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作为诉讼法律的行动目的*_共时性论文

关于作为诉讼法律的行动目的*_共时性论文

论作为行动规律的目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目的论文,规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马克思主义的实践论思维方式的基本观点之一,是强调人的实践活动应当且必须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这种统一乃是人的行动规律的本质内涵。马克思认为,人的实践活动是有规律的,这种规律的核心环节就是行动的现实目的,“劳动过程结束时得到的结果,在这个过程开始时就已经在劳动者的表象中存在着,即已经观念地存在着。他不仅使自然物发生形式变化,同时他还在自然物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这个目的是他所知道的,是作为规律决定着他的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的,他必须使他的意志服从这个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202页。)本文拟对马克思所说的作为行动规律的目的进行若干分析,以阐发实践论思维方式的这一重要观点。

一、目的是实践要素的有机整合

实践活动的任务是创造物质产品满足人的需要,通过对实然世界的改造,创造出适合人们生存和生活的应然世界。人们的需要是无限的,人们对应然状态的构想是多种多样的,而一定时代的特定的实践活动只能在有限程度上满足人们的需要,只能使特定的应然状态得到实现。一般说来,实践必须以满足人们的需要为目的,“行动如果没有目的,就是盲目的,无意义的”,但“一个目的如果不是特殊目的,就不成其为目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287页。)。人们的每一次实践活动只能满足人们特定的需要,实现特殊的目的,因此,必须对每一次实践活动所提出的满足人的需要的任务加以限定,使实践活动的目的具体化。

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都不能不涉及到主体的需要,主体的知识水平、工具系统、实践的对象诸要素,并且涉及到实践活动的环境。其中,需要是整个实践活动的出发点,占有显要的地位。但是,需要作为实践活动整体结构的一个要素,是受其他要素制约的,它不是绝对的“原发点”。确定从事具体的实践活动所要满足的特定需要时,要考虑到实践活动的其他要素。

从事实践活动,当然要有改造的对象。实践对象作为实践活动结构的因素,同样需要在对实践活动其他要素的关系中来具体确定。某种自然物之能够成为人们从事实践活动所改造的对象,不仅是因为对象自身的性质,更重要的是因为主体的本质力量的性质。马克思说:“对象如何对他说来成为他的对象,这取决于对象的性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本质力量的性质”(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163、163页。)。同样是石油,对古代人不能成为他的实践对象,对现代人却是他的实践对象;同一种铀矿,对技术发达国家是实践对象,对工业落后的国家就不能成为实践对象。这并不是由于石油或铀矿自身的性质有了什么重大改变,而主要是由于人们的本质力量有了重大发展。人的本质力量包括他的需要、工具系统及驾驭工具的能力,某种自然物只有同人的本质力量具有相互适应的具体关系,它才能成为实践对象。实践活动的对象是由实践活动主体的知识水平、工具系统、驾驭工具的能力、具体化了的需要,以及周围环境所共同确定的。

特定的实践活动的工具系统与当时的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关,但一次实践活动所要完成的任务是具体的,所要加工的对象是具体的,主体的本质力量也是具体的,因此,该实践过程中的工具系统只能是现有生产工具中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这部分工具只是特定历史条件下整个工具系统中与该实践活动的任务、加工对象、主体的本质力量相适应的那一部分。所以,具体的实践活动的工具,也是由该实践活动的其他诸要素的集合来确定的。另外,一次实践活动与另一次实践总有某种差异,在许多情况下,它所需要的工具是现有的工具系统所不具备的,需要在实践活动中加以创造。这种情形在庞大而复杂的实践活动中表现得尤为突出。然而,即便如此,新工具仍是由对于新工具的需要,已有的工具系统的加工能力,以及主体的知识水平及驾驭既有工具系统的能力所共同确定的。倘若这些要素中的某一项尚未具备,或它们尚未形成一个集合,新工具就不会成为现实的实践活动的构成要素。

