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代人丧亲探微_后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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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K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422x(2012)04-0001-09

汉代继承了先秦以来的助丧礼。所谓助丧,即某家有人亡故,与死者存在某种关系的人送来若干物事,以此帮助丧家办理丧事,其精神内涵为送死助生。一如先秦,汉代的助丧礼同样牵涉纷繁复杂的社会人际关系,表现出多重行为指向。①在汉代的各色助丧行为中,国家对平民的助丧因以赐予的方式进行,故可称为涉民类丧赐。涉民类丧赐的发生,在国家与民众之间形成为一种互动,有着深刻的政治意蕴和文化内涵,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目前,学界已有若干论著对汉代涉民类丧赐有所论及。②本文拟在参考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试从“国家赐予”的角度对汉代涉民类丧赐作一探讨,以期推进相关历史认识。

一、丧赐行为

从历史上看,助民之丧的做法在先秦时代就已经出现。《周礼》记载周代秋官系统设有小行人,其职责之一是“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郑玄注引郑司农(郑众)云:“赙补之,谓赙丧家,补助其不足也”。③札丧,贾公彦疏:“札谓疫病。丧谓死丧。”④赙,《公羊传·隐公元年》:“货财曰赙”。⑤《仪礼·既夕礼》:“知生者赙。”⑥前者是就赙的内容而言,后者是就赙的功能而言。据此可知,在周代,若某国爆发瘟疫致使国人死亡,小行人将奉周王之命,命令其他国家向该国赙送财物以帮助丧家办理丧事。⑦又《礼记·月令》:孟春之月,“掩骼埋胔”。郑玄注:“骨枯曰骼,肉腐曰胔。”⑧先秦这种收葬枯骨腐尸的做法对汉代涉民类丧赐也应有所影响。⑨

继之于先秦,汉代国家对民众的丧葬赐予呈现出了新面貌。那么,汉代涉民类丧赐是在何种时机发生,具体包括哪些助丧物事,它又是怎样付诸于实践,对当时的社会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反映了汉代人怎样的政治道德理念?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基本的丧赐行为出发。为此,笔者辑录相关材料,制成表1。后文将围绕表中史实展开论述。

观察表格,我们首先看到,两汉之间的涉民类丧赐,西汉宣帝、元帝、成帝、哀帝、平帝各1次,王莽1次,东汉光武帝1次,安帝、顺帝各4次,质帝2次,桓帝3次。合计之,西汉5次,王莽1次,东汉14次,东汉远多于西汉。而东汉又以安帝、顺帝、桓帝三朝为最多,共达11次。

关于两汉之间涉民类丧赐的发生时机,表格显示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自然灾害发生以后。从表格来看,水灾(序号3、4、11、13、17、18、19、20)、地震(序号1、2、7、8、10、12、15、18)之后的丧赐最多、疾疫(序号5、9)、旱灾(序号5、16)之后的丧赐次之,而缘于饥荒(序号2)、风灾(序号11)、狼害(序号14)的丧赐居末。(13)第二种情况是战乱之后。按照常识,战乱的最大受害者通常是平民。两汉时代,各类战争多有发生。然表格中缘于战乱的涉民类丧赐(序号6)所占比例最小。由此可知,汉代国家助丧平民的时机主要集中于自然灾害发生后。

二、助丧物事

涉民类丧赐的发生,归根到底是助丧物事从国家到平民的转移。如表格所示,两汉用于涉民类丧赐的物事主要是棺木、钱财,偶然也有葬地、布帛。

先来看棺木的赐予。在前面,笔者论及先秦时期国家助葬因疾疫而死亡的民众,援引《周礼·秋官·小行人》“若国札丧,则令赙补之”为证。对于“赙补之”,郑玄注引郑司农(郑众)云:“赙补之,谓赙丧家,补助其不足也,若今时一室二尸,则官与之棺也。”(14)郑众注《周礼》,每以周代制度比况汉代制度。郑玄沿用其注,表明他赞同郑众的观点,即认为:周时诸侯国中爆发瘟疫致使民众死亡,小行人奉周王之命,命令其他国家向该国赙送财物以帮助丧家办理丧事,好比当今汉时一家死两人,官府便赐予其棺木一样。郑众、郑玄分别是东汉前期、后期之人。从他们的注解可以断定,其所处的东汉时代确然实行了赐棺政策,即所谓“若一室二尸,则官与之棺也”。那西汉的情况如何?前些年出土的张家山汉简为我们透露了西汉初年的若干信息,其中的《二年律令·赐律》规定:

一室二肂在堂,县官给一棺;三肂在當(堂),给二棺。整理小组注:“肂,陈尸,见《仪礼·士丧礼》疏。”(15)

肂,整理小组解释为陈尸。翻阅《仪礼·士丧礼》,有“掘肂见衽”之语,贾公彦疏:“肂训为陈,谓陈尸于坎”。(16)据此,“肂在堂”就是陈尸于堂上。那么,上引律文的大意就是:若一家死两人,所在之县的官员要给予丧家一棺;死三人,则给予两棺。接下来的问题是,如果一家之中死者超过三人,县官府给予的棺木之数又该多少。可惜,已出土的简牍中并没有相应的记载。从前述“二尸给一棺,三尸给二棺”的规定来看,当时似乎遵循了这样的原则:政府赐予平民的棺木数量随一家中死者人数的增长而递升。然而,这一推断缺乏更多的论据支撑。但不管怎样,《二年律令·赐律》“一室二肂在堂,县官给一棺”之规定与郑注的吻合,已足以说明赐平民棺木是从西汉到东汉的一贯政策。

见诸表格,汉代政府赐棺木予平民的实例似乎仅有两个,一是成帝河平四年濒河之郡水灾后,“令郡国给槥椟葬埋”;另一是安帝元初六年会稽大疫后,“赐棺木”。何为槥椟?《汉书·成帝纪》颜师古注:“槥椟谓小棺。”(17)按此,槥椟是一种小型棺木。除此之外,表格中更多地提到了这样的情形,即天灾发生后,由国家“收敛”或“收葬”死者,如安帝元初二年,“收葬京师客死无家属及棺椁朽败者”;安帝延光元年,“若一家皆被灾害而弱小存者,郡县为收敛之”;顺帝永建三年,“一家被害,郡县为收敛”;顺帝永建四年,“收敛稟赐”;顺帝永和三年,“一家皆被害,为收敛之”;质帝本初元年,“收葬乐安、北海人为水所漂没死者”;桓帝永寿元年,“诏被水死流失尸骸者,令郡县钩求收葬”;桓帝永康元年,“一家皆被害者,悉为收敛”。上述诸般“收敛”、“收葬”举措,应当包含赐棺、用棺的行为。这是因为在古汉语环境中,“收”有以棺木装殓死者之义。《史记·扁鹊仓公列传》:“(扁鹊)曰:‘收乎?’曰:‘未也,其死未能半日也。’”裴骃集解:“收谓棺敛。”(18)既然使者、郡县奉皇帝之命去收敛、收葬死者,就应该先用棺木装殓,然后方能安葬。当然,如若吏治腐败,赐棺的举措能否落到实处就另当别论了。

除了赐棺木,两汉政府还经常通过赐钱(棺钱、葬钱)来帮助平民之家理丧。表格所见,赐钱的方式有两种:一是按户赐予。平帝元始二年,“赐死者一家六尸以上葬钱五千,四尸以上三千,二尸以上二千。”二是按人赐予。有赐五万钱者,如王莽始建国元年。有赐五千钱者,如安帝元初二年。有赐三千钱者,如哀帝即位之年,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顺帝阳嘉元年,桓帝建和三年。还有赐二千钱者,如成帝河平四年,安帝建光元年、延光元年,顺帝永建三年、永和三年,桓帝永寿元年、永康元年。对比两种赐钱方式,不难看出:(1)汉代赐钱助民理丧,以按人赐予为常,且多赐予二千钱、三千钱。(19)(2)按户赐予落实到个人后,每人所得葬钱尚不超过一千,远低于按人赐予。

