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读《通典》史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史论论文,通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杜佑所著的《通典》一书,是一部历史名著。它所记“历代沿革废置及当时群士论议得失”,有很高的文献价值和思想价值;它的体裁和体例,是中国古代历史编纂学上的一次重大的创新;而杜佑本人在《通典》一书中所撰写的史论,在中国古代历史理论的发展上占有非常重要的位置,历来为研究者所重视。〔1〕
本文是一篇札记性质的文字,不是重复过去人们对《通典》史论的评价,也不是重复阐述作者本人的研究,而是就几个视之似小、思之甚大的问题,讲一点新的认识,庶可视为《通典》史论研究的拾遗补阙吧。
一 史论的形式:序和论
《通典》的史论,有丰富的形式,包含序、论、说、议、评。对此,有的研究者已经指出过。这里要讨论的是,《通典》史论的这几种形式有什么区别?也就是说,杜佑赋予这几种史论形式各有何种含义?
据我的粗略统计,《通典》史论约为70余首,其中序近20首;论、说、议、评50余首,而说与议占了半数以上。
什么是“序”?刘知几《史通·序例》引孔安国的话说:“序者,所叙作者之意也。”《通典》的序,有三种情况:一是叙全书之意,二是分叙各典之意,三是叙某典之中某篇之意。《通典》叙全书之意的序,仅227字,加上自注57字,也只有284字。但它说明了作者的治学旨趣,指出了《通典》的撰述目的和逻辑结构,是古代史书中的一篇名序。大凡研究《通典》的人,都极重视这篇序,这里不再细说。《通典》除《食货》以外,其余《选举》、《职官》、《礼》、《乐》、《兵》、《刑》、《州郡》、《边防》等八典均有叙本典之意的序。这些序,反映了杜佑对上述诸典所述领域的认识,集中地表明了他的历史观点、政治思想和社会主张。概括说来,《选举》序指出了人才的重要和“以言取土”的失误;《职官·历代官制总序》概括了自传说中的伏羲氏到唐开元二十四年(736年)历代职官制度简史; 《礼序》以很长的篇幅阐述了礼的性质、礼的文献和《通典》纂集礼制“将以振端末、备顾问”的目的;《乐序》讲了乐的作用及其与社会治乱的关系;《兵序》简述兵制而着重阐述历代用兵得失及《兵典》编纂原则;《刑法序》简述了刑法的产生和种类以及善用刑法的标准;《州郡序》阐述了作者的以德为尚的政治思想;《边防序》阐述了作者的民族思想和处理民族关系的政治主张。《食货典》处于全书之首,为什么反倒没有总序呢?我想,这或许是在全书的序中,作者已经强调了食货所处特殊重要位置的缘故。关于叙某典某篇之意的序,如“总序三师三公以下官属”、“将军总叙”、“东宫官叙”、“王侯总叙”(以上《职官典》)、“东夷序略”、“南蛮序略”、“岭南序略”、“海外序略”、“西戎序略”、“北狄序略”(以上《边防典》),则集中在职官、边防二典之中,或叙其沿革,述其总相,或论其得失,辨其利害。其中“王侯总叙”实是一篇辨析封国制与郡县制之得失利害的大文章,作出了“欲行古道,势莫能遵”的历史结论,可与柳宗元的《封建论》相媲美。此外,如《食货一·田制》的序、《食货四·赋税》的序、《食货八·钱币》的序等,虽无序之名,而有序之实,反映了作者在这些领域的深刻见解。如《食货一·田制》的序起首就写道:“谷者,人之司命也;地者,谷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谷则国用备,辨其地则人食足,察其人则徭役均。”作者重视谷、地、人相互关系的思想,在经济思想史上有重要的价值。综上,《通典》这三个不同层次的序文,从结构上和理论上确定了《通典》全书的内容与规模,是全书的支柱。
