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视角下的俄罗斯专制制度_君主制论文

比较视角下的俄罗斯专制制度_君主制论文

比较视角下的俄国专制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俄国论文,视角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512.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3541(2009)03-0103-08

历史上大国兴衰问题的研究对当代史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原因如下:第一,在全球化和与之相联系的民族同一性日渐淡化的条件下,进行这方面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深刻地理解民族一体化进程;第二,同革命史研究一样,这是阐释现代民主社会建立的典型论题;第三,对现代史学跨学科和比较研究具有一定的方法论指导意义。

国际学术界围绕专制制度现象的研究方法上歧见甚深,而且缺乏统一的概念。史学界形成了解释专制制度的三个基本流派:法律角度(核心是主权在君)、社会学角度(专制制度是社会体制、政治制度和权力机制的体现)、历史角度(专制制度是社会和国家发展的特定阶段)[1]。对这些方法进行有机的综合并深化专制制度的研究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一、专制制度的理论概念

近代专制帝国是建立现代民族国家的一种形式,这些国家的构成或简单,或复杂:不仅包括占主导地位的核心民族,还包括处在不同发展阶段、形成各自民族特性的、人数众多的其他民族。这些民族融入统一主体民族的一体化水平受诸种因素的制约:民族自我意识的发展程度、表现在宗教与世俗、社会与社会政治价值观方面的文化同质性程度;是否具备统一的法律体系(统一的民法通则);交通、市场关系和城市化、民族主义和个人主义文化以及教育和识字的发展水平,统一的军事和民政事务管理,合理化官僚体制的形成。一方面,这种社会制度与历史上传统的等级社会相对立。等级社会的特点是个体融入等级和团体的体系之中,缺少民族同一性,体现等级或者局部的法律和政治利益。另一方面,它又与公民社会和建立在宪法制约基础上的政治体制相互对立,即便后者是不稳定和虚幻的[2]。

一种社会组织形式向另一种社会组织形式的过渡是渐进的,历时长久,表现为一体化的过程和与君主专制相联系的多民族庞大帝国的建立[3]。这个概念确定了研究的时间范围(16世纪到20世纪初)、分类(专制国家统一法律框架下政治制度的区别)及其社会职能(所有的专制国家都致力于实现民族统一和国家现代化,从这个意义而言未能最终如愿)。

从这个角度出发,可以构拟出专制制度的典型特点(法国的专制制度是公认的最初的传统模式)。首先是民族(多民族国家的核心民族)和作为社会心理定式、社会行为、国家政策主要动机的稳定的民族总体自我意识的形成。在专制帝国的历史上,这一过程与作为帝国领土主权基础的边界的形成相关。而地理要素又与民族国家、殖民帝国的自然界限相关:专制国家首先在欧洲西部产生(16—17世纪的英国、西班牙、法国),然后是东欧——俄国、奥匈帝国、德国(18—19世纪)[4]。

地缘政治背景下,中心地区与边缘地区的对比关系并非一成不变。存在着两个基本的领土扩张方向:西面向美洲地区扩张,东面向西伯利亚地区扩张,这一进程的结果是大国之间划分世界势力范围(英俄两国在中亚地区的角逐)。外部的威胁因素对东欧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具有独立意义(奥斯曼帝国是俄国和奥匈帝国的主要对手)。探索文化同一性(先是按照宗教原则,而后根据世俗原则),控制战略交通要道则属于其他因素。边界及其变动问题只能通过有意识的努力去解决,但有时也会借助于人口从中部地区向边远地区自发的迁移活动(所谓的全民经济殖民。从这个意义上讲,俄国边疆地区的农业殖民最为典型,它促使农民摆脱农奴地位),以及从宗主国向殖民地迁移富余劳动力和罪犯(如大不列颠帝国)。

