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大学校长身份的定位--职业经理人_大学论文

现代大学校长身份的定位--职业经理人_大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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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已经进入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对现代大学(注:本文所指的现代大学主要系研究性大学和综合性大学。)的校长们(含校级领导人员,下同)的身份予以正确的定位,无疑是加强高校领导班子建设、提升高校领导干部管理水平、发挥大学校长治校能力的重要手段。

本文将比较美英等国和中国大学校长的身份定位,对中国的大学校长身份定位进行分析。

一、美英等国对大学校长身份的定位和制度保障

(一)美英等国对大学校长身份的定位

美国大学校长的职业管理者的身份定位是非常明确的。之所以这样定位,是基于以下理念:任何人的能力都是有限的。如果一位学者就任大学校长后仍然从事自己的研究并进行教学,就是让一个人做两个人的工作,他们也就无法将自己的全部力量都投入到对大学的管理中。(注:学院简讯[培训专辑(总第114期)][J].2004,(58)期.)

英国大学校长们都知道,他们从学校获取的每一英镑的薪水,都是其作为职业管理者的酬劳。英国的大学校长们在任职期间是不能进学术研究的。剑桥大学校长艾莉森·F.理查德教授说:“我作为校长,很难兼顾科研与校长的工作,尽管我本人很喜欢进行科研工作。但是,不能忘记自己作为校长的主要工作目标,也不能仅满足于学校运转良好,我们根本的目标是要搞好学校的科研、教学,培养出优秀的学生。要使剑桥大学保持一流大学的位置,要使之走向更辉煌的目标,这是我需要明确的工作重点。”(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简报“5”.,2004—8—4.)艾莉森·F.理查德校长作为一位卓越的灵长类学家为了剑桥大学教育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毅然地放弃了自己所喜爱的科学研究,以职业管理者的身份,将自己的全部精力都投入到校长的主要工作之中去,其作法在英国高等教育界极具代表性。

(二)美英等国对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身份定位的制度保障

美英等国对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的身份有与之相对应的各种制度予以保障。这些制度包括分配制度、遴选制度、退出制度,它们有效地保障了大学校长们全身心地投入到学校的管理中去。

1.分配制度

在分配制度中,令校长们满意的个人收入,对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的身份定位起到了极为关键的作用。在这些国家,人们对分配制度中的个人收入,有更为宽泛的理解。他们认为:个人收入可以分为有形的个人收入和无形的个人收入两种。有形的个人收入主要是指公民依据法律规定或契约而获得的金钱等物质。无形的个人收入是指公民通过拥有某一头衔或身份而使自己获得的心理满足感。美英等国大学校长们的个人收入,也是由有形的个人收入和无形的个人收入所构成的。

从有形的个人收入方面考察,美英等国的大学校长们作为职业的高级管理者,依据合同从学校获得的金钱等物质待遇(不考虑技术成果转移、版税等收入)在学校内部是属于最高之列的。一般来说,美英等国的大学校长们,对自己从学校获得的有形的个人收入还是满意的。从无形的个人收入方面考察,具有大学校长的头衔或身份,本身就是一种令世人极度羡慕的无形的个人收入。它使大学校长们无比自豪地感觉到,自己的个人价值已经为社会充分地承认。

2.遴选制度

在遴选制度中,管理经验是非常受重视的。在美英等国,来自政府、公司的不具有学者的头衔或身份的管理人员通过竞聘,被选聘为大学的校长、副校长的情况并不罕见。曾先后出任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主席、英格兰银行副总裁、英联邦工业部总负责人、审计委员会总监等职务的霍华德·戴维斯先生,就任英国伦敦政治经济学院院长就是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例。(注:中外大学校长论坛简报“14”.2004—8—6.)实践证明,那些不具有教授、研究员等学者头衔或身份背景的大学校长,并不一定比那些具有学者头衔或身份背景的大学校长逊色。

3.退出制度

校长聘任期满,未能续聘,根据聘任合同要退出校长岗位。在退出制度中所运用的荣誉头衔制度,对校长甘为职业管理者所起的作用是不容忽视的。该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现任校长的后顾之忧,使得校长可以将全部精力都投入到学校的管理工作中去。从某种意义上说,荣誉头衔制度是一种补偿制度。具有学者背景的人,担任校长职务后,必然会中断个人的科学研究并影响个人的学术发展。荣誉头衔制度可给予他们一定的补偿,并为他们在卸任后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搭建较高的平台。

二、中国对大学校长身份的定位及成因

中国大学校长不具有一定的学者头衔或身份的情况是极为罕见的,因为中国大学校长很少来自于教育系统之外。中国大学校长的身份是学者兼管理者,被人们称之为“双肩挑”。

中国的大学校长“双肩挑”的成因是多方面的,实际上是在计划经济条件下对大学校长身份定位的一个必然抉择,这可从以下几方面分析。

1.大学校长的遴选

以前,中国大学主要隶属于政府不同部委,因此,政府对高等院校领导班子建设的设计理念,直接决定了大学校长的选拔和任用。“懂政治、懂教育、懂管理”,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中一直被作为选拔、任用大学领导干部的标准。由于“懂教育”的人,往往被组织人事部门的人员理解为是在高等院校中学有所长的专家。这样,具有学者头衔或身份就成为选拔大学校长的一项标准。

