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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B01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7326(2008)08-0043-09
一、价值是关系范畴
要认识价值的本质,首先要有正确的方法论,即价值论研究的思维模式。目前研究价值论的思维模式很多,影响最大的有三种。
一是实体说。实体说把价值理解为实体。实体说又分为唯客体论的实体说与唯主体论的实体说。唯客体论的实体说把价值等同于客体。例如,英国哲学家摩尔认为:“许多的不同的东西本身就是善的或者恶的”,[1](P3) 就是一种唯客体论的实体说。这种观点只看到客体对价值的作用,忽视主体的作用,不能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是片面的,实质上是一种机械论的观点。唯主体论的实体说把价值等同于人或认为人就是价值本身。例如,有的学者认为人既是价值的设定者又是价值本身,[2] 或价值是人;[3] 而人相对于物来说是主体,又是实体。所以,这种观点在方法论上持唯主体论的实体说。价值不是实体,也不是事物固有的属性。用实体说解释人的价值存在着不少困难。首先,价值哲学的起点是区分事实与价值。人是事实而不是价值,事实不同于价值。说人就是价值本身,就是把事实等同于价值,就会导致混乱。其次,我们的研究应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人本身出发,而不应从抽象的人出发。而现实的人则是很复杂的,既有真善美,又有假恶丑。把现实的人一概视为价值,这样就会认为人都是善的,不符合社会生活的现实。再次,如果说人就是价值本身,就无法解释人的价值追求。因为人本身就是价值,还有什么必要去追求价值呢?这不仅是逻辑上的混乱,而且也无助于人自身的超越。最后,这种观点在价值本质上,认为“价值是人类所赞赏、所希望、所追求、所期待的东西”。[4] 或认为:“价值应定义为:人依据自身需求或某种标准对对象所作的评价”。[5] 前一种理解把价值视作人类所赞赏的东西,就是人们评价所肯定的东西,即把价值混同于评价;后一种理解更是明确地把价值混同于评价。而把价值混同于评价,正是西方主观价值论失误的认识论根源。这种观点实际上是重蹈西方学者的覆辙。
二是固有属性说。这种观点把价值视为客体本身固有的属性。例如,美国学者罗尔斯顿说:“进入人们视野的那些自然属性,是在人类出现之前就已客观地存在于大自然中的。” “自然物的这些属性被观赏者的知觉记录下来,并被翻译成了实实在在的价值。”[6](P156-157) 他认为人们知觉的价值是自然物的属性的反映。自然物的这种属性是客观的,价值也是客观的。属性说看到客体及其属性的作用,坚持价值的客观性,有其合理之处。但它未看到主体的作用,不能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特点,是一种片面的机械论的观点,同样难以成立。
三是关系说。关系说认为价值是关系范畴,不是实体范畴,也不是事物固有的属性。广义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事物(或人)相对于人或物而言的。狭义的关系说认为价值是对象或客体相对于人而言的。狭义的关系说被称为主客体价值关系说。通常所谓关系说指的是主客体关系说。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价值既离不开客体,也离不开主体,离不开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是客体对主体的作用和影响,即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积极效应。这种观点从价值的存在出发,既肯定主体的作用,又肯定客体的作用,既坚持价值的客观性,又肯定价值的主体性,能较好地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比之实体说和固有属性说更为合理。
关系说是借鉴价值哲学发展史上主观主义价值论与客观主义价值论的合理之处及其不足而发展起来的。西方价值哲学历史上的主观主义价值论者,有的已看到价值不是事物本身的性质,但他们夸大了主观的心灵的作用,忽视客体的作用,因而失之片面;西方客观主义价值论者则肯定客体的作用,肯定价值的客观性,而忽视主体的作用,陷入机械的客观论,同样失之片面。关系说吸取了价值哲学发展史上主观主义价值论与客观主义价值论失误的教训,从而扬弃二者而发展起来的,是对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论与客观主义价值论的超越,是价值哲学发展史上的重要突破。
