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充分体现党内民主_美国选举制度论文

改革党内选举制度充分体现党内民主_美国选举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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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2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478(2009)03-0044-05

党内选举制度是衡量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在当今世界上,选举已被公认为权力移交的唯一合法形式。”[1](P155)而我国的选举制度还存在着许多漏洞和问题,党内选举制度亟待进一步改革与完善。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指出:“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2](P50)本文从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出发,就如何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改进候选人提名制度和选举方式以及怎样充分体现党内民主等方面,进行一些研究和探索。

一、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以及影响选举的因素

邓小平曾多次强调:发展党内民主关键是要健全党内选举制度。党内选举制度是党内民主的一项根本制度,是党内民主发展程度的重要标志,也是党内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然而,我国特殊的国情和各方面因素的存在,严重影响了党内选举制度的正常进行,再加上党内选举制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问题,所有这些都极大地阻碍了党内民主的进程和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

1.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

党内选举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其一,直接选举的范围相对过小,目前仅仅局限于基层。直接选举可以使选举人与被选举人之间的关系更为密切,选举人的个体选择与社会选择的距离较小,因而被认为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民主方式。然而,目前党内直接选举的范围十分狭小,除总支和支部实行直接选举外,甚至连基层党委包括各部门的机关党委,也几乎都实行间接选举,一般都是先选举代表,再由代表选举党委。虽然在乡镇、村一级甚至县、市一级的党内选举中,出现了一些直接选举党代表或书记的例子,但这些也仅仅局限于基层或试点而已。其二,党内选举缺乏竞争力。民主选举是民主政治的重要形式,那么,什么样的选举是民主的呢?美国学者珍妮·柯可帕特里克认为民主选举不仅是象征性的,它还是竞争性的、定期的、广泛的和决定性的选举。也就是说,选举是否民主,不仅看它是否公平、公正,还要看是否具有竞争性。然而,目前党内选举缺乏竞争力。一些人对党内竞争机制还存在着模糊认识,认为如果允许竞争,不仅会引起党内派别斗争,甚至会导致党管干部的失控,造成党内混乱,从而影响党的执政地位。并且在现实的选举进程中,也把竞争排除在外,很多情况下都是直接指定党内负责人和领导干部。即使在某些地方引入了竞争机制,大都是形式性的,陪选现象和差额变等额现象较为普遍。其三,党员的主体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党内民主是党自身发展的内在动力,只有党员真正感觉到自己在行使权利的时候,才会对党组织产生巨大的认同感和向心力,也才会积极履行自己的义务。”[3](P77)也就是说,党员在发挥自己的作用时不仅履行义务,也要行使自己享有的权利。然而在实际中,我们更多的是要求党员履行义务,是在服从、执行、尽职尽责,他们的监督权、罢免权等基本权利往往被忽视,党员的主体作用也无法得到充分发挥。其四,差额比例太小。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候选人的差额比例,不少于20%。《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这么小的候选人差额比例,虽然便于选票相对集中,但却难以给选举人充分的选择余地,也不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体现多数党员或党员代表的意愿。有些候选人不是党员群众或代表选举产生的,而是组织上指定的。这样的差额选举只是一种形式。其五,候选人提名制度单一。候选人的提名在党内选举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它是党内选举的起点。如果在候选人提名这一程序上不能保证民主,那么以后的程序再民主也不能保证选举结果的民主性。长期以来,党内选举往往只有自上而下的组织提名候选人一种渠道,选举人的选择空间很有限,参选热情和积极性也不高,甚至出现“厌选”情绪。对于候选人资格条件的制定,多是以组织提名人选为模板;候选人的提名,往往也是上级指定的过多。有些党委为了保证候选人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一味考虑年龄、性别、届别等因素,人为设定候选人条件,直接去“套”人选,从而不能保障候选人的素质。并且在《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中只规定了组织提名的方式产生候选人,对“选举人”酝酿候选人的时间和联名方式都没有具体规定。有些人就利用这些漏洞,让候选人的提名产生了许多猫腻。其六,群众选民的比例太小。虽然我们初步建立了有党外群众参与的党内初选制度,但这仅仅局限于党内初选,并且群众选民的比例相当的小,在选举中可以说基本上不起什么作用,致使基层党组织选举过后,有些群众不愿接受党组织的领导。在群众眼里,党内选举基本上还是“少数人选举少数人的活动”,难以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

