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高教收费和学生资助的比较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高教论文,中印论文,学生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高等教育财政是世界上近年来尤其随着高等教育办学经费紧缺而日益受到重视的研究领域,作为高教财政之组成部分的高等教育成本分担和成本回收的理论在世界各国也不断地为人们所讨论所接受,越来越多的国家及其高等院校开始将收取学费杂费和实施学生贷款计划作为成本分担和成本回收的具体实践。本文具体分析研究中国和印度两国近年来在这方面的实践。
一、宏观背景的简要分析
中印两国高等教育的发展有着大致一致的宏观经济背景,自新中国(1949)和新印度(1947年独立,1950年成立共和国)诞生以来,两国在国家经济发展中主要实行五年发展计划(印度虽实行混合经济体制,但国有计划经济仍占主要成分),中国的第八个五年计划即将完成,印度也正实施着第八个五年计划(1992-1997,因在1990-1992年临时实施了两个年度计划而推迟)。两国自80年代以来又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尤其是经济方面的改革开放,其共同点是都在实行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政策。
我国新时期的改革始于1987年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但尤其自1992年提出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以来,改革以一种前所未有的速度发展着。印度已故总理拉·甘地在1985年就任总理后即希望加快印度经济改革的步伐,并对工业许可证政策、进出口政策、外资政策、财政政策等几乎所有的重要政策都进行了修正或简化。拉·甘地的这一系列改革政策被称之为“新经济政策”。①尤其是现任拉奥政府在1991年6月执政后,7月份即颁布了“新工业政策声明”以及一系列其他经济改革措施,揭开了90年代“印度经济政策重大调整与改革的序幕”,其基本点是以一种更快的步伐更明确的目标向“市场化”和“全球化”的方向发展。②
中印两国的教育与此同时也发生着剧烈的变革。自80年代以来,两国政府先后颁发通过一系列教育改革的政策性文件或指导性纲要,如我国先后颁发过《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决定》(1985)、《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1993)等教育改革的方针政策,并于1994年6月召开了具有战略意义的全国教育发展工作会议。印度也在1985颁发《教育的挑战——政策透视》的教育报告并由议会于1986年相继通过了《国家教育政策》以及实施政策的具体行动计划《国家教育政策行动纲领》:1992年又根据新的形势和要求对《国家教育政策》及《行动纲领》进行了修订。两国具体的教育改革行动和措施则涉及到教育领域的方方面面,而高等教育的收费和学生资助的改革就是其中的一个部分。
二、中国印度的高教收费
改革前的我国高等教育一切由国家包办,这与当时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应该说是相适应的。我国高等教育的收费始于80年代,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从1989年起对新入学的本、专科学生实行收取学杂费制度,一般地区当时每学年为100元,并对新入学的住学校宿舍的本、专科学生收取住宿费,一般每学年20元,这标志着我国高等教育告别了上大学不收费的传统体制。到1994年,上海地区的部分高校统一收取的学杂费已达600元。
另一方面的发展是招收“自费生”。80年代初,北京、上海等地一些高等学校,特别是一些新建院校,开创了“收费走读,不包分配”的办学形式。尽管当时收费极为有限,学校仅收取适当的注册费,如上海高校在1980年理工科学生每学期为25元,文科学生每学期为20元。但这种不包分配的办学形式一出现。就显示了它的活力,引起了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普遍关注。到了1988年,全国招收“自费生”的数量达到每年4.22万人,占当年高校招生总数的8%,到1992年这一比例升至15%。表1以上海高校为例,显示招收缴费生的情况,从1993年起,全国部分高校如东南大学、原上海工业大学、上海外国语学院等进行了全部新生缴纳部分培养费的试点,称之为“招生并轨”(即在一所学校内不再有“公费生”和“自费生”之分,全部学生都须缴纳学费);如上海外院收费标准为学费2400元和学杂费600元,原上海工大为全年收费2700元。