建立现代供销社企业制度的若干思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供销社论文,企业制度论文,思路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供销合作社系集体经济组织,是我国公有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应根据中共中央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建立与其特点和生存环境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
一、合作社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一种重要形式。
《决定》对现代企业制度的特征主要概括为四句话:“产权明晰,责任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我们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察,可以看出合作社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形式。
其一,合作社是通过筹集社会资金而形成自身经营资本的法人组织。社员以其投入合作社的股金份额承担有限责任,合作社以其筹集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和经营风险承担有限责任。
其二,合作社是具有独立主体地位的法人组织,它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营体制,其经营活动不受其它制约影响。
其三,合作社是实行开放型民主管理体制的法人组织。它的基本管理制度即是民主管理制度,在此基础上,合作社经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可以吸收采用任何先进的科学管理制度,实行各种与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相适应的现代化经营方式。
由此可见,合作社制是与现代公司制具有同样优越性的现代企业制度,亦具有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供销合作社在企业产权、经营责任、管理体制等方面形成了诸多弊端,严重影响了自身的活力和发展。因此,供销合作社必须严格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革自身的弊端,增强企业活力,促进自身发展。
二、产权问题亦是供销合作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
产权问题是国有企业走向现代化的重大问题,同样也是供销合作社集体企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问题。那么供销合作社目前还存在哪些产权问题呢?
(一)外部产权界限仍需明确。
80年代初供销社开始脱离国家财政序列,并与国家进行了产权划分,但许多历史遗留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少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划为国有的供销社集体财产仍未归还。同时由于历史原因,一些地方政府部门习惯仍把供销社集体企业当作自己的附属物,由其承担因政府责任而造成的经济损失,使本来没有完全理顺的产权关系变得更为复杂。
(二)内部产权关系亦需理顺。
供销合作社系统内部,上级社与下级社之间,同级供销合作社之间,均是相对独立的法律主体,相互间除下级社向上级社入股外,不应存在其他产权交叉问题。但是在现实中,由上级社下达指令,在下级社之间平调财产,或未经下级社社员代表大会通过,强令若干下级社合并等侵犯合作社独立财产权的事情仍时有发生,因而造成一些供销社企业间产权关系的混乱。
(三)存在产权主体虚置问题。
供销合作社企业的资产,在理论上归社员集体所有,但实际上所有者由于长期以来忽视社员主人翁作用的充分发挥,绝大部分社员只满足于取得等于或高于社会平均水平的投资收益,而对供销社企业的资产保全及增值并不关心,“主人”不关心自己企业的资产,又如何要求他人。各级供销企业理事会作为供销社社员集体财产所有权的代理人,理应在社员不宜直接管理集体财产的条件下,认真负责地把这部分资产管理起来。但是多年来,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成员,绝大部分是由上级供销社或同级人民政府提名,社员群众的民主选举和民主监督只是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各级供销社理事会成员形成了对上级社或本级政府负责为己任,对社员集体的利益及供销社资产的保全增值并不十分重视,有关经营活动和体制改革也主要围绕上级指令和政府政策而开展,而供销合作社实际发展的需要则被放在次要地位。
(四)资产流失情况严重。
不少供销社企业在近年来利润没有增长,甚至是负增长,而工资、管理费用(包括公款吃喝送礼费用),各种打入成本的公款消费、集团消费以及非生产性投资,均呈快速增长之势。同时由于资产管理的内部制约机制不健全,资产使用经营责任不明确,供销社企业资产的经营性损失不断增加。一些社在财务报告中,对本级供销社资本金损益情况做了回避,大量集体资产去向不明。
产权问题是供销合作社企业迈向现代化必须解决的首要问题,对此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入手解决。
第一,中共中央从1982年起多次号召:供销合作社要彻底恢复民办性质,真正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我们认为这是解决供销社产权问题的关键。只有这样,才能使供销社财产的所有权主体和经营权主体真正归位,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供销社产权完整和生存发展,当做自己的事情来关心,来维护,从而为解决供销合作社内外部各方面产权问题创造良好条件。
第二,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支持供销社恢复民办性质,发挥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作用,为供销社的发展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这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让供销社社员在民主管理、自主经营、产权保护、干部选用、职工招聘等方面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二是积极支持供销社经营活动的开展。
