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论

简易程序论

涂雨薇[1]2017年在《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刑事诉讼审判中心,与其说是司法理论、原则或制度,不如说是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在原则层面,审判中心指向了法治国家的核心——司法权威与审判终结性;在制度层面,审判中心是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总则;在否定层面,审判中心则意味着排除了权力分立。本文分为价值论、主体论、关系论以及程序论四章,以期说明审判中心到底“是什么”,“为什么”以及“怎么做”。首先,审判中心是什么?是西方发达国家不言自明的司法制度?是以民主、正义、效率为追求的“主义”?还是我国通过官方文件提出的司法改革策略?答案都是肯定的,但是都未能全面揭示何谓审判中心。本质上,审判中心是一个综合性概念,既是法理概念,又是司法原则,更是司法实践中一系列制度改革的方向,本文将其定义为一种司法价值取向。其次,为什么要建立审判中心?这是在审判中心是什么的基础上延伸而来的问题,之所以要建立审判中心,就是对审判中心内涵价值的肯定。简言之,审判中心在现有司法环境下“有益”。接下来,如何建立审判中心——也就是审判中心“怎么做”,这是本文的重点内容。与审判中心的概念相对应,审判中心的建设应当从叁个主要角度出发,形成一个完整体系。1.主体论。这部分解决的是审判中心应当以谁为中心的问题。审判是一项以人为本的工作,任何一项具体的审判工作归根结底都要落实到“人做出判断”这个基点上,因而法官应当成为审判的主体。2.关系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所要求的关系脉络。审判中心意味着一个完整的诉讼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方方面面的关系必须加以确定和规制,其中,司法机关内部关系包括审侦、审检机关之间的关系;外部关系则包括了作为审判机关的法院与行政机关、政党以及监察机关之间的关系。3.程序论。这部分探讨审判中心要求下的诉讼程序建设。以审判程序为核心,同时对审前程序、非审判程序加以探讨。综上,审判中心论立足于司法现实,建设以审判主体、审判程序为中心的刑事诉讼体系,以期树立审判权威、明确审判的限度、实现审判中心的目标价值。

汪建成[2]2016年在《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文中提出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与其价值取向密切相关。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已经规定了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情况下,如果再增加一种速裁程序,必定是其价值取向与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有明显的不同,否则其设立就失去了正当性基础。现行《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的价值取向存在着重大差异。普通程序的价值取向是公正,为

马生安[3]2003年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论》文中提出行政案件简繁有别是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客观基础 ,相关国家成功的立法及司法实践亦印证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具有可行性。设置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能够有效配置司法资源 ,节约诉讼成本 ,提高诉讼效率。可以从形式和实质两方面确定简易案件 ,简易程序应在确保公正的同时突出效率 ,适用简易程序的法院以一审法院为宜

李晓丽[4]2017年在《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目标以来,我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迈入一个全新时期。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我国刑事司法领域开启了刑事速裁程序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进程。而刑事速裁程序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刑事诉讼领域处理认罪案件的重要程序。本文以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为研究对象,运用价值分析法、系统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以及实证分析法等研究方法,回溯认罪制度产生与发展的理论基础,探索认罪制度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在借鉴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的认罪制度存在的问题,以期为其制度重构提供有益建议。认罪制度是在程序性主体理论、协商性司法理念和恢复性司法理念等刑事诉讼理念的指导下诞生并不断发展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以认罪为标准,将刑事案件进行分类从而适用不同的刑事诉讼程序,实现案件的繁简分流,从而构建起一套由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刑事简易程序、刑事和解制度和普通程序相互协调配合而成的多样化、精细化刑事诉讼程序。提高司法效率是认罪制度所追求的直接价值目标,但是,向效率价值的倾斜并不意味着对公正价值的完全取代,司法公正依然是认罪制度所应追求的终极价值目标,必须守住“底限公正”。通过对认罪制度的理论考察和域外考察,本文主张,认罪制度适用的核心必要条件为被追诉人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而“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这一项,应当是对被追诉人定罪量刑应当达到的证明标准。认罪制度的重构必须坚持认罪自愿性与明智性原则、认罪真实性原则以及司法最终裁决原则。我国当前刑事诉讼领域内的认罪制度内容存在诸多问题,制度体系的重构势在必行。首先,认罪制度的框架体系尚不完备,真正意义上的控辩协商制度尚未建立,简化处理程序具体规则有待改进。对此,应该理清制度重构的思路,将被追诉人有效认罪视为制度核心要素,在认罪制度框架内构建或完善控辩协商制度、刑事速裁程序和刑事简易程序等简化处理程序、刑事和解制度等具体机制,实现认罪制度的体系化。其次,认罪的自愿性与明智性保障机制亟待完善。对此,规范并强化刑事司法机关的告知义务,完善辩方阅卷权和被追诉人获得律师有效帮助权,合理限定被追诉人的认罪反悔机制等。再次,从宽量刑的规则需要进一步完善。对此,结合刑事实体法对量刑情节的规定,构建多层次、阶梯型从宽量刑机制。