狭义而言,与封建制度相比,专制制度是西方社会中央集权民族国家形成的特定阶段。从这个角度看,专制制度是一个完整的社会政治体系,尽管在个别国家存在一些特殊之处,但专制制度本身具备一系列稳定的特征——具有一定的民族自我意识、经济和社会一体化水平(税收制度),实行统一的(尽管尚未完全统一)法律和政治制度,实行中央集权,常备军队具有重要作用,为实现政权的团结实行合理化的官僚制度,主权在君的意识形态原则占统治地位。俄罗斯学者П.Н.阿尔塔舍夫、Н.И.卡列耶夫、М.М.克瓦廖夫斯基、Н.П.巴甫洛瓦·西里万斯基的著作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比较研究[5]。历史社会学研究的一个特殊方向,是将政权和管理机制、能够发号施令的社会阶层(贵族精英、官僚、领袖人物)置于问题关注的中心,侧重对统治制度基础结构问题的研究。

二、专制制度的分类和俄国专制制度的地位

专制制度的分类由于作为分类基础的专制制度模式和标准各异而有所不同。这些标准包括:文化法律标准(罗马和德国的专制制度)、地缘政治标准(岛屿型和大陆型、西欧型和东欧型)、社会学标准(封建主义和资本主义的专制制度)、阶段划分标准(传统专制制度和开明专制制度)、政治法律标准(君主专制制度和独裁专制制度)[6]。克服欧洲中心论,将问题的研究角度拓展到世界其他地区,使得人们可以在更宽阔的视野内探讨专制制度的分类问题,把西方的专制帝国同东方帝国(欧洲著作传统上称之为“亚细亚式独裁”)进行比较[7]。

现代著作关于帝国类型的划分是根据帝国建立和维持其影响力所依靠的主导因素。根据这个方法,帝国可以分为军事型、政治型、经济型、意识形态型。但批评人士指出,第一,这种分类方法并没有列出所有的影响因素(谈到海上和陆地帝国时,还可以补充人口和地理因素,而在一些情况下还会专门强调其宗教因素);第二,这些因素在所有帝国中都发挥作用,很难对其进行区分;第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因素的力量对比是不断变化的。

尽管如此,应当指出的是,主导因素的存在决定着一个帝国的个体差异,使人们能够更好地理解帝国衰败的原因。蒙古帝国是军事实力的象征,不列颠王国代表着金融和经济实力,而哈布斯堡王朝则是政治和外交的产物。显然,主导因素的丧失或者迅速削弱将导致帝国的分崩离析。最终,研究人员放弃了对专制制度进行统一分类,代之以不同的分类标准,或者引进帝国的一体化概念,或者借鉴帝国的管理风格,这些要素使一个帝国同其他帝国区别开来,并且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表现各异[8]。

相对于专制制度的静态模式,研究人员提出了动态模式的概念,即在农业革命和近现代改革背景下审视专制制度。这一观点最初由法国历史学家阿·德·托克维尔提出,他认为,本质上而言,革命是由专制制度发起、但尚未完成的改革纲领的延续[9]。从这个角度出发,统一的专制制度框架内核心问题是大土地所有者特权阶层与构成专制制度基础的官僚之间的冲突——从在改革过程中达成社会力量平衡的君主专制,到不善于进行结构改革,而最终被革命所推翻的单一农奴制度[10]。

运用历史上国家学派或者法律学派的观点分析俄国国家体制历史传统的特性具有现实意义。这些学派在制定实现国家现代化和欧化的社会改革战略时,完整地解释了俄国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特点、等级制度的形成以及政权和官僚体制的作用。在确定俄国历史发展过程中社会与国家关系的特殊类型的同时,国家学派的理论家们(Б.Н.契切林、С.М.索罗维约夫、К.Д.卡维林、А.Д.格拉托夫斯基、В.И.谢尔盖耶维奇)强调了国家在等级制度形成过程中起到的主导作用,把近代专制制度的建立同在民族国家竞争日趋激烈的条件下,社会阶层与政权关系(首先指的是贵族)的变化联系在一起。通过这些分析,形成了彼得一世时期以前的服役国家的特殊观点,以及通过近代国家改革所产生的变型——受国家奴役和摆脱国家控制,而且专制制度在传统社会发展过程中,总体上扮演积极的角色[11]。这一观点具有解释功能,在国际史学界对俄国专制制度的研究上不可或缺[12]。

