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路贷”案件处理的难点分析论文

“套路贷”案件处理的难点分析

吴倩倩 李 明 范冬艳

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江苏 连云港 222100

摘 要: 近年来,频繁出现的“套路贷”案件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典型问题。虽然我国从法律尤其是刑法方面不断加大对“套路贷”案件的打击处理力度,但由于该类案件所具有的独特性,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较大的困难。文章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对“套路贷”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就案件处理中的难点以及相应的解决策略进行探析,以完善“套路贷”案件处理的法律制度。

关键词: 套路贷;刑事案件;处理难点

“套路贷”作为危害我国群众财产安全的一大“毒瘤”,是国家、社会和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社会性问题。2019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套路贷”刑事案件管辖等与“套路贷”案件处理相关的刑事内容进行了明确,为该类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导,同时也促进了“套路贷”案件的法律处理进程。然而,就当前案件处理的实际情况来看,“套路贷”案件的处理依然存在诸多的难点,较大程度上制约了案件处理的进度和结果。

一、“套路贷”的特点分析

“套路贷”虽然在行为上虽然具有民间借贷的特点,但其深层次的行为表现却存在独特之处,而这也是区分“套路贷”行为的重要依据。一般而言,“套路贷”行为具有以下两方面特点。

第一,行为表现方式多样。“套路贷”案件中,嫌疑人通常借助假象来迷惑或者诱惑被害人,使其作出相应的贷款行为。例如,以无担保、无抵押、无利息、快速放贷等字眼为诱饵来诱人上当。并且,此类行为的特殊性在于行为中充满“套路”,以诱骗等方式造成借款人和贷款人所掌握信息的不对称,进而造成借款人因为弱势地位而欺骗、威胁甚至遭受虚假诉讼。甚至一些嫌疑人为了让借款人产生违约的事实,在借款人还款时做出避而不见、拒不收款等行为,造成违约事实,从而获得巨额的违约金。

第二,行为本质的非法性。虽然“套路贷”行为的表现方式比较多,但该类行为的本质缺失相通的,即罪犯采取“套路贷”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第三,行为的流程性。“套路贷”往往会伴随有明显的预谋和组织性,并且在犯罪行为方面存在流程性的特点。图1是该类案件流程进行的展示,通过该流程可以看出,“套路贷”在流程上具有环环相扣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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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套路贷”案件的流程

二、“套路贷”行为的认定

根据意见中所明确的“套路贷”的概念,可以将该类行为的认定标准细化为如下三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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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不仅采用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方式,而且使用了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并且在行为上构成诈骗、抢劫、敲诈勒索、非法拘禁、虚假诉讼等多种犯罪的,应当采取数罪并罚或者按照处罚轻重的定罪处罚。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从刑法的角度来看,由于“套路贷”行为存在的多样性,在行为认定方面的情况也比较复杂,需要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行为特点和表现情况,以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的认定。

第一,犯罪嫌疑人在实施犯罪时,被害人在没有遭受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的情况下,依约定交付资金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犯罪嫌疑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财产的诈骗罪。

在式(1)中,需要预测的量有降雨强度Pj、液态水含量Wj和风速Vj。其中降雨强度和风速可以通过微气象站前30 min采集的数据预测,液态水含量可以通过图2的测量方法,应用式(1)计算。

第三,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在不知真实借贷的情况下,帮助他人实施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滋扰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正常生活的行为,或

“套路贷”作为一种新型犯罪行为,虽然相关法规中明确可以将其以诈骗罪的方式追究刑事责任,然而在实际的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过程中,仍然存在一系列的难点,制约了案件处理。综合来看,目前该类案件处理的难点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三、“套路贷”案件处理的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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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帮助他人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的,在行为上符合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虚假诉讼罪等刑事犯罪构成要件的,以相应的罪名追究刑事责任。