陈黎[5]2004年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论》文中提出在一审法院采用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能够保障当事人平等利用司法保护,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行政诉讼简易程序应包含原告的程序选择权、简化审判组织和证据审查、缩短诉讼时限等一系列制度。

汪建成[6]2016年在《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与普通程序以公正价值为导向、简易程序兼顾公正与效率价值为导向不同,刑事速裁程序的构建应当以效率作为其价值导向。为此,在适用范围、强制措施、证明标准、法律援助、审理方式、审级、量刑、速裁法官以及裁判文书,刑事速裁程序都应当有其自身的特点。

姜小川[7]1996年在《刑事简易程序论》文中认为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了简易程序,这是刑事诉讼法在审判程序上的重大变化,本文试就该程序的设置根据、适用范围、特点等作如下探讨。一、刑事简易程序的概念及立法根据所谓刑事简易程序,是指基层人民法院在第一审程序中审理某些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简单轻微的刑事案

周焱林[8]2006年在《刑事简易程序论》文中认为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是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台的一种新型的诉讼程序。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一节。本文共分五个部份,探讨的范围涵盖了简易程序的基本问题。第一部份简要介绍了刑事简易程序的基本概念,从刑事诉讼、诉讼职能、诉讼结构、诉讼目的、诉讼价值以及诉讼的叁种形态等出发,试探性地提出了刑事简易程序概念的多重性和相对性,以帮助我们全方位、动态地理解刑事简易程序。第二部份主要说明了刑事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公正与效率,由此而得出刑事简易程序存在的理论根据——诉讼效益理论和整体正义最大化。第叁部份主要论述了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基本模式。任何诉讼都包括诉讼主体和诉讼行为,因而刑事简易程序包括刑事诉讼主体的简化和刑事诉讼行为的简化。在诉讼主体简化方面,笔者尝试性地提出了诉讼参与人的简化情形,在诉讼行为方面,将刑事简易程序从一审程序延伸到一审前的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第四部份主要论述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启动与变更的特征,以及其与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国家刑事简易程序选择权上的差异。第五部份介绍了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状,以及在立法领域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缺陷,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刑事简易程序在立法体系、权力监督、诉讼当事人权力保障等各方面的改革思路。