三、专制制度的法律体系和社会功能

任何一个民族国家只要遵循三个最重要的条件都可能稳定地存在下去:第一,建立统一的法律空间(取消内部关税,商品和服务自由流动,实行统一的法律规范和司法实践,取消等级和封建制约)。特别是必须克服法律规章的地区差别(这在奥地利表现得尤为突出,在俄国也是如此——在波罗的海国家、波兰、芬兰等地实施特殊的法律政策,针对流浪的异族人群制定特别的法规);第二,克服法律二元制(废除农奴制后特权阶层和非特权阶层的公民权利逐渐接近),包括通过司法实践途径;第三,公民权趋同(首先是国民权,然后是公民权)。

第一项任务通过18—20世纪的专制国家通过编纂法律完成。正是在这个时期编制统一的民族法典成为一项重要的政治议题[13]。通过对俄国、普鲁士、奥地利、中东欧其他国家的法律进行比较,可以发现一系列具有原则性共性的重要立法。将重大的立法提议视同借助于法律政治改革社会关系道路上的里程碑。18世纪专制制度鼎盛时期的立法工作可以划分为几个基本阶段。即法律编纂活动初期(1700、1714和1721年彼得一世时期的法典编纂委员会,1709年奥地利的法典委员会和1713年普鲁士的法典委员会);18世纪中叶法律编纂活跃期(18世纪50—60年代伊丽莎白和叶卡捷琳娜二世时期的法典委员会,1747年普鲁士的法典委员会和1753-1755年奥地利的法典委员会);适逢法国大革命后期的第三阶段(1794年普鲁士的地方自治法典,1811年奥地利的民法典,以及俄国亚历山大二世执政初期的法律草案)。在这个背景条件下,俄国专制制度的法典编纂活动是对有目的地运用立法、法律政治实现社会关系变革和现代化的尝试。制定法律的动机(实现法律著作系统化,利用社会关系的变革使法律制度合理化)、立法的条件(都是在实行专制制度的国家)、立法的方法(建立官僚性质的委员会)极其相似。这些并不完善的立法活动所产生的后果原则上也是相近的,这是因为统治阶级力图使西欧的法律适用到东欧国家的社会等级结构。对俄国专制制度下的编纂委员会而言完全如此,尤其是在协调统治阶级的占有权方面[14]。

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法律编纂工作存在着相平行现象。这一时期俄国法典草案的起草者面临着一项并不轻松的任务——协调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立场:新旧法律之间、编纂的法律和已有先例的法律之间、成文法律和习惯法之间的关系——无论是彼此之间,还是同立法,首先是民法(法律汇编)和司法实践之间的关系(参政院上诉司的决定和司法解释)。

统一法律的另一个方面是克服法律二元制,即存在公认的双重法律体系。改革后俄国(其他大国也是如此,如奥匈帝国、德国)法律制度的特点是存在法律二元制。这意味着改革后的俄国存在着双重的法律体系——现行法律(很大程度上因袭借鉴西方的法律)和在现行法律当中仅有部分体现、但尚不构成国家大多数人口法律自我意识现实基础的习惯法(主要是不成文的农民法律规范,或者是具有地区特点的规章制度)[15]。因此,统一民法成为19世纪下半叶至20世纪初改革后俄国所面临的核心问题之一。在此基础上(对比两种类型的法律),可以揭示新旧法律之间的冲突,解释现行法律(民法汇编)关于土地所有权合法性引发危机的原因和危机指数。那个时期,法学界和政治家们关注的核心问题是与国家法律制度现代化、俄国土地权利传统规章的合理化和与现代化相关的克服法律二元制所进行的尝试。这在俄国民法典草案的内容里有所体现。人们特别关注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运用法律调整土地所有权的传统规范,以及土地所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的过渡形式[16]。该问题的提出使人们可以从崭新的角度解释当时的学术争论,包括运用罗马法和西方法律标准来表达改革后俄国土地关系的复杂现实。克服法律二元制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实现:以一种合法形式(和相应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实践)逐渐替代另一种合法形式(通过制定统一的法律和司法实践);彼此之间达成妥协(通过立法调整历史上形成的所有制模式);在法律的或者是非法律的即所谓的自上而下的革命的基础上实现社会制度的快速现代化(这很大程度上是专制制度的本质属性)。