(一)案件定性的困难

相关实践表明将“套路贷”按照诈骗罪的方式处理虽然能够从“骗”的角度对案件的处理方向和侧重点进行明确,但也给罪犯制造了一个规避案件处理的机会。例如,一些放贷人在事前就明确地告知借款人,借款合同上虚高的部分是保证金,如到期不偿还本金及约定的利息,将要求被害人全额偿还合同上的虚高保证金。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知情且签订合同,那么案件显然不具备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二)共同犯罪认定的困难

意见中指出的共同犯罪的认定标准为:多人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的,以及他人为“套路贷”犯罪提供协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有证据证明三人以上组成较为严密和固定的犯罪组织,有预谋、有计划地实施“套路贷”犯罪,已经形成犯罪集团的,应当认定为犯罪集团。但在案件的现实认定过程中,往往会因为犯罪嫌疑人故意隐匿相关材料,造成犯罪集团等组织性犯罪行为认定的困难,导致在量刑方面出现差错。例如,一些嫌疑人为了逃避打击,会将相关的借贷合同分散藏匿,造成案件证据搜集遭遇重大难题,使得案件的认定方面容易因为证据不足而出现差错。

(三)涉案金额认定难

针对上述明确的“套路贷”案件处理中的难点,要结合相关的案件处理经验,结合“套路贷”案件的特点进行方法上的突破,以适应案件处理的要求。具体来说,对于上述案件处理中的问题,要从以下几点着手解决。

四、化解“套路贷”案件处理难点的策略

在案件涉案金额的确定方面,除了合同等书面性的材料以外,其他可能以口头协议形式表达出来的中介费、保证金、违约金、服务费等费用,在具体的事实认定方面往往存在较大的困难,使涉案金额的认定和计算出现一定的出入。

(一)重新界定“套路贷”的案件性质

鉴于以诈骗罪定性“套路贷”案件存在的规避性风险,宜采用以行为方式为主要参考依据的案件性质界定标准,即凡是采用诸如虚假借条、虚假合同、虚假银行流水等方式的行为,无论是否存在欺骗行为和结果,均被认定为刑事责任追究的范围,从而杜绝以虚假方式进行放贷行为的出现。

(二)完善证据搜集链条

鉴于从犯罪分子或者集团方面获得事实证据难度较大的现实情况,要从被害人方面寻找证据搜集的突破口,通过大量证据的汇集、整理和对比,对犯罪行为的证据材料进行更加科学、全面的把握,减少案件性质认定的困难。

一是绿色项目标准有待统一。我国绿色债券的监管部门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发改委和证监会等部门,各部门意见中绿色项目标准尚未统一,导致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无法准确界定债券的绿色属性。二是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我国已发行的绿色债券超过半数没有进行环境信息披露。环境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投资者缺乏环保信息了解渠道,极大降低其参与绿色债券的积极性。三是第三方评估体系有待完善。我国绿色债券尚处于起步阶段,专业的绿色债券评估机构数量较少,没有一套统一、可行的第三方评估标准。部分不良发行者通过“漂绿”等行为进行政策套利,极大影响我国绿色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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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高涉案金额确定的精准性

“套路贷”案件的涉案金额一般都比较高,并且在名义上也比较繁杂。因此,除了通过相关的合同、收据确定涉案金额以外,还要通过对被害人的支出流水、凭据进行罗列、判断和计算来提高涉案金额确定的精准性,避免涉案金额计算方面出现错误。

五、结语

随着国家近年来加大对“套路贷”案件处理方面的力度,一系列以优化案件处理为主要目标的法律法规相继出台,这为案件的事实处理提供了规范化、明确化的指导。然而,由于法律法规体系的不健全,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仍然会出现诸如案件定性的困难、共同犯罪认定的困难和涉案金额认定难等问题,需要通过重新界定“套路贷”的案件性质、完善证据搜集链条和提高涉案金额确定的精准性等策略加以优化,以更好地保障案件处理的过程和效果。

[ 参 考 文 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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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 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4379- (2019 )33-0149-02

作者简介: 吴倩倩(1988- ),女,江苏连云港人,本科,连云港市赣榆区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研究方向: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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