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思考_贫困地区论文

加快中西部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税收思考_贫困地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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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间经济发展差距的存在,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把缩小地区差距作为一项长期坚持的基本方针,在“九五”计划和2010年长远规划中,已将缩小东西差距,引导地区经济协调发展列为一项重要内容。进入90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加快,市场经济在地区发展中的作用逐步增强,使生产要素大量向东部地区流动和东部地区经济迅速发展。在各地经济蓬勃发展的同时,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特别是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与东南沿海差距扩大的速度明显加快。据有关资料预测,即使采取促进中西部发展的政策,中西部国民生产总值占全国的份额将由1990年的46.2%下降到2000年的38%左右。到2010年可能进一步下降到30%左右。加快中西部地区特别是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相对缩小民族地区与发达地区的差距,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而且关系到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关系到维护多民族国家的统一稳定。发展中西部民族地区经济,缩小与东部发达地区的差距,归根到底是要着力于加快其生产力的发展,使这些地区经济发展有一个合理的速度。然而,也应看到,在构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民族地区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因此中西部民族地区在抓住良好的发展机遇,加快经济发展步伐的同时,国家从总体上采取切实有效的发展对策是促进西部民族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关键。本文拟从税收促进民族贫困地区经济发展的角度,提出几点思路。

(一)对不同类型地区实施有针对性的发展战略

中西部地区幅员辽阔,是资源丰富又贫困的地区。根据不同的自然条件,资源状况和民族文化传统,又分为不同的区域,各区域之间发展水平的差距也很大,有对外开放已经起步的沿江、沿边、沿铁路干线地区和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内陆中心城市地区,有目前发展水平低,但开发潜力较大的资源富集地区,还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一步发展面临困难的老工业基地以及经济落后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加快中西部经济发展,应根据不同地区的条件,制定出开发总体规划,以防止中西部地区在发展中出现争资源、争市场、争项目、争投资而导致曾有过的重复建设,产业趋同,平面扩张和投资浪费现象的发生。在国家总体规划和宏观政策的引导下,结合当地实际,按照因地制宜,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扬长避短的原则,制定各区域各自的具体开发计划和发展的重点目标,不能要求各地齐头并进,同时起步。在服从全国总体规划的前提下,允许各省区有一定的自主权,鼓励有条件的地方率先突破先富起来,进而带动其他地区共同发展。对于不同类型的地区,应据不同情况,探索新的发展模式。实施规划,要实行配套的政策倾斜,其中包括财政税收政策,这是扶植民族贫困地区和欠发达地区的核心问题,因而必须实行科学的评估,建立起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保证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产生应有的作用。

(二)调整现有对中西部民族地区的税收政策

中西部与东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差异的扩大,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政策因素。如果不考虑东部沿海已享受10多年的政策(主要是税收政策)倾斜,对中西部特别是民族贫困地区与东部实行相同的税收政策是不公平的。因而在税收政策上,根据中西部地区的总体规划和不同类型地区的发展战略,可通过实施梯级税收负担的办法促进中西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的经济发展。总体思路是:税收负担从边远贫困的民族地区、西部地区、中部地区到东部省市依次呈梯级递增。在流转税方面,对西部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实行从低征收的办法,由西向东税负依次递增,至于各地区实行何种税负,由中央具体划分,限定哪些省、区执行哪一级税负。或者按产业实行税负倾斜,对采掘、原材料,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行业,实行低税负甚至全行业免征。为鼓励外商或东部企业向西部投资,可实行投资抵扣制度,抵扣率可定为15—20%。抵扣办法可视需要实行全额抵扣或超额抵扣。对西部地区资源开发、交通运输、邮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固定资产投资,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在全国统一税法的前提下也实行梯级税负政策。东部沿海地区的经济基础比较好,仍适用现行33%的比例税率,中部、西部和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的税率由东到西依次递减。以33%的税率为例,东部发达地区为33%,中部地区为25%,西部地区为17%,边远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可更为优惠些,实行10%左右的税率为宜。在地方税收方面允许西部各省区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原则,结合各自的实际,对现行地方税有制定实施细则和开征、停征及调整税目税率的权力。明确地方的税收立法权限,以利于地方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适合于地方经济发展的税收法规。实施税收政策倾斜,不仅能使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实际税负同发达地区的持平或轻于发达地区,增强其自我积累和自我发展能力,还能吸引国外投资,促进中西部快速发展。

(三)调整共享税分成比例,增加对中西部民族地区的投入

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财政极为困难,而这些地区的优势产业都是国家的短线产品,这些产业的发展靠中西部的自我投入将难以得到较快的发展。解决地区发展不平衡问题,即使企业税负的微量变动对贫困地区有利,也不可能发生生产要素的大规模西移。产业结构的地区调控只能寄希望于中央投资,因此,国家的财力应主要投向这些地区,建设一批有利于发挥其优势的大项目,特别是一些投资需求大,对该地区经济又起重大作用的交通、能源、通讯、工业原材料等劳动密集型产业。国家已提出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办法体现对中西部的扶持,但只靠转移支付一个单项政策,远不能体现对中西部开发的倾斜力度。中央还须从各方面加大扶持力度,如绝大多数财政发展资金和专项扶持资金应明显向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倾斜。考虑到民族地区现有发展水平和财政能力,应提高共享税地方分成比例,对全额上交中央的消费税,民族贫困地区可全额留给;上交中央75%的增值税,不同地区实行不同的分成比例,对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可实行中央与地方5∶5分成或4∶6分成。对西部地区的能源、矿产品、原材料等企业征收的增值税,在2010年以前实行先征后退政策。增加对财政困难地、县的补贴数额,对历史欠帐过多,累计赤字超过财政收入总额的市、县采取一次性补足填平办法,使其放下包袱,全力发展。

(四)提供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培植起新的支柱税源群

针对中西部民族地区国有经济比重过大,经济结构重型化的状况,借鉴东部地区发展经济的成功做法,放手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提高“三资”企业、乡镇企业、私营和个体经济在该地区国民经济中的比重。大力加快乡镇第三产业的发展,形成商品流通服务市场,组织中西部地区自然资源初加工、精加工产品外销,将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效益。同时为本地提供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特别是农业生产资料和生活消费资料服务,加强内外商品流通,活跃商品市场,改变自然经济状态。因此,国家在税收优惠方面对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非公有制经济应更宽一些,如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开办的乡镇企业,税务机关在严格审查后,对确实符合开办条件的,可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实行减征或免征8 —10年流转税的政策;对乡镇企业的所得税,根据地方政府的财力状况,给予三年以上五年以下的定期减免扶持。

根据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资源产品属初加工型的特点,在现阶段市场发育尚未完全,资源产品价格水平不能完全市场化的条件下,对大量使用无进项税抵扣的原材料进行生产的企业,如冶炼、采掘、建材等基础产业(包括国有企业),其收购的没有进项税抵扣的原料,按税率全额抵扣,以平衡基础原材料产业与其他产业的税负,充分发挥其资源优势。对收购农副产品作主要原材料的企业,缴纳的各种税费如农林特产税、育林基金、林政管理费等也列入进项税抵扣范围;对用自产农产品进行加工出售的,应比照当地市场价格,将生产用的农产品计算抵扣税金。

(五)对个人收入实行税收优惠,吸引人才向民族贫困地区流动

为了吸引人才、资金和技术,使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资源得到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对在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的投资者和科技人员的个人收入,可在一定时期内分别给予减征和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鼓励政策。以此为契机,提高中西部民族贫困地区劳动者的文化技术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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