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的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业产业化经营论文,分配论文,利益论文,机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农村改革的产物,是农业经营制度的又一次创新。这种创新,是以利益主体获得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因此,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一种新的经营制度,其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是建立健全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使不同的利益主体形成利益共同体,实现利益一体化。本文拟就些问题作些分析探讨。
一
党的十五大指出,要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标志着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已由初创阶段转变到发展阶段。从各地的情况看,处在这一转变时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一般生产管理机制比较健全,而利益分配机制发育相对滞后,分配形式不尽合理,绝大多数农业产业化经营并未形成利益共同体。这是转入积极发展阶段的农业产业化经营亟待解决的问题。
现阶段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即指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利益分配机制是否科学、合理,主要体现在龙头企业收购农产品的政策、加工流通环节利润的分享以及对农产品基地的扶持三个环节上。从一般意义上讲,这三个环节所采取的政策措施,决定着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农民的地位。目前,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不尽相同,分配形式多种多样。概括起来,主要有:
1.买断型。即龙头企业对农户生产的农产品一次收购,双方不签订合同,自由买卖,价格随行就市。除此之外,农户与龙头企业之间没有任何经济联系和经济约束。收购农产品这一经济联系,是通过纯粹的市场活动进行的。企农关系既不稳定,也互不负责。这种买断型的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对农业生产有一定的促进作用。但是,农民还只是价格的被动接受者,仍处于提供原料的地位,缺乏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因而,主导产业发展缓慢,基地建设缺乏保证,龙头企业没有稳固基础。
2.保护型。即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农产品以保护价收购。保护价格以市场平均价格制定,当市场价低于保护价时,龙头企业按合同规定,以保护价收购农户的农产品。龙头企业通过收购合同与农户进行交易活动,相互之间的经济联系在一个生产年度内保持稳定。合同由双方协商签订,但龙头企业居主导地位。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不仅解决了农产品“卖难”问题,而且解决了市场竞争中农民利益保护的问题。双方有了经济约束,并在农产品的生产、收购环节上互相负责。农民有了固定的龙头企业,龙头企业建立了可靠的原料基地。保护价政策虽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农民提供原料的地位,但使其可能遇到的市场风险有了承担者,充分调动了农民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积极性。
3.服务型。即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产前、产后、产中服务。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龙头企业为农户提供服务的项目,一般是提供种苗、防疫、储藏、运输、供料等服务项目。龙头企业或只收成本费不收服务费;或成本费、服务费都不收,计入生产成本并转入农产品收购价格中。双方的经济责任明确,经济联系紧密,互为对方负责,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龙头企业通过开展服务,对农户利益给以补偿。农户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得到龙头企业在资金、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扶持,不再是单纯的原料生产者,地位发生了变化。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不仅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而且解决了生产经营中的实际问题,对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效果明显。
4.返利型。即龙头企业拿出一部分加工、流通环节利润返还给农户。双方签订合同,确定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和龙头企业的返利标准。收购价格,或为市场价或为保护价。龙头企业对农户的农产品按合同规定全部收购;年终结算时,按农户提供农产品数量合理返还利润;有的还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用于农产品基地建设。企农双方建立了严格的经济约束和紧密的经济联系,并保持较长时期的稳定。农户对龙头企业的经营效益格外关心,在农产品生产、储藏、销售环节对龙头企业高度负责;龙头企业对农户还注意在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扶持。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使农民改变了单纯提供原料的地位,分享了加工流通环节的利润,农业获得了平均利润,充分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
5.合作型。即实行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农民以资金、土地、设备、技术等要素入股,在龙头企业中拥有股份,参与经营管理和监督。双方签订合同,明确农户提供农产品的数量、质量、价格及龙头企业按股分利的办法。在这种利益分配机制中,龙头企业与农民不仅有严格的经济约束,而且还作为共同的出资方,组合成新的企业主体。农民在合作型的产业化经营中起着控股作用,参与管理、决策和监督,由农民民主选举董事会,确保农民利益得到充分反映和体现,形成了“资金共筹、利益共享、积累共有、风险共担”的利益共同体。这种利益分配机制,对调动农民积极性,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着明显作用。
在调查中我们看到,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主要有以上五种形式。目前,实行买断型的是多数,实行保护型和服务型的有一部分,而实行返利型和合作型的只是极少一部分。这表明,我国多数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与农民致富的迫切要求不相适应,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不相适应,还处于一种随意性、非规范性特点比较突出的阶段。这是一些地方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不快、质量不高、企农关系不顺,甚至夭折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环节。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与成熟,将最终取决于其利益分配机制的健全和完善。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将是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由初创阶段向积极发展阶段转变,由初级层次向高级层次转变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
