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和完善国际商务管理职能_杠杆论文

我国政府应尽快完善和完善国际商务管理职能_杠杆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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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国际商务管理职能作为政府职能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政府对外经济贸易管理和外贸服务、外贸宏观调控和微观管制职能的总称。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运用国家统制对外贸易的方法从事进出口活动,政府国际商务职能仅仅附属于国内经济职能,较鲜明地表现为附属、萎缩和残缺三个特点:

第一,传统的对外贸易管理附属于国内经济的计划指令体制,进出口贸易由少数的国营外贸总公司垄断经营,而且采取了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割裂、国际贸易与国内生产和科技发展相割裂的外贸经营方式,外贸只是作为一个专业的经济产业门类来看待和管理,对外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与其他专业经济主管部门一样,忙于给外贸国有企业做计划和下命令,直接干预和剥夺了外贸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第二,长期以来,我国仅仅将对外贸易视为国内经济的一种补充,只是从进口替代以提高国内生产和生活水平的角度来考虑问题,没有积极的出口导向政策和有力的出口促进措施,其结果是我国出口产品的国际竞争力日益降低,进口替代对国内经济的推动作用也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第三,过去,政府国际商务职能是不完善的。在政府的国际商务服务职能方面,我国政府一直没有从经济国际化的角度出发,为全国经济纳入到国际经济大循环的轨道而创设必要的外贸硬件服务系统和软件服务系统。集中表现在交通、港口、电力通信事业等基础设施的建设落后于国民经济的发展,为外向型经济服务的金融系统和财税系统国际化和规范化程度不高,涉外仲裁和涉外律师事业发展缓慢,为外贸进出口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如报关代理行、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甚少,法律体系尤其是外贸进出口法律体系不健全,政府外贸主管机构办事程序与规则不透明,办事效率不高,使对外贸易交易费用过高等等。在政府外贸宏观经济调控职能方面,我国政府一直没有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系统而有效的外贸宏观调控体系,政府的外贸法律调控体系不健全,外贸的管理缺乏统一规范的程序和方式,在实际的外贸活动中,人治的成分太大,经常受到外商的抱怨和指责。外贸政策体系不健全,没有长期一致的出口振兴政策,在国内经济政策和外贸发展政策之间,外贸发展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以及财税金融政策之间缺乏内在的一致性和必然联系,外贸发展和国内经济发展中的短期行为现象比比皆是。外贸经济调节杠杆不健全,金融杠杆和财政税收杠杆不能充分刺激出口和抑制不利进口,汇率对进出口的良性调节作用很难有效发挥。在政府的外贸微观管制职能方面,我国政府外贸管理机构对外贸企业一直采取直接控制和干预的方法,窒息了外贸企业的活力。一方面,在外贸企业的产权结构上一直是单一的国有产权模式,外贸企业缺乏获得最大外贸比较利益的内在冲动。另一方面,我国外贸进出口管理的程序不规范、不健全,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缺乏严格的政府规范,进出口之初缺乏政府的规划和许可,进出口之中缺乏严格的海关监管与外贸保险支持,进出口之后缺乏严格的事后检查。而外贸中观管理组织如外贸进口商会和外贸出口商会的不健全,使企业的进出口活动缺乏统一规划、统一定价定额和统一的质量保证体系,从而造成了外贸进出口缺乏行业约束和自我约束的管理空洞,造成外贸进出口中的恶性竞争局面。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的情况下,我国对外开放的程度不断提高,我国日益融入国际经济的潮流之中,政府的国际商务管理职能日益重要,已经与政府国内经济职能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和外贸事业的蓬勃发展,迫切需要健全政府国际商务职能。这主要表现在:第一,我国正逐步改革外贸和外汇管理体制,以利于与国际上通行的外贸管理惯例接轨。第二,我国有秩序地放开了进出口商品经营,在全国开展了国有外贸企业股份制改造的试点,促使外贸企业转换经营机制,走实业化、集团化、国际化的道路,并加快赋予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科技单位和一些商业物资企业对外贸易经营权。第三,我国引进外资的步伐不断加快,对外资引进的管理日益步入规范化的轨道。这些都要求政府完善外贸服务职能,进一步完善各种外贸硬件服务系统和软件服务系统,采用国际通行的外贸宏观调控和微观管理手段,从而具备新的政府国际商务管理职能。

当前,在传统政府国际商务职能彻底转变的基础上,我们扩大、充实和健全政府的新的国际商务职能,主要应从强化政府外贸服务职能、政府外贸宏观调控职能和政府外贸微观管制职能三个方面进行:

