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候变化正义经济学的批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正义论文,经济学论文,气候变化论文,批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08;P46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4)03-0115-14 埃里克·波斯纳和大卫·韦斯巴赫①严肃探讨了气候变化带来的威胁。他们在《气候变化正义》一书中提出的政策建议值得人们关注。②他们既使用了传统的福利经济学分析框架,也使用了非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尽管非经济学的分析视角弱化了他们的研究结论。尽管,他们正确地意识到过高的伦理要求会使得限制温室气体的国际协议受到阻碍,然而,他们的分析却使得气候变化正义在气候变化政策中显得过于无足轻重。③发达国家确实对当前的气候变化问题负有特殊责任,发达国家应该自愿做如下事:为了保护后代人和全球的穷人,应该对碳排放施加更加严格的限制;应该同意帮助穷国建立它们自己的适应措施和减缓措施。 《气候变化正义》一书没有受到关注这一主题的读者的友好回应。一篇尖锐的评论文章以《怎样可以无需考虑气候变化正义》作为题名予以回应。④另外一篇评论文章指出,“在波斯纳和维斯巴赫的《气候变化正义》一书中很难看到正义。”⑤此外,也有人对这本书的作者在对待现有的气候变化正义研究成果时表现出的敷衍且漫不经心的态度而感到失望。⑥ 《气候变化正义》一书之所以引起敌意是因为它的行文风格和实质内容。这本书节奏明快,它经常以较为鲁莽的方式阐述对立的观点。这本书依据很多人所反对的哲学视角(福利主义)来构思。这本书同时理所当然地认为将一个充满争议的经济方法用于社会政策时具有正当性,经济方法适用于社会政策时往往借助成本收益分析这一工具,成本收益分析认为我们应该对人的生命赋予以美元计量的货币价值。简言之,《气候变化正义》这本书引起敌意不足为奇。 然而,如果仅仅因为这一点便将《气候变化正义》视为芝加哥学派成本收益分析的另一个代表作那就错了。这本书不单单是传统经济分析法的另一个俗套的例子。这本书所提出的诸多非常重大的实用主义观点和伦理学观点可能会让对芝加哥法经济学抱有陈旧观点的读者感到吃惊。正如本书作者所言,他们的观点之所以非同一般,在于他们“赞成气候变化协议,因为气候变化协议会帮助穷国的穷人”(他们也同时赞成财富从富人向穷人进行再分配),但是他们与此同时“反对这种主张,即有关正义的直觉应该在气候变化协议的制定中扮演重要角色”。(p.5)那些认为公平问题在气候变化政策中非常重要的气候变化正义的倡导者理所当然被《气候变化正义》的作者认为是错误的。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伦理主张所持有的反对立场,看似使气候变化正义倡导者对他们的敌意正当化。但是,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并未完全主张我们应该忽视气候变化问题,应该忽视全世界的穷人和后代人的利益。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毫不犹豫地宣称,“气候变化已成为全球当下所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p.1)人类正导致重大的气候变化己“不容置疑,”(p.16)全球无法达成国际气候变化协议将“对全人类特别是穷人的福利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风险。”⑦鉴于美国政治话语的现状,对这些想法提供支持不能视为理所当然。 此外,波斯纳和韦斯巴赫的有些主张与他们的批评者保持一致。波斯纳和韦斯巴赫认同气候变化正义倡导者的如下观点:“每个人的道德价值超越时空界限,”(p.169)“仅仅借助包含贴现率的成本收益分析来做出决策会给后代人带来非常严重的非正义后果”。(p.159)他们也极力赞成财富从富国的富人向穷国的穷人进行再分配,而且应该比现在的已颇为严格的再分配力度应该更大一些。(p.190)最后,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坚信一国拒绝参加气候变化国际协定是不道德的,因为这样的国家享受搭便车的好处,却让其他国家作出牺牲来消除全人类面临的一个威胁。(p.182) 尽管《气候变化正义》和气候变化正义倡导者之间有上述共同之处,但两者之间存在巨大的鸿沟。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如下主张提出批评:发达国家应该承担更大的责任,要么因为它们比较富有(分配正义),要么因为气候变化主要由它们过去的碳排放所导致(补偿正义)。(pp.72,100)他们同时质疑如下主张:应该强化气候变化规制因为我们对后代人负有道德义务。(p.145) 这篇评论文章接下来的三个部分将批评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道德问题所做的分析。第一部分评估他们对财富分配问题所做的分析。他们赞成在改善贫困国家方面所作出的艰苦努力,但是他们质疑将这一目标作为气候变化协议的一部分;第二部分就他们对补偿正义(通常被称之为矫正正义)所做的分析进行了思考。这两个问题某种程度上密切相关,因为富国对气候变化负有极大义务,最穷的国家可能会成为气候变化的最大受害者。波斯纳和韦斯巴赫之所以反对补偿,部分原因是因为他们担心要想非常准确地确定受害者和责任人是否可能,但是主要原因是因为他们反对就过错行为承担集体性质的国家责任;第三部分考虑了另外一组受害者——后代人。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承认气候变化会给后代人带来不正义的伤害,但是他们坚信对此进行最恰当的回应便是通过增加储蓄和投资来提供补偿。 这一问题是否关涉分配正义、补偿正义以后代人的权利,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有力地质疑了伦理主张而非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在气候变化政策中的作用。不过,不管是在那种情况,他们在诸多方面所做的批评比较称职。本文打算指出他们的批评或许比论点更精彩,伦理主张在气候变化政策中的作用要远大于他们所想的那样。 最后,第四部分关注被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忽略的气候变化政策的两个问题:气候变化影响所具有的高度不确定性,它使得经济分析问题重重,以及地方或全球面临灾难性后果的可能性。这些因素弱化了成本收益分析在气候变化政策中的有用性,相应地要求对伦理因素赋予更多的权重。 本文将会关注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提出的伦理主张,他们同时提出了一个重要的实用性主张。他们担心过分追求道德议题可能会阻碍一个气候变化协议的出现。⑧鉴于气候变化问题的严重性,他们的如下主张是正确的:“如果与正义相关的争论所导致的结果毁掉国际气候变化协议的前景,并对人类福利特别是穷国的人带来前所未有的重大风险,这将是极大的讽刺。”(p.192)但是,这不是一个能够反驳伦理诉求自身具有合法性的主张,虽然更加灵活和不太极端的诉求较少干预气候变化的国际协商,但是这一主张作为回应之道是极其弱的。此外,过分拒绝发展中国家的伦理主张可能会破坏气候变化国际协商。 二、气候变化和全球的穷人 《气候变化正义》一书的第四章提出了如下问题:“富国是否应该负有特别义务来应对气候变化,不是因为它们为这一问题负有主要责任,而仅仅因为它们富有。”