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型研究_科技论文

北京科研院所向企业转型研究_科技论文

北京市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京市论文,科研院所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北京市是我国的政治文化中心,也是科研院所、高科技人才等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云集的地区。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精神,按照北京市政府的要求,北京市市属技术开发型科研院所要向企业化转制,从科研事业单位转为科技企业或进入企业。北京市科研院所改革经历了20年的历程,取得了巨大成就,但还有许多不尽如意的地方。这些问题应该在下一步改革中着力加以解决。

一、加快企业运行机制转变,对科技人员实行持股激励

科研院所转制的目的是要把其转变成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高技术企业。“企业化”的准确含义应该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包括明确的产权关系、多元化的公司股权结构、规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职工产权激励机制等丰富的内容。为了实现科研院所由原有的机制向适应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转变,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对我市科研院所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革。

(一)引进外来投资,构建多元化股权结构,妥善解决转制后企业的产权关系不清的问题

产权改革是技术开发类科研院所实行公司化改制的前提,目前一些科研院所在转制为公司企业时所面临的问题是产权关系不明晰,如何合理地界定国有资产、集体(法人)资产和个人资产就成为关键问题。还有就是国有股“一股独大”的问题。由于我市制定的转制方案有一个时间进度表,为了追求转制速度和数量,大多数科研院所转制只是整建制地划转。所以,实行企业化转制的科研院所都还是“翻牌”,从国有独资的科研事业单位转为国有独资的科技型企业,在吸引社会法人参股方面仍较少,在清产核资和资产评估、股本规模和股本结构、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等关键环节没有完全落实,转制只是隶属关系而不是产权关系的变更。这样,转制后的企业仍然局限于原来科研院所封闭的圈子里,影响了产业化规模的扩大,公司制企业潜在的优势得不到充分发挥。

科研院所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要调整转制后的企业的股本结构,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要通过多种措施,积极吸引社会法人、自然人等出资入股,将转制企业改组为多元投资主体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控股、参股等多种途径,切实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状况,达到多方吸收外来资金,降低国有股权所占的比例,切实明晰企业产权的目的;要通过国有股售改结合的方式,鼓励科技人员以技术成果和技术专利入股企业和企业职工持股,调动科技人才和职工的积极性;有条件的科研院所要充分利用证券市场和国家政策支持,直接上市,形成以企业为主体,以资本为纽带,以市场为导向的运行机制;也可以通过引进风险投资基金,向个人、企业、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发行基金股份,拓宽民间资本的来源,拓宽转制科研院所的融资渠道。

(二)构建科学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现治理机制的创新

科研院所实行企业化转制,转变为公司制企业的,还必须建立和完善企业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企业经理层互相分权、又有效制衡的公司组织体制和领导机制,保证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能够规范地运作。我市企业的公司制改造是在整个新旧体制交替转轨过程中进行的,必然夹杂着种种不规范、不完善的问题,因种种主客观条件的不成熟,改制后法人治理结构在一个较长时间里可能达不到理想的状态。为此,针对新问题、新情况,必须通过深化改革,采取有力措施,不断完善法律、体制政策环境,以推动法人治理结构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

(三)科研院所转制以后宜采取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

我市大部分科研院所资金少、规模小,实力有限,因此转制以后,建立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应该成为科研院所发展的方向。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具有以下特点:(1)企业的设备、资金、人员规模较小,运作起来比较简单,管理难度相对较小。(2)高新科技企业具有技术和创新能力方面的优势,能够开发出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的产品,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能够形成优势和特色。(3)高新科技中小企业与大企业之间有更多的合作空间,可以开发与大企业配套的领先技术,借助高新科技寻求发展的机会。(4)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对市场信号具有更灵敏的反应能力,能够紧跟科技潮流,在市场引导下进行不断的技术创新。特别是近年来,发展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已经成为国际潮流。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具有强劲的发展势头,已经成为未来经济增长的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我市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发展才刚刚起步,这直接影响到我市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尤其是制约了我市的信息、网络和生物技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许多科研院所由于它们自身的特点以及自身所具有的技术和人才优势,可以成为我国目前最有潜力转变为高新科技中小企业的对象,科研院所转制工作正好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四)科研院所转制以后应该寻找自己正确的市场定位

