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对立和统一,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论文,对立论文,市民论文,政治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分类号〕B0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281 (2000)03—0008—06
一
“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是近现代一个社会矛盾的两个方面,但对于它们的论述却早就存在,在西方,一直可追溯到古希腊的亚里士多德。18世纪法国思想家用“政治社会”指称国家的政治和法律关系。用“市民社会”指称人们(特别是当时的第三等级)在社会生活中的经济关系和财产关系。在“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关系上,它们大体上继承并发挥了洛克关于个人和社团对国家的独立性的自由主义观点,强调“市民社会”高于或者外于“政治社会”。黑格尔对“市民社会”作了另一种解释,把它界定为“各个成员作为独立的单个人的联合”,是“为了达到他们的个别和共同的利益而形成的一种外在组合”。[1] 他与洛克及18世纪法国思想家相反,他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原则和基础,不仅可以而且应当支配“市民社会”。同时他也反对脱离国家孤立地来研究“市民社会”,为此他甚至把法院和警察等也列入“市民社会”的范围。洛克及18世纪法国思想家和黑格尔对“市民社会”的解释成了后来的西方“市民社会”理论的主要来源。
马克思在批判地继承17、18世纪英法思想家及黑格尔学说的基础上,对“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含义作了更为详尽和准确的解释。他最早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使用“市民社会”概念,并把它归为在摆脱封建伦理、宗教和政治等方面种种束缚的基础上形成起来的、以独立自主地追求经济利益为目标的各种社会关系的领域。马克思认为,在18世纪以前,在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中,是不存在市民社会的(尽管“市民社会”业已孕育其中)。在中世纪只存在单一的、封建的政治社会生活。他说:“中世纪的各等级的全部存在就是政治的存在,它的存在就是国家的存在。”[2]只是到了18 世纪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中世纪的政治统治,才出现市民社会。他说:“‘市民社会’这一用语是在18世纪产生的,当时的财产关系已经摆脱了古代的和中世纪的共同体。”[3]“只有法国革命才完成了从政治等级到社会等级的转变过程, 或者说,使市民社会的等级差别完全变成了社会差别,即没有政治意义的私人生活的差别。这样,就完成了政治社会同市民社会分离的过程。”[2]这就是说, 资产阶级革命在推翻了中世纪单一封建政治社会(政治国家)生活的同时,发生了市民社会从原有的只是单一的封建政治社会生活中的分离,正是这一分离才确认了市民社会的存在,并出现了后来的社会生活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矛盾的对立统一。
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和《〈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还说:“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这个‘市民社会是全部历史的真正发源地和舞台。”[3] 市民社会这一名称“始终标志着直接从生产力和交往中发展起来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在一切时代都构成国家的基础以及任何其他的观念的上层建筑的基础。”[3] “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黑格尔按照18世纪的英国人和法国人的先例,称之为‘市民社会’,而对‘市民社会’的解剖,应当到政治经济学中去寻求。”[4]在此, 他既不是像黑格尔那样把“市民社会”看作精神发展的一个阶段,也不是把它仅仅看作是“政治国家”的对应物,而是把它看作全部政治和思想上层建筑的基础,并把它归结为“物质的生产关系的总和”,从而赋予了“市民社会”概念同以往任何思想家都不同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含义和解释。
商品市场经济的出现并逐步取代封建自然经济,是市民社会产生并最终从单一中世纪封建政治社会中分离出来,形成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对立统一的前提和条件。自欧洲中世纪以来,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扩大和商品交换的发展,在欧洲封建城市中,逐渐出现了一批能在商品经济体制下独立自由地进行生产和交换的个人,尽管这些人在欧洲封建社会中,政治上依然没有权利,经济上也还不同程度地受到封建统治者的盘剥,但他们大都摆脱了对封建主阶级的人身依附关系,成了城市中的“自由民”,即所谓的“市民等级”(在当时的法国被称为“第三等级”)。这个“市民等级”便是后来的“市民社会”的最早萌芽和雏形。从15、16世纪开始,欧洲封建社会进入末期,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市民等级”发生了分化,其中少数人(城市的土地所有者和房东、高利贷者和行会头领等)变成了资产者,大量小手工业者、小行东以及帮工、学徒等沦落为无产者。