第三,要采取得力措施,深入细致地弄清供销合作社的产权现状,坚定不移地维护供销合作社合法财产权益。(1)在供销社系统内部进行广泛的清产核资工作,彻底弄清与外部组织间和系统内各独立财产权主体间的产权关系。(2)各级供销社应严格按照合作社原则管理集体资产,尊重其他供销社独立的财产权益,通过民主程序解决供销社财产权益问题。(3)对于供销社与自身组织内部和组织外部历史上形成的产权问题,已弄清的,应根据民法原则,作为相互间债权债务处理;短期内难以弄清的,应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妥善划清产权界限,尽快解决欠拖不决的产权归属问题。(4)确立产权管理监控体制,制定产权管理制度,明确产权管理职责,定期向社员公布资产损益情况,及时解决新发生的产权纠纷,依法依章追究损害供销社财产权益的有关责任者的责任,避免形成新的产权问题。
三、在合作社原则基础上改革完善供销社组织形式。
供销社要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就必须恢复民办性质,依合作社原则办社。
(一)各级供销社联合社要彻底脱离政府序列,不再享受政府机构待遇,不再承担政府行政职能,不再作为政府机构的附属,不再承担有损于自身经济利益和民办形象的政策性经营行为。
(二)作为主权独立的民营经济组织,供销社必须在体制和制度上保证合作社社员的各项民主权利落到实处,保证社员代表大会及常设机构的职权得到正常行使,使社员群众真正成为供销社的主人。
(三)供销社企业要大力吸收社员股金,增强民办因素,要注意根据农民的需要设立为农服务项目,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想农民所想、急农民所急。
(四)各级供销社组织间,要严格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建立经济联合和合作关系,上级联合社要用民主、和谐、融洽的系统指导作风,在尊重下级社在财产、经营、人事、分配和改革方案选定等方面民主自决权的基础上,做好所属系统的指导协调工作,不超越职权干涉下级社事务。
(五)对自身的组织形式进行必要的完善和创新。
1.对劳动密集型供销合作社企业(如零售供销社,社办加工业)在吸收社员股金的同时,应大力吸收职工入股,增加股份合作成份,以增强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和主人翁责任感。
2.中小型供销社联合社要加速企业化进程,尽快转变为经济实体,在保证合作社系统指导和管理职能不被削弱的前提下,建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企业运行机制;联合社与直属企业结成统一的经济实体,资金统一安排,贷款统一使用,经营统一组织,风险统一承担,形成整体联合优势。
3.经济实力雄厚的大型供销社联合社,在保证系统指导职能不被削弱的同时,可办控股公司性质的联合社组织,对所管理的巨额集体资金实施资产经营。
4.大型供销社联合社所属企业绝大部分为集体所有制的独资企业,在联合社对其所管理的集体资产行使控股经营职能后,其所属企业也可分情况采取不同的企业组织形式:小型企业可办成股份合作制企业;大中型企业可以是独资企业,也可以在吸收外部资金的基础上成立有限责任公司;实力雄厚,声誉卓著的企业,经联合社推荐国家有关管理部门批准,可面向社会发行股票,办成股份有限公司。
5.供销合作社企业应继续围绕自身的传统经营项目,在市场上占优势的经营项目及名牌产品,成立专业经销集团公司或生产营销集团公司,集团公司可以在合作社内部组建,也可以跨行业跨部门组建,通过多方位的联合与合作,增强合作社组织的经济实力。
6.对于已资不抵债,经营难以维继的供销社企业,应允许破产,允许系统内部或外部其他企业购买兼并。对于长期不履行合作社办社宗旨,不坚持民主管理制度,已丧失了合作社起码特点的供销社,应限期整顿,促其变革。如经整顿无效,经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可以解散该社,重组新社。
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供销合作社同各级政府部门的新型关系。
(一)相互独立,依法存在的法律关系。从法律上供销社与政府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主体,除依法行使各自的社会职能外,其他方面相互平等,双方应相互尊重对方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和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不得超越法定职能干涉对方的内部事务。
(二)宏观调控与自主经营的行政关系。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责主要是把握全局,用经济杠杆和政策手段调控市场,通过市场机制作用引导企业生产经营。对于供销合作社来讲,政府负有通过法律和政策规范供销合作社企业模式,指导和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职责。在政府宏观调控的基础上,供销合作社企业在市场经济中自主经营、自由竞争、自负盈亏,有权抵制政府部门对企业经营的不当干预。
(三)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经济关系。政府部门与供销合作社企业之间发生的各项经济往来,都应遵循商品经济的原则,实行等价交换,任何一方都不得侵犯对方的合法权利和利益。政府部门根据全局经济发展的需要,可以委托供销社企业进行某项特定生产经营活动,供销社企业作为委托代理人应按照政府部门的要求及提供的生产条件开展工作。在委托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后果,应由委托的政府部门享有和承担。
(四)平等对话,相互配合的组织关系。政府部门是国家组织,供销合作社是经济合作组织,作为两类社会职能不同的组织,相互间均应尊重对方的独立地位。供销合作社应积极支持配合各级政府,搞好农资供应、农产品收购、农业科技服务等为农服务项目,促进农业发展;政府部门亦应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实现建立农村经济服务中心的改革设想,帮助其同农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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