很多科研院所在走向市场以后,明显暴露出科研开发、生产能力有余,开拓市场能力不足的致命弱点。科研院所同一般企业相比具有科技优势,但是仅仅有科技优势还不足以形成市场竞争优势,这之间就需要科研成果的转化,需要改变科研院所旧的运行方式,使转制后的科研院所真正能够按照企业化的方式运行,在技术、管理、营销等方面实行创新。首先,科研院所组织机构的设计要体现面向市场的原则,转制前的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是进行科研开发,组织机构的设计围绕这一中心展开。转制后的科研院所或高科技企业的组织机构应该充分考虑到市场实现的需要,机构或部门应该按照市场调研、科研开发、设计、生产管理、营销服务等一系列任务来设置;在人员结构的安排上要形成科技开发设计人员和市场销售人员两头重的“哑铃形”分布。转制后的科研院所必须能够适应市场、开拓市场。转制后,要在建立有效的销售体系上下功夫,加强营销管理,培养稳定的顾客群和中间商。同时也要把提高自身在市场中的知名度作为营销管理的重要内容。

(五)必须要建立政府、大学、科研院所紧密协作的机制

经验证明,产学研合作的模式体现了科技和经济结合的普遍规律,是当代各国都普遍采用的有效机制。要改变过去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计、教育、生产相脱节及军民分割、部门分割、地区分割的状况;大力加强企业的技术吸收与开发能力和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能力的中间环节,促进研究机构、设计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之间的协作与联合,使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合理的纵深配置。在这个系统之中,高新科技中小企业是一个重要的构成要素,它是联系科技界和企业界的一个桥梁,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成果产业化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因此,科研院所转制为高新科技中小企业并形成良好的运行机制,就会为大企业、大学、科研院所的有效协作提供联系的平台和基础。

(六)科研院所转制后应该继续为所在行业企业提供共性和前瞻性技术

大量一流的科研院所转制成企业,是否削弱了科技力量的发展,影响了产业技术水平的提高,一直是人们评价改革成功与否的焦点。在改革过程中,一部分转制科研院所出于经济压力的考虑,单纯追求企业化,将断皇粮后的自身生存能力的培养确定为首要目标,一些科研院所存在“吃老本”的现象,对增强持续创新能力的投入大大减少,使一些转制的科研院所逐渐变为一般企业,在科研条件、人才、成果方面丧失了过去的优势,其科技创新能力逐渐丧失,这种后果将是相当严重的。事实上,许多科研机构通过技术扩散对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贡献远远超过了作为一个企业创造的价值,因此科研院所转制必须将创新能力的巩固和加强放在首位,真正担起本地区技术创新的主力,成为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一支重要力量。

(七)建立科学的用人制度

改革科研院所人事制度,实行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的职称、职务聘任制度,探索合同制等能为科技人员合理流动提供保障的人事管理制度;逐步精简科研院所内部管理机构和管理、服务人员;一些重点科研院所和科研基地可以设立部分机动编制,建立人才流动和重点岗位的公开竞争机制。在有条件的科研院所要实行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相结合,使科研院所能够根据新的工作需要及时更新人员结构。充分发挥科研院所、大学培养人才的作用,加速中青年学术和技术带头人的培养,让更多的中青年科技人员在研究开发第一线担当重任,充分发挥老、中、青科技人员的作用。科研院所经过有关部门批准以后,对难以发挥作用的人员可以实行内部待岗,或一次性给予安置费提前退休。

(八)对科技人员实行持股激励

进一步改革科技人员分配制度和科技奖励制度,使从事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科技人员和科技管理人员,其收入与科研水平和业绩挂钩。改革科技奖励制度,建立适应新时期科技工作特点的科技人员业绩考评制度,拓宽奖励渠道,设立国家科技成果推广奖,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体系和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科技人员实行持股激励,探索以知识产权、个人股份或资产受益权等形式奖励有突出贡献的人员的新型科技工作的激励机制。

从当前的实践来看,一般科技人员持股计划共分四个部分:首先是推进技术股份化,鼓励科技成果作价入股。技术要素股份共设置技术成果、职务成果和综合技术股份三种形式。一般办法是根据科技人员研究开发能力及其技术成果所创造的经济效益,给予其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权或股份受益权。实行科技人员持股的企业其应用开发类成果在经过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情况下,可以作价进入公司股本。第二是鼓励科技人员持股。高新技术企业的骨干科技人员可以持大股。以应用开发类项目的转化应用为主的中小型企业,骨干科技人员的持股比例可以不低于总股本的50%。第三是向科技人员实行股份奖励。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过相关部门批准后,可以从所有者权益的增值部分中拿出不超过30%的比例作为股份奖励给科技人员。第四是推行股份期权。享有股份期权资格的适用对象是董事会认定的主要技术骨干以及控股母公司的技术业务骨干。企业根据契约确定的指标对科技人员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以约定的价格按比例逐年兑现。

二、相关的配套措施及政策建议

科研院所转制以及对科技人员实行持股激励,这仅仅是改革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配套性的改革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