正像《共产党宣言》中所说:“从中世纪的农奴中产生了初期的城市的自由民;从这个市民等级中间发展出最初的资产阶级分子。”[2] 它为资本主义社会两大对抗阶级——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形成和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生提供了前提和基础。然而不管是自由民中的哪一个阶层,不管是资产者和无产者,作为自由民,他们都是作为商品生产中和交换市场上具有独立自主权的个人、阶层或阶级而存在、因而都具有“市民”或“市民社会”的性质。后来随着资产者的日益壮大,资产者联合并领导其他受压迫的社会力量发动资产阶级革命,推翻了单一的、封闭的封建政治社会(封建伦理、政治国家)的统治,并使市民社会从单一封建政治社会中分离,进而进入了完全市场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政治社会(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两极对立并存的资本主义社会。
无论是东方或者西方,国家及其相关机构(政治社会)早在商品市场经济体系形成前就已存在,然而,随着自然经济向商品市场经济的转化和过渡,它们的表现形式及职能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在现代,尽管各地区和国家的具体历史条件和文化背景不同,其与商品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国家政权形式(政体)也往往不同。譬如,有的国家采用了民主共和制,而有的采用君主立宪制,甚至有的国家仍保留着君主专制,但是,即使是后者,只有它实行和维护商品交换的市经济体制,在不同程度上满足市场经济运行所不可或缺的那些条件,也即允许存在并维护商品自由生产、自由交换和平等竞争等秩序,那么该社会也就会出现市民社会并与政治社会并存。
鉴于以上分析,所谓“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概念和含义也渐渐清晰,“政治社会”主要是指一个国家和社会的政治和思想的上层建筑,包括一个国家在特定的社会阶段所特有的政治、法律、道德、伦理、宗教等关系和思想、理论观点及其设施。所谓“市民社会”主要是指在完全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摆脱了封建的政治、伦理、道德和宗教等束缚及人身依附关系,按照市场经济原则能独立自主地进行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市民”个体所构成的各种不同类型的社会组合,它们体现着商品市场经济条件下独立自主的个人(“市民”)之间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是经济关系,特别是财产关系)。
二
资本主义的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在实质上是分离和对立的。马克思曾把人的历史发展过程概括为三大阶段:即“人的依赖关系”占支配地位的阶段;“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基础上的人的“自由个性”的阶段。[5] 这三个阶段表现为人的存在的三种主要形态。如前所述,自然经济条件下的个人无法摆脱封闭的社会关系的纽带,完全处于对他人和群体的依赖关系中,缺乏独立的人格和自主能力,个人总是直接从属于某一社会政治共同体,并大体上只能在这一政治共同体及其相应的思想意识形态(政治社会)的控制和压迫之下进行相对封闭的活动,因而它不可能有广泛的社会联系,这样,正如马克思所说:在这种狭隘的社会关系下“无论个人还是社会都不能想象会有自由而充分的发展”[5]。 而在“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阶段”即商品市场经济阶段,最主要特征之一是肯定人作为独立而自由的个人而存在。为了使商品生产和交换得以进行,作为商品所有者的个人必须摆脱各种社会限制和束缚,能独立自主地走向市场,按照自己的选择去进行竞争,追求自己的目标。在这里,独立、自由、平等、竞争、开放、理性是作为市场经济体制的个人间商品货币关系的基本原则,作为主体的人的存在方式不是群体而是个体,即个体主体。从人的存在的历史发展来说,人之作为独立的个人存在及相应的个人主体(以个体为本位)的出现是一种进步。正是由于独立的个人的不尽追求,才使人的潜力得以较充分的发挥,从而推动了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历史的进步。但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经济基础是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制,在此种条件下,每个作为独立的个人即个体主体、各个“市民”(不管是资产者还是无产者)都在尽自己的最大努力发挥自己最大的潜能去追求自己的个人利益,尤其是资产者(一小部分“市民”)为了最大限度追求资本剩余价值,往往会因其极端的自私、贪婪和欺诈而不择手段地残酷压榨、剥削无产者(“市民”中的大多数)。它使以个体为本位的个人主义走向极端。这使得该社会包括无产者在内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市民”及其相应的各种组织同资产阶级及其政治国家和思想意识形态之间出现了分离和对抗,从而出现了资本主义社会中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对立。
