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胜琴[1]2003年在《上海社区依法治理初探》文中指出社区依法治理是一个新的、具有开创性的课题,目前的研究还处在起步阶段,研究的空间相当大。本论文通过研究上海社区依法治理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就社区依法治理的定位、主要内容及发展方向进行初步的探索。1887年,德国社会学家斐迪南·滕尼斯在《共同体与社会》一书中首次开创了社区分析方法。随后被引入美国,赋予了地域特征。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的时代,不同的理论学者赋予了社区不同的含义。传统中国原本没有“社区”这一概念,1933年,费孝通等人将community翻译成“社区”,“社区”从此成为中国社会学的通用术语。在中国,从历史上看,任何一个统治阶级为了巩固其统治地位,无不重视基层政权与组织的作用和建设。国民党统治时期,将乡村基层的保甲制度搬到城市。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借鉴苏联经验的基础上,设立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街道、居委会正式成为我国城市社区的基本组织,“文化大革命”期间,<WP=4>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受到严重破坏,陷入全面危机。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颁布了1954年通过的《城市街道办事处组织条例》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条例》,从而使城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开始得以恢复和发展。进入90年代,全国各地不断探索加强基层工作的方法,1998年7月,民政部设立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司,社区建设开始成为政府一项专门的行政管理职能。正是在全国各地推进社区建设的过程中,现代“社区”的概念重新进入中国社会。经过几年的探讨和摸索,我国学术界对于“社区”概念的主要内涵已基本形成了统一的认识。笔者将本文中的核心概念城市社区界定在街道辖区之内,以社区居民为主体,包括企事业单位、居委会、政治组织和群众组织等在内,是一个集政治、经济、管理与社会文化功能于一体的城市基层社会共同体。居委会所辖的区域范围笔者称之为微型社区。社区依法治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推进而发展起来的。到目前为止,社区依法治理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也没有大家认可的模式。不同地区、不同单位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很不一致,做法也大有不同。笔者认为,社区依法治理是指社区居民在党的领导下,根据自身需要和有关部门的要求学习宪法、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依法管理社区事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监督政府行为,实现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活动。社区依法治理包含法制宣传与法律知识学习、社区法律服务与法律救济、社区矛盾纠纷的依法调处、依法规范社区各项服务事业、依法专项治理、社区民主自治、依法维护社区居民和“社区人”的合法权益、社区治安环境建设、涉及社区事务的依法行政<WP=5>与依法决策等九个方面。根据现代化社会发展的一般经验与我国国情,社区无疑是使民主生长起来、运作起来的最好的空间,一方面它是社会的基层,能够进行有效的民主实践;另一方面它的发展能够使民主的发展具有很强的生长性,这是社区民主发展的“溢出效应”带来的,因为,民主一旦运作起来,就会自觉地寻求新生长空间,从而逐渐蔓延到社区空间之外,进入更高的发展空间。社区居民只有具备与大城市社区建设相适应的民主意识,才能使基层民主建设落到实处。增强社区居民的责任意识、道德意识、参与意识、自主意识、自治意识是依法治理社区的一个重要内容,是确立居民法治意识的前提和基础。社区依法治理已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前面的分析表明了这样的基本事实,即随着依法治市的积极推进和上海法治化程度的提高,社区建设和管理要有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来配套的问题愈来愈突出,这一点决定了社区建设和管理必然要走上法治轨道。因此,社区依法治理发展的主要任务,不是制度构建问题,所针对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制度实际运行中的理论状态与实际状态之间的距离与矛盾,但是这些努力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上海市的社区依法治理发轫于“一五”普法期间(即第一个五年普法,1986年至1990年);“二五”期间(即第二个五年普法,1991年至1995年)开始在部分区县推开;“叁五”期间(即第叁个五年普法,1996至2000年)正式提出了社区依法治理的工作任务和目标,并将普法和依法治理有机结合起来。经过十几年不懈的努力,尤其是在上海市依法治市工作会议和全国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会议的有力推进下,上海社<WP=6>区依法治理取得了长足的进展。各级领导高度重视,从制度建设、组织机构、工作机制和活动载体等方面为社区依法治理提供切实保障。认真落实市及区县的普法规划,结合自己实际,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紧紧围绕社区中心工作开展依法治理的探索与实践,有力地促进了社区的法治化进程。注意发挥人民调解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相信和依靠广大居民群众,提高居民群众的参与度,提高依法治理的质量和效率。依法治理工作有力地推动了社区的叁个文明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深受居民群众的欢迎。社区干部的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有较大提高。社区居民的法律素质明显提高,参与管理社区事务的积极性进一步增强。社区的法治环境得到优化,叁个文明建设的程度得到提升。近年来,随着城市社区建设的深入开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和矛盾特别是许多涉及到法律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在思想上带来了一些困惑,已形成了对社区建设
