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主体性理论的现实意义与实现途径_党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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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8—8520(2008)01—0056—03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积极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关于党员主体地位问题是马克思主义党的建设理论的基本问题,也是以往党的建设实践明显忽视的问题。坚持党员主体地位,既需要从理论上对党员主体的含义予以深刻理解,同时也需要从党内民主发展的内在规律出发,建立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

一、“党员主体”概念的理论内涵和实现形式

主体一般是指事物的主要部分。而哲学范畴的主体则是指在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中,人是主体,自然界是客体。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的主体性不仅包括主体在主客体相互作用中表现出来的功能特性,而且还包括人作为主体在社会交往活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动作用,即主体具有自主性、自觉性和创造性,是具体社会活动中能动的实践者。

从主客体关系的角度理解,所谓党员主体地位是相对于整个党的事业的客体而言。在党的事业发展中,党员是具有自觉性、创造性和能动性的行为主体,是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能动实践者。围绕党的事业开展的一切活动都是党员主体的实践活动,都有赖于党员主体的力量。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主体作用的发挥,对整个党的事业的发展起着决定性作用。

党员在党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具体表现为:一是党员是党内生活的主体,全体党员不论职务高低、资历年龄,在党内生活中的地位是平等的,都享有参与权、选举权、讨论权、监督权和批评权,对党内重大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二是党员是党的建设的主体,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归根结底都是党员的实践活动,都必须始终以党员为主体来展开。三是党员是党内权力的主体,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是党内权力的受托者,其权力来源于相应范围的党员,他们与党员之间形成权力的委托关系。

党员在党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必须在党内政治制度、组织结构和运行机制中得到具体体现。首先,党的代表大会制度是党内最根本的政治制度和领导制度,是党员主体地位的最集中体现,也是党内民主的最高制度形式。其二,党的组织结构是党员主体地位得以实现的载体,党的组织体系是否按照党内民主原则组织起来,是否真正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运行,是判断党员主体作用能否有效发挥的重要尺度。其三,党员主体地位除了有良好的体制制度,还要有民主运行机制,二者相辅相成。党内民主的政治制度和组织结构固然重要,但离不开民主的运行机制。没有民主机制,再好的体制制度也会受到侵害。

党员主体原则是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无产阶级政党过程中确立的一个重要原则。马克思、恩格斯在创建世界上第一个共产党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时就已经明确指明,这个组织不是少数政客或政治家为少数人谋取利益的政治团体,而是绝大多数人、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先进政治组织。《共产主义者同盟章程》所规定的党的政治制度与组织原则,表达了党员在党内生活中的主体地位。如《章程》规定,同盟的各级组织和领导人都由定期选举产生,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领导人员;所有盟员一律平等,盟内一切事务都由盟员或通过代表来处理;代表大会是全盟的立法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中央委员会是全盟的权力执行机关,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同盟各支部要经常开会讨论工作,有关重大问题要提交全体盟员讨论等等。从这些规定中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员是党内生活和党内权力的主体,各级领导机关及其领导者的权力来源于党员,他们与党员之间形成的是地位上的平等关系、权力上的授受关系。这一关系决定了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人,是党的建设发展的决定性力量。

近年来,随着党内民主建设的不断发展,我们党对党员主体理论的认识逐步开始清晰。胡锦涛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5周年暨总结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大会上的讲话》中明确指出,“党员是党的肌体的细胞和党的活动的主体”;加强党的先进性建设,“必须始终抓住党员队伍这个主体,充分依靠全党同志共同努力”;“实践证明,抓住了党员主体这个根本,保持党的先进性就有了强大而不竭的动力源泉”。在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进一步强调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问题。这些重要论述,明确了党员在党的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反映了中国共产党治党理念的新认识,是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党的建设中的重要体现。