对此,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论犹太人问题》中作过深刻的论述,他说:“市民社会和国家彼此分离。因此,国家的公民和作为市民社会的成员的市民也是彼此分离的,因此人就不能不使自己在本质上二重化。作为一个真正的市民,他处在双重的组织中,即官僚组织(这种官僚组织是彼岸世界的,即不触及其独立活动的行政权在外表上的和形式上的规定)和社会组织即市民社会的组织之中。”[2] 处在双重组织中的“市民”个体,自己的本质发生了分裂,作为市民,“在后一种组织中,他是作为一个私人处在国家之外的,这种组织和政治国家本身没有联系。”[2]作为公民,则是另外一种情形, “他要成为真正的公民,要获得政治意义和政治效能,就应该走出自己的市民现实性的范围,摆脱这种现实性,离开这整个的组织而进入自己的个体性。”[2]这样,“在政治国家真正发达的地方,人不仅在思想中, 在意识中,而且在现实中,在生活中,都过着双重的生活,——天国的生活和尘世的生活。前一种是政治共同体中的生活,在这个共同体中,人把自己看作社会存在物;后一种是市民社会中的生活,在这个社会中,人作为私人进行活动,把别人看作工具,把自己也降为工具。”[2]
而在《论犹太人问题》中马克思则更把这一对立概括成四种表现形式:一是类生活和个人生活的对立。政治社会国家的成员表现为“个人生活和类生活,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二元性”[2], 类生活就是他的政治生活,这时的“人——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一切人——是有主权的人,是有最高权力的人。”[2]但是作为市民社会的个人, 由于物质生活利已的倾向,他又是一个“失掉自身的人,自我排斥的人,被非人的关系的势力控制的人,一句话,还不是真正的类存在物。”[2] 二是公人和私人的对立。由于资本主义社会政治解放的局限性,发生了“人分为公人和私人的这种二重化”。[2]人在政治社会里是公人, 即关心公共事物或被公共事物左右的人,在市民社会里是私人,即关心个人利益或被利已主义左右的人。三是目的和手段的对立。在理论上,“政治生活……宣布自己只是一种手段,而这种手段的目的是市民社会生活”[2];但在实践中,市民“自由这一人权一旦和政治生活发生冲突,就不是权利”[2],政治生活又成为目的。四是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对立。 政治国家和市民社会还表现为“普遍利益和个人利益的这个冲突”[2] 。政治社会注重的是普遍利益,市民社会关心的是私人利益。
从以上这些复杂的对立中,我们可以看到资本主义社会:一方面,作为社会中的每个市民个体,在政治社会中是“平等”的(表面上看),并且体现了自己的社会特质,而在市民社会中则不平等,并且丧失自己的本质;另一方面,表现个人“平等”和自身本质的政治社会又是抽象的、虚假的,而表现个人不平等和非本质的市民社会则是真实的、现实的。一方面,市民个体作为公人,在政治社会里关心公共事物和普遍利益,而这种政治生活虽是普遍的却又是不真实的,普遍利益对个人来说是虚拟的;另一方面,作为私人,在市民社会里关心个人事物和私人利益,而这种市民生活虽是狭隘的,却又是真实的,个人利益对人来说是实在的。
由上述分析,我们可确定资本主义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相分离和对立的基本特征:即马克思所说的“现代的市民社会是彻底实现了个人主义原则,个人的生存是最终目的;活动、劳动、内容等等不过是手段而已。”[2]“实际需要、利已主义就是市民社会的原则。”[2]
三
资本主义社会带来了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的分裂,产生了人作为公民和作为私人的矛盾和对立,它是马克思所说的“政治解放”所能带来的以及所能达到的必然结果,也即以法国大革命为标志的资产阶级革命所带来的必然结果。那么能否消除以及在怎样的情况下采取什么手段,才能消除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公人和私人的分离、矛盾和对立,并进而达到它们两者的统一呢?马克思在《论犹太人问题》中说:“只有当现实的个人同时也是抽象的公民,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2]在这里马克思所指的“人类解放”, 就是分裂为二的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重新合二为一,分裂为二的人(公人和私人)也重新合二为一,这两个合二为一的实质就是消除一个社会中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公人和私人及人的私人存在即个体存在和类存在即社会存在的分离、矛盾和对立,并达到它们的和谐和统一。
这一分离和对立的消除取决于两个方面的改造,一是对人作为资本主义市民社会和私人所引发出人自身的利已主义、个人主义倾向的改造。这一改造的根本途径,是消灭财富集中少数人,而大多数人处于贫困甚至一无所有的两极分化现象,使每个人都具有保障自己生存、活动,享受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从而相互联合起来进行集体创造性的活动。二是对由人的集体参与而形成的政治国家(政治社会)的改造,这一改造的根本途径就是要消除少数人(资产者)垄断政治并藉此对大多数人(无产者及其它劳动人民)进行政治、思想和文化上的压迫和统治的情形,并像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提出的,实现以真实的(而不是虚伪的)真正平等的普选权为基本内容的民主制度,以消除资本主义社会、国家和集体对大多数人权利的侵蚀、压抑和限制,使人的集体、国家和社会成为维护人的创造性活动的联合组织,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能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这两个方面的改造完成,人类社会就能从分裂的社会(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和分裂的个人(公人和私人)中解放出来。
