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还是管家:基于双嵌入视角的家族企业行为与绩效研究_家族企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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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20年来,很少有一个经济学与管理学研究领域能够像家族企业一样令中西方学者为之着迷且争论不休。家族企业往往以两个矛盾的角色出现在文献中:一些学者从代理理论出发,认为家族企业本质上是唯家族利益是图的代理人,如克拉森斯等(Claessens et al.,2002)、默克等(Morck et al.,2005a);另一些学者从管家理论出发,把家族企业视作利益攸关者的“好管家”,如戈麦斯—麦加(Gómez-Mejía et al.,2007)、米勒等(Miller et al.,2007)。然而,现实中家族企业的行为是复杂多变的,既具有动态特征,今天的管家会变成明天的代理人;也具有复合特征,往往两个角色同时汇集在同一企业身上。因此,无论代理人还是管家角色皆无法准确刻画家族企业的行为和绩效。如何建立富有解释力的家族企业行为选择理论,或者说,如何在家族企业领域实现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的兼容,成为当前家族企业研究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已有研究对家族企业行为与绩效的分歧

(一)基于代理理论的家族企业行为与绩效研究

一些学者从经典的代理理论出发,认为拥有管理权且具有信息优势的代理人会牺牲委托人的利益来追逐自身私利,具有天然的自我服务倾向。控制性家族是一个唯利是图的代理人,企业只是家族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相应地,其行为具有严重的代理人行为导向(见图1)。例如,克拉森斯等(2002)认为家族通过长期维持企业控制权来满足自身在财富、就业乃至社会地位上的需要。默克等(2005a)认为家族最令人诟病的一点是借助金字塔控股结构、双重股票制度等控制权放大机制使企业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发生偏离,再借助各种公开或隐秘的隧道行为掏空企业资产,以侵占社会股东利益为代价来获取自身收益最大化。

由于家族具有上述代理人特性,家族企业表现出显著的代理人行为导向(见图1)。例如,布鲁恩等(Bloom et al.,2007)认为在中长期战略选择方面,家族为了长期维持企业控制权而趋向于过度规避市场风险,导致企业采取过于保守的战略决策。卡尼(Carney,2005)指出家族掏空企业资产的行为会造成企业在员工培训、产品研发及市场开拓方面缺乏足够的资金投入,很难培育和维持核心竞争力。拍瑞泽—宫撒雷泽(Pérez-González,2006)发现在组织结构方面,家族偏向于任用低能力的家族成员担任高管,其组织结构呈现严重的封闭性,很容易形成家族经理人与企业之间的低水平锁定状态;加之“晋升玻璃板”又抑制了职业经理人的能动性,企业不得不依靠高度集权的行政体系来维持运行。由于上述原因,家族企业的一系列绩效指标都低于非家族企业。巴斯等(Barth et al.,2005)对瑞典的研究显示,家族企业的生产率要比非家族企业低10%左右;米勒等(2007)对美国的研究亦表明家族企业的市场价值要低于非家族企业,即使由创业者担任CEO的企业也不例外。

图1

(二)基于管家理论的家族企业行为与绩效研究

如何解释规模不一的家族企业在全球范围内普遍存在,并且在除了英美以外的地区,是家族企业而非公众公司构成了企业治理的主要模式?上世纪80年代发展起来的管家理论认为,代理人会受社会动机和成就动机的驱使,其目标就是追求委托人福利最大化,具有归属感和自我实现倾向。米勒等(2008)认为除了财富之外,家族声誉乃至后代繁衍都与企业息息相关,家族会自觉抑制那些短期、纯经济的偏好,企业会表现出明显的管家行为导向。戈麦斯—麦加等(2007)也强调家族除了追求经济利益之外,还追求包括家族声誉、社会地位在内的各种非经济利益,具有典型的社会心理(socio-emotional)特性。