(p.73)该书的作者回避对该问题作出正面答复,他们认为“很大程度上,这两个问题是而且应该是分离的。”(p.73)他们的理由是:“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更理智的财富再分配方式应该是现金转移,这样的话穷国可以按照它们认为最合适的方式来使用这笔钱。”(p.78) 在确定是否进行再分配时,明晰基准线(baseline)非常重要。对波斯纳和韦斯巴赫而言,基准线是最优的气候变化协议,在他们看来最优等同于经济分析中的最大效益。因为在成本收益分析中成本和收益通常根据经济学术语评估,所以据此设计气候变化协议时穷人的利益必然会被忽略。我们以海平面上升为例看看情况如何。在经济学分析中,破坏好莱坞明星们度假的海景房可能会导致数百万美元的损失,但是破坏一个孟加拉国人家园的损失可能仅仅是前述金额的1%左右。这一原理同样适用于人的生命价值,许多孟加拉国人的死亡可能被认为等同于一个美国人的死亡,因为美国人比较富有且愿意为降低风险支付较高的金钱。所以,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设定的基准线是一个穷人的利益无足轻重的基准线。按照这一基准线,任何打算平等对待各种利益的努力都被看成是再分配,即一种非以现金方式进行的对外援助。 抛开这是否是一种有效的解决问题的方式这一问题,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反对这种再分配的理由非常无力,他们如果不是冷酷之人,他们最终自己也无法说服自己。记得他们主张用现金转移的方式来帮助穷人。(p.78)但是,选择大规模的现金转移被证明不切实际。正如他们所承认的那样,“众所周知,确保发展援助有效存在诸多困难”,“即便当富国愿意帮助穷国之时,富国也感到难以帮助穷国。”(p.90)就经济分析而言,现金转移的缺乏是致命的。此外,从伦理角度来看,我们无法通过其他机制来抵消气候变化影响的再分配效应意味着我们在设计气候变化政策时必须考虑再分配效应。 当缺乏可行的现金转移体制时,最佳的气候变化协议便不再是那种使得各国的污染削减边际成本相等的协议。相反,气候变化协议应该使各国因碳削减行为而承担的福利边际损失相等。如果一国比其他国家承担了更多的边际损失,那么我们应该通过将更多的碳削减负担转移到其他国家的方式来增加全球福利。让边际成本相等的做法不再可行的理由是相同的边际成本会导致低收入国家丧失更多的效用。⑨简言之,如果我们通过现金转移的方式来解决全球穷困问题,我们便不能将其与气候变化措施的设计分开。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指出,使用气候变化协议来帮助穷人“应该同其他对外援助项目进行比较”,“还有很多其他可行的方法来进行现金转移。”(p.176)他们的这一主张看似遭遇了我们通常所说的“假设性选择的荒谬”。这是一种常见的主张:虽然A比B好或许是事实,但是我们不应该采纳A,因为或许存在其他理论上优于A的替代方案。然而,我们并不知道替代方案到底是什么,这些替代方案执行起来是否确定可行,这些替代方案政治上是否行得通。那种认为我们不该进行再分配,除非我们可以执行最理想的再分配方案的观点,事实上等于认为我们根本不该进行再分配。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或许是正确的,确实存在其他措施有助于收入再分配,而且其中的一些措施或许更佳。但是,只要坚持下面两种主张中的任何一种主张,这可以作为反对使用气候变化政策来支持再分配的反对理由。第一种主张认为如果我们使用其他措施和气候变化政策来支持再分配,我们便处于过度分配的危险之中。然而,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倡导通过其他当下具有政治可行性的计划来实现大规模再分配的想法看似非常不大可能;第二种主张认为使用气候变化政策来帮助再分配会排挤掉其他更加适宜的再分配方法。如果政治过程在设定预期的再分配水平和比较实现目标的各种可能方法时完全理性的,那么这或许是真实的。但是,政治理性的图景看似过于理想化。可能存在更佳的再分配方法并不重要,除非波斯纳和韦斯巴赫要么能够呈现一个政治上具有可行性的更加适宜的再分配方法,要么提供排挤气候变化政策的实证支持材料。然而,在缺乏一个具体的再分配方案的情况下,我们不该放弃借助气候变化政策最低限度地帮助收入再分配的可能性。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在再分配问题上始终持有一种模棱两可的立场。虽然他们反对将大规模的现金转移作为气候变化协议的一部分,但是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比发达国家赋予更多的时间宽限来施加碳减排这种想法比较合理。(p.92)他们同时承认气候变化的纯收益(他们称之为“过剩”)或许可以用来资助一些对穷国而言有益的行为,不过他们对这种方法的有效性有点担心。(pp.94-96,143)他们最终承认“气候变化减缓政策或许可以成为帮助穷人的构成部分。”(pp.177-178)而且,在他们的结论中,他们承认:“富国同意达成一个要求其承担更多减排责任而不是提升其利益的条约会对富国更好,即便这一条约对极易遭受气候变化风险的穷国带来巨大收益。”(p.190) 简而言之,尽管他们起初反对将再分配议题纳入气候变化的协商之中,但是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最终接受将再分配诉求作为气候变化政策的构成部分,只要这种诉求没有达到影响气候变化谈判进程的临界点便可。换言之,他们对使用气候变化政策作为解决再分配问题的方法的反对没有表面上看起来那么强烈。 三、气候变化补偿问题 温室气体的排放者会导致严重的危害,特别是对那些自身拥有较低碳排放的最贫穷国家。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承认“一些国家的碳排放对其他国家施加严重威胁,美国和中国依然是全球主要的碳排放者,包括非洲国家在内的一些国家面临着严重的威胁,即便它们自己的碳排放微不足道”。(p.101)就美国和其他一些拥有最高人均排放率的富裕国家(例如日本和欧盟比较富裕的成员国)而言,显然存在一些要求它们进行一定补偿的情况。 然而,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却极力提出反对意见。他们提出了诸多难以达成一致意见的理论主张。有些主张看起来非常牵强附会,比如他们提出了这样一种奇怪的主张:布什政府或许制定了一个增加美国碳排放的秘密计划以便在随后的气候变化协议谈判中进行让步。(p.114)对此无需多言,他们为这样的秘密计划提出证据。不过,他们提出的其他主张却值得给予更多关注。 一个问题是应该要求高排放的发达国家对气候变化承担多少责任。就像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指出的那样,国内生产总值和碳排放总量之间存在明显的联系;国家越富有,它使用的能源和排放的二氧化碳越多。(pp.38-39)然而,波斯纳和韦斯巴赫认为富国不该因为当前的温室气体存量受到特别的责难,原因如下:(1)如果我们将土地使用导致的排放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计算在内,应该承担责任的国家将更加分散;(pp.35-37)(2)就年度总排放量(而非人均排放)而言,像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正在快速地取代发达国家。(p.40) 从规范性的角度来看,并非所有的温室气体排放源具有同等的地位。