统一法律的第三条途径是向新增人口推广民法。在比较背景下,近代社会冲突的实质是从国民向公民的过渡。1917年2月革命前,俄国存在着国民的法律概念。这个概念明确了国家和个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表明个人对国家权力和义务的统一。概念包含了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集合——在国界内居住,在境内外受保护的权力,在境内外遵守国家法律的义务,不从事危害国家的行为。国家政权对国民的优先权利表现在自由加入他国国籍(在19世纪的欧洲国家很常见的情况)在俄国不被承认。因此,从国民向公民过渡在这里并非形式上的东西:它会引发一系列重大的社会后果,与通过承认个人权利(人身和财产不可侵犯、自由迁移、思想和信仰自由、集会和结社的权力、向最高权力机关请愿的权力)改变国家的政治制度直接相关[17]。国民和公民构成[不同政治制度下即君主专制(独裁国家)或法治国家]之中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从国民向公民过渡的历史进程与近代民族国家的发展有关:广义上讲,从中央集权国家的形成到帝国的衰落(某种意义上讲,直到今天在一些国家民众的历史记忆里依然难以割舍大国的归属感)。

从这个意义上讲,专制制度意识形态和实践的演变是一个独立的参考因素。两个观点构成专制制度学说的基础——主权和君主制,构成主权在君的概念(区别于民主国家的主权在民)。对西方专制制度理论研究作出卓越贡献的有T.霍布斯、博登、С.普芬道夫,以及自由主义批判家洛克、孟德斯鸠、卢梭。普罗克波维奇的文集《君主权力的真理》非常全面地阐述了俄国的君主专制(或者是绝对的主权在君)理论。这一理论在1716年的军事条令中得到巩固,并一直保留到君主专制制度终结。法律规定:“沙皇陛下是大权独揽的君主,诸事专断。他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力量,像一位至忠于基督教的君王,凭着自己的权力和圣明统治国家和疆土”。1906年新的国家基本法律汇编用以下字句表述了君主专制的实质:“最高权力属于全俄帝王。全体臣民不仅是因为恐惧,而且出于良心而服从其统治,他就是全能的上帝”。因此,综合考虑俄国专制制度产生、合法化以及演变的重要历史特殊性,我们应当承认它是历史上各种形式不一的专制制度之一。

四、比较背景下俄国专制制度的演变

我们注意到,中、东欧庞大帝国的发展阶段具有相同之处:初级阶段——建立专制制度;发展阶段——实行开明专制制度;18—19世纪之交——法国大革命后开始改革;19世纪下半叶的自由主义改革阶段,20世纪开始到被推翻为止的二元君主制。在比较历史研究的背景下探讨俄国专制制度的建立:同以往的国家体制进行比较,在今后发展的背景下进行比较,与其他国家的一定发展阶段进行比较。

近代为实现合理化统治带来了根本变化。这一时期由于经济、地理、技术和文化发展突飞猛进,世界越来越趋于统一的文明,发展以及合理化速度的滞后威胁着国家的主权。这种条件下,先进国家制度的组织形式成为人民所希冀的改革的参考模式。在此基础上必须探求实现赶超发展和现代化之路。合理化进程的所有形态——加速发展、国家统治制度的激进改革和欧化——在俄国专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都得到了充分体现——18世纪前25年彼得一世改革,以及之后进行的所有重大改革。彼得一世的行政改革措施包括建立国家机构新的管理体系,参照瑞典模式,1717年成立枢密院和各院,取代传统的管理机构大贵族杜马和衙门;改变行政疆域管理结构和原则(省改革)。作为行政机构,俄国的各院(后改成部)隶属于枢密院,其特点是重大事务由若干名成员投票表决,以多数票形式决定。改革的结果是建立起新的统治阶层和合理的官僚机构,1722年1月颁布的“官秩表”法令,规定了各级官员的地位。通过比较分析表明,彼得一世的行政改革适应了实现国家赶超发展和现代化的任务,首开了近代类似系统化改革的先例,其相关措施在后来的普鲁士、奥地利、丹麦、土耳其、埃及、日本以及近现代其他发展中国家一再出现[18]。