刘知几《史通·论赞》说:“夫论者,所以辩疑惑,释凝滞。”他总结前人的史论,有多种名称:称“曰”,称“赞”,称“论”,称“序”,称“诠”,称“评,称“议”,称“述”等等。按照刘知几的看法,这些名称都没有性质上的差别,所以他总起来称为“论赞”。可是从下文中我们可以看到,杜佑对于“议”、“评”以及这里没有提到的“说”,是有他的不同的理解和运用的。在这里,我们还是先说《通典》的“论”。《通典》的“论”有两种,一种是前论,一种是后论。前论一般置于某典某篇之首,后论一般则在某典某篇之末。前论,如《职官四·尚书上》之下有“尚书省并总论尚书”、《职官七·诸卿上》之下有“总论诸卿,少卿附”、《职官十四·州郡上》之下有“总论州佐”、《职官十五·州郡下》之下有“总论郡佐”及“总论县佐”等。这些“论”带有综述的性质,属于作者本人的评论并不多。后论,如《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丁中》文末的长篇后论,论述户口对于“国足”、“政康”的重要,以及历代户口的盛衰和唐朝在安史之乱之后户口锐减的严重局面与应采取的对策。这篇史论,多为唐史研究者和经济史研究者所引用。又如《选举五》后论论述了选拔人才的标准,强调对于传统的“身、言、书、判”四个标准,应以“判”作为重点,“以观理识”,提出改革考试制度的具体办法。《通典》的史论,直接题为“论”、“后论”的并不多,但它们有一个非常突出的特点,就是引古论今,有强烈的时代感,反映了作者对于社会现实的关注和自觉的“以富国安人之术为己任”的责任意识。
二 史论的形式(续前):说、议、评
如前所述,《通典》的史论,“说”和“议”占了较多的数量,而“评”也比“论”来得多。在杜佑看来,“说”、“议”、“评”同“论”是不一样的,否则就没有必要作这些区别;不仅如此,就是“说”、“议”、“评”三者之间,也有各自的界限,否则也没有必要作这些区别。那么,“说”、“议”、“评”三者之间究竟有什么区别呢?
杜佑在《礼二·沿革二·吉礼一》的一首“说曰”的文末自注说:“凡义有经典文字其理深奥者,则于其后说之以发明,皆云‘说曰’。凡义有先儒各执其理,并有通据而未明者,则议之,皆云‘议曰’。凡先儒各执其义,所引据理有优劣者,则评之,皆云‘评曰’。他皆同此。”这一段话,对于理解《通典》史论的涵义,理解杜佑的所谓“说”、“议”、“评”的真谛,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从这段引文的本义来看,杜佑所谓“说”、“议”、“评”是属于三个层次上的史论:说,是阐说“经典”的深奥;议,是议先儒的“未明”之义;评,是评“先儒”所据之理的优劣。概括说来,这三个层次就是经典、义、理的区别,故分别用说、议、评表示出来。这里,除了反映出作者在三者之间所把握的极鲜明分寸感之外,还有对前人思想遗产的极谨慎的态度。
关于“说”。《通典》的“说”,约有十七八首,都分布在《礼典》之中,故其所要阐说的经典的深奥所在,也都是关于礼的制度的。如《礼五·沿革五·吉礼四》在讲到祭社稷之礼时,指出:“王者诸侯所以立社稷者,为万人求福报功也。人非土不立,非谷不生,不可遍敬,故立社稷而祭焉。”诸说之中,杜佑赞同郑玄注据《孝经》的说法,认为:“社者土地之神,稷者能生五谷之神。”但杜佑又说:“今按,本无正神,人感其功,欲美报之,因以稷名。所以稷名神者,五谷之长故也。”杜佑对祭社稷之礼,作了清晰的和唯物的解说。又如《礼十六·沿革十六·嘉礼一》在讲到冠礼时,杜佑不同意“天子无冠文”的说法,他引证《大戴礼·公冠》篇“公冠四加,天子亦四加”的话,证明天子也行冠礼。他进而指出:“自天子至于诸侯,非无冠礼,但因秦焚书,遂同荡灭。其周制《士冠礼》颇备,王者时采行焉。”其余诸“说”,亦多类此。