关系说比较切合价值的特点。我们讲价值,总是指“什么”对“什么”的价值。前一个“什么”指价值客体或价值载体,后一个“什么”指价值主体或价值受体。孤立的一件事物,无所谓价值,也无法确定其价值。所以,价值是关系范畴,这就决定了我们必须用关系思维去研究价值。主客体价值关系论是关系说采用的一种思维模式,这种模式中的主体与客体与认识论中的主体与客体并不等同。坚持关系思维就必须从主客体关系出发,从主客体相互作用出发去研究价值问题。必须坚持全面的彻底的关系思维,反对单极思维,既要反对唯客体论的单极思维,也要反对唯主体论的单相思维。唯客体论是西方客观主义价值论的基本观点。如前所述,这种观点看到客体对形成价值的重要作用,肯定价值的客观性,有其合理之处;但它忽视主体的作用,则是片面的、机械的观点,不能科学地揭示价值的本质。
唯主体论的一种表现是西方的主观主义价值论。它认为价值是主体情感、兴趣、欲望、需要的产物,是纯主观的,忽视客体的作用,显然是片面的。
唯主体论的另一种表现认为价值是人或人既是价值的设定者又是价值本身。对这种观点前面已做过分析,这里不赘述。
唯主体论的再一种表现是坚持关系说,却又认为“主体是价值原、客体是价值载体”;[7](P56) 或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内容。”[8](P378) 价值这个概念概括的是普遍的主客体关系的一个方面,即主体对客体作用的过程,亦即“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8](P106) “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8](P276) 这种看法对不对呢?首先,这种看法认为客体是价值载体是对的,但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认为“主体是价值原”则显然失之片面了。同理,价值既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必然既有主体性,也有客体性,也要受客体制约。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内容,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而不是客体性事实,同样失之片面。其次,主体性是一种事实,而事实不同于价值;主体性并非都是合理的,而价值必定是善的。再次,主体性固然不等于主观性,但主体性也不等于客观性。主体是有思维的人,主体性既表现为物质实践能动性,又表现为意识能动性。主体性包含主观性的一面,不能把主体性等同于客观性;而价值则是客观的。把价值视为一种主体性,理论上是说不通的。最后,这种观点坚持从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认为“能够按照主体尺度满足主体需要,即为正价值,反之则是负价值。”[9](P79) 这种界定是西方学者早已提出的观点。美国实用主义哲学家詹姆士在他1897年出版的《信仰的意志》中说:“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10] 他说的善就是价值,可见,他明确提出了似满足需要界定价值的观点。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在1914年出版的《哲学概论》中说:“每种价值首先意味着满足某种需要或引起某种快感的东西。”[11](P35) 他也是从满足需要界定价值。在西方,满足需要论被公认为是主观价值论。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实际是重弹西方学者的老调,重蹈西方学者的覆辙。而且,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有健康的合理的需要,也有不健康不合理的需要,这是客观事实。如果把以满足需要界定价值这种观点贯彻到底,就会作出满足吸毒贩毒、嫖娼卖淫等腐朽黄色下流的需要也是有价值的结论。这不仅是明显的理论上的混乱,还会对实践、对社会生活产生误导,产生危害社会和人的健康发展与和谐社会构建的恶果。从对人民、对社会负责来说,我们不能坚持这种观点。这种观点虽然也强调应当坚持关系思维,但实质上是一种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唯主体论看到主体、主体性对价值的重要作用,有其合理之处。但它夸大了主体、主体性的作用,贬低了客体的作用,显然是片面的,同样不能科学地揭示价值的本质。
由此可见,在价值哲学研究中,不仅要坚持关系思维,而且要正确地全面彻底地坚持关系思维,反对单极思维。既要反对唯客体论的单极思维的片面性,又要反对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的片面性,才能科学地把握价值的本质。
