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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农业市场化——势在必然又陷入困境
八十年代初开始的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核心的农村改革,冲破了旧体制束缚农业生产力的层层枷锁,释放出了巨大能量,曾使我国农村出现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呈现出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农民收入的增加、专业户的出现、集贸市场的繁荣、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民工潮”的滚滚涌动……都成为农业走向市场的巨大推动力量。“十四大”确立了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方针,我国农业面临与市场经济接轨,即农业市场化问题。这是因为:农业不仅是国民经济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国民经济的产业基础、重农主义代表人物布阿吉尔贝尔早在一百多年前就指出:“在一个得天独厚的,最文明的国家,使它臻于完善的两百种职业,全都是由土地产物所派生的……以最重要的行业,如面包师开始,结尾则是喜剧演员……”①说明农业在与其它产业的相互制约中所起的基础作用。近年来,尽管随着第二产业、第三产业的迅速发展,使农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份额不断下降,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却丝毫不可动摇。近年来改革的成果,城市已形成市场经济的雏形,而农村从根本上尚未摆脱小农经济遗迹。农业不与市场经济接轨,便难以使整个国民经济在市场体制下正常运行。根据美国经济学家库兹涅茨的分析,农业对国民经济的增长与发展,主要有四方面的贡献:产品贡献、市场贡献、要素贡献和外汇贡献。传统计划经济体制的弊病,并不在于国民经济的其它产业从农业中吸收了营养,也不在于吸收的多少,而在于吸收的方式。现代市场经济替代传统的计划经济,生产的社会组织形式和资源配置方式就会发生根本变化,客观上要求农业走市场化的道路。
然而,农业市场化道路并非一帆风顺。一方面,由于农业自身特点,市场机制的作用受到一定限制。突出表现在:与其它产业相比,比较效益偏低(种植业内部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农产品比较效益偏低),农业自身利益难以得到保障;由于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季节性特点,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往往受市场滞后信息的调节;由于农业资源的相对固定性,使农业生产要素的转移较困难;“外部性”的作用,农业存在“市场失灵”问题……如果听任市场自由调节,农业必然会陷入困境,以至窒息。另一方面,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带有浓烈的小农经济特色的农业在商品经济的冲击下,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农产品一次次往返陷入“买难”、“卖难”怪圈;土地撂荒、抛荒、粗放经营问题严重;农民收入增长迟缓,实际收入水平下降;宏观调控乏力……人们不禁疑惑:农业市场化在我国是否行得通?问题的症结到底在哪里?
二、难点的剖析
笔者认为,中国农业市场化困境的出现,基本上是在原有传统家庭农业的基础上,便引入商品经济所致。农业市场化的难点,在于市场农业的基础框架(市场主体、客体)尚未培育成形,即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农户和客体——生产要素、农产品尚不符合市场机制运行的要求,这是制约农业市场化实现的症结所在。至于由农业自身特点所致的农业市场化的难点,只要市场农业的基础框架培育成形、农业生产经营的运作方式,就会符合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国家就可在此基础上实施有效的宏观调控,以弥补市场机制作用的不足。(农业市场化并不排除政府宏观调控,西方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对农业实行干预、保护。)
