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六朝唐宋时期的夫役,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唐宋论文,时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徭役是封建国家强加在民众头上的义务,它的名目繁多,内涵复杂。“夫役”只是众多役名中的一种。我提出这一问题讨论,在于唐宋官府曾对它作过法定解说。我们在实际操作中,凡遇“夫役”,一律予以套用,当然简单省事。但如此处理,颇难解答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问题。
在我国古代延续很长时期的夫役到底始于何时?它的内涵如何?其前后演变的痕迹怎样?如此等等,似乎是不很清楚。夫役涉及面广,本文只就它的内涵为中心条列历代的相关资料,提出浅见。我的分析和认识水平很差,所掌握资料也不齐备,自知无力解答众多的疑难,所提一孔之见,盼望得到坦诚批评与帮助,以使认识能逐步有所提高。
(一)
《唐律疏议》28云:“丁谓正役,夫谓杂徭”。丁与夫的役使分划清楚。《唐六典》3记唐代赋役,力役(正役)与杂徭分属不同。正役是丁男每年服力役20天,杂徭是以“夫”为征发对象的小徭。可是,《唐律疏议》16称:“杂徭役谓非时科唤丁夫。”表明丁夫兼服杂徭。于是,丁夫的役事就不易于区分正役与杂徭了。非时科唤应是指不定期的征调人们服役。
丁夫之役是唐朝建国后才创立的呢?还是早已存在的?这是首先试图加以解说的。
东汉的《说文》和南朝的《玉篇》都对丁、夫二字有解释,但和役事并没有直接关联。就我所知,“丁夫”二字连用似乎始于东汉后期。王符《潜夫论·浮侈》云:“今人奢衣服,多侈食,……丁夫不扶犁锄,……此皆无益也”。”丁夫指农夫,并无役使之意。农夫称谓在汉以前已是常见,与官府的驱役无涉。汉桓帝时,刘陶上书谈到耕地荒废,民无所食,他担心“役夫货匠起于板筑之间”①。章怀注:“役夫谓陈涉起蕲也,穷匠为谓骊山之徒也,并见史记。”陈涉服官役是实,但《史记》并未称为“役夫”。称役者为夫乃是汉末人的理解。“夫”指强壮男子,用于陈涉等人是合适的。汉末建安时,全国已陷于大分裂局面,各地役民很重。骆统上疏孙权云:“民多浸寡,又多残老,少有丁夫,……每有征发,羸谨居家重累者先见输送,小有财贫倾居行赂,……百姓虚竭,嗷然愁扰,……奸心动而攜叛多也。”②在中原内地,“陆浑长张固被书调丁夫当给汉中,百姓恶惮远役,并怀扰扰”③。所征丁夫乃是民户中之丁男,他们离家远役,并不存在唐代称为小徭的意味。
“丁夫”一词在汉末广泛行用后,人们增多了对“夫”字的使用。《汉书·食货志》记晁错言: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曹魏如淳注云:“除三夫不作甲卒也”。我们知道,西汉卒更本是力役之征,魏人乃将丁役正式视为夫役。《通典》4称,秦始皇在位,“一夫之役,尽专于己,……人用无聊,海内咸怨”。唐人杜佑进而把秦代的重力役也称为夫役了。
魏晋南北朝时的“夫役”记载大为增多。东晋初,“将缮宫城,尚书符下陈留王使出城夫,(侍中荀)奕驳曰:……今陈留王位在三公之上,坐在太子之右,……宜除夫役”。他认为王位尊重,应免封国夫役,驳议得到朝廷采纳④。由此看来,筑城夫役一般丁夫难以幸免。南齐萧子良谈到他在会稽时,为保沿海塘陂,常征塘丁服役,如不需现役,便改收庸直,“均夫订直,民自为用,若甲分毁坏则年一修改,若乙限坚完则终岁无役”⑤。夫是指塘丁劳役。
宋文帝时,王弘奏称:“旧制,民年十三半役,十六全役。当以十三以上能自营私及公,故以充役。而考之见事犹或未尽,……乃有务在丰役,增进年齿,孤远贫弱其敝尤深。……今皇化惟新,四方无事,役民之宜应存乎消息,十五至十六宜为半丁,十七为全丁。从之。”半役指半丁之役,役使较轻,当属唐朝所称杂徭之类。增年丰役自是重劳役。半役既是“旧制”,说明早已存在。东晋孝武帝时,豫章太守范宁疏云:“今以十六为全丁;则备成人之役矣;以十三为半丁,所任非复童幼之事矣。……今宜修礼文,以二十为全丁,十六至十九为半丁,则人无夭折,生长滋繁矣。”⑥参照王弘所奏,可知晋宋间明显包括了丁男和次丁男的役事。