主客体关系,全面地说,应包括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客体与客体的关系,主客体与其中介及时间、地点或环境因素的关系等。只有全面地研究主客体这些方面的关系。才能全面理解价值的本质。有的学者认为,主客体关系论,只讲客体对主体的价值,能很好地解释人和物的效用价值、手段价值。但不能解释人的主体价值、目的价值、内在价值,忽视了人的人道价值或主体价值,即人的生命的存在,人的尊严、自由和权利的价值。这种批评对狭义的主客体关系论,即单纯地从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去理解价值的理论来说,是中肯的。但主客体关系还包括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中,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双方都是人,都是主体,或者说互为主客体。在主体与主体的关系即主体间关系中,价值是主体对主体的价值,也就是人的主体价值。
人的主体价值包括两方面:一是人的生命存在以及人的自由、尊严、权利、人格和发展的价值,这是一切人都具有的,是人的人道价值。人道价值特别是人的生命、自由、尊严、权利和人格的价值是人人平等的。二是人的劳动、创造及贡献等的价值。人的能力有大小,人的劳动创造也有多少之别,人的贡献是不相同的,从这一方面说人的价值又是不平等的。人对社会的贡献,表面上看是人作为客体的价值即人的客体价值,实际上是人作为主体劳动创造的价值,即人的主体价值。人的主体价值既是平等的,又是不平等的。人的人道价值是人的目的价值、主体价值;人的奉献价值则既是手段价值或工具价值、客体价值,也是主体价值,而且也是人的目的价值,因为人对社会的奉献,表明人的人格高尚,是人生追求的最高目标。所以人的主体价值是人的目的价值和手段价值的统一,主体价值与客体价值的统一,人道价值和奉献价值的统一。由此可见,主客体价值关系论不仅能很好地揭示人的客体价值、手段价值,而且能更全面地揭示人的主体价值、目的价值。
二、价值与发展
用关系思维去研究价值,是正确理解价值本质的基本思路。这是100多年价值哲学的历史证明了的一条经验。但是仅仅坚持关系思维还不够,还不能保证正确理解价值的本质。例如,在价值哲学发展史上,奥地利学者艾伦菲尔斯在其《价值论体系》一书中,就提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关系,他认为:“价值可定义为一种对象与主体对它欲求之间的关系”。[12](P34) 他虽然认为价值是关系范畴,却陷入了主观主义价值伦的欲望说,未能正确理解价值的本质。又如德国新康德主义者文德尔班认为:“价值(不论是肯定方面或否定方面)决不能作为对象本身的特性,它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13](P143) 他的这一看法说明他也认为价值不是对象本身的特性,而是关系范畴。但他却认为价值是相对于一个估价的心灵而言的,因而他也陷入主观主义价值论。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也认为:“价值是关系概念而不是实体概念。”[14](P13) “价值不是客体自身”,[14](P59) 而“是由主客体的关系而产生的”。[14](P20) 但他又认为:“价值只能存在于一个人在一定时刻与客体发生联系时所体验的价值感受中”,“在这个意义上,每一种价值都是主观的”。[14](P71) 他最终也陷入主观价值论的泥坑之中。
以上事实说明,仅仅坚持关系思维还不能保证正确理解价值的本质。因为坚持关系说,认为价值是主体与客体的关系的产物,还有一个价值是客体相对于主体的什么而言的问题,即主体尺度问题。西方一些学者,有的认为价值是相对于主体估价的心灵而言:有的认为是相对于主体的兴趣而言:有的认为是相对于欲望而言;有的认为是相对于主体的需要而言,最终都陷入主观主义价值论。
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说:“动物只是按照它所属的那个种的尺度和需要来建造,而人却懂得按照任何一个种的尺度来进行生产,并且懂得怎样处处都把内在的尺度运用到对象上去:因此,人也按照美的规律来建造。”[15](P97) 马克思在这里指出,人的生产有两种尺度。即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和内在尺度。学术界一般认为任何一个种的尺度,即客体尺度;内在尺度即主体尺度。客体尺度,即客观规律;主体尺度,即主体需要。把主体尺度理解为主体需要,是目前流行的观点。这种看法对不对呢?现在看来,值得进一步反思。首先,马克思在关于两个尺度的论述中明确指出:“动物只是在直接的肉体需要的支配下生产,而人甚至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也进行生产,并且只有不受这种需要的支配时才进行真正的生产”。