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冷战后民族问题看“人道主义干预”_民族问题论文

从冷战后民族问题看“人道主义干预”_民族问题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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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科索沃危机为代表的民族问题和以美国为首的北约对南斯拉夫进行的“人道主义干预”(注:本文论及的“人道主义干预”主要指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对发生在主权国家内部的、按西方国家的价值判断属于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政府行为所进行的军事干涉。按照某些西方学者的观点,这种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应是越出当事国领土疆界有稽可查的、危及和平与稳定的人道主义危机。参见Massoud Barzani,"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Can Protect Human Rights",in Interventionism,Paul Winters,book editor,Greenhaven Press,U.S.A.,1995,p.19.在2000年8月21-22日中国国际问题研究所举办的“国际关系与‘人道主义干预’研讨会”上,一些西方学者也持有这种看法。——科索沃战争,是20世纪末最引人注目的重大事件。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未经联合国授权对主权国家的军事入侵表明,西方国家鼓吹的“人道主义干预”不仅是一个政治范畴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法理问题。本文拟从分析冷战后民族问题的表现特征及发展趋向入手,探讨以西方式的“人道主义干预”解决民族问题的实践效果。

一、冷战后民族问题的特点

从20世纪的百年民族演进过程来看,殖民主义统治造成的国际层面的民族问题基本得到解决但余波尚存,帝国霸权的地缘政治争夺所引起的民族问题消长参半。(注:郝时远:《20世纪民族问题的消长及其对新世纪的影响》,《世界民族》2000年第1期,第3-4页。)如果从冷战后世界民族问题的相对狭隘的视角来看,这一时期的民族问题受两级格局解体、全球化的冲击而凸显出新的特点:

以民族分离为特征的国家裂变呈现。90年代初,在一系列内外因素的综合作用下,苏联高度集权的社会主义模式发生了变异,并引发了来势迅猛的民族分离运动,联盟大厦迅速解体。苏联的裂变促发了被纳入苏式社会主义模式桎梏的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剧烈变革,表现在民族分离方面的后果即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的解体、南斯拉夫的民族分裂与持久的军事冲突。苏联、捷克斯洛伐克的解体、南斯拉夫的分裂以及厄立特里亚从埃塞俄比亚中分离,使冷战后的国家数目增加了20个。

地方分离主义运动加剧。冷战后,民族分离、民族冲突、领土争端与种族问题相交织,原有的热点被进一步激活,并点燃了新的热点。民族分离运动加剧,造成极大的破坏性:前苏联和东欧地区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冲突不断;波黑出现连年内战和大规模的种族冲突;卢旺达在3个月的时间内有50万人死于种族灭绝的大屠杀之中;在发达国家,加拿大魁北克省独立呼声高涨,比利时讲不同语言的民族也提出分离要求。这种民族冲突和内战加剧了全球的难民危机,并导致欧美地区种族排外情绪的日渐高涨。

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国际化趋向明显。冷战期间,由于受两个超级大国在全球范围内争夺势力范围的制约,民族问题在相当的程度上受到遏制。苏联解体后,世界格局发生重大变化,一度受遏制的民族问题显露出来,并成为给人类造成重大威胁的问题。近年来,在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人道主义干预”的推动下,在“人权高于主权”口号的刺激下,一些极端民族主义和宗教势力力图将国内民族、宗教问题“国际化”。这种民族、宗教问题的“国际化”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冷战后国家间关系的一种新的矛盾与冲突因素。

民族问题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产物,民族问题的普遍性、长期性、复杂性和国际性使得民族问题日益成为世纪之交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但是,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推行“人权外交”,利用民族分离主义在多民族国家扩大民族矛盾和制造民族分裂,使得一些“热点”地区的形势更为复杂。

二、“人道主义干预”行不通

民族问题既然对冷战后世界的和平与发展造成了极大的威胁,那么,人们应如何解决民族问题呢?1999年3-5月,美国为首的北约绕过联合国,以“人道主义干预”为名,对主权国家南联盟进行了78天的轰炸。这是北约成立50年来第一次以该组织的名义发动的对外战争。西方所标榜的这种“人道主义干预”是否是冷战后解决民族问题的正确途径、是否符合国际法和国际解决冲突机制?“科索沃模式”是否可以推而广之应用于世界上一切民族冲突地区和民族问题的解决?它的实施效果如何?不同国度的学者各持己见。然而,建立在现实基础上的分析论证应是最有说服力的。

