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政策与促进自主创新实施规则关系研究_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论文

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关联性论文,实施细则论文,自主创新论文,政府采购论文,政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我国2006年初颁布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简称中长期规划)及其配套政策,确定了科学技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提出了包括政府采购政策在内的60条促进自主创新的配套政策。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财政部、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又出台了6项实施细则。政府采购政策措施的颁布受到了企业的热情欢迎,但也受到了有一些国外企业和人士的批评,我国新出台的一些政策实施细则做了相应调整,但却引起了政府采购政策与自主创新关系的许多争论。

政策是执政党和政府采取的用以规范、引导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行为准则与行动指南,是具有普适性、权威性和强制性的政治方案,不仅包括法律、规章、规定,还包括政府计划、首脑指示、大会决策等[1]。政府采购制度是世界许多国家发挥政府调控经济功能,体现国家战略意图,促进自主创新的有力手段,也是从需求侧支持本国企业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由于需求的规模和特点是区域竞争力和创新动力的主要决定要素[2],政府是国防、教育或医疗卫生等的大客户,政府可以作为先导用户承受学习和新产品改进的成本,能使创新型企业迅速降低成本,也可以向企业提供积极信号,从而促进创新扩散[3]。创新更多的障碍是创新的风险和高成本[4],政府采购是指对一个设计或生产需要进一步的技术开发工作(如果不完全新颖)的尚不存在的产品或系统的购买[5]。政府采购主要包括R&D采购和创新产品采购[6]。Rothwell和Zegveld比较了R&D投入和政府采购之异同,他们认为,政府采购在更多领域更能长期激励创新[7],P.A.Geroski也分析了政府创新需求质量和数量的意义,认为政府采购政策是一个比研发投入更为有效的激励创新的工具[8]。Birgit Aschhoff和Wolfgang Sofka对德国企业的调查发现公共采购和大学知识溢出同样是成功的,对于经济紧张情况下的区域小企业来说,公共采购尤其有效[9]。欧盟近年对政府采购政策给予了极大关注,一些国家的政府要求欧洲采用政府采购政策刺激创新,2006年,提交给欧盟领导人的Aho Group Report即《构建创新型欧洲》报告建议颁布实施《研究和创新条约》,并提出应在三个方面做出努力,其中之一是构建创新型友好型市场[10],为创造创新友好型市场,他们建议在建立和谐的制度规则、有雄心的标准应用、有竞争力的知识产权体制和拉动需求的公共采购方面采取行动。2006年9月,欧盟委员会发布一个战略性创新政策文件,高度重视公共采购在创新和创造市场的重要作用,其中一个特殊的关于ICT部门的行动计划是探讨免于限制的竞争前R&D采购政策工具[11]。Palmberg[12]和Saarinen[13]关于芬兰1988到1998年创新商业化的研究表明,48%创新成功项目主要得益于公共采购。Birgit Aschhoff和Wolfgang Sofka还研究了政府采购中存在的问题,如管预算的和执行的政府部门目标不一致,政府采购最大的问题是与私人需求措施不一致,采购过早也可能会导致对创新的阻碍;创新初始成本经常较高,包含着交货延迟或转换成本的风险;招标说明书会把供应商锁定到传统的技术上不允许根本性创新,因此,他们认为需要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协调,需要将政府采购与私人需求措施结合起来,采购者必须知道消费者购买创新产品的需要以及相应的措施,需要在早期就把供应商的未来供应和将来的需求结合起来,特别是政府要能清楚地描绘未来需求,要在更广的范围内引导更多的企业参与采购,需要加强对采购人员的培训尤其是通过网络分享经验,应把更加透明和容易进入作为起点,政府应避免冗长和繁琐的程序[14]。

实际上,国内外关于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研究是不多的,国内的研究则更少,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如何,实施细则对配套政策支持情况如何,政府采购政策和实施细则还存在哪些不足等等则更是鲜见研究。

1 我国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落实情况

2007年至2008年,中国科学院创新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了两次大规模调查,调查方式是被调查企业填写问卷,目的是了解《纲要》配套政策的实施情况,对象是国家及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企业。第一次调查时间截至2007年6月16日,回收企业问卷1619份,做答企业1598家,其中有166家企业产品被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10.3%,有1395家企业产品未被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86.2%。第二次调查截至2008年9月1日,回收调查问卷1720份,做答企业1685家,在1316家被调查有效问卷企业中,有82家企业的产品列入了《政府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目录》,只占6.23%,93.77%的企业产品或服务没有列入《政府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目录》中。

