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口“迁移”的概念与统计口径的定义_统计口径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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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C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0672(2004)01-0019-03

1.问题的提出

我国人口迁移研究中一直存在对迁移的概念界定混乱和统计口径不一致的问题。魏津生1984首先对迁移提出了较为完整的定义,即“发生在国内不同省区或县(市、市辖区)之间的各类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以及发生在各经济类型地区之间的和各自然类型地区之间的具有人口学意义的改变户口登记常住地的人口移动”[1],但1990年代以来大规模的人口自发性迁移(非户籍迁移)蓬勃发展,使得这种界定显得过于狭窄,并且“经济类型区”“自然类型区”本身界线的模糊性给迁移的统计造成一定困难。这个问题逐渐成为人口学者们关注的热点。例如杨云彦认为,由于移民的流动性和迁移行为涉及两个地区,统计起来较困难,而界定人口迁移并将其与人口流动、通勤人口区分开来就更加复杂[2]。周皓对中国人口迁移的主要研究进展进行分析,认为迁移定义的统一问题是阻碍我国今后的人口迁移研究得以繁荣的主要因素[3]。孙福滨等也认为“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概念的理解和使用众说纷纭,使得关于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界定十分混乱[4]。”对这一问题的具体研究,孙福滨等对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的分类给出了一种新的方法,“分类是以人口移动的三个基本属性(即地域、时间和定居)为出发点的。是否定居是依据常住户口的登记地是否变动为标志的,是否跨越某一地域则是依据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是否不同而划分的,在居住时间上则考虑到对人口迁移和人口流动的不同界定,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划分,实际人口迁移研究可根据需要对所研究对象进行类别选取和界定[4]。”但是对调查时究竟采用何种界定何种口径更加合适并未作明确的说明。

由于界定上的混乱,导致调查和统计工作的困难,一方面取得了一部分有关人口迁移的深入细致的资料,另一方面却连最基本的总量指标至今都无法确定。虽然有关部门发布了一些调查资料,但这些资料的质量不一、口径不一,往往不具备可比性。从国际对比来看,尽管国外人口迁移的定义也未得到完全的统一,但至少他们的人口迁移不受户籍制度及其配套的一系列制度的约束,概念界定可以更简单直接,相应的调查口径就较容易确定。因此,许多国家定义的迁移人口,其外延大于中国的迁移人口定义,包括了中国特色的“流动人口”,我国有关人口迁移的统计资料与其他国家有的统计资料可比性很差[5]。

本文从目前国内对于“迁移”各种概念界定与统计口径分析出发,找出存在这种混乱的原因所在,试图对“迁移”提出更符合实际、更具操作性的概念和统计口径。

2.概念的模糊与统计口径的混乱

(1)称谓上的多样性

目前,国内有关人口迁移的研究资料和文献出现了与迁移相关的许多术语,如永久性迁移、暂时性迁移、计划迁移、自发迁移、主动迁移、被迫迁移、户籍迁移、非户籍迁移、盲流、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民工潮等等。每种称谓都是从某个角度来定义某一类发生移动的人口,例如永久性迁移和暂时性迁移,我国对这一对概念的认识较为模糊,有时把户口迁移视为永久性迁移,非户口迁移砚为暂时性迁移,但从人口学上讲,居住超过1年(或半年)就算永久迁移,可实际中又有大量的人口已在某一地区居住1年以上(甚至5年、10年以上),由于没有迁移户口而仍被视为暂住人口的[4]。再如计划迁移和自发迁移,一般而言,计划迁移是指国家计划安排的迁移,一般属于户籍迁移;自发迁移是人们出于自身的某些原因自愿进行的迁移,属于非户籍迁移。而盲流、暂住人口、流动人口、民工都是指户口不发生变更的自发移动人口。

各个概念之间又存在互相交又甚至混淆的情况。例如永久性迁移和户籍迁移在很大程度上存在交集,有时就把户籍迁移视为永久性迁移;但它们之间又存在一些差异,从人口学意义上看,在迁入地居住超过1年(或半年)以上就算永久迁移,不管是否有户口随迁。再比如流动人口与民工潮,流动人口的很大一部分是民工,它们之间是一种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等等。

(2)时间限定的不统一

国际上,对构成“迁移”行为的时间限定为离开原住地半年以上,而国内关于时间的限定较为混乱。从几次全国性的人口调查来看(1987年的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首次将人口迁移作为调查项目),1987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对“迁移”时间的限定为离开原住地半年及以上,而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对这一口径改为一年及以上,但是1995年全国人口1%抽样调查与2000年第五次人口普查则又恢复使用半年的口径,以便与国际接轨。1980年代中期以来很多大城市进行了对流动人口专项调查,这些调查对时间的界定也各个不一,造成数据之间的不可比性。