针对赐钱这一助丧举措,有一个问题需要在此提出。笔者发现,表格中的实例,凡提及赐予对象的年龄者,皆指“七岁以上”的人。缘何以七岁作为赐钱的起点?长期以来,无人问其究竟。依笔者之见,这大概与汉代口钱的起征年龄有关。在汉代,人头税按照纳税者的年龄分为口钱与算赋。口钱也叫口赋,“是对青少年所征收的人头税”,(20)最初以三岁为起征点,元帝时改为七岁。《汉书·贡禹传》载:

(贡)禹以为古民亡赋算口钱,起武帝征伐四夷,重赋于民,民产子三岁则出口钱,故民重困,至于生子辄杀,甚可悲痛。宜令儿七岁去齿乃出口钱,年二十乃算……天子(元帝)下其议,令民产子七岁乃出口钱,自此始。(21)

汉代口钱的征收对普通民众来说是一项不小的负担,足以导致其“重困”,乃至“生子辄杀”。有鉴于此,贡禹上书元帝,陈以实情。经过朝议后,口钱的起征年龄方由三岁改为七岁。既然口钱的征收始于七岁,那么国家在助丧平民时,自会有意识地将七岁作为回赐的起点。

表格中桓帝建和三年的丧赐情况较为特殊。除了赐钱外,国家还赐予“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与其它涉民类丧赐相比,建和三年的丧赐多了一些内容。一是赐予了丧主三匹布。丧主,就是丧事的主持者。(22)二是在城郭旁的官方空闲地——“官壖地”上安葬那些已无亲属存世的死者。壖,《后汉书·孝桓帝纪》李贤等注:“官之余地也。《前书音义》曰:‘壖,城郭旁地。’”(23)这相当于为死者划出了一块葬地。(24)对比汉代的其它涉民类丧赐,建和三年的赐死者葬地、赐丧主布匹算是特例。

三、操作程序

汉代涉民类丧赐主要是由皇帝派遣使者以“案行”、“循行”的方式来实现。如光武帝建武二十二年,“遣谒者案行”;安帝元初六年,“遣光禄大夫将太医循行”;安帝建光元年,“遣光禄大夫案行”;顺帝永和三年,“遣光禄大夫案行”;质帝即位之年,“遣使者案行”;质帝本初元年,“使谒者案行”。“案行”乃巡行、巡视之义。(25)“循”与“巡”通,则“循行”亦即巡行。概言之,涉民类丧赐就是皇帝派遣使者到灾区(也应有遭受战乱之地)巡视考察,从而赐予丧家若干物事。

在使者巡察过程中,还有细节性的操作,据表格可归纳出三点:(1)报告受灾状况。成帝河平四年,“遣光禄大夫博士嘉等十一人行举濒河之郡水所毁伤困乏不能自存者”。行举,颜师古注:“巡行而举其状也”。(26)(2)核查名籍。哀帝即位之年,“遣光禄大夫循行举籍,赐死者棺钱,人三千。”举籍,颜师古注:“举其名籍也”。(27)(3)核查名籍是为了确定死伤情况。顺帝永建三年,“诏实核伤害者,赐年七岁以上钱,人二千”;永建四年,“遣使实核死亡,收敛稟赐。”以上各步骤的进行是为丧赐提供依据。使者巡行之外,州郡县受中央政府之命也参与到丧赐中来。顺帝永建三年,“一家被害,郡县为收敛”;桓帝永寿元年,“诏被水死流失尸骸者,令郡县钩求收葬”;桓帝永康元年,“诏州郡赐溺死者七岁以上钱,人二千”。这些实例反映了汉中央与地方政府在涉民类丧赐中的分工与配合。

关于两汉涉民类丧赐的具体执行者,表格显示,西汉主要为光禄大夫,东汉则既有光禄大夫,又有谒者。那么,光禄大夫在两汉有何职权呢?

