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组织论文,私人论文,社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863(2010)10-0088-05
一、组织与组织研究的历史
我们知道,自然界中存在着普遍的集群现象,不仅动物总是集群而居,就是植物也多有集群而生的习性与特点。但是,自然界中的所有集群现象都是出于求生之本能的,在哲学上是只能被归入感性范畴之内的。只是在人类社会中,集群现象才获得了理性的形式,这就是组织。可以说,组织就是人类文明的标志,虽然文明的进步也会通过技术的革新与工具的创制等方式而得以彰显,但在根本上,组织水平的高低才是衡量一种文明成熟与否以及成熟程度的最终依据。
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群体事务具有简单性,组织本身的结构与形式也都具有简单性,组织成员对于组织的认知状况并不会影响到组织的存在与运行,因而,人们并不具有研究组织的明显需求。随着第二次社会大分工的完成,人类进入了农业社会。在农业社会中,由于粮食生产渐趋稳定,人口数量出现了大幅的增长,人际关系变得更为复杂,相应地,组织的结构与规模也都日趋复杂与庞大,进而,当人们通过这种组织而开展活动的时候,就把他们所处的环境也变得复杂起来。在这种情况下,组织成员对于组织的认知状况将会直接影响到组织存在与运行的状态,因而,人们对于组织研究的需求也变得强烈了起来。根据张康之教授的看法,人类在迈入农业社会的成熟时期之前经历了一次思想上的启蒙,这次启蒙确立了权力意志在组织运行中的基础性地位,并为权力制度的设计与运行提供了理论上的支持。[1]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这次启蒙使农业社会中的组织走向了成熟,并标志了农业社会本身的成熟。
从历史来看,在作为第一次启蒙运动代表的古希腊与古代中国,学术叙述中存在着两对极其类似的核心概念,在古希腊,这就是“家”与“城邦”,在古代中国,这就是“家”与“天下”。在这两套话语体系中,“城邦”与“天下”都是作为“家”的对立物而存在的,换句话说,“家”与“城邦”、“家”与“天下”被视为了具有存在性对立的两种组织形式。然而,这两种组织形式在自身的结构上却有着惊人的一致:在古希腊的话语体系中,“家”需要有一个“家长”,“城邦”则需要有一个“哲学王”;在古代中国的话语体系中,“家”需要有一个“父”,“天下”则需要有一个“圣人”。也就是说,虽然从哲学上“家”与“城邦”、“家”与“天下”被区别为了两种不同的存在,但从组织研究的角度来看,二者却没有实质上的区别。根据张康之教授的看法,农业社会中的所有组织都属于一种“混元组织”[2],由于社会环境仍然相对简单,农业社会中的组织没有发生明显的功能分化,从“家”到“城邦”或者“天下”都是按照同样的方式组织起来的。因而,农业社会中的组织研究也都是对“混元组织”的研究。
农业社会中虽然存在着组织研究,却没有产生自觉与系统的组织理论。这是因为,首先,农业社会不是一个组织化了的社会,尽管农业社会中也存在许多组织,但这些组织之间却无需、事实上也不可能进行经常性地交往,因而也就没有认识其他组织的需要。其次,农业社会中的组织对于个人而言都是一种先赋性的存在,个人生于其中,长于其中,并在这一过程中熟习了它的所有规则,因而仅凭习惯就可以在所有组织活动中游刃有余,也不会产生认识自己所属组织的需要。
从历史来看,尽管早期思想家都把“家”与“城邦”、“天下”设定为了两种不同的存在,但在农业社会自身演进的过程中,“城邦”与“天下”则都被“国”所替代了,尽管东西方在“家”“国”关系的发展上不尽一致,但它们却都是建立在“家”这一组织基础之上的。基于此,张康之教授也将农业社会中的混元组织称为“家元共同体”。[3]也就是说,农业社会成熟时期的所有组织都是以“家”的形式出现的,“家”就是农业社会中人们的全部生活空间。由此观之,所谓“家”与“城邦”、“家”与“天下”的对立其实是农业社会的整体主义世界观的一种体现,在这种观念下,当面临“家”与“城邦”、“家”与“天下”的冲突的时候,个体必须舍小“家”而为大“家”。同时,由于“家”又是由习惯所调节的,人们在“家”中的生活就不会产生出自我认识的需求。事实上,古典政治学主要研究的也是不同的“家”之间的关系,而不是“家”自身的性质与特点,所以,它是一种关于组织的研究,却不是一种自觉的组织理论。