199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全国有40多所院校进行招生并轨及收费制度改革的试点,当年招收新生8万多人,约占全国招生总数的8%。高校招生并轨的改革在1995年以更大的规模进行着,经国家教委批准全国共有近250所高校实行招生并轨,招收的新生约占全国招生总数的30%。而且根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的规定,“1997年大多数学校按新制度运作,2000年基本实现新旧体制转轨”。③这一切表明,我国高等教育实行缴费上学已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此外,随着我国民办高等院校的进一步发展,高等教育的收费制度也将趋于多样化。
表1 上海校历年招收自费生情况表
资料来源:课题组、上海高校自费生状况调查报告《高教信息与信息》1993(10、11台刊):金彪,彭荣根统一考试、自主招生《上海高教研究》1993,(4)49
印度的高等教育自1947年独立以来发展很快,大学(universities)数在1947年为25所,到1993年已增至221所(包括34所相当于大学的institutes或institutions),学院(colleges)数则从700所增至8000所。④印度的大学全为公立学校,分别为国立大学和邦立大学。学院(c-olleges)则有公私立之分,且70%以上的学院均为私立学院;私立学院又分接受政府资助的学院(aided-colleges)和不接受资助的学院,且90%的私立学院属于前者。学院都须附属于国立或邦立大学,否则无资格开设学位课程,其学生则须参加学院所附属的大学组织的课程考试并获该大学颁发的学位资格证书。
印度的高等教育,从理论上说是收取学费的。但实际上公立大学和学院以及受政府资助的立私院之学费“是微不足道的”,这主要是独立初期定的学费标准至今未作多大改动。以著名的以美国麻省理工学院为样本而建立的五所印度理工学院(India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为例,50年代的学费是按生均经常成本10%的要求收取的,当时的年生均成本约为1800卢比,缴纳的学费为200卢比。到今天90年代的年生均成本已增至55000卢比[印度一般的工程学院(engineering college)的估计生均成本为15000卢比左右]时,学费直到1992年才提高到1000卢比,而没有像原先所设想的按10%收取,即相应增至5500卢比。⑤当然也有提高收费标准的学校。如印度管理学院(Indian Institute of Management)已将学费从原先的每年600卢比增加至目前的6000卢比,上面提到的印度理工学院也准备进一步提高其收费标准)这两类相当于大学的学院之地位在印度甚至高于大学。
印度未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院的学费在各邦各学校都有所不同,少则几千卢比,多则几万卢比,这往往决定于学校的性质。马哈拉斯特拉邦根据公立专业性学院的生均年经常费成本而确定了如下表所示的全邦公、私立专业学院的收费标准:
表2 马哈拉斯特拉邦公、私立学院年学费标准(卢比)
学院类型公立学院 未受资助之私立学院
工程学院 750 8500
建筑学院 600 6500
多科技院 400 4500
医学院
100030000
牙医学院 100024000
资料来源:同注⑤第97页。
卡纳塔克邦在1989年修订的一项法律中规定该邦未受资助的私立学院的收费标准是:学院中规定的政府学额(根据考试成绩确定)收费标准一学定年为2000卢比,本邦其他学生缴纳25000卢比,而非卡纳塔克邦的印度学生则须缴纳60000卢比。人们把这种私立学院称作“按人头收费学院(capit-ation fee colleges)”。安德拉邦在1992年修订早先的一项法律(1983)时规定未受资助的私立学院可以招收50%的缴纳高额学费的学生,而不考虑他们的入学成绩。这类高额收取capitation fee的私立学院在印度始创于1953年,主要集中于医学、工程技术等领域,⑥但尤其自90年代以来发展极快,例如在1992年安德拉邦修订了创办私立学院的法律后,该邦已又新办了12所医学院和8所牙医学院。