2007年,在产品列入《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166家企业中,民营企业有73家,占44.0%;国有企业(非央企)有37家,占22.3%;央企有15家,占9.0%;转制院所有4家,占2.4%;三资企业有8家,占4.8%;集体企业有3家,占1.8%;其他和不明类型(未作答企业)有26家,占15.7%。如表1所示。

2007年,企业反映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中存在的问题如表2所示。“政府采购招标过程监督管理不够,未营造出公平竞争环境”、“采购人(采购机构)对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够,导致政策执行不力”、“政府采购过程中监督不力,导致交易成本过大”、“政府采购预算编制滞后,计划性不强,实施过程中随意性较大”和“采购信息不公开,暗箱操作严重”是目前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分别占作答企业总数的19.5%、18.1%、17.1%、13.8%和11.4%。

2008年,没有列入《政府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目录》企业中,有553家企业认为政策条件太高,企业努力但仍无法享受该政策;378家企业不知道有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250家企业认为政策缺乏操作性;53家企业认为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缺乏吸引力。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政策落实情况看,仅有39家企业享受了该政策,仅占被调查企业总数的2.96%。未享受该优惠政策的企业中,614家企业认为该政策条件太高,企业努力也无法享受该政策,占46.66%;417家企业不知道该政策;256家企业认为该政策缺乏操作性;55家企业认为该政策对其缺乏吸引力。如表3所示。

被调查的企业都是拥有省级及省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该都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有较强的政策落实能力,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从调查数据来看,我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落实情况并不理想,一方面反映了我国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较低,自主创新产品较少;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该政策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政策宣传不够和政策本身存在不足。

2 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分析方法

2.1 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分析法

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是贯彻中长期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精神和落实配套政策而制定的一系列具体政策举措。配套政策提出了一系列的政策目标和政策要点,但其顺利实施必须有相应实施细则的支撑。配套政策实施细则是各种政策工具的综合运用,制定实施细则的关键是要将配套政策落到实处,实现配套政策的主要政策目标,所以,实施细则要综合运用各种财政、税收、人才等政策工具,要发挥政策工具的综合效用。实施细则从最基本的程序和规范入手将配套政策的政策要点进行分解细化,提供了政策落实的具体手段,因此,配套政策实施细则必须具有支撑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实施的便利性、实施的明确性等特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要有明确支撑配套政策的目标,既要注重可操作性和规范性,又要与配套政策共同构成不可分割的完整政策体系,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必须分工明确又相互支持,既不交叉重复又不冲突缺失。

因此,本文认为,配套政策和实施细则关联性分析应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一致性。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之间的关联性首先表现在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的一致性。根据程度大小,一致性又可以分成三种情况:一是实施细则支撑配套政策比较好;二是实施细则支撑配套政策,但没有大的变化;三是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一致,但存在可操作性问题。(2)不一致性。不一致性是指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不一致。主要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实施细则的目标与配套政策的目标不一致,实施细则规定的目标不是配套政策要达到的目标;二是规定的政策作用范围不一致,配套政策关于某一个政策对象规定了一套范围,但实施细则规定了另外一套范围;三是配套政策缺乏实施细则。配套政策缺乏实施细则支撑又可以分为配套政策需要实施细则支撑但缺乏实施细则、配套政策精神已在其他法律法规和政策中体现无需实施细则支撑两种情况。(3)冲突性。冲突性是指实施细则与其他实施细则和其他法规政策存在冲突。主要表现在:一是实施细则与有关法律法规冲突;二是实施细则与有关政策规定存在冲突。(4)缺陷性。缺陷性是指实施细则本身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影响了对配套政策目标实现的支撑。

2.2 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分析

中长期规划配套政策对政府采购涉及到的全部基本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政府采购评审办法、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首购和订购、本国货物认定与外国产品审核以及国防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等。为落实上述配套政策,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发改委等有关部门制定和发布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关于开展2010年度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国务院办公厅还颁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数量达到6个。配套政策与实施细则的关联如图1所示。