2.大学的管理

处于精英教育阶段的中国大学往往规模较小、师生较少、专业性较强、学校的行政管理事务不多,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比较简单。这为大学校长们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同时,继续从事教学、科研工作提供了条件。

3.大学的经费来源。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主管部门对公立大学经费的全额拨款是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唯一来源,这消除或弱化了大学校长们为学校的事业发展而筹措资金的职责,也增加了他们治学的时间。由于实行学校管理者和学者按级别执行同一的固定工资(含各种津贴、奖金)标准,使得大学校长的收入与学校里同期参加工作的学者毫无二致,所以不会使大学校长们因有形的个人收入少于学者而心态不平衡。

4.干部的使用规则

在高等教育体制改革之前,高等院校按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对干部的使用的规则使用大学校长。尽管规定干部“能上能下”,但是在干部的实际使用过程中,却往往“能上不能下”。

5.高等院校的内部规定

按照中国高等教育的传统,大学学者的教学科研的工作要求,都有较为具体的量化规定。如,教授、副教授一年内应该在何等级别的刊物上发表论文若干篇;应该为何等层次的学生上课若干学时等。在一般情况下,大学校长作为学校的学者之一,是不能无视学校的这些规定的。尤其是在一些大学,为了让学校的领导同志在教学科研中起到表率的作用,在校内的制度中明确规定了校级领导干部年教学科研工作量最低限额。大学校长在治校的同时,若不带一定的研究生或不做一定的科研,必然会被视为违反学校规定。高等院校的这些内部规定,在客观上强化了大学校长学者兼管理者的身份定位。

三、对中国大学校长身份定位的思考

(一)中国大学校长身份定位的制度性缺憾

大学校长“双肩挑”在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已经凸显出其制度性的缺憾。

高等教育大众化阶段,大学的管理方式亦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在大学内部,由于书记治党、校长治校、学者治学的分工格局已经基本确立,所以继续坚持对大学校长学者兼管理者身份定位的方式,已不再适应中国高等教育发展的需要。

进入大众化教育阶段后,大学中徒然倍增的行政管理事务,迫使校长们将自己的大部分时间都用在学校的公务上。特别是大学事业经费来源的多样性,迫使校长们花很多精力为学校筹措办学资金。校长做科研,已经逐渐演变成科研项目的争取和科研成果冠名权的保留。他们的学者身份实际上已经名存实亡。

校长“双肩挑”会带来以下问题:其一是疏于管理,不利于学校事业的发展。校长在治校的同时还在治学,说明校长没有尽全力管理学校。其二是难于平衡,不利于校内部团结。校长在进行校内事务决策时往往会不由自主地向自己的项目或教学所在的院系倾斜,难于真正作到一视同仁。

随着高校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校长职务任期制逐渐取代校长职务终身制。校长何时退出、怎样退出不仅是校长自己必须正视的重大问题,而且是校长的继任者们考虑自己何时进入、怎样进入岗位的焦点。校长们“不做校长做什么”,和校长的继任者们“怎样成长为校长”,都是当事人必须依据相应的制度性规定予以认真考量的。高等院校教育事业经费来源的多样性所带来的学校内部分配制度的调整,使得计划经济体制下平均分配方式的不复存在,客观上要求校长们必须对自己有形的个人收入予以充分的关注。校长们如果不做课题研究或不带研究生,其有形的个人收入将可能少于校内学者们在学校获得的收入(排除学者们技术成果转移、版税等收入)。如果不对校长身份进行重新定位并进行相应的制度性调整,这些问题是难以解决的。

(二)中国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身份定位的抉择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见,“双肩挑”的历史使命已经终结。为适应中国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强化大学校长的治校能力,应对大学校长的身份予以重新定位,应将大学校长的身份明确地定位于职业管理者。

将大学校长的身份定位于职业管理者得到了许多大学校长的认同。他们指出:“美国的做法有利于对现代大学这一巨大的组织系统进行科学的管理。大家更加深刻地体会到,只有对大学校长的身份进行合理的定位,赋予其应享有的权利,明确其应承担的义务,才能促使其将全部身心都投入到对大学的科学管理之中去。”(注:学院简讯[培训专辑(总第114期)][J].2004,(58)期.)一些校长还预言,目前国内一些高等院校正在进行的职员制试验,迟早会扩展到校级管理者层面。

(三)中国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身份定位的制度保障

中国大学大部分是公立大学,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该在《高等教育法》修改之前,通过遴选制度、分配制度、评估制度、退出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完善,明确界定大学校长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大学校长职业管理者的身份定位的早日实现。

在新的遴选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聘任大学校长的目的是选择学校的管理者,是否具有学者的身份或背景,不作为竞聘大学校长的必备条件;具有管理经验的公司、企业的行政管理人员可以同等资历参加校长的竞聘。在新的分配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大学校长等学校高级管理者有形的个人收入,在排除校内学者可能通过技术成果转移、版税所得等知识产权性的收入的前提下,在学校内部必须是最高的。在新的评估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评估的目的是考核大学校长管理学校的业绩,校长个人的项目经费额度、专业研究成果、教学工作时数,不纳入校长业绩评估的范围。在退出制度中应该明确规定:校长任职期满,未能续聘必须退出校长岗位,如果确实需要,可以考虑授予对学校事业做出巨大贡献的校长荣誉学术头衔,为其保留适当的物质待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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