富国有能力在不伤害它的生活水准的前提下大量减排。相反,为了喂饱迅速扩大的全球人口,农业活动所导致的碳排放或许难以避免。此外,发展中国家的政府可能缺乏控制森林砍伐的能力,多数森林砍伐可能用来满足发达国家的消费者对木材的需求。⑩虽然像中国一样的发展中国家所排放的温室气体增长迅速,但是像美国一样的发达国家对这种增长负有一定的责任,因为它们将制造业转移外包给了这些国家。(11) 鉴于这种复杂的情况,富国看起来过于轻易地解除了它们大量使用能源所导致的气候变化责任。然而,根据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倡导的以个人为中心的责任观,人均排放量可能比起一国的排放水平总量更加相关。虽然波斯纳和韦斯巴赫例举了一些拥有非常高的人均累积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小国(p.37),但是,卢森堡公国或者伯利兹城的排放对全球气候政策没有决定作用。世界总趋势相当明晰可见:2000年,全球八分之一的人口居住在20个最富裕的国家,他们应该为全球40%的温室气体排放负责。(p.37)相反,那些拥有数十亿低收入人口的国家仅仅贡献了全球不到2%的二氧化碳排放。(p.38)在排放统计数据上钻牛角尖也不应掩盖这一基本事实。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补偿正义的反对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他们对惩罚和赔偿概念的混淆。他们有关补偿内容的一章被命名为“惩罚错误行为者”(p.99)。他们认为:“国家可以成为道德主体的想法极其没有吸引力,因为它建基于集体责任概念之上,但是这一概念早已被主流的哲学家和诸如刑法和侵权法之类的法律制度否决。”(p.101)但是,他们的主张基于两个原因具有误导性。第一,他们仅仅在惩罚而不是在赔偿的语境下处理道德责任问题。刑法和侵权法的对比立马显示,惩罚比补偿对正当性的要求更高。因此,拒绝集体惩罚并非意味驳斥集体赔偿责任。 第二,波斯纳和韦斯巴赫的主张忽视了如下事实,即国家被要求对过去的错误行为进行补偿非常普遍。比如,第一次海湾战争后,美国设立了一个法庭针对伊拉克共和国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结果便是针对伊拉克在战争期间所造成的环境损害进行实质性的赔偿(12)。他们的主张同时也忽视了他们在该书后面所阐述的立场。当他们指出“一个国家为了搭便车而拒绝参加气候变化协议是不道德的”之时,(p.170)他们将国家描述成道德主体。他们同时指出“富国有道义上的义务来帮助穷国的穷人和其他国家的穷人。”(p.174)因此,即便按照它们的分析框架,要求国家承担道德责任看起来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接受。 他们的观点中一个更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他们认为“美国人未能控制自己的温室气体排放行为”不能受到责难,(p.112)因为单边行为不会带来任何好处。(p.113)这种主张在事实和伦理上均是可疑的。 就事实角度而言,气候模型显示不管现行的碳排放水平如何,碳排放的任一水平的增长都会导致更多的危害。(13)除非我们认为美国的碳排放限制会导致其他国家的碳排放增加到足以抵消美国碳削减的水平,否则美国的碳减排将会降低或者至少延缓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害,即便美国单独行事也是如此。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坚持认为,美国的单边行动“对全球气候变化影响甚微,美国即便采取积极有效的行动,它的效果几乎比没有效果好不了多少。”(14)这反映如下现象:“将非常小的份额视为零的行为趋势”。(15)将使用百分比来评估份额时这种假设非常具有误导性,因为一个庞大的数字的一个小的百分比仍然是一个大的数字。当处理一个像气候变化这样具有规模的问题时,即便一个小的边际变化会变成一个按绝对值计算的巨额损害(16)确实,将每吨的碳排放转换成等量的温度变化是可能的。(17)此外,美国的积极行为可以推动技术创新和实践,它们可以在其他地方被采纳,进而改善全球的状况。 就道德问题而言,即便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最终能够减慢或缓和气候变化,这并不意味任一国家可以免除它的碳排放责任。侵权法长期以来反对如下观点,即由于危害的来源比较多侵权人可以免除责任,因为即便侵权人自己正确行事也无法改变危害结果。比如,如果两个人各自由于粗心大意导致火灾,那么没有那个人通过主张另外一个人的防火行为会导致同样的损害来免除责任。(18)侵权法的一般规则是:“当两种行为具有相当的过错时,两个行为人均应承担责任,即便由于另外一个人的行为每个人的行为不是导致损害的唯一因素”。(19)因此,即便一个国家的行为会导致很小的影响,同时假定其他国家继续进行毫无限制的碳排放,影响较小的国家也不能免除它们额外的碳排放责任。 额外的碳排放不仅会损害其他国家,而且还使得富国的居民得到不公平的好处。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承认“许多美国人已近做出了没有充分考虑气候变化后果的选择”。(20)美国享受廉价的汽油和低油耗标准所带来的好处,它们使得美国人驾驶SUV、敞篷卡车和其他温室气体排放量奇高的机动车。美国人通过低廉的煤炭而非比较昂贵的再生能源获得电力。(21)美国人同时作为那些因销售和使用大量矿石燃料而赢利的公司的股东而获益。 这些行为所服务的目标不是为了提供生活必需品或保持理想的生活水平准,而是为了满足远远高于全球消费水准的消费水平。美国只有全球二十分之一的人口,但是它拥有与之不成比例的年度全球资源消费额度,这包括全球五分之一的矿石燃料、五分之一的铜、四分之一的铝。此外,(22)美国导致了全球四分之一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使用了全球三分之一的纸和塑料。(23)从1900年到1990年,美国人口翻了三倍,与此同时它使用的原材料总量增加了十七倍。(24) 这看起来并不是一个非常难以适用不当得利并要求把好处向其他人进行再分配的地方。(25)我们美国人已经享受了消费超过美国世界资源份额所带来的好处,在此过程中美国人已经导致了对其它不太富裕造成伤害的碳排放。正如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在他们的反对意见中所指出的那样,“这是一场非常丑陋的画像,富国的公民几十年来一直消费诸如越野车和加热游泳池之类的高消耗物品,而最贫困的国家计划难以保证其公民吃饱。”(p.99)与此同时,这些行为让更加富裕的国家收益,正如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承认的那样:“一些国家已对其他国家施加重大威胁。包括非洲在内的一些国家面临重大威胁,即便他们的碳排放微不足道。”(p.101)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这种针对行为的可责难性过于自我化的解释进行了一些有益的纠正。但是,至于实施,依然是除非我们有意识地去做一些事情,否则的话我们以牺牲别人为代价获得好处。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正确地指出,气候变化责任不能完全落在直接的个人责任范式之内。每个美国人无需像醉酒的卡车司机因撞到行人而负责一样对气候变化损害负责。气候变化或许既不能落入人们对可责难行为的传统理解之中,也不能落入人们对无过失行为的传统理解之中。