关于“议”。《通典》的“议”约20首,分布在《职官》、《礼》、《刑》、《州郡》诸典,以《礼典》为多,这比“说”的分布显然要广泛一些。从“议”先儒之义所“未明”的宗旨来看,《通典》的“议”在很多方面是提出了与前人不同的看法或是对前人见解的批评。《职官四》在讲到丞相、仆射的名实时,杜佑简略地考察了丞相、仆射职守的由来和演变,然后结合唐代开元以后,仆射不加“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及“参知机务”等,即不具有丞相之实,于是指出这不合乎仆射之职的原义:“安有仆射因改丞相之名,都无丞相之实,而为百寮师长也?”《礼八·沿革八·吉礼七》在讲到古代祭尸礼时,杜佑批评主张演习、恢复祭尸礼的人是“是古者”,是“甚滞执者”,是守旧的表现。他指出:“古之人朴质,中华与夷狄同,有祭立尸焉,有以人殉葬焉。有茹毛饮血焉,有巢居穴处焉,有不封不树焉,有手抟食焉,有同姓婚娶焉,有不讳名焉。中华地中而气正,人性和而才惠,继生圣哲,渐革鄙风。今四夷诸国,地偏气犷,则多仍旧。”这段话表明:第一,中华与四夷的差别,是文明发展程度上的不同,而在古代,这种差别是很小的,甚至是不存在的;第二,造成这种差别的原因,是地理环境的影响;第三,历史是发展的、不断进步的,因此不应当再去恢复已被革除了的“鄙风”陋俗。从这里,可以看出杜佑的民族观、朴素历史进化观以及对地理环境与社会历史发展之关系的认识。《礼三十·沿革三十·嘉礼十五》在讲到唐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宣政殿大臣读时令一事时, 杜佑指出:“读时令,非古制也。自东汉始焉,其后因而沿袭。”他引用《周礼》中的《天官·太宰》、《春官·太史》及《礼记·玉藻》以证己说,并证明前人关于“元日受朝读令”的错误理解。等等。杜佑的“议”,对于典章制度的研究,有突出的参考价值。
关于“评”。《通典》的评,大多是对于礼制中的某一制度而发,比之于“议”,更加具体、细微。但也有特例,即从宏观方面对历代制度进行评论的。在《选举六·杂议论下》卷末,杜佑总结了历代选拔人才制度上的得失,而特别指出了魏、晋、宋、齐、梁、隋等朝“风流弥扇,体非典雅,词尚绮丽,浇讹之弊”的危害;唐开元、天宝之际,“一岁贡举,凡有数千”,而“众名杂目,百户千途,入为仕者,又不可胜纪”所造成的“重设吏职,多置等级”的弊端;以及隋文帝时,选拔人才,尽归吏曹,“铨综失叙,受任多滥”的局面。杜佑最后指出:“凡为国之本,资乎人甿;人之利害,系乎官政。欲求其理,在久其任;欲久其任,在少等级;欲少等级,在精选择;欲精选择,在减名目。俾士寡而农工商众,始可以省吏员,始可以安黎庶矣。诚宜斟酌理乱,详览古今,推仗至公,矫正前失,或许辟召,或令荐延,举有否臧,论其诛赏,课绩以考之,升黜以励之,拯斯刓弊,其效甚速,实为大政,可不务乎!”这篇评论,实在是一篇关于如何选拔、任用人才的大文章;而上引这段文字,尤其集中反映了杜佑在人才同国本与官政之关系上的认识,以及他关于改革吏治的逻辑思考和具体主张。
说、议、评还有交叉,有时说与议中也包含有评,兹不赘述。
三 方法论:不可“将后事以酌前旨”
《通典》史论的特点之一,是重视事实,反对臆说。从认识历史来看,这具有方法论的意义。杜佑的这一思想,在《职官十三·王侯总叙》中阐述主封国者与主郡县者的争论时,反映得最为鲜明和最具有理论价值。杜佑认为:“夫君尊则理安,臣强则乱危。是故李斯相秦,坚执罢侯置守。其后立议者,以秦祚促,遂尔归非。向使胡亥不嗣,赵高不用,闾左不发,酷法不施,百姓未至离心,陈、项何由兴乱?自昔建侯,多旧国也。周立藩屏,唯数十焉,余皆先封,不废其爵。谅无择其利遂建诸国,惧其害不立郡县。”这段话的意思是:秦朝的废分封、立郡县,是从“君尊”、“臣强”两种不同的政治结局的经验中得到的启示而抉择的;秦的“祚促”,有许多其他具体原因,并非立郡县所致。至于古代的建侯,都以“旧国”为基础,周朝为“藩屏”而建侯,只有几十个。这些都是当时的实际情况所决定的,并不是当时的人已经看到了“建诸国”就有利,“立郡县”就有害。在看待分封与郡县的问题上,这是从历史实际出发,实事求是的分析方法。