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分配机制发育滞后,不尽完善合理,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我们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问题存在一些认识误区。比如,有的人认为,从农户买来原料,一次付款,双方自愿,为何还要返利于农民?农民种田卖原料,企业加工卖产品,为何还要反哺农业?因此,解决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利益分配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问题,首先必须对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特征及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必要性进行一些理性思考,不断深化认识。
思考之一:龙头企业与农民形成利益共同体,是农业产业经营的目的和性质所决定的。任何制度创新都是由利益主体谋求利益的活动促成的,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农民创造这一新的经营制度,其根本目的在于使农业由“弱”变“强”,农民由“穷”变“富”。农业脆弱,农民贫穷,是困扰我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两大难题。随着改革的深化,我国农村经济在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形成这两大难题的原因和症结日益显露,主要是:农业比较效益低,农业不能获得社会平均利润;农业劳动生产率低,农业总量和质量难以增加和提高;农产品难以进入市场,经常出现“卖难”现象,农产品不能实现价值;农业劳动力难以转移,大量劳动力滞留于土地和农业生产环节,造成劳力资源浪费。广大农民正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探索,找到了农业产业化经营这条道路。广大农民积极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主要是:①形成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和相互促进的机制,推进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转变。②通过实行农业的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使农产品完成“惊险的跳跃”,并进行深度加工,开发新产品,实现加工增值,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③通过贸工农一体化,把农业与二、三产业结合起来,促进剩余劳动力向加工、流通环节转移,扩大非农产业规模,开辟新的增收门路。可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本质是生产、加工、销售环节利益的一体化,是农户与龙头企业利益的一体化。通过一体化,尽可能使农业获得社会平均利润,提高农业的比较效益,增加农民收入,从而使农业强起来,农民富起来。所以,建立利益共同体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题中应有之意。
思考之二:让农民合理得利,是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享有的权益。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种新型的经营制度。农户与龙头企业同是这一经营制度的主体。处在同一经营制度下的不同利益主体应在生产经营、利益分配及经营中的地位方面享有平等的权益。这样,这种经营制度才能得以巩固和发展。①在生产经营上,龙头企业和农民具有平等的经营权。龙头企业可以进入农业生产环节,农户也应进入加工流通环节。龙头企业通过进入生产环节获得原料并经过加工而增加收益,农民也应通过进入加工流通环节并根据所提供的原料数量分享一部分利润而增加收入。让农民合理得利,是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享有经营权益的实现和保障。②在利益分配上,对龙头企业和农民都应体现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农民为龙头企业生产原料,比在一般条件下生产这种原料付出了更多的劳动。龙头企业对所需原料的生产,通过合同或契约,提出了数量、质量要求。农民为了生产出符合龙头企业要求的农产品,注意采用先进技术,加大资金投入,加强田间管理,搞好储藏保管。这些凝结在农产品中的劳动,为龙头企业加工、流通环节创造了更多的利润。拿出部分利润返还给农民,也是对农民多付出那部分劳动的一种回报。③让农民合理得利,才能确保农民和龙头企业在经营中的同等地位。农民长期处于为工业提供原料的地位,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他们迫切要求改变这种状况。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农民改变自己的地位和身份创造了条件。但决定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地位的是利益分配关系,所以关键是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才能使农民随着所生产的农产品“惊险的跳跃”的完成,实现其地位和身份的转变。因为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给农民带来的不仅仅是收益的增加,同时还带来了社会地位和身份的变化,即由龙头企业所需原料的提供者变为经营者,由龙头企业所提要求的接受者转变为利益分享者,由单纯务农身份转变为加工、流通企业成员身份。这种转变,不仅是农民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享有权益的有效实现,而且对于中国农民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思考之三:反哺农业,是加强农业产业化经营基础的需要,是龙头企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实行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生产环节是基础。不断加大农业投入,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才有基础。①在农业产业化经营中,无论是农户还是龙头企业,都是以农产品基地为依托的。提高农产品基地资金、技术集约程度,生产出更多更好的适应市场需求的农产品,对农户和龙头企业都有利。既然农业资源共同利用,利益共同分享,投入资金就应共同承担。②农产品基地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第一车间”,“第一车间”的规模和质量,直接关系到龙头企业的长远发展。龙头企业从利润率较高的加工、流通环节拿出部分利润反哺农业,从分配角度看扶持了农民,但从再生产的角度看,是投入“第一车间”。从这个意义上说,龙头企业反哺农业的过程,是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也是龙头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③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提高综合生产能力,需要大量资金。我国财力有限,用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资金很少,更不可能由财政补贴去建设。因此,农产品基地建设所需资金,不能走依赖国家财政和银行贷款的老路,而是要依靠农业产业化经营自身比较效益高的优势来解决,也就是通过实行生产、加工、销售一体化,提高比较效益,增加龙头企业利润,拿出一部分反哺农产品基地,即走“提高比较效益——增加利润——反哺基地”的路子。这是今后增加农业投入,促进农业发展的一个新途径。