例如,在中长期战略方面,米勒等(2005)认为家族企业会把更多的资源投入到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上,更注重对核心竞争力的培养。凯汉纳等(Khanna et al.,2007)学者指出,并没有系统的证据表明家族金字塔控股结构与隧道行为之间存在必然联系。李亚图等(Riyanto et al.,2008)则认为这类控股结构具有水平控股结构所缺乏的内部融资优势,其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偏离产生的杠杆效应,能够有效缓解外部融资约束,同时也为救助关联企业的“支持行为”提供了便利。在组织结构方面,拜和等(Beehr et al.,1997)发现家族企业更注重经理人尤其是家族经理人的培训,倾向于通过制定长期激励计划、更长的任职周期来激发经理人的忠诚度,组织结构也更趋于扁平化。基于上述原因,家族企业具有更高的业绩和市场价值,陈凌等(2009)对中国大陆的研究表明,非上市家族企业的绩效要高于非家族企业;安德森等(Anderson et al.,2003)对美国和巴罗惕尼等(Barontini et al.,2005)对欧洲大陆的研究,亦显示家族上市公司的市场价值不仅高于股权分散的公众公司,还高于其他类型股东控股的公司。

二、基于社会嵌入理论的家族企业行为与绩效分析

两大理论在行为主体假设、行为动机、行为导向和绩效表现上存在一系列相反观点,但都可以找到各自的经验支持。大多数学者非此即彼地认为家族企业要么扮演代理人要么扮演管家角色,少数学者如凯汉纳等(2007)已意识到将家族企业(集团)简单地视为“典范”或者寄生虫都是不合适的。单一化、静态化的方法难以准确刻画现实中家族企业的行为特征,人们逐步认识到其行为选择具有动态性——今天的管家会变成明天的代理人;同时,其行为选择还具有复合特征,现实中两个矛盾的角色往往在同一时点集中在单一企业身上①。然而,仅指出家族企业具有代理人和管家的动态、复合特征是不够的,如果两者间缺乏一个可以合理连接的中介,仍然无法把代理人和管家两个对立的角色融入同一分析框架之中。

为了更为全面、准确地刻画家族企业行为模式,有必要对长期以来割裂的两大理论进行整合,融合纯经济动机和社会动机来阐释家族企业复杂多变的行为选择和绩效表现,以发现其初始的源动力及作用机制。因此,研究焦点不应仅仅停留在看似独立的、原子式的企业表面,而应转移到隐藏在它背后的社会关系网络,尤其是那些深深嵌入其中的关系网络。波兰尼(Polanyi,1968)指出:人类经济嵌入或纠缠在经济或非经济制度中,非经济制度的引入是非常重要的……宗教和政府可能像货币制度或减轻劳动强度的机器一样重要。格兰维特(Granovetter,1985)认为:社会嵌入性是指非经济制度通过影响行为主体的认知、动机,进而影响行为主体的经济行为。人们在现实中总是生活在特定关系网络之中,信息、情绪和理念在网络中传播、扩散和共享,引导人们形成一致的观点、思维模式及行为偏好。与其他企业相比,家族企业的特性在于其背后存在一个控制性家族(或家庭),家族是人们最初的和最为重要的关系网络组织,家族成员从小生活在一起,家族关系网络中的联结比其他任何社会关系网络中的联结都要稳定和持久,因此,家族对家族企业员工及企业的影响是其他任何网络组织都难以比拟的。

在上述思路指引下,我们认为“嵌入性”为实现两大理论的连接提供了一个可行途径。在很大程度上,家族企业选择代理人还是管家角色取决于企业是如何嵌入家族的。或者说,企业由于嵌入性而产生的“家族治理情境”与通常强调的经济因素共同决定了企业的行为与绩效。默克(2005b)的研究表明,在不同地区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时期,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也存在很大差异。那么,又是什么因素影响乃至决定了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我们认为微观层面上“企业嵌入家族”很大程度是由宏观层面上“家族嵌入社会”决定的,即微观上的嵌入决定了家族影响企业的性质(或导向)及绩效表现,而宏观上的嵌入则决定了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嵌入家族之中。与已有研究相比,本文最主要的贡献是把微观上“企业如何嵌入家族”与宏观上“家族如何嵌入社会”两个问题置于同一分析框架之中,以期系统剖析家族企业行为和绩效,以及隐藏在背后的深层次原因。

三、微观视角:企业如何嵌入家族

自格兰维特(1985)提出社会嵌入理论以来,学者侧重研究个体或组织如何嵌入社会网络组织,对如何嵌入家族网络组织却鲜有研究。艾德瑞奇等(Aldrich et al.,2003)指出:过去20年里,有关企业嵌入社会关系网络的理论已经被广为认可……但具有讽刺意味的是,学者却忽视了企业嵌入家族的研究——恰恰是所有企业都在(不同程度上)嵌入家族。我们认为,企业主要在认知、关系和权力三个维度上嵌入家族,相应地,家族对企业影响的大小取决于上述三个维度的嵌入程度。具体而言(见图2),认知嵌入决定了家族影响企业的性质或导向(箭头1),即决定了企业扮演了什么角色——是一个好的管家(箭头6)还是一个坏的代理人(箭头7)及其绩效表现;关系嵌入(箭头2)和权力嵌入(箭头3)则共同决定了家族影响企业的程度,既是企业认知嵌入于家族的两条主要渠道(箭头4、箭头5),同时,两者本身也会对企业行为和绩效产生影响。

