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资产收益的合理性_收益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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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取向改革的不断深入,长期来被打入“另册”的资产收益分配,已堂而皇之地登入了社会主义国民收入分配的“殿堂”。在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业主的收入是按等量资本取得等量利润的原则进行分配的,所得为资产收益。个体企业主主要依靠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其中相当部分因投入资金较多,在收入中也包含了资产收益的成份。集体企业之间所拥有的生产资料数量和质量差别很大,不同企业的职工付出同样艰辛的劳动,所得的收入却相差很大,其中奥妙就在于资产差异所带来的资产收入。全国城乡居民由于储蓄和购买债券、股票等金融资产所得的利息、股息收入,数额越来越大,每年已达600-700亿元,无疑属于按资分配的范围。国有企业在明晰了产权,建立了以股份公司为典型形式的现代企业制度以后,出资者拥有产权,按照投入的股份额取得收益,资产收益分配将成为国有企业分配中的好大一块。不管人们对资本收益分配是喜欢还是厌恶,是赞扬还是诅咒,它的存在是有目共睹的客观事实,是任何人都否认不了的。

可以断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最终确立以后,城乡居民的投资意识愈益增强,资本收益分配在整个国民收入分配中所占比重将越来越大。

对于按资分配的必要性,人们已逐渐形成共识。它有利于促进劳动者将其劳动所得的一部份转化为投资;有利于私营、个体企业加快资金的积累,扩大生产规模;有利于吸引外商来华投资,引进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总而言之,按资分配有利于调动投资热情,扩大资金渠道,推进生产发展,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进程。正因为如此,资本收益分配受到了国家法律的保护,受到了国家政策的鼓励。

在资本收益的合法性问题得到解决以后,接踵而来的是资本收益是不是合理的问题。这是一个最为敏感而又极为重要的根本性问题。

迄今为止,经济理论界的大多数同志坚持认为,根据马克思的劳动价值理论,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新价值,物化劳动仅已是将价值转移到新产品中去,新创造的价值只有在创造新价值的劳动者之间进行分配才是合理的,倘是要将其中的一部分分给出资者,按投资额进行分配,那是对劳动者的剥夺,是完全不合理的。唯其如此,他们反复强调,应把政策与理论区别开来,政策主要着眼于当前,而理论则不仅要考虑当前需要,还要揭示事物的本质,要顾及长远。政策不直接就是理论,当前政策上允许的并不等于理论上就是正确的。一言以蔽之,资本收益分配是属于合法不合理。

一些同志觉得,理论是实践经验的总结和概括,如果按资分配在理论上站不住脚,是不得已而为之,那么,这一政策的正确性、长期性就很值得怀疑了。正是从理论上的认识与实践中的操作存在极大反差这一情形出发,这些同志力主资本收益分配是合理的。怎样才能说明资本收益的分配是合理的呢?厦门大学著名学者钱伯海先生提出了“社会劳动创造价值”的论点。钱先生认为,社会从事物质生产和非物质生产的各种劳动,即在国家政策范围内从事的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实践活动创造价值,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价值。(①钱伯海:《论社会劳动创造价值》,载《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京)1993年第12期。)其观点与传统观念迥然不同,富有探索精神,令人耳目一新。然而,这一学术新见解能否科学地阐释资本权益的合理性,仍是需要打上一个问号的。因为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在物品内的凝结,而“物化劳动”这一范畴本身,其含义就是劳动的物化,即劳动凝结在物质产品之中,凝结的劳动创造劳动的凝结,同义反复,无疑是不合乎逻辑的。正因为如此,钱伯海先生的文章一见诸报刊,马上就有几位持不同观点的同志撰文提出不同看法。从已见到的与钱伯海先生商榷的文章内容看,主要是强调了必须支持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而对于资本收益分配这一广为人知的经济事实,一般没有涉及,未能做出言之成理的解释,问题依然没有得到解决。

在马克思的劳动价值论与按资分配的合理性之间,是否象一些同志所说的那样,只能二者择一呢?并非如此。我认为,只要科学地领会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理论,将价值与交换价值严格地区别开来,是能够将这二个貌似的对立问题统一起来的。