从西欧的历史来看,中世纪后期以来,随着商业的复兴,城市中出现了大量的以行会为代表的经济实体,经济领域从“家”不断往外扩展,直至彻底转移出“家”,而形成了一个同“家”与“国”都相对独立的领域,这就是市民社会。[4]在近代早期的契约论者那里,市民社会是作为“政治社会”而出现的,是革命的根据地;随着资产阶级革命的完成,在自由主义经济学家的改造下,市民社会逐渐变成了一个“经济社会”,甚至被等同为市场;但无论如何,它都表现出了同“家”与“国”的差异性,并在黑格尔那里首次被明确地界定为了有别于家庭与国家的一个独立领域。由此,农业社会以“家”为单位的社会组织方式发生了改变,在市民社会这个领域中出现了新的组织形式,并进而改变了国家的组织形态。在中世纪后期与近代早期,这种组织形式表现为行会,其中既存在雇佣关系,也保留了部分劳役关系,因而兼具政治性与经济性;自“圈地运动”以来,行会开始大规模地让位于手工工场,雇佣关系也开始全面替代劳役关系,所以,工场已经是一种纯粹的经济组织了;随着“工业革命”的开展,工场逐渐转型为规模更大、机械化程度更高的现代化工厂;又由于商业的持续繁荣与其他中介性行业的兴起,经济组织的形式日趋多样,并最终被抽象为了“企业”。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学从伦理学与政治学的体系中不断分离出来[5],承担起了研究这些新兴经济组织的任务,并通过对这些组织的研究而使自己日渐成为了一门显学。
19世纪晚期以来,随着社会组织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尤其是随着大型组织与巨型组织的不断涌现,经济学的抽象分析已经无法满足组织的自我管理及与其他组织展开竞争的需要,于是,出于提高自我管理的效率进而提升相对于其他组织的竞争力的目的,在名为“科学管理运动”的改革实践中,管理学应运而生。随着管理学的产生,组织本身才真正成为了一个独立的研究领域,而管理学也成为了第一种自觉了的组织理论。在整个20世纪,这种自觉了的组织理论对工业社会的社会生活尤其是以组织生活的形式出现的社会生活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二、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分化
在工业社会诞生之前,人类社会一直不是一个组织化了的社会,这不仅是因为当时的社会在组织的数量与规模上达不到工业社会的程度,更是由于当时的社会结构尚未发生明显的分化,所以社会交往不必总是依赖于组织。进而,由于社会结构的混沌性,组织自身也表现出了未经分化的特征,虽然这些社会中也无处不存在着组织,但这些组织的存在却具有极大的同质性。[6]所以,虽然古典政治学也对这些组织间的关系作出了研究,却从未从类型学上对它们加以区分,因为这些组织本来就不具有类型学上的差异。
近代以来,随着市民社会的逐渐成熟,工业社会的社会结构出现了明显的分化,社会与国家日渐成为彼此独立的两个领域。尤其是随着民主制度与法制框架的确立,家元共同体最终解体,社会与国家之间获得了明确的界线,“市民社会”与“公民国家”的分离与共在成为了工业社会的基本事实。[7]在农业社会中,混元组织间的存在是分地域的,地域差异以及由地域差异所造成的文化认同上的差异是组织间的主要差异;随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组织间的差异则具有了领域性,当然,地域差异以及基于地域差异的文化认同差异也仍然存在,但在全球化将这种差异重新凸显出来之前,它却并非组织间的主要差异,在工业社会中,组织间的主要差异在于它们分属于不同的领域,即一些组织是位于社会中的组织,另一些组织则是位于国家之中的组织。由此,随着社会与国家的分化,社会组织与国家机构就成了我们可以识别出的具有类型学差异的两种组织形式。
根据启蒙思想家们的看法,市民社会与国家相互分离的过程同时也是一个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互分离的过程。比如,哈贝马斯就指出,“在现代自然法观念和苏格兰道德哲学家的社会学说中,市民社会(civil society)总的说来一直是私人领域,因而与公共权力机关或政府(government)是相对立的。”[8]早期自然法学者与道德哲学家的这种认识得到了黑格尔的肯定与进一步地阐释,在《法哲学原理》中,通过从哲学上将市民社会表述为特殊性,将国家表述为普遍性,黑格尔确认了社会与国家在性质上的差异。经过阿伦特与哈贝马斯等人的话语重塑,这种差异就被重新表述为“私人性”与“公共性”的差异。“从而,沿着特殊性与普遍性的边界,市民社会与国家就获得了不同的性质,具有了不同的功能。正是从此时开始,它们完成了在社会结构意义上的分离,成为公私领域分离的实体性标志。”[9]
由此可见,工业社会中既存在着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化,又存在着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化。依据市民社会与国家相分离的事实,我们可以区分出社会组织与国家机构;依据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事实,我们则可以区分出私人组织与公共组织。尽管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离是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相分离的实体性标志,但市民社会与私人领域、国家与公共领域之间却并不具有事实上的对应关系,因而,社会组织与国家机构、私人组织与公共组织也是几种不可混淆的组织形式。