1、西方式的“人道主义干预”违背了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基本准则。国际法作为确立国家之间相互关系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体系在建立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中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当然,国际法是应该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修订、补充,不断完善的。目前,国际法的发展表现为如下一些特征:国际法涉及的范围扩大,更多地涉及国际社会和人类的共同利益事项;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国际法律机构在国际合作和国际事务中更多地运用国际法;国际法也不断地促使不同国家的法律趋同和协调,法律上的合作与交流逐渐取代了冲突和对抗等。(注:金克胜:《国际法发展动向与“人道主义干预”》,《世界经济与政治》,2000年第4期,第64页。)然而,一定的法律是建立在一定的经济政治基础之上的,是与一定的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国际法也不例外。现行国际法无论如何调整和变革,都不能无视主权国家的存在,都不能抹杀主权国家的特征,都不能界定在没有联合国授权的情况下,基于自身的价值判断所发生的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对另一个主权国家或国家集团的武力侵犯为合法。毋庸置疑,在当今世界无论民主机制与干预机制多么完备的超级大国或国家集团,其对外战略和对外政策的出发点都是国家利益。以自身利益为出发点的“人道主义干预”无法保证其公正性、合理性和普遍适用性。美国及其西方盟友以军事手段全力介入南联盟的民族冲突冠以“人道主义干预”的称谓,是由于美国等西方国家在巴尔干地区有重要利益;美国避免介入南部非洲的民族冲突和种族清洗活动是因为该地区对美国的战略价值太小,不值得实行“人道主义干预”;出于当时地缘政治的考虑,西方国家在1975年印度尼西亚吞并东帝汶时姑息纵容,而现在则支持东帝汶脱离印尼独立,反对印尼的“种族暴行”,这是因为现在印尼已不再像1975年那样是它们的冷战盟友。

显而易见,美国等西方国家无论以什么理由进行“人道主义干预”,其国家利益都是首先考虑的最重要因素。因而,作为国际法主体的主权国家不能超越其所处的社会历史发展阶段寻求特殊于国际法之外的国家特权,特别是以军事实力作为寻求这种特权的工具,否则将导致现有国际法准则遭践踏,联合国被边缘化并增加国际社会的无序与离心倾向。其后果不但会导致冷战后新一轮的全球性军备竞赛暗流涌动,而且会使一些本属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超出其固有的性质,跃出国界,成为国家间关系的主导因素。

2、“人道主义干预”无法解决世界范围内纷繁复杂的民族问题。这主要是因为:

(1)民族问题与人权问题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民族问题不能等同于人权问题。西方式的“人道主义干预”无法解决以民族问题的激化派生出来的人权问题,而“人权高于主权”、“人权无国界”的论调更是有悖于现代国际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冷战后,民族问题常常被西方国家与人权联系在一起。笔者同意我国一些学者的看法,即人权与主权的关系实际上是对立面的统一。从一国历史发展的脉络看,人权与主权的矛盾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中性质不同。一般来说,人权总是不断地挑战主权,又不断地被主权所吸纳和整合。从各国之间的横向关系看,人权与主权的关系由一个封闭系统进入了一个既互相交流合作又相互排斥冲击的开放性对立统一状态。其法理的界定就是一国的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在19世纪,人权问题几乎是单纯的各国内政,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针对德、意、日法西斯对犹太人的种族灭绝政策和血腥的侵略扩张的历史惨剧,人权问题的一些方面开始较多地进入国际法领域。这表明,一方面,国家主权在对外关系上是一国人权的集合体,两者紧密相连,难以分割,保护人权,首先应尊重主权;另一方面,由于历史的发展,人权问题在各国之间形成了一定的共识,具有全人类普遍性的一面。人权在某些方面近似的国际标准促进了主权国家对人权的进一步重视及国际合作,这就形成了国际法中不干涉内政的原则与人权公约并行不悖的情况。但应看到,国际人权公约大都是虚拟和倡导性的,远不及各国的国内法对人权保护和促进所具有的效力和可操作性。在可预见的历史时期,国际人权公约无法代替主权国家对其自身人权的促进和发展,即人权的促进和发展主要需依赖于主权国家政府及其人民自身的努力。