马克思在《资本论》第1卷第1章中,慎密地分析了商品的使用价值、交换价值、价值等范畴及其相互关系。他指出,商品首先是外界的一个对象物,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何谓交换价值。交换价值首先表现为一种使用价值同另一种使用价值相交换的量的关系或比例。交换的比例是如何确定的呢?马克思没有直接回答这一问题,而是先提出了两种不同的物品为什么能够进行量的比较?一个显而易见的原理是:任何两种东西要进行量的比较,必须具有共同的质。这共同的质,即无差别的人类一般劳动。物品内人类抽象劳动的凝结就是商品的价值。

一些同志从马克思的上述论述中,得出了由价值实体与价值形态合二而一,构成了“价值”这一范畴的结论。在他们看来,价值实体并不就是价值,交换价值则仅仅是一种形态而已。这样一来,对于商品来说,最重要的是价值,而交换价值则成了价值的一部分,变得无关紧要,无足轻重了。

其实,交换价值与价值是两个联系密切但又有各自特定含义的相对独立的范畴。

只要稍为深入地考察一下20码麻布=1件上衣这一等式,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区别就比较充分地显示出来了。我们知道,麻布在与上衣交换之前,具有效用,即有使用价值,同时它又是劳动生产物,有人类抽象劳动凝结在其中,因而具有价值。离开了麻布的使用价值,麻布的价值即不复存在。麻布在与上衣交换过程中,将自己的价值表现在上衣的使用价值上,麻布的价值得到了表现,获得了价值形态。由于价值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是看不见摸不着的,因而,价值的表现,或者说表现出来的价值,已不是价值本身,而是交换价值了。商品的价值量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若问20码麻布的价值量是多少,没有人能回答出来,是不可能有答案的。要问20码麻布的交换价值量是多少,大家会异口同声地说,那就是一件上衣。一件上衣是20码麻布的交换价值,而不是20码麻布的价值。众所周知,一件上衣,它可以用来穿,满足人的需要具有使用价值,又是经过劳动生产出来的,具有价值。这表明,“一件上衣”这一交换价值,包含着使用价值与价值这样二个要素。对于商品来说,因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其价值必须表现出来,必须具有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才是商品的特征。当货币产生以后,货币成了价值形态也就是交换价值的代表。麻布的所有者,只有把麻布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同时转让出去,才能获得上衣这一交换价值。交换价值与价值是有显著不同的。

20码麻布究竟与几件上衣相交换,这一比例关系如何确定,不仅取决于麻布与上衣的价值量,还受麻布、上衣这二种物品供求关系的影响。假设20码麻布的价值相当于2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1件上衣的价值也相当于20小时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麻布、上衣供求平衡的情况下,20码麻布=1件上衣;当麻布供给大大超过需求,而上衣则需求大大超过供给时,1件上衣就不会与20码麻布相交换,而可能与10码麻布、甚至5码麻布相交换了。由于交换价值是一种物品与另一种物品相交换的比例,在交换价值量的决定中,供求关系必然发生作用,这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商品的交换价值量是由价值与供求关系共同决定的。

供求关系是与商品的效用联系在一起的。考察某一种商品是供大于求,还是求大于供,是从商品的使用价值满足人的需要方面着眼的。某种商品质量好,款式新颖美观,在市场上大家抢着买,就供不应求;反之,产品质量差,款式陈旧,在市场上就少有人问津,造成供大于求。

进一步探究下去,便可以发现,产品质量的提高、新产品的开发又与企业是否采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有关。由于企业设备的改进,新工艺、新材料的应用,改进了产品的式样,增加了产品的功能,提高了产品的质量,该种商品的交换能力就能提高,就能与较多的别一种商品相交换,这就意味着商品交换价值量的增加。我们又知道,机器设备,原材料等,是劳动的成果,是一种物化劳动。按照逻辑推理,我们就可以得出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决定交换价值的结论。

商品的价值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是人类一般劳动的凝结,毫无疑问,只有活劳动才能创造价值,活劳动的数量决定价值量,某种商品耗费的活劳动多,价值量就大,反之,其价值量就小。而商品的交换价值是不同物品相互交换的比例,这种比例是在交换过程中形成的,也就是说,交换价值是在流通领域形成的,交换价值量的大小,不仅取决于价值,即生产过程中所耗费的活劳动,还与供求关系相关,进而言之,即与物化劳动有关。正是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活劳动和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交换价值。活劳动创造新的价值,物化劳动本身就是价值,活劳动创造的价值加上物化劳动的价值,构成了商品价值,在商品价值的基础上,形成了商品的交换价值。说活劳动与物化劳动共同创造交换价值,并不否定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

