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与政府管理_企业经济论文

西方发达国家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与政府管理_企业经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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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发达国家资本主义私有制,可以划分为私人所有、法人(社会团体)所

有、国家所有三种类型,也可分别称作私人资本、法人资本、国家资本。在西方

发达国家中,上述三种所有制形式都有所存在和发展,但在不同的国家对不同的

所有制形式各有侧重,各种所有制形式的地位、规模、作用差别较大,形成了多

种多样的所有制结构。本文将对西方发达国家的所有制结构进行初步的归纳、分

类并对国家调控政策作一简介。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私人资本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以私人资本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在西方国家中是最普遍、最具代表性的,

属于这种类型的国家除美国外,还有德国、加拿大等。美国政府一向奉行“非国

有化”和“不向私人资本争利”的政策,国家原则上只经营私人企业所不能经营

美国国家所有制经济所占的比重很低,但仍是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环节。国有

经济主要集中在高科技领域,如宇航、海底工程等;高风险、低收益的领域,如

能源、电力、铁路等;公用事业,如邮政、医疗卫生等。国有经济直接受政府的

管理和控制,服从于政府的宏观经济目标和社会稳定目标,在增加社会就业、抑

制通货膨胀、引导私人企业投资方向、发展尖端科技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美国还存在少量的合作经济。特别是在农业部门,约有5/6的农业劳动者

参加了合作社。在非农业部门,美国曾推行“职工股份所有制计划”,企业归本

企业的职工集体所有。80年代末,全国约有8万家企业、1000万职工参与

了这种计划。

从私人资本的具体组织形式来讲,可以划分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制

企业。独资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家族企业等,在美国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在现代美国社会中,它是数量最多的企业形式,约占企业总数