开明专制制度是近代专制制度的重要历史变型,它与启蒙思想的传播和18世纪欧洲国家的君主将这些思想应用到国内政策的尝试密切相关,被当代学术界称为迈向法治国家的重要一步。开明专制制度标志着国家致力于通过法律和行政改革、官僚机构积极干预社会生活来实现传统等级社会的现代化。达到这一目的的方式是制定规范社会关系的章程条例,借助于法律强化社会关系的调整(表现为编纂民法,使其统一和合理化所进行的尝试)。这种模式又被称为警察国家,生活的方方面面都有着严格的法律和行政规定,但最高权力机构并不受法律的制约。通常认为,开明专制制度时代从1740年腓特烈二世登基开始,到1789年法国大革命结束。最著名的代表人物有普鲁士的腓特烈二世、奥地利的约瑟夫二世和俄国的叶卡捷琳娜二世[19]。当代史学对开明专制制度有着更加宽泛的解释,把这种想象扩展到整个18世纪和19世纪初(亚历山大一世执政初期的自由主义改革纲领和М.斯佩兰斯基的改革活动)。开明专制制度(区别于以往君主专制制度)思想的关键因素是依靠基本法律,制约统治者的独断专行[19]。从这个意义上讲,这种政权组织形式是向建立法治国家迈出的重要一步。实行开明专制制度政策的后果之一,是形成了以解决社会现代化和欧化任务为己任的贵族知识分子精英阶层[20]。

19世纪初,尤其是19世纪下半叶法律调节社会的趋势加强,这一趋势在亚历山大二世时期达到顶峰,亚历山大二世因其实行的大改革而被载入史册[21]。他对俄国社会生活各方面进行激进改革。1861年2月19日的农民改革使农民摆脱了农奴制的束缚,得到了自己的份地。根据1864年1月1日自治法令实行自治改革,允许省、县的各等级通过选举产生的代表管理地方经济事务(税收、修路、教育、卫生等)。1870年的城市条例制定了由全体市民参与的城市自治法规。1864年11月20日通过的司法章程规定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相分离,司法审判独立,实行公开的、辩论式的审判程序,任用由等级选举产生的优秀法官和律师。1874年的兵役法规定所有人口一律平等服兵役,只能根据个人受教育的程度确定是否允许缩短服役期。根据新的章程,大学通过教授委员会及其选举产生的校长实行自治管理。成立了专门的高级女子学校,讲授大学课程。根据1865年法令,取消了对出版业的书刊检查制度,使其得到较大的自由空间,报刊业红火一时。

这些改革措施推动了广泛的社会运动,通过发展地方自治和在国家事务中为地方自治机构提供代表席位,从而实现社会的民主化。科学的研究、细致的法律筹备和有计划的实施是这次大改革的主要特点[22]。俄国历史上,这是仅有的一次在维持社会和谐与保证法律传承性条件下所实施的成功的社会改革。从这个意义上说,对这次改革经验进行分析具有长远的意义,对所有过渡型社会都具有现实性。俄国的改革总能看到沿袭罗马法和欧洲法律的痕迹,农业[23]和政治改革[24]方案的提出就是明显的例证。