交换过程,收钱(获得交换价值),必须交货(让渡使用价值和价值);反之,取货(获得使用价值和价值),必须付钱(支付交换价值)。商品生产者进行生产的动机和目的,既不是使用价值,也不是价值,而是交换价值。因为使用价值是价值的物质承担者,两者是须臾不能分离的,生产者拥有了使用价值,也就同时拥有了价值。商品生产者制造商品,创造价值,是为了把它卖出去,变成货币。如果商品卖不出去,生产者始终据有商品的价值,对生产者来说决不是一件好事情。

货币产生后,凡用货币表示的经济指标,如国民生产总值、国民收入、利润等,实际上讲的都是商品的交换价值。

人们之所以认为按资分配不合理,那是从商品价值的角度看问题的。既然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与价值量的大小毫无关系,那么,资产参与分配自然就没有理由了。现在,当我们分清了价值与交换价值,并且认识到市场经济中对国民收入所进行的分配,正是对新形成的交换价值量的分配,而供求关系,物化劳动在相当的程度上影响了交换价值量的大小,在交换价值量的形成中起了作用,这样一来,持有资产者参与国民收入的分配,获取资产的收益,也是合乎情理,顺理成章的事情了。

价值是凝结在物品内的人类抽象劳动,只有物质生产部门才能创造价值;而交换价值是一物品与另一物品的交换能力,某一物品只要具有与别种物品交换的能力,就有交换价值。拿劳务来说,它是一种活动,并没有创造出具体的物质产品,但它提供了服务,满足了人的某方面的需要,具有交换能力,因而具有交换价值。未开垦的处女地,没有人类一般劳动凝结在其中,没有价值,但在特定条件下,可以用以交换,具有交换价值。由此可见,不仅物质生产部门可创造交换价值,非物质生产部门同样可以创造交换价值,交换价值是国民经济各部门共同创造的。既然各部门都参予了交换价值的创造,各部门的职工均参加国民收入的分配,也就合情合理了。

由于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基础,故从整个国民经济来看,物质产品的生产部门是主体和基础,没有它,其它部门就难以生存和发展。在充分认识国民经济各部门共同创造国民收入的同时,也必须肯定物质生产部门的基础作用。

也许有的同志会产生这样的疑问:若是资产收益具有合理性,岂不是说实行按资分配的资本主义也成了一种合理的制度了吗?我认为这是误解。按资分配的合理性,与资本主义分配制度的合理与否,是不能等同的两个问题。犹如市场、计划是经济手段,不是区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的标志一样,资产收益分配同样是一种手段,资本主义可以用,社会主义也同样可以用,也不是区分资本主义分配制度与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根本标志。只要还保存着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界限,资产分属于不同的所有者,为了调动投资者的积极性,广开投资渠道,必须肯定按资分配存在的合理性。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在分配上的区别,不在于是不是存在按资分配,而在于按资分配的收益主要归谁所有,在于资产收益分配是否占主体地位。资本主义制度是建立在私有制的基础之上的,虽然职工也持有少量股票,但生产资料仍集中在资本家手中,资本主义私人占有的本质没有变,资产收益主要归资本家所有;而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生产资料所有制是以公有为主体的,故实行按资分配,其收益的主要部分归劳动人民所有。在资本主义社会,以按资分配为主,分配的结果造成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这确实是不合理的。但这主要是由于资本主义的生产资料私人占有所造成的,不能归咎于资产收益分配本身。

初次分配与再分配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初次分配发生在生产领域,要以效率优先,要肯定资产收益的合理性,只有这样,才能增加投资,扩大生产,提高劳动生产率,使社会财富愈益丰富;而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多,又为在再分配领域中实现较为平等的分配创造了前提。在生产领域之外,也就是在再分配领域里,则应将公平的原则贯穿进去,通过政府的宏观调控,尽量消除分配上的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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