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镇青年女性就业歧视状况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镇论文,状况论文,青年论文,我国论文,女性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引言
中国劳动力市场中,女性作为整体面临着各种歧视已经是不争的事实。无论从传统的“男尊女卑”观念出发,还是从女性人力资本投资状况出发,上述现象并不难理解。但是,今天的青年女性所接受的教育和所处的社会环境与以前大不相同,她们的人力资本投资水平大幅度提高,尤其是处于城镇的地区的女性与男性接受的教育水平相差更是微小。然而,在当前的青年劳动力市场中,男女平等并未真正实现。这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本文拟从对青年劳动力市场中各项指标来分析女性所面临的歧视问题。
二、基本概念及界定
1.“青年”的界定
1985年,联合国首次将青年界定为15~24岁之间的人群。基于中国学制特点,如果7岁入学,13岁小学毕业,初中毕业应该16岁,高中毕业19岁,大学毕业23岁,读完研究生拿到博士学位的年龄应该为29岁。鉴于29岁是我国完成最高教育程度的正常年龄,故本文把青年年龄放宽到29岁来考察中国劳动力市场中的女性青年所面临的歧视状况。
2.“歧视”的界定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关于“歧视”的一般性定义是:在某个市场上,当个人的所面临的贸易条件是由个人的特征来决定,而这些个人特征看来并非与交易直接有关时,我们把这种情形称为歧视。这种“不同对待”可能是工资歧视,即具有相同生产率、工作经验和相同工作条件的青年男性和女性获得不同的工资报酬;也可能是职业歧视,即将与男性具有相同生产率的女性安排到收入较少和社会地位较低的岗位上工作;还有可能表现在男女就业机会的不平等上,比如具有相同或相近生产率的男性和女性就业率和失业率高度不同等等(Ronald G.Ehrenberg,1999)[2]。
3.歧视研究的相关理论
在界定了“歧视”的含义之后,还要分析“歧视”是如何产生的,以及“歧视”是如何在劳动力市场当中起作用的。对于这个问题的研究最有建树的应当是贝克尔(Becker),其中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就是著名的《歧视的经济学》。贝克尔认为歧视来源于雇主、雇员或者是顾客的“偏好性口味”,这种“口味”使得他们不愿意和某些特定的群体打交道,这些特定群体通常会包括少数民族、妇女、黑人等等。第二种关于歧视的很有影响力的理论是“统计性歧视”理论,这种理论认为,雇主在参与劳动力市场活动时,先入为主的把群体的某些统计上表现出来的特征强加在劳动者个人身上。以上这两种理论都是建立在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假设基础之上的,还有一种歧视理论是建立在非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假设基础上的,这种理论分析了垄断对于劳动力市场的影响,以及“二元”的劳动力市场的一些特点。(徐章辉,2005)[3]
三、中国青年女性就业歧视现状分析
1.青年女性就业整体分析
劳动经济学中描述劳动力市场供给状况主要有劳动参与率、就业率和失业率三个指标。根据全国第五次人口普查,2000年城镇失业率合计已达到8.27%,远高于7%的警戒线,其中城市失业率为9.43%,镇失业率为6.24%(见表1)。从年龄结构上看,15~29岁年龄段的失业率总体上要高于其他年龄段,这也说明了中国青年从整体上失业率要高于其他年龄段,青年就业问题需要全社会的重视。就青年群体自身而言,就业情况的性别差异较大(见表2)。在15~29岁的劳动年龄段,除了15~19岁组以外,其他年龄组的女性失业率都要高于男性,而劳动参与率远低于男性。就业率是反映一个社会劳动力资源的实际利用程度的指标,第五次人口普查表明中国城镇就业率总计为62.12%,其中,女性的就业率只有53.84%,男性的就业率为70.37%。而分年龄段来看,除15~29岁年龄组以外,其他年龄组的青年女性就业率都要低于男性。需要说明的是,以劳动年龄人口中就业者所占的比例为指标,15~19岁年龄组的女性就业率高于男性,但这并不能表明这一年龄组的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比男性占优势,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结果,是因为这一年龄段的女性就学率不高,从而形成低龄就业。从20岁以后,女性就业率就显著低于男性了,这恰恰说明,一旦男性开始进入劳动力市场,女性就将遭受性别歧视的不公正待遇(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课题组,2001)。[4]
表1:中国2000年劳动年龄人口失业率 (%)
年龄(岁)
全国城镇
市 镇 合计
农村
15~19
11.63
22.78
22.32
22.60
7.32
20~246.98
13.73
12.03
13.12
3.02
25~293.688.806.277.89
0.93
资料来源:国务院人口普查办公室、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编:《中国2000年人口普查资料》,中国统计出版社,2002年。
表2:分年龄、性别的城镇失业、劳动参与和就业状况 (%)
年龄(岁) 总计
男性女性
失业率 劳动参与率 就业率失业率
劳动参与率
就业率 失业率 劳动参与率 就业率
15~19
22.66 35.19 27.22 26.26 33.62 24.79
19.46 36.72 29.58
20~24
13.00 80.43 69.97 12.89 82.13 71.54
13.10 78.78 68.46
25~297.79 88.32 81.44 6.37 96.65 90.309.24 80.06 72.66
(张车伟、吴要武2003)[5]
2.中国女性受教育状况与就业的关系
