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找公有制实现形式必须坚持生产力标准,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公有制论文,生产力论文,形式论文,标准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所有制问题的困扰,是制约改革深化的一大障碍,面对着资产流失、效率低下、人心涣散等一系列棘手问题,国有企业的出路究竟在哪里?这已经成为世人瞩目的焦点。在举步维艰之际,我们必须进一步冲破陈旧意识形态的羁绊,在所有制关系变革中坚定不移地把生产力标准贯彻到底。只有如此,才有可能摆脱困境,迎来光明。
一、传统的全民所有制形式不能有效发展生产力的根源在于其内在矛盾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建立有其历史必然性,也符合唯物史观所指出的社会发展规律。因为与资本主义私有制相比,公有制能够容纳社会化的生产力,能够使社会经济更有效率地增长,这是科学社会主义的一个重要结论,至今我们仍然没有理由对这一结论发生动摇。但是,必须科学地理解这一结论,否则会把我们导入歧途。这一结论是对社会发展进行大跨度逻辑分析的结果,是一种高度的理性预测,它所指的公有制是未来社会已经成熟的和基本定型的所有制关系,因而从总体上说,用这种公有制形式组织社会经济活动可以比资本主义私有制更有效率。可是,我们现实中的公有制形式,并不是这种已经成熟的和定型的公有制,而只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种公有制实验,它还很不成熟,并不注定必然会带来很高的效率,有时效率比较低,甚至很低,我们必须承认这一事实。然而,长期以来,存在着一种“以头立地”的思维方式,认为一旦建立了公有制,什么经济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把公有制看成是能够点石成金的魔术师,是可以呼唤出无限财富的宝葫芦。劳动者当家做主,劳动积极性无比高涨,社会经济可以有计划按比例发展,和谐的分配关系,基于社会整体利益的生产目的,等等,一切美丽的花朵和丰硕的果实,似乎都能自然而然地从公有制这块田地中生长出来。这种公有制观,只是一种理性愿望,而不是客观事实,把经过不懈努力才能实现的长远目标当成了刚刚起步时就已经存在的事实。这种神化公有制的倾向,演化成对有严重缺陷的财产制度的空洞颂扬。当我们清醒过来重新审视和研究现实时,才发现我们的公有制并不那么完善和万能,如不对其加以改造和重塑,是不会取得满意的社会经济效率的。
就目前的经济格局而言,传统的全民所有制经济仍然是公有制经济的主要构成部分,而且具有代表性意义。因此,我们在研究公有制的弊端和缺陷时,必须认真剖析全民所有制经济的状况。这种所有制之所以不能有效地发展生产力,主要根源在于其内在矛盾,具体表现在:
(一)不同公民对全民所有制财产所有权名义上的无差异性与事实上的有差异性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的基本含义是财产归全体公民所有,只要一个人取得合法的公民地位,就对全民所有的那些财产拥有一份平等的、无差异的权利。由于归全民所有的财产是不可分割的,因此任何一个公民个体都不能以平均等份的形式独立行使所有权,只能声明自己是所有者构成中的一员,自己与其他众多所有者对同一财产重合行使所有权。按照这一定义,社会公民不分性别、年龄、职业、种族、信仰、居住地、身份,对全民财产拥有的所有权具有均质性、等量性、无差异性。在这个领域,似乎构成一个平等和谐的大同世界。然而事实究竟怎样呢?上述立论只是一种法律宣传,只是一种名义标榜。事实上,我国不同的公民群体对所谓“全民财产”的所有权是有差异的,是不平等的,事实所有权与名义所有权严重背离。这是因为,财产的所有权只有通过占有权、支配权、分配权、受益权的具体运作,才具有实际经济意义。正是由于不同公民群体对全民财产的实际占有、支配、分配、受益存在重大差别,因而对全民财产的事实所有权权重是不一样的。市民与农民、城市和乡村、财政拨款多的地区与少的地区、国家投资多的企业与少的企业,对全民财产的实际拥有权能够是一样的吗?如果不是闭着眼胡说,肯定要承认这种差别。由于这种差别的存在,人们真正关心的不是名义所有权,而是事实所有权。通过各种努力来增加局部或个体对全民财产事实所有权的权重,就成了人们追求各自经济利益的一大途径。从这一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国有资产流失和各种社会矛盾加剧的根源。
(二)全民所有制财产的所有权与代理权之间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的财产归全社会的所有公民共同所有,所有者是一个由12亿人口组成的集合体,这个庞大的所有者集体不可能直接支配和使用生产资料,只有采取分级委托的形式,授予不同层次的政府部门以及企业管理者代理所有者对局部全民财产行使支配使用权。在这种代理过程中,代理者是否诚实执行所有者的旨意,既取决于他们的品德和素质,也取决于所有者的监督能力。当代理者坏了良心,所有者又不能有效监督时,代理权就会被滥用,干出许多背离所有者意愿和利益的事情。在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某些政府官员凭借自己手中掌握的权力,贪污受贿,从国有资产那里捞好处;某些企业的管理者和劳动者联合起来,不惜杀鸡取卵,把他们掌管的全民财产转化为个人收入,甚至把企业掏成空壳。我国大量存在的这类侵吞财产和“挖墙脚”现象足以说明,代理权对所有权的背叛和反戈到了何种严重的程度。