更发人深思的是,杜佑在上引这段话的下面,有一段自注,注文说:“自五帝至于三王,相习建国之制,当时未先知封建则理,郡县则乱。而后人睹秦汉一家天下,分置列郡,有溃叛陵篡之祸,便以为先王建万国之时,本防其萌,务固其业,冀其分乐同忧,飨利其害之虑。乃将后事以酌前旨,岂非强为之说乎?”这段注文同上引正文的基本思想是一致的,只是在措词上有些不同。除文中所说:“自五帝至于三王,相习建国之制”的说法,不适当地把封国的历史提前了而外,这段注文主要阐明了认识历史的一个重要的方法论原则:不可“将后事以酌前旨”。一般地说,理论是从对具体事物的认识中抽象出来的。杜佑分析那些主封国说者的论点和根据时,一针见血地指出,他们是看到了秦汉两朝都出现了“溃叛陵篡之祸”,便断言“先王”已经看到了分封可以治,郡县必致乱。杜佑的意思是:当着秦汉两朝还没有在历史上出现的时候,当着郡县制还没有被人提出来并加以施行的时候,“先王”又怎能知道有郡县制的提出及其实施所带来的“溃叛陵篡之祸”呢?杜佑对于这种看法的结论是:“乃将后事以酌前旨,岂非强为之说乎?”用今天的话来说,这是以后来历史发展事态去推测前人的思想、主张,完全是强词夺理的说法。杜佑这一认识的理论价值在于:在分析、判断、评价历史事件的时候,必须从这一事件所处的历史环境出发,而不应以这一事件之后的历史环境去妄测与这一事件有关的人的思想和主张。从今天的认识来看,杜佑的这一思想成果,包含着历史主义成分。
《通典》成书于唐德宗贞元十七年(801年), 而稍晚于《通典》的柳宗元的《封建论》,也提出了类似的看法。柳宗元反复论证这样一个命题:“封建非圣人意也,势也。”在具体的论证上,柳宗元发挥了杜佑“自五帝至于三王,相习建国之制”的看法,他的新贡献是指出了这种“相习建国之制”并不是圣人的意旨所能决定的,而是当时的历史形势所决定的,从而丰富了杜佑的认识。《封建论》的价值还在于,作者以历史事实证明:在汉代,“有叛国,而无叛郡;秦制之得,亦以明矣。”在唐代,“有叛将,而无叛州;州县之设,固不可革也。”柳宗元的这些结论,可以看作是朴素的历史主义方法论的具体运用而得到的。柳宗元没有说明他的《封建论》是否得益于杜佑《通典》的启示,但他们的思想无疑是相通的。
在中国古代史学上,历史主义方法论的成分不仅在历史理论中有所反映,同时在史学理论中也有反映。在这个问题上,章学诚提出的理论是最具有代表性的。章学诚在《文史通义·文德》中写道:“凡为古文辞者,必敬以恕。临文必敬,非修德之谓也;论古必恕,非宽容之谓也。敬非修德之谓者,气摄而不纵,纵必不能中节也;恕非宽容之谓者,能为古人设身而处地也。”他举出陈寿、习凿齿、司马光、朱熹等人因所处时代不同,故对“正统”的理解、处理各有不同,“诸贤易地则皆然,未必识逊今之学究也。”他又写道:“是则不知古人之世,不可妄论古人文辞也;知其世矣,不知古人之身处,亦不可以遽论其文也。身之所处,固有容辱、隐显、屈伸、忧乐之不齐,而言之有所为而言者,虽有子不知夫子之所谓,况生千古以后乎!”这是古代史家关于朴素的历史主义方法论的极精彩的论述。所谓“古人之世”和“古人之身处”,既顾及到人们所处的时代,也顾及到虽处同一时代而每人不同的遭际。章学诚是史学理论家,他的这些见解对于古代史学批评方法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从朴素的历史主义方法论的发展来看,章学诚的论述比起杜佑的论述,自然要细致得多、深刻得多,然而杜佑(735—812)生活在8—9世纪,而章学诚(1738—1801)则生活于18世纪,二者相距约千年。显然,在章学诚千年之上的杜佑能够提出不可“将后事以酌前旨”的见解,是多么难能可贵。