全国妇联与国家统计局抽样调查数据(2001)显示,女性平均上学年数1990年为4.7年,2000年为6.1年,两性上学念书的差距由1.9年减少到1.5年。城镇女性上学年数的均值为8.7年,比男性少1年,随着社会和家庭对教育的重视,青年男女享有教育资源的差距明显缩小,30岁以下女性的平均上学年数,城镇为10.4年,仅比男性少0.3年,农村为7.0年,与男性的差距从农村总体的1.7年降到了0.9年。
从以上的统计数据分析可以看出,近年来青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不断缩小,即使是在农村,青年男女受教育年限的差距也不到一年,至于城市,时限差距更是微乎其微了。人力资本理论告诉我们,人花在教育上的投资可以提升就业的机会,如果城镇青年男女存在教育水平上的显著性差异,那么这种就业当中的男女比率就可以理解了。但是,从接受教育的程度来看,女性和男性相比大体相当,即使存在着女性在高学历教育中比率稍低的现象,这个比率也十分的微小,也不足以解释男女青年就业比重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从总体上看,青年男女之间就业率、失业率和劳动参与率之间的明显差距是无法通过受教育年限的差异来进行解释的。那么一个自然的解释就是劳动力市场上存在的严重的性别歧视(当然,我们并不排斥其他的原因)。性别歧视的存在,使得青年女性更难获得就业的机会,也更容易失业。这些情况的存在,使得青年女性更容易成为“遭受挫折的劳动者”而被视为退出了劳动力市场。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中国城镇女性青年在就业中处于劣势地位,与男性相比,她们在就业人口中所占的比率偏低,她们就业的可能性更低。而这种现实的差别在男女比例大体为1∶1和男女受教育程度大体相当的情况下,只能用劳动力市场存在歧视来进行解释。正是由于劳动力市场存在性别歧视,才使得与男性劳动生产率大体相当的城镇青年女性不得不承受低就业率之苦。当然,女性就业人口比重偏低只是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一个表现。
3.“歧视”的具体表现形式
(1)招聘中的性别限制。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的调查显示,被调查的75家企业当中,有42家(占被调查总数的56%)表示,在工薪相同的情况下,愿意招收男性大学毕业生,只有3家表示愿意招女大学毕业生。许多单位不愿招收女工,甚至在招工广告上公然告知“只招男生”;有的单位即使招用了女工,也很不情愿对他们进行专业知识、业务技能等方面的再培训,或不让其从事关键性岗位的工作。
(2)同工不同酬。争取男女同工同酬的议题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而至今仍然不是每个女性都可享有同工同酬的待遇。甚至在香港这样高度开放的地区,制造业中男性技工或操作工的日平均工资为411元,而同工种的女性日工资为263元;在技术员、文员及其他非生产性工人中,女性月平均薪金为11246元,同样职位的男性月平均薪金为11995元。而所有选定的职业男性月平均薪金为11231元,而女性仅为10112元(《香港经济年鉴》,2004)[6]
(3)年龄歧视,招聘趋于年轻化。据2000年部分报刊上刊登的招聘广告统计,餐饮服务业的招聘广告85%限于只招收18~25岁的未婚女青年;在招聘文秘和产品代表人员的行业中,50%的用人单位强调要女生;在招聘高层主管、办公室主任、高级文秘时,85%的用人单位注明要男性,只有15%的单位要女性,但对女性的外表、知识、气质等却有较高的规定。
四、中国青年女性就业歧视原因及对策分析
尽管人们对各种社会条件下性别歧视的程度及原因有不同的看法,笔者认为造成这种歧视的根源在于把妇女生理价值的社会意义与单位经济效益的局部利益极端对立起来。青年女性作为初次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为求得生存和竞争优势,规避女性自然附着成本是其理性选择。自然附着成本是青年女性相对于男性的额外支出,是劳动力市场对青年女性歧视的根本原因,主要包括生育及相关成本、补偿性工资差别、预期劳动生产率、转岗培训成本等等。每个人的实际劳动生产率和能力高低,用人单位在短时期内较难甄别或甄别成本太高,只能依据群体特征,在偏见的基础上,倾向于选择预期成本低而预期收益高的男性。
改变就业性别歧视的现状,首先要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这是扩大劳动力需求的基础,也是解决性别歧视的前提条件。在金融和税收政策上,要对青年女性就业比重较高的行业和企业进行合理的扶持,比如信贷扶持,降低税收标准等等。从供给方面看,要不断提高青年女性的人力资本水平,加强对青年女性的教育和培训。
严格的立法和执法是保证各项政策能够彻底贯彻和实施的必要条件。保障妇女平等就业权利,保护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保障女职工在经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以及在工作场所受到特殊劳动保护。我们希望中国的《促进就业法》能尽早出台,并希望这部法律能体现出对女性就业的保护,我们也希望刚刚成立不久的中国就业促进会在促进女性就业方面能有良好的表现。
各级政府应积极开发和拓展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和领域,实行更加灵活的就业形式,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女性提供就业机会;政府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费为下岗失业女性提供政策咨询、岗位信息、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积极开展对女性的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加强职业指导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创业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