三
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农业产业化经营各主体在各个经营环节上实现利益平衡的手段和工具。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是一项十分复杂的工作。即使有了完善的利益分配机制,还有一个利益主体都能认真实施和兑现的问题。因此,建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要从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根本目的出发,围绕有利于调动龙头企业和农户两个积极性,明确基本原则,加强政策引导,培育中介载体,逐步使其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1.应明确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和原则。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目的,是通过这一新型的经营制度带动农业发展和带动农民致富。所以,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和原则应是农业产业化经营目的的具体体现。建立利益分配机制的目标应是把农业产业化经营办成各利益主体共同致富的利益共同体。应体现以下几个原则:①农民与龙头企业利益权利平等的原则;②让农民合理得利、反哺农业的原则;③增加积累,壮大龙头企业的原则;④有利于农民、龙头企业总体利益最大化的原则;⑤符合国家法律、政策的原则。这些基本原则,相互依存,缺一不可。围绕这一目标,按着上述原则,建立和完善利益分配机制,有利于调动龙头企业、农民两个积极性,有利于加强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基地两个建设,有利于促进农业和加工、流通业两个发展。
2.用政策引导龙头企业对利益分配机制的选择。处理龙头企业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关键在于龙头企业选择什么样的利益分配机制,在这里,龙头企业居主导方面。解决这个问题,主要应依靠政府制定有关政策,加以引导。一是要明确龙头企业的内涵,以此规范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龙头企业是以农产品基地生产的原料为加工、流通对象,并与农产品基地的经营者结为利益共同体的企业。这一特征,决定着龙头企业的基本内涵:①以农产品加工、销售为主;②能带动农民从事专业化生产;③让利于农民,使农民分享加工、流通环节的部分利润,结成利益共同体;④拿出一部分利润反哺农业,扶持农业生产发展;⑤让农民参与经营管理、监督。明确龙头企业的内涵,有利于提高龙头企业建设水平,有利于规范龙头企业的经营行为和利益分配取向。二是用优惠政策引导龙头企业正确处理与农户的利益关系。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龙头企业,国家应给以优惠政策,扶持其发展;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不视为龙头企业,不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国家以此引导、规范、促进龙头企业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真正让农民得利。
3.培育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组织载体。农业产业化经营中的利益分配机制,实际上是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协调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的实施,在龙头企业和农户之间有一个复杂的协调过程。从目前情况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一般为“企业+农户”或“公司+农户”。农业产业化经营初期,在龙头企业规模小、带动农户少的情况下,龙头企业直接与农户进行利益协调比较容易。但是,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龙头企业带动的基地规模扩大,农户增多,有的实行跨区域经营,龙头企业直接与单个农户对接,管理成本过高,很难做到。农户也不可能事事直接找龙头企业。从一些地方的情况看,实际上相当数量的龙头企业都没有直接同农户进行利益协调,而是通过企业或农民自找的中间人替代,协调效率低,效果差。农业产业化经营的这种组织缺陷,导致龙头企业与农户之间缺少一个中介组织,企农间利益关系很难协调,有了好的利益分配机制也难以实施兑现。实践表明,随着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实施利益分配机制,迫切需要一个中介组织参与,代表农民同龙头企业对话,协调企农利益关系。那么,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模式应是“企业+中介组织+农户”或“公司+中介组织+农户”。当前,应大力培育中介组织,使之成为利益分配机制运作的载体。从国内外的经验看,这个中介组织应是一种合作性质的,或由农民选举组成,或由农民自愿组成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等。其职责应有以下几项:①协调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的利益关系;②代表农户参与龙头企业的经营管理、监督;③反映企农双方的意见和要求。
4.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利益主体更新利益取向观念。要引导利益主体随着产业化经营制度的创新,不断更新观念,树立互利互惠、共同致富、长远发展的利益取向。一是要变只顾本主体利益最大化为总体利益最大化,正确处理主体利益与总体利益和不同主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二是要变只顾眼前利益为谋求长远利益,龙头企业与农户都不要只顾眼前利益,要立足于长远,谋求发展给双方带来的共同利益;三是要变利益主体追求单方得利为互惠互利,使龙头企业与农户间结成互惠互利的关系。引导利益主体更新利益取向观念,是建立科学、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的重要思想基础。
5.利益分配机制要逐步规范化、制度化。目前,我国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建设十分薄弱,对利益主体缺乏有效的激励约束。主要表现在:龙头企业与农户不能充分协商,往往是龙头企业的意见起主导作用,农民被动接受;内容、项目不完善,条款设置不合理,分配办法不健全;多数为口头协议,没有形成合同、契约类的法律文书,因此无法得到制度与法律的有效保护。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把利益分配机制建设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①利益分配机制的内容、项目要完整、准确,明确不同利益主体的权利、义务、责任和利益;②确定利益分配机制,一定要发扬民主,经过充分协商讨论,龙头企业要认真听取农民的意见;③经双方讨论同意后,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前提下,签订合同,形成法律文书,并由公证部门公证;④各利益主体都要增强履约意识,严格按合同办事,对违约的要进行处罚;⑤当地政府要运用法律和政策加强对这类经济合同的管理,认真处理经济纠纷,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护利益主体的正当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