下面,我们对制约市场农业基础框架,进而制约农业市场化实现的主要因素,进行剖析:
(一)粮棉等主要农产品难以走向市场。
在我国进行以市场为取向的改革之后,农产品的放开程度逐步加大,农贸市场出现繁荣景象。但放开放活的农产品主要是经济作物,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却从未完全走向市场。从传统的统购派购,发展到现在的合同定购,时松时紧,1994年初,国家又宣布“今年棉花不放开”的政策……因为,市场机制的引入,国家的产量目标和农户的收入目标的冲突,集中反映在粮食和棉花等主要农产品上。根据西方经济学理论,粮食、棉花等主要农产品需求弹性极小,产量增加到一定程度反而会减少农民的收入,出现丰收年份反而“谷贱伤农”的情形。粮棉是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国家从大局出发,必然要重视并保证其产量。如果政府强制安排种植,不仅限制了农民按市场行情安排种植结构,也制约了其它农产品商品率的提高;如果放开粮棉、自由流通,(由于粮棉比较效益偏低),又不能保证国家对粮棉的基本需要,引起社会动荡。几年来反复出现“买难”“卖难”,时而“买粮难”、“卖棉难”,时而又出现“粮食大战”、“棉花大战”……可见,粮棉等主要农产品难以走向市场,成为制约农产品商品化的关键。
(二)土地、劳动力转移困难。
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副产品,形成了1.85亿小农户,到1991年,达到2.6亿户。土地经营规模小,地块分散,产权模糊。承包制保存了集体的所有权,农户具有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权,随着人口、劳动力的变化(主要是新生人口、死亡人口,由于婚娶增减人口等),集体还要对承包地进行调整,土地缺乏稳定的归属关系,农户履行的只是流动性和短期积累职能,不愿作长期打算。土地没有稳定的归属时,其转让就无法进行,阻碍了土地的合理流动。
承包制在创造出大量“小农户”的同时,还生产出大批剩余劳动力。据1993年农业部提供的资料,我国9亿农民中,农业劳动力仅3.4亿,耕地面积是14.5亿亩。现有条件下,一个劳动力可负担8亩地,农村目前至少有1.2亿剩余劳动力,今后每年还将增加1,300万。大量剩余劳动力的存在,不仅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还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如“民工潮”、土地撂荒、抛荒等)。国家对向非农产业的农民实行“离土不离乡”的政策,那些转向非农产业的农民,进城进不去,承包地就不敢退,又无力或无心耕种,加之土地转让困难,出现了土地抛荒、撂荒和粗放经营问题,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可见,农村非农产业的发展,虽然能安置部分农村剩余劳动力,但不能解决农村承包地小而分散,农民数量过多等农业效率问题。农业生产率的提高,是建立在节约劳动力、技术进步的基础上的。劳动力转移困难,制约了劳动力的节约;土地转移困难,难以形成适当的经营规模,制约了技术的采用。因此,土地和劳动力转移困难,不仅制约了土地,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制约了其它农业生产要素(技术、资金等)市场的形成。
(三)农户的市场力量不足。
农业与市场经济接轨并非一帆风顺,面对纷繁复杂、瞬息万变的市场,农户的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日益突出,小农户作为市场经营主体,力量的薄弱也从各方面体现出来。
第一,农民自身素质较差,文化程度低、商品观念淡漠、契约意识不强。农产品购销合同的签约率和履约率都不高。由于小农意识作怪,农户往往不按市场信息的引导进行决策,俗话说:“农民做得赖,越贵越不卖”。要么对市场信息缺乏分析预测,安排种植时盲目地一哄而上,极易产生“同构现象”。
第二,农户生产规模狭小,专业化程度低,经济实力不足,难以形成竞争优势,在市场交易中处于极其不利的地位,农民的合法权益也难以得到保障。制约了农户作为市场主体,与政府及其它产业市场主体的对话力量。诸如“白条”现象、生产资料质次价高等问题,都严重挫伤了农民积极性,社会呼吁:到底谁来代表农民利益?