但始于1905年10月17日法令的专制制度向建立法治国家的转型(立宪君主制)并不彻底。俄国1905年后所确立的立宪君主制更多的时候会令人联想起德国的基本理念——君主制原则。俄国和德国(韦伯、О.欣德采)[25]的研究人员都曾对此予以关注。人们在法律和政治类著作中(В.М.盖森、С.А.科特利亚列夫斯基、Ф.Ф.科科什金、Н.И.拉扎列夫斯基、П.Н.米留可夫、С.А.穆罗姆采夫)展开讨论,在何种程度上专制制度能够成为受制约的君主制和发展趋势如何。对一部分研究人员而言,基本法规定的对专制政权的制约标志着向二元立宪君主制的转变;而另一部分研究者则认为这更像是一种虚假的立宪制[26]。专制制度的自由主义反对派坚持捍卫二元立宪君主制理想,而专制政府的统治者则指望着能使君主获得对议会不受制约的优先权利的君主立宪制模式。更重要的是,在转型条件下政治制度的实践,政治制度可能使已经宣布的东西得不到稳定的法律保障或者毫无保障而言。

其结果是在立宪君主制一种统治情形下,掩盖了各种各样的政治制度,这些政治制度的社会环境、政治法律形式和最终的历史命运截然不同。与西欧、中欧的议会制、二元君主制一样,这种类型揭示了一种特殊的制度形式——君主立宪制。19世纪末到20世纪初,这种制度在东欧(德国、奥匈帝国、俄国)乃至亚洲地区(首先是明治时期的日本)得到了发展。称谓体现了这一制度的原则性特点——这是君主立宪制(区别于立宪君主制)。其主要特征是钦赐宪法;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远未确立彻底的三权分立;政府不对议会负责(君主完全监督政府工作);君主完全控制军队和强力部门;君主拥有广泛的立法权限,紧急状态情况下可以实行专制(这时议会本身的存在问题都会引发争论)。客观上,这种制度更类似于早期宣称的三权分立制度(建立二元君主制的重要进步)向事实上的君主专制的转变,最终发展到独裁统治[27]。因此,这种制度与所谓的虚假立宪制完全吻合。在过渡时期,保持君主制本身的合法性是维护制度稳定的最重要因素(是制度,而非皇权的代表者)。当时,这一合法性无疑比代表机构的合法性更重要,这也恰恰解释了在国家杜马与专制制度发生冲突时俄国民众对杜马的极其脆弱的支持。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确定专制制度国家政策目的(实现法律现代化)和结果的一致性(改革的不彻底性)。

五、现代化:改革与官僚制度

官僚化管理是现代化与改革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众所周知,与传统的封建君主制相比较,专制制度是一种崭新的政治制度,与世界历史上传统的政权和管理组织形式相对立。改革中所表现出来的管理合理化进程涵盖了生活的各个方面——经济、社会关系、政治以及文化领域,在国家管理层面上表现得尤为明显——国家行政机器、统治阶级、官僚制度的重构。由此,俄国历史发展进程中的改革与反改革、所提出的社会改革模式越来越为人们所理解[28]。

俄国历史上有三种实现社会关系现代化的改革模式(及其意识形态基础)。第一种是赶超式的发展,主要通过对国家行政机器的调整,追求迅速达到战略目的。在社会民众意识里,俄国在世界政治体系中的地位被定型为军事强国,因此,这种现代化方案更多的是在军事领域内取得成效。典型的例子是彼得一世改革,短时间内建立起国家的工业体系、税收制度、教育、陆军和海军。一系列历史条件促成了这种改革模式的选择——社会羸弱、未能实现等级代表制度平衡的国家政权威信受到削弱、官僚管理制度发达[29]。实施这种迅猛的改革,国家最大限度地集中了社会资源,对原有的社会监督机制改头换面。这导致政权与民众的分离,由此形成反对改革的巨大潜在势力。尤其是通过这种方式实现现代化,压制了社会自我调节的民主基础,长期看可能会产生相反的结果。