(3)空间限定的不统一

对人口迁移的定义混乱不仅具体表现在对时间限定的不一致,对跨越空间的大小界定也不一致。仍然从全国性的几次人口调查来看:对迁移人口的迁移来源地的调查,1990年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均是细化到县、市、区一级,而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对于在本县市区以内的迁移可以细化到乡镇街道一级,而对于跨县迁移就只能统计到县市区一级了;对于现住地的调查同样存在一定的混乱,1990年第四次人口普查中对现住地的调查是细化到县、市、区一级,而1995年全国1%人口抽样调查和2000年全国人口普查中对现住地的调查均是细化到乡镇街道一级(图1)。这样的不一致使得人口迁移的空间分析只能在上一级的行政区界上进行,而对已有的一部分下一级行政区界的迁移空间数据造成了一定的浪费。

图1 几次调查中对空间限定的不一致

(4)国内学者对其定义的不一致

改革开放以来,国内学者在人口迁移方面就出现的新问题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但是这些研究总是以解决某个具体的问题而展开,对理论的研究不够深入、系统,因而在实际的人口普查和人口调查中对于如何收集人口迁移信息在认识上也还不够明确[5]。最早的魏津生1984年提出的定义强调了空间上的跨越以及户口的变更,但是对跨越空间的界定不够明确,并且没有考虑迁移的时间界定。杨云彦认为“根据中国的情况,人口移动可以划分为以下三类:A.户口在本地的迁移(简称户口迁移);B.户口不在本地的迁移(简称非户口迁移);C.短期流动(旅行、通勤等)”,这一定义主要考虑户籍变更以及与人口流动的区别[2]。彭勋从人口迁移所具有的时间、空间、目的三大主要属性出发,将不同定义分为宽、中、窄三大派:宽派主要从空间属性来定义;中派主要强调目的属性,认为迁移是以定居或居住为目的;窄派则以三属性中的两个或三个来共同界定人口迁移。短期外出公务、务工、度假、旅游、朝圣,或是季节性、周期性、往返性的人口空间移动,在宽派看来或可属于人口迁移,而在中派和窄派来看就只能属于人口流动了,相应的人口就称为迁移人口或流动人口[6]。阎蓓认为,空间属性是人口迁移的本质属性,除此之外还应该再加上时间属性,在这双重属性的限定下人口迁移是指“人口常住地发生跨越某一层次行政区的改变,且持续时间达一年以上的空间移动[7]”。孙福滨等从人口迁移与人口流动的差别考虑,认为“人口迁移主要是指以改变居住地为目的,跨越一定地区(地界)的人口移动行为;而人口流动则是指不改变常居住地为目的的跨越一定地区的人口迁移行为。一般的分类主要是从迁移的地区差异、时间差异以及迁移的主体和方式等方面的差异来划分的[4]。”这一定义强调了迁移的目的属性与空间属性,同时与人口流动进行了对比。

(5)与国外定义的不一致

美国人口咨询局《人口手册》对迁移定义为“人们为了永久或半永久定居的目的,越过一定边界的地理移动。”E·S·李(Kverett·S·Lee)认为,“广义地说,迁移就是居住场所的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变更”。美国W·彼得逊在其论文《人口》中认为,“迁移是人们在一特定时间内移动一特定距离以改变其永久住处”。D·勃格(D·Bogue)在论文《国内人口迁移》中认为,“‘人口迁移’用于那些‘由于个人所属社区的彻底变更和再调整而引起的住所变迁’”。从国外学者对人口迁移的定义可以看出,对迁移的界定无外乎从三个属性考虑:时间,空间和定居目的。由于国外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完善,人口发生迁移以后,在迁入地的社保福利不受影响,更没有户籍制度的限制,所以国外对迁移的定义可以单纯得多。因此,国内对迁移定义的混乱除了户籍制度这个最根本的因素之外,不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也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

可以看出,国内学者对人口迁移的界定基本上尽可能与国外接轨,尽可能从人口学意义来考虑迁移的时间属性和空间属性,有的再加上目的属性,较少考虑到户籍制度的限制,而对短期移动人口(离开原住地半年以下)则作为流动人口来研究。

3.原因的探讨

造成人口迁移概念不成熟有历史的原因。众所周知,1958年户籍制度建立以来,城乡之间的人员流动被“户口坝”隔离开来,国家严格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自由迁移,这种“人口凝固”的状态持续了二十多年直到改革开放。这一时期也是人口学发展的低谷阶段,关于人口迁移的研究更是处于“真空”状态。改革开放以后针对大规模的人口自发迁移现象的出现,学界才开始关注人口迁移,因此国内人口学界对于现代意义上的人口迁移的研究历史很短。而国外早在19世纪就有英国学者拉文斯坦提出的人口迁移八律,研究历史有一百多年,理论也相对更加成热。