肖应明[2]2015年在《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的社会治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富有特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体制转轨、社会转型、利益多元、矛盾凸显的今天,传统的政府与社会高度合一的社会治理模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健康快速发展。推进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模式创新,对于贯彻落实“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于民族问题与国家安全这一时代背景,以云南省为例,从社会治理的视角出发,紧紧围绕“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这一主线,采取多学科研究的方法,阐释了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逻辑关系,通过比较西方国家治理经验和中国历朝历代对少数民族地区的治理历程,对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进行了细致分析和科学总结,系统梳理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变迁和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深入剖析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现状、问题和原因,有针对性地探讨了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思路、价值导向和未来走向。本文由导论、正文(一至六章)和结论构成。导论:主要介绍论文的选题缘由及意义,阐述了社会治理的时代背景,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所面临的新形势、新挑战,以及国内外关于民族治理的理解与把握。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掘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梳理了学术理论界关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国内外研究进展及其存在的问题,从而形成了该课题的研究现状、研究目标、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第1章:概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基本理论。着重对社会治理的科学内涵、基本内容以及对社会治理创新相关概念进行了多维度解读,通过界定与社会治理相关的概念,进一步彰显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问题的意义。同时,分别论述了西方社会中与社会治理有关的思想、中国传统文化中的社会治理思想和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的社会治理指导思想,阐释了社会治理创新理念以及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本土化逻辑,这是对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问题研究分析的基础。第2章:梳理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发展历程。笔者采用历史分析法从宏观上把握社会治理形成的历史发展脉络,回溯分析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历程,系统描述了不同历史时期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的不同内容、性质和特点,在此基础上结合云南实际情况,以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阐述少数民族地区社会制度深刻变革与社会治理的关系,从理论和实践上对这些原因作进一步的总结归纳,此章是后面一章分析现状和问题的基本点。第3章:探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现状和问题。主要阐述了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受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化的影响,受文化、传统习俗、宗教等因素的影响,受社会结构性变迁引发社会治理转向的影响,存在着不同的矛盾和问题,这些问题有的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治理能力的加强而得到解决,但有的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得更加突出,各种各样的表现形式蕴涵着社会治理的经验教训。第4章: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多维构建。主要从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健全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体制、充分应用社会传统治理资源等方面,全面阐述了国家权力在创新社会治理、协调民族关系中如何发挥作用的问题,指出云南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是一个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等多个领域,包含多方面内容的复杂问题,其创新社会治理也不能仅仅从民族事务和民族工作上做文章,而是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多管齐下、多维构建。第5章:阐明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的价值导向。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角度,指出人民群众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云南作为边疆少数民族地区,在社会治理创新中必须坚持群众路线,保持同少数民族群众的血肉联系,切实把握社会治理的主动权,真正实现民族团结进步、社会和谐发展、维护祖国统一。云南省在践行群众路线中探索出来的“孟连经验”、“插甸经验”、“莲池模式”, 充分说明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中坚持群众观点、走好群众路线、做好群众工作的极端重要性,同时也为其他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提供了有益的借鉴。第6章:揭示社会治理创新的未来走向。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是一项长期的、艰辛的、系统性工程,是一个不断创新、与时俱进的过程,必须顺应时代发展潮流,遵循少数民族自身发展规律,把握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抓住“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带来的历史机遇,对新的历史条件下如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作出全方位思考,进一步加强和深化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中社会治理思想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关于社会治理的思想理论和战略部署的研究,注重从人民群众中汲取智慧,不断发展与完善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结语:对全文进行总结,并对研究趋势作出展望。
李慧英[3]2018年在《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社区治理》文中研究说明我国社会建设与社区治理需要多元主体同心协力,推进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张方[4]2000年在《社区依法治理初探》文中研究说明全国街道社区依法治理工作座谈会发出了开展社区依法治理的新号令。什么是社区?为什么城市中街道体制正在逐步转向社区体制?社区依法治理与依法治街有什么不同?这是在司法行政系统工作人员脑海中萦回的一系列新问题。笔者就此并联系上海的实际情况发表一些粗浅的看法。社区