(1)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一致

从图1可以看出,“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两个政策要点较好得到了实施细则的支撑。“建立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制度”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政策要点:一是建立自主创新产品认证制度,建立认定标准和评价体系;二是加强预算控制,优先安排自主创新项目;三是国家重大建设项目以及其他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重大装备和产品的项目,有关部门应将承诺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作为申报立项的条件,并明确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要求。它们涉及到的实施细则主要有五个:《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自主创新产品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评标细则》、《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国家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政策要点“改进政府采购评审方法,给予自主创新产品优先待遇”主要提出,以价格为主的招标项目评标,优先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要根据科技含量和市场竞争程度等因素,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自主创新产品企业报价不高于排序第一的一般产品企业报价一定比例的,将优先获得采购合同;以综合评标为主的招标项目,要增加自主创新评分因素并合理设置分值比重;经认定的自主创新技术含量高、技术规格和价格难以确定的服务项目采购,可以在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将合同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支持该政策要点的实施细则主要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

(2)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不一致

实施细则与配套政策不一致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制定政府采购的首购和订购制度”缺乏实施细则支撑。配套政策提出建立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首购和订购制度,并提出两个政策要点:一是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这一点缺少实施细则的支撑,政府采购主体、哪级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合同、采购评审、采购程序等均没有明确的实施细则条款规定。另外,需要首购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往往没有经过市场检验,如果没有明确的政策规定支持,必然会导致配套政策难以实施。二是政府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应当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面向全社会确定研究开发机构,签订政府订购合同,并建立相应的考核验收和研究开发成果推广机制。该政策要点也没有实施细则支撑,什么是重大新产品和技术、全社会是否包括外资企业、哪个政府主体签订订购合同等均没有明确规定。第二,“建立本国货物认定制度和购买外国产品审核制度”只有一点得到了实施细则支撑。该政策主要有两个政策要点:第一点是国内企业或科研机构生产或开发的试制品和首次投向市场的产品,且符合国民经济发展要求和先进技术发展方向,具有较大市场潜力并需要重点扶持的,经认定,政府进行首购,由采购人直接购买或政府出资购买。第二点是采购外国产品时,坚持有利于企业自主创新或消化吸收核心技术的原则,优先购买向我转让技术的产品。但该政策只有第一点得到了实施细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的支撑。第三,“发挥国防采购扶持自主创新”缺乏实施细则支撑。配套政策提出,国防采购应立足于国内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应优先采购。政府部门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项目,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采购合同应优先授予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该政策也没有实施细则的支撑,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标准和条件是什么?应首先采购国内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部门是指哪些部门?采购合同仅仅限制在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或科研机构是否排斥了大学、中介机构和社会非职务发明人?等等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图1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关联性分析

(3)配套政策、实施细则与其他规定冲突

第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前后冲突。为落实配套政策,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和原国防科工委共同发布了实施细则《我国应掌握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目录》,原信产部和国家科技部、发改委共同发布了《我国信息产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重要产品目录》,提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关键技术和产品是指通过自主创新形成的对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促进基础产业、支柱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发展,保持经济持续增长,改善人民生活质量,保障国家安全起重要作用,并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和产品”;“自主知识产权是指我国的权利人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即我国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单位,所依法拥有的、可以独立地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的知识产权,或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内可以独立行使知识产权各项权能,并能不受他人制约地进行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的知识产权”;“自主知识产权的来源方式主要包括:自主研发或设计;受让或受赠;企业并购或重组;获得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但是,国家发改委、科技部、财政部2010发布的《关于开展2010年度自主创新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将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中有关必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两个要求改为“依法在我国享有知识产权或知识产权许可权”和“依法在我国拥有产品注册商标专用权或使用权”,从而使自主创新产品认定范围扩大和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出现一定程度的冲突。