北方早在北魏文成帝时,有人建议大修宫室。高允谏阻云:“计斫材、运土及诸杂役须二万人,丁夫充作,老小供饷,合四万人,半年可讫。”⑦役使四万人包括了丁夫、老小。孝文帝太和元年(477)诏令课田,“一夫治田四十亩,中男二十亩,无令人有余力,地有遗利”。与中男对举之“夫”是指丁。太和九年颁行均田令,“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男夫及课别给麻田,……诸有举户老小癃残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田,……进丁受田者恒从所近”。此以十五岁成丁,半夫乃是指十一至十四岁的男人,即太和元年诏所称中男。太和中,李彪建议实施民屯,“一夫之田岁责六十斛,蠲其正课并征戍杂役”。太和二十年,在京畿,“十二夫调一吏为四年更卒,岁开番假,以供公私力役”⑧。此种夫役和上述承担征戍杂役的夫役并是丁男。当时,邻里党三长分别豁免一至三年的征戍力役,司州牧元嘉在宣武帝初表请在洛阳四周筑三百余坊,“发三正复丁以充兹役”。“发畿内夫五万人筑京师三百二十三坊”⑨,可证从事土建的夫役是指丁男。当杜洛周起兵后叛后,常景奏请在幽州“权发丁夫,随宜置戍以为防遏,又以顷来差兵不尽强壮,今之三长皆是豪富多丁为之,今求权发为兵”。建议得到允准⑩,所发丁夫中至少包括了三正的复丁在内。
东西魏分立,夫役仍大量存在。东魏营构大将高隆之“以十万夫彻洛阳宫殿运于邺”(11),又发民七万营新宫于邺,“夫”与“民”均是役夫。那时,“治河役夫多溺死”(12),役夫即民夫。《魏书》12静帝兴和元年(539)九月,“发畿内民夫十万人城邺城”。十一月,“筑城夫给复一年”。三年,“发夫五万人筑漳浜堰”。武定元年(543),“召夫五万于肆州北山筑城”。都是征发民夫从事土木劳役。北齐河清均田令,“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又每丁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夫即是丁。天保六年(555),“发夫一百八十万人筑长城”,九年夏旱,“山东大蝗,差夫役捕而坑之”(13)。可知魏齐时用以治河、土建、筑城、修水利等等夫役都是重劳役,我们难以将夫役称为小徭、杂徭。
东魏冀州刺史尉景“发夫猎,死者三百人”,地方官发夫役出猎而致死,劳役不轻。西魏河北郡(山西平陆)守裴侠放免该郡长期存在以供郡守役使的渔猎夫30名,并对另外“供郡守役使”的丁男30名收庸直为官买马而不入私(14)。东西魏存在的这类地方性夫役颇与唐朝的杂徭近似。
值得注意的,魏孝文帝时,有过两次见于《高祖纪》和《韩显宗传》提到的“杂徭”,我在旧作《魏晋北朝徭役制度》中曾指出杂徭可能是一种小徭和杂役,并依据“小徭”的称谓推测杂徭役自汉魏以来即已存在(15)。当时没有讨论杂徭的承担者是什么人。谨案延兴三年(473)诏,“其有鳏寡孤独贫不自存者复其杂徭,八十已上,一子不从役”。孤老与极贫者放免杂徭,耄年老人可免一子役,表明服杂徭的人员很广泛。韩显宗为阻止孝文帝外出巡幸,说是由此可免沿途诸地的杂徭烦扰。孝文帝为了崇尊皇室,“放其同籍丁口杂使役调,永受复除”(16)。所称同籍丁口是包括了各种依附者在内,都由此免除了官府的各种役使。“杂使”如按唐律所说是“小徭”即杂徭,由此也可证明承担杂徭的是包括了诸色人等。
综上所述,汉魏六朝的夫役记载是和唐律规定丁是正役、夫是杂徭的解说颇有异同。唐以前的夫役包括了唐代的力役与杂徭,那时虽有小徭与杂使之役,服役对象很庞杂,役龄区分也不严格,和唐代的夫役是不能等同对待的。
(二)
前引唐律规定丁夫分别为正役与杂徭。同书卷13云:“其小徭役谓充夫及杂使。”卷28称:“夫谓杂徭及杂色工匠。”杂徭夫役是小徭,不是重役,因而可由中男承担。唐人贾公彦就东汉郑玄对《周礼·地官·大司徒》“宽疾”条的注解所作疏议,指明废疾不能服兵役,残疾不为重役可服轻役,“取其半功而已”,也就是残疾可负担杂徭。杂徭既是小徭、轻徭、杂使,便和正役颇有差异。因此,充夫式所引户部式,对“丁男充夫”与“中男充夫”分别作出不同规定。拙作《唐五代赋役史草》及《唐代杂徭的几个问题》已就唐代杂徭谈了不少,为免不必要重复,在此只就夫役是否等于杂徭谈点浅见。