实践活动的诸要素是共存互动,彼此确定、相互协调的。这种共时性的协调是建立在既有力量的对比基础之上的。实践活动作为主体改造客体的现实活动是一种客观的物质活动,活动中彼此对立同时又相互联系的双方,都具有着现实的物质力量。人作为实践活动的主体是具有现实的物质力量的。他的需要客观地存在于他的身体之中,成为驱使他改造客观的内在冲力;他在实践活动中历史地生产出来的工具系统是他的本质力量的物化形态,成为他改造客体的强大的物质手段;他关于世界及其运动规律的知识以及他驾驭工具系统的能力亦都积累在他的身上,是他的现实的物质力量的有机构成。这一切由于被人有意识地掌握着和运用着,形成了一种世界上特有的能动的物质力量。实践对象处于物质世界之中,它同物质世界一样具有着现实力量。它自身本来是自在地随着物质世界的变化而变化的,谁要使它脱离这种运动过程而进入另外的活动之中,都不会不遇到它的有力“抵抗”。在任何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主体的本质力量都是历史地生成的物质力量,而客体的物质力量亦是它本来的物质形态所固有的。两种现实的物质力量相互对比,只有当主体的现实的本质力量能够克服客体的力量且主体认为需要这样去做时,客体才能进入实践活动之中成为对象。反过来说,只有当客体力量“抵抗”不了主体的力量且不得不被主体实际地改造之时,主体才能成为实践活动中的现实主体。但是,客体毕竟不是“自觉自愿”地作为实践活动的对象的,而且它自身根本没有必要成为这种对象。实践中的主—客体及其共时性的协调关系,是在人的活动中被逐步建构起来的。不是世界上什么别的东西,是人,而且正是人在自己的活动中把世界上的自然物建构成为客体,同时他自己亦在这种建构活动中成为主体。在主—客体双方力量的对比中,主体及其本质力量永远居于主导方面。

实践活动是一个过程,其目的在于改变既有的主—客体关系而建构新关系。实践活动诸要素的关系不仅是共时性的,而且是历时性的,这种历史性关系表现为诸要素的功能性协调。人的需要是不断发展变化的。“已经得到满足的第一个需要本身、满足需要的活动和已经获得的为满足需要用的工具又引起新的需要”(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2页。),为了满足这些新的需要,人们必须寻找新的对象,或者发掘既有对象可能供满足新需要的功能。而既有的主—客关系框架及工具系统显然难以完全适用于完成这个任务。因此,人们必须建构起新的主—客体关系框架,创造出新的工具和手段。新框架不是凭空建构起来的,新手段也不可能无中生有,它们的创建必须以既有的框架和手段为基础。而为了现实地建构起这种新框架和创造出新手段,人们必须首先在观念中把它们创建出来。观念地建构新框架或创造新手段,就是在观念中从既有的主—客体关系框架出发,依据新需要,运用已有的工具和手段,设计如何改造新对象(或既有的对象)的具体程序,并获得合乎需要的观念产品(这种产品也可以是即将创造的新工具)。这个过程,是发掘既有的实践活动诸要素的新功能的过程,也是把具有新功能的诸要素在历时性运演中重新组合为一种共时性结构的过程。其实,不仅进行创新式的实践活动是这样,即便进行重复式的实践活动,人们也必须在观念中把实践活动诸要素的功能协调过程事先运演(或重新组合)一遍。这种历时性的功能协调,实际上是现实的实践过程、生产过程的观念预演,这种协调的最后一环,就是观念产品和观念形态的适合人的本性的世界的应然状态。而它们所体现的正是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现实目的。

实践活动的现实目的是实践活动诸要素的整合。目的必须具体化,才是现实的、能够实现的。目的的生成是实践活动的诸要素在人们的观念中重新组合的结果。在这里,实践活动的诸要素由最初的共时性关系经过了历时性变化,再达到新的共时性关系。目的,只有当它成为实践活动诸要素的共时性关系、这种共时性关系的历时性运演的过程,以及最后形成的诸要素所应具有的新关系的全部整合、同一时,才是具体的、现实的。

二、目的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之成为同一的观念表现

目的只有成为实践活动诸要素及其共时性关系和历时性关系的整合,才是具体的、现实的目的,而实践活动中的诸要素归根到底可以分作主体和客体两个方面。需要是主体的需要,驾驭工具的能力是主体的能力,工具系统虽是主体身外的客观形态的东西,但它乃是人手或人脑的延伸,是从属于人的,并且只有在人的实际掌握之下才能作为工具而存在。对象、环境则属于实践活动的客体方面。这样,实践活动的诸要素的有机整合、同一,说到底是实践活动中主体与客体的相互关系的整合,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同一。