在20世纪的思想史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私人性与公共性的概念与分析框架是由阿伦特首先提出,并经哈贝马斯的进一步阐发而为学术界所广泛认同的。阿伦特与哈贝马斯都承认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分化是一种近代现象,但同时,又都把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分立看成一种泛历史的普遍事实。比如,阿伦特就认为:“私人生活领域与公共生活领域的区别相应于家族领域与政治领域的区别,这些家族和政治领域作为一些明确的、分离的实体至少从古代城邦兴起时就已经存在;但社会领域——它既非私人的,也非公共的——的出现严格说来是一种比较新的现象,它的源头与近代的起源相吻合,并且在民族国家中找到了自己的政治形式。”[10]。哈贝马斯虽然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的过程中观察到了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发生,但当他在公共领域前面加上“资产阶级”的限定词的时候,就已经承认了前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存在,事实上,他也用“代表型公共领域”的概念将它们标示了出来。
按照阿伦特与哈贝马斯的看法,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早在城邦时代就已经存在,因而,私人组织与公共组织也早在城邦时代就已经产生了,具体而言,家庭就是私人组织,而城邦就是公共组织。对于这种观点,张康之教授等在多篇文章中予以了批驳,他们认为,在包括城邦社会在内的所有等级社会中,政治生活都属于一种“共同生活”,而不是“公共生活”,等级社会中只能容纳“共同性”,而无法生成“私人性”与“公共性”。私人性与公共性、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都是在市民社会的产生及其与国家相互分离的过程中历史性地生成的。[11]
根据张康之教授等的观点,“在市民社会与国家分离之后,二者之间仍然存在着以议会—代表为核心,由言论、集会、结社等表达权所构成的表达领域,通过它,市民社会可以参与对国家的塑造活动,这种参与活动也确实承担起了由市民社会的私人性向国家和政府的公共性过渡的功能。”[12]也就是说,被哈贝马斯称为资产阶级公共领域的、位于社会与国家之间的那部分社会存在其实是一个表达领域,这个领域在实体上具有横跨市民社会与国家的特征,因而具有一种中介性的作用。在某种意义上,正是表达领域与国家一道构成了公共领域,而剔除了表达领域之后的市民社会则主要变成了一个私人领域。除此之外,张康之教授认为,工业社会中还存在一个日常生活领域,这个领域在实体上以家庭为标志,但活动范围却并不限于家庭。[13]事实上,市民社会虽然主要是一个私人领域,但却包含了许多日常性质的交往,并且,在成熟的工业社会中,这种交往也经常是通过组织的形式而得以展开的,这种组织化的日常交往活动同样也应当被划入日常生活领域的范围之中。但同时,由于它发生在社会之中,它又是一种社会性的交往,或者说,它兼具日常性与社会性的双重特征。
由此可见,工业社会在实体上具有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三重结构,在形态上则存在着日常生活领域、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三大领域,其中,除了家庭与国家是严格属于日常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以外,社会则成了日常生活领域、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交叉地带。在近代组织理论的视角下,我们把家庭作为传统的保留地而排除在外,不视其为一种严格意义上的组织,因而也不归入私人组织、公共组织或社会组织的范畴。所以,在组织理论的视角下,我们所看到的就是由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实体结构与日常生活领域、私人领域及公共领域的形态结构所构成的双重结构。在这一结构中,由于国家属于公共领域,所有国家机构在理念上也都属于公共组织。由于社会是三大领域的交叉地带,社会组织的领域属性则表现得较为复杂:首先,由于表达领域属于公共领域,处于表达领域之中的那部分社会组织也属于公共组织;其次,那些组织化的日常交往活动虽然属于日常生活的范畴,但却具有社会性,或者说,是一种社会性的日常生活,因而,这些组织是与家庭不同的,它们仍然属于社会组织;最后,余下的那些处于私人领域中的社会组织则成了私人组织。总之,随着社会结构的分化,工业社会中的所有组织分化成了社会组织与国家机构,而社会组织与国家机构又进一步分化成了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