正役20天是丁男每人每年要无偿为国家劳役,役使内涵并无明文规定。我以为丁男所担负的必然是那些劳动量大并对封建国家有着迫切需要的大工程,诸如土木建筑以及大量实物运输之类,通常都需要征调大批强劳力以从事集体劳动,有如汉代称为正卒的力役,北朝称为恒役的劳役。隋代规定十八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开皇三年,改以二十一岁成丁。十三年(593),在长安修建仁寿宫,“役使严急,丁夫多死,……死者以万数”(17)。丁夫或称役夫,役者是丁男,从事重劳役,也即是唐人所称正役。
《唐律疏议》所记唐代杂徭的内涵极为详备,早在该书修撰之前,已存在杂徭征役。《唐会要》85记武德九年(626),唐太宗初即位,下令简点中男当兵。给事中魏征出而谏阻,指责“次男以上并点入军,租赋、杂徭将何取给”?是知唐初已正式征调中男服杂徭。上述北魏时,鳏寡孤独都要承担杂徭,“夫”与“半夫”称呼即是丁男与中男。十五岁成丁,按唐制尚属中男,半夫则是小男。汉魏以来的夫役绝大多数是丁男充役,直至隋代仍然。文帝时,“役丁为十二番”,即岁役三十日。炀帝大兴徭役,“丁男不供,始以妇人从役”。在这种情况下,役使中男自是必然的了。但它仍属正役行列。唐朝总结了前代夫役的役使对象及其内涵,正式制订了有代表意义的法规。
唐代夫役主要由丁男中男承担,丁男既服正役,又有杂徭,将“夫役”一律定为杂徭便不很妥当了。户部式云:“诸正丁充夫,四十日免(役),七十日并免租,百日以上课役俱免”。丁役原是二十天,服杂徭四十日,可免二十天正役。唐制,丁役二旬后,有事加役,十五日免其调,三十日租调俱免。包括正役在内总共不得超过五十日。而服杂徭时,四十日免力役,七十日免租,百日以上可免全部课役。它充分体现出杂徭是轻徭、小徭的特点,因而役日比正役要长,才可折免。就徭役本身而言,正役与杂徭都是劳役,除轻重不同而外,二者的内涵差异尚难一一究明。
杂徭自是役使很杂,西州文书所见差充蒲萄园中从事抽枝、复盖、踏浆、整枝、埋柱、运浆、运枝等等夫役应是杂徭。1972年,阿斯塔那230号墓出土文书所载西州指令“高昌县差无役中男兼丁者十三人发遣”。这批服役的丁男中男乃是杂徭。同年同地215号墓出土一份夫役名籍(18),记“冯怀盛、李元顺、秦山子、李思定、袁弥弥,已上第八户,各夫一人,役六日”。此后还有一大批人名,多残缺,很可能是差九等户服夫役。八等诸户每家出一夫,服役六天。同墓出土残文书中有“今数载”之词,据以推测,大概是玄宗天宝时在西州地区按户等征差夫役。“役六日”,所干何事,并不明白,估计应属杂徭。
《唐律疏议》16称:“诸被差充丁夫杂匠而稽留不赴者”,按不同时日分别处刑。《疏议》云:“丁夫杂匠被官差遣,不依程限而稽留不赴者一日笞三十,三日加一等。”说明差派的夫役要依限迅速应役。1964年阿斯塔那35号墓出土文书,内有武周证圣元年(695)阴名子所写牒文,列举差派去官蒲萄园服役的五人名字,“频追不到”,于是只好上报实情,上级批复云:“仰田进通领夫过即须便到园所。身无,勒所由并前官问。”同墓出土圣历元年(698)另一件牒文,列举役夫九十六人,“各役单功,各合五日”。其中“七十七人役迄,十九人未役”,并说“准往例料得夫”而上报(19)。《唐律疏议》28云:“诸丁夫杂匠在役……亡者,一日笞三十,十日加一等。”《唐大诏令集》4《改元载初(689)赦》称:“丁夫杂匠……等违番及逃走,应陪番及征课调者并特宜放免。”这都说明朝廷对夫役的控制是相当严厉。
1973年,阿斯塔那509号墓出土文书记开元廿二年(734)西州高昌县申西州都督府牒,该县新兴谷等地堤堰和水渠多处,据水官杨嘉恽等状称,“前件堤堰每年差人夫修塞,今既时至,请准往例处分”,料用人功,分别为单功六百人和八百五十人。这类小小的“修堤夫”役应是杂徭(20)。河南汴州东有梁公堰,年久堰破,河南尹李杰发“汴郑丁夫”,“省功速就”,大有利于公私(21)。《全唐文》卷200沈成福《议移睦州治所疏》称:“州城俯临江水,……每至夏中,江水泛涨浸没,年别流理,夫役极多”。西州、汴州和睦州地区内兴修水利的劳役是征派丁男承担,说是地方性力役可通,说是杂徭也未尝不可。《唐律疏议》27引营缮令,“近河及大水有堤防之处,刺史县令以时检校,若须修理,每秋收讫,量功多少,差人夫修理”。西州、汴州修堤防劳役可说是按法令办事。《水部式》记“诸置浮桥处”,“所须人夫采运榆条造石笼及索等杂使者”,除了驱役当津水手和所配兵士、镇兵而外,还以“桥侧州县人夫充”,“役各不得过十日”。修浮桥、堤防所征夫役大概也都是杂徭。