第一,充实和完善政府的外贸服务职能,积极为外贸经营活动提供外贸硬件服务系统和外贸软件服务系统。我国政府首先要着手完善外贸硬件服务系统,即完善为进出口贸易服务的基础设施包括交通基础设施、辅助设施及信息、住宿和餐饮服务系统,市政设施系统,邮电通信系统和办公自动化系统,辅助服务系统和各种市场设施、银行设施、商住设施,外贸出口基地、出口工业区和保税区建设设施等。同时,还要完善外贸软件服务系统,为外贸进出口事业发展提供柔性支持网络,包括完善法律体系特别是外贸法律体系,加快开发和培育外向型人才资源,完善和促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范化和国内市场运作的国际化,完善外贸辅助管理系统如外贸金融支持体系、外贸运输支持体系、外贸保险支持体系、外贸通关支持体系、外贸商品检验支持体系、外贸交易对象管理信息系统等,促进财会制度、审计制度和公证制度的规范化和国际化,建立健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财务咨询机构、公证机构和涉外经济贸易仲裁机构以及涉外律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组织,改革政府外贸组织系统,提高外贸信息管理系统的质量与利用效率,建立健全全国性的进出口行业协会,发展拥有充足国际贸易服务手段和经验的外贸商会。

第二,健全和完善政府的外贸宏观调控职能。我国政府要综合运用各种外贸宏观调控手段,通过对外贸经营者的引导,来实现政府宏观经济调控目标。目前,要充分发挥如下外贸宏观调控手段的作用:①当前,我国应该在统一的外贸基本法的基础上,制定简便易行的外贸管理条例,随着外贸事业的发展不断改变和完善具体外贸管理规则。同时,健全外贸执法和法律仲裁系统,保证外贸法律体系得以实施。②应综合运用外贸发展政策、外贸产业政策和外贸企业政策等外贸政策,在巩固“进口替代政策”的基础上采取“出口导向政策”,以成功地实现出口的“经济增长的发动机”作用和“大推动”作用。外贸产业政策应该确定出口主导产业和优先发展产业,促进出口结构优化,获得最佳外贸比较利益。外贸企业政策应该改革企业产权结构,发展外贸企业的规模经营,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③充分利用外贸经济杠杆调节手段即外汇杠杆、利率杠杆、财税杠杆、关税率杠杆、地租杠杆。我国政府要利用外汇的预算和使用外汇的审批程序来确定外汇的使用范围,鼓励政府倡导的进出口,限制政府产业政策所抑制的进出口。此外,政府要利用对外汇的中央调控权力,利用买进或卖出特定币种的货币,以此来影响和操作汇率,达到间接调控外贸进出口的目的。我国政府可以通过进出口银行和其他指定外汇融汇银行,向政府鼓励发展的产业出口提供倾斜贷款,以优惠的低息贷款支持政府扶植的出口企业的发展。中央银行和外贸政策银行同时为政府扶植的企业提供首批出口信贷和融资担保。政府所争取到的国际贷款和政府间协议贷款,应优先提供给政府扶植发展的创汇产业和出口升级产业。对于政府所扶植的出口企业的技术设备,可以实行加速折旧制度。对政府鼓励的出口产业,可以采用税收减免或出口退税等方法予以支持。关税率杠杆是利用差别关税率等手段达到政府对进出口实行宏观调控的目的,对于政府支持引进的特别重要的技术设备进口或为重要制成品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实行关税减免。在实行自由贸易体制的过程中,要根据本国实际情况,逐步开放国内市场,实现外贸和外汇外资自由化。地租杠杆是运用级差地租的原则,对政府扶持的主要出口创汇产业和出口升级产业的企业用地,予以优先优惠提供,对于政府限制发展或竞争已趋饱和的产业用地则不批或征收高价地租。④政府应保证企业的规模经济效益和适度竞争,避免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和过度竞争,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能力,支持企业间的兼并和产权重新组合,组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或特大型外贸集团、综合商社和企业系列,将市场竞争的一部分纳入到企业内部交易的范围,从而降低交易费用,增强竞争实力。

第三,健全和完善政府的外贸微观管制职能。我国政府为维护进出口秩序,维持正常市场竞争秩序,要改变传统的直接干预企业经营的方式,运用法律手段对经营外贸企业的进出口程序、进出口商品检验、出口产品质量和出口商品商标设计进行有效管制。主要包括如下三个方面:①目前我国政府应该严格进口程序管制和出口管制程序,要制定和公布进出口产品控制办法。政府将进出口商品分为许可证进出口产品、自由进出口产品、特殊进出口产品三大类并予以公布,许可证产品进出口必须得到政府外贸管理主管机构的许可。同时,要加强对进出口贸易活动的事后检查,如发现进出口业者在进出口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给有关企业、产业和国家经济造成危害,则依据调查结果,对责任人予以惩处。②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将进出口商品检验作为一个重要的非关税贸易壁垒手段加以运用,中国也应在维护贸易自由体制的前提下,灵活运用这一非关税调控手段。③政府应建立严格的出口商品质量保证体系,包括促使企业采用全面质量管理方法和国际标准组织生产以及运用行业协会的质量检验组织实现厂商自我质量约束等。对于产品商标及产品的包装设计,政府也要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规定,进行全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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