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政府过度服务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浅谈论文,政府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WTO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和法律文件规定了所有成员国政府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目前我国已经成为WTO的成员国,所以,现行政府职能中的许多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就必须在短期内加以改变,其中,过度服务就是一个急待改变的问题。
一、过度服务的历史成因
过度服务是指政府对总体经济领域的活动进行过多干预的行为。计划经济时期,为了加快国民经济的发展速度,分步实现各种经济目标,最大限度地避免有限资源的浪费,政府对某些在国民经济中起重大作用的企业实施了政策倾斜。诸如提供信贷便利,垄断原材料供应渠道,实行产品的价格保护,减免困难企业的纳税额度等等。客观地说,这一时期,政府对企业的过度服务是有其历史必然性和合理性的。
首先,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的主体经济,国有企业的比例占绝大多数,国有企业归国家所有,而国家的职能由政府来执行,这就使得政府自然而然地肩负起了管理者的责任,政府常常在制订了企业经营目标之后,还要负担大量的工作,有时甚至直接插手下属企业的日常运作。无论这些工作是出于对企业独立完成预期任务的担心,还是出于总体规划总体协调的考虑,政府这一时期的过度服务毕竟有其历史必然的成分和合理的一面。其次,我国在发展社会主义经济的过程中,并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企业运营不可避免地要碰到许多问题,这些问题都要求政府给予及时有效的帮助。第三,从企业领导者角度来看,当时大部分企业的领导者专业知识有限,自身经营能力不强,他们也希望能够接受细致、具体的指导,并以此作为企业运营和发展的保障。所以,计划经济时期,上述的种种因素造成了政府过度服务的存在,使得政府职能从运用伊始就含有了统揽一切的工作内容。
现在看来,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在我国经济发展中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时期,我们本该抓住这个难得的机会,在各个领域里全面完成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但是,转轨时期一系列尖锐矛盾和突出问题减缓了政府职能转变的步伐,没能很好地完成这个时期预定的工作任务。
政府如同一个刚刚放手让孩子学习走路的母亲,出现一点困难和问题就迫不急待地想要替它解决。国企改革初期,企业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开始进行内部调整,政企分开、减员分流、开拓市场等工作顺序铺开,在这一过程中自然就遇到了资金问题、下岗员工再就业和生活保障问题、资产合并重组问题等等,一时间企业困难重重,企业的发展状况甚至是发展信心都令人担忧。面对这种情况,政府又一次插手国企的管理,采用过度服务的老办法为国企发展排忧解难,尽可能使国企有一个安定、优良的外部环境。这样一来,国企就再度地处于了无风浪、无竞争的运营状态之中,众多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急待解决的矛盾和问题就这样被搁置下来。政府的过度服务问题也就因此没能在转型时期得到彻底的解决,它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存在于经济领域里,虽然过度服务与市场经济的原则相违背,但是它却在短时间内较难去除,成了我国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一个急待解决的历史遗留问题。
二、过度服务的表现形式及危害
1、主要表现。政府为了保护某些企业集团的利益,提高本国或本地区的竞争力,通过行使各种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经济领域的活动,从而构成了过度服务。政府过度服务表现在许多方面,并呈现不同的表现形式。比如:为某些经济组织提供良好的发展环境、通过行政干预给予企业政策倾斜、随自己的意志任意行政、有意不创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政策制定与运用不规范、不透明等等。在政府过度服务众多的表现形式里,地方保护主义是较为典型的一种。地方保护主义实际上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的一种考虑。从根本上讲,入世是想通过贸易自由化来达到全球范围内的一次资源优化配置,而地方保护主义乃至是各种形式的政府过度服务实际上是以行政权力来配置资源,排斥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十分不利于建立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
2、政府过度服务以各种各样的形式影响着市场经济的运行,这种行为会给政府和企业本身乃至国家的发展都带来许多危害。
(1)对于政府而言,过度服务首先加大了政府负担。由于需要过度服务的国企阵营十分庞大,且各企业的具体情况又都纷繁复杂,所以政府不得不增加人员和机构专门负责企业的事务,这样,久而久之,就造成了政府机构臃肿、人浮于事的局面;其次,过度服务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2)从根本上讲,过度服务最大的受害者还是企业本身。对于企业来说,过度服务造成了企业缺乏竞争力。由于政府可以采取过度服务的行为,企业就对政府形成了依赖性,它不用去考虑通过增强自身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来在竞争中获胜,而是试图在政府那里获得优惠待遇,通过不平等的竞争在市场中获得盈利。这样,久而久之,经济组织就成了政府过度服务的依赖者,丧失了独立竞争的能力。
(3)过度服务妨碍WTO原则在我国的贯彻执行。中国已经成为了WTO的正式成员国,WTO规定了国际贸易领域的一整套制度体系,它的成效表现在它促进了世界经济的加速发展,保障了自由贸易得以在全球范围内实现。WTO的基本原则对于政府行政权力和施政措施具有普遍的约束力,目的是迫使各成员国政府的政府职能全面转向公平地服务于经济活动主体和保护自由贸易。作为成员国之一,我国的政府职能当然也在被约束之列。所以,我们必须在短时间内彻底地转变我国的政府职能,以使其与WTO的原则、要求相一致。我们目前所残留的政府对于企业的过度服务问题是与WTO精神完全相悖的,这一问题如果不彻底解决,我们将无法实现我们对于WTO的承诺。
三、过度服务应该从整体经济领域里淡出
应该按WTO的要求,主动适应市场经济主体多元化、经济结构网络化和经济发展国际化的需要,在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上下功夫,使得自己成为一个合格的、能在WTO的原则下为推进中国的企业发展贡献力量的政府。
政府抛弃过度服务,全面转变职能将是个渐进趋于完善的过程。目前,中国政府刚刚接受WTO的统一原则,自身与之不相适应的地方比较多,所以,应该首先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转变工作。第一,在管理理念上,要明确自己的职能以及管理即是服务的道理。放弃对企业的干预,即便在某些必须干预的时候,也要把重点放在市场失灵的矫正上;第二,在管理原则上,务必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正的市场秩序,为我国各种经济主体提供公平的竞争环境。实行政务公开,增强政策制定及运用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第三,在管理范围上,要注重宏观调控,在努力塑造合格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完善各种经济监管指标体系等方面下功夫;第四,在管理力度上,必须全面修改和完善现行法律、法规,增强其统一性,同时,强化政府职能部门的执法力度,加强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的监督,以确保政府行政的公正和权威;第五,在管理方法上,要采用服务式、高效式、简便式的办公模式,确实体现政府的服务功能,以最便捷的程序,最高的效率来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