唐初诗人王梵志说:“十六作夫役,二十(一)充府兵”,以对比手法说明中男服杂徭和丁男充兵乃是简单明白。晚唐临安人程仁绍由钱鏐给帖,使“巡看大邱陵并及四面山林,……日夜巡看”。陵户已服劳役,“户内所杂色差配夫役,从前蒙押太祖武肃王批命放免”,年深月久,地方县令又加差派,他为此请求“其户内杂色差配夫役甲头等……准前蠲免”(22)。由此表明,夫役乃是按户内丁中进行差派的。
皇帝离京频繁巡游各地,甚或去泰山封禅,沿途所经差派很重。前述韩显宗谏阻魏孝文帝巡游,已说到杂徭烦扰。李平劝阻宣武帝在秋收时行幸邺城,也说是“一夫从役,举家失业”(《魏书》卷65)。唐玄宗开元十三年(725),东封泰山,“行经州县,供顿劬劳”,“杂差科并车马夫役”很重。廿一年,行幸潞州、太原等地,“诸州沿供顿所差帖助夫”甚众(23)。开元十一年正月,玄宗去太原,三月返京,除沿途供顿耗费外,毗邻的郑、卫、雒、相等州也派“佐助夫役”(24)。开元十九年,自长安至洛阳,“供顿州百姓所据缘顿差科及充夫匠杂役供应等”很重(25)。京师所在也不幸免,开元廿三年诏,“两京城内今年所有诸杂夫役并宜放免”。开元廿六年制,“京畿之内,杂役殷繁”(26)。这些事例表明,包括两京在内各地夫役征发很重,那种认为杂徭仅仅是地方性徭役的观点恐怕是难以成立的。
与前代相比,唐代夫役已允许雇佣充当。开元廿三年制,两京城内夫役“以诸色钱和雇取充”。天宝初,水陆转运使韦坚在长安城东穿凿广运潭成功,诏书说,“应役人夫等虽各酬佣直,终使役日多,并放今年地税”(27)。这是盛唐时所推行的雇役。两税法已宣布省却杂徭,夫役仍是大量存在。顺宗即位赦,“天下诸州应须夫役车牛驴马脚价之类,并以两税钱自备”,表明各地夫役雇佣很广泛。唐政府征伐王承宗、吴元济等叛镇,明令宣布,“如要车牛夫役工匠之类并宜和雇,优给价饯”。唐军攻破淄青李师道、汴州李、淮西吴元济时,也一再开恩,“其贼中杂差点子弟夫役。便放还本处”(28)。由此可见,唐朝廷与地方节镇都在大量使用夫役,众多夫役实在难以说是承担轻徭的杂徭了。
在我看来,唐史关于“夫役”的记事有不少难以归入杂摇。门夫由中男与残疾人充当,役使不算重,颇符合杂条件。然而,《通典》35称,“残疾免课调,中男免杂徭”,这就表明门夫不是杂徭,我只好把它列入色役。又如营墓夫是为唐朝贵族与高级品官身后修墓的徭役,唐政府为李弘修墓,征调滑、泽等州丁夫数千人,过期不遣,“丁夫恚苦”,被迫造反出逃(29)。李义府为祖父改坟墓,苦役七县丁夫车牛(30)。《唐大诏令集》77所记德、顺、宪、穆等帝及皇后陵寝的众多诏敕,多涉及诸县“人夫寒冻”、“供役为劳”、“营奉力役,劳敝极深”,乃至有持锸而死于役者,联想秦代修骊山墓情景,我是很难将营墓夫列入杂徭轻役,而以之划为色役,盖因诏敕一再谈到有重色役故也。与之相类似,圆仁《入唐求法巡礼行记》所记京师的“筑台夫”,杜牧谈到汴州境内的“牵船夫”,这些夫役也都难以列入杂徭的行列。甚至《唐会要》卷89所记元和八年,敕令诸贵族庄园,“其率税夫役,委府县收管”中之夫役,我们也是不能把它与杂徭等同。
律令格式是唐朝的重要法令,有人因称唐朝是律令格式时代。唐律虽包含了某些行政、经济等方面的立法,基本上只是一部刑法。早在西汉盛世,杜周已说:“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31)唐代国家机器的运转常依赖令格式的制订,尤其是玄宗开元以后以至五代时期多次删定格式令,注意编敕,将“制敕分朋比类,删去前后矛盾及理例重错者,条流编次”以成格敕(32)。唐穆宗长庆三年(823)敕,“后敕合破前格,自今以后,两司检详文法,一切取最向后敕为定”(33)。宋人洪迈、朱熹等人一致认定宋朝法令是敕令格式,我以为宋人重敕的端倪实始于唐。正是基于这一考虑,可以看出,唐代大量诏敕中所说夫役实是正役而非杂徭,例如大批土木建筑之役,运役、治河夫役等等,不能因为这些劳役者称为“丁夫”、“夫役”,就按唐律所说,轻易地划归杂徭。《旧唐书》98记玄宗开元中,宰相李元紘反对在京畿以所废百官职田为屯田,他说:“征发丁夫,征役则业废于家,免庸则赋缺于国,得不补失,”所云丁夫之役便不能释为杂徭。
(三)
宋朝初立国,便令窦仪等在后周刑统的基础上重定刑统,《宋刑统》在表面上和《唐律疏议》同样分为12篇502条。有关丁夫、杂徭的文字也沿用未改。我粗读宋代基本史籍,“丁男”、“夫役”等词大量涌现,“杂役”名称仍存,“杂徭”除了尹洙在仁宗时上疏提及“畜马者又蠲其杂徭”(《宋史》卷295)而外,却再未见到。那么,宋朝的夫役情况到底是怎么样的呢?