[15](P97) 可见,“不受肉体需要的支配”是人的生产不同于动物生产的重要特点,而人的肉体需要是人的重要的强烈的需要。显然,马克思所说的“内在尺度”不是指主体需要。其次,应当承认主体需要与主体情感、兴趣、爱好、偏好、欲望等一样,的确是一种重要的主体尺度,人们往往自发地从主体需要出发去判断价值。但主体需要并非天然合理。恩格斯在谈到未来社会时说,要“使社会生产力及其所制成的产品增长到能够保证每个人的一切合理的需要日益得到满足的程度”。[16](P124) 可见,未来社会要满足的是“一切合理的需要”,而并非满足任何需要。因为主体需要并非都是合理的,只有满足主体合理的需要才是有价值的,满足不健康不合理的需要则是负价值。所以,主体需要的确是一种主体尺度,但不是一种科学的主体尺度,不能作为普遍的主体尺度。
那么,价值是相对于主体的什么而言,即主体的尺度究竟应当是什么呢?这个问题我们首先看一看马克思的论述。马克思说未来社会是“以每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为基本原则的社会形式”。[17](P649) 可见,人的发展,特别是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是马克思所追求的最根本的价值目标。价值目标决定价值尺度或价值标准。所以,主体尺度或人的内在尺度,从根本上说,就是人的发展,即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
再从价值的本性来看。如前所述,价值是相对于事实(狭义的、不因人而异的事实)而言的。广义的价值包括正价值与负价值。但人们通常说的价值,指的是正价值,即狭义的价值。事实无所谓善恶。而价值(狭义)必定是善的。所以价值是对事实的超越。事实是实然,价值也是一种存在,也是一种广义的事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价值也是实然。但价值必定是善的,内含着“应当”如何,所以,价值内在地包含着应然。实然是现实的存在,应然是理想的存在。理想是对现实的超越,应然是对实然的超越,总之,价值是对事实的超越。价值的超越性决定了价值的本质在于发展,在于使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更加美好。
价值是对事实的超越,这就要求区分事实与价值,不能将事实混同于价值。是否感到快乐,对某物是否有兴趣,是否满足欲望、是否满足需要,都是事实而不是价值。事实本身无所谓善恶,无所谓价值;只有当事实作用于主体对主体产生积极的效应,才是价值。把事实混同于价值,必然产生混乱。不区分事实与价值,是当代世界各国居于主导地位的价值哲学理论陷于混乱的一个重要的理论根源。
价值的超越性要求我们从事实出发去追求价值,从实然出发去追求应然,从现实出发去追求远大理想,追求真善美。价值必定是善的。善是以不损害社会和他人利益为前提的,善就是利群,越是有益于他人、公众、国家、民族、人类社会的,其价值越大。价值的超越性,要求超越停滞与平庸,追求卓越,促进发展。价值的本质是客体主体化,是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积极效应。生存是发展完善的基础,发展完善以生存为前提,而要生存特别是要更好地生存,必须发展。不发展就会落后,落后就会挨打,就有被淘汰的危险,就难以生存。邓小平说:“发展才是硬道理。”[18](P377)“最根本的因素,还是经济增长速度,而且要体现在人民的生活逐步地好起来。”[18](355) 即发展必须坚持以人为本。这是总结几千年人类历史经验得出的精辟结论。 “发展才是硬道理”这一思想,不仅适用于经济发展,实际上对整个人类社会,对社会生活各方面,对每一个人都有重要意义。价值从根本上说在于促进事物发展,在于促进主体特别是社会主体发展完善,使人类社会更美好,使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地发展。只有以人的发展作为主体尺度,从客体对主体特别是对人类社会发展完善,对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效应去理解价值,才能真正理解价值。
三、价值与功能
价值的实质是什么?这个问题在价值哲学的历史上早有人探讨过。李凯尔特在他1921年出版的《文化科学和自然科学》中说:“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而不在于它的实际的事实性。”[19](P78) 他说价值的实质不在于它的事实性,从价值不同于事实来说是对的;从他以此否认价值的存在来说,是错误的。但他认为价值的实质在于它的有效性,认为价值是一种功效,则比较切近价值的实质。日本学者牧口常三郎也有类似的观点。他说:“价值,因为它是同人类生活相关的客体的固有属性与评价它的主体相互作用时产生的功能。”[14](P20) 牧口从功能去理解价值,他所说的功能,指的就是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产生的影响或功效,他的这个看法与李凯尔特的看法有相似之处。