1992年,一位名叫莫希妮·贾殷(Mohini Jain)的非卡纳塔克邦女学生因报考该邦的一所私立医学院而被要求缴纳60000卢比的学费时,向印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诉卡纳塔克邦政府不能制定如此不同学费标准。最高法院在1992年6月30日作出判决判卡纳塔克邦的收费标准(即上述的2000、25000及60000卢比的三种标准)违宪,并称教育权是人的一种基本权利,⑦由此而引起了印度社会尤其是高等教育界的激烈讨论。印度大学拨款委员会和印度大学联合会遂即于同年9月召开了一次由印度著名专家学者参加的研讨会,探讨最高法院的这一判决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问题,如高等教育权是否一种基本权利?高等教育不论公立或私立院校,是否应实行成本回收?未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院可否收取高额学费以达到自立或成本回收?等等。
纵观中印两国高教收费的历史与现状,可以发现如下一些可资比较或讨论的方面:
1、高等教育经费严重不足的现状使得可作为经费来源之一的收费问题日益引起重视,使其成为近年来理论研究和讨论的热点,而这一问题又与两国90年代开始实施的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轨政策密切相关。高教经费的短缺由于教育内部经费分配比重的调整,在印度尤为显得突出,详见表3数据:
表3 印度教育经费的内部分配 单位:百分比
各级各类 六五 七五年度计划 八五
教育
(80-85)
(85-90)(90-92) (92-97)
高等教育21.8315.9013.188.18
技术教育10.9014.5417.2713.63
中等教育20.9023.6321.8118.18
初等教育33.6337.2737.2747.27
成人教育 9.095.90 6.09 9.09
其他 3.632.72 1.81 3.63
资料来源:同注④第74页。
2、高等教育财政的国家包办或基本包办是中印两国改革前高等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但在收费问题的改革方面我国比印度进行得更为顺利、更为公正。我国高等教育从1989年开始收取一定的学杂费和住宿费到1993年部分高校招生并轨的试点改革,以及这种并轨改革范围的不断扩大以至到2000年基本完成这一改革任务。印度的公立等教育尽管早就有收取学费的做法,但几十年的绝对数额不变使得这种收费形同虚设,失去了其本身的意义。这或许是世界银行在其1994年《高等教育的经验教训》中分析世界各国公立高等教育学费占生均经常费的比例时列举了中国(占8.5%)而未提到印度的原因。[这里顺便指出一下,公立高等院校中学费占生均经常费比例最高的前5个国家是:韩国(40%)约旦(31%)、智利(25.5)、爱尔兰(25.5%)和美国(24.5%)。⑧印度的高教收费主要集中在未受资助的私立学院,但同一学院中相差悬殊的多种收费标准使得收费问题引起社会的非议,以至最后出现联邦最高法院对此来作判决。对于其它约占学院总数70%的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院,则未曾进行收费方面的改革。
3、高等教育的收费改革比普通教育主要是中等教育中的收费困难得多,更易引起社会的关注,这在中印两国颇有相似之处。我国的民办普通中小学近年来发展很快,收费的标准也很不相同,有收取十几万乃至几十万元称作“教育储备金”的学校,有一次性缴纳几万元赞助费再每学年或每学期缴纳一定数量学费的学校,也有每学期收取一定数量学费如1000元再向学校“出借”一定的款额(这些借款至学生毕业时归还但仅还本金而无利息),等等。公立普通学校尤其是重点中学在正常招生处可以有一定比例的计划外招生,计划外招生往往也须由学生及其家长缴纳或拉来一定数量的赞助费。在印度的普通教育主要是中等教育领域也有私立学校,且这些学校的收费往往很高,有的甚至比高教收费还高。例如,印度有植根于英国公学(public scnool)的印度公学,有以英语为教学媒介的模范学校(model school)。这类学校都是私立学校,收取昂贵的学费,但随着印度中产阶级人数的不断增多,对这类重视教育质量、英语教学以及印度上层社会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学校的社会需求也在不断上升。然而,整个社会对收费改革的承受能力,往往更多地体现中等教育而非高等教育,或者说,社会对收费问题的批评(如果说有的话),则更多地集中于高等教育而非中等教育。这种现象在中印两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着。
三、中国印度的高校学生资助
国家包办高等教育的局面在我国已经被打破,在印度则受到激烈的批评并正在动摇之中。与招生并轨或缴纳学费相联系的一个主要方面就是学生资助制度的改革问题,而学生资助制度建立的完善与否又将关系到招生并轨或缴费上学的改革能否真正成功。