实际上,该政策实施细则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对自主性体现显然不足该实施细则提出的“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只要在我国“享有”和“拥有”且无争议或者纠纷即可,并不是从收益自主出发的,而收益自主恰恰是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的本质特征,所以“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既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主创新产品,也没有体现出自主知识产权这个本质特征。具有所有权的知识产权在创新产品全部知识产权中的比例占绝对多数或是相对多数才算是主导,在产品或工程中的少量知识产权、无关知识产权甚至垃圾知识产权不是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也很难是自主创新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产品最终要以价值占主导或多数来衡量,但价值往往较难判断,一般用高质量的知识产权数量如发明专利、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专有权来衡量,而该实施细则并没有规定。其次,知识产权应主要是通过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获得的,依法受让取得的在我国依法享有或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不见得就是自主创新产品,因为受让人还必须支付许可费用,如果许可费用过高就不合算,这也不符合激励自主创新的原则和配套政策的初衷。颁布实施的新专利法和新科技进步法也没有对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创新产品给出明确的定义,新专利法只是规定中国完成的发明创造是指在中国境内外完成的发明创造。部分地方政府也没有完整理解自主创新产品的定义,一些甚至把非自主创新的产品纳入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从2007年和2008年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看,我国的自主创新政策没有排斥外资企业,新出台的《征求意见稿》改变了自主创新产品的认定标准,扩大认定标准范围,反而更有可能对自主创新造成损害。我国的自主创新产品主要是具有较大外部性的关系我国产业和经济安全的产品,我国目前还没有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GPA),并不违反该协议规定的条款,加入了GPA后,我国需要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应控制一定范围之内如产业安全、国家安全,但绝不是任意开放认定的范围,把别人的创新产品、把非自主创新产品作为自主创新产品纳入采购范围。

第二,政府采购法缺乏对自主创新产品支持。当前,我国中央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并没有显示自主创新产品和服务内容,同时,许多地方政府尚未制定颁布自主创新目录,地方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也极为不足。虽然北京、山东、上海等地已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但中央政府和许多地方政府对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一直没有正式启动。而欧盟15个成员国2004年采购占GDP的比例达到16.3%[15],德国达到12%[16],美国1984-1992年曾一度高达26%。

第三,政府采购政策与政府采购法律存在冲突。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对自主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支持不足。我国《政府采购法》只是一个以成本为导向的采购法,该法规定了政府采购的招标方式,但公开招标的结果只能是低成本或高质量产品中标,而实际上相当多的具有自主创新产品是不满足低成本和高质量要求的。《政府采购法》没有突出对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新产品一律同样被纳入货物、工程和服务范畴。由于法律的效力高于政策的效力,很多单位采购主要依据的仍然是政府采购法,两者冲突必然导致法律对自主创新的保障不够。

第四,政府采购政策缺乏对非职务发明自主创新产品技术的支持。社会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新产品和技术也属于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而且在我国占很大的比例,如我国非职务发明人每年的三种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占了40%以上。我国的相关法律对社会个体的非职务发明创造的支持极为不足,只是知识产权政策尤其是专利资助政策对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著作权登记时给予一定的支持,其他政策鲜见支持。我国目前的政府采购政策对这一块实际上是忽略甚至排斥的,大量的社会非职务发明人由于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无法成为独立供应商,因此长期处于政策支持之外。

(4)实施细则缺陷

第一,部分实施细则存在可操作性问题。首先,实施细则对自主创新产品预算应占政府预算的比例、政府采购应当占本国自主创新产品的比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程序等没有具体规定,导致在实施中缺乏操作依据。第二,对自主创新产品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实际上执行较困难。由于政府采购的主体不仅仅是政府部门,一些要进行绩效核算的公共部门如科研机构、大学、国有企业等单位事业经费固定,他们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并不需要到采购部门单独申请经费,如果财政部门不给予一定的补贴,他们不愿意以高于市场价采购自主创新产品,这种情况在目前的政府采购中占有较大比例。第三,当前我国中央政府公布的政府采购目录更新非常滞后,往往早于市场主流产品上市两个月左右,许多单位并不愿意以几个月前的高价格采购当前已经落后的产品。

第二,部分实施细则目标偏离配套政策目标。《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若属中外合资,应提供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股权结构。《关于开展2010年度自主创新产品任定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关于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条件的规定没有明确提出支持本土民族企业,而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中国法人资格的产品生产单位。中国法人和公民没有掌握控制权的企业尤其是三资企业的创新产品是不是自主创新产品可以说已经很明确,所以该细则扩大范围有可能背离了《纲要》和配套政策的初衷。《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存在一定问题,为鼓励自主创新,政府采购应大幅度增加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自主知识产权产品,但第七条规定“需要采购的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可以采购进口产品实际上是允许政府大量采购国内可以得到的非自主创新产品、三资企业新产品已进口的外国产品,这等于开了一个大口子。另外,该细则虽然规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内容,但仍然不很具体,实际较难操作。相反,美国在政府采购中高度重视保护本国企业和产品,支持高技术企业的发展,《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政府采购最终产品必须是美国货,美国规定了许多技术壁垒政策,想方设法提高外国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门槛”;欧盟颁布的一些政策实际上也在支持其自主创新产品,如爱尔兰规定外资超过50%的企业就不能享受有关政策优惠。2008年来,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发生,一些国家保守主义和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更加大了对其自主创新产品的支持和保护力度。