主体和客体有着质的不同,它们在实践活动中处于彼此否定的关系之中。同样,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也是不同质的两种尺度,它们也是彼此对立的,它们的同一在实践活动中只能是相对的、过程中的同一。实践过程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现实的同一的过程,而严格说来,这种同一不完全从属于任何特定的实践过程,相反应该说,这个特定的实践过程自身只有放在整个人类历史发展中才能够被理解。人认识自我,把握自己的主体尺度,这种活动贯穿于整个人类历史的过程之中。其中每一代人都必须首先把前人所把握了主体尺度作为自己的尺度,并且把这个尺度运用于自己所从事的实践活动。作为特定的实践活动的主体尺度,就是通过人类历史的发展而被把握了的主体尺度。当然,每一次实践活动,自身也包含有对主体尺度的再认识,而这种再认识,恰恰是历史上对主体尺度之认识的继续。人对于自己的主体尺度的认识和把握,就是这样历史地进行和发展的。

实践过程中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同一,实质上是人以自己的尺度为基准改造客体,使对象的尺度统一于人自己的尺度的过程。客体对象有其固有的性质、本质、规律。人的实践活动对对象的加工、改造,必须以不违背对象自身的性质、本质、规律为准则,否则,他就不能在使对象发生合规律的转化过程中实现自己的目的,获取合乎需要的物质产品。因此,人必须把握对象固有的客观尺度。把握客观尺度是对象意识的任务。把客体固有的性质、本质、规律作为从事实践活动所必须考虑的“尺度”即某种衡量标准来加以认识和把握,说明它们与主体自己的尺度发生了密不可分的联系。对于客体自身而言,它的性质、本质、规律不是作为它衡量或认识自己的“尺度”而存在的,它自身无所谓什么“尺度”。客体的性质、本质、规律之作为某种“衡量尺度”而存在,是在人以自己的尺度去衡量它们的过程中发生的。也只有当人以自己的尺度去把握它们的时候,它们才成为所谓客体尺度。因此,认识和把握客体尺度,是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观念的同一的问题。这一任务一般说来是在具体实践活动之前就应该解决的。当然,这也是一个历史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人们的每一次实践活动都必须依据他们业已掌握的客体尺度,同时又不断地对客体尺度进行再认识。

目的中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的同一,是在把握主观尺度和客观尺度的基础上实现的,是在观念范围内将主体尺度运用于客体尺度。人的需要是丰富多采的,但是,在具体的实践活动中,人的需要是具体的,它具有明确的指向。尽管如此,满足这种具体的需要仍存在着一个可能性空间,这就是说,这一具体的需要可以由不同的对象来满足,亦可以通过不同的途径来获得满足。自然物存在于物质世界之中,它按照物质世界的客观规律和自己运动的特殊规律自在地存在着。客观规律虽然具有必然性,但在其实现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一个可能性空间,即是说自然物合规律地运动的途径不是唯一的,而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其中哪条“路径”都不违背规律。对自然物来说,它按照哪条“路径”运动都无所谓,都是合乎规律从而可以“实现”其自身的存在的。然而,对人来说,自然物按照哪条“路径”却是“有所谓”的,因为,自然物若按这些“路径”中的一条或几条运动,就可以实现满足其需要之目的。人把握了对象的性质、本质、规律,就把握了对象按规律运动的可能性空间,把握了对象合规律运动的各条“路径”。人以自己的尺度衡量这些“路径”,找出其中能够达到满足自己特定需要的一条或几条,有既成条件则使之自行实现,无既成条件则创造条件使之实现,对象的客观尺度就这样被统一于人自己的主体尺度。例如,在地球重力场的条件下,水总是向低处流的。在不违背水往低处流的客观必然性的前提下,人们可以造坝蓄水,修渠引水灌溉农田以获得粮食丰收,亦可以在坝下安装水轮机组发电以获取能源。在这个过程中,水并没有违背自然规律,它总是往低处流的,但它在“实现”自身的自在存在的同时,也“实现”了人们满足自己需要的目的。水会自然而然地往低处流,却不会自然而然地满足人们的获得粮食和能源的需要,是人主动地以自己的主观尺度统一了水的客观尺度,水才在其合规律的运动过程中“实现”了人的合目的的需要。在观念中把客体尺度统一于主体尺度,关键在于寻找两种尺度各自蕴含的可能性空间的“交汇点”,并且以主体尺度为基准调校这个“交汇点”,找出使分别按照两种尺度运行的过程在现实中交汇的可行途径。

