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流转效率:现实与理论_土地流转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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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论

大部分关于中国农地和租佃制度的讨论,以及描述中国农民如何倚重土地、重土轻迁的研究文献都表明,土地是农民的传家宝和命根子,无论是自耕地或租赁土地,都非常强调土地占有和经营关系的稳定,除非极端情况,农民决不会放弃土地和土地经营。帕金斯的观点认为,即使有某种机会,农民也不会轻易的出卖他们的土地。帕金斯引据的资料表明,长期和永久的租佃契约,在长江中下游和其他高度商品化的地区如福建沿海一带以及主要的产米的富足有余的地方如湖南中部等地,是通常和主要的形态。对于农民而言,拥有土地和土地经营,不仅仅是一种生产方式,而且是一种生活方式,同时还是一种积累财富和财富可以继承转让的方式。(注: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管理世界》,2002年第5期。)

应该讲,相对于农村土地大量和高频率的调整,政府对土地使用权流转一直是予以支持和鼓励的。但从现实看,多年来政策不支持的土地调整频繁发生,但土地使用权流转和租赁现象并不多见。事实上,尽管近两年土地使用权流转速度加快,一项1998年对8省所做的调查显示,参与流转的土地只占全部土地的3%到4%,发生面最广的浙江省也只有7%到8%。但这两年,发展速度很快,浙江到2001年流转土地300万亩,占全省耕地的12.4%,并且发生土地流转的地域已经扩展到部分内陆省份,湖北到2001年预计达331.9万亩,占全省耕地的8.44%,2000年江苏流转土地116.7万亩,占全省耕地的2.2%,黑龙江占全省耕地的6.8%,江西占全省耕地的9.3%。(注:金文成、刘春明:《农村土地流转情况、问题和建议》,《农村经济文稿》,2001第7期。)但总的看来,土地流转依然只是很小范围的现象。

所谓农地使用权流转,严格意义讲,是指农地的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家庭承包制的制度框架下,农地产权结构被分解为三种权利,其一是所有权,其二是承包权,其三是经营权。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就是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也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在土地使用权的流转中,必然会创造出比不流转更多的价值,因此,土地流转事实上是进行制度改进以获取更多收益的过程。

从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农民是否愿意转包土地依赖于两点:一是土地租金;二是土地的重要性。我们常常讨论土地流转是有效率的,但是,效率从何而来?我们观察到的事实是,农民不依靠土地生活的地方,土地的流转越多,农业产值占总产值比重越低的地方,土地的流转越多。(注:唐福勇:《贫富地区土地流转差异大》,《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5月21日。)土地重要性很强的地方,农民不愿意转包土地,这说明了这样一个问题,即这些地方的土地的租金是不足以维持农民的生活的。然而这并不是说,在土地重要性不强的地方,土地的租金也低,事实恰恰相反,这些地方土地的租金往往相对较高。原因何在?首先我们需要区分“土地的重要性”这个概念,本文所指为,对于单个农民而言,他并不依赖土地而生存,换句话说,他不需要土地也能生存。但是,对于这个地区而言,由于经济比较发达,土地的价值却会更高,从而租金也会更高。

土地的租金的多少取决于土地带来的价值的多少,对于土地流转而言,就是取决于流转带来的剩余的大小,剩余多,租金自然就高,剩余少,租金就低。那么,这就意味着,在不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剩余是比较低的。假设A、B两人各有1亩土地,其中,A的能力强,1亩地收入1000元,B的能力弱,一亩地收入500元。现在B将土地转包给A(B也不从事其他的工作),假如A经营两亩地的收入是2000元,然后,A付800元给B,A的收入增加到1200元,B的收入增加到800元,这是一个帕累托改进,也就是说,交易会成功。反过来说,如果交易不成功的话,意味着B得到的租金不会超过500元,也就是说,A承包了B的土地后,收入没有翻两倍,甚至没有超过1500元。这意味着边际报酬递减或者说对于A而言,1亩地已经实现了土地的最佳配置。换句话说,就目前的技术条件而言,其生产规模已经达到了最有效率的水平。另外,我们对规模报酬可能也存在误解,假如规模报酬当真存在,农民就会联合生产,或者有能力的人承包土地,然后投入机器代替人力或者直接雇佣劳动力以获得成倍增加的收入,他把收入的一部分以租金的形式给转包土地方以后,仍然是有利可图的。然而现实却不是这样,这样看来,我们对土地流转的效率是高估了。