图2 双重嵌入对家族企业行为模式的影响机制

通常情况下,企业嵌入家族关系网络的程度越深,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就越大,反之则越小。但是,家族对企业行为及绩效的最终导向并不确定,主要取决于由“三维嵌入”而对企业发生作用的一系列家族因素,包括家族共享知识、家族成员特质与关系、家族权利结构、家族代际数等,上述因素之间还会发生复杂的交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家族企业独有且多变的“家族治理情境”,引导置身于其中的企业选择代理人或者管家行为。由于现实中不同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不一,企业所处的家族治理情境也千差万别,即使同一企业在不同发展阶段也可能大相径庭,因此,家族对企业行为和绩效的影响表现出状态依存特性,即今天的管家会转变为明天的代理人,甚至两种矛盾的角色也可以同时出现在同一企业身上。简言之,除了经济因素之外,由“嵌入”而产生的差异化的家族治理情境决定了家族企业不同的行为和绩效。

(一)认知嵌入

朱肯等(Zukin et al.,1990)认为,认知嵌入是指在有限理性条件下,引导和制约人们经济行为的一组共享知识集。本文则指企业的行为受到家族公认并一致遵守的理念、原则和惯例的影响,这一组共享知识集来源于一系列家族历史事件、家族早期创业经历、家长或重要家族成员的人生经历、经验训诫等,经过家族长期积淀与凝练,内化为家族成员所独有的且相对稳定的心理特征和思维模式,成为企业建构组织框架、选择中长期战略的基本理念,甚至在更深层次上成为企业的“意识形态”。

认知嵌入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了企业的行为和绩效。家族早期创业经历会深刻影响到家族认知的形成,对家族经营理念产生一种类似“路径依赖”的效应,从而对企业中长期战略选择产生深刻影响。针对中国大陆的研究表明,那些由家族亲自创立核心业务并直接上市的企业更倾向于从持续、稳定发展的角度制定战略规划,企业相关业绩指标普遍较高,总体上扮演了管家角色(王明琳等,2006)。作为构成家族认知核心要件之一的家族传承意愿也会对企业行为产生深刻影响,宋丽红和李新春(2011)的研究发现,当家族缺失传承意愿时,企业具有更低的研发投入和慈善捐助水平,其行为呈现出显著的短期化特征,会牺牲长期目标来追求短期利益;反之,企业战略选择会表现出明显的长期化特征,更专注于企业长远的、持续的业绩。

如果认知嵌入本身发生了失调,无论共享知识集本身的内容如何,都可能导致企业成为代理人,勒柏顿—米勒等(Le Breton-Miller et al.,2009)认为知识集共享程度偏低、清晰程度偏低等原因都可能引发认知嵌入失调。家族成员的异质性是影响知识集共享度的重要原因,当员工来自不同的家庭分支,具有不同教育背景和生活经历,或者彼此之间年龄跨度很大,就很难形成高度共享的知识集;不同家族员工之间的权利匹配也会影响到知识集的共享度。如果一些家族成员拥有所有权却没有管理权,而另一些家族成员拥有管理权却缺乏所有权,权利匹配的割裂会直接引发两者目标函数的割裂。

(二)关系嵌入

关系嵌入通常指经济行为发生的人际关系网络情境。任职于企业的家族成员总是嵌入在特定人际关系网络之中,构成了网络中的一个联结点。进入企业工作的家族成员数量越多,表明关系网络中从属于家族的联结点越多,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也就越深。此外,家族成员在网络中所处的位置,与网络中其他成员(家族或非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的指向性及相对强度,也决定了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嵌入家族。具体而言,如果家族成员在网络中的联系主要指向其他家族成员,在大网络中构成一个相对封闭的子网络,家族成员之间的联系强度要胜过与非家族高管、社会股东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联系,那么家族对企业的影响就越大。尽管家族成员之间关系网络的封闭性一直受到人们诟病,但保持这种相对封闭性却是企业嵌入家族的基础条件之一。