第二种现代化的模式是19世纪60年代进行的改革,这些改革依靠更广泛的社会阶层的支持,他们已经清楚地意识到改革的必要性。这种模式的特点是以法律的形式宣布进行根本的社会变革,使所有的社会阶层加入到改革的进程当中,让全体社会成员参与旨在建立公民社会和法制国家的改革。废除农奴制,实行地方自治,在司法、教育、出版业进行的民主改革成为渐进实现社会关系合理化、欧化、摆脱传统制度束缚的现实基础。

第三种模式与广泛的社会运动有关。社会运动引发了建立公民社会和法制国家的改革。从这个角度出发,通过对19世纪末20世纪初俄国自由主义和立宪制进行分析,表明社会运动形成于特定的更加广泛的社会体系框架下,而且是这一社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稳定因素。俄国自由主义和立宪制的政治哲学是解释这个过程的理论范式,仍未失去其存在的意义。该理论的主要观点是论证通过国家有目的实施激进的社会经济政治改革,而非革命的途径摆脱重大社会冲突的可能性;在保留政权传承性和统治合法性的条件下,探讨由集权统治向现代多元民主制度过渡的模式;在加速实现政治现代化的背景下,确立立宪制的理论基础、发展战略及战术方针[30]。同西欧国家相比,俄国形势的特点是社会的无组织性与强力国家的结合,其中隐含着深刻的危机,同时也包括摆脱危机的制度机制,就是国家已经意识到进行社会变革是自己的历史使命。

在世界现代化进程背景下,俄国改革和意识形态与同期东欧、亚洲国家——俾斯麦领导下的德国、1867年“妥协时期”的奥地利、奥斯曼帝国、日本的明治维新和中国的“百日维新”——改革的相近之处引人关注。研究人员早已经注意到,19世纪60年代,俄国改革的机制及伴随而来的社会思想冲突与土耳其的仁政改革和日本的明治改革存在诸多相同之处:统治精英在现代化改革过程中遇到传统文化残余的抵制,因而不得不考虑强大的保守反对势力的利益。

正如俄罗斯政治法律著作中指出的那样,官僚制度的发展过程与现代多民族国家的形成密切相关,并反映出多民族国家建立的特点。这个时期的俄国分为以下几个阶段:服役国家体制下衙门官僚制度的演变[31];18世纪专制制度建立和国家体制改革时期合理化官僚制度原则的提出[32];同18—19世纪建立公民社会的尝试和进行自由主义改革运动相关的近代特殊社会阶层——官僚集团的发展[33];20世纪初立宪时期与限制专制制度相关的俄国官僚制度的最终形成阶段[34]。

18世纪尤其是19世纪,在社会与国家发生冲突时期,官僚们成为最重要的因素,他们的立场会最终决定是实施自由主义改革还是反对改革。开明官僚在1861年大改革的准备和实施过程中,以及后来1881年亚历山大二世遇刺身亡后,保守官僚在放弃改革进程中发挥了关键作用。在主要的政治活动家——从彼得一世到亚历山大二世以及重要的改革倡导者——М.М.斯佩兰斯基、П.Д.基谢廖夫、П.А.瓦鲁耶夫、Я.И.罗斯托夫采夫、Н.А.米留金、М.Т.洛里斯·梅利科夫、С.Ю.维特、П.A.斯托雷平的思想和文集中清楚地体现了国家和官僚制度的特殊作用。这些改革的目的在于实现官僚制度向构建公民社会合理化制度的转变[35]。

官僚不仅是改革的发起者,同时又是导致改革失衡的主要因素,因此,必须对行政机构本身进行改革。合理化的行政制度(以法规为标准,而非依靠个人的偏好)观点是19世纪俄国自由主义行政改革方案的重要建设性因素。这个观点包括重新审视官僚在政治体制(克服权利与所有权、高层行政机构与宫廷以及大土地所有者特权阶层的紧密联系)中的总体地位;扩大社会监督(包括在地方自治基础上);通过法律途径调整官员的升迁;一方面扩大官员的独立性,另一方面,强调其应承担的责任。