(三)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名义上的主人与实际上的路人之间的矛盾
全民所有制企业的职工由于是全民财产所有者中的成员,理应尽主人之责,行主人之权。但是,我们在实际经济活动中看到的大量现象却不是这样。“主人”不但不承担主人的责任,而且像一个品德欠佳的过路人一样,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漠不关心,不闻不问,好像与己无关。一有机会,从企业摸点、拿点、串通一气私分点,已经不是什么秘密,而是普遍流行的现象。“外国有个加拿大,中国有个大家拿”,这句顺口溜就是对这种现象的形象描绘。若从理论上作一分析,产生上述现象的主要原因是:公有制的规模越大,涉及的人越多,每个人作为所有者所采取的某一行动的收益与代价之间的不对称性就越明显,“搭便车”(等着别人去行使职责)现象出现的可能性就越大,“全民所有权”就越容易成为一种抽象的概念。全民所有制这口大锅里所盛的饭,只有弄到小团体的盆里或者个人的碗里,才能直接享受这种利益。正因为全民所有制与个人利益之间被若干层次的中介组织所阻隔,人们就很难体会到全民财产运用状况与个人之间的利害关系,因此“主人翁”意识必然淡漠。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在于全民所有制这种体制,只从人们的道德观念上找原因是解决不了问题的。
全民所有制这种大一统的经济形式在我国广泛应用并取得法律地位,是照搬苏联模式的结果,是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对社会主义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实验,而不是经过实验最终选择的结果。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萦绕在全民所有制头上的光环正在消失,由虚幻的全民所有制向实体的国家所有制回归的趋势愈来愈明显。全民所有制范畴现在只是作为一个保留下来的法律用语而存在,在现实社会经济生活中,它的名称越来越被人们所淡忘,它的实际作用越来越无足轻重,它正在从前台悄悄地退隐到幕后。人们虽然虚幻地景仰它,但并不真正认为它有多大用处。人们对它的认可和遵从不是因为它重要,而完全是出于一种盲目的信仰和习惯。全民所有制范畴正逐渐成为一尊因脱离现实社会而变得越来越远的偶像。人们的规范化用语中越来越多地直接使用“国有经济”、“国有企业”的概念,很少再提及“全民所有制”了。这不仅是词语称谓和表述方法外在形式上的变化,而是把不同经济内容区分开来的具有实质性意义的根本性变化。因为经济关系的变革必然伴随着理论术语的创新,理论术语的创新反映了经济关系变革的内容。
把国家所有制与全民所有制严格区分开,具有实质性意义。我们现在和未来需要精心设计搞好的是国家所有制,而不是全民所有制。现在国家所有制经济中存在的问题,不能证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国家所有制不中用,而恰恰说明了按照全民所有制模式设计出来的“国家所有制”不中用,我们的任务是把附属于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制”改造成为独立的与市场经济相容的本来意义上的国家所有制。
二、努力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必须着力解决的几个关键问题
(一)重塑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生产力可以采取不同的经济形式。自然经济、市场经济、产品经济分别适用于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生产力实际上就是要落实到发展市场经济上。寻找能够极大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实际上就是寻找能够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大发展的公有制实现形式。
公有制可以与市场经济对接,二者具有相容性,这个原则性结论我们是赞成的。但光有这个一般性结论并不能解决深层问题,因为在这里对“公有制”并没有明确作出界定。由于人们的出发点不同,观察问题的视角不同,依据的材料和分析的方法不同,对公有制概念的理解和把握有很大区别。这些色彩纷呈的公有制观念,并不都是与市场经济相容的,必须进行仔细辨析才能分清什么样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相容,什么样的公有制与市场经济不相容。