《汉书·百官公卿表上》:大夫掌论议,有太中大夫、中大夫、谏大夫,皆无员,多至数十人。武帝元狩五年初置谏大夫,秩比八百石,太初元年更名中大夫为光禄大夫,秩比二千石。(28)

《后汉书·百官志二》:光禄大夫,比二千石。本注曰:无员。凡大夫、议郎皆掌顾问应对,无常事,唯诏令所使。凡诸国嗣之丧,则光禄大夫掌吊。(29)

在汉代,光禄大夫主要是掌论议、备顾问以及吊诸国嗣之丧。其虽“无常事”,但“唯诏令所使”表明他们直接受命于皇帝,属近臣之列。这样,在自然灾害发生后,中央政府接到地方政府的奏报,即委派他们巡行地方也就在情理中了。至于谒者,其在东汉的情况要复杂些。《后汉书·百官志二》载:

谒者仆射一人,比千石。本注曰:为谒者台率,主谒者,天子出,奉引。古重习武,有主射以督录之,故曰仆射。常侍谒者五人,比六百石。本注曰:主殿上时节威仪。谒者三十人。其给事谒者,四百石。其灌谒者郎中,比三百石。本注曰:掌宾赞受事,及上章报问。将、大夫以下之丧,掌使吊。本员七十人,中兴但三十人。初为灌谒者,满岁为给事谒者。(30)

从引文可知,东汉时代的谒者分为常侍谒者、灌谒者和给事谒者,由谒者仆射统领,隶属于谒者台。三者中,常侍谒者负责宫殿内各时节礼仪。灌谒者的职权有三项:一是掌管礼宾接受职事,二是主管奏章通报,三是以使者的身份到将、大夫以下之人的丧礼上吊唁。根据这第三项权责可以推断,在东汉,奉皇帝之命巡行地方,主持涉民类丧赐的谒者应为灌谒者。

四、制度效益

涉民类丧赐之所以从东汉到西汉一以贯之,关键是因为这种行为本身承载着王朝管理者最为根本的政治考量——建构统治秩序。两汉王朝如何凭藉涉民类丧赐而达到“建构统治秩序”的意图?这需要我们从“制度效益”的角度发掘,才能获得相应的认识。效益是针对人而言。在涉民类丧赐行为中,赐予者和赐予对象属于人的因素,因而涉民类丧赐的制度效益只能是针对它们生发出来。就汉代的实际情况来看,国家作为行为主体,平民作为行为客体都在涉民类丧赐中获得了制度效益,且彼此所得效益息息相关。正是在这种效益关联中,行为主体努力实现着建构统治秩序的深层目的。

通过前面的论述,我们知道汉代涉民类丧赐主要集中于自然灾害发生后。从表格来看,那些其后有过丧赐的自然灾害通常破坏范围广,并伴有严重的人员伤亡。如宣帝本始四年,“关东四十九郡同日地动,或山崩,坏城郭室屋,杀六千余人。”元帝初元二年,陇西郡地震,“坏败豲道县城郭官寺及民室屋,压杀人众”。哀帝即位之年,“河南、颖川郡水出,流杀人民,坏败庐舍。”安帝建光元年,“郡国三十五地震,或坼裂。”安帝延光元年,“京师及郡国二十七雨水,大风,杀人。”顺帝永建四年,“五州雨水。”质帝即位之年,“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桓帝建和三年,大水、地震等灾并发,诏曰:“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桓帝永康元年,“秋八月,六州大水,勃海海溢。”自然灾害直接威胁民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如地震、水灾,往往会在短时间内以人力不可抗拒之势造成无法逆转的破坏。又如瘟疫,因具有无形性,一旦蔓延开来更易引起人们的恐慌。是以对人类生命而言,自然灾害是一种纯粹的破坏力量。在自然灾害面前,普通民众是最大的受害群体。尤其是在中国传统农业社会里,占人口大多数的农民一旦遭遇大的自然灾害,很快就会暴露出自身的脆弱性,或破产、或流亡。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政府的救灾措施不力,官民矛盾极易激化,从而造成社会秩序的混乱。因此,自然灾害在打破民众正常生活状态的同时,也冲击着王朝统治秩序。如何有效应对各种灾后危机、重新建构统治秩序,着实考验着两汉政府的能力。