我国高校的学生资助制度自50年代以来的发展,大致可划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人民助学金阶段,从50年代初至80年初;二是1983至1987年的人民助学金和人民奖学金并存实施阶段;三是自1987年以来的奖学金和学生贷款(即贷学金)的并存实施。
人民助学金在解放初期改变我国大学生队伍的组成结构及帮助解决工农群众及其子女入学后的生活困难方面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长期的实施过程中逐步存在一些弊端,如国家对高校学生包得过多不仅加重了国家的财政负担(这在我国高等教育迅速发展的情况下尤为严重),而且也助长了学生的依赖思想,又如不利于鼓励先进和调动广大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因为人民助学金的评定中存在着平均主义思想,等等。第二阶段的关键点是变单一的人民助学金为人民助学金与人民奖学金并存,尽管奖学金的所占比例很小。例如用于试行的奖学金的款额仅为15元,占国拨的年生均助学金的9.5%。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在1987年联合宣布“在1987年入学的本科普通高等院校的新生中全面实行”奖学金和贷学金,并要求学校建立奖学金和贷学金基金。奖学金分“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及“定向奖学金”;贷学金则主要是为了帮助部分有经济困难、不能部分或全部解决在校学习期间费用的学生。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上的上述演进,即从平均主义的人民助学金,到一定程度的鼓励先进1983年人民奖学金的试行)再至奖励优秀鼓励从事艰苦行业同有偿使用的结合,体现了一种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尽管这一发展过程十分缓慢。尤其是1987年学生贷款计划的实施,具有了明显的改革特需征,符合当时我国作为整体的高等教育的改革,要,也跟上了国际上学生资助政策或制度的改革之步伐。当然,随着高校招生并轨的试点和推广乃至全面铺开,制定于1987年的学生奖贷学金实施办法已不能适应新的改革实际的需要,建立一种新的、适应招生并轨后学生实际需要的资助制度已迫在眉睫。⑨
印度在公立高等院校(包括受政府资助的私立学院)就读的学生虽缴纳一部分学费,但中央政府和邦政府又为处境不利学生提供各种奖学金,如向表列种姓和表列部族提供财政优秀生奖学金(financial and merit scholarships)、向有才能的农村学生提供奖学金以及其它的国家优秀奖学金等。因学生享受奖学金和补助后,他们实际交纳的学费额就更少,表4列举的是印度1983-1984学年度一份有关学费及资助情况的统计
表4 高等专业教育有关学科生均经常费、学费及资助等;1983-1984
生均卢比 工程和技术 医学工商管理
经常费 4610 9162 12221
学费 729 588 1496
奖、助学金
239 594 186
学净费(扣除奖助学金)
490 -6 1310
净学费占经常费之%10.6%
-0.1%9.5%
资料来源:同注⑤,第135页。
印度学生除能享受到一定的奖助学金外,他们还有机会申请学生贷款。印度早在1963—1964学年度就开始实施了“国家贷学金计划(National Loan Scholarsnip Scheme)”。印度当时实施这一贷学金计划的理由可以从多方面考虑,如“在不加重政府对资助高等教育的负担的情况下增加高等教育的入学机会”,如“由于高等教育的消费者是社会享有相对特权的阶层,这种自我负担的形式从性质和结果上都是公正的”,又如有了学生贷款,“渴望接受高等教育的家境贫穷学生不会因经济原因而放弃接受高等教育”等。⑩此外,印度当时曾设想学生贷款能在10-15年后建立起一种周转基金(evolving fund),从而使这一计划达到自助。
印度贷学会计划实施至今已有30多年,尽管帮助了一些学生完全其学业,但总的看来效果并不尽人意,上述的一些初衷并未得以实现。主要问题有二:一是贷款额未作任何增加,即在计划实施之初学生总数约130万人的情况下,可贷款的学生人数为20000人,而到80年代末学生总人数增至约920万人时,可贷款人数仍为20000人;印度的消费价格指数(1960=100)已增至1988年的803,而可申请享受的贷款额仍基本按1963-1964学年定下的年最高额,即预料和本科生为720卢比和专业(如医学、工程和技术)研究生为1750卢比。二是学生贷款的偿还率不高,这显然不利于学生贷款计划的进一步发展,妨碍了学生贷款周转基金的建立。印度自1963年实施学生贷款至1988年共核准拨发了8.66亿卢比的贷学金,偿还款则为5150万卢比,其百分比仅为5.9%。另外,由于一些学生毕业后从事教师工作或进入部队服役,他们可以免还所借贷款,减免的百分比在1985-1992六个年度中依次为2.7%、3.3%、3.3%、5.0%、4.9%和5.0%。(11)