曾本伟[5]2017年在《共建共享视域下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文中指出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提出的构建“全民共建共享”社会治理格局,是对中国特色基层治理模式的一种愿景式的理论想象,其核心涵义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构建中国特色基层治理的新型结构网络关系。本研究从理论的维度整体性地反映中国市场化变革所启动的“政党-政府—市场—社会—公民”权力结构变革,并在此背景下分析中国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并评估中国基层治理民主化的进程和民主治理状况。并尝试以“嵌入式国家自主性”和“合作治理”、“协同治理”等为理论论述基础,分析中国社会力量参与基层治理的结构逻辑和实践路径,由此对以国家力量主导的多元主体互动合作、协同治理的中国基层治理模式进行引申论述。同时,深入到中国市场经济的发达的珠叁角核心城市开展调查研究,通过问卷调查、访谈座谈等方式考察了解影响基层治理主体开展有效参与行动的体制性障碍和结构性因素,并从推动互动式制度创新、重构基层治理组织体系和治理运行机制、健全信息互通机制推动基层治理信息化建设、以法治为保障规范治理主体参与行为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王威[6]2002年在《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初探》文中认为本文认为社区法制从一定意义上说,可以叫它“市民社会”法制,与经济法制、政府法制并列于我国法律体系。加强城市社区法制建设是社会发展和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探讨了城市社区法制建设的主要目标和内容,以及加强社区法制中存在问题及其解决思路。
陆前安[7]2010年在《社区体育俱乐部与政府、市场、社区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本研究梳理了国内外对社区体育俱乐部及其上位概念体育俱乐部、俱乐部、社区体育以及非营利组织的研究现状,由于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直接研究较少,本研究从其上位概念研究现状入手,对非营利组织相关研究文献进行研究,尤其对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市场、社区关系的相关研究进行认真的分析,对社区体育研究的现状进行简单的梳理,对体育俱乐部相关研究进行综合分析,最后对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研究文献进行探究,分析各相关研究的成就、探讨研究存在的局限,为本研究提供借鉴和参考。在对国内外社区体育俱乐部相关研究现状的研究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社区体育俱乐部赖以发展的基础理论与国情背景,为研究的开展提供理论铺垫。根据研究的需要本研究从社区体育俱乐部的上位概念俱乐部、体育俱乐部的概念、分类入手,进而探讨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的概念、特征,并从非营利及叁元结构视角来审视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基本特性。继而追溯了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历史沿革,分析了现代社区体育俱乐部出现的动因,对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所独具的国情环境也进行了分析。国外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有着丰厚的底蕴,为借鉴国外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先进经验,本研究以美国、德国、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为例介绍社区体育俱乐部在国外发展的历史沿革,探究了国外社区体育俱乐部与政府的多赢合作伙伴关系、良性的市场参与机制以及与社区的互动融入关系,并分析了国外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给我国带来的启示。在立足社区体育俱乐部发展的基础理论和国情背景、借鉴国外成熟经验的基础上,本研究从“叁元结构理论”的视角,并结合对上海市社区体育俱乐部现状的调研,探究了社区体育俱乐部与政府、市场、社区之间的良性运行机制。首先,从基础理论入手探讨社区体育俱乐部与政府关系发展的指导理论。分析国家与社会领域关系构建的理论依据、梳理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理论模式,探讨我国非营利组织与政府关系的独有特色。进而从实证出发,以上海市为例,分析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与政府关系的现状,在此基础上构筑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与政府的“新型合作伙伴关系”,并提出伙伴关系实现的建议路径;其次,分析了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市场参与的必要性,以上海市为例对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的市场参与意识、市场定位状况、市场运作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社区体育俱乐部如何进行科学的市场定位,同时构筑了社区体育俱乐部市场参与机制:即内部管理企业化、外部服务市场化、公信评估社会化,并提出社区体育俱乐部市场化运作的建议;最后,探讨了社区、社区建设、社区组织建设基础理论,结合上海市社区体育俱乐部现状调查,对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与社区的融入状况进行分析,进而构建了我国社区体育俱乐部社区融入的理想关系模式,并对该种融入关系实现提出建设性对策。进而,在前面分论的基础上,运用综合分析法提出了在维持社区体育俱乐部生态系统平衡状态下的可持续发展观。对社区体育俱乐部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系统进行研究,依据组织生态学理论,分析了社区体育俱乐部的组织生态系统,探索了在维持社区体育俱乐部生态平衡状况下,保持社区体育俱乐部可持续发展的对策。