马克思说:“共产主义的博爱则从一开始就是现实的和直接追求实效的。”[15](P121) 他很重视实效。邓小平也很重视实效。他在讲植树造林时,要求“保证实效”。[18](P21) 在经济工作中,他要求“一定要首先抓好管理和质量,讲求经济效益和总的社会效益,这样的速度才过得硬。”[18](P143) 还说:“思想文化教育卫生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18](P145) 邓小平讲的实效、效益指的都是功效,实际上就是价值。例如,经济效益指经济价值,社会效益或社会效果指社会价值。他从实效、效益去理解价值,就是从主客体相互作用产生的客观效果或功效去理解价值。所谓功效,就是功能。
认为价值是一种功效或功能,这就是价值理论中的功能说。功能说认为,价值是关系范畴,也是功能范畴或功效范畴。主客体之间的关系有实践关系、认识关系、价值关系。主客体实践关系是主体改造客体和自身的感性物质活动和对象性关系;主客体认识关系是主体对客体信息的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主客体价值关系则是主客体之间的功能关系或功效关系,这是价值关系不同于实践关系和认识关系的本质特点。根据价值的这一本质特点,我们必须从功能或功效出发,去理解价值,才能把握价值的本质。主客体之间的功能关系,具体表现为客体对主体的效应。从功能关系上说,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的积极效应或功效,这种理解切合价值的本质特点,使我们对价值本质的认识更具体,有利于回答价值到底是什么的问题,有利于确证价值的客观存在,也使我们对价值存在的认识更深入一步。
四、实践与价值
(一)实践与价值源泉问题
什么是实践?实践是人们改造客体并相应地改造主体的双向的感性物质活动,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的感性物质活动;而价值则是主客体相互作用中客体对主体生存、发展、完善的积极效应,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结果。离开客体不可能有客体的价值,离开主体及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也不会有价值。价值不仅来源于主体,也来源于客体,来源于主体与客体的相互作用。主客体相互作用是价值的源泉。主客体相互作用包括实践、认识、价值三种形式,而实践是认识和价值的基础和源泉。
有的学者说价值是主体的本质力量现实化的表现,或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因为“‘价值’在根本上表现的是主体的创造性本质;事物的属性只是价值表现的客观依据,这一属性的意义即‘有用性’是主体所从事的改造活动的结果;体现在价值中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统一乃是人作为主体的本质力量现实化的表现。由此就可以得出人是价值的主体,人的实践是价值形成的基础,即主体是价值原、客体是价值载体的结论。”[7](P55-56) 这种观点认为,实践是价值形成的基础、客体是价值的载体是对的;但却又认为价值在根本上表现的是主体的创造性本质,是主体本质力量现实化的表现。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或现实化,其产物是对象化产品,即人化自然。而人化自然是价值客体,价值客体不等于价值。这种看法实际上把价值混同于人化自然即价值客体。这种观点肯定主体、主体对象性活动及主体本质力量对形成人化自然的价值的重要作用,有其合理之处。但价值是主客体相互作用的产物,而这种观点却认为“主体是价值原”,只强调主体及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或现实化的作用,忽视客体的作用,显然是片面的。
马克思在谈到使用价值的源泉时说:“劳动不是一切财富的源泉。自然界同劳动一样也是使用价值(而物质财富就是由使用价值构成的!)的源泉”。还说:“资产者有很充分的理由硬给劳动加上一种超自然的创造力”。[20](P298) 因为“没有自然界,没有感性的外部世界,工人什么也不能创造。”[21](P42) 马克思进一步分析说:“人在生产中只能像自然本身那样发挥作用,就是说,只能改变物质的形态。不仅如此,他在这种改变形态的劳动中还要经常依靠自然力的帮助。因此,劳动并不是它所生产的使用价值即物质财富的唯一源泉。正像威廉·配第所说,劳动是财富之父,土地是财富之母。”[17](P56-57) 马克思在这里所说的是使用价值。使用价值是特殊价值,特殊中包含普遍。不难看出,劳动也不是价值的唯一源泉,自然界也是价值的源泉。认为主体是价值原,价值是主体本质力量的对象化或现实化,实质上就是认为主体的劳动创造是价值的唯一源泉,忽视了自然界的作用,忽视了客体的作用,是不全面的。