但是,正如道格拉斯·凯撒所言,我们可能需要“设法建立新的框架来分析公平,这一新的框架与问题的时空特性相符。(26)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看似自己也没有被他们的主张所说服,他们认为不可能使得个人的过度排放行为和气候变化受害人之间取得联系。他们最后也承认“在这一领域,依据一定的概率,要求受害人获得可能因气候变化导致的损害符合矫正正义理念。”(p.110)同样,尽管他们花费数页讨论准确识别过错人和受害人所面临的困难,(pp.111-16)但是他们最终承认可以基于“存在于一个非完美世界中的大致正义”来考虑补偿问题。(p.116)他们最后承认:“非常难以想象一个气候变化协议将会正确地解决矫正正义问题”。(p.117)但是,他们加了一个重要的免责声明:“当然,除非可疑的大致正义主张假定能够被人们接受”。(p.117) 确实,他们承认一个国家向另外一个国家诉苦经常会“导致针对最初的错误行为进行适当的赔款、援助或道歉。”(p.117)他们然后指出期待气候变化协议来解决这样一个复杂的问题非常不现实,他们显然担心补偿问题会干扰气候变化谈判的整个进程。(p.117)这些现实问题确实值得谈判者去注意,但是它们与补偿要求在伦理上是否正当无关。在一个并不完美的世界里,我们不该期待完美的正义,但是这并非一个根本无视非正义问题的理由。 真正值得讨论的问题是,发达国家应该对气候变化承担多少责任,而不是它们是否负有补偿责任。波斯纳和韦斯巴赫的观点最好被看成是为减少补偿额度而不是完全补偿进行辩护。即便对发展中国家的气候变化减缓或适应提供数额不大的财政帮助也会产生重大的现实意义。 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拒绝如下观念,即对我们的同代人造成气候变化危害引发了补偿责任问题,但是我们将在第三部分看到他们却提出了面向后代人的补偿责任。为什么当代人(这些人的寿命与我们自己的寿命重叠)比将来才能出生的下代人赋予更少的考虑,这看似难以回答。 四、后代人 贴现是成本收益分析的组成部分,它将将来的损害转换成现值。事实上,贴现就是颠倒通常的计算程式来得到未来成本或收益的现值。(27)正如有一位经济学家所批评的那样,贴现“强迫我们认为那些本来非常重要的事情如果发生在几百年或几千年后便不那么重要”。(28)尽管赞成使用贴现,但是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提出了一个建议来协调贴现和道德之间的关系。 经济学家强调使用贴现有两大理由:货币进行投资将来可以获得更大的回报(资本的机会成本),人们缺乏耐心(时间偏好)。时间偏好所决定的贴现率完全低于替代性投资的机会成本所决定的贴现率。(29)实质上,资本成本对比了将来的环境收益和其他投资所带来的回报。 花费在环境改善上的金钱或许可以进入其他投资领域。一个普遍存在的共识是这种机会成本值得考虑,即便是贴现的批评者也这样认为。(30)我们或许可以通过使用其他投资回报率作为贴现收益回报率来考虑其他投资机会的丧失。(31)只有当丧失的机会确实是一项其回报当年实现的投资时,它确实可以作为测量机会成本的方法,但是事实上这不易确定。(32)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造成根据如下方法使用贴现:在使用市场利息率的同时,同时赋予下代人更多的伦理关注。(33)他们同意:“仅仅通过含有贴现的成本收益分析来选择项目会给将来的人带来严重的不公平”,我们必须通过平等对待各代人尊重代际中性原则。(34)这或许要求要求我们参与一些低于市场回报率的项目,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下代人保留足够的遗产。但是“我们依然必须仔细考虑各种投资项目的机会成本,并挑选回报率最高的投资项目。”(p.161)由于市场回报率代表了投资的机会成本,所以我们应当避免选择市场回报率较低的投资项目。(p.160)简言之,在接受具有较低回报率的项目之前,我们应当尽可能用回报率等于或者接近市场回报率的投资。(p.160) 这种观点存在一个问题,即气候变化可能会给下代人带来无法用增加的储蓄加以抵销的灾难性后果。我们到底以多严肃的态度来对待这种观点将取决于我们赋予这种灾难性后果的可能性有多大。下文将讨论这一问题。 另一个问题是,我们确实没有多少赢利时间长达一个世纪的替代性投资项目。如果并不存在这样的投资项目,那么气候变化减缓项目的机会便肯定较低。(pp.164-165)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此提出了两种回应。第一种回应是假定存在替代方法具有荒谬性的另一个版本。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没有识别那些长期回报率等于市场回报率的项目(更不用说与气候变化减缓规模相当的项目了)。相反,他们仅仅声称“很难想象并不存在回报率比较接近市场回报率的其他项目。”(p.165)因此,他们坚持认为我们不该为了保护下代人的权利而调整气候变化政策,即便他们承认如下事实:(1)这样做意味我们将会带下代人带来非正义;(2)他们尚未为非正义的受害人找到任何一个具体的赔偿方法。这几乎是一个没有说服力的观点。 他们的第二个观点是,尽管我们无法确保将来几代人之后的人享受投资基金带来的好处,但是气候变化政策同样如此,因为下代人将来或许决定重新开始使用矿石燃料。(p.165)这一观点没有承认这两种策略的动态经济学存在根本性的差异。 金融投资策略造就了不断升级的欺诈。假如我们创设一个时间长达200年的投资基金来管理收入,并将收益通过直接分红或用其抵消税收增加的方式分给后人。假定投资获得成功,那么信托基金存续期间,信托基金管理的金钱都会变大,侵占信托基金的诱惑也会变大。管理这一投资策略如同面对一个这样的菜单,每天你的眼前都放着一个又大又香的巧克力蛋糕,区别在于有必要维持这一菜单长达几个世纪而不是仅仅几年。 相比之下,重新使用矿物燃料的诱惑随着时间的流逝会变得越来越小,因此欺诈的可能性将继续变得越来越不可能。如果不允许或严格限制矿物燃料的使用,那么企业便有巨大的动力确保可再生能源和能源保护措施更便宜,结果使用矿物燃料的经济动力会变得更小。此外,使用矿物燃料要求对基础设施进行大量的投资,包括建设通向煤炭厂的公路、新的以煤炭燃烧作为动力的工厂、炼油厂和超级油轮等等。当现存的适用于矿物燃料的基础设施变得破败不堪时,将来使用矿物燃料的吸引力便小于当下,当下矿物燃料可以享受现成的基础设施所带来的好处。因此,放弃矿物燃料像戒掉毒瘾:开始十分困难,但是一段时间以后会更简单。虽然无法保证不会复发,但是为了摆脱矿物燃料而实施的跨代政策比大规模投资基金所提供的复发动机要小很多。 总之,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市场贴现的维护,如同他们对再分配正义和补偿正义主张的反对一样,相当半心半意。他们承认存在这样一种可能性,即气候变化政策或许包含了一些更加有益于向下代人进行再分配的要素,同时他们认为他们是这种可能性的“不可知论者”。假如他们所承认的使用气候变化政策向下代人进行再分配具有可能性是正确的,那么调整贴现率便可以实现这一目标。无论如何,波斯纳和韦斯巴赫认为由于技术原因气候变化贴现中所使用的市场回报率比较低。(35)因此,他们最终的立场实际上与那么持反对意见的经济学家的立场相差无几,后者基于伦理原因主张采纳低的贴现率。(36) 五、不确定性、灾难和被遗漏的分析视角 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将“最优气候变化协议”作为他们的辩护基准,而什么是最优的协议取决于经济分析。不幸的是,他们所声称的经济分析是否可行却完全不够明朗。气候变化问题是尚未被完全领悟的大规模风险问题的典型代表。