传统的公有制模式与市场经济是不相容的。在马克思、恩格斯时代,社会主义制度还不可能成为现实,但马克思、恩格斯依据科学的推理,对这种社会制度作出了系统的构想,传统的公有制概念,就是作为这种构想的有机组成部分而出现的。具体说来,它有如下几个特点:第一,这种公有制实现了生产资料的社会集中占有。第二,这种公有制建立在直接社会劳动基础之上。第三,这种公有制是以商品货币关系的消亡为条件的。第四,这种公有制能够按照事先知道的社会需要分配社会劳动。不难看出,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公有制经济,是以生产力的高度发展为前提的,只有到了共产主义高级阶段才有可能实现。然而,社会主义的实践与马克思、恩格斯当初的设想有很大不同。迄今为止,没有任何一个社会主义国家能够原原本本地按照马克思、恩格斯的公有制思想办事。这些国家革命胜利后所面临的现实是,生产资料必须实行多元占有,而不可能由社会统一占有;私人劳动与社会劳动的矛盾普遍存在,私人劳动不可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商品货币关系不但没有消亡,而且还要有一个大发展的过程;人们的各种需求事先只能概略加以估算,为了控制生产比例,还必须通过市场价格的波动间接进行预测。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在理论上忽视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这些特点,不是脚踏实地地从实践中抽象出理论,而是把马克思、恩格斯的设想当作教条,形成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式。这种公有制模式与市场经济的运转是不相容的。近10多年来,对这种公有制模式虽然进行了一系列改革,使其朝着适应市场经济的方向演变,但这种演变迄今尚未完成,它在许多方面还不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因此,必须深化公有制改革,通过改革,扬弃公有制中“一大二公”的传统模式,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对接,实现通过市场机制优化配置经济资源的目的。我们现实生活中所要进一步完善和发展的公有制与传统的公有制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前者是市场条件下的公有制,而后者是非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公有制,离开了市场经济这个前提条件,公有制的当代涵义就得不到正确说明。
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公有制模式,对于国有制来说,最主要的就是明晰产权关系。没有明晰的产权边界,企业就不能成为享受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也就不可能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这样的企业当然不能成为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市场机制因此不能正常运行,也就没有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为了塑造合格的市场主体,必须对现有的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公司制改造。国际社会的经验证明,公司制是一种与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制度,它能够有效地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有利于政企分开和转换经营机制,使企业摆脱对行政机关的依赖,国家解除对企业承担的无限责任,也有利于筹集资金,分散风险。对于一般小型国有企业,可以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的步伐。
(二)正确处理公有制为主体问题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以公有制为主体,人们对这个大前提是没有异议的。但是,对“公有制为主体”的具体涵义必须做出符合生产力标准的解释。否则,离开生产力标准,把“公有制为主体”变成抽象公式或先验理念,使其成为僵化的教条,对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和优化所有制结构是极为不利的。
在理解公有制为主体的问题上,人们容易陷入的思维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把公有制为主体简单地理解为国有制为主体。国有制不是公有制的唯一形式,公有制经济除了国有制之外,至少还有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制、混合股份所有制等。因此,即使国有制份额下降,并不代表也不证明公有制份额下降。二是把公有制为主体理解为时时处处起主导作用。公有制为主体是就全国和整个国民经济而言的,并不是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都唱主角。公有制经济只要控制住国家的主要经济命脉,在重要行业居主体,只要起到保证整个经济高效、协调发展和社会稳定的作用,就能够体现其主体地位了。