六、专制帝国衰败的原因

我们可以总结20世纪初专制帝国发生危机以致衰败的原因。为了阐述问题,首先来了解一下社会一体化冲突的两种社会学模式:即英国社会学家斯宾塞和法国社会学家涂尔干提出的机械模式和有机模式。机械一体化的典型特征是依靠建立在严格的垂直权利体系之上的高度中央集权、军队、警察和官僚制度维持稳定;而有机一体化是通过众多社会等级的相互作用(交叉影响)来实现稳定。此时,个体融入各种各样的社会关系、角色和地位的网络之中。机械一体化表面上看很稳固,实际上完全是一种假象。有机一体化则由于适应外部环境的灵活多变而更加稳固。如果运用这种理论方法来分析欧洲帝国(特征是有机类型,而非机械类型的一体化),可以发现,不能适应迅速变化的发展条件(这些国家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发生革命的情况下消亡)是这些帝国发生危机和分崩离析的根本原因。同等程度下,德国、奥匈帝国和俄国都没能实现从一种一体化类型向另一种类型的和平过渡:在三个国家中,民族主义都成为社会发展新的主导因素(至今民族主义仍旧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且不取决于政治组织形式)。帝国衰落的另一个因素是在向民主过渡条件下君主的合法性受到侵蚀。第三是外部因素的影响(战争和受外来影响导致国家解体)。因此,专制帝国的没落具有系统性特点。一些帝国灭亡了,接替它的是民主政府[36]。

七、专制国家体制的历史意义

专制制度作为民族国家建立和发展的一种形式,是欧洲社会政治和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这一问题的实践意义在于揭示成为一体化进程基础和突出现象的大国兴衰经验。我们发现,它们不仅促进了现代民族国家的形成,而且力图维持一定程度的社会和谐,同时也未关闭通向开明法律和政治之路。

总结一下专制帝国的正面经验:能够维系庞大多民族国家长期存在的政权(社会仲裁)的超国家性;社会政治稳定,这种稳定有时在现代民主国家都显不足;解决冲突的特殊机制(将合法运用国家暴力机器同寻求社会和谐相结合);对官僚制度进行改革,专制制度向建立公民社会和法制国家的积极发展态势;君主制国家对世界文化发展作出的重要贡献(与贵族精英的高雅文化需求、慈善活动水平、特权阶层的精神自由程度相关)。

专制制度的社会功能表现在——政权的团结、统一的法律体系、边界(国家在维持生存的自然斗争条件下获得的)得到扩大和巩固、积极保持公民的稳定发展。对立法倡议(法律编纂)以及系统化行政改革的分析表明,其目的都是为了保障合法、合理的统治。根据民族自我意识水平、从传统社会(封建社会或者等级社会)向公民社会(民主或者大众社会)过渡时期社会力量的分布、专制制度固有的行政——法律调节机制(警察国家)、官僚机器的结构和职能、为实现公共福祉无限皇权所奉行的思想意识形态来划分专制制度。这些方法没有排除,而是相互补充了专制制度在由等级社会向公民社会过渡过程中的地位。原则上上述标准是所有专制制度国家固有的,在不同的民族专制国家表现各异。具体来讲,帝国的存续时间与欧洲最大王朝——波旁王朝、哈布斯堡王朝、罗曼诺夫王朝和霍亨索伦王朝的执政期有关。对大国进行的比较分析表明这些国家发展的基础、阶段和形式存在着共同之处,揭示了这些国家发生危机的共性。

欧化是近代(区别于前、后阶段)专制制度发展的共同目标。向公民社会和法制国家迈进是精英们重要的、有意识的目的活动(不包括君主独裁时期)。这决定了借鉴欧洲和罗马法律的典型发展趋势。抛弃对宗教的非容忍性是这一过程的另一个方面。需要强调指出统治阶级和精英集团的世界主义特点(国际通婚、旅游、学习外语、阅读书籍)。

与帝国灭亡带来的社会灾难和随之而来的革命运动对社会文明基础的破坏相比,专制帝国的积极意义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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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视角下的俄罗斯专制制度_君主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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