正如丹尼尔科尔所言,绊脚石是:“升温可能性的变化幅度很大,未来的100到200年温度升高到或者超过6摄氏度的可能性为百分之五,温度升高到或者超过8摄氏度的可能性为百分之二”。(37)当然,在对各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缺乏清晰认识的前提下,对气候变化的可能成本(它对成本收益分析至关重要)进行估算看似不大可能。 通常用来衡量气候系统回应温室气体水平变化到底有多强烈的方法是气候敏感度。气候敏感度是根据工业革命前二氧化碳存量的翻倍所导致的均衡升温来衡量的。(38)基于历史气候数据的研究表明,气候敏感度不可能低于1.5摄氏度。不过,由于技术原因,温度升高的上限更加难以确定,它可能超过4.5摄氏度,尽管基于温度变化和大气二氧化碳累积水平的历史数据来看,这么高数值温差的可能性要远远低于温差变化在1.5到3.5摄氏度之间的可能性。(39)另外一组研究了气候敏感度在气候变化预测模式中情况。最常见的气候敏感度在3摄氏度左右,但是也不排除出现更高的数值。(40)非常确定的是气候变化敏感度高于1摄氏度,但是它超过5摄氏度的可能性在2%到20%之间。(41)温度升高5度或许听起来不大可能,但是“它等于冰河时代到今天的平均温度变化”。(42) 我们可以非常确信的是人类导致的气候变化问题确实存在,而且它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不过,关于气候变化在全球和地区内所具有的幅度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承认这一问题,他们发现“碳排放带来的影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p.45)“灾难性后果的风险即便很小可能也会推动政策的制定。”(p.88)正如经济顾问委员会最近所指出的那样,“很显然的是,基于最有可能出现的后果而制定的政策无法充分的保护社会,因为这种估算无法全面较高温度环境下的全部损害。”(43) 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系统性的经济影响和气候变化减缓和适应成本进行模型计划包含巨大的挑战,特别是当模型所预测的年度超过很多年时更是如此。(44)国会研究服务处的一个专家暗示:“应该对长期的预测模式以质疑的态度加以对待。细节越详尽,质疑越该强烈。”(45)即便像诺德豪斯及波伊尔这样比较自信的经济模型分析师也承认,估算气候变化影响的努力仍将是“试探性的”。(46) 不同经济模型的结果出现如此大的差异,导致依赖任何一个模式或者模型的一小部分都是危险的。有评论者认为“有关《京都议定书》碳减排的成本估算相当高,达500倍(而且并非所有的估算都现实存在经济损失)。”(47)无论如何,必须对减缓成本估算持有一定的怀疑,它导致非常难以决定到底应该减缓多少。因此,不可能确立一个作为波斯纳和韦斯巴赫结论基准的“最佳条约”。 经济分析中最大的不确定因素当属气候变化导致的灾难性后果到底有多大。基于对各种研究结果的分析,经济学家马丁维兹曼指出:“有关极端后果的‘最佳猜测’认为温度变化在如下幅度,温度升高超过10摄氏度(18华氏度)的可能性为5%,温度升高20摄氏度(36华氏度)的可能性为1%。”(48)正如维兹曼所阐述的,这种增长率不同寻常:这种温度变化数百万年内没有发生变化,如此快速的温度变化在数十亿年也是空前绝后的。(49) 因此,“气候变化对全球的福利影响意味全球将面临一种不可忽视的灾难性后果。”(50)或者,正如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指出的那样,存在“一种的确属于灾难性后果的真实风险,例如温度的显著升高和海平面的明显上升将以人们难以现象的方式改变人们的生活。”(pp.1-2) 如果气候变化将对全球带来巨大的威胁,那么增加储蓄率看似并非补偿下代人的可行方案。如非洲或者印度的有些区域面临毁灭性的干旱或者饥饿,那么通过增加对外援助的方式无法安慰亡灵。而且,如果有些国家所排放的过多的碳排放给其他国家带来灾难,那么便难以抵制如下结论:已经作了一件错事,这不仅仅是富人合法的工业行为所导致的无意的外部性影响。因此,要求控制碳排放的道德责任看似了要强于波斯纳和韦斯巴赫的理论模型,他们的理论模型认为通过资金转移完全可以抵消气候变化带来的损害。 当灾难性的气候变化使得针对下代人的抵消性资金转移不可行时,等于市场水平的贴现将导致碳排放水平低于最佳水平。我们通过对经济分析结果进行调整来解决市场贴现和最佳政策之间的不对称,确保让它真实反映我们对下代人的义务。但是,有人强烈主张通过贴现率自身进行调整。终究,贴现率是经济分析的一部分,它很显然考虑了长期的成本收益权衡问题。此外,由于主张使用市场贴现率的观点依赖于抵消性资金转移的存在,所以当这种观点失效时继续使用市场贴现率便看起来很奇怪。最后,鉴于我们对灾难性后果的预期市场贴现率本身或许比较低(抑或具有负面影响):如果将来会面临灾难性的后果,今天所做的资本投资将来会获得较差的回报,因此投资于气候变化政策的机会成本非常低。 在论述他们观点的过程中,波斯纳和韦斯巴赫以传统的经济分析开头,他们主张使用依据成本收益分析方法具备经济效益的规制手段,同时配以现金转移或税收制度来解决财富再分配问题。这种分析方法与他们的观点非常切合,他们主张采纳最优的气候变化协议同时配以对外援助(解决与穷国相关的再分配问题)和加大投资(向遭受气候变化损害的下代人进行资金转移)。这种分析方法使得条约的制定和对穷国或下代人的伦理关注相分离,而且补偿正义观点没有变成预期的制度框架。 虽然这种传统的方法为他们提出气候政策建议提供了基本的框架,但是,出于名誉保护,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其做了诸多重大限制。他们按照“一般正义”承认发达国家在碳排放方面的历史角色“可以作为分配碳减排责任的一个因素”,尽管他们一再拒绝将此视为无理强加的集体责任。(p.116)他们同时承认减缓气候变化所带来的好处应该向那些带头控制碳减排的国家倾斜,(p.133)它显然意味剥夺在气候变化控制方面消极行事的国家本来可以获得的好处。一般地说,他们指出只要每个国家像以往一样(全球对碳排放增长毫无限制)能从气候变化协议中获得好处,那么伦理关注应该考虑重新分配气候变化协议带来的额外好处。(p.143)最后,他们承认即便一个经济上最优的气候变化协议或许对下代人不公(p.154),他们也主张增加其它投资(而不是通过进一步削减碳排放)可以作为一种补偿方式。 这篇评论文章建议伦理考量应该比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所建议的那些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气候变化对最穷国家和下代人所带来的不公平损害为严格控制碳排放或在可行的情况下努力控制气候变化所造成的死亡人数提供了强有力的理由,针对可能出现的灾难性损害进行现金转移补偿即便可行可能也不够。鉴于具有危害性的气候变化难以避免,那些很大程度上导致了这一问题的富国应该为最穷国家提供资金帮助,它们应采取适应和减缓措施来削减气候变化损害。 在制定气候变化政策的过程中,这些伦理考量应该是非常主要的考虑因素,而不仅仅是针对经济分析的方法的次要性的纠正。与那些专注于成本收益分析的比较典型的经济分析相比,波斯纳和韦斯巴赫行进在正确的方向上,但是,他们的步伐还不够大,未能将伦理考量纳入他们的分析框架之中。为了努力将他们的讨论脱离伦理主张,他们使国际对话置于中断的风险之中,但是他们恰恰希望避免这种风险。 ①埃里克·波斯纳和大卫·韦斯巴赫是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卡斯·桑斯坦是《气候变化正义》一书原稿的合作者,但是他并未在《气候变化正义》一书上署名,因为他现在担任着比较敏感的政府职务。 ②比如,他们提出的一个政策建议便是使用碳税而非排污权交易或其他规制手段。相应的评论意见参见Jonathan B.Wiener,Property and Prices to Protect the Planet,19 DUKE J.COMP.& INT′L L.515(2009).这篇评论文章没有解决规制机制的选择问题。 ③针对这一课题早期研究成果的回应,参见Onathan C.Carlson,Reflections on a Problem of Climate Justice:Climate Change and the Rights of States in a Minimalist International Legal Order,18 TRANSNAT′LL.& CONTEMP.PROBs.45(2009); Daniel A.Farber,The Case for Climate Compensation:Justice for Climate Change Victims in a Complex World,2008 UTAH L.REv.377; and Amy Sinden,Allocating the Costs of the Climate Crisis:Efficiency versus Justice,85WASH.L.REv.293,2010. ④Leonard J.Long,How Not To Think About Climate Change Justice,29 QUINNIPIACL.REv.463(2011).(reviewing Climate Change Justice) ⑤Arvind Subramanian,Book Review,10 WORLD TRADE REv.277,280(2011)(reviewing Climate Change Justice). ⑥Steve Vanderheiden,Book Review,9 PERSP.ON POL 133,135(2011)(reviewing Climate Change Justice).本文英文原文中的页码对应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一书的页码。(译者注) ⑦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192.气候变化显然需要一个协调一致的全球行动。这种协调是否应该表现为正式的条约、正式性较弱的多边协议或缺乏正式性的合作协议不在本文讨论范围。本人所称的气候变化协议包括任何旨在推动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方法。 ⑧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4.如果哥本哈根协议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那么协商的基点看似是在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推行相同的碳密度(每单位能源消耗的碳排放)减排。参见Frank Jotzo,Copmaring the Copenhagen Emissions Targets(Ctr.for Climate Econ.& Pol′y,Working Paper No.l.10,Oct.2010),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1878905. ⑨关于这一主张的证据,参见Graciela Chichilnisky & Geoffrey Heal,Who Should Abate Carbon Emissions? An International Viewpoint,44 ECON.LETTERS 443(1994). ⑩Shadia Duery,An Overview of World Tropical Hardwood Resources,Forest Products Trade and Environmental Issues(La.Forest Prods.Dev.Ctr.,Working Paper No.74,2006),available at www.lfpdc.lsu.edu/publications/working_paper/wp74. (11)参见Glen P.Peters et al.,Growth in Emission Transfers via International Trade from 1990 to 2008,108 PRoc.NAT′L ACAD.Sci.8903(2011),available at www.pnas.org/content/108/21/8903.full.然而,这并不意味那些现在拥有出口产业的国家无需为未能控制碳排放承担责任。 (12)关于补偿计划及其执行的详细讨论,参见Gulf War Reparations and the Un Compensation Commission(Cymie Payne & Peter Sand eds.,2011). (13)IPCC针对政策制定者发布的报告显示二氧化碳浓度350ppm到700ppm之间的变化等于温度变化在2摄氏度到5摄氏度之间。参见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CLIMATE CHANGE 2007:IMPACTS,ADAPTATION AND VULNERABILITY 831,2008. (14)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 113.Douglas Kysar refers to this as a "consequentialist alibi." Douglas A.Kysar,What Climate Change Can Do About Tort Law,41 ENvTL.L.1,35(2011). (15)参见Kevin M.Stack & Michael P.Vandenbergh,The One Percent Problem,111 COLUM.L.REV.1385(2011). (16)当然,“国家措施仅仅是全球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中间步骤”的观点毫无疑问是真实的。Rachel Brewster,Stepping Stone or Stumbling Block:Incrementalism and National Climate Change Legislation,28 YALEL.& POL′Y REV.245,271(2010). (17)参见H.Damon Matthews et al.,The Proportionality of Global Warming to Cumulative Carbon Emissions,459 NATURE 829(2009). (18)参见KENNETHS.ABRAHAM,THE FORMS AND FUNCTIONS OF TORT LAw 111(3d ed.2007)(作者指出这是一个普遍的共识,免除任何一方过失责任的做法将是荒谬的)。 (19)参见Boeing Co.v.Cascade Corp.,207 F.3d 1177,1183(9th Cir.2000). (20)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 104.其中一些选择具有政治性。波斯纳和韦斯巴赫指出:迄今为止,针对美国政策的一个比较合理和严肃的批评是,美国政府没有认真对待气候变化风险,政府官员即便知道气候变化风险也可能鼓励降低其风险,美国政府没有尝试使用其外交影响力来尽可能地推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114.