虽然关系嵌入主要作为认知嵌入与企业行为之间的中介而存在,但如果其本身发生了失调,也可能诱导家族企业沦为代理人,甚至成为其分崩离析的一个最主要内因。当股权掌握在不同分支的家族成员手中,或者企业同时存在两位以上的潜在继承者,或者核心家族员工之间的经营理念发生尖锐分歧,家族内部的关系冲突就会不可避免地浮出水面,企业在不同程度上成为家族成员之间明争暗斗的场所,这无论对企业还是家族都会产生严重的负面效应。

(三)权力嵌入

权力嵌入一般指经济组织的权力在个人之间以及非市场组织之间的配置,在本文中是指企业权力在家族成员之间以及不同家庭分支之间的配置。家族权力既包括了正式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管理权,即物质资产所有权赋予的静态权威,也包括了建立在个人知识、能力,乃至人格魅力基础上的非正式的动态权威。其中,所有权是整个权力体系的基础,家族对企业的控制权、管理权都建立在所有权之上;控制权则是整个权力体系的核心,是家族影响企业中长期战略最直接、最有效的渠道;管理权虽然往往是家族最早剥离的权力,但恰恰也是企业深层次嵌入家族的表现。

类似地,不同形态的权力嵌入也会对企业行为和绩效产生截然不同的影响。默克等(2005a)指出,家族最终所有权与控制权之间的偏离是引发“股东—股东”之间代理冲突的前提,直接诱发了各类侵占社会股东利益的隧道行为。当企业的控制权相对平均地分散在不同家族成员或者不同家庭分支手中时,家族内部就有可能上演争夺控制权的斗争。如果控制权之争趋向白热化,除了损害企业及外部攸关者利益之外,整个家族也难以在纷争中独善其身。反之,当家族失去了对企业的临界控制权,或者控制权均匀分布在为数众多的家族成员手中时,家族就会成为一个搭便车的消极股东,企业更接近于典型意义上的公众公司,此时,职业经理人而非家族支配了企业,“股东—经理人”代理问题重新成为企业治理的核心。

四、宏观视角:家族如何嵌入社会

如果“企业嵌入家族”及由此产生的家族治理情境决定了企业差异化的行为与绩效,那么,又是什么因素在影响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呢?最近十余年,学者逐步发现全球范围内企业(尤其是大型企业与企业集团)嵌入家族的程度存在很大差异。弗兰克等(Franks et al.,2004)观察到在过去的一个多世纪里,美国和英国的企业逐步脱离了家族管理、控制和所有,公众公司占据了市场主导地位。拉波塔等(La Porta et al.,1999)则发现包括欧洲大陆、东亚、南美洲等地,家族企业和集团仍然是最主要的治理模式。凯汉纳(2004)甚至发现在最近大半个世纪里,印度等国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在逐步提高。默克(2005b)发现即使同一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嵌入程度也会发生非单调性变化:加拿大的家族企业集团在20世纪初占据了主导地位,在中叶逐渐式微,而到了世纪末又重新兴盛起来,在整个20世纪呈现出U型分布;而意大利的轨迹却恰好相反,在同一时期内呈现倒U型分布。

钱德勒(1987)较早注意到技术、市场和企业规模等经济因素在这一问题上产生的影响,但直到最近十余年人们才意识到,除了纯经济因素之外,社会因素也会产生极其深刻的作用。拉波塔等(1999)指出:法律对投资者保护程度决定了是家族企业集团还是公众公司成为市场主角。如果这仅仅是“不自觉”地使用社会嵌入理论的一个发端,那么相关研究仍然薄弱。除了法律之外,包括税收制度、产业政策在内的规制,政治结构,社会文化等因素都会对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产生影响。如果将“企业嵌入家族”称为第一类嵌入问题,那么“家族嵌入社会”就可以称之为第二类嵌入问题。我们认为第二类嵌入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第一类嵌入问题。换言之,要解答企业如何及在何种程度上嵌入家族,必须首先回答家族是怎样嵌入社会的。

在宏观视角上,家族主要在法律、规制维度(见图2,箭头8)、政治结构维度(箭头9)和社会文化维度(箭头10)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这三个维度从根本上影响乃至决定了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以及由嵌入而产生的差异化的家族治理情境。社会文化嵌入还构成了家族认知最初、最重要的来源,从而间接对企业行为和绩效产生影响。三者的区别在于法律与规制的嵌入是一种显性并且强制性嵌入,社会文化嵌入是一种隐性、非强制性嵌入,而政治结构嵌入则是介于两者之间的状态。以下通过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横向比较视角,以及同一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纵向演化视角来剖析第二类嵌入对第一类嵌入的作用机制。