从实践上来看,西方式的“人道主义干预”既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世界范围的民族问题或人权问题,也不可能在地区范围内获得暂时的功利性效果,科索沃战后的局势已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代价高昂的“人道主义干预”之后的科索沃,民族矛盾有增无减,敌视行为此起彼伏,种族仇杀依然存在。因而,无论从理论上还是从实践上看,西方式的“人道主义干预”是很难行得通的。而且,如果将这种“人道主义干预”用于世界范围内民族问题的解决,恐怕所有存在民族问题的国家都不得不奋起捍卫自己国家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人类社会发展的自然历史进程如果不是就此阻断,也将像两次世界大战那样,在经历了惨痛的腥风血雨之后,重新回归到寻求建立公正合理的国际社会发展机制上来,但那将使人类社会付出无法想象的惨重代价。

(2)人类社会不同时期的民族权利有不同的本质内容,任何民族权利的实现都无法超越时代特点。民族权利有两种不同的含义和法理界定:一种是指殖民地民族应享有的脱离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民族独立权和自决权;另一种是指在多民族的主权国家,非主体民族拥有一定程度的民族自治权、特色权和自决权。现代国际法对前一种情况有较明确的表述,而对后一种情况则缺乏必要的限定,这是冷战后大规模的民族分离主义运动兴起而国际社会缺少有效的调控机制的重要原因之一。如何在国际法中对后一种情况加以明确的界定是解决当代国际社会民族问题的一个重要环节。

所谓民族自决,本是17世纪资产阶级提出来的民主革命的要求,主张各民族有权自己决定自己的命运,直到自由分离为独立的国家。殖民主义历史时期的民族自决实质上是被压迫民族的非殖民化问题;二战的胜利是民主主义和民族解放运动的胜利,从某种意义上说,民族解放运动也是一种分离,是被压迫民族与殖民主义压迫者之间的分离,它属于政治民主范畴。在当今世界,民族自决不等于分离,这是因为以多民族国家为主流的世界国家体系是不可逆转的客观现实。民族国家早期的那种“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理念在现实中是难以实现的“乌托邦”。作为现实的民族国家主要体现在政治学意义上的主权独立、领土完整、公民整合等,而不是从民族学意义上所偏狭理解的所谓社会“同质化”的“单一民族国家”。即便是人们通常认为的“单一民族国家”(如日本、蒙古等)或曾自我宣称的“单一民族国家”(如土耳其、保加利亚)等,其中也都比例不同地包含着一些世居的少数民族或外来移民群体。(注:郝时远:《20世纪民族问题的消长及其对新世纪的影响》,《世界民族》2000年第1期,第6页。)如果以人口的90%以上属于单一民族的标准来论,在当今世界的近200个国家中,只有10%属于这种类型。(注:戴维·米勒、韦农·波格丹主编:《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中译本),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490页。)

退一步说,即便世界上每个民族都建立了自己的国家,民族问题也仍然存在,因为这些民族不可能退出全球化进程,不可能不与其他国家发生联系,那么这种国家之间的矛盾与冲突,自然也就是民族之间的矛盾与冲突。民族问题不可能因为无数个单一民族国家的建立而消失或减退,民族问题的长期性与普遍性将与人类社会共存。如果人们无法改变当今世界的国家格局,即以多民族国家为主流,数以千计的民族分属于数以百计的国家的基本现实,国际社会就无法赋予民族自治权演变为民族自决权、民族分离权的国际法要义。因为世界上有大大小小的民族3000多个,如果这些民族都要求独立,世界上将出现数千个袖珍国家,或者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处于防止国家分裂的政治斗争以至内战之中。事实是,现存的大多数国家都经历了若干世纪的历史变迁或历史风云变换的考验,其国家属性已相当完备,而真正具有充足条件建立民族国家的族体毕竟寥寥无几。如果千百个不具备国家属性的“准国家”充斥国际社会并作为国际社会的行为主体,则是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一大倒退。