三、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融合
如果说在宏观层面上工业社会存在着由家庭、市民社会与国家的实体结构与日常生活领域、私人领域以及公共领域的形态结构所构成的双重结构的话,在微观层面上,工业社会则具有由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所构成的三元组织结构。并且,从学科结构来看,私人组织主要是由经济学与企业/工商管理学,公共组织主要是由政治学与行政管理学,社会组织则主要是由社会学来加以研究的。不过,20世纪后期以来,随着新的历史转型的开启,工业社会的社会结构出现了新的变动,这种变动直接地体现在了工业社会的组织结构上,使私人组织、社会组织与公共组织三者间的界线开始变得模糊了起来。
根据古典经济学的看法,私人组织是以利润为指向,也仅以利润为指向的组织,它无须承担任何的社会责任,甚至,利润最大化的实现本身就是私人组织对于社会所尽的最大责任。这一点在经济学始祖亚当·斯密关于“看不见的手”的描述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斯密的信徒们更是把它发挥到了极致。比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米尔顿·弗里德曼就曾在一篇名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是增加利润》的文章中写道:“企业有一项,也只有一项社会责任,这就是,只要它仍然处于游戏规则之内,就要把它的资源投入到能够增加其利润的活动之中”。[14]这一表述可以视作新自由主义组织伦理观的集中表达。然而,就在新自由主义大张旗鼓地席卷全球的同时,一场名为“社会责任运动”的企业伦理运动却蔚然兴起,在这场运动中,企业的私人性开始出现了模糊的迹象,通过承担社会责任,企业身上反而沾染上了社会性的色彩。
20世纪80年代,由于一系列安全事故的发生,企业生产的外部性引起了人们的广泛重视。在出于受害索赔或环境保护等目的而与企业及政府所展开的长期博弈过程中,各种非政府组织应运而生。这些组织或者通过与企业的讨价还价来弥补受害者与环境所遭受的损失;或者通过对政府的表达来驱使政府加强对企业生产安全性的管制;或者既不与企业也不与政府开展直接交往,而是通过发布独立研究报告的方式来同时对企业与政府施加舆论上的压力,最终迫使企业与政府共同加强生产安全上的管理。随着这些组织的进一步发展,不仅生产安全与环境保护,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与社会保障等内容也成了它们关心的主题。而当它们就这些问题向企业与政府施压的时候,就发起了一场要求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社会运动。
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劳工及人权组织针对成衣业和制鞋业发动了“反血汗工厂运动”,后演变为“企业生产守则运动”。在劳工和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和消费者的压力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都相继建立了自己的生产守则。在这场运动的初期,这些生产守则都是企业自行制定的,表明企业仍然拥有自我管理的完整权力。但在劳工组织、人权组织等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生产守则运动由企业“自我约束”的“内部生产守则”逐步转变为“社会约束”的“外部生产守则”。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的统计,到2000年,全球共有246个生产守则,其中除118个是由跨国公司自己制定之外,其余皆是由商贸协会或多边组织或国际机构制定的所谓“社会约束”的生产守则。[15]这些“社会约束”的出现表明,组织管理已不再是专属于企业的“私人事务”,而是成为了一种社会事务。当企业实际地接受了这些生产守则的约束的时候,就承担起了对于社会的一部分责任,并使自己具有了社会性。当然,就当前而言,这种社会性还带有很强的“嵌入”性质,但它却足以表明私人组织在性质上已经发生了改变。