胡婧[9]2018年在《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文中认为刑事审判程序是否需要分流、应当如何进行分流,这既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关乎人权保障、真相发现、犯罪控制、成本节约、合理配置司法资源等多元价值目标的实现。但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由于司法资源紧缺的同时未能得到很好的优化配置,使得办案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不仅对于数量日益增多的刑事案件应接不暇,而且司法资源的分配不合理也导致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不能很好地确保普通审判程序中投入足够的审判力量,真正实现庭审实质化。我国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研究尚待完善,无论是研究方法还是研究成果都有待于进一步加强,虽然目前我国已有对刑事审判程序进行分流的相关程序,比如简易程序、刑事和解程序等,此外,2014年开始试点的刑事速裁程序以及2016年开始试点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都是我国对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新尝试、新探索,但却没有立法上的正当性,仅有雏形,因而效果不佳,导致诉讼拖延、辩护权的缺失、被告人公正审判权难以保障等诸多问题仍然难以获得有效治理。探究如何在刑事诉讼制度内对司法资源进一步优化配置、对审判程序进一步繁简分流,可以有效缓解目前案件多发、犯罪类型多样化与审判资源紧张之间的矛盾,也能合理安排、投入不同分量的审判力量到普通程序、简易程序以及速裁程序当中,以更好地在实现庭审实质化的同时,提高审判效率。笔者在考察域外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理论制度和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行比较研究,从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起源、发展、不足及完善入手,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问题展开系统研究。首先,在梳理国内外关于“分流”、“刑事诉讼分流”等概念的最新研究趋势的基础上,对刑事诉讼程序分流概念的内涵、对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范畴进行了界定,并结合我国目前的诉讼程序分流设计的现状,提出了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属性要求,明确了在当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意义所在,以及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要实现的价值目的、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其次,从叁个方面出发梳理了域外各个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一些制度、程序:第一是各国的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其中包括为此做准备的程序,如美国的预审程序、德国的中间程序等,由此体现“繁案精审”的精神;第二是各国正式或普通审判程序以外的其他各类型的简易、简化审判程序;第叁是各国未成年人审判程序,这也是各国对于审判程序分流的一种体现。通过梳理域外各个国家关于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有益经验,总结出了一些规律性的结论,对我国展开类似研究提供参考。再次,沿着我国的历史轨迹,对于从建国初期一直到现今的我国有关刑事审判程序分流所做的努力、尝试进行了系统梳理,从而为我国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的发展和完善总结经验,奠定基础。再其次,从以审判为中心的角度出发,针对我国刑事普通审判程序并未“达标”的问题,为确保“庭审实质化”、确保正当程序的构建、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的目标,就如何强化刑事普通审判程序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只有以建立严格、完备的刑事普通审判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在此基础上建立与其相配套的多元审判程序,以实现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繁案精办”。最后,以“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为指导,针对我国现有简易程序存在的问题,提出并论证了应当建立多元简化审判程序,即相对于普通程序之外的其他程序,目前我国已确立有简易程序,还需要构建刑事速裁程序,以求真正实现繁简分流,真正做到“简案简办”。

