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供电局 广东广州 510640)
摘要: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可以有利于提高用电安全水平及客户服务水平,但是给供电企业带来了成本压力及安全责任。为更好开展用户资产接收工作,文章分为3个部分进行分析:首先,对用户资产进行了界定并分析了用户资产接收问题的由来;第二,对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利弊进行分析;最后,讨论了供电企业开展用户资产接收的策略问题。
关键词:用户资产;接收;策略
一、用户资产接收问题由来
所谓用户资产,指由用户出资建设的、专门用于电力接入服务的专用网架及其附属设备、设施等供电配套资产,包括: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城市电缆下地等工程形成的资产;由用户出资建设的居民小区配电设施形成的资产;用户为满足自身用电需要,出资建设的专用输变电、配电及计量资产等。
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主要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对农村电网集体资产的整体接收,主要是电力体制改革时期,农村电网集体资产整体划拨给供电企业。二是接收用户自有的电力设施,接收源用户投资建设的高压线路、变电设备、电缆以及小区配套电力设施等资产。本文讨论的接收用户资产,针对的是第二种情形。
在2011年5月之前,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需要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实际工作中供电企业只是“接管”用户资产,但是并没有真正“接收”用户资产,很多地方甚至没有签订接管协议,只是存在“接管事实”。对于用户资产,供电企业只有运行管理权,没有产权。
用户资产“管理权”与“产权”的不统一,会带来很多问题。
首先,增加法律风险。《供电营业规则》第47 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电力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也是它的分界点。产权归属于谁,谁承担供电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的法律责任。由于用户资产只是由供电企业“接管”,很多没有签订接管协议只是存在“接管事实”,造成电力设施的产权与管理权不清晰,一旦发生设备故障造成损失甚至人身伤亡的,容易产生纠纷。第二,运行管理不到位。对于产权方也就是用户或者政府而言,由于自己不维护管理,产权方不愿意进行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改造;对于管理方也就是供电企业而言,由于没有产权,也不愿意进行投资改造。由于没有产权,对此部分电力设施“区别对待”,未能按照电网设备的要求进行维护管理,造成维护管理不到位。 第三,增加供电企业成本。电力企业在“接管”用户资产后,所维护的资产规模越来越大,所需运维人员也随之增长,大大增加了运维成本及人力成本。在目前的电价政策下,也没有相应的补偿机制,从而增加供电企业财务压力和经营风险。第四,由于没有产权,供电企业不能把此部分电力设施纳入到电网规划中统一使用,资源使用效率低下。
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用户将这些电力设施“正式移交”给供电企业,由供电企业进行统一的维护管理。
二、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利弊分析
南方电网在2011年下半年全面启动了用户资产接收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供电企业大力接收用户资产,有利有弊。
(一)增加供电企业运维成本及安全压力。
用户资产投产时,技术标准普遍低于电网设备,健康水平较低。接收用户资产后,资产正式成为供电企业的资产,供电企业必须统一维护、统一改造。由于用户资产数量巨大,几乎与供电企业配网资产相同规模,所以维护及改造费用非常巨大。这必然大大增加供电企业运维成本。用户资产中,比重最大是住宅小区。住宅小区资产要求接收到计量表前,而以前“接管”住宅小区时,一般都是接管道变压器变低开关之前,对于变电开关到计量表前之间的低压线路(高层住宅一般是插接母线)没有进行运维。低压线路(或插接母线)隐蔽工程居多,情况较为繁杂,低压线路(或插接母线)引发的火灾、触电及电梯停运等安全风险相对较大,容易造成社会不良影响。接收低压线路(或插接母线)会增加供电企业的安全压力。
(二)有利于提高用电安全水平及客户服务水平。
现行的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普遍存在设备老化、维护不到位的情况。由于缺乏专业维护,导致故障发生后经常得不到及时抢修处理,客户用电需求得不到保障。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移交到供电企业管理后,由供电企业实施统一规划、统一维护的专业化管理。这样可以提高住宅小区用电安全水平,缩短故障抢修时间,提高客户服务水平。
(三)做大电网资产,为电网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目前,供电企业的收入主要是电费收入,争取到合理的电价水平对供电企业至关重要。2005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输配电价按“合理成本、合理赢利、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在电力体制改革后为适应输配电网络发展的需要,将逐步实行按“成本加成”方式核定输配电价格。根据《输配电价管理暂行办法》其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输配电价的水平在过网电量和税金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决定于输配电企业的资产多少。
(四)开展客户资产接收工作意义重大。
一方面,对输配分开后供电企业获得合理的电价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也可避免在电力体制改革后,原有的配电资产所有者成为新的电力供应商。