自然灾害发生后,平民百姓面临着两个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求得生路,二是安葬死者。前者是关于“生”的问题;后者是关于“死”的问题。求得生路固然最根本。但安葬死者也不能草率而为。毕竟,这是一个关系人类心灵依归的大问题。在一般人的心目中,体面地安葬死者是为最基本的愿望。然天灾过后,遭受重创的灾民正处于水深火热之中,继续生活下去已是十分困难,焉有闲余之资去安葬罹难的亲属?在此困厄之际,若王朝政府出面赐予棺木或钱财,对灾民来说无疑是一种雪中送炭式的帮助。这不仅是物质层面的资助,更带有心理层面的抚慰。究其原因,就在于助丧平民的做法蕴含着“吊问”的精神。所谓吊问,就是吊祭死者,慰问生者。此乃先秦以来的传统,举证如下。

《战国策·燕一》:燕王吊死问生,与百姓同其甘苦。(31)

《史记·吴太伯世家》:子胥谏曰:“越王句践食不重味,衣不重采,吊死问疾,且欲有所用其众……。”(32)

《淮南子·修务训》:布德施惠,以振困穷;吊死问疾,以养孤孀。(33)

为政者能吊死问生乃是关心百姓疾苦,“布德施惠”的表现,其精神内涵就是重视民众的生与死。显然,汉代国家助丧平民的举措正是“吊问”精神在政治上的具体实践。它使平民有了安葬死者的基本条件,同时也起到了医治心理创伤的作用。当然,从王朝管理者的角度出发,这种做法是为了让大灾之后浮动的人心尽快稳定下来,以此化解可能出现的统治危机。

需要说明的是,天灾发生后,皇帝除了“罪己”之外,还有意识地将助丧平民的举措与先王先圣挂钩。这可从汉代皇帝的诏书略见一斑。

《后汉书·孝质帝纪》:永憙元年五月甲午,诏曰:“朕以不德,托母天下,布政不明,每失厥中。自春涉夏,大旱炎赫,忧心京京,故得祷祈明祀,冀蒙润泽。前虽得雨,而宿麦颇伤;比日阴云,还复开霁。寤寐永叹,重怀惨结……又兵役连年,死亡流离,或支骸不敛,或停棺莫收,朕甚愍焉。昔文王葬枯骨,人赖其德。今遣使者案行,若无家属及贫无资者,随宜赐恤,以慰孤魂。”(34)

《后汉书·孝桓帝纪》:建和三年十一月甲申,诏曰:“朕摄政失中,灾眚连仍,三光不明,阴阳错序。监寐寤叹,疢如疾首。今京师厮舍,死者相枕,郡县阡陌,处处有之,甚违周文掩胔之义。其有家属而贫无以葬者,给直,人三千,丧主布三匹;若无亲属,可于官壖地葬之,表识姓名,为设祠祭。又徒在作部,疾病致医药,死亡厚埋藏。”(35)

以上两份诏书体例相同。皇帝都首先承认自己为政有过失,以致给百姓带来巨大灾难,进而提到周文王葬枯骨,遂令有关部门赐葬灾民。周文王葬枯骨一事见于《吕氏春秋》,复见于刘向《新序》。《三辅黄图》采用《新序》之说。(36)

《吕氏春秋·孟冬纪·异用》:周文王使人抇池,得死人之骸,吏以闻于文王,文王曰:“更葬之。”吏曰:“此无主矣。”文王曰:“有天下者,天下之主也。有一国者,一国之主也。今我非其主也?”遂令吏以衣棺更葬之。天下闻之曰:“文王贤矣,泽及髊骨,又况于人乎!”或得宝以危其国,文王得朽骨以喻其意,故圣人于物也无不材。(37)

