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入关的关税改革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日本论文,关税论文,中国论文,入关论文,启示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日本于1955年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入关后,日本首先在关税方面进行大幅度的改革。1961年4月对原毛等大宗贸易商品实现了自由化,使自由化比率一下提高到62%,随后又于1962年对化纤原料实现了自由化,使贸易自由化比率于1962年11月达到88%,最终于1963年8月达到了92%的目标。到1964年,日本自由化率已达到93%,非自由化商品数为174种,剩余的进口限制数仅136种。
一、日本入关的关税改革
(一)巧妙依据“布鲁塞尔税则分类表”,改变原有的进口税表。
为了完善原有进口税表,适应产业结构的调整,日本采用了当时20个国家通用的,1952年12月海关合作理事会确立的“布鲁塞尔税则分类表”(Brussels Tariff Nomenclature,BTN),确立了合理的关税分类体系。根据该分类表将进口商品划分为4个等级:22个大类、99个中类、1096个小类细分类(细分类可根据各国的实际情况,自由地详细划分以区分商品的性质和税率)。日本新制定了“关税率表”,确立了21“类”(Section)、99“章”(Chapter)、1015项“税目号”(Heading No.),共2233个品种。品种的分类不仅科学合理,而且便于和国际比较,有利于贸易统计,实施紧急关税和临时措施。
(二)适时依据当时的国内外情况,全面调整关税税率。
为了适应产业结构变化和贸易自由化,特别是有效地发挥关税的作用,日本关税审议会确立了关税税率改革的方针。即:对初级产品、原材料实行较低税率,进口品加工程度越高,税率越高;对生产资料实行较低税率,对消费资料实行较高税率;对国内没有生产或国内供应不足,将来也不可能增加供给能力的产品实行较低税率,而对国内有供给能力,但与国外产品竞争处于劣势的商品实行较高税率;对于有强有力的外国竞争者且将来有发展前途的幼稚产业,特别是新兴产业的产品实行较高关税,而对其所需原材料实行较低关税;对已充分发展起来的产业,为了支持其出口,对制成品及其原材料都实行较低关税;对生活必需品、文教、卫生用品实行较低关税;停滞、衰退的产业,从就业的角度看,需向其他行业转换,为了顺利地促使其转换,对其制成品实行一定程度的较高关税,对其原材料实行较低关税;对奢侈品实行较高关税。
(三)灵活利用GATT的基本原则,建立特殊的关税制度。
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为了防止外来廉价商品对国内产业的严重冲击,日本建立了新型的特殊的关税制度,进一步发挥关税灵活有效的保护产业的机能。
1.紧急关税制度。即当外来廉价品大量涌入国内市场,对本国产业造成重大损害或产生重大威胁时采用的关税制度。为了提高其有效性,法律规定紧急关税的税率可以由政府决定,但实施紧急关税制度必须得到国会的同意。
2.关税配额制度。即对同一种商品设立两种高低不同税率的双重关税制度。进口在一定数量之内实行低关税、无税;超过一定数量实行高关税。这种双重关税制度既照顾到了国内消费者利益,又保护了国内生产者的利益。
3.混合关税制度。1951年日本关税改革已将战前70%的从量税改为统一的从价税。面临贸易自由化,为了避免物美价廉的商品对国内产业的冲击,关税改革对啤酒等53种产品重新使用了从量税,并增加了4种复合关税、10种选择关税,确立了混合关税制,使从量税(包括混合关税在内)的种类达到76个,占有税品种量的3%。由于从量税是以商品的计量单位为标准课税,与商品的价格无关,与商品数量成正比关系,相对从价税而言,在进口商品价格下降的情况下,加强了关税的保护作用。
4.再出口减税制度。对国内生产困难的机械设备等进口使用一定时间后(2~5年),如果再重新出口,可享受再出口减税制度。如为建造原子炉而进口的架式起重机,日本关税率法曾规定使用年限为3年,关税减税率为50%。
5.临时增税制度。为了确立灵活的关税体制,一方面日本对当时暂缺乏竞争力的31个品种,如机床等新增了临时增税制度,目的是防止贸易自由化的冲击,促进国内产业结构合理化,扶持企业增强国际竞争力。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过度保护对企业的不良影响,日本在实施临时增税制度的同时,又制定了逐渐降低其关税的临时增税递减制度。
6.季节关税。这是日本1962年关税改革首次对桔子使用的关税。即在国产桔未上市的6~11月,关税为20%;在国产桔上市期间(12月~第二年5月),关税提高到40%。