韩冬梅[10]2004年在《刑事简易程序论》文中提出本篇文章论述的是刑事简易程序这一程序构建。刑事简易程序在当今的刑事诉讼中是一大热点问题,在实践中和学理上受到了极大的重视和肯定。从根本原因来分析,一方面是基于司法实践的需要,从司法现状及其长期的发展来说简易程序不可或缺;另一方面,简易程序的出现与社会公众普遍认可效率这一价值理念密不可分。从世界范围的刑事诉讼来看,简易程序可适用的案件范围呈日益扩大的趋势,简易程序的种类也不断扩展,正当程序的简易化已成为研究刑事诉讼不可回避的浪潮。本文将分为四个部分来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全面的论述:第一章:刑事简易程序构建的基础及其价值理念。在这一部分笔者将先界定简易程序的概念和特征,然后分析简易程序存在和发展的基础:一是现实必要性,缘于现代社会犯罪率的提高、刑事案件的增多和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二是整体科学设置诉讼程序的内在必要性,案件之间的差异性决定了要设置不同的程序与之相适应,对于某些案件而言完全可以由相对简化的程序加以分流解决就能达到刑事诉讼的目的,而没有必要统一适用较为繁复的普通程序;叁是构建相对于普通程序的简易程序具备相应的哲学基础,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搞一刀切”的哲学原理;四是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理念为简易程序的兴起提供了社会大基础,强调立足于公正来追求效率价值的简易程序本着“以人为本”的精神不仅给予了诉讼参与人应有的公正待遇,还使诉讼参与人能及时摆脱诉累,体现了对人的主体价值的尊重,更适应现代社会的需要。最后,将着重论述简易程序彰显的价值理念。人们对不同价值理念的侧重会导致具体程序建构的差异。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程序更多弘扬的是效率理念,其构建的出发点是效率价值的寻求。但是作为诉讼程序本身,简易程序是以公正价值为立足点来追求高效率价值的,这构成简易程序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和前提。也就是说,虽然设计简易程序的直接目的是追求高效率,但作为解决纠纷的诉讼程序来讲,其最根本目的还是实现公正。公正是简易程序潜藏的、根本的、第一位的价值选择,然后在不冲破公正底线的基础上(具备最起码的程序公正,并能保障绝大部分案件的实体公正)寻求效率的最大化,使公正和效率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第二章:国外有关刑事简易程序的主要立法。本部分将先介绍国外英、美、德、日本、意大利等国具有代表性的简易程序立法,主要表现为简化或省略某些诉讼环节、刑罚命令程序、辩诉交易等几种立法模式,然后分析其所体现的共性:一是简易程序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除简易程序在世界范围内具有几种立法模式外,在一个国家内部通常也存在两种以上的简易程序种类以适应不同案件情况的高效率处<WP=5>理;二是各国的简易程序大多数不适用于严重罪行,这是简易程序最基本、最原始的适用界限,但程序正义理念、程序主体理论、对抗式诉讼模式等奠定了英美法国家罪状认否程序和辩诉交易程序可适用于严重罪行的正当性基础,两大法系融合(主要是大陆法系向英美法系靠拢)的趋势也造就了意大利突破大陆法系的传统,构建了以当事人的合意而不是罪行的轻重作为适用简易程序前提的简易审判程序,一定程度上代表了大陆法系国家简易程序的立法趋势;叁是各国在简易程序中都确保被告人拥有最基本权利的保障,主要是指知悉权、程序选择权和律师帮助权的享有;四是各国在正当程序简易化的同时,始终坚持以简易程序的正当化作为束缚和底线。各国在追求简易程序高效率的同时,都通过事先规定或事后补救的方法维持程序的基本正当性。第叁章:我国简易程序的历史沿革。本部分将从纵向介绍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发展的历史脉络,从而可以清晰的看到截至目前为止我国刑事诉讼简易程序的发展历经了从无到有、从不规范到逐步完善、从一元到多元的发展过程。我国刑事诉讼主要可分为叁个阶段:最早关于程序简易化的规定:速决程序;真正意义上简易程序的建立:96年刑事诉讼法建立的简易程序;目前的二元化简易程序模式。笔者将逐一分析我国简易程序在发展的各个阶段的主要特点和得失,从中可看到随着立法者对公正和效率价值的认识不断加强、司法实践的需要以及和国际接轨的需求,我国刑事诉讼在程序的简易化和简易程序的正当性方面亦日趋完备。从严重违反诉讼规律、繁简严重错位、片面强调效率不注重被告人权利保障的速决程序,到建立起具备真正意义的简易程序,再到呈现出多样化、更符合司法实践、程序更具正当性的二元模式的建立,其间我们走过弯路,但每次新的发展阶段在过去的基础上都做了较大的改进。第四章:我国简易程序的改革和发展趋势。本部分笔者将就目前我国简易程序中还存在的不足提出自己的建议,使简易程序在具体构建上最好的协调公正和效率价值,在追求高效率的同时符合程序最基本的公正标准;同时大胆设想一下我国简易程序将作的进一步发展。主要探讨的问题有:取消关于公诉人不出庭支持公诉的规定;加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具体有赋予其沉默权,建立证据开示制度,保证辩护人的介入,规定指定律师咨询制度,赋予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权、当事人以程序

参考文献:

[1]. 刑事诉讼审判中心论[D]. 涂雨薇. 华南理工大学. 2017

[2]. 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J]. 汪建成. 中国检察官. 2016

[3].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论[J]. 马生安. 行政法学研究. 2003

[4]. 程序法视野下的认罪制度研究[D]. 李晓丽.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17

[5]. 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论[J]. 陈黎.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4

[6]. 以效率为价值导向的刑事速裁程序论纲[J]. 汪建成. 政法论坛. 2016

[7]. 刑事简易程序论[J]. 姜小川. 河北法学. 1996

[8]. 刑事简易程序论[D]. 周焱林. 四川大学. 2006

[9]. 刑事审判程序分流研究[D]. 胡婧. 中国政法大学. 2018

[10]. 刑事简易程序论[D]. 韩冬梅. 中国政法大学.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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