《新序·杂事》:周文王作灵台及为池沼,掘地得死人之骨,吏以闻于文王。文王曰:“更葬之。”吏曰:“此无主矣。”文王曰:“有天下者,天下之主也;有一国者,一国之主矣。寡人固其主,又安求主。”遂令吏以衣冠更葬之。天下闻之,皆曰:“文王贤矣,泽及朽骨,又况于人乎。”或得宝以危国,文王得朽骨以喻其意,而天下归心焉。(38)

上引两段文字只是表述上略有差异,却都称扬了文王之德泽及朽骨,更何况生人。究竟文王葬骨一事是否在历史上发生过,今已不可考。值得注意的是,这则故事以文王之德为喻,旨在说明有天下者、有国者对百姓负有生而养、死而葬的义务,一如《容成氏》所言“……曰圣人。亓生赐羕(养)也,亓死赐爿歺(葬)”。(39)生养死葬是为中国古代一个十分重要的政治文化主题。在笔者看来,文王葬骨是否为史实或许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人们赋予了它深刻的政治内涵,即赐葬平民是一种德政、美行,是圣人之举。由此可以想见,汉代皇帝在诏书中之所以以赐葬比附文王葬骨,其主观上必有这样的意图——向世人表明,其所采取的赐葬举措乃是效法先王先圣,也是仁德之举,以此来争取民众的拥护和支持。涉民类丧赐的制度效益就在于此。

综上所述,我们清楚地看到汉代涉民类丧赐已经形成一套规范化的操作程序。在具体操作中,两汉王朝管理者借助丧赐向普通民众宣示恩德、仁义,以此凝聚民心,从而重新建构遭受自然灾害破坏的统治秩序。

①据笔者考察,先秦助丧的行为指向主要包括周王对诸侯、诸侯之间、诸侯国之卿对周王姻亲、臣下对诸侯国君、国家对民众、诸侯国君对士、卿大夫之间、亲族之内、朋友之间等。汉代助丧的行为指向主要包括国家对官贵、国家对士卒、国家对平民、官员之间(连带相关家属)、下级官员对上司、地方官对治下之民、门生对经师、朋友之间、乡邻之间、民众对长吏等。

②相关成果有李建民:《中国古代「掩骴」礼俗考》,《清华学报》新24卷第3期,1995年;温乐平:《汉代自然灾害与政府的救灾举措》,《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林兴龙:《关于汉代社会救济的若干问题》,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焦培民、刘春雨、贺予新:《中国灾害通史·秦汉卷》,郑州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95-298页。李文考察了中国古代前期掩骴礼俗的用意及其所蕴含的魂魄观。据李先生的界定,掩骴就是掩埋弃置不收或不敛的尸体。这种行为与笔者所讨论的涉民类丧赐有交叉。但李文的主旨是为了揭示掩骴礼俗背后的宗教信仰。本文则是要探究涉民类丧赐的政治内涵。温文、林文分析了汉代国家助丧平民的物事。《中国灾害通史·秦汉卷》则论及汉代赐棺敛葬制度的渊源、内容和社会意义。此三者的论述比较简略,似有待深化。

③(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七,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94页。

④(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一四,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735页。

⑤(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春秋公羊传注疏》卷一,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2199页。

⑥(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三九,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53页。

⑦杨天宇:《周礼译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73页。吕友仁:《周礼译注》,中州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第518页。

⑧(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卷一四,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357页。

⑨无论是先秦“掩骼埋胔”,还是汉代涉民类丧赐,都是王朝统治者在丧葬领域内彰示仁德的举措。二者的精神内涵具有一致性。

⑩汉哀帝即位之年是绥和二年(前7年)。是年三月,汉成帝崩,四月,汉哀帝即位。次年改元建平。

(11)此次丧赐的直接缘由不详,或以元初元年(114年)十一月的十五郡国地震为契机。若然,下文讨论丧赐的发生时机,则将此归于地震。

(12)汉质帝即位之年是永憙元年(145年)。是年正月戊戌,汉冲帝崩,丁巳,汉质帝即位。次年改元本初。

(13)需要说明的是,表格中的若干丧赐行为乃缘于几种灾害相继发生或者并发,如序号2、5、11、18,因而在本段的分析中,出现了同一序号归于不同灾种的情形。

(14)(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周礼注疏》卷三七,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894页。