刑统撰定后,沿用至南宋高宗时,为适应现实需要,作过多次修订。在修撰刑统时,还编了4卷106条编敕,“诏与新定刑统三十卷并颁天下,世称平允”。其后,“神宗以律不足以周事情,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以敕,乃更其目曰敕令格式,而律恒存于敕之外”(34),因此,宋人很重敕。《朱子语类》128云:“律是历代相传,敕是太祖时修,律轻而敕重。”所言是实。
人所共知,宋朝使用厢军服劳役。《文献通考》156云:“凡役作工徒营缮,民无与焉,故天下民力全固”。王曾瑜教授曾简明地概括厢兵用于修桥筑路、筑城、造船、造武器,用以治河,战时用以运粮以及用于官吏的送往迎来和侍卫等等。同时批评了马端临所言过于偏激,“对厢兵减轻民户夫役的程度不能估计过高”,“在某些场合,民户夫役负担很重”(35)。我认为这样的分析非常正确。
宋制,“男夫二十为丁,六十为老”(36)。直称男丁为夫,又不言中与小,均与前代稍异。开宝四年(971)七月,太祖指令各地,“点阅丁口,具列于籍,以备明年河堤之役,如敢隐落,许民以实告,坐官吏罪”(37),自此征役丁口,贯串于两宋始终。
治河是北宋最突出的夫役。早在五代时,汴京所在,常有治河之举。如后周显德六年(959),征发徐、宿、宋、单等州丁夫数万浚汴河,滑、亳二州丁夫浚五丈河,发丁夫疏导蔡河(38)。赵宋建国,“汴都仰给漕运,故河渠最为急务。先是,岁调丁夫开浚淤浅,糗粮皆民自备。(正月)丁未,诏悉从官给,遂著为式”(39)。夫役由官府供给口粮,这是宋朝有异于前代之处。
河役大致包括发展交通与修治河决。建隆二年(961)正月,“诏发京畿、陈、许丁夫数万”导引闵水,自新郑与蔡水合流,贯通汴京,以通淮右水运。二月,派刘载往定陶,“督曹、单丁夫三万,浚五丈渠”,以通东方漕运(40),努力开发汴京东南面的漕运通路。禁卫军将领尹勋“督丁夫浚五丈河,陈留丁夫夜溃,勋擅斩其队长十余人,追获亡者七十余人皆刖其左耳”(41)。可见宋初夫役已是苦难深重。
汴京地势低下,筑堤防水任务很重。乾德元年(963),“发近甸丁夫数万修筑河堤”。五年,“发畿县及近郡丁夫数万治河堤,自是岁以为常。皆用正月首事,季春而毕”(42)。征发丁夫护堤已成为经常性的任务。
河堤不时决口泛滥,必须及时修堵。例如乾德四年八月,河决滑州,调发兵夫数万经两月才修复。太祖、太宗时,汴水先后在宋州宁陵县决口,征宋、亳丁夫近万人塞决口,“发近甸民二万修河堤”。开宝五年(974),河决阳武县,汴水决郑州、宋州,“发诸州兵士及丁夫凡五万人塞决河”(43)。自此直至北宋末年,发夫治河难以备举,概括而言,约有下列诸特点:
一、治河夫役数量多:北宋人说:“齐天下之役,其半在于河渠堤埽。”“岁有常役则调春夫,非春时则调急夫”(44)。例如,咸平三年(1000),调丁夫十五万修黄河汴河。至和二年(1055),发丁夫三十万修澶州六塔河(45)。
二、兵夫同役是宋初以来的传统:真宗时,洺州推官祖百世“监督兵夫”塞漳河水口。仁宗天圣五年(1027)七月,发丁夫三万八千,卒二万一千,缗饯五十万塞滑州汴河”。六年三月诏,“岁调郓、曹、濮等州丁夫以治澶州河堤,颇妨农业。自今发邻州卒代之”(46)。
三、役夫艰苦,常致逃走或死亡:前举事例而外,仁宗康定元年(1040),欧阳修说,各地“夫役重而逃”。熙宁四年(1071),御史刘挚说,河北修漳河夫九万,“所役夫莫非虐用,往往逼使夜役,蹂践田苗,……愁怨之声,流播道路”。当神宗听说河夫出现骚乱,也说“当是向来差夫多”所致(47)。崇宁二年(1103),都水使者赵霆言:“黄河地分调发人夫修筑堤岸,每岁春首骚动良民,数路户口不获安居,内有地里遥远科夫数多,常致倾家破产,以从役事,民力困苦,无计以免”。役夫处境实是极为艰难。皇祐四年(1052)诏称,“去冬修河兵夫逃亡及死者甚众,盖官吏不能抚存,自今宜会其死亡数而加罚之”。事过不满二年,至和元年(1054)诏,治河夫“疫死者众”(48)。这种劳役至死的治河夫役不能视为如《刑统》所述临时性的杂徭轻役。