二、土地流转的剩余

农村劳动力转移不仅仅是指地理上或者空间上的转移,更为重要的是指农民和土地的关系的改变。更确切的说,是指农民的收入结构从以农业收入为主变为以非农业收入为主,农民从依靠土地生活到可以脱离土地生活。土地流转必然是土地流向能够更有效使用土地的人手中,换句话说,在这个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农民离开土地,实现劳动力的转移。

因此,要实现土地的流转,要么先有农村劳动力的转移;要么就是流转能够产生足够大的剩余,然后推动农村劳动力的转移。

土地的补偿金是指转包方获得的,土地流转的收益超过不流转的收益的部分,即由土地流转给转包方所带来的增加值。由于土地的流转必然产生一块剩余,因为很明显,如果不能产生一块剩余,那么土地是不可能流转的,而土地的补偿金必然是这块剩余的一部分,假设土地的补偿金为k,农民所分得的补偿金占总剩余的比例为p,土地流转的总剩余是y,则:k=p*y,显然,只要交易是自由的,p便总是一个大于0小于1的数,因此,k的正负取决于y的正负,若k为正,土地流转能够进行,否则土地就不会流转。

从转包方的角度来考虑,土地流转的结果依赖于两方面的综合影响。若土地转包的补偿金大于0,则不管土地的重要性如何,土地的流转都是可行的;若土地转包的补偿金等于0,则当土地不重要的时候,土地的转包依然是可行的;当土地很重要的时候,转包土地则是不可能的。当土地的补偿金小于0的时候,则土地流转总是不可行的。

由此我们可以知道,若土地流转不能进行,首先必然是土地的补偿金不够多,而这又是由于土地流转所产生的剩余不足所造成的。因此,我们谈论土地流转的时候,首先必须考虑到怎么才能增加土地流转的剩余。对于农民而言,土地是一种收入来源,农民放弃土地,意味着农民有另外的收入来源或者农民放弃土地所得到的补偿足够高。认为土地流转的剩余来自于以下两部分是恰当的:来自土地的产出和来自土地转包后农民从事其他工作的报酬。这样,我们所关注的便是土地流转的剩余从何而来?

1、土地流转是土地流向更有效率使用土地的人的手中的过程,因此,这块剩余肯定有一部分来自于土地的更有效率的使用。这又有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于承包人的企业家才能。由于承包人具有更高的管理水平和生产技术,具有更高的素质,更勤劳等,总之,这都可以归结于土地最终承包人的个人贡献;还有一部分来自于土地本身,比如小块土地不能使用更好的技术,小块土地更容易重复种植,造成浪费,有些农作物还需要种植达到一定的规模才有效率等。

2、土地流转后的使用方式和土地本身的价值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影响因素。土地流转后是继续种植传统作物还是种植更有价值的作物,是采取新的生产方式和技术,比如大棚技术,还是继续使用原来的技术,土地流转后是用做工业生产还是继续用于农业生产;另外,在不同的地方,土地的价值也是不同的,土地本身就有贫瘠和肥沃之分,另外,大家都知道,由于土地供给的非弹性,随着经济的发展,土地的价值会越来越高,租金会越来越高,因此,在经济发达的地区,土地的价值很高,在经济不发达的地区,租金则很低。

3、地形是另外一个影响土地流转剩余大小的因素。不同的地形适合于不同的生产方式,在丘陵地区,由于一块土地的面积通常都很小,转包后,也很难实现更有效率的使用,而在平原地区,土地更容易成块生产,容易实现更有效率的使用。其他的诸如交通、治安状况等原因也会对当地土地价值和流转产生影响。