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是不同的,但必须使它们成为同一的,主体需要才能得以满足。为此,人在实践活动中将主体尺度运用于客体尺度,以实现客体尺度服从人的需要的同一,这是一个过程。目的在揭示实践活动结构中诸要素的共时性关系的同时,揭示了实践活动结构中诸要素的历时性功能协调关系,并且在此基础上把握了主—客体运动的两种可能性空间的“交汇点”。正因为如此,目的亦就成了实践过程中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之成为同一的观念表现。

三、目的是实践活动的支配力量

人的实践活动总是有目的的,目的是人所独有的对象化活动的内在要素,目的性是人类实践活动的显著特点。对于主体人来说,有了目的才能行动,由现实目的支配的行动才是自觉的行动。目的作为实践活动的支配力量,贯穿于实践活动的始终。

目的是实践活动的出发点。人和动物一样,都有自己的生命活动,但是动物不能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命活动区分开来,它就是它的生命活动本身。人却不同,他把自己同自己的生存活动区别开来,把自己和自己的生存活动当作对象来把握,使自己的活动成为有意识、有目的的活动。实践活动总是为实现人的现实目的而进行的。在从事任何实践活动之前,人必须首先确定行动的现实目的,并且从这个目的出发开始行动,目的规定了行动又是实践活动的起始点。目的又是实践活动的复归点。所谓目的,说到底是人的需要及其满足需要的活动的目的化,它一开始就包含着关于能满足主体需要的对象之物即劳动产品的设定。实践活动就是为了获取这种产品而进行的,产品的获得就是目的的实现,需要的满足,行动的成功,也就是这次活动的终点。目的作为人们为实践活动预设的观念的结果,不能不导引着实践活动的方向,使之不偏离预期的目标,不能不导引着实践活动的轨迹,使之达到预期的归宿。目的还制约着手段,规定着人们的实践活动的方式和方法。主体并不以提出目的为最终目的,确定目的是为了实现目的,而为了实现目的就必须有相应的手段。手段只能是实现目的之手段。无论是对既有手段的选择或运用,还是改变已有手段的使用方式抑或创造新手段,都必然地受制约于实践活动的目的和有目的的实践活动。恰如马克思所说:“活劳动通过把自己实现在材料中而改变材料本身。——这种改变是由劳动的目的和劳动的有目的的活动来决定的。”(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第331页。)马克思所讲的材料, 既包括劳动对象,又包括劳动工具,因为生产过程就是有目的地使用和创新工具的过程,是工具的生产和再生产过程。目的通过制约手段而决定着实践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目的既是实践活动的起始点,又是它的复归点,并且制约着实践活动的方式方法,它始终支配着人们的实践活动。