冷战后苏联和东欧出现的民族自决运动与以前的自决有着明显的不同。首先,一战和二战后的民族自决分别发生在帝国和殖民体制内,而冷战后民族自决发生在统一的多民族联邦国家之中;其次,自决所在地的政府形式不同,一战和二战后寻求民族独立的人民生活在一种缺少或没有任何代表性的专制的或殖民的政府之下,而冷战后寻求独立的民族是生活在合法的民主政府体制之下。据此,20世纪末“民族自决”概念的背景已经完全不同于殖民地时代,这一次是多民族国家肌体自身的分离。民族自决是一个历史概念,历史的演进赋予其不尽相同的含义。因此,自决只有结合具体的历史背景才能得到全面公正的说明。当今尽管在一些多民族主权国家,某些非主体民族要求民族自决或民族分离也打着民主甚或人权的旗帜,然而情况却复杂得多,很难将其归为政治民主范畴,甚或可以将其归为民主化浪潮超越现实国际社会发展阶段所能容纳的限度而生成的副产品。在当今世界,民族民主要求如超越了客观条件的许可范围很可能走向反面。事实表明,西方国家对科索沃的“人道主义干预”恰恰使民族分离战争更加残酷,不但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那里的民族问题,反而造成了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显而易见,西方国家的“人道主义干预”既没有法理基础,在实践上也难以奏效,作为试验场的科索沃战争已经说明了这一点。西方国家鼓励民族分离的“人道主义干预”只能是对现有国际政治经济秩序的历史反动。

三、现阶段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途径

1、发挥现有国际解决冲突机制——联合国的作用

对于某些在民族问题上严重侵犯人权的国家,对于大规模的种族清洗和迫害行为,国际社会有能力也有义务进行某种干预和实行制裁,这就要充分发挥现有国际解决冲突机制——联合国的作用。联合国的宗旨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经联合国授权的维和行动体现了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的意志,具有公正合理性、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可以避免少数国家或国家集团借“人道主义干预”之名,行干涉他国内政、实现自身国家利益之实。

联合国前任秘书长布特罗斯·加利撰文认为,随着冷战的结束,联合国维持和平行动在数量和范围上都有扩展。为增强联合国对危机的快速反应能力,联合国应有自己的维和行动基金;成员国政府应为在世界范围内建立的维和基地提供准备;每个成员国都应有为联合国维和行动而专门训练的人员和军队;(注:Boutros Boutros-Ghali,"The United Nations Should Keep Peace and Promote Development",in Interventionism,Paul Winters,book editor,Greenhaven Press,U.S.A.,1995,pp.149-156.)加利提出的以联合国为主体建立国际解决冲突机制及其具体执行措施内涵合理且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应被视为一种切实可行的国际冲突干预机制。

冷战后,联合国在解决地区冲突、维护国际和平方面卓有成效。尽管联合国的解决冲突机制还有待加强,但它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的责任是任何国家和国家集团都不应该替代也是不可能替代的。

2、国家内部的民族问题应由各国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制订方案加以解决

全世界190多个国家,约3000多个民族,在社会制度、人文特征和发展程度方面差异巨大,不可能套用统一的模式解决各自存在的问题。各国和各民族不可能也不应被要求超越自身发展阶段去处理和解决民族问题,而必须从本国国情出发,通过制订民族发展与民族平等、切实可行的民族政策,求得民族问题的最佳解决。当然,如果一国真正出现了违反国际社会共同遵守的有关保障少数民族平等权利和践踏人权的问题,国际社会加以谴责,跨国而居的少数民族的民族母体国家提出抗议,自然不属于干涉内政。国际公正舆论对解决民族问题和促进人权发展是有益的,必要的。如当事国无视国际社会的谴责,一意孤行,则将导致联合国的制裁。制裁无效,则应由联合国采取进一步干预措施以至军事介入。反之,对蓄意制造矛盾、分裂国家的民族分离主义势力,国家有权行使主权权力进行遏制和打击,以维护主权和领土完整。一般而言,应反对将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国际化,民族问题的国际化与民族问题的国际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车臣模式”是维护国家主权、打击民族分裂势力的一个成功范式。

民族问题的矛盾运动不可能孤立于其所处的人类社会发展进程自行演进,这就使各国在处理民族问题时既要依据自身国情,又要顺应时代潮流。而目前我们所处的和平与发展的时代应是一切国家制订民族政策、解决民族问题的依据,即反对民族歧视,尊重民族权利,实现民族的平等与共同繁荣。西方国家以武力侵犯主权国家的“人道主义干涉”是有悖于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失败的模式;国家层面对民族问题的自我协调以及国际社会解决冲突机制的有效运作是解决民族问题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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