的75%。这类企业由个人出资、个人经营,利润自然也归个人,企业承担无限

责任。这类企业经营自主权大,机动灵活,保密性强,但规模有限、风险较大、

稳定性差。合伙企业是由两个以上的企业主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占有利润

的企业。这类企业为数较少,约占企业总数的7%,主要是一些广告事务所、律

师事务所、零售商店、股票经纪业等。与个人独资企业相比,合伙企业扩大了资

金来源和经营规模,增加了发展的可能性,但仍是自然人企业,承担无限责任,

在企业规模、稳定性等方面存在局限性。公司制是美国现代企业的主要组织形式

,主要是在二战之后迅速发展起来的。1980年,公司制企业数量约占全国企

业总数的16%,但销售额和净收入所占比重分别达到88.9%和79.1%

。实行公司制的企业虽然数量不多,但在市场运作中占据绝对优势。因为,这些

企业规模大,劳动生产率较高,拥有先进的科研技术力量,有的还拥有垄断市场

获取垄断利润的能力。

在上述所有制结构的基础上,美国企业政策的基本点是:限制垄断,保护经

济主体的自由选择权,实行自由市场经济原则,以刺激有效需求为核心,实行以

“反周期”为主要内容的宏观经济调节,促使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维持均衡状态

,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经济环境。除此以外,政府还采取两种方法引导企业的经营

活动:第一,国家采购与订货合同制度。国家通过采购商品和劳务来扩大市场,

以刺激投资和生产,已成为战后美国政府控制企业、调节经济的一种办法,涉及

占国民生产总值1/5的产品和劳务。签订订货合同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公开招

标,另外一种是秘密协商,如国防部和私人军火商秘密签订合同,多用于军事采

购单位。第二,为企业提供产品价格表等各种信息服务,引导企业正确地参与自

由竞争。主要包括:政府定期公开发布各种信息和统计数字,每年2月发表《总

统经济报告》以及联邦储备局的《联邦储备公报》,政府各机构定期、定向向有

关的私人企业提供有关数据。

二、日本以法人资本为主体的所有制结构

日本国有企业所占的比重略高于美国,低于其他大多数西方国家。日本国有

企业的数量占企业总数的1%,占就业总人数的2%,固定资产占全部投资的1

6%,其产值占国民生产总值的5—8%之间。日本国有企业活动的范围主要在

金融、保险、交通运输、电信通讯、电力、煤气、水道等部门,大多具有较强的

日本的国有企业是政府的附属物,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它不受公司法约束

,而是根据国会特殊法律建立和由主管大臣认可的特殊法人。企业没有财产责任

,运营不能自负盈亏,盈利全额上缴,亏损由国家补贴。企业负责人是政府任命

的官员,职工是政府的雇员,只根据上级指令活动,不能根据市场状况自行决策

企业经营活动。政府决策国有企业活动的目标是宏观的社会经济效益,是为了向

整个社会经济提供廉价服务,以防止私人垄断基础设施部门,保证市场公平竞争。

在日本所有制结构中占主体地位的是法人资本,其主要表现之一,就是法人

持股成为企业资本结构中的主体部分。1949年,在股份制企业中,个人持股

部分占总股本的69.1%,政府、社会团体、银行、事业法人等法人持股部分

占30.9%。到1985年,个人持股部分所占的比重下降到25.4%,法

人持股部分所占的比重则增加到70%左右。法人股东一般都是大股东,其资金

实力远远超过一般的个人股东,因而能掌握企业的控股权。1980年,据日本

有关部门抽样调查,企业的最大股东中90%以上是法人股东,个人股东所占比

重很低。“法人资本主义”另一个表现是法人相互持股,这是日本特有的持股形

态。法人相互持股是日本银行垄断资本与工业垄断资本相互融合的基本形式,在

这种相互融合中,银行资本处于优势地位。在法人所持有的股票中,约有60%

为金融机构所持有。日本全国有近50万个法人股东,其中只占总数13.6%

的金融机构,却持有全部法人股票的近60%。法人相互持股也适应生产社会化

发展的需要,它有效地加强和稳固企业之间的分工和协作关系,并且促进了企业

集团的形成和发展。

基于上述情况,日本政府企业政策的基本思路是:

第一,通过产业政策的制订和执行,实现政府对企业资源配置进行合理干预

。对经济整体发展具有战略意义的产业予以特殊优惠,以保证产业结构的不断升

级和对外竞争能力的迅速提高。日本政府在制订产业政策和对产业的发展实施宏

观调控时,首先对总体产业结构变化进行一般平衡分析,然后提出产业结构高度

化的基本要求,并在此基础上具体确定应扶持的“特定”产品及“特定”产业,

并在政策的支持程度和实现上有明确的限定,以迫使企业不得不在有限的条件下

和时间内迅速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对衰落产业实行救济援助也是日本产业政策的

一部分,但不是主要的内容。

为了实施产业结构政策,日本政府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财政、租税、金融

以及通商政策等。以对基础设施的投资为例,1955—1973年,日本政府

对公路、铁路等的投资增长了44倍,日本国内总投资占GDP的比重在30%

以上,这在西方国家中占据首位。在某种产业风险太大或投资过多而私人企业无

法经营时,日本政府甚至采取“公私合营”的方式,帮助私人企业发展重点产业

,例如,日本合成橡胶会社就是如此。

产业组织政策是产业政策的另一重要内容,主要是为了提高产业内资源配置

效率而采取的促进有效竞争和改革组织结构的政策措施。50年代,日本产业组

织政策的重点是非垄断政策,主要措施是:解散财阀,分割、整顿公司,解散统

治性的经济团体。60年代,日本产业组织政策发生了变化。为了适应向开放体

制的转变,有必要加强本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为此,提出鼓励企业合并的“企

业重组”政策,使企业合并增加,产业集中化水平和卖方集中度明显上升。70

年代,西方主要国家普遍强调非垄断控制,日本执行非垄断的措施,主要是:进

一步强化控制卡特尔和对国际交易中违法行为的控制,恢复最重要的非垄断措施

——分割企业,加强对控投行为的控制等。

第二,建立官商协调的组织体系。日本官商协调的组织体系大致分为三个层

次,起主导作用的政府调控系统,服务于政府调控决策的咨询和协调系统以及连

接宏观与微观的行业中介系统。

日本政府进行调控的主要机构有通产省、大藏省和经济企划厅。以上述三大

机构为主体,再加上日本银行,公平交易委员会等机构的配合,形成了日本的政

府经济调控系统。每个机构在行政上既相对独立,各尽其职,又相互连接、协调

统一。政府宏观调控的咨询与协调系统,主要是吸收财界、产业界、学术界以及

其他有关团体的代表组成的审议机构。审议会参与政府经济决策过程,并通过多

层次的意见交流协调各方的利益要求。行业中介系统是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的组织

基础。它由全国性和地方性的工业协会、联合会、企业集团、企业组合等民间机

构组成,同行政机构保持着密切合作关系。它们一方面普遍代表所属行业和企业

利益,同行政机构进行交涉、协调,另一方面又负责传递、贯彻行政机构意图,

协调行业内和行业外企业的相互关系,以维护自身的利益。这些机构充分体现了

市场中介的职能,不仅在宏观和微观之间架起了桥梁,而且又从产供销等各个环

节上直接协调着企业的发展,为市场的统一和合理运行创造了重要条件。

三、法国人以私人经济为主导、私人经济与国有经济并存的所有制

结构

法国历届政府都比较重视国有企业的作用。因此,法国经济的国有化程度比

较高,所有的公共事业全部归国家所有,全部铁路和多数航空公司是国有国营,

石油工业、煤矿中的大量股份掌握在国家手中,国家在汽车和飞机的生产中也占

有支配地位。法兰西银行、三大商业银行和大多数保险公司也都实行了国有化。

政府控制了大约法国工业生产能力的20%,占主导地位的私人经济主要集中在

农业、服务业和加工工业等领域。

法国国有企业按法律可分成三类。第一类是从事工商业活动的行政机构性质

的公共事业机构,如邮电局、国家印刷厂、商会等。它们按类似于行政机构的管

理规则进行管理。第二类包括国营企业和具有工商业性质的公共事业机构。前者

由政府以占有的形式建立,如法兰西电力公司、国营雷诺汽车公司、国有化银行

和保险公司等,它们几乎都按私营企业的经营规则管理。后者种类和名称颇多,

如国营森林管理处、烟草和火柴工业营业部等,其管理介于第一类公共事业机构

和国营企业的管理规则之间,比较灵活。这类企业的资金和补助金全部由国家或

地方占有。第三类是政府占有一部分股票的有限股份公司,通称“混合公司”。

政府在公司中的参股,低的超过30%,高的达99.99%。如法国国营铁路

公司、国营宇航工业公司、法国石油公司等,它们都按私法进行管理。

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资本也是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一种表现形式。但它有自己

的特点,与单纯以赢利为目的的私人资本和法人资本不同,它除了须自身经营赢

利以外,还具有扶持私人资本和稳定社会经济的双重性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

首先,国有经济是法国政府动员资金对基础设施、基础行业、尖端技术部门

、边远落后地区等市场机制和私人经济不能有效发挥作用的领域和地区进行投资

结果,这既推动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又为私人经济准备了有利的社会经济环境。

其次,发展国有经济是法国政府对经济进行直接干预和宏观控制的重要形式

。政府把决定国家经济命脉或具有战略意义的关键部门统一掌管起来,并以此影

响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为其它经济部门的生产发展创造了条件,保证了社会再

生产过程的顺利进行,国有企业甚至不惜亏本经营,以保证垄断组织的高额利润。

再次,政府通过国有企业拯救和扶持私人企业。例如,国有化法令规定,对

私人企业实行国有化的补偿资金必须超过其原有资本额;对私人企业采取高价购

买、低价出售的政策;在经营业务方面对私人企业让路,把有利可图的项目让给

私人企业,自己经营无利可图的项目。

政府主要在以下范围内管理和影响国营企业的经济活动:一、是人事任免。

国家任免董事长,董事长任免总经理。二是行政干预企业的重大事务,在财务上

受政府经济部和财政部的监督。对涉及企业投资计划、债务、价格和社会措施以

及购买和转让股票等事务,须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核、批准。三是间接引导经营方

向。主要手段有国家计划、产业结构政策、财政金融措施和政府采购等。

法国管理国营企业的方式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特色:第一,实行股份制的管

理方式,保证政府目标和企业目标的协调。第二,通过计划合同,明确地规定企

业独立经营与政府要求实现的目标之间的关系。第三,针对不同国营企业特点,

实行分类管理。总的原则是,使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成为自主经营、追求资产

增殖的市场主体。政府只管企业的大政方针和总的规划,企业必须接受国家监督

,但政府并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让非竞争性部门的国有企业在完成政

府的宏观目标方面更多地发挥作用。

(作者系本校经管教研室主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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