宋代土建筑城夫役也不轻。如在汴京,建隆三年,发开封,浚仪民夫数千在皇城东北隅筑城。开宝元年(968),“发近甸丁夫增修京城”(49)。崇奉道教的真宗在汴京“大建宫观”玉清、昭应宫等,“凡用材木,莫非楩楠”,“日役工数万”。修宫使丁谓“以夜继昼”,将原定十五年完成的修建任务在七年内完成,“工徒至有死者,诬以亡命,收系妻子”(50)。哲宗元祐元年(1086)右司谏苏辙言:“访闻京城四门外,所在白骨如麻,多是昔筑城开壕死损人夫,……狼籍臭腐,不忍闻见”(51)。土建夫役是多么严重。
在军事城守方面夫役也是很重。开宝二年正月,发兵攻北汉。三月,“发太原诸县丁数万集城下”。十月,“深、赵、相三州丁夫死太原城下者三百三十四人”(52)。这是配合攻城的丁夫役使。神宗熙宁初,河东宣抚使“韩绛筑罗兀二砦,始调外郡稍远边城前后三十万夫”,民极困苦。“调发仓猝,关陕骚然,河东尤甚”(53),较大范围征发丁夫役使严急,害民甚大。钦宗靖康元年(1126),知京兆府(西安)盛章“于盛暑中大兴夫役,日有死损人数,修缮城壁卤莽”(54)。也可概见修城夫役的严重。
南宋偏安江南,已无防河劳役。为防御金人南下,在两淮与蜀地大兴夫役。知泗州刘纲请“调滁州千夫修城”,高宗为此假惺惺地说:“朕爱民力,一毫不敢动,惟此役不得已也。”对读宋太祖开宝四年(971)七月诏:“朕临御以来,忧恤百姓,寻常别无差徭,只是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55)两人所言,何其相似乃尔。为了抗御金兵,南宋设有踏车夫、防江夫、鹿角夫、运粮夫等色夫役(56),都是力役苦役,而非《刑统》所说的轻徭。
运役自汉代以来都是重劳役,宋朝仍不例外。太祖将征北汉,建隆三年五月,潞州“奉诏集丁夫开太行路俾通馈运”,“大发民馈运,时河南府饥,逃亡者四万家”(57)。开宝四年(971),潘美领兵攻灭南汉,广南诸州转运使王明以“岭道险阻不通舟车,但以丁夫负荷糗粮,数万众仰给无缺”(58)。越岭步担送粮,劳役当然很重。开宝八年,为了对南唐用兵,“始发和州三县丁夫,凿横江河以通粮道”(59)。众多配合军事行动的夫役运输是很不轻松的。另外,宋朝在西北边防征夫运粮劳役也不少,此不备述。
宋太宗时,生长于燕地的刑部尚书宋琪说,每见朝廷发兵,“于两河诸郡调民运粮,远近骚然”。太仆少卿张洎上疏议边防事,“飞刍挽粟千里而遥,丁壮毙于转输,膏血涂于原野”(60)。神宗元丰时,河东都转运使陈安石说,“自来军兴,差夫运粮,骨肉相关,号泣于道路”(61)。南宋绍兴初,吴玠在蜀中推行陆运,“调成都、潼川、利州三路夫十万,县官部送,徼赏在先,十毙三四”。绍兴四年(1134)秋,“两川运米十五万斛至利州,……役夫饥病相仍,死于道路”(62)。宰相赵鼎对高宗说,金人傀儡伪齐尚书左丞相刘麟“发山东京畿人夫”,“苦于力役”,“有自书乡贯性名于身而自缢”。“臣昔在陕西亲自调夫,而民间大不聊生,号哭之声所不忍闻”(63)。他以亲身经历和闻见,所谈运夫的苦境厄运,那是多么真实感人。
南宋宁宗嘉泰二年(1202)编订成书的《庆元条法事类》卷48云:“夫役,谓科差丁夫役使”。它对“夫役”的释义与唐律和刑统迥异。该书卷75记“户令,诸男年廿一为丁”。比宋初所定丁夫年限推迟了一年,户令的指何时,今已难明(64)。通读全书内容可以看出,它是反映和总结了北宋建国以来长期的社会现实,夫役也是其中之一。
从中央到地方,宋朝所发夫役不少。真宗诏称:“诸路自今除常例合调民夫外,如别有工役,须至差拨者,并取实役名数调讫,具事以闻,违者案其罪。”(65)说是“常例合调民夫”,显然是夫役征派已有常例,这也正是宋朝重敕的具体表现之一。真宗时,提点刑狱开封府界段惟几“发中牟县夫二百修马监仓”。仁宗时,苏州人郑戬知杭州,“发属县丁夫数万”修浚钱塘湖(66)。提点刑狱崔峄使用州兵以代替“嘉陵江岁调民丁治堤堨”。佞幸朱勔尝得太湖石,高四丈,“役夫数千人”运至汴京。宣和初(1119),京师大水,道士林灵素故弄玄虚,率其徒在城上作法,“役夫举梃将击之,走而免”(67)。这些事例表明,宋朝各地使用夫役是非常广泛。
唐朝开始盛行的雇役,在宋代有了很大发展。神宗时,陕西转运司官范纯粹等奏称,“近准朝旨节文,修筑、般运并用厢军及和雇百姓”。修筑般运即是我反复所说土木修建和运输二大重役。宋廷明令雇役,实践中,免不了“名为和雇,实为调发”。御史中丞苏辙上奏也说:“雇夫之法名为爱民,而阴实剥下”,“访闻河上人夫自亦难得,名为和雇实多抑配。”(68)