二、党员主体理论的重大现实意义

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的主体作用,是当前党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中具有十分重大意义的前沿课题,这一理论课题的突破,将带来党内民主建设的重大推进,对于新形势下以改革的精神加强党的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发展党内民主的核心所在。从本质上讲,党内民主就是全体党员在党内当家做主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制度。按照党内民主的本质含义,党员是党的事业的主体,在党内生活和党的建设实践中居于自主、积极、主动的地位,对党内重大事务具有最终决定权,这是党内民主的核心和精髓,是实现党内民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近年来,我们党在党内民主建设上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在推进党内民主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但也必须承认,由于缺乏对党员主体问题的研究和实践推进,党内民主建设受到“瓶颈”的制约,难以向纵深发展。如试点多年的党代会常任制,虽然在发展党内民主上取得了一些成功的经验,但也存在共性问题,即仅仅停留于“常任”层面,而在科学分解党内权力,改变现行党内权力运行结构方面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可以试想,在党内权力关系没有理顺,党代会对谁负责这些基本问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即使实行了党代会年会制,重视了党员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就能够真正发挥党代会作为党内最高权力机关和监督机关的作用吗?事实上,实行党代会常任制,是党内领导体制框架的解构与重构,涉及党内权力的重新调整和党内关系的重大变革,如果不从党员作为党内权力主体的角度来深入思考调整党内权力关系的价值和意义,不从党内民主发展的内在规律出发来研究实现党内权力监督制约的基本路径,就无法科学回答改革党内领导体制中的深层次问题。因此,对这一问题的探索,应突破传统意义的“常任制”理解,重点在突出党员主体地位、强化权力主体的监督制约作用上取得进展,在更大范围和更高层次上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通过建立相应的机制,真正实现各级常委会向全委会负责,全委会向党的代表大会负责,党的代表大会向全体党员负责的转变。正是从这个角度讲,健全和完善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是加强党内民主建设的核心问题,也是实现党内权力科学分解和有效制约的关键所在。

2.确立党员主体地位是党的建设思路的重大转变。党的建设的发展同党员的自主性、创造性和能动性紧密联系。然而,从传统党建理论和实践看,以组织为本位所进行的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仍居于主导地位,即单纯侧重党组织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与此相对的是,对“党员主体”的研究实际处于缺位状态。当然,以组织为本位的理念并非不重要,毕竟政党的组织力是政党凝聚力、战斗力的重要保障之一,但片面强化组织本位的观念及其指导下的实践,却使党员的主体地位与主体作用被严重忽视,如在党的建设中,只强调对党员提出各种组织纪律要求,而轻视党员作为党内生活的主体所应拥有和行使的权利;过多要求党员服从,而少有对党员意志的尊重;一味要求党员发挥作用,而忽略了党员积极主动地参与党内生活及管理。党员在党的建设中实际变成了被教育、被改造、被监督、被提高的对象。显然,这种沿袭已久并实际置党员于客体地位的价值取向,使党员在党的建设中长期处于被动和依附的地位,缺乏必要的自主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导致了党的建设理论和实践的相对疲弱。很难想象,没有党员的积极参与,没有党员主体对党的事业的能动作用,党的建设会走向何处。从根本上讲,党员主体理论应当是党的建设理论体系中最基础的、最具有本质意义的范畴。只有从党员主体角度去研究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问题,党的建设理论才能有坚实的基础;只有使党员成为党的建设的实践主体和推动力量,党的建设才能真正焕发出无限的生机和活力。

三、建立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

发展党内民主,完善党内民主机制,要求我们必须在执政党建设思路上实现重大转变。要正视执政党历史方位和内部结构的重大变化,把发展党内民主的重点放在大力增强全党的“党员主体”意识,确立党员的主体地位,充分保障党员的主体权利上,通过建立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机制,全面推进党的先进性建设和执政能力建设。

1.加强党员主体理论研究,完善党内民主的法规体系。近年来,随着党内民主建设的实践推进,有关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员主体作用等相关问题的研究开始引起全党的高度关注,正式进入到执政党建设理论研究的议事日程。然而,尽管党建理论界就党员主体问题的研究已经开始,但囿于传统的思维方式,研究还不够深入,特别是基础理论部分还比较薄弱,对于涉及到的党员主体的概念、特征、原则、要求等基础性问题还缺乏理论的透彻说明和阐释。

理论是实践的指南。确立和尊重党员主体地位,同样离不开相关理论的支持。鉴于以往理论研究的局限,目前的党建理论研究需要把党员主体问题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党建理论研究要坚持解放思想,转变观念,调整视角,以党员为本位、以党员主体为基点,研究、丰富和发展党建理论,努力改变传统党建理论体系中那种只见组织不见人、只讲党员服从而不讲党员主体作用的片面性,不断跟踪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不断升华认识,加快促进党员主体理论的完善,使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实践活动在理论的有益指导下稳步运行。