然而,“除非在极端或不同寻常的情况下,那种认为投票选出采纳不良政策的官员的行为或未能投票选出能够采纳优良政策的官员的行为不该受到道德谴责的说话具有一定的合理性。”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 115.需要指出的是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并没有自己直接认同这一主张,他们仅仅说这一主张具有合理性,而且他们随后添加了一个有关极端或非同寻常情况下的条款。当选民选选择了支持不良政策的官员时,选民为什么不该对不良政策负责的理由并不好说。 (21)美国大约三分之一的温室气体归咎于消费者的个人行为。参见Michael P.Vandenbergh & Anne C.Steinemann,The Carbon-Neutral Individual,82 N.Y.U.L.REv.1673,1694 2007. (22)Dave Tilford,Why Consumption Matters,SIERRA CLUB,http://www.sierraclub.org/sustainableconsumption/tilford.asp(last visited Sept.5,2011).For additional information on sustainable consumption,see generally ECON.FOR EQUITY & ENv T,http://www.e3network.org/(last visited Aug. 19,2011);ORG.FOR ECON.COOPERATION & DEV.,PROMOTING Sus TAINABLE CONSUMPTION:GOOD PRACTICES IN OECD COUNTRIES(2008),available at http://www.oecd.org/dataoecd/59/40317373.pdf; Sustainable Consumption,UNITED NATIONs ENV′T PROGRAMME,http://www.unep.org/themes/consumptionlindex.asp(last visited Sept.5,2011); Sustainable Consumption,WORLD ECON.FORUM,http://www.weforum.org/en/initiatives/DrivingSustainableConsumption/index.htm(last visited Sept.5,2011);UNIV.OF MANCHESTER SUSTAINABLE CONSUMPTION INST.,http://www.sci.manchester.ac.uk/(last visited Sept 5,2011); and WORLD BUS.COUNCIL FOR SUSTAINABLE DEv.,SUSTAINABLE CONSUMPTION FACTS & TRENDS FROM A BUSINESS PERSPECTIVE(2008),available at http://www.wbcsd.org/pages/edocumentledocumentdetails.aspx?id=142 & nosearchtontextkey=true. (23)Tilford,Why Consumption Matters,SIERRA CLUB,http://www.sierraclub.org/sustainableconsumption/tilford.asp(last visited Sept.5,2011). (24)Tilford,Why Consumption Matters,SIERRA CLUB,http://www.sierraclub.org/sustainableconsumption/tilford.asp(last visited Sept.5,2011). (25)当然,不当得利是美国法上一个非常常见的概念。参见ELAINE W.SHOBEN ET AL.,REMEDIES 780-798(4th ed.2007). (26)Douglas Kysar refers to this as a "consequentialist alibi." Douglas A.Kysar,What Climate Change Can Do About Tort Law,41 ENvTL.L.1,35,2011.p.52. (27)参见Geoffrey Heal,Discounting:A Review of the Basic Economics,74 U.Cm.L.REv.59(2007)(对贴现引起的复杂的经济学问题作了很好的综述). (28)Martin L.Weitzman,Why the Far-Distant Future Should Be Discounted at Its Lowest Possible Rate,36 J.ENvTL.EcON.& MGMT.201,201,1998. (29)在缺乏税收的世界中,社会贴现率和机会成本理论上相等。但是,税收制度使两者存在差异。参见Robert C.Lind,A Primer on the Major Issues Relating to the Discount Rate for Evaluating National Energy Options,in DISCOUNTING FOR TIME AND RISK IN ENERGY POLICY 21,24-32(Robert C.Lind et al.eds.,1982). (30)参见Tyler Cowen & Derek Parfit,Against the Social Discount Rate,in JUSTICE BETWEEN AGE GROUPS AND GENERATIONS 144,151-152 (Peter Laslett & James S.Fishkin eds.,1992). (31)参见Edward R.Morrison,Comment,Judicial Review of Discount Rates Used in Regulatory Cost-Benefit Analysis,65 U.CHI.L.REv.1333,1341-44(1998). (32)Robert C.Lind,A Primer on the Major Issues Relating to the Discount Rate for Evaluating National Energy Options,in DISCOUNTING FOR TIME AND RISK IN ENERGY POLICY 21,24-32(Robert C.Lind et al.eds.,1982),pp50-52. (33)这一方法看似来自Kaplow,Discounting Dollars,Discounting Lives:Intergenerational Distributive Justice and Efficiency,74U.CHI.L.REv.79(2007). (34)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 159.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对这一主张没有进行充分的解释,他们仅仅说:“由于气候变化,我们给下一代人留下的遗产远远低于我们之前所想的那样。基于这一理由,我们负有道义上的义务来调整它。”