其次,户籍制度及其暗含的各种权责利益成为国内关于人口迁移定义模糊与统计口径混乱的根本原因。户口的作用类似于内部“护照”[2],它的存在使城乡之间形成了坚固无形的政策壁垒。改革开放以前,户籍制度大大限制了人口的自由移动,人口迁移都是国家计划安排的,一般是带户迁移。这种迁移被视为“正规”迁移,政府统计在案,可以享受迁入地居民的各项权利和福利待遇。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深化发展,自发性迁移的人口规模及在整个迁移人口中的比重越来越大,这种迁移被视为“非正规”迁移,政府的统计体系不计入这部分人口,对这部分迁移人口也采取漠视的态度,故而自发性迁移人口享受不到迁入地居民的权利和福利待遇,成为城市边缘群体。究竟是否应该赋予非户籍迁移人口正常合法的迁入地居民身份,政府的统计体系是否应该记录非户籍迁移人口,对非户籍迁移人口政府究竟应该采取积极的态度还是消极的态度,这都使得对迁移概念的界定和统计陷入一种尴尬境地,因此户籍制度及其背后暗含的各种权责群体的存在是造成中国迁移概念混乱的最根本原因。

由于政府对大规模的非户籍迁移一直无法真正表示肯定的态度,造成一方面其统计的迁移数据均是指户籍迁移,而实际上自改革开放尤其是1990年代以来人口自发性迁移逐步成为迁移的主体,官方的统计数据无法代表真实的、完整意义上的人口迁移状况;另一方面虽然学界对人口迁移的概念界定更多的倾向于只考虑其本质的时间和空间属性,但是鉴于官方统计数据的局限,对于人口迁移的研究一直无法深入。

户籍制度背后隐含的各种社会保障制度以及就业机会、受教育机会等权利的差别分配是造成国内关于人口迁移概念模糊的现实原因。由于中国尚未建立起覆盖全国的、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所以与社会保障体系紧密相关的户口至今仍然在城市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基础性作用,“非正式迁移”人口无法享受和城镇“正式”居民同等取得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机会和权力,于是形成不同户口状况的移民在就业机会、行业和职业流向、福利与社会保障等多方面迥然各异的移民群体[2]。尽管很多“非正式迁移”者长期居住在迁入城市,有的甚至已经融入当地社会经济生活,但是由于政府和公众的漠视甚至是排斥态度,使得他们在迁入城市中难以找到“归属感”,最终无法定居下来成为永久迁移,许多非户籍迁移者最终选择迁回原籍。这种非户籍迁移与真正意义上的迁移的确存在一些差别,不是以改变永久居住地为目的,有些呈现出季节性、周期性的往返移动,并且一段时间以后很可能会回到原住地,这些差别都造成了明确地界定人口“迁移”的困难。

4.统一的定义和统计口径的探讨

(1)统一定义的探讨

我们期望讨论的定义能最大限度地将人口学意义上的迁移行为覆盖在内,体现迁移行为的人口学本质,同时还要考虑概念的界定对统计口径确定的影响,不考虑户籍是否随迁、是否以定居为目的等问题。

之所以不考虑户籍问题,主要是考虑到现阶段大规模的人口自发性迁移,很大一部分属于不带户口的迁移,并且这一部分人口的迁移行为对迁出地与迁入地的社会经济有巨大的影响,从迁移的时间和空间本质属性来看,我们认为它是属于迁移范畴的。

不考虑是否以定居为目的,是因为当前人口移动中大部分是以谋取经济利益为目的的,而以定居为目的比重很小。但即便不是以定居为目的,从迁移的时间和空间属性考察,它实际上已经构成了事实上的迁移行为。离开原住地半年以后,是否季节性、周期性回迁、最终是否回迁均不予考虑,从人口学意义上看,只要迁移者离开原住地的时间超过半年以上,他们的行为也已经构成了迁移,这样定义不仅考虑到度量的方便,同时尽量与国际上对迁移的时间限定保持一致。

拟讨论的定义对迁移者跨越一定的空间范围未作明确的限定,主要是考虑到研究者可以根据研究的具体问题,选定一定层次的行政单元对迁移进行研究。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从空间和时间两个属性考虑,尝试建立人口学意义上关于迁移的统一的定义:离开原住地半年以上,常住地发生跨越一定行政边界的改变的人口移动。

(2)统计口径的探讨

通过上述对迁移定义的界定,并参照国内几次全国性的人口调查及大城市对外来人口的调查对迁移的定义,我们认为属于迁移统计范围的人口应该包括:调查时居住在本地5年以内,户口随同迁入本地的人;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而常住户口在外地的人;在本地居住不满半年,但离开迁出地(户口所在地)的时间已超过半年的人;调查时对迁移跨越行政区的界定应该尽量与相关可比的数据资源口径保持一致,另外还要考虑调查所得数据不仅要满足某一次具体研究的需要,还要尽量考虑未来其他研究可能的需要。

收稿日期:2003-0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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