如果用这种观点来概括人化自然的价值的本质和源泉是片面的,那么以之来概括自然价值或天然物的价值的本质和源泉就更难以说通。天然物如日月星辰、阳光雨露、南极冰峰、高空臭氧层及未经人工改造的山川河流、湖泊海洋等等,它们不是人化自然,不是劳动加工产品。但未经改造的天然物或大自然对人类广施恩泽,有重要价值。这种价值当然要经过人的机体的内在机制的作用而造福于人类,而不是离开主体存在的。但这种价值主要来源于大自然与主体的相互作用,而不是仅仅来源于主体或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现实化。如果硬要说天然物或大自然的价值也是主体本质力量对象化或现实化,主体是价值原,那就更加夸大了主体的作用,贬低了作为客体的天然物或大自然的作用。
(二)实践与价值本质的认识问题
价值的本质是什么?不同学派、不同观点的人有不同的回答。100多年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纵观各学派对价值本质的观点,主要有以下思路。
第一种思路是主观主义或心理主义的思路。这是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论的思路。这种思路从主观心理出发,如从是否使主体愉快、是否符合主体兴趣、是否满足主体欲望、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等出发,以主体心理的适意、满足界定价值,或把价值视为情感的表达。愉快、兴趣、欲望、情感是纯主观的东西。需要则比较复杂,既有客观的需要,也有主观的需要。我国一些学者强调需要都是客观的,而西方学者则把需要与兴趣等联系起来,把它作为一个心理学范畴来理解。所以,在西方,上述观点都被公认为是主观价值论。这种思路把价值视为主观偏好,从根本上否认价值的客观性,使价值概念失去了科学性,使西方价值哲学理论陷于混乱,并长期停滞不前。
第二种思路是唯客体论的思路。这种思路是由于不满意主观主义价值论而发展起来的。这种思路认为价值是客体固有的,或价值是客体固有的属性。这种思路是西方客观主义价值论的思路。如前所述,这种思路肯定客体对价值的作用,能有力地说明价值的客观性,但忽视主体的作用,忽视主体性,不能说明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是一种机械的观点。这种观点作为一个学派已经从哲坛消失。
第三种思路是唯主体论的思路。即从主体出发理解价值,把主体理解为价值原,或认为价值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认为价值是一种主体性,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这种理解突出地强调价值的主体性,能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但忽视客体对价值的作用,显然是片面的。此种观点虽然坚持价值的客观性,却又认为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对价值的这种界定与西方流行的主观主义价值论观点相同。有的学者甚至认为价值是人,或人既是价值的设定者又是价值本身。这是更为典型的唯主体论观点。如前所述,这种观点认为价值是人所作的评价;而把价值混同于评价,正是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论的失足之处。可见,唯主体论思路在价值界定上最后的结局都与当代西方主导的主观主义价值论观点相同,这就充分暴露了这种思路的局限性。
第四种思路是实践、实践结果说。这种思路在西方学者中也曾有人提出过。如美国学者杜威就认为:“一个道德的法则,也像一个物理学上的法则一样,并不是无论如何都必须贸然加以信誓和固守的;……它的正确性和恰当性,是靠实行它以后的结果来加以验证的。”他说:“以后果为验证较之以固定的一般规则为验证,更要严正些。”[22](P720) 他主张把实验法运用于道德领域,即主张从实践的后果去把握价值。他的这一看法是有重要意义的。但是他在价值本质的理解上却认为:“必须用作为智慧行动后果的享受来界说价值。”[22](P701) 即认为价值是智慧行为的后果的享受。这就是说,享受不一定有价值,只有用思想调节行为产生的后果的享受才是价值。他说:“如果没有思想夹入其间,享受就不是价值而只是有问题的善。”[22](P701) 他把价值看做是思想、智慧调节行为产生后果的享受,而思想、智慧是主观的东西。可见,他最后还是陷入主观价值论的窠臼之中。杜威陷入主观价值论最根本的是他实用主义的哲学观即他的经验自然主义的哲学观决定的。所谓经验自然主义,就是强调经验与自然合一,把经验当作包括人的情感、意志等主观心理的东西和事物事件等客观的东西的统一整体,认为经验是融主体和客体于一身的兼收并蓄的整体。这样就可以消除主体与客体、物质和精神问题上的二元论。实质上是把客观世界完全纳入到人的主观世界中,客观世界失去了它本身应有的独立性,而沦为人的意识的附庸。所以,他的经验自然主义,实际上是主观唯心主义的哲学。在这种哲学观的指导下,杜威的价值理论最终陷入主观价值论是不足为奇的。