综上分析,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利有弊,虽然增加了增加供电企业运维成本及安全压力,但是可以提高用电安全水平及客户服务水平,可以做大电网资产为电网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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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策略选择
从接收用户资产工作实践来看,主要考虑接收范围、接收形式、接收方法等几个方面。
(一)接收范围
用户资产数量极其巨大,按照类别,可以分为住宅小区配电资产、公共(用)资产(公用线路及公用电房)、专用线路、专用变电站。从数量上来看,住宅小区占比最大。
2015年之前,供电企业接收主要是住宅小区及公共(用)资产。公共(用)资产(公用线路及公用电房),一直以来都是用户投资后直接由供电企业“接管”,。接收住宅小区是出于社会责任及国家政策考虑。2015年以来,电力体制改革不断加快。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正式印发,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序幕。新的电力体制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有序放开输配以外的竞争性环节电价,有序向社会资本开放配售电业务。《意见》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组建售电主体直接购电;鼓励社会资本投资成立售电主体,允许其从发电企业购买电量向客户销售;允许拥有分布式电源的客户或微网系统参与电力交易。《意见》下发后,电力体制改革的各项配套方案紧锣密鼓地推进。《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出,“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企业可在相应的供电区域内从事售点业务,并按约定履行供电营业区内保底供应商义务”。按照改革思路,拥有专站及专线的客户(尤其是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机会组建局部电网或者微网,并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竞争。
综合电力体制改革的各种方案,供电企业应该调整用户资产接收范围。对于新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共(用)资产继续接收外,对于存量的住宅小区暂缓接收以减轻供电企业压力。为了有效应对电力体制改革,对于用户专用线路及专用变电站必须加快接收。
(二)接收形式
接收用户资产,本来就会增加供电企业的运维成本,如果采取有偿接收的方式,势必大大增加供电企业的财务压力。因此,在工作实际中,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基本上都是无偿接收,即供电企业以维护管理服务置换用户资产产权。对于部分用户要求有偿接收的,供电企业一般都会拒绝。
但是对于用户的专用变电站,接收的形式应该进行调整。由于用户专用变电接收前后存在电价差(专用变电站都是35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用户将专用变电站移交给供电企业后,用户电价上升,电费支出增加。加上专用变电站投资金额巨大,用户一般不愿意将专用变电站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思路,拥有专用变电站的客户(尤其是高新产业园区或经济技术开发区)有机会组建局部电网或者微网,并成立售电公司参与市场竞争。一旦这些专用变电站被其他售电主体收购,将对供电企业不利。应该,供电企业应该调整思路,对于自身负荷较轻且周边未来用电负荷增长较快的专用变电站,应该加快采用回购的方式进行接收。
(三)接收方法
由于用户资产技术水平普遍低于电网设备,部分资产还存在维护不到位甚至存在安全隐患,因此供电企业在接收用户资产时,一直存量是用户先改造再接收,还是供电企业先接收再改造,即“先改后接”还是“先接后改”的争论。从工作实践来看,用户普遍不愿意出资改造,对于住宅小区由于涉及多个用户,用户(小区业主)出资改造的可能性更小。对于住宅小区而言,不管是否接收,一旦发生设备故障,用户投诉大增,供电企业为了提高客户满意度,一般都会进行抢修维护。因此,综合考虑社会责任及国家政策,供电企业对于用户专用线路、专用变电站以及投诉较多的住宅小区,应该采取“先接后改”的形式进行接收。
(四)对于不移交的用户资产应明确双方维护责任。
工作实践中,部分用户不愿意移交资产,或者因产权难以转移或电力设施不满足技术条件但是客户不愿意改造造成无法接收。对已这类用户资产,供电企业应与产权方重新确认产权分界和维护责任,并签订相应的产权和维护协议。这样可以避免法律纠纷同时也是减轻供电企业压力。
用户资产“管理权”与“产权”的不统一带来很多问题,要想彻底解决这些问题,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供电企业接收这些用户资产,由供电企业进行统一的维护管理。
四.结束语
供电企业接收用户资产有利有弊,虽然增加了增加供电企业运维成本及安全压力,但是可以提高用电安全水平及客户服务水平,可以做大电网资产为电网发展创造有利条件。为了积极应对电力体制改革,供电企业应当制定合适的接收策略。在接收范围方面,存了新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共(用)资产继续接收外,加快接收对于用户专用线路及专用变电站;在接收形式方面,以无偿接收为准,对于专用变电站可以采用回购的方式;在接收方法上可以“先接后改”策略;对于不移交的用户资产应明确双方维护责任。
参考文献
[1]甄洋.关于电力企业接收用户资产的几点思考 [J].科学之友,2012(7):76- 77.
[2] 刘彬,邱明泉. 供电企业接收配电资产的意义和原则[J].农电管理,2007(4):22- 23.
[3]廖宜诚,朱德灵.关于住宅小区电力设施资产接收法律问题的思考 [J].电企管理纵横, 2009(12):43- 45.
[4]耳建彬,尹可周.用户电力设施资产接收管理探讨[J].会记之友,2011(12):91-92.
[5]侯伟娣,赵继光.住宅小区供电设施的资产移交[J].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8(2):74-75.
[6]游福兴,孙发.界定产权分界的法律意义[J].大众用电,2008(6):8-9.
论文作者:谭致远,周玖
论文发表刊物:《电力设备》2016年第3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6/6/1
标签:资产论文; 用户论文; 供电企业论文; 住宅小区论文; 变电站论文; 电网论文; 产权论文; 《电力设备》2016年第3期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