(15)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文物出版社2006年版,第48-49页。

(16)(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仪礼注疏》卷三七,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139页。

(17)(东汉)班固:《汉书》卷一○,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1页。

(18)(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一○五,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2788-2789页。

(19)关于汉代赐民钱财的数目,已有学者探讨,参见王文涛:《秦汉社会保障研究——以灾害救助为中心的考察》,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4-85页;林兴龙:《关于汉代社会救济的若干问题》,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8年。在前人的研究基础上,笔者增加了“五万钱”这一数额,并对其它数额增补了例证。

(20)马大英:《汉代财政史》,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83年版,第64页。按,算赋是针对成年人征收的人头税。

(21)(东汉)班固:《汉书》卷七二,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075-3079页。

(22)丧主,《汉语大词典》:“丧事的主持人。旧丧礼以死者嫡长子为丧主;无嫡长子,则以嫡长孙充任。若当家无丧主,则依次以五服内亲、邻家、里尹来担任。”见汉语大词典编辑委员会、汉语大词典编纂处编纂:《汉语大词典(第三卷)》,汉语大词典出版社1989年版,第408页。

(23)(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七,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95页。

(24)清人秦蕙田认为,漏泽园的设立大概与桓帝建和三年赐民葬地有关。见(清)秦蕙田:《五礼通考》卷二五一,清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25)王力等原编,蒋绍愚等增订:《古汉语常用字字典(第4版)》,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3页。

(26)(东汉)班固:《汉书》卷一○,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10-311页。

(27)(东汉)班固:《汉书》卷一一,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37页。

(28)(东汉)班固:《汉书》卷一九上,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27页。

(29)(西晋)司马彪:《后汉书》志第二十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77页。

(30)(西晋)司马彪:《后汉书》志第二十五,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578页。

(31)(西汉)刘向集录:《战国策》卷二九,上海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第1066页。

(32)(西汉)司马迁:《史记》卷三一,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1471页。

(33)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九,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315页。

(34)(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六,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78页。

(35)(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卷七,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294页。

(36)何清谷:《三辅黄图校释》,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277页。关于周文王葬枯骨,另有别的版本。《新书·谕诚》:“文王昼卧,梦人登城而呼己曰:‘我东北陬之槁骨也,速以王礼葬我。’文王曰:‘诺。’觉,召吏视之,信有焉。文王曰:‘速以人君礼葬之。’吏曰:‘此无主矣,请以五大夫。’文王曰:‘吾梦中已许之矣,奈何其倍之也!’士民闻之曰:‘我君不以梦之故而倍槁骨,况于生人乎?’于是,下信其上。”见(西汉)贾谊撰,阎振益、钟夏校注:《新书校注》卷七,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280页。对于贾谊《新书·谕诚》中有关文王葬骨的说法,石光瑛先生如是评论:“此说荒诞,不如《吕书》可信,故中垒(即刘向,曾任中垒校尉)不采。”见(西汉)刘向编著,石光瑛校释,陈新整理:《新序校释》卷五,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66页。

(37)许维遹撰,梁运华整理:《吕氏春秋集释》卷一○,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235页。

(38)(西汉)刘向编著,石光瑛校释,陈新整理:《新序校释》卷五,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64-666页。关于这条引文中的“冠”字,石光瑛先生有一番考证:“‘冠’,各本作‘棺’,《吕子》同,《治要》引本书亦同。马骕《绎史》引本书作‘冠’,文义为长,但棺、冠音近,古本通用。本书四卷《宋康王章》‘为无头之棺’,《国策》作‘无颜之冠’。《御览》六百八十四引《桓谭新论》,《治要》引《贾子新书》俱作‘冠’,(今《贾子》作棺。)是二字相通之证。棺乃叚借字,非误字,今从《绎史》本作‘冠’,用本字尔。”见(西汉)刘向编著,石光瑛校释,陈新整理:《新序校释》卷五,中华书局2001年版,第665页。

(39)马承源主编:《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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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人丧亲探微_后汉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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