大约与针对私人组织的“社会责任运动”同时,在公共组织中也掀起了一场名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行政改革运动。从运动的目的来看,新公共管理运动在直接的意义上是要对福利国家的失灵进行救治,在间接的意义上则试图一劳永逸地提高公共行政的效率。从运动的展开途径来看,新公共管理运动主要采取了两条改革路径:一条是针对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本身的,它在形式上表现为精简机构,实质上却是对这些机构施行了“变性手术”,即把这些机构从主要由行政权力与组织规章约束的政府部门变成主要由法律与契约约束的代理机构,这条途径主要以英国的“下一步”计划为代表;另一条则是对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社会组织关系的重塑,即通过服务外包打破了三种组织原有的分离局面,并在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起了契约性的关系,这条途径主要以美国的“政府再造”运动为代表。不过,两条途径其实都是属于“契约主义”的改革,它通过契约将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社会组织联系了起来,并改变着它们彼此的性质。
在第一条途径中,原有的部门从政府机构中脱离了出来,而进入了社会的领域,但它又不完全是一种社会组织,因为它事实上承担着大量的公共性职能,由于领域属性的不明确,人们也把它归入非政府组织的范畴;同样,在第二条途径中,通过契约的中介,私人组织与社会组织承担起了某些公共职能,而公共组织也沾染了社会组织甚至私人组织的某些习性,比如,“企业家政府”与“顾客至上”的理念就被许多政府机构及其官员所接受了。从私人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角度来看,这一过程表现为“公共性的扩散”,即私人组织与社会组织开始获得了公共性,进而,社会也就变成了不同于市民社会的、具有公共性的存在;从公共组织的角度来看,这一过程则表现为私人性与社会性的晕染,公共组织不再与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针锋相对,而同样要照顾到私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实现。对于公共组织的私人化的问题,张康之教授提出了许多批评,认为这是与公共行政及公共组织的本质相违背的,因而需要在未来的行政改革中加以矫正。[16]但公共组织的社会化却越来越成为一种积极的趋势,尤其是在危机事件的处理中,公共组织越来越表现出了社会性的特征,而且也只有充分的社会化才能使其更有效地应对危机。
于是,我们看到,“社会责任运动”造成了两大后果:一是从社会中造就了大批非政府组织,一是使私人组织获得了社会性;“新公共管理运动”也造成了两大后果:一是从政府机构中分流出了大批非政府组织,一是使私人组织、社会组织与公共组织发生了性质上的迁移与交融。从逻辑上看,正如公共组织虽然可以采纳一些私人组织的管理工具甚至管理理念,却不能具有私人性一样,私人组织虽然也可以承担一些公共职能,却同样无法获得公共性。所以,这种发展的可能结果将是:私人组织将越来越具有社会性,公共组织也将越来越具有社会性,久而久之,私人组织将越来越接近于社会组织,公共组织则将越来越接近于非政府组织了。由于领域属性的不明确,非政府组织又被人们称为“第三部门”,以示它与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的区别。然而,“第三部门”的概念意味着非政府组织与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之间是彼此独立的,但根据我们的分析,情况并非如此,在某种意义上,非政府组织反而恰恰扮演起了推动私人组织与公共组织不断向社会组织靠拢的角色,因而,它不但不是一个“第三部门”,反而可能终结私人部门与公共部门彼此分离的历史。也就是说,在20世纪后期以来的组织变革中,随着非政府组织的出现,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出现了融合的趋势,在非政府组织的中介下,私人组织与公共组织都开始向社会组织靠拢。在工业社会中,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的分离是社会结构分化的结果,现在,随着私人组织、公共组织与社会组织的融合,是否社会结构也开始了融合的过程呢?这是我们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