2.影响党内选举的主要因素

一是受封建“官本位”思想的影响,被选举出的党组织负责人没有尽到责任。在我国党政干部当中,封建“官本位”思想依然十分盛行,唯领导是从,在实际工作中更多的是向领导负责,几乎很少向选举他的党员和群众负责。这势必会引起党员和群众的不满,产生“厌选”情绪和党内选举信任危机。二是受封建思想的影响,群众对选举制不信任,更多地认同任命制。在长达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里,大多数的封建官员都是直接任命上任的,小部分是通过科举考试产生的。在封建社会里,根本就没有选举产生官员这一概念。正是受这种封建思想的影响,在广大的领导干部、党员和人民群众中,这种任命制的思想仍然广泛存在,特别是在最底层的农民群众当中,那种畏官的思想依然存在。他们更多的还是认同任命制,对选举制没有太高的期望,再加上选举制度的不完善,选举过程中存在不为人知的内幕和令人费解的潜规则,他们对选举制更不抱有太大的希望。越是这样,对选举制的排斥感就越强烈,逐渐形成了一种恶性循环。因此,这种落后的封建思想必须根除。三是在“一把手”说了算的情况下,选举易于形式化。在我国目前的领导体系下,“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这势必会引起领导干部的权力欲,阻碍党内民主的发展。再者,由于“一把手”的权力过于集中,很多党内事务基本上就是“一把手”说了算,从而使选举成为一种形式的说法在群众和选民中得到默认,选举制的功能也就逐渐陷于瘫痪,选举制也就逐渐流于形式,党内民主也遭到了严重的践踏。要想让选举制真正发挥它的作用,权力过于集中的问题必须解决。

二、改革和完善党内民主的选举体制和用人选拔方式

选举制度是党内自我更新机制中的首要一环,对党的自身发展和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自建党以来,党内选举制度在曲折的发展过程中不断得到完善,用人选拔方式也在不断改进。当前党内选举制度的基本框架已经确立,至关重要的是要对这一制度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合理、有效。

1.坚持选举的合法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完善党内选举的法律法规

在和平年代,政治权力只有通过合法的途径,按照正常的程序,来自于民意并体现着民意,才能得到民众的认可。因此,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程序进行,坚决杜绝违法选举、先任后选、该选不选、以任代选等破坏选举制度的现象发生。

任何一项改革都要以不断完善的制度为前提,制度对于党内选举来说尤为重要。目前党内选举有关规定过于笼统,弹性很大,一些地方在具体组织实施中采取的一些办法又不够民主和科学,产生了负面影响。目前除了《党章》从宏观上对党内选举有所规定外,有关党内选举工作的条例只有《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央“两委”的选举,尚无相应条例作出明确规定。没有能统管全党的《党内选举条例》和与之相适应的任期制、免职制、辞职制、罢免制和监督制等配套制度。因此,当务之急应该制定《党内选举条例》和与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特别是有关《党内选举监督条例》更是亟待出台。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就应该建立和完善以上这些与党内选举相关的法规制度,首先力求从制度上保障党内选举制度更加科学、合理、完善。

2.实施党代会常任制,闭会期间应充分发挥党代表的作用

目前,党内民主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未能有效地履行职责。党的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除了在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代表平时无法履行职责,对权力机关也形不成指导和监督。而且,在有限的开会时间内,代表们又忙于讨论、投票,会后即返回到原来的工作单位。于是,在大会闭幕的五年中,本应由党的代表大会决策的党内重要事务,却由党的委员会特别是常委会代为行使,从而造成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党代会权力的改向。结果,导致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在一定时段上的“缺位”,以及党代表行使最高权力的“非连续性”。因此,进行党内选举就必须明确合理地确立党内权力架构。实行党的代表大会常任制,党委会每年必须向它报告工作,听取它的批评,答复它的询问,有助于树立党的代表大会的权威,使之充分发挥作为全国或一定地区、部门中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真正成为充分有效的最高决策机关和最高监督机关。因此,党的代表大会的常任制,从理论上和实践上解决了党的最高权力机关的“常在性”和“完备性”的问题,符合党的组织构架和权力配置的客观要求,也为闭会期间党代表发挥作用提供了坚实的理论依据。代表“常任”的不仅是代表资格,“常任”的更是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只有实行了常任制,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才称得上是在党的代表大会期间工作的延续,才谈得上是在履行代表职责。不实行常任制,在闭会期间党代表只是一个没有权力的代表身份。可见,党代会常任制为党代表提供了一个充分表现和发挥作用的空间,拓宽了党员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途径以及党内信息传递与反馈的渠道,保障了党员代表和党员对党内重大问题的知情权和参与权,延续和拓展了他们在大会期间的作用。