总之,就我所见,宋代有关“夫役”资料为数极多,不论从宋朝的法令或是从人们的交往中,我都不见有关“中男”的称谓。唐代的中男乃是杂徭的重要役使对象。唐律、刑统对残疾、废疾、笃疾的规定,在《庆元条法事类》47《刑狱门》也有收录。唐人说残疾人服杂徭,却未见有宋人谈及。宋初建国,正式称丁男为丁夫,夫役自是丁役。本文条列少量资料,足以表明诸如修筑、般运、河防诸役都不是轻徭性的杂徭。《庆元条法事类》谈了“夫役”的法定涵义,同书卷11《役假门》记“役丁夫”在元日、寒食、冬至、腊日且有假期。如此等等,都足以说明宋代夫役没有或很少有唐朝杂徭的意味。元世祖至元廿八年(1291)十二月,“中书省臣言:江南在宋时差徭为名七十有余,归附后一切未征”(69)。宋代江南存在七十余种差徭,可谓很杂,具体内容不明。征调对象也不明白。看来也很难将它们与唐律所称杂徭等同看待。
综上所述,六朝唐宋时的夫役就其主流而言,是由丁男承担的力役。六朝至唐,官府往往将未成年男子规定为“次丁”、“半丁”、“半夫”、“中男”等称谓,主要和役事密切相关。他们所服力役较丁役为轻。唐以前,夫役并无法定涵义,北魏以十五岁为丁,是六朝唐宋时期称“丁”的最低年限,“半夫”乃是十一至十四岁的少年。其时,北魏政权初入中原,徭役征调混乱庞杂,老小和各种残废也难幸免。那时的杂徭和唐代视为小徭、轻徭的夫役恐怕难以完全等同。唐代法定夫役包括役丁在内,但役有重轻,轻役主要由中男及残疾人承担。到了宋代,据淳熙五年(1178)二月四日臣僚言:“残疾者以疾丁而免,二十以下者以幼丁而免,此祖宗之法也。”(70)此虽是就丁税而言,估计同样适用于役事,宋代史文中未见役使老小病残便是有力旁证。唐律所称小徭已见于汉、魏史册,它不是力役的主流,通常也不派丁男承担。唐律与刑统所记杂徭夫役,不见于宋代的史书。宋代夫役是征发丁男服重劳役。可以顺便提到,金、元同是由少数族入主中原的政权,金国且仿效唐代,将男子划分出黄、小、中、丁、老,元朝却没有男子成丁年龄记录。金有“杂役”,元有“杂泛”,其内涵都不同于唐朝的杂徭。《金史》、《元史》均记有少量“夫役”资料,寻绎其义,不论是表面模仿唐制的金国或是独立建制的元朝,两国的夫役也都不是小徭、轻徭,而是重劳役。通过千余年有关夫役史事的探索,可以得出初步结论。法令上明文规定未成年男子及病残人服劳役已是不符合时宜而被淘汰,丁男服劳役也通过雇役等方式,使现役逐渐有所减少,在实践中虽是贯彻不力,不能不承认,这一变化乃是历史的进步。
附记:非常感谢王曾瑜、李锦绣两位朋友对拙文初稿提出了中肯意见。曾瑜且将杭州大学梁太济教授1986年发表的《两宋的夫役征发》长文借我。梁文共分五节,全面考察了宋代的夫役,读后获益良多。我考虑到拙文的侧重点不同,资料使用二文很少相同,论点也互有出入,为此,只删除了原稿中不必要的重复部分,其余一律保留原祥。谨此说明,并向梁教授致谢。
注释:
①《后汉书》57《刘陶传》。
②《三国志》57《骆统传》。
③《三国志》11《胡昭传》。
④《晋书》39《荀奕传》。
⑤《南齐书》26《王敬则传》。
⑥《宋书》42《王弘传》;《晋书》75《范宁传》。
⑦《魏书》48《高允传》。
⑧《魏书》62《李彪传》,又卷110《食货志》,又卷7下《高祖纪》。
⑨《魏书》18《元嘉传》,又卷8《世宗纪》。
⑩《魏书》82《常景传》。
(11)《北史》54《高隆之传》。
(12)《北史》31《高昂传》。
(13)《北齐书》4《文宣纪》。
(14)《北齐书》15《尉景传》;《周书》35《裴侠传》。
(15)《盐铁论》3《未通》,“御史曰:古者十五入大学,与小役,二十冠而成人,与戎事。”兵役是重役,与兵役相对称的小役,乃是轻役。《三国志》16《仓慈传》注引《魏略》,京兆太守颜斐“又起文学,听吏民欲读书者,复其小徭,又于府下起菜园,使吏役间锄治……”小徭是指轻役。
(16)《北史》15《元丕传》。
(17)《隋书》24《食货志》。
(18)《吐鲁番出土文书》第8册186页,511页。
(19)《吐鲁番出土文书》第7册444页,448页。
(20)《吐鲁番出土文书》第9册107-109页。
(21)《旧唐书》卷49《食货志》,又100《李杰传》,《唐会要》87《漕运》。
(22)《全唐文》898程仁绍《请蠲免夫役状》。