二、日本关税改革的特点及其启示
纵观1961、1962年两次改革,日本在开放国内市场,实现贸易自由化的道路上,其关税改革具有“显性”的保护主义特点。
(一)从“贸易外汇自由化计划大纲”来看,日本根据其产业的国际竞争状况,首先开放有助于降低国内有关联的产业生产成本的原材料;其次开放日本已具备强劲国际竞争力的或进口品不与国内产品发生竞争的商品;再次开放通过产业扶植促进技术开发、产业升级的产品;最后是开放自由化对国内相关产业有严重冲击、自由化相当困难的产品。这种循序渐进实现贸易自由化战略,为其幼稚产业的长足发展争取了时间。
(二)从关税改革的目的来看,贸易自由化前,日本依靠严格的外汇管制限制进口,关税的灵活有效的保护产业机能没有引起日本政府、企业界的足够重视。面临贸易自由化,在逐步取消贸易限制的关贸总协定条款的约束下,重视发挥关税的产业保护机能,逐步得到政府特别是产业界的关注,关税改革的目的由单纯的建立合理的关税体系逐步转向将关税改革与产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强化关税的产业保护机能。即:“关税改革的目的是适应国内产业结构政策,加强产业结构合理化,实现产业结构优化”,“关税作用的核心是适应产业结构政策,强化保护关税,积极扶植国内增长产业”,同时,“为了就业的顺利转换,对停滞产业、衰退产业也实施保护关税”。
(三)从关税改革的方针来看,日本全面修改关税税率所提出的7项方针中,从第1项到第6项按产品加工程度逐步提高关税,按产品国际竞争力决定关税高低,带有“显性”的保护主义特点。事实上,这种“倾斜的关税体系”不仅在自由化期间保护了其产业,在自由化以后的10年里,也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保护作用,甚至到80年代中后期,日本的关税体系仍具有倾斜的特点。
(四)从关税改革的内容来看,可以看出:
1.1961年改变原有的进口税表,建立国际通用的“布鲁塞尔税则分类表”,表象上属于技术性修改,但实际上该税表商品种类剧增(由943种增加到2233种),
“客观上”增加了日本在GATT谈判中讨价还价的砝码,“变相”放慢了其自由化的步伐。
2.变化后的关税结构是:首先,下降的品种中有不进口或进口依存度大的品种,其中关税下降最多的是原材料和奢侈品。此外,是竞争力强的商品,如照相机等光学仪器下降了5%~10%。其次,税率不变的量多,占70%。在70%稳定不变的关税品种中,除了原来无税、低税的原材料外,税率低的少,大多数是国际上税率较高的产品。如汽车轮胎30%。最后,在税率上升的品种中,最多的是农产品和工业制成品。
3.从特殊关税制度的设立来看,关税配额制、混合关税制兼顾了国内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利益,而对国内缺乏竞争力,不能满足国内需求的产业实行了充分的保护;紧急关税制对外来廉价产品对国内幼稚产业可能带来的重大冲击提供了有效的安全保障机制;临时增减免税制度较好地处理了产业保护和产业开放的关系,切实有效地提高了其产业的国际竞争力。由此可见,日本关税改革具有明显的保护主义色彩,其目的在于优化产业结构,加快其重工业化和高加工度化,强化其整体的国际竞争力。
(五)两点启示:中国自1993年以来,多次自主降低关税水平,到1996年底,降幅达60%,涉及近5000个税号,平均关税水平由35.9%降至23%,1997年10月1日又降至17%,到今年底我国的总体关税水平将降至15%。1998年我国降低关税的重点是对符合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特别是高新技术和先进设备的进口实行优惠。那么,在加入WTO后,在世界贸易自由化的潮流中,中国如何在大幅度降低关税的条件下保护和迅速提升国内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如何充分发挥其比较优势?(注:梁能:《国际商务》,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5月版。严格来说,根据比较成本和相对优势论,中国的比较优势是初级劳动力密集型产品,中国企业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并不是“资本密集型”产品,或“技术密集型”产品,而是“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的“价值活动”。即使是高科技产品,只要其中的某一环节,例如成本装配属于劳动力密集型,中国企业就会在这一特定环节的生产上具有相对优势。)政府今后关税改革的方向和原则是什么呢?