三是公有制为主体不能一刀切,要承认地区差别和行业差别。中国幅员这么辽阔,不同区域情况大不相同,因此所有制构成也应允许存在重大差别。有的地方公有制成份大一些,有的地方小一些,甚至不占优势,这应视为正常情况,不能因为哪个地区公有制成份小了,其他所有制成份大了,就大惊小怪,指责他们“制度”变了。对待不同行业的所有制构成差别,道理亦如此。四是把既定的公有制模式凝固化,看不到公有制新的生成形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同性质企业之间的股份制融合、兼并、组建企业集团等做法,大大改变了传统的公有制存在形式。这些新生成的经济形式,尽管可能不是纯粹的公有制,但也不是纯粹的私有制,因此我们没有理由不把它们作为社会主义的经济形式加以对待。
从整体上看,国有制所占比例减缩,混合经济、合作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三资企业所占比例上升,是不可逆转的发展趋势。这种变化只要符合生产力标准就不必为此而忧心忡忡。
(三)划清产权改革与推行私有化的界限
目前,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难点集中在明晰产权关系问题上。没有明晰的产权,就建立不起现代企业制度,就不能形成独立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企业就不会有生机和活力。然而,现实中正在进行的各种产权改革,比如国有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建立法人所有制,国有资产交易和重组,拍卖部分国有小企业,国有企业的嫁接、租赁、兼并、破产等等,统统被一些人当作“私有化”加以指责和批判。这是毫无道理的。我们所要坚决反对的私有化,是一个有特定涵义的政治概念,它的目标指向是在全社会范围内全面推行私有制,使私有制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主导力量,从而改变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我们所要反对的私有化只是这种意义上的私有化。上面讲述的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各种举措,是针对“一大二公”的产权关系进行明晰产权的有益探索,把这种负有改革使命的探索说成为“私有化”是很不恰当的。因为这种产权改革,是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国有经济为主导的前提下,优化国有经济的具体实现形式,把部分国有经济转变为民营经济,缩小国有经济的总份额,这并不必然带来改变经济制度与社会性质的后果,只是意味着特定社会制度基础上国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不同经济成份相对比例发生了变化,某些经济组织资本存量的运营方式发生了变化。只要这种变化有利于实现政府的政策目标和社会发展规划,有利于经济增长和社会繁荣,就是对既定社会制度的一种维护和巩固,而不是削弱和动摇。如果把上述改革措施中国有制具体实现形式的变化和部分国有资产向私有民营方向转变的过程作为改变社会主义制度意义上的“私有化”加以批判,其实质就是批判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探索和实验。
现在社会各界都很关注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的问题。在我们看来,这种由各种各样的盗挖、私分、转移、贪污、挥霍所引起的国有资产流失,正是一场偷偷摸摸进行的国有财产私有化过程。这种实实在在的私有化,才真正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大敌,如不有效加以遏制,用不了多长时间,一大批国有企业将被掏成空壳,公有制基础将被瓦解,分配不公将引起社会激愤,这才是最大的危险。产生这种情况的根源,正是由于国有企业产权边界不清,缺乏自我约束机制,外部监督成本太高,致使局部利益偏好发展成为对国有财产的哄抢和吞食。目前所进行的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其中也包括包、租、卖、股等民营措施,正是制止国有资产流失,促使其保值增值的有益尝试。如果说真正痛恨对社会危害极大的那种偷偷摸摸的无任何规则的私有化,就应当支持这种负有改革使命的有组织有秩序的“私有化”进程。我们宁肯要这后一种公开的、有序的“私有化”,也不要前一种偷偷摸摸的无任何规则的私有化,更不能口头上唱着反对后一种“私有化”的高调,实质上放纵前一种私有化的思想和行为。现在思想理论界存在一种怪现象,有些热衷于反对“私有化”的人,对国有资产大量流失这种正在实际进行的自发性的私有化进程,并不当作私有化来反对,也不感兴趣,而对探讨国有企业民营化改革的某些想法和言论,却横加指责和批判,这种做法笔者实在不敢恭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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