4、事实上,以上所产生的剩余都是真正由土地带来的,然而由土地产生的剩余只是很小的一块,在过去,流转普遍实现是无偿的,甚至还享受村里和地方政府的补贴。现在,如在宁波市鄞州区、温州乐清,随着效益农业的发展,土地承包费(转包租金)已水涨船高,每亩水田年转包租金一般为100元至200元,高的已接近300元,最高的上升到每亩每年1000元。(注:沈锡权、傅丕毅:《浙江农村土地流转问题调查》《华东新闻》2002年8月2日。)但是,即便如此,转包租金依然不是很高,肯定少于农民在农地上耕作的收入,也就是说,农民转包土地后,真正重要的剩余还是来自于从事其他工作的报酬。那么,我们的问题就是,如果农民不能从事其他的工作(至于不能的原因,我们暂且不考虑),农民还愿意转包自己的土地吗?

三、土地流转各方的个人理性条件

土地流转实际上就是一个土地转包方、最终承包者各自的成本收益的分析过程,也就是说成功的土地流转必然满足二者的收益大于成本的要求。更具体的说,对于土地发包者来说,他转让土地得到的租金和劳动力从事其他工作的预期受益,要大于他们劳动力滞留在土地上的收益;而对于最终承包者来说,他们的承包成本和他们从事其他行业所得到的机会成本之和要小于他们通过土地承包获得的收益;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双方的具体收益所得将取决于他们在这个制度改进中的力量对比,因此这块收益的分配过程就是双方博弈的过程。

影响谈判达成的因素有:土地流转所带来的收益的大小;交易费用;土地承包期限;信息问题,各方的谈判能力——或者说各方的可替代程度。

如果土地流转行为是自发产生的,毫无疑问,这对于转包方和最终承包方都是有利的。无论是转包方还是最终承包方,对于土地流转来说,这首先得是这两方的个人理性决策。也就是说,我们首先可以在一个成本收益分析的框架中,对双方的决策行为做一个大致的分析。

对于土地的转包方而言,其收益应该是由这么几部分组成:K+Y0/(1+r)+Y2/(1+r)

K表示最终承包方给转包方的一笔费用。

Y0表示每年的土地分红

Y2表示土地发包以后所解放出来的劳动力的从事别的工作的收入

r表示农民的主观贴现率

成本主要是指机会成本,即放弃的农业生产的收益。设为:Y1/(1+r)

对于土地的承包方而言,其收益取决于来自土地经营的收益:η=f(T)-K-Y0

其中,Y0=r1*T

T表示转包的土地数量

r1表示单位土地的租金

事实上,对于最终承包方而言,虽然产出来自于土地,但最不可忽视的一个因素便是承包人的个人素质,我们可以称之为承包人的企业家才能,正是企业家才能使得农业产出的提高变成了现实。

由于对于不同的农民,其素质是不同的,这就使得有几个变量至少是不一样的。

1、Y2的值,我们把Y2定义为农民从非农工作中得到的收益,这首先便取决于其个人的素质,这种素质更多的体现为受教育水平。素质越高,Y2越大。

2、r的值,r是一个农民的主观贴现率,也就是说,农民对土地将来价值的认识是一个主观性非常强的变量。这就取决于农民的理性程度,而通常理性程度肯定由其知识水平所限制,换句话说,就是由个人素质决定的。

另外,我们还必须观察到的是,农民是否将土地发包,事实上取决于土地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从现在的情况看,土地的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都为负;随着收入的提高,农民越来越倾向于离开土地,前往城市定居;而且随着非农收入的提高,农民若能找到长久的替代农业生产的稳定的收入流,则农民愿意放弃土地。影响这种效应的因素有:土地收入在农民总收入中的比重;农民从事非农工作的能力和机会;农民家庭财富的多少;土地数量的多少。