(一)法律与规制嵌入

法律与规制嵌入是指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受到外部正式制度框架的制约,本文是指家族的行为除了受到投资者保护的法律约束之外,还会受到税收制度、产业政策等正式规制影响,并且后者的影响在短时期内表现得更为明显。学者起初关注的重心聚焦于投资者法律保护,拉波塔等(1999)的研究表明,对投资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是影响家族股东寻求控制权私利的一个关键因素。普通法系国家能够比大陆法系国家更好地抑制家族对中小股东的侵占行为,企业在“股东—股东”代理问题上更接近于管家。法律嵌入还直接影响到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布卡特等(Burkart et al.,2003)的研究显示,企业权力嵌入家族程度与法律对家族权益的保护程度呈负相关:在法律系统完善的国家,家族聘请高素质外部经理人是明智之举,既然自身投资权益得到了充分保护,家族就能安心于扮演一个消极股东的角色;相反,如一国的法律保护极度弱化,对外部经理人授权无异于请贼入室,家族就会任用具有血亲关系的内部人;若一国的法律体系居于两者之间,家族会在把管理权让渡给外部经理人的同时维持大股东地位,确保继续控制企业,以便有效监督外部经理人。其研究表明,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和投资者自身对职业经理人监管是一组替代品。换言之,法律保护会降低家族所有权、控制权与管理权分离的成本,伴随着法律保护水平的提升,企业权力嵌入家族的程度会逐步下降。

除了法律之外,税收制度、行业政策等规制也会对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产生影响,由于这些因素与企业治理似乎并无直接关系,因而一直到最近才被学者重视。默克(2004)对加拿大家族金字塔集团的研究显示,嵌入程度与继承税之间存在紧密关系。20世纪40年代,家族继承人被迫卖掉手中的股票以支付联邦政府新推出的巨额继承税,随着家族股权集中度的下降,家族金字塔集团开始逐步瓦解了,取而代之的是分散持股的公众公司。但到了70年代,政府又彻底废除了继承税,代之以漏洞诸多的资产利得税,家族金字塔集团随之卷土重来。这个兴衰周期内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制度并没有发生大的变化,因而可以认为是税收政策而非法律制度在背后起了主导性作用。默克(2004)认为,尽管缺乏足够证据显示继承税是造成上述变化的唯一原因,但毋庸置疑是一个重要原因。相形之下,20世纪20年代金字塔集团在美国占据了主导地位,但30年代之后,政府除了立法禁止家族金字塔集团涉足公共事业部门之外,还对金字塔集团内公司之间支付股利征收双(多)重利得税,而对公司向个人支付股息则仅征收单重利得税,使得金字塔集团在税收规避上处于极其不利的位置。美国最终成为大中型企业从家族中剥离最为彻底的国家之一,公司间利得税政策无疑是促成这种转变的重要因素之一。

(二)政治结构嵌入

所谓政治结构嵌入是指个体或组织行为受到历史政治进程及现有政治格局的影响。默克(2005b)深刻地指出:公司治理是经济权力分配的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因而也是政治及意识形态变革中的关键一环。瑞典家族与社会民主党之间的合谋关系为剖析家族嵌入政治提供了一个鲜活案例。赫尔门等(Holmén et al.,2004)的研究表明,瑞典的企业集团之所以稳固地嵌入于家族之中,是20世纪30年代之后社会民主政治的结果。瑞典大家族与社会民主党之间保持着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一方面,为了维持既有利益格局,大家族选择了支持社会民主党推行的平等福利国家政策;另一方面,社会民主党希望大型企业继续掌控在瑞典人手里,充当了家族及家族企业集团实际上的担保人。社会民主党为大家族赖以生存的金字塔结构和双重股票制度提供政策支持,并为金字塔集团利用内部留存收益的扩张行为提供补贴,而对支付给社会股东的股利课以重税,这种政策推行的结果是强化了家族企业集团。