党员主体地位的确立不仅需要理论的支持,更需要有相应的党内制度法规的保障。因此,应当在党内法规中明确概括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改变目前党员主体地位概念模糊,缺乏党规党法依据的状态。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完善并细化党内制度条例,明确规定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方式和程序,以及采取什么措施来保障党员正常的民主权利,使党员发挥主体作用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是我党关于保障党员权利方面的一部十分重要的党内法规,为更好地保障党员权利奠定了坚实基础,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证。在贯彻条例的过程中,要从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角度,进一步完善保障党员权利的制度体系:如内容要更全面,覆盖党员应有权利的各个方面;制度条文和细则要更加具体化,以便于在实践中操作;要有强制性和约束力,保证严格执行到位;对保障党员权利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监督,严肃查处压制批评、打击报复等侵犯党员权利的行为等。

2.加强党员主体意识教育,有效发挥党员在党内的主体作用。发展党内民主,必须增强党员主体意识。主体意识是指党员以党的事业为己任的自觉意识、自主意识。对于党员而言,只有真正意识并感受到自己是党内的主人,是党的生活及党的建设的主体,才能真心关心党的事业,把党的命运同自身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推动党的事业发展,从中焕发出不尽的积极性与创造力。

党员的主体意识不是先天固有的,而是在社会发展和党内实践中逐渐生成,经过党内不断教育、反复强化和训练而确立和养成的。运用教育手段增强主体意识,培养提升党员主体能力,是激发党员发挥主体作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一方面,要着重加强党员的主体意识教育,让党员明白自身在党内生活及党的建设实践中的主导地位,增强民主意识、平等意识、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以主人翁姿态参加党内活动和各项事务的管理;另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党员主体能力的培养,通过多样化的训练,增强党员自我学习能力、理论思维能力、政治参与能力、政务管理能力等,使党员能够自觉主动地参与党内活动,成为党组织中具有独立主体人格、强烈主体意识、较高主体素质和充满活力的有生力量。

3.建立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党内民主运行机制。发展党内民主,必须与建立充分体现党员主体地位的运行机制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完善党内民主运行机制,改变事实上存在的党员民主权利与党内领导权力之间的不平衡状态,真正使党员在党内的主体作用得以有效发挥。

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参与机制。参与党内生活和党内事务是党员自身不可剥夺的民主权利,也是党员在党内主体地位最直接、最主要的体现。要通过健全和完善党务公开制度、党内情况通报制度、情况反映制度和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制度,适当扩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报告征求意见的范围,营造党内不同意见平等讨论的环境,鼓励和保护党员讲真话、讲心里话,使广大党员真正能够参与党内决策。要建立广泛征求党员意见的网络平台,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手段对党内不同意见进行交流、沟通、讨论、引导,对党员提出的不同意见并为实践证明是正确的,党组织应给以表彰和奖励。没有不同意见不作重大决策、在一片拥护声中缓作决策,这已经成为国内外许多决策者的成功经验及一种制度安排,理应在党内生活中所借鉴。

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授权机制。确立党员在党内生活中主体地位,关键是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建立充分体现党员意愿的党内主体授权机制,确认并保障党内权力来自于党员的委托。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对于发展党内民主,从根本上改变党内权力授受关系,切实解决“在少数人中、由少数人选人”的体制弊端,强化党内领导体制的合法性基础都具有重要的意义。要从改革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入手,从党的根本政治制度上保证党员主体地位的落实。应逐步扩大党内直选范围,在基层党代会代表选举中推行竞选制度,在党的代表大会上建立党员联名推荐制度,理顺党内权力授受关系;要加强党代表队伍建设,建立党代表提案、评议制度,把党代表作为落实党员主体地位的关键环节,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代理、表达作用。在此基础上,要按照“由谁产生,向谁负责”的民主原则,建立相应的授权与被授权、监督与被监督的党内权力运行机制,切实解决党内权力结构的倒置问题,真正确立党员在党内的主体地位。

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监督机制。权力监督的本质主要是指委托之权对受托之权的监督,是权力主体对权力行使者的制约,通过监督使权力行使者能够按照权力委托者的意志行使权力。从这个角度讲,真正强有力的监督不仅取决于监督体制的完善、监督技能的娴熟,更关键的是权力主体的力量能否在监督体制中得到充分体现。因此,要使党的代表大会成为最高监督机关,使各级纪委成为强有力的监督机构,必须建立和完善党员主体监督机制。要在完善党章赋予党员的批评权、揭发检举权和罢免权的基础上,把党员参与党内监督的组织化、专业化建设作为重中之重。各级党的代表大会应设立党内监督委员会,各级纪委也应建立党内监督员制度,并把它作为党内监督体系的一个重要方面,使党员能够通过权威性机构、以有组织的形式参与监督。通过完善相应的机制,逐步实现党员参与的组织化、专业化,使党内监督由浅入深、由被动到主动、由随意到规范。

收稿日期:2007—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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