3.坚持选举的公平竞争性原则,避免选举的形式化

竞争性选举是民主的标志,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建立体现中共党员意志的竞争性选举制度。党内竞争是党内民主的基本内容和表现形式。在党内选举中实行公平竞争,对于保证党员主体地位、发挥党的创造活力以及增强党内民主意识等方面都有积极作用。在不允许竞争的情况下,竞争往往在背后运作(即所谓“做工作”),反而形成无规则的竞争,有时甚至会产生不公正、扭曲民意的结果。从这个层面上来看,在党内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是非常必要的。建立和完善党内选举的竞争机制,在制度建设上可以在党内设立竞选管理委员会,合理安排党内竞选的时间,确立党内竞选方式,建立党内竞选监察制度等。要真正构建一个健康、有效的党内竞选机制,关键在于能否使竞争公开并制度化。就当前的党内选举来看,虽然没有公开的竞争行为,但变相的竞争即拉票已确实存在。背后的变相竞争,最大的问题就是带来了不公正的因素,使原本正当的竞争变为没有规则保护和制约的竞争。既然我们一直在改革和完善选举,选举又离不开竞争,我们不妨使竞争公开化,允许候选人采用发表施政演说、拜访党员或者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等媒体进行宣传,赋予候选人利用各种合法合理的途径和运用合法的方式进行公开拉票的空间。

4.尊重党员的主人翁地位,充分体现参加选举的党员的个人意志

《党章》明确规定,选举“要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十七大报告中更是明确提出了“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2](P50)的重大命题。因此,在实际的选举操作中,我们在要求党员履行自己应尽义务的同时,要切实做好保障党员行使民主权利的工作,保障党员在选举中真正体现自己的意志。党员意愿在选举中体现的广泛程度、充分程度和均衡程度,直接关系到党员的民主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党员政治参与的效果。在选举中要切实尊重党员的意愿,发动党员推荐、选举自己信任的代表候选人。在选举过程中,不能带着领导的旨意走过场,不能采用威逼利诱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党员意愿的自由表达。要把党员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落到实处,拓宽党员权利和利益的表达渠道,激发党员的责任意识和参与党内事务的政治热情,改变党内的政治冷漠感。

5.完善差额选举,扩大差额比例,同时扩大群众选民的比例

差额选举作为一种民主的选举方式,在党内民主建设中意义重大,它有利于提高广大党员的参与意识,有效地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更好地为党选拔出优秀人才并加以监督,是民主选举产生各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和党的领导机关的重要保证。实行差额选举,名额要适度,差额太多没有效率或效率太低;差额太少,不足以择优。差额选举搞不好就不足以体现选举制度的优越性。然而,当前党内差额选举的层级较低,范围较小,严重制约着这一制度优越性的发挥。因此,我们要不断提升差额选举的范围和层次,力争在党内选举中取消等额选举方式,将差额选举扩大到党的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和书记、副书记,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副书记。党内民主的改革不要仅仅局限于基层民主,也要在高层实行和实现民主。

在差额选举范围扩大的基础上,还要扩大差额的比例。目前党内选举差额比例太小,几乎没有起到差额选举的作用。《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纪检委员会候选人的名额,为应选人数的20%;常务委员候选人名额,要比应选名额多1至2人”。根据多年的选举效果和广大党员的呼声,可以看出,这一比例是严重不够的,还有待进一步扩大。差额比例究竟应提高到多少为好,要看各个地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状况,在各方面条件都成熟的地区,差额的比例就可以高一些;在那些条件还不算成熟的地区,差额的比例可以低一些,但也不能低于20%,因为就目前中国共产党发展的总体状况来看,20%的比例显然太低,已不足以体现党内民主。

中国共产党不同于一般的政党,它承担着“领导一切”的重大责任。因此,党外群众有权利对自己的领导进行选择。目前在乡镇直选乃至村党支部的选举中,都有党外群众参与到党内初选过程中。这对“党领导一切”的责任和党执政合法性做出了合理的解释,也是对中国共产党领导地位和执政地位的认可。但是,党外群众也只是参与到了党内初选过程中,没有参与到对党组织负责人和党政干部的直接选举过程中。这一点应值得进一步改进,应允许群众对自己的领导进行直接选举。此外,最重要的是群众选民的比例太小,在有些地区还不到5%,这一比例是完全不够的,在选举过程中根本发挥不了作用,甚至可以被忽略掉,党外群众参与党内选举也就流于形式。因此,群众选民的比例应给予适当扩大,提高到15%左右应该较为适宜。