1.建立中国特殊的关税制度。在贸易自由化的道路上,经过8个回合谈判,虽然发达国家的平均关税水平降至4%~5%,发展中国家的关税水平降至13.14%,关税的财政收入和保护产业的机能弱化了,但由于在未达成协议的环境、劳工等方面仍然存在新的贸易保护主义,已经达成的服务贸易总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协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有一定的过渡期安排,特别是在农产品协议中非关税壁垒关税化问题,关税作为产业保护唯一合法的手段,在当今乃至将来仍将发挥其灵活多变的作用。事实上,日本入关后所确立的特殊关税制度,不仅在大幅度降低关税、实现贸易自由化的过程中对提高其产品国际竞争力发挥了很大的作用,而且在今天1.5%的低关税下,由紧急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报复关税构成的特殊关税制度仍然是日本关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国近年关税改革的结果是,虽然关税的总体水平已接近15%,但税种单一,除从价税外只有特别税一种。在目前世界关税趋于灵活多样化,中国民族产业竞争力不足,国际投资自由化和新贸易保护主义盛行的条件下,中国的关税改革应审时度势在大幅度降低关税总水平的前提下,灵活运用反倾销税、反补贴税等税种;在关税作为唯一合法的产业保护的条件下,针对亚太地区贸易投资自由化的压力和入世后降低关税有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冲击,中国应改变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季节税、复合关税、反倾销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关税体系,保护和扶持民族产业的茁壮成长。
2.关税改革的目标要与国内产业结构政策相适应。战后日本在持续高速增长的前提下能实现世界经济大国目标的关键是实现了产业结构的重工业化和高加工度化。同样,中国在21世纪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条件下要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须跟踪世界产业结构的升级换代,通过进一步改革开放,加速产业结构优化的进程。
分析目前中国的关税结构,最重要的特点是:产业结构有效保护机制不完善。1997年底名义关税率高达23%,比发达国家高18个百分点,比发展中国家高8个百分点,而实际关税率只有4.5%;极少进口或已经不进口的商品税率高,如已经不进口,出口量占世界贸易总量90%的厂丝税率高达60%;在国际市场上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仍然设置较高的关税壁垒,如改革后的纺织品税率仍高达32%(原来86%);产业结构保护出现负效应,如汽车工业的规模经济问题。
关税改革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重要环节,一方面,改革应适应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确立有中国特色的关税结构,强化关税的产业保护机能,即对国内优先发展的电力、电讯、汽车等实施有效的关税保护,建立中国特殊的关税制度,消除关税保护中所出现的负面效应;另一方面,开放应根据国内产业竞争力状况实行循序渐进的贸易自由化,首先可开放利于降低国内相关产业生产成本的原材料市场;然后开放有较强竞争力的商品(如家电);最后开放通过产业扶植促进技术开发、产业升级的产品(如电讯),努力构筑在开放中保护,在保护中开放的灵活多样的关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