(23)《唐大诏令集》66《开元十三年东封赦书》,又《后土赦书》。
(24)《册府元龟》490《蠲役》。
(25)《唐大诏令集》79《巡幸东都赐赍从官敕》。
(26)《册府元龟》135《愍征役》;《唐大诏令集》74《开元廿三年籍田赦》。
(27)《旧唐书》105《韦坚传》。
(28)《册府元龟》122《征讨》;《唐大诏令集》124《平吴元济诏》,又《破淄青李师道德音》,又《破汴州李敕》。
(29)《唐会要》21《诸陵杂录》。
(30)《旧唐书》82《李义府传》;《册府元龟》946《厚葬》。
(31)《汉书》60《杜周传》。
(32)《唐会要》39《定格令》,《五代会要》9《定格令》。
(33)《宋刑统》30《断罪引律令格式》。
(34)《宋史》199《刑法志》。
(35)王曾瑜《宋朝兵制初探》68页,71页,(中华书局1983年)。
(36)《续资治通鉴长编》4乾德元年十月庚辰,(以下简称《长编》)《文献通考》11《户口考》。
(37)《长编》12开宝四年七月己酉。
(38)《旧五代史》119《周世宗纪》。
(39)《长编》1建隆元年正月。
(40)《长编》2建隆二年正月丁巳,又同年二月壬申。
(41)《长编》3建隆三年三月戊午朔。
(42)《长编》4乾德元年正月丁巳,又卷8,乾德五年正月戊戌。
(43)《长编》7乾德四年八月乙卯,又卷11开宝三年六月,又卷19太平兴国三年六月乙亥,又卷13开宝五年六月庚寅及戊申。
(44)王安石《王临川集》62《看详杂议》(四部丛刊本)。晁说之《嵩山文集》1《元符三年应诏封事》(四部丛刊本)。
(45)《长编》46咸平三年三月,又卷179至和二年三月丁亥,又卷181至和二年九月丁卯。
(46)《宋史》9《仁宗纪》,又卷91《河渠志》。《长编》72大中祥符二年九月,又卷106天圣六年三月辛亥。
(47)《长编》223熙宁四年五月乙未,又卷129康定元年十二月乙巳,又卷250熙宁七年二月丙子。
(48)《宋会要辑稿·方域》15之23《治河》崇宁二年五月十一日。《长编》172皇祐四年四月庚辰,又卷176至和元年二月庚子。
(49)《长编》3建隆三年正月甲戌,又卷9开宝元年正月甲午。
(50)《长编》71大中祥符二年六月,又卷88大中祥符九年十一月。
《宋史》111《吕夷简传》,又卷283《丁谓传》。
(51)《长编》370元祐元年闰二月辛亥。
(52)《宋史》2《太祖纪》,《长编》10开宝二年十月。
(53)《宋史》303《范育传》,又315《韩绛传》,《长编》219熙宁四年正月。
(54)《宋会要辑稿·职官》69之27《黜降官》。
(55)《建炎以来系年要录》117绍兴七年十二月,(以下简称《要录》)。
《文献通考》11《户口考》。
(56)《要录》196绍兴三十二年正月。
(57)《宋会要辑稿·方域》10之1《道路》,《宋史》264《薛居正传》。
《长编》4乾德三年闰十二月。
(58)《长编》12开宝四年五月丁酉。
(59)《长编》16开宝八年九月。
(60)《长编》27雍熙三年正月,又卷31淳化三年六月丙午。《宋史》264《宋琪传》。
(61)《长编》315元丰四年八月丁巳。
(62)《宋史》378《胡交修传》;《要录》80绍兴四年九月末。《要录》110绍兴七年四月丙辰,冯康国云:“绍兴四年秋,陆运始行,役夫饥病相仍,毙于道者三之一。”
(63)《要录》106绍兴六年十月乙末;参《宋史》360《赵鼎传》,《金史》77《刘麟传》。
(64)《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31《版籍》记淳熙五年(1178)臣僚言,“二十岁已上则输(丁税),六十则止……此祖宗之法也”。此时仍以二十岁为丁,下距《庆元条法事类》编撰完成,只有二十多年,因此,户令所记时间难以究明。
(65)《长编》79大中祥符五年十月辛亥。
(66)《宋史》177《食货志》,又卷292《郑戬传》。
(67)《宋史》299《崔峄传》,又卷470《朱勔传》,又卷462《林灵素传》。
(68)《长编》325元丰五年四月庚辰,又卷444元祐五年六月。
(69)《元史》16《世祖纪》。
(70)《宋会要辑稿·食货》69之31《版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