第三,小农户进入大市场,缺乏中间服务组织。即使产生了这样的组织,也会因小农意识的作怪或无力支付服务费用而窒息。
由此可见,传统家庭农业基础上的分散小农户,已无力担当起市场农业经营主体之责,必须培育新型的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三、农业市场化的出路
农业市场化的实现,就是将自给性强的家庭小农业,转变为社会化的市场大农业。各个国家经济发展路径不同,农业市场化的途径也不同。我国用占7%的耕地,解决着超过世界1/5人口的温饱问题,底子薄,尚未达到英美等发达国家对农业进行大范围保护水平。在农业市场要素(主体、客体)尚不健全,通过放开价格的途径,就会给国民经济造成巨烈动荡。这就决定了我国农业市场化的出路,要从构建市场农业的基础框架入手,即从农产品商品化、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培育农业企业家为主线进行。
(一)农产品的商品化
产品转化为商品,是以社会分工和交换为前提的。在我国这种落后的农业大国,要使农产品商品化,首先要体现社会分工,开展城乡交流。城乡交流是否畅通,工农产品交换价格是否合理,直接影响到农产品供给量的增减和农产品商品率的高低、所以,农产品的供给能力、专业化分工和交换条件,成为决定我国农产品商品化的三个互相制约的因素。
1.提高农产品供给能力。由于农产品大都是人们基本生活资料,而且,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对农产品需求在质和量上要求不断提高。分散小农无法形成规模优势和稳定的供给能力。农业企业家(下文详述)组织大规模专业化经营,采用科学技术,降低成本,提高产量、质量,来增进农产品供给能力。
2.农产品专业化分工向深度、广度发展。社会化分工越发达,做为商品的产品就越多。美国的农场,其产品完全为市场而生产、销售。甚至农场自身内部需要的农产品(大都是加工品),也完全从市场上购进。这在提高本农场农产品生产率的同时,也间接促进了其它农场商品率的提高。专业化分工协作,可拓宽农业产业链,以一种产业引发多种产业,从这一领域延伸到其它领域,产业间相互依赖的增强,亦可使农产品商品率进一步扩大。我国农村小农户生产“小而全”,个人消费占相当比重、就会制约商品率的提高。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形成一些有相当规模的粮、棉企业化经营基地,有利于保证主要农产品的供给,在此基础上,才能发展其它农产品的专业化和多样化,农业生产经营者可服务于各自的分工领域,市场机制就能正常运行,“买难”、“卖难”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以解决。
3.改善交换条件。交换是市场经济的特征,农产品商品化,是交换的结果。交换价格是否合理,是农产品转化为商品的重要因素。因为农民是否有动力生产和出售更多的农产品,主要看其由此所获得的收入。“收入是决定于出卖价值。多而不值钱并不是富裕。价格高而缺乏是贫困。多而价格高才是富裕。”②魁奈把“再生产是受销售情况支配”③作为农业国经济管理的规律,是不无道理的。为此,必须要逐步提高农产品价格,使农业劳动在市场上得到公正的体现和补偿;同时,要限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幅度,实行优质优价。这样,才能逐步缩小“剪刀差”,改善农产品交换条件,为农产品商品化创造有利条件。
(二)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
农业生产要素市场化的核心问题,是要解决土地规模经营问题。实际上是解决人地矛盾问题。英国有一个“长子继承法”,规定:农民到一定年龄退休,发给退休金,土地只能由其长子继承。这就通过稳定农业经营人数来保证土地经营规模。我国农业人口众多,不可能通过发放退休金的办法来解决问题,但减少农民数量、扩大土地经营规模,却是很好的思路,具体措施是:
1.通过明晰界定产权,建立土地流转制度,培育土地市场。土地市场的形成,是以土地作为商品为前提的。土地没有主人时,交易难以成功。所以,土地的交易必须建立在明晰界定产权的基础上,辅之以相应的流转制度,方可完成。这里,产权的界定主要是划定“地表权”(土地的处置、使用、占有权)和“地底权”(土地的终极所有权),能进行交易的是“地表权”。可供选择的方案有:(1)实行“两田制”。将农民的土地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根据现有人口安排口粮田,并规定长子继承,新增人口不再发给口粮田,农户退出农业,可将其地表权在土地市场上转让,地底权保留,作为向社会保障体系领取生活保证金的凭证,以解除农民后顾之忧。