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南针导航是大型车轮出海的必要条件--论资产管理公司运营中的相关法律问题_不良资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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巨轮出海须有罗盘导航——谈资产管理公司运行中的有关法律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巨轮论文,谈资论文,法律问题论文,公司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各国有商业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剥离不良资产的工作已经进入最后阶段,债权转股权工作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各家资产管理公司正着手研究和探索今后处理不良资产的有效途径。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在我国是一次全新的探索,在运行过程中难免遇到一些法律问题,现择其中几个较重要的问题简述如下,希望对酝酿中的资产管理立法有所裨益。

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性质和组织机构

4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注册资金由财政全额拨入, 均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独资金融企业。显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民法通则》所指的企业法人,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是《公司法》所指的国有独资公司,因为:国有独资是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公司法》第9 条),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名称中不包含这些字样;国有独资公司应设立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监事会,但不设董事会,行政总裁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属《公司法》所指的国有独资公司,自然不适用《公司法》的规定。如何规范公司治理结构,使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成为今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立法必须首先解决的问题之一。

根据目前实践,4家公司均不设分公司、支公司, 而是在不良资产集中、业务量较大的省、自治区或直辖市设立了若干办事处,在某些经济中心区域设立代表处。根据我国工商管理惯例,办事处和代表处属联络组织,不是企业的分支机构,不能申请营业执照,不得开展经营活动。鉴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实状况,这一工商管理惯例将被打破,某些工商管理规章亦应做相应修改。

不良资产剥离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目前剥离的不良资产,绝大多数是不良债权,因此不良资产的剥离,基本上属于债权转让行为,双方应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和证监会关于组建4家资产管理公司的意见, 不良资产的剥离范围(即债权转让范围)是:按照当前贷款分类办法剥离逾期、呆滞和呆帐贷款,其中,待核销呆帐以及1996年以来新发放并已逾期的贷款不属于此次剥离范围。如果银行实际转让的不良债权超出了这一范围,债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笔者认为,即使超出剥离范围,债权转让行为仍然有效。因为上述关于剥离范围的规定是一个指导性的意见而非强制性规定,且规定源于行政规章而非法律或行政法规。

《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有些同志据此认为,附最高额抵押的主债权转让协议是无效的。笔者认为,违反《担保法》第61条的后果,只能是抵押无效,并不会影响主债权转让协议的效力。

债权转让协议的生效时间,双方可以债权转让协议中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以最后一方签字时间为合同生效时间。签字双方应有授权委托书,双方上级机构颁发的内部文件规定了签订债权转让协议权限的,该内部文件可以代替授权委托书。

关于债权转让数额的确定,利息的计算是关键。实施债转股的银行债权从2000年4月1日起停息,转让的利息数额应计算到3月31日。 其他转让债权的利息计算截止日,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尚未明确做出规定,似可由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双方协商确定。

债转股中的法律问题

债转股的实质,可以认为是增资扩股和债务混同两项法律事实的结合。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以对企业的债权向债务企业投资,企业取得对自己的债权后发生混同,原债权债务关系因此消灭。如果债务企业是公司,有两个问题值得注意:一是《公司法》第24条规定的5种出资形式中,并不包括债权方式, 建议今后增补债权作为出资方式之一;二是《公司法》第137 条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规定了严格条件,实施债转股的股份公司一般难以达到这一条件,建议今后在修改《公司法》时,将债转股作为一种例外情形对待。

由于债转股属于一种特殊的增资扩股行为,债转股合同可以是双方合同,也可以是多方合同,其中一方是资产管理公司,其他方是债务企业现有投资者。如果债务企业是公司,应先由股东(大)会通过并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资产管理公司签订债转股合同。如果债务企业不是公司制企业的,一般应由资产管理公司与该企业现有投资者签订债转股合同。

从目前实践来看,一些债转股合同中规定了股权固定回报率条款,资产管理公司要求转股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支付投资回报。这一条款应属无效规定,不受法律保护。因为债转股是一种增资扩股行为,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已经转变为股权,只能与其他投资者一道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不能再要求固定回报。

今后不良资产处理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出售和转让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主要方式。由于我国现阶段,许多行业不对外资和私人资本开放,必将增加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资产的难度。入世的时间越来越近,建议国家逐步放宽和取消一些行业准入的限制,提高不良资产的处理效率。

债务重组也是资产管理公司处理不良资产的重要方式。债务重组必然会涉及债务期限的调整和债务本息的减免等问题。资产管理公司进行债务重组的权限和程序,国家应做出明确规定。债转股是债务重组的方式之一,目前正在实施的债转股与国企脱困紧密相关,具有很强的政策性。今后资产管理公司能否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决定实施债转股,这也是迫切需要在立法上加以明确的问题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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