四 关于史学批评
《通典》是一部讲典章制度的书,它涉及到许多历史文献。《通典》的史论,有时就是针对某些历史文献而发,其中不乏史学批评的段落、论点。
《通典》史论的史学批评,极重视史家的见识。《刑法四》在讲到春秋时期郑国大夫子产铸刑书因而遭到晋国大夫叔向作书责问这一事件时,杜佑议曰:“古来述作,鲜克无累,或其识未至精,或其言未至公。观左氏之纪叔向书也,盖多其义,而美其词。孟坚从而善之,似不敢异于前志,岂其识或未精乎?”这里,是在批评《左传》所记这一史事以及班固(孟坚)《汉书·刑法志》引用了《左传》的这一记载。他说《左传》所记是“多其义,而美其词”,这是说《左传》在此事上的“其言未至公”。而对于班固援引《左传》不敢有异,是“其识未精”。杜佑提出这一批评的根据,是“五帝以降,法教益繁”、“周氏三典,悬诸象魏”,以及《左传》记孔子评论晋国事说:“晋国将守唐叔之所受法度,以经纬其民。”——这是说的“令守晋国旧法”。据此,杜佑认为“铸刑书”之前,已有公开的法度,因而叔向的指责既不能成立,《左传》所记自非至公之言,而《汉书》又据《左传》“从而善之”,则表明班固“其识未精”。当然,从今天的认识来看,杜佑提出上述批评所依据的文献以及所说“五帝以来,法教益繁”,未必都是确切的;但他在当时人们对这些文献的理解的基础上,提出的疑问和批评是有很重要的分量的,表明他不迷信经典和名家的可贵的批判精神。
《通典》史论的史学批评,注重于从事物全局的逻辑关系上着眼。《刑法七》在讲到西汉张释之执法严明时,杜佑发表评论说:“释之为理官,时无冤人,绵历千祀,至今归美。所云:‘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廷尉,天下之平。若为之轻重,是法不信于民也。’斯言是矣。又云:‘方其时,帝使诛之则已。’斯言非矣。”杜佑钦佩张释之的执法,但对他所说的这两句话,则赞扬前者而批评后者。张释之的这两句话,是针对一件具体事情说的,《汉书·张冯汲郑传》记:张释之为廷尉。“顷之,上行出中渭桥,有一人从桥下走,乘舆马惊。于是使骑捕之,属廷尉。释之治问。曰:‘县人来,闻跸,匿桥下。久,以为行过,既出,见车骑,即走耳。’释之奏当:‘此人犯跸,当罚金。’上恕曰:‘此人亲惊吾马,马赖和柔,令它马,固不败伤我乎?而廷尉乃当之罚金!’释之曰:‘法者天子所与天下公共也。今法如是,更重之,是法不信于民也。且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今已下廷尉,延尉,天下之平也,壹倾,天下用法皆为之轻重,民安所措其手足?唯陛下察之。’上良久曰:杜佑的议论,就是针对此事而发,但是,杜佑所要批评的,并不是张释之‘廷尉当是也。’”说了“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的话,而是批评班固在记载此事时,应全面考虑到张释之的为人及其在处理这一案件时的基本倾向,而不必把一些枝枝节节都写入传中,以致对后人产生不良影响。他说:“纵释之一时权对之词,且以解惊跸之忿,在孟坚将传不朽,固合刊之,为后王法。以孝文之宽仁,释之之公正,犹发斯言,陈于斯主,或因之淫刑滥罚,引释之之言为据,贻万姓有崩角之忧,俾天下怀思乱之志,孙皓、隋炀旋即覆亡,略举一二,宁唯害人者矣。呜呼!载笔之士,可不深戒之哉!”杜佑的这一看法,是否与史学上的直笔传统相悖?细考杜佑此言,第一,所谓“方其时,上使使诛之则已”,似是“权对之词”,并非张释之的本意;第二,“以孝文之宽仁,释之之公正”,这样的事情也难得发生。这正是从事物全局的逻辑关系上来看待历史记载的,与直笔原则并不相悖。在此基础上,再说到历史记载可能产生的历史影响,则杜佑所论是中肯的。