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 168.虽然他们没有明确提出,但是他们看似认为我们之前获得的遗产要比我们留给下代人的遗产代表更多的东西;它某种意义上代表了我们看待各代人的道德意识。我们针对下一代人的道德立场是一个复杂的问题,这里难以讨论。那种认为正义要求对下代人的利益给予一定关注的假设看似具有合理性。 (35)Eric.Posner and David Weisbach,Climate Change Justice,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0,p.152.这种主张基于未来市场回报率的不确定性,这会导致一种大致的平均数,其中较低市场回报率的权重可能高于较高市场回报率的权重。 (36)然而,波斯纳和韦斯巴赫在反对完全放弃贴现方面是正确的。参见Daniel A.Farber,From Here to Eternity:Environmental Law and Future Generations,2003 U.ILL.L.REv.289(为较低的贴现率辩护). (37)Daniel H.Cole,The Stem Review and Its Critics:Implications for the Theory and Practice of Benefit-Cost Analysis,48NAT.RES.J.53,75(2008).诸如升温导致沼气排放之类的反馈效应有加速温度变化的威胁。参见Katey Walter Anthony,Methane:A Menace Surfaces,Sci.AMER.,Dec.2009,pp.69-70. (38)NICHOLAS STER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10-11(2007). (39)Gerald A.Meehl et al.,Global Climate Projections,in INTERGOVERNMENTAL PANEL,载CLIMATE CHANGE,CLIMATE CHANGE 2007: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 747,747-49,800-01(Susan Solomon等主编,2007). (40)Gerald A.Meehl et al.,Global Climate Projections,in INTERGOVERNMENTAL PANEL,载CLIMATE CHANGE,CLIMATE CHANGE 2007: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 747,747-749,800-801(Susan Solomon等主编,2007),第799页。 (41)Summary for Policy Makers,in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CLIMATE CHANGE 2007:THE PHYSICAL SCIENCE BASIS,p.1,13. (42)STERN,THE ECONOMICS OF CLIMATE CHANGE 10-11(2007),at xvi(2007). (43)U.S.COUNCIL OF EcoN.ADVISORS,ANNUAL REPORT OF THE COUNCIL OF EcONoMic ADVISORS 242(2010). (44)参见Jonathan S.Masur & Eric A.Posner,Climate Regulation and the Limits of Cost-Benefit Analysis(Univ.of Chi.Pub.Legal Theory,Working Paper No.525,2010.19-32),available at http://papers.ssm.com/sol3/papers.cfm?abstract-id=1662147. (45)Darren Samuelsohn,Climate:Uncertain Economic Models Create Headaches for Senate Panel,ENV′T & ENERGY DAILY,Oct.14,2009,available at http://www.eenews.net/Greenwire/2009/10/14/archive/5?terms-Climate%3A+Uncertain+Economic+Models+Create+Headaches+for+Senate+Panel. (46)例如WILLIAM D.NORDHAUS & JOSEPH BOYER,WARMING THE WORLD:ECONOMIC MODELS OF GLOBAL WARMING 86(2000).(他们的模式以需要“一个针对气候变化敏感区域的更加详细的目录和估算”为条件)。 (47)Philippe Tulkens & Henry Tulkens,The White House and the Kyoto Protocol:Double Standards on Uncertainties and Their Consequence 8(Fondazione Eni Enrico Mattei,Working Paper No.89,2006),available at http://ssm.com/abstract=910811. (48)Martin L.Weitzman,On Model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Economics of Catastrophic Climate Change,91 REv.EcON.& STAT.1,I(2009).安东尼米尔纳对维兹曼及其批评者的观点作了一个极好的评析。参见Antony Millner,On WeIfare Frameworks and Catastrophic Climate Risks(Feb.10,2011)(未刊稿),available at ssm.com/abstract=1799481.米尔由此认为首要的教训便是当灾难性后果存在可行性时需要重新思考评估社会福利的防范。同上注。 (49)Martin L.Weitzman,On Model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Economics of Catastrophic Climate Change,91 REv.EcON.& STAT.1,1(2009).p.1.即便维兹曼的一个批评者也同意:“许多人同意温度变化为10摄氏度有5%的可能性,或者温度变化为20摄氏度有1%的可能性,将会给人类社会带来灾难性后果。”William D.Nordhaus,An Analysis of the Dismal Theorem 10(Coales Found.,Discussion Paper No.1686,2009),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s=1330454. (50)Martin L.Weitzman,On Modeling and Interpreting the Economics of Catastrophic Climate Change,91 REv.EcON.& STAT.1,1(2009),p.1.气候变化的公正经济学批评_波斯纳论文
气候变化的公正经济学批评_波斯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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