(一)实行财税扶持政策

为了落实国家对转制院所的税收优惠政策,我市地税局向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发文,明确转制为科研院所转制以后形成的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可向有关部门按规定程序申请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经审核认定后,可享受国家及本市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转制院所从2000年1月1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征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但是,我市一般科研院所产业规模不大,利税不高,没等它发展成为有利润的产业规模时,免税政策的有效期就过去了。因此,科研院所转制应该在更长一些的时间里还让转制享受事业单位的优惠政策。

(二)实行金融扶持政策

首先,要依据企业的不同特点完善资金管理办法,增加信贷品种,拓展担保方式,扩大科技信贷投入。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般要经历种子期、创建期、成长期、扩张期和稳定成熟期,银行应该根据其在不同阶段所需资金的规模、性质和来源的不同,有针对地设计一套新型的信贷模式,做出不同于常规的金融制度安排。其次,要积极争取建立首都区域资本市场,完善高新技术产业融资体系。逐步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发展风险投资公司和风险投资基金。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进入国内和国际资本市场。有关方面正准备在适当时候推出二板市场。但可以预计,由于市场规模、交易品种及交易成本所限,北京地区的大多数中小科技企业仍将无法进入二板市场。而且一个全国性的市场也难以满足北京科技企业多层次的融资需求。因此,设立区域性的资本市场就显得十分必要。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密集、中外投资集中,国际风险投资正在寻机进入,有条件发展成为区域性资本市场。有关部门应该在此方面进行积极的探索和实践。最后,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调查显示,信用环境不理想已经成为目前中关村中小企业面临的主要难题。金融机构与中小企业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障碍,信用风险已经成为约束投资的重要因素。各商业银行与各级政府部门应该积极推动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建立统一的资信管理系统,健全信用评价系统和信用公布状况、失信处罚机制。

(三)试行事业单位社会化保险制度

我市科研院所遇到的主要问题是:由于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致使富余人员分流、下岗的问题难以解决,转制后,感到经济负担加重,过去不需要缴纳的款项,现在需要自己解决,包括上缴在职人员养老基金、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养老金、为在职职工一次性补建个人帐户、失业统筹基金等,特别是大部分转制科研院所尚未加入医疗保险。

要做好离退休人员的各项工作。多渠道分流人员,妥善解决科研机构的冗员问题。因此,必须要健全社会保障体系。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积极试行事业单位社会化保险制度,统筹解决科技人员的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障问题。为了减轻转制科研院所的负担,帮助科研院所走好转制之路,市科委继续拨付一定经费,用于对转制科研院所离退休人员经费补贴和部分困难科研院所补建个人帐户。比如发展第三产业,创造就业机会,鼓励富余人员自谋职业;对接近法定退休年龄的老职工和病残职工可以实行提前退休等办法,多渠道分流人员;对失业人员通过社会保险机构保证其基本生活,通过转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办法为失业人员重新择业服务。

(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不断完善服务体系

市政府应鼓励某些性质相似的科研机构转制为企业性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科技人员创办这类机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关于科技中介服务组织的法规,规范其行业行为,加强管理。要引导各种技术创新服务机构、技术评估机构以及技术经纪机构等中介机构,为加速科技成果的转让提供良好的服务。积极发展信息咨询服务机构,为企业特别是广大中小企业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营销、信息、人才、财务、金融、法律等方面的服务。要进一步培育和健全技术市场,加强重大技术供需信息库以及科技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要完善中介机构服务网络,各区、县要根据资源和产业特点,健全区域中介服务体系,逐步实现中介服务的网络化、功能化、产业化,形成全市电子网络商务交易市场。要制定有关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行为,逐步形成一支技术经济人队伍,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多样化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人才服务,促进技术市场和人才市场在规模、结构、水平和管理方面再上新台阶。

(五)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管理及保护

要建立健全的知识产权体系和权益保护法规,维护科研机构研究工作的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不同范围内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组织机构;同时,科研院所应该制定有关技术合同签订和管理的条例,明确界定职务成果和非职务成果及其程序,明确科研机构、研究和开发的赞助者、创造发明者各自的权利,明确科研院所接受企业委托研究或与企业合作研究或合作转化科技成果时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对于取得的科研成果,要重视运用知识产权制度保护其合法权益,对知识产权的职务发明人、设计人、作者以及主要实施者给予与其实际贡献相当的报酬和股权收益。要大力加强知识产权法律宣传和人才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及时有效地处理知识产权侵权和纠纷案件。

(六)转变政府职能

改革我市市、区(县)等各级政府部门对科研院所的管理办法,实现政、研、企分开,充分赋予科研院所改革和发展自主权。政府通过加强宏观调控能力和示范引导的能力,变直接管理为间接管理。主要通过任免院所长和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制定机构考评指标,定期考评机构的管理和运行情况,对机构所承担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性重大研究开发工作的进度和水平进行检查督导等方式,保证和引导机构的健康发展,行使政府的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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