《通典》作为典章制度的通史,它的史论所反映出来的史学批评涉及到制度沿革者要更多一些。如《州郡二》在讲到古九州时,杜佑根据先秦文献及后人的注,证明禹治水当在尧时,分天下为九州;舜时,更为十二州。而《史记》记禹的治水在舜时,《汉书》则称尧时天下为十二州,禹治水后,更制九州。所以杜佑说:“若稽其证据,乃子长、孟坚之误矣。”又如,《州郡二》在讲到周末“国之分野”的时候,引《汉书·地理志》所述秦地、魏地、韩地、周地、赵地、燕地、卫地、宋地、齐地、鲁地、楚地、吴地、越地等十三个地理区域。尔后,杜佑评论说:“所列诸国分野,具于班固《汉书》及皇甫谧《帝王代纪》。下分区域,上配星躔,固合同时,不应前后。当吴之未亡,天下列国尚有数十。其时韩、赵、魏三卿又未为诸侯,晋国犹在,岂分其土地?自吴灭至分晋,凡八十六年,时既不同,若为分配?又按诸国地分,略考所在封疆,辨详隶属,甚为乖互,不审二子依据。”这里,杜佑提出了三的问题,即吴国未灭之时,还没有韩、赵、魏;韩、赵、魏的成为诸侯,上距吴灭已有86年:不是同时存在的地理区域,怎么好放在一起论列呢。〔1〕此外,也还有封疆划分上的具体讹误。 杜佑在评论的最后写道:“凡为著述,诚要审详。若也但编旧文,不加考核,递相因袭,是误后学。……然已载前史,历代所传,今且依其本书,别其境土,盖备一家之学,示无阙也。其诸郡历代所属,则各具正于本篇。有览之者,当以见察。”一方面指出其不妥之处,一方面也考虑到“已载前史,历代所传”这一事实,即既爱护前人,又不致于贻误后学,这就是杜佑不得不提出批评的缘故。同时,这也反映了杜佑治学的严谨和做人的宽厚。
杜佑撰《通典》,参考经史百家,群士议论,而于论礼之书和论地理之书,尤为重视。《通典·礼典》占了全书半数,而《通典》史论的“说”和“议”,多在《礼典》之中,便是他重视礼和论礼的明证。从上文论九州、十二州孰先孰后以及对《汉书·地理志》和《帝王世纪》的批评,可见他对于地理书和论地理之书的重视。杜佑在《州郡序》中说:“凡言地理者多矣,在区域,徵因革,知要害,察风土;纤介毕书,树石无漏,动盈百轴,岂所谓撮机要者乎!如诞而不经,偏记杂说,何暇编举(自注:“谓辛氏《三秦记》、常璩《华阳国志》、罗含《湘中记》、盛弘之《荆州记》之类,皆自述乡国灵怪,人贤物盛。参以他书,则多纰谬,既非通论,不暇取之矣。”)或览之者,不责其略焉。”从这里可以看出:杜佑对地理书的要义是极明确的,他不赞成把灵怪之事写入地理书中也是有识之见;但杜佑把《华阳国志》等书一概斥为“诞而不经”,则未免过分。与此相类似的,是杜佑对《水经》等书,也持否定态度。他在《州郡四》后议中写道:“佑以《水经》僻书,代〔世〕人多不之睹,后有好事者于诸书中见有引处,谓其审正,此殊未之精也。……又按《禹本纪》、《山海经》,不知何代之书,详其恢怪不经,宜夫子删书以后尚奇者所作,或先有其书,如诡诞之言,必后人所加也,若《古周书》、《吴越春秋》、《越绝书》诸纬书是矣。”对于杜佑的这种看法,今天应作辩证的认识。一方面,《通典》作为一部十分严肃的典章制度通史,杜佑在采撰上采取严肃的、审慎的态度,无疑是必要的、正确的,一千多年来,《通典》始终受到人们的重视,这是根本的原因之一。另一方面,在杜佑所处的时代,一般地说,对于杜佑所批评的这些书,人们还难以作出正确的说明和恰当的利用。这不仅是杜佑个人在史学批评上的局限,也可以说是那个时代的局限。
五 人物评价及其他