6.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扩大候选人提名环节的民主

候选人的提出和确定,是充分体现选举人意志的一个重要环节,对于党内民主选举来说是至关重要的。目前,党内选举候选人的提名,主要是通过基层党员推选候选人后,由领导机关以“集中”的方式产生,不允许党员和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在这样的选举提名制度设计下,党员的可选择面不够宽泛,党员的民主权利也不能得到充分实现。要改进候选人提名方式,候选人的产生必须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广泛听取党员的意见。在党代表候选人的提名中,要严格经过民主推荐,由各级党员代表大会自下而上地民主提名,未获得足够党员提名的决不能作为党代表的候选人。提名方式应该采取上级党委提名、代表联合提名以及自荐竞选提名等多种提名形式,形成完备的组织提名与党员或代表提名相结合的提名制度。在提名中还可以借鉴基层党内选举的有效经验,加大党员和群众的参与力度。

7.在逐步推行直选的基础上扩大直选范围

与间接选举相比,直接选举更能体现党内民主,更能组织和控制选举的目的,能使党员的意志得到最终体现。推行直选制的关键在于扩大民主,特别是要扩大党员和群众对党组织负责人和领导干部选任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目前,党内的选举方式还是以间接选举为主,直接选举仅仅存在于基层组织中,这完全不利于扩大党内民主。就目前来说,在基层全面推行直选制的条件已经成熟,应让党员和群众直接选举基层党委成员和领导干部。在县、乡两级搞试点的基础上,要进一步扩大党内直接选举范围。县、乡两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可全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党的基层组织的书记和副书记,也可全部由党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在此基础上,借鉴这些宝贵的经验,逐步把直选制扩大到市级和省级党代表大会代表和乡镇党的领导干部的选举中。真正做到“我们的领导我们选,我们的代表我们选”,真正体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选举意志。

三、要充分认可、尊重、保障和监督选举结果,杜绝没有结果的党内民主

按照以上经过改革和完善的选举制度选举产生的结果,是最能体现广大党员和群众意志的结果,是最能体现党内民主的结果,是最能体现选举制度意图的结果。它凝聚了广大党员、群众和领导干部的心血,要充分认可、尊重、保障和监督选举结果。

1.充分信任党内选举结果,因为它是党员个人意志的直接体现

目前,我们对选举结果的信任度还不够。当选出的党组织负责人和党政领导干部不符合上级领导要求和意图时,往往会被很快地更换掉,然后直接任命其他合意人选。这不仅是对党内民主的极度践踏,而且还严重打击了广大党员群众对选举制的积极性和信任度。因此,我们应对选举的结果给予充分的认可,不能随意更改选举结果,并把权力真正赋予被选出的党组织负责人和党政领导干部,放手让他们大胆地去做,尽可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在一定的范围内可以允许他们组建自己的领导班子,其他上级机关和领导尽可能少干预。

2.被选出的党组织负责人要明确其负责对象

党内选举制度是体现广大党员群众意志的一项民主制度,选举结果直接代表了广大党员群众的利益,并且广大党员群众对选举结果也寄予了很大的希望和期待,希望党组织负责人能够切实为广大党员群众办事,向选举他的广大党员群众负责。然而,一些党组织负责人和党政干部在选举结果产生后,完全背离了选举的本质,在实际工作中所想的并不是选举他的广大党员群众的切实利益,而是怎样做好领导的工作,一切唯领导是从。要坚决杜绝这种只对上负责、不对下负责的不良现象,被选出的党组织负责人应更多地向选举他的党员和群众负责,在实际工作中要切实考虑到广大党员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并形成书面文件,以约束广大领导干部。

3.赋予党员一定的监督权和罢免权

“民主是监督的基础,没有民主就没有监督;监督是民主的条件,没有监督就没有民主,监督和民主具有内在统一性,它们互为前提,互为实现方式。”[4](P111)可见,体现民主的党内选举制度的运行必须依靠强有力的监督体制的保障。因此,必须不断强化党内监督制度,努力做好选前、选中和选后的监督工作,保障选举制度的正常运行。党内监督对发展党内民主有着重要的作用,科学有效的党内监督能够规范党的政治活动方式制度化、法制化。目前,党组织赋予党员的权利有限,党员仅仅享有选举权,选举结束后就基本上与参选党员无关,更谈不上对领导干部的弹劾和罢免了。为此,我们必须加大党员群众的监督权和罢免权,对党内监督权和罢免权做出新的规定。比如规定只要有2/3以上的党员联名,就可以随时罢免他们选举的代表和党内负责人,党员不仅仅有选举的权利,而且在选举过程中和选举结束后也拥有监督的权利。这样做有利于领导者的权力与党员权利的平衡,有利于党内民主生活的正常进行。

党内选举问题历来是发展党内民主的一项重大问题。改革和完善党内选举制度,对于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发展党内民主,建设高素质的党员领导干部队伍,形成朝气蓬勃、奋发有为的领导集体,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选举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发展党内民主的坚定信心,不仅使民主在党内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进一步加强了党的执政力度和党在群众中的威信,为我们和谐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保障。

[收稿日期]2009-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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