由于有上述政策的支持,加之金字塔结构本身具有的内部融资优势,企业集团的内部融资成本要低于证券市场的外部融资,瑞典形成了一种由政治因素主导的融资排序。由于企业集团不需要依赖外部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来募集资金,瑞典大家族躲避了英、美大家族股权被稀释的命运,在社会大变革中仍然牢牢保留着企业控制权。这种合谋关系诱导企业集团滑向一个糟糕的代理人角色。由于投资决策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已有留存收益而非未来预期收益,企业集团的投资决策具有明显的路径依赖——对传统行业投资过度,而对新兴产业投资严重不足,在新兴领域鲜有突破性的技术创新,导致其在应对外部冲击时日渐脆弱。凯汉纳等(2007)指出:绝大多数家族企业集团都离不开政府的强力支持。一些文献甚至将其视为依靠政府寻租而存活的“寄生虫”。

但是,印度塔塔(Tata)家族及其企业集团展现了另一版本关于政治嵌入的案例。印度独立之前的塔塔家族与殖民政府保持了密切关系,在后者庇护下塔塔集团发展成为印度第一大集团。但独立后塔塔家族便彻底丧失了政治影响力,企业集团长期受到政府的压制。然而,上述巨变恰恰成了激发塔塔家族企业家精神的契机,企业集团从一味依赖政治寻租的代理人逐步转化为一个富有创业精神的管家,不仅在困境中生存了下来,还向多个竞争性领域进行了扩张。20世纪下半叶,塔塔集团敏锐地抓住了信息技术变革带来的市场机遇,利用内部资源建立了第一家本土软件企业。并且,凯汉纳等(2004、2007)惊奇地发现集团不仅没有阻止新企业进入,反而为后来者提供便利,很大程度上为今天印度软件行业的全球地位奠定了基础。可见,即使同一家族企业集团,究竟是“典范”还是“寄生虫”也不能简单定论,要视不同时期的政治情势和集团自身的属性而定。

(三)社会文化嵌入

社会文化嵌入指个体或组织的行为受到集体认知或集体共享知识集的约束和影响。一个地区或民族的文化传统构成了家族认知最直接、最主要的来源,通过影响家族认知的形成,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关系嵌入和权力嵌入的程度。苏特兹等(Stulz et al.,2003)针对49个国家的实证研究表明,与法律渊源(大陆法系或普通法系)、单位资本产出率、国际贸易开放程度等经济因素相比,宗教(及相应所使用语言)因素更好地解释了不同国家之间投资者保护程度的差异。相比之下,新教国家对投资者保护程度要显著高于天主教国家。原因在于和天主教国家(尤其是西班牙语系天主教国家)相比,新教国家中有关投资者保护法律的实施强度和执行效率要更高一些。他们发现很难在法律体系来源与实施强度之间找到对应关系,但却很容易在文化因素与法律实施强度之间发现内在关联性。如果沿着布卡特等(2003)的思路,即法律对投资者保护和其自身对外部经理人的监管是一组替代品,较高的法律保护程度会降低家族所有权、控制权与管理权从企业中抽离出来的成本,那么,苏特兹等(2003)的结论意味着即便共享同一法律渊源,天主教国家企业要比新教国家企业更加深入地嵌入于家族之中。不难发现,不同地区企业嵌入家族程度的差异反映了超出经济、法律和规制之外的非正式社会文化因素的深刻影响。

英国家族金字塔控股结构的演变诠释了文化是如何影响家族认知,进而怎样影响企业嵌入家族程度的。20世纪五六十年代,英国的家族金字塔控股结构曾经与欧洲大陆一样兴盛,但与欧洲大陆不同,它仅仅作为一种对抗敌意收购的防御措施而存在,家族并没有利用这一结构来侵占社会股东利益。如果把历史再往前延伸,在此之前法律没有明文禁止家族构建金字塔结构,政府税收也没有对金字塔结构内的企业实施歧视性政策,但英国家族并没有像其他欧洲大陆同行那样热衷于构建金字塔结构,即便它可以为获取控制权私利提供诸多便利。如何解释英国家族在“股东—股东”代理问题上担当起了管家身份呢?上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投资者保护的法律才刚刚起步,可见这并非缘于当时投资者受到较高水平保护。在弗兰克等人(2004)看来,答案在于英国社会长期以来积淀了更高水平的“道德水准”——正如那个时代的学者梅(May,1939)所言:在英格兰,(经济活动)良好的行为惯例主要来自于个人的自我约束,以及不成文的道德准则和自我强加的清规戒律……道德规则代替了法律条文上信托责任的缺失。部分基于此,部分由于机构投资者和银行的介入,70年代以后英国家族便彻底摒弃了金字塔控股结构,成为世界上企业嵌入家族程度最低的国家之一。