《通典》史论也涉及到对历史人物的评价。作为一个有多年宦途的史家,杜佑对执法公正的官员十分崇敬,上文说到他对西汉张释之的评价,就是一例。他对本朝的徐有功也十分钦佩。《刑法七》详记徐有功执法之事,说徐有功处在“周唐革命”之际,“告密之辈,推核之徒,因相诬构,共行深刻”,“朝野屏气,道路以目。于斯时也,谁敢忠正?”而徐有功“遂于群邪之侧,纵谄之旁,孑然介立,守法不动,抑扬士伍,慨朝端,终卒不渝,险易如一。于是酷法之吏,诬告之人,见嫉甚于仇雠矣。”于是杜佑评论说:“详观徐大理之断狱也,自古无有斯人,岂张、于、陈、郭之足伦,固可略举其事。且四子之所奉,多是令主,(自注:“西汉,张释之,文帝时为廷尉;于定国,宣帝时为廷尉;东汉陈宠、郭躬,章帝时为廷尉,皆遇仁明之主。”)诚吐至公,用能竭节。若遇君求治,其道易行。武太后革命,欲令从己,作威而作周政,寄情而害唐臣。徐有功乃于斯时,而能定以枉直,执法守正,活人命者万计;将死复舍,忤龙鳞者再三。以此而言,度越前辈。”杜佑评价历史人物,不仅仅是一般地从历史人物的品质或事功去论其高下,而是特别着重于说明历史人物所处的历史环境,从而加重了评论的分量。同时,他也注意到从历史人物的比较中作出不同的评价。
反对轻薄浮华、主张务实“从宜”,是《通典》史论所一再强调的。在《食货七·历代盛衰户口》的史论中,杜佑在论到玄宗天宝末年户口锐减的问题时指出:“直以选贤授任,多在艺文,才与职乖,法因事弊。隳循名责实之义,阙考言询事之道。崇秩之所至,美价之所归,不无轻薄之曹,浮华之伍。习程典,亲簿领,谓之浅俗;务根本,去枝叶,目以迂阔。风流相尚,奔竞相驱,职事委于群胥,货贿行于公府,而至此也。”这是无情地揭示了轻薄浮华之辈误国的事实。在同一篇史论中,杜佑高度评价了隋朝高颎的务实精神,说他“先敷其信,后行其令,烝庶怀惠,奸无所容。隋氏资储遍于天下,人俗康阜,颎之力也。”
杜佑出身于门阀士族,《通典》又以百卷之巨叙述沿革礼和开元礼,从这两点来看,杜佑有重礼的一方面。但杜佑的重礼,并非陶醉于礼,更不是迷恋于礼的繁文缛节。《礼三十四·沿革三十四·宾礼一·总叙》说:“自古至周,天下封建,故盛朝聘之礼,重宾主之仪,天子诸侯,卿大夫士,礼数服章,皆降以两。秦皇帝荡平九国,宇内一家,以田氏篡齐,六卿分晋,由是臣强君弱,终成上替下陵,所以尊君抑臣,列置郡县,易于临统,便俗随时。滞儒常情,非今是古。《礼经》章句,名数尤繁,诸家解释,注疏庞杂。方今不行之典,于时无用之仪,空事钻研,竞为封执,与夫从宜之旨,不亦异乎!”在这里,杜佑从历史上说明了宾礼是怎样产生的,进而说明了宾礼是天子诸侯、卿大夫士们的事情。自秦统一后,实行郡县制,这种宾礼也就变得不像原先那样重要了。他不赞成人们热衷于“方今不行之典,于时无用之仪”,认为这同“从宜之旨”是大相径庭的。可见杜佑对礼的解释,一是包含着朴素的历史主义成分,二是显示出明确的批判精神。上文所提到的他对祭尸礼的看法,在性质上也是如此。这跟他自己郑重表明的“不为章句之学”是表里一致的。由此可以证明,杜佑对于礼,也有严肃批判的一方面;在这一点上,我们过去对《通典》的认识是不够的。
注释:
〔1〕参见李之勤《杜佑的历史进化论》, 陈光崇《杜佑在史学上的贡献》,以上见吴泽主编《中国史学史论集》(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0年1月出版,第170页至200页; 拙作《论〈通典〉在历史编纂上的创新》、《论〈通典〉的方法和旨趣》,以上见拙著《唐代史学论稿》,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9年3月出版,第249页至290页。
〔2〕越国灭吴,事在前473年;韩、赵、魏诸侯,事在前403年; 韩、赵、魏完全分晋,事在前376年。杜佑所说86年,推算有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