钟丽娜[8]2016年在《马克思主义人本观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创新》文中研究指明人是社会的产物,也是社会的创造者。社会的存在和发展离不开人,社会的运行也是围绕着人进行,而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更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中不可分割的基本组成部分,马克思、恩格斯认为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是未来理想社会的基本核心原则,还把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作为最终目的。现在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建设的初级阶段,随着经济制度的转轨和社会结构的转型,利益的日益多元化和社会多样性,更是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的迫切要求。为了适应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以“政府主导”的社会管理模式正在逐渐向“多元主体共治”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从政府自上而下的“管理”转变为政府自上而下与社会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治理”,实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人本观中所阐述的人的自由全面的发展正是当今时代的主题,把马克思主义人本观有效地运用到社会治理创新的指导中是未来发展的趋势,而有效地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本观来指导社会治理创新则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本文旨在通过研究马克思主义人本观与社会治理创新的内在关联,指出社会治理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本观的理念创新的原因与必要性,探讨社会治理创新过程中合理运用马克思主义人本观的对策和建议,从而使得在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同时,能够让社会治理创新与时俱进,顺应时代的变化与趋势,不断地发展与突破。
胡建华[9]2014年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文中指出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建设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的奋斗目标。我国现代化建设的主要目标之一在于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建设是个系统工程,其中心内容是要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实现国家各项工作法治化。这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全面增强党和国家的活力,着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这就要求必须重视各层次民主制度的建立健全,确保人民群众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及民主监督“四个民主”的依法实现,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及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切实保证人民群众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依法实现和享有。于此背景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不仅是我国广大农民政治参与的重要制度形式,也是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所面临的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更是法治中国建设进程里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在农村基层的实践发展所面临的重要理论与实践问题。论文以马克思主义政治学及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为指导,从当代中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发展的社会现实出发,运用规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及多学科交叉法等多种研究方法,从整体上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放置在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围绕其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系统性的研究。中国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国家的建设,其路径主要有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政府推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政府在法治国家建设中居于领导者和主要的推动者地位,法治主要凭借政府所控制的本土政治资源根据政府的目标进行指导设计和建构。社会演进型的主要特点是指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在与政府相对应的民间社会生活中自然孕育和发展演变而形成的,是社会法治自然生发形成的结果。①两种路径各有特点,政府推进型认为法治国家秩序建设是一种理性的秩序建构,由于中国法治传统的缺乏,主张通过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制力推动法治国家秩序的建构,排斥社会传统资源的积极作用。而社会演进型则认为法治国家秩序的构建不是理性建构的秩序而是一种自然生发发展的秩序,其实现的基础须从社会传统中去为法治的制度性变迁和理性建构寻求基础,而不是理想制度的借鉴和政府的强力推动。对此本文认为,上述两种法治国家建设路径各有优劣,应辩证的分析与看待,政府推进型路径强调法治建设是国家必须凭借国家权力进行建设的职责,不重视民间传统社会的作用和中国法治建设的社会传统文化基础,选择这样的路径,难免导致国家法治建设与民间社会自治的冲突和摩擦,增加法治建设的难度和效度。社会演进型则单纯地强调国家法治建设的自发性和自然性,轻视国家和制度在法治建设中的作用,仅依据这条路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必将艰难而漫长。对此,怎么办?本文认为结合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面临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应高度重视法治国家建设路径选择的多元化,不宜走单一化的路径。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现实基础,应充分考虑到中国的民问传统社会发育和中国国家权力在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的优势的发挥,走自上而下的政府推进型和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互相结合、共同协调发展的符合中国国情的法治建设路径。通过国家法治建设的路径多元化,充分发挥国家和社会民众两方面的积极性,上下联动,在合力形成中共同促进法治国家的建设进程。由此,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进行法理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研究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基于马克思主义法学基本原理,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概念、价值理念、生发基础及其法治运行的困境等基本理论与实践问题进行了比较系统的分析,这不仅是回应目前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此问题持续关注和不断深入研究的一种努力尝试,也是本文得以展开研究的逻辑起点与前提条件。