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风险投资基金_创业论文

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与风险投资基金_创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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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F830.9

1 创业投资基金是支持科技创业、 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高新技术产业化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资金与创业管理服务缺一不可,仅靠增加财政拨款和银行信贷资金等传统的资金支持方式已难以奏效。其主要原因:一是政府直接投入在数量上和运作上的局限性,难以满足高技术产业化各阶段适时、足量的投入需要。二是以贷款方式支持中小创业型企业发展,存在一个风险与收益不对称的问题。中小创业型企业在其发展过程中通常具有高成长性,但企业即使数十倍地成长,贷款所得却只是百分之几的微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中小创业型企业同时又具有高风险性,企业一旦失败,贷款将血本无归。而且,无论是财政资金,还是银行信贷,都无法为创业企业提供必要的创业管理服务。

与依靠创业家自有资本与财政拨款、银行信贷等资金支持方式相比,创业投资立足于为创业企业提供股权资本支持和创业管理服务,以实现技术、资金与管理的有效结合,构建起有效的“收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利益激励与风险约束机制,因而终于成为支持科技创业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强有力杠杆。尤其是以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的创业投资方式支持科技创业活动,更是日益显现出特有的制度优势:一是以投资基金所特有的“集合投资”方式形成较大规模的资金集合体,能够较好地保证高新技术创业企业适时足额的资金需求;二是通过“组合投资”,能够较好地分散和规避创业投资的高风险;三是由专业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运作创业资本可以大大提高创业资本运作的效率,更好地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培育和辅导创业企业快速成长。

从国际经验来看,创业投资基金已经日益成为支持科技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所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例如,在美国,创业投资基金催生了一大批新兴的创业型企业尤其是高新技术创业型企业,IBM、 苹果电脑、微软公司、联邦速递、遗传因子公司、程控设备公司等一系列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不仅创造了一个个美国股市神话,而且为新经济的到来奠定了基础。随着美国硅谷模式的扩展,在遍及全球的高新技术开发区、科技工业园,创业投资基金在支持科技创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2 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基金

创业投资基金作为一种与创业事业发展相联系的金融制度创新,其历史起源可以追溯到15世纪。当时,英国人纷纷投资于创建远洋贸易企业,这种以创建企业为本质内涵的创业活动的兴起促成了创业资本的萌芽。然而,直到本世纪40 年代“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的诞生, 尤其50年代美国政府为支持新兴中小企业创业而推出“中小企业投资公司计划”之后,创业资本才得以发展到创业投资基金这种组织制度化运作的高级阶段。而随着60年代与70年代美国中小企业创业事业的发展,一些在创业后期遇到经营困难的相对成熟的企业开始面临通过并购重组实现“再创业”的问题。与之相对应,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也由最初主要投资于新兴中小企业,扩展到需要通过兼并重组实现再创业的成熟企业。尤其是到20世纪80年代,在美国还出现了专门投资于重整期企业的“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当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在80年代传入亚洲地区以后,一些国家借鉴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机制,设立专门投资于基础设施创业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

从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领域来看,早期的创业投资基金主要投资于当时的新兴产业和基础产业,如电子产业、机电产业、化学工业、能源工业、交通工业等。90年代后,其投资领域逐渐转移到耗资巨大、利润丰厚且回收期长的公用事业和高科技产业,如电脑软硬件行业、生化科技业、通讯产业、医疗保健业等领域。据有关资料表明,1992年美国创业投资基金在生化科技业、医疗保健业、软件及其服务业以及电话与资讯业等领域的投资额分别占到10.3%、17.4%、22.1 %和14.4 %,占整个创业投资基金总额的65%。可见,高科技产业已成为美国创业投资基金的主要投资领域。

创业投资基金制度在经历了以上演进与变迁后,便出现了狭义创业投资基金概念和广义创业投资基金概念的区别。狭义创业投资基金系指典型意义上的“投资于新兴创业企业”的投资基金,广义创业投资基金则还包括专门支持成熟企业再创业的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和专门支持基础设施创业项目的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由于无论是狭义创业投资基金,还是企业重组投资基金,或是基础设施投资基金,都是以未上市的私人股权方式进行投资,故又统称为“私人股权投资基金”。我国目前所谓的“产业投资基金”,即与国外“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相当。

需要指出的是,由于对创业投资基金从狭义与广义上进行区分,并不是一件很容易的事情,故世界各国有关狭义与广义创业投资基金的界线已经变得越来越模糊。目前在除美国以外的世界其它地区,创业投资基金几乎是按广义概念加以界定。然而,就我国实际而言,把创业投资基金严格限定在狭义范畴,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创业投资基金,并将其视为产业投资基金的一个重要类别,具有重要现实意义。一是有利于国家出台相应政策,对创业投资基金加以特别扶持,以更好地支持中小企业的创业活动;二是有利于创业投资基金按“专业化原则”运作,提高基金营运效率。