由此出发,未来社会即达到“人类解放”的社会中的个人就有了崭新的意义。未来社会中的个人,是摆脱了人的依赖性和物的依赖性等等外部局限和限制而全面、自由发展具有“自由个性”的人,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称这种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人“以一种全面的方式,也就是说,作为一个完整的人,占有自己的全面的本质。”[6] 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提出实现这一目标取决于人的活动在两个方面达到相当的发展高度,即“生产力的普遍发展和与此有关的世界交往的普遍发展。”[3] 这两个普遍发展的实现也就是人的全面而自由发展的实现,是对人“自己的全面本质”的真正占有,这个人所占有的“自己的全面的本质”,绝不是资本主义市民社会中只囿于个人利益的单个人的利已性,也不是以往政治社会中与个人利益无关的甚至对立的、虚拟主权的抽象性,而是个人政治社会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公人和私人、个人和社会和谐统一从而使人获得全面而自由发展的“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个“人的社会性本质”扬弃了市民社会和政治社会的分裂和对立,使人类成为由“世界历史的真正普遍的个人”[2] 所组成的人类,即马克思所说的“社会化的人类”[2]。
现在我国正处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过程中,在经济上由单一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是实现这一过程的主要手段。这一转向发生于社会主义社会内部,因此它不同于西方国家由封建的自然经济转向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但是,尽管中国转向市场经济在社会性质上不同于西方国家,它同样伴随着“市民社会”的形成和发展。而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其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功能及其关系与资本主义社会截然不同。因为在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我们既能通过改革各级党政机关的机制,加强国家(政治社会)自上而下的指导和宏观调控作用,又能通过调整企业及各种人民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市民社会)的职能,发挥它自下而上的推动作用,并通过对个人的独立自主性的肯定而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能动性。这两方面的统一,也就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社会与市民社会的统一,是达到社会主义现代化目标的根本保证。
正因为中国的现代化目标以及为达到这一目标而实现的市场经济体制是社会主义性质,因此它能够在各方面超越与西方资本主义现代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相关的种种局限性。例如,中国的市场经济是在社会主义国家的指导下进行的,国家可以通过宏观手段来最大限度地限制和缩小市场竞争中通常必然出现的自发性和破坏性。又如,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不仅可以有效而有序地调整政府等国家机构内部的关系,而且也可以调整它们与企业及其它各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之间的关系,从而使社会各方面的发展处于既活跃又和谐的状态之中。换言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治国家”(“政治社会”)和“市民社会”都可以充分发挥其积极职能,而两者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必然存在的那种分离和对抗却被消除了。
当然理论上的可行性分析并不能代替实践中的有效性实施。由于我国实行市场经济的时间尚短,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体系及机制正处在形成和发展过程之中而远未成熟,尤其是在我们刚刚过去的长期采取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年代,由于未能认真、科学地研究党政机构及其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特别是群众的性质和作用,正确处理党政机构和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致使有时对社会组织及群众放任自流,以至出现文化大革命那样“大民主”等无政府状态,而有时又忽视甚至害怕这些社会组织及其群众的作用,因而许多本来可以而且应当由它们(他们)去完成的事则不得不由党政机构来包揽。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还远未成熟的时期,如何正确面对和消除过去计划经济体制留给我们在这方面的“后遗症”,正确处理好各级党政机构(政治社会)和各种社会组织、团体和其群众(市民社会)的关系,并真正朝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所应实现的“小政府、大社会”即“小政治社会、大市民社会”的正确方向迈进,我们确实任重而道远。
〔收稿日期〕2000—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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