第三,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惩罚力度较弱。政府采购是支持自主创新的最重要政策之一,但是我国颁布的实施细则对自主创新产品采购的懈怠、抵制等行为缺乏明确的惩罚性规定。如《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行惩罚力度很小,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国有企业和自负盈亏事业单位如果有自有资金,财政部门几乎很难监管。公共部门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除财政部门除不拨付采购资金外,没有规定采购单位和责任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规定标准较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的内容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基本上已有规定,惩罚力度没有多大变化。

3 结论和建议

本文提出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与实施细则之间的关联性分析方法,结合政府采购政策实施情况利用该方法分析了政府采购配套政策与实施细则的一致性、不一致性、冲突性和缺陷性等情况和问题,总体来看,我国激励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仍很不完善,尤其是实施细则还存在不少与政府采购政策不一致的问题。为加大对自主创新的激励,必须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政策和实施细则,本文认为,首先应进一步明确自主创新产品认证评价标准。自主创新产品应是指通过主动努力获得主导性资产控制权和自主知识产权控制权,为获得主要创新收益而进行能形成长期竞争优势的创新活动获得的产品。自主知识产权必须是经过自身研究开发活动形成的以专利、软件著作权或技术秘密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等主流知识产权为主要依据的具有数量或价值绝对多数或相对多数的知识产权;外购取得的知识产权只有拥有所有权或5年以上普通许可权并控制在有限范围内和具有较高投入产出效益的才能纳入自主知识产权范畴。自主创新产品还要应强调产业安全、国家安全等标准。第二,应制订实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应明确自主创新产品首购和订购的主体、使用的主体、采购预算编制、采购合同、采购评审、采购程序等,明确规定没有经过市场检验的自主创新产品缺陷的容忍比率。明确对于需要研究开发的重大创新产品或技术的内涵外延,明确政府采购的主体。可参照外国做法,增加“政府应采购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等条款,应规定“政府应对关键和重大自主知识产权装备和技术实行首次采购”;规定“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对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和技术的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采购的比例不低于60%”;规定“政府采购时必须给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内资企业产品和技术一定比例的价格上浮优惠幅度,优惠幅度10-30%”。第三,应建立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专项资金。建立自主创新政府采购专项资金,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可给予企业和财政预算包干单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共性技术一定的市场差价补偿。第四,应建立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快速更新机制。各级政府要制定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至少半年更新一次,生命周期短的产品如信息通讯技术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要至少每月更新一次。第五,应制定国防采购政策细则扶持自主创新。应明确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满足国防或国家安全需求的标准和条件,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部门。另外,《中国人民解放军装备采购条例》、《深化军队采购制度改革总体方案》等也应增加对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的国防采购规定。第六,应加大补贴型采购的比例。允许采购人以市场价格采购纳入自主创新产品目录的非主流产品,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专项资金对于自主创新产品首购的采购人,政府采购应给予采购人一定比例的经费补偿。可以探索推行自主创新首台首套产品研发经费后补助政策,自主创新产品专项资金可根据企业、大学、科研机构投入的研发成本和前期财政科技经费投入,按照实际需要摊销的年限,给予一定额度的补助,降低首台首套创新的风险,比如实际投入1000万元以下的首台首套产品中央和省级财政可各补助一半,超过1000万元的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7:3比例给予补助。第七,应加大对政府采购不支持自主创新产品的惩罚力度。各级政府和公共机构不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和技术的,财政部门不拨付采购资金,数额巨大的必须经上级财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采购的,主要领导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如果因主观原因懈怠采购造成我国相关产业自主创新能力受到严重影响,或产业遭受重大损失的除加重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甚至给予一定的刑事处分。第八,应增加对非职务发明自主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支持。将社会非职务发明创造产生的自主创新产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对确实无法按照供应商条件提供自主创新产品的社会非职务发明人,如果其技术取得实质性实施并具有较好效果,自主创新产品专项资金可给予非职务发明人发明创造活动一定比例如70%的研发投入补偿。第九,应以支持本土企业自主创新为政策重点。《自主创新采购目录》应重点支持民族企业和个人,以及具有中国国籍法人股份控制权或相对控制权的国内三资企业。《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也应做适当修改,以支持中国企业或个人的自主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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