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才刚刚起步,目前还比较薄弱。虽然有几个投资于特定领域的投资基金,但是规模都不大,只是产业融资的补充渠道,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创业投资基金,如“中国航空基金”、“淄博基金”、在英国上市的“中国投资发展基金”、美国AIG 集团发行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基金”,以及美国国际数据集团(IDG )在中国设立的“美国太平洋技术创业投资基金(中国)”等,这些基金的探索和实践为我国创业投资基金的发展奠定了基础。目前,要真正建立起我国规范的创业投资基金,仍有许多重大的问题和难题需要研究解决。

3 发展我国创业投资基金对策探讨

从1996年开始,国家计划委员会即开始研究起草包括调整创业投资基金在内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1998年初,国务院领导作出有关批示后,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快了研究起草管理办法的进程。1999年年底,国务院批准了科技部会同国家计委等七部门联合起草的《关于建立风险投资机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该文件精神和各部委达成的共识,创业投资基金的有关条款已经明确写进《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下面就如何发展创业投资基金,谈几点意见:

(1)坚持“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 创业投资基金是一种高风险的投资基金品种,加之目前我国的市场信用体系和法律体系均还不够完备,因此,我国的创业投资基金在其运作过程中,肯定还将遇到更多的非经营性风险。为了切实规范基金运作,保障投资者权益,必须坚持“先立法、后试点”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发展。因此,无论是创业投资基金,还是企业重组投资基金、基础设施投资基金等其他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都必须在国务院批准《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依据规定程序申请设立。

(2)本着“资格审查、运作监管、政策引导、 强化服务”的原则,处理好创业投资基金市场化运作与政府支持的关系。无论是创业投资基金,还是其他类型的产业投资基金,都必须按照市场化原则运作。因此,各级政府和部门不得对基金运作加以任何方式的行政干预。在起步阶段,政府对产业投资基金尤其是创业投资基金给予适当支持是必要的,但这种支持必须体现“资格审查、运作监管、政策引导、强化服务”原则。一是通过必要的资格审查,确保基金的设立与运作具有信用基础和“专家管理”基础;二是通过必要的运作监管,确保基金规范运作,以切实保障投资者权益;三是主要通过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间接引导基金的投资方向并有效支持基金发展;四是培育社会中介机构,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完备的社会服务。在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发育相对成熟后,则主要应通过成立创业投资协会这样的社会机构,实现创业投资基金产业的自律监管。

(3)发展多元资本市场体系, 为创业投资基金提供通畅的投资退出渠道。创业投资基金的使命在于培育与扶植创业企业成长和发展,而当创业企业发育成为一个成熟企业后,即退出投资,以便在实现自身资本增殖后又能进行新一轮创业投资,更好地发挥其支持创业事业发展的职能。尽管创业投资资本的退出通道,除了促进所投资企业上市以便通过公开市场转让所持股份之外,还有被其他投资机构或企业收购以及由所投资企业回购等多种方式,但通过促进所投资企业上市途径实现投资退出无疑是最重要的一种。而且,通过上市途径实现投资退出这种渠道,也有利于为其他投资退出渠道提供更为公平的价格参照。由于不同投资取向的创业投资基金,在风险与收益上的偏好不同,持股时间长短不同,故为了满足不同投资取向的创业投资基金的投资退出要求,还有必要在主板市场之外,适时设立创业板市场,并规范发展场外交易市场。

最近,我国设立二板市场的方案已获得国务院正式批准,有关二板市场建立的法规及技术保障正全面展开,并有望在年内正式推出。二板市场的正式名称确定为“第二交易系统”,并先期在深交所试点。市场规则包括不设涨跃停板,取消企业盈利记录要求,企业无形资产比例可高达70%,取消“双高”认证,信息披露为一季度一次,调低入市门坎,从以前最低资本额3000万元降为2000万元,实施全额流通。二板市场的即将开通将为创业投资基金的良性发展提供一条有效的重要途径。

(4)逐步修订现行法律法规, 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基金运作的法律体系。创业投资基金运作必然涉及到《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合同法》等多项法律法规。然而,由于我国在制定以上法律法规时尚未考虑到创业投资基金的运作特点,所制定的诸多条款不仅不适于创业资本运作,反而构成法律障碍。正因为如此,我国目前有必要通过特别立法(规),先行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为创业投资基金等各类产业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提供特别法律依据。然而,通过出台《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并不解决创业投资基金设立与运作中的所有法律问题。毕竟暂行办法本身也仅仅只是一个试点性质的行政法规。因此,有必要通过实践摸索不断完善。与此同时,还有必要逐步修改《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建立健全适应创业投资基金发展内在要求的法律体系。

(5)努力培育专门人才,壮大创业投资家队伍。 创业投资基金产业是一种智力密集型的新兴产业,基金经理的创业投资管理水平是创业投资基金运作成功的关键。因此,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培养出既精通基金业务又具有科技知识与企业管理经验的专门人才。与此同时,还要积极培养与创业投资业务相关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服务性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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