对于转包人来说,其企业家才能如何才能得到回报肯定是影响其决策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可以确定的是,承包土地者通常都是所谓的能人或者是引进的外资、工业企业。与一般的农民相比,这些能人更少,更具有不可替代性,换句话说,这部分人即使不承包土地,从事其他的工作,同样能得到更高的收入,那么,只有承包土地能够得到超过这个收入的收入时,他们才会有承包的能力,由此可见,对于承包方而言,其机会成本是他从事其他产业的收入。由于土地的承包方具有更少的替代性,因此,我们考虑土地流转是否可行的时候,更应该关注最终承包方的行为。

在符合个人理性条件以后,也就是说,仅仅从成本收益的角度来衡量,只要土地流转双方的收益均大于成本,流转就会进行。这里暗含的假定是土地流转比土地不流转能产生更多的剩余。

四、土地流转剩余的分配:模型和推论

我们需要着重考察的一个问题是,由于土地流转所产生这块剩余的分配显然也是影响土地流转的一个重要因素,我们假定土地流转是一个转包方和承包方双方的谈判过程,两方都会根据其成本收益函数确定自己的保留效用。通常的看法是,土地流转以前的状态下谈判各方的初始效用即各方的保留效用。那么,在确定了各自的保留效用后,各方效用的增量是怎么决定的?或者说,土地流转的剩余是怎么分配的?在上面的分析中,我们首先假定土地流转后并没有增加新的生产要素或者没有使原有的生产要素发生质的提高。

我们可以认为土地流转就是一个转包者和一个承包者之间的谈判。转包者的保留效用是转包前的收益以及转包后收益的持久性和可补偿性。总体而言,其目的是最大化其转包的单位土地的租金和土地的数量,而每单位土地的租金取决于其租金率。我们假定农民的效用完全取决于其从单位土地租金率和土地数量,这意味着农民的收入完全来自于土地的收入。土地数量用T表示,租金率用r1表示,则其总收益为T*u(r1),转包方的收益则取决于f(T)-r1*T。则谈判的目标是使得双方在谈判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增量的乘积最大化。那么,最终的土地转包数量和租金率是以下最优规划的结果:

Max=п*U=[f(T)-r1*T]*T*u(r1)

最优一阶条件是:

U*(f'-r1)+п*u=0

U*(-T)+п*r1*u'=0

简化可以得到:

r1=f'(a+1)/2a

由于a是一个固定的常数,并且小于1,所以这就意味着土地的租金率大于边际土地生产率,并且转包的土地数量大于转包方利润最大化时候的土地数量。换句话说,此时,因土地转包产生的收益大部分会流入转包方的手中,而最终承包方的利润被侵蚀的结果是,承包方可能不愿意承包土地。

由此,我们推论:

(一)若农民唯一的收入来源来自土地,或者说,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越高,土地流转就越困难

若土地对农民而言微不足道,换句话说,农民的收入并不取决于土地转包,而是一个外生的变量。此时,则谈判的目标是使得双方在谈判过程中获得的收益增量的乘积最大化。那么,最终的土地流转数量和租金率是以下最优规划的结果:

Max=п*U=[f(T)-r1*T]*U

最优一阶条件是:

U*(f'-r1)=0

即:f'=r1,此时,达到了效率上的最优状态。

同时,若农民不愿意把土地都转包出去,而是转包一部分土地,“两田制”便是这样一种情况,这种模式就是把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两种不同类型的田,或划分为口粮田、承包田以及经济田三种不同类型的田(三田制),口粮田作为社会保障用地,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负担农业税,但不交纳承包费,不负担国家定购任务,按人头划分到户。承包田有偿使用,负担农业税和国家定购任务。经济田集中连片招标承包,除负担国家的一切任务外,还要向集体交纳标定的承包费。此时,农民的目的是最大化其土地的租率而不是其发包的土地数量。此时,最终的土地转包数量和租金率是以下最优规划的结果:

Max=п*U=[f(T)-r1*T]*U(r1)

最优一阶条件是:

U*(-T)+п*U=0

U*f'-U*r1'=0

即:f'=r1

此时,达到了效率上的最优状态。可见,只要农民能够不完全依赖来自于土地的收入,则土地的转包会达到理想的效率并且是可行的。

由此,我们得到推论:

(二)农民来自于农业的收入越微不足道,土地的流转就越容易

综合前两个推论,我们会发现,土地流转只是在分配上提高了效率,而土地的产出无论在质上还是量上都没有提高。比方说有A、B两个农民。A来自土地的收入为1000元,B也为1000元,后来A不种地了,土地荒废了,A来自土地的收入变为0。现在,B承包了A的土地,于是,B来自土地的收入成了1800元,然后,把其中的200元给了A,显然,A、B关于土地流转的协议是能够达成的,此时我们看到,与A、B同时耕种土地相比,来自土地的总产出并没有增加。也就是说,土地流转后,土地的生产效率并没有提高。因此,当土地对A来说不重要的时候,土地流转是好的,但如果土地对A是重要的呢?情况显然就不一样了。于是我们便得到了推论3:

(三)土地的流转并不会提高土地的生产效率,除非流转后增加了新的生产要素或者原有的生产要素发生了质的提高

五、结论及含义

迄今为止土地流转的经验告诉我们,土地流转后来自土地的剩余总是不多的,也并不存在令人兴奋的土地的产出规模效应,否则,土地的流转就不会象目前所表现的那样,只是在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地区发生。而且,即便是在经济基础比较好的地方,土地流转也不是说流转后农民能够从土地上得到足够的租金,而是说,农民与其让土地荒着被罚款,还不如免费或者贴一点钱让别人承包,事实上,这些土地对当地的农民而言是不重要的。

因此,我们得到的结论是,来自土地的收入在农民收入结构中的比重,或者说,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是一个比土地的租金更为重要的影响土地流转的因素,土地能否流转不在于流转后效率有多高,而在于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有多高。这对于中国的农业和农民来说,无疑是一种悲哀。

这样看来,来自土地流转的效率就是一个问题。在经济发达地区,由于土地抛荒造成了资源的浪费,形成了资源极度稀缺的同时该资源又大量闲置的怪异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是有效率的,因为,这毫无疑问会使得原来闲置的土地得到利用。但是,在经济基础不好的地区,是否应该推进土地流转便是一个值得怀疑的问题,正如本文第四部分的推论1所认为的,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很高,则土地的流转是没有效率的。

土地流转的效率应该是来自流转后能够增加新的生产要素,比如更高的技术含量,从而使得生产的产品在质上和量上都有一个提高,而不应该是来自于把抛荒的土地耕种起来所增加的收入。然而,遗憾的是,迄今为止,我们并没有发现土地的流转能够带来产出质和量的提高,否则,土地的租金就不至于如此之低了。

可见,我们要推进土地流转,关键还是怎么才能使得流转之后引进新的生产要素,按我们现在流行的话说就是,如何使得流转有利于农业结构的调整,而不应该是为流转而流转。

当然,若我们考察土地流转的情况,则需要关注的是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正如前文所述,影响土地对农民的重要性的因素有:农民的人均收入;农民的教育程度;非农产业的发展水平;农民的财富存量;人均土地数量。这些因素又是怎么影响土地流转的?

如表1所述,我们的资料有限,无法得到更详细的以上各因素对土地流转影响的具体参数,但是,我们依然能够得到以上各因素对土地流转的影响的方向。农业产值与工业产值的比例与土地流转负相关,即非农产业的发展水平越高,流转越多;人均耕地面积与土地流转正相关,即人均耕地面积越多,流转越多;人均收入与土地流转正相关,即人均收入越高,流转越多。而且,人均土地面积与农业产值/工业产值二者之间有着高度的正相关性,这意味着在人均耕地少的地方,农民为了更好的生活,迫不得已离开土地,发展非农产业,寻找新的出路。而这与浙江省温州因为土地少从而有经商传统一说,实属异曲同工。(见表2、3、4、5所得的检验结果)

表1 湖南省永兴县2000年土地流转情况统计表(亩、元)

资料来源:根据湖南省永兴县农业经济管理局2001年相关统计资料所得。

表2 相关系数检验

表3 剔除土地面积后的相关系数检验

表4 回归结果

表5 剔除土地面积后的回归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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