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理解价值的思路方面,最有启发的是马克思关于如何解决认识真理性问题的论述。马克思说:“人的思维是否具有客观的真理性,这不是一个理论的问题,而是一个实践的问题。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即自己思维的现实性和力量,自己思维的此岸性。关于思维——离开实践的思维——的现实性或非现实性的争论,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21](P55) 马克思的这段话,给我们以深刻的启发。他说离开实践去讨论思维的真理性和非真理性的问题,是一个纯粹经院哲学的问题。在价值问题上也是如此,离开实践单纯从理论上去讨论价值问题,是永远也讨论不清楚的。马克思说:“人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思维的真理性。”价值问题比真理问题复杂,同样,人也应该在实践中证明自己对价值本质问题的认识的正确性。实践对认识真理性的证明主要是通过实践结果来证明,对价值本质认识的正确性的证明也只能通过实践结果来证明。所以,只有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才能正确理解价值的本质。
邓小平也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理解价值的思想,这为我们科学地解决价值本质问题指明了方向。在邓小平看来,农村改革有无价值,要看是否有“成效”。[18](P155) 植树造林,要“保证实效”。[18](P21) 经济建设,要“讲求效益”,[18](P375) 要“讲求经济效益和总的社会效益”。[18](P143) “思想文化教育卫生工作部门,都要以社会效益为一切活动的唯一准则,它们所属的企业也要以社会效益为最高准则。”[18](P145) 领导干部“要取信于民,要干出实绩”。[18](P299) 成效、实效、实绩、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是实践结果或实践效果。总之,邓小平是从实效、实践结果、实践效果出发去理解价值。价值就是客体对主体的效益、效果、实效、实绩、成效。这是邓小平把实践引入价值论,从实践结果出发理解价值得出的重要结论,也是邓小平哲学价值思想对我们的重要启示。
那么,邓小平的价值理论与实用主义的价值理论又有何不同?第一,邓小平的价值理论是以实事求是的哲学观即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哲学观为指导;实用主义的价值理论则是以经验主义的哲学观为指导,而经验主义的哲学观是唯心主义的哲学观。第二,邓小平从实践、实践结果,从实效出发理解价值,用事实来证明有无价值,是从客观的实践结果、实际效果出发理解价值;而实用主义本质上是一种唯我主义,只要对我有利、有用,就有价值,不论其是否符合实际,所以实用主义的价值理论是一种唯我主义的主观价值论,是一种庸俗的价值论。第三,邓小平的价值理论,以人民为价值主体,以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价值标准;而实用主义的价值理论,则是以个人为价值主体,以个人利益为价值标准。
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理解价值的本质,较之西方的主观主义价值论与客观主义价值论及我国的人学价值论或人道价值论,具有明显的优越性。西方的主观主义价值论与我国的人学价值论或人道价值论,只重视主观或主体的作用,而忽视客体的作用,是一种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在理论上陷于片面性,导致理论混乱。西方的客观主义价值论只重视价值客体的作用,忽视主体的作用,是一种唯客体论的单极思维,是一种机械论的观点,不能解释价值因人而异的现象,而失去其生命力,这种观点作为一个学派终于走向消亡。