中印两国的学生资助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着各自的特点,但也面临着一些相似的问题或困难:
1.我国的学生资助制度在经历了30多年的人民助学金后,在较短的时期内建立了可称作混合资助模式的学生资助制度,即由奖助学金、贷学金和勤工助学组成的制度,这与我国高等教育的改革是相吻合的,同国际上学生资助制度改革的进程和趋势是一致的,尽管这一制度目前尚不完善和健全。印度的学生贷学金虽在1963年就开始实施,但却无多大的发展。当消费价格指数增加了8倍之多,印度国家贷学金计划的年拨款额则所增无几,可申请贷学金的学生数在90年代仍为1963年确定的20000人,以至于印度学界在讨论收费和资助问题时一再强调建立完善的学生资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以使所有够条件的学生都能申请到贷学金。
2.在实施贷学金的过程中,中印两国似乎都遇到了一些相似的困难,主要的如偿还机制问题。印度的国家贷学金计划是中央政府通过各邦政府进行管理的,贷款的发放工作则由高等院校实施,但高校并不负责贷款的偿还。偿还工作由中央政府委托各邦政府进行(印度学生奖学金的偿还期为10年),而邦政府并不是这些奖学金的所有者,这种偿还方式是造成贷款拖欠偿还的主要原因之一。在我国,学生贷学金的具体发放和回收工作都由高等院校实施,由于尚没有健全的偿还机制,借款学生都必须在毕业离校前一次还清读书期间所借的全部贷款。这就在相当程度上减弱了实施学生贷学金的实际意义。因此,建立完善的包括学生贷学金偿还机制在内的学生资助管理体制就显得十分重要,而组建“教育发展银行”(印度)和“教育银行”(中国)则成为两国各自提出的主要建议。
注释:
①戴永红,“试论印度经济计划的发展战略”,《南亚研究季刊》1991年第3期,第10页。
②李德昌,“从新工业政策看印度90年代经济政策走势”《南亚研究》1992年第4期,第9页。
③“积极推进高校招生并轨改革”,《中国教育报》,1995年5月24日(1版);“今年全国有二百多所高校并轨”,《中国教育报》1995年5月25日(1版)。
④Ministry of Human Resource Development Department of Educat-ion,《Development of Education in India 1994》,New Delhi,1994,p.63.
⑤《Journal of Higher Fducation》(India),No.1,1992 Special is-sue on Report on National Colloquium on Right to Education as a Fun d-amental Right,”P.48.
⑥Glynn Wood,“Planning and Private Init iative--The Case of T-echnical Education in An Indian State,”in Joseph Di Bona(Fd.)《The C-ontexi of Education in Indnan Developing》,Duke Untversity,1974,P.191.
⑦《Journal of Higher Fducation》(India),No.1,1992 Special is-sue on Report on National Colloquium on Right to Education as a Fun d-amental Right,”P.48.,第73-86页。
⑧The World Bank,《Higher Fducation:The Lessons of Experience》Washington,D.C.The World Bank,1994,P.42.
⑨参见赵中建,“试论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制度的改革”,《电力高等教育》1994第4期,第10-15页。
⑩Jandhyala B.G.Tilak,“Student Loans In Financing Higher E-ducation in India,”《Higher Education》,vol.23,1992,P.392.
(11) Jandhyala B.G.Tilak,“Student Loans In Financing Higher E-ducation in India,”《Higher Education》,vol.23,1992,P.392.第39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