“承包田”是根据农户自愿,承包、转包的土地,地底权归国家,地表权归承包户。对承包土地多的农户,要审核其经营能力,采取相应措施,鼓励农业生产经营能手形成适度经营规模,减少农民的数量。(2)实行土地股份制。将原集体土地统一折股,股权到农户,农户对所得股份有“地底权”、“地表权”,一旦投股(如投给农业企业家),只能保留“地底权”,依此分工,“地表权”归农业企业家。(3)实行土地集体招标制。这是在土地集体所有的基础上,实行开放性的统一招标承包,中标者具有永续承包的权利,在承包期内有自由处置地的权利。这种形式适合于当前大中型农牧场。总之,无论采取何种产权制度,目的都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赋予产权主体自由处置土地的权利(买卖、租赁、投股、抵押、继承、馈赠等),以实现土地的商品性流转。
2.通过改革城乡户藉制度,培育劳动力市场。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必然要求生产力中最活跃的因素——劳动力能够自由流动。现行承包制,将大批农业剩余劳动力阻滞于小规模、分散的土地、城乡隔离的户藉制度,农民不敢离乡也离土;有农业技术的“能人”又不便放弃其“城市户”,到农村一展才华。所以,改革现行户藉制度,是培育和完善劳动力市场,实现城乡劳动力自由流动的突破口。目前可行的做法是:保留城市、农村两类户口,放宽户口迁移,建立以公民住房、生活基础(稳定的职业、收入等)为落户标准的户口迁移制度,改变城乡人口隔离分治、不能流动的状况,使农村、城市人口在城乡之间能够互相流动,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土地市场、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促进了土地的规模经营,进而可促进资金、技术、信息市场的形成。当然,由于农业比较效益偏低等原因,资金往往流向非农产业;农业技术、教育等问题亦非农业生产者自身所能承担,尚须政府在宏观上作总体把握,限于篇幅,不作详述。
(三)培养农业企业家。
市场机制的有效运行,需要有力的市场主体来推动,我国农业市场化的完成,根本上要从改造传统的家庭农业入手,从改造农民入手,培育出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农业市场主体。为此,要培养一批农业企业家阶层,担当起推动市场农业运行的重任,最终推动农业市场经济进程。
农业企业家是指那些以农业为经营项目,以市场为导向,以盈利为目的,并有适度经营规模,独立从事农副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经济人。他们具有开拓精神,善于洞悉市场变化,勇于向新领域发展、渗透,是实现农业现代化、农村工业化的主力军。欧美等国的农场主,就是典型的农业企业家,进行企业化经营的家庭农场主,也是农业企业家;我国近年来出现的各类农业大户、专业户,可视为其雏形。法国的农场主,必须具有本专业大专以上文凭才准予注册,可见,对农业企业家素质要求之高。我国农民中蕴藏着不少能人,当然也不乏一些热心投资农业、具有突出的农业技术专长和管理水平的城市人才担当此重任;土地,劳动力市场的形成,也将为农业企业家的产生腾出广阔的空间,只要有适宜的土壤,就能培育出有中国特色的农业企业家。具体设想是:1.给予农业企业家合法的经营地位和社会地位。农业企业家的产生,应作合法登记手续,方可集中土地、雇佣农业工人,其合法地位、权益应得到法律保护。2.政府给予一定的优惠、保护政策,引导和扶持农业企业家的产生。由于农业比较效益偏低,为吸引社会资金投向农业,必须使投资农业的利润总水平不低于社会平均利润水平。因此,政府可制定并实行这方面的优惠、保护政策,如对大规模经营农业为目的的贷款者,给予低息农业贷款、制定足以使经营大规模农业盈利的农产品保护价格、倾斜的税收政策……这些信号通过市场传递给社会,具有敏锐眼光的能人、精华们,会及时捕捉这些信息,热心投资于农业的。当然,这些政策是以吸引、扶持农业企业家创业为宗旨,随着其发育成形,可逐步取消。农业企业家的形成,增强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的市场地位,农业企业家以其强大的经济实力与社会地位,参与社会经济活动,能够充分代表农民利益,这就完成了农业市场主体的构建。
注释:
①《布阿吉尔贝尔选集》第157页,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一版。
②③《魁奈经济著作选集》第336页,商务印书馆,1981年第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