目的是人们从事实践活动的内在依据,是实践活动诸要素、诸方面、诸环节彼此联系的纽带,有了它,实践活动才是一个整体,才成为主体人不断地自觉扬弃自我的过程。人进行实践活动总要事先确定目的,人总是从自己的需要出发确定行动的目的,因此,人必须以自己的主体尺度为依据来确定实践活动的对象。确定对象就必须同时考虑客体尺度,考虑客体尺度是否与主体尺度同一,这表明,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的关系带有肯定的性质。所谓肯定,对客体方面来说,就是承认自然界的先在性,承认对象在人自身之外的客观存在,并且把它作为实践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就主体方面而言,即确认自身存在的天然权利,确认自身需要的合理性,并且把自己的需要确认为从事实践活动最根本的前提和基础。然而,客体的本然形态或已然形态不合乎主体的需要,主体必须改变其实然形态才能获得满足需要的物质的产品,因此,主体必须以自己的主观尺度统一对象的客观尺度,这就是说,人与对象、主体和客体的关系具有否定的性质。所谓否定,从根本上说,是指谓对象及其环境不能直接满足人的需要,人决心改变它的实然形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就客体方面而言,这意味着被改造为合乎主体需要的应然形态;对主体方面来说,这意味着改变目的的主观性而将之化为客观性。人把握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所蕴含的两种可能性空间的“交汇点”,确定实现两种尺度统一的可行“路径”,不仅是为了否定对象的实然状态和目的的主观性,更重要的是为了创造和获得合乎自己的需要的物质产品。物质产品的创造和获得意味着人在否定和超越了主—客体关系的实然状态的同时,肯定和实现了合乎人之本性的主—客体关系的应然状态,从而肯定和实现了自己。实践活动本质上是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过程。人作为主体,是在不断超越即否定自我的过程中实现即肯定自我的,这是一个不断地、自觉地扬弃自我的过程。人的自我扬弃,是通过他不断地、自觉地把自己的本质力量对象化而实现的,人必须从自己出发,经过自己的他在再回到自己,唯有这样,人才能成为主体、作为主体。目的在观念中的生成和实现过程,是人以自己的主观尺度统一对象的客观尺度的过程,即主体观念地扬弃客体以实现自我的否定之否定过程。目的在实践活动中的实现过程,是人从自我出发经过自己的他在再复归到自我的过程,即主体现实地扬弃客体以实现自身的否定之否定过程。这正是马克思所说的人的自我生成、自我实现、自我发展的过程。

黑格尔曾对目的的这种否定之否定的运动作过阐发。他说:“目的的运动可以这样来表述,即运动的进行是要扬弃目的的前提,也就是要扬弃客体的直接性,并且要建立由概念而规定的那样的客体。对客体这样否定的对待,也同样是对自身的否定对待,也就是目的的主观性的扬弃。从肯定的方面说,这又是目的的实在化,即客观的有与目的的联合,以致客观的有,作为目的环节,直接就是与目的同一的规定性”(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163、163页。)。不难看出,黑格尔极为天才却又十分抽象地从一般意义上揭示和概括了目的使人的劳动活动成为一个扬弃自身之活动的作用,但是,在黑格尔那里,目的之主体毕竟只是空幻的“绝对理念”或“自我意识”,人不过只是绝对理念实现其“理性之狡计”的工具,因为“黑格尔唯一知道并承认的劳动是抽象精神的劳动”(注:黑格尔:《逻辑学》下卷,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第432页。)。尽管如此, 马克思仍公允的指出:“黑格尔的《现象学》及其最后成果——作为推动原则和创造原则的否定性的辩证法——的伟大之处首先在于,黑格尔把人的自我产生看作一个过程,把对象化看作失去对象,看作外化和这种外化的扬弃;因而,他抓住了劳动的本质,把对象性的人、现实的因而是真正的人理解为他自己的劳动的结果。”(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5、163、163页。)马克思揭去黑格尔罩在“目的”头上的唯心主义思辩的神秘面纱,还目的以“实践活动中的人的目的”的本来面目。马克思从现实的人即在其实际生活中从事着实践活动的人出发,真正抓住了现实的人改造世界的劳动的否定性本质,科学地揭示了实践活动的现实目的在人的自我扬弃的劳动中的重大作用。

目的作为实践活动诸要素的整合,是人对于自己的实践活动诸要素之间的共时性关系和历时性关系的自觉;目的作为实践活动中主体尺度与客体尺度之成为同一的观念表现,是人对于自己的尺度与对象的尺度所蕴含的两种可能性空间之“交汇点”,以及如何实现它们的“交汇”的“路径”的自觉;目的作为贯穿于实践活动始终的支配力量,是人对于作为主体的自己从自我出发经过自己的他在再回到自我的过程之规律性的自觉。一句话,目的作为主体人对于自己的自我扬弃的现实生活如何实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之统一的全面自觉,不能不成为他的实践活动的规律,它应当且必须是人的实践活动的规律。

* 本文的写作得到封毓昌教授的悉心指导,特致谢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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