事实上很难将法律及规制嵌入、政治嵌入和文化嵌入一一区分,各个维度的嵌入往往纠缠在一起,某一维度的正向作用可能被另一维度的负向作用抵消②。并且,在不同国家乃至同一国家的不同历史时期,各维度会呈现出此消彼长的态势,无论哪一个维度都很难长期、持续地起主导作用。同时,不同维度还会相互转化。例如在一定条件下,隐性文化嵌入会转化为显性法律和规制嵌入,如果后者具有足够的稳定性,长期上也可能会转化为文化嵌入。最终,社会因素与技术、市场等经济因素产生合力,共同决定了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并间接对企业行为和绩效发生影响。

五、结论与启示

现实中的家族企业既不是纯粹的代理人也不是纯粹的管家,要准确地剖析其行为选择和绩效表现,有必要对两个彼此割裂的角色进行兼容。社会嵌入理论为实现两个角色的融合提供了一个可行途径。我们把微观上“企业如何嵌入家族”和宏观上“家族如何嵌入社会”衔接于同一框架之中。认为:微观视角的嵌入决定了家族影响企业的性质(或导向)及绩效表现,而宏观视角的嵌入则决定了企业在多大程度上嵌入家族之中,即后一类嵌入问题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前一类嵌入问题。具体而言,首先,微观上家族企业主要在认知、关系和权力三个维度上嵌入家族,但家族对企业行为及绩效的最终影响具有不确定性。企业选择代理人还是管家角色主要取决于由认知、关系和权力嵌入而产生的“家族治理情境”,其中涉及家族共享知识、家族成员特质与关系、家族权利结构、家族代际数等一系列治理变量。由于不同企业所处的家族治理情境千差万别,即使同一企业面临的家族治理情境也是复杂多变的。因此,家族对企业行为的影响具有状态依存性,即随着家族治理情境的变化在两个对立的角色之间移动,呈现出复合、动态特征。其次,在宏观上家族主要在法律与规制、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三个维度嵌入于社会网络之中,不同维度的嵌入往往纠缠在一起,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最终与技术、市场等经济因素产生一种合力,共同决定了企业嵌入家族的程度。简言之,宏观层面的嵌入决定了微观上家族能够在多大程度影响企业的行为选择及绩效表现。

除了试图消除代理理论与管家理论之间彼此割裂的格局,建立起更加具有解释力的企业行为选择理论之外,本研究也为家族企业治理的优化提供了几点启示:其一,从狭义治理视角而言,由于企业在不同程度上嵌入家族,因此企业治理的优化离不开家族治理的优化,后者甚至成为前者的前提;其二,由于家族在不同程度上嵌入社会,并决定了企业在大多程度上嵌入家族,法律与规制、政治结构和社会文化等因素一起构成了广义的企业治理环境,而狭义企业治理的变化是对广义企业治理环境变化的一种自我适应,因此,一定程度上企业治理优化的实质是外部广义治理环境的改善,后者是前者的基础;其三,如果承认大中型企业从家族中抽离是一个具有普遍性、一般性的规律,那么任意两个国家或地区的演进路径都会存在一定差异,或者说,不存在一条适用于不同社会环境下企业通行的演化路径,并且这个抽离的过程具有可逆性、反复性。

注释:

①玛瑞(Maury,2006)对西欧13国的研究表明,家族上市公司在“股东—经理人”代理问题上更接近于管家角色,但同时在“股东—股东”代理问题上更接近于代理人角色。

②艾勒坎得等(Alexander et al.,2004)发现意大利在引入公司间利得税后,并没有像美国那样有效遏制家族控制的金字塔结构,原因可能是税收政策存在漏洞或者没有得到有效实施。我们认为可能是意大利的天主教传统抵消了税收制度的作用。瑞典属于斯堪的纳维亚大陆法系国家,投资者保护水平高于同属于大陆法系的法国和德国,甚至高于普通法系国家,考非(Coffee,2001)认为不是法律渊源而是社会规范的差异造成了上述区别,所谓社会规范涵盖了社会凝聚力和同质水平、对攫取控制权私利的认同态度等。然而,在很高的投资者保护水平之下,瑞典的企业集团仍然稳固地嵌入家族之中,我们认为瑞典的政治结构显然在其中起了主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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