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有助于科学地理解价值。实践是主客体相互作川的感性物质活动,实践结果是这一过程的结晶。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理解价值,就是从主客体相互作用及其结果出发去理解价值。这样就克服了西方主观主义价值论和客观主义价值论及我国人学价值论或人道价值论的单极思维的偏颇,科学地全面地理解价值。所以,从实践、实践结果理解价值,是揭示价值本质的一条科学的思路。
从以上分析中我们发现,在当今世界上,存在着两种形态的价值哲学:即理论的价值哲学和实践的价值哲学。理论的价值哲学脱离实际,无视事实,不尊重事实,导致理论混乱,不能经受实践的检验;实践的价值哲学则密切联系实际,尊重事实,拿事实来说话,论证有力,在实践中得到充分证明。西方居于统治地位的价值哲学就是理论的价值哲学;而邓小平的价值哲学思想,即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价值哲学,则是实践的价值哲学。西方理论的价值哲学陷于困境,长期停滞不前,受到有识之士的尖锐批评;而邓小平的实践的价值哲学思想则为中国广大群众所信服,充满了生机与活力,并指导中国人民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取得了举世公认的伟大成就,受到全世界的瞩目,显示了强大的生命力。理论的价值哲学与实践的价值哲学的区分,是从指导思想和出发点上区分,是从实质上区分,而不是从表面上区分。实践价值哲学本身是一种严谨的价值哲学理论,它并不忽视理论,而是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把理论奠基于实践基础之上,坚持以实事求是思想为指导,从实践、实践结果理解价值,尊重事实,用事实来说话。西方价值哲学中的实用主义也重视实践,甚至以“行为”作为其哲学“关注的核心论题”,[23](P274) 即以实践为核心;但是由于其指导思想是经验主义、唯我主义,实质上是以唯主体论的单极思维为指导,因而作出了“善的本质,简单说来就是满足需要”[10] 的价值界定,最终陷于主观价值论。我国学者大都高度重视实践,有的还主张用实践思维去研究价值问题,但有的学者不是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理解价值,而是从主体、从主体性出发理解价值,认为主体是价值原,价值是一种主体性的内容,价值概括的是主体性的内容和尺度,价值事实是主体性事实,从而作出以客体是否满足主体需要界定价值的结论。这些学者虽然坚持价值的客观性,但在价值界定上却重蹈100多年前西方学者的覆辙。
为什么一些学者主张用实践思维去研究价值问题,但却从主体、主体性去理解价值呢?这是一些学者对马克思《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第一条的理解决定的。马克思说:“从前的一切唯物主义(包括费尔巴哈的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而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2](P54) 有的学者看到马克思批评旧唯物主义对对象、现实、感性不是把它们当作感性的人的活动,当作实践去理解,不是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便认为,对对象、现实、感性,应当作实践去理解,就是应从主体方面去理解。从这一理解出发,他们便把用实践思维研究价值问题,变成从主体、主体性出发去理解价值。他们这种理解,实际上是把应“当作实践去理解”,等同于“从主体方面去理解”。这种理解是不全面的。首先,马克思在《提纲》第一条中批评旧唯物主义的主要缺点是:对对象、现实、感性,“只是”从客体的或直观的形式去理解,是片面的,并不是说不应当从客体的方面去理解。也就是说,马克思是肯定了对对象应当从客体方面去理解的,但“只是”从客体方面去理解,而不从实践,不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就片面了。其次,“当作实践去理解”不能等同于“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实践是主客体相互作用或双向作用的感性物质活动,既包括主体对客体的作用,也包括客体对主体的作用;而“从主体方面去理解”,只是从实践活动的一个方面即主体对客体作用方面去理解,所以二者不能等同。只有在坚持从客体方面去理解的前提下,坚持从主体方面去理解,才是正确的。离开以实事求是思想为指导,离开从实践、实践结果去理解价值,不可能科学地理解价值,只能导致混乱。只有坚持以实事求是思想为指导,从实践、实践结果出发,从主客体双向作用理解价值,尊重客观事实,拿事实来说话,才能科学地理解价值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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