论文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了探析,并将其与相关概念进行了比较辨析。在全面解构概念的基础上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进行深度的剖析,论文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价值理念主要表现在基层民主自治性、基层制度性、基层治理模式性及农民活动方式性等方面,这是对农村民主管理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展开研究的制度价值基础。同时,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长期发展过程中有其经济、政治、文化及伦理等方面的生发基础。由于国家现有乡村关系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语义的模糊性导致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轨道上的运行与发展面临外部、内部困境的制约与束缚。导致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运行困境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通过其与来自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的法治国家建设路径的理性安排制度的矛盾与冲突,从法理学的角度分析,主要体现为;社会对国家的抵制与融合;自治权对行政权的消解与平衡;权利对权力的制约与平衡。通过对自下而上社会演进型路路径中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理分析,从自上而下的政府主导型路径中加强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就显得非常必要,这也是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域下基于社会演进型路径与政府主导型路径协同发展基础上实现其对法治国家建设推动功能与作用发挥的题中应有之义。在国家政府的主导下,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法治保障是个系统工程,须从宏观进路与微观的具体路径两个方面进行建构。从宏观进路层面看,我们认为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首先必须建构起由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及环境等动力机制要素所构成的一个全面系统的动力机制系统,其次需要明确由以人为本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法治均衡原则、民主参与原则及服务社会原则等因素共同组成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基本原则。在此基础上,着力完善与农村民主管理法律制度创设有机衔接、融合与高效运行的动态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机制。在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微观方略中,我们认为应遵循对制度实施法治保障的一般规律,重点应从立法、执法及司法保障等方面着手,切实解决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化建设进程中所面临的难点与难题,从而构建起比较全面、系统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治保障的完整框架。本文立足于学界有关农村民主管理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在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视野下,尝试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法理分析与政府主导型路径中的法治保障等问题进行比较系统性、全面性的分析研究,这不仅是政治学科研究的重要领域,而且还是法学、历史学及社会学等相关学科领域研究的重要内容。本文研究关注的着力点是如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现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国家与农村社会之间和谐互动关系的构建,笔者力图通过该研究能够为建设中国特色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一定的智识基础。在理论上具有一定的探索性与创新性,本论文进一步完善与深化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基本理论的研究,拓展了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实施保障的范围研究领域,在重点突出、综合系统、全面协调的中国特色基层民主政治法治化建设道路进程中,为我国各地推进农村民主管理改革提供了普适性的可资借鉴参考的法治对策的基本思路。诚然,囿于作者专业知识和学术水平的限制,论文中的有些论点与分析论述尚存在不足,个别地方也没有充分展开,这有待在今后的研究中进一步深入探讨。
曹勇[10]2018年在《新时代民政社会治理工作的科学定位和着力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强调,要把"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这是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社会管理以来,政府文件中首次出现"社会治理"概念。民政作为开展社会治理工作的重要参与者、推动者和建设者,必须提高政治站位,在思想和行动上要充分体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
参考文献:
[1]. 上海社区依法治理初探[D]. 范胜琴. 华东政法学院. 2003
[2]. 中国少数民族地区社会治理创新研究[D]. 肖应明. 陕西师范大学. 2015
[3]. 我国的社会建设与社区治理[J]. 李慧英. 领导科学论坛. 2018
[4]. 社区依法治理初探[J]. 张方. 中国司法. 2000
[5]. 共建共享视域下中国城市基层治理现代化的内在逻辑与实践路径[D]. 曾本伟. 吉林大学. 2017
[6]. 城市社区法制建设初探[J]. 王威.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 2002
[7]. 社区体育俱乐部与政府、市场、社区关系研究[D]. 陆前安. 上海体育学院. 2010
[8]. 马克思主义人本观视域下的社会治理创新[D]. 钟丽娜. 福建师范大学. 2016
[9].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法理分析与法治保障[D]. 胡建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4
[10]. 新时代民政社会治理工作的科学定位和着力点[J]. 曹勇. 中国民政.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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