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论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_知识产权保护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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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程中,关税壁垒作用在国际贸易中逐渐减弱,知识产权因其专有性而备受市场主体的追捧,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性贸易壁垒已经成为了国际贸易竞争的重要手段。在我国产业结构调整的不断深入和我国对外贸易的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优势制造业产品技术附加值的不断提升,我国战略性新兴产业快速崛起,我国不断提升的传统优势产业也正得到国际贸易市场的广泛认同。因此,我国企业在全球化经营中屡屡发生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且呈现出快速上升趋势。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拥有量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的标志之一,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培育国家核心竞争力的基础,知识产权也是企业提高企业竞争力并维持其发展壮大所必需的无形资产。我国国内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逐步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也逐渐完善和加强。但是,我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的保护机制还是处于起步阶段,尚未建立起相对系统的、有效的机制,导致我国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屡屡受挫,严重影响了我国企业进军国际市场、参与国际竞争的进程,也严重影响我国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以及在国外的稳定发展与壮大。因此,探讨我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是一个十分紧迫的课题。

一、发达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在残酷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企业所拥有核心技术的知识产权是其核心竞争力,直接关系到企业生存和稳定发展壮大。在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背景下,企业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得到有效的保障,可以保证企业在国外的市场竞争优势,建立起稳定而强大的海外市场。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比较重视本国知识产权保护,采取多种方式方法使其在海外市场也能得到保护。发达国家市场经济体系比较成熟,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经验已经非常丰富,借鉴和学习西方发达国家经验,有利于促进我国境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完善。

(一)政府、行业协会通过各种途径全方位地维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

发达国家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谈判机制,通过了《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国际条约,更是通过世界贸易组织大大提高了各成员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准,世界贸易组织中《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和最低保护标准原则,要求各成员国对外国知识产权进行有效的保护,以便减少国际间的贸易摩擦,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此外,发达国家还以各种方式支持本国企业在境外的知识产权保护,以美国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最为典型。美国企业在境外遭遇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政府就会千方百计地利用各种双边、多边谈判机制,全力维护美国企业知识产权权益。如美国《综合贸易竞争法》中“特殊301条款”,制定这个条款的目的是为本国企业境外知识产权提供保护。“特殊301条款”内容中有两个标准:“未能充分而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外国”和“拒绝了依赖于知识产权的美国人公平而平等的市场准入机会”,美国依据这两个标准对没有有效保护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的国家进行贸易制裁。美国制定的这一条款对其企业境外知识产权保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此外,当企业在境外遇到一时难以解决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美国驻当地机构通过外交途径向当地国政府进行交涉。美国专利商标局也会在对外贸易密切、知识产权纠纷频发的国家和地区驻外使馆派遣知识产权专员,专门负责与当地国政府、企业等进行知识产权有关事务的协调,为驻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美国政府为帮助美国企业在海外保护知识产权,采取了一系列的援助措施:集中公布美国保护知识产权政府资源信息;美国专利商标局专门设置了免费热线,专利商标局的专家通过热线帮助权利人制定处理海外知识产权问题的策略。

韩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维权,韩国专利厅设立了“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负责协调本国企业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设立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非营利机构,制定《关于为了保护海外产业财产权提供审判与诉讼费用补贴的规定》,以支持本国的中小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民间团体韩国贸易协会成立了出口商品仿制品综合应对中心,主要从事为企业提供法律咨询活动、研究知识产权海外维权的策略、举办培训和宣传活动、与国外有关团体建立合作机制等。民间团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会也在保护本国企业商标权方面协助海关工作,并不遗余力地维护会员在海外的知识产权。因此,韩国已经建立起了政府、民间团体和驻外机构共同参与的海外知识产权维权的援助机制。

(二)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战略体系

随着知识经济发展和国际贸易日益多元化,传统的单独依靠企业自身或国家法律来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已经跟不上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发展的步伐,无法为本国企业在海外的知识产权进行全方位、前瞻性、有效的保护。因此,单一的依靠企业和国家保护知识产权的方式需要改变,在这种情况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就应运而生。建立知识产权战略体系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知识产权战略是战略主体为实现自身总体目标、取得竞争优势、谋求最佳绩效,通过规划、执行和评估一系列战略措施以推进与己相关的知识产权工作,发挥知识产权管理、创造、保护和运用中的正效应,遏制其负面效应的总体性、根本性和规律性的策略和手段。

世界各国为了应对日益加剧的竞争,大都通过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进行提升本国企业的竞争力。为了加强企业在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即通过建立国家知识产权战略体系,来保障本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的应用与保护,作为知识产权大国的美国是较早建立和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国家之一,欧盟、日本、韩国等发达国家也都先后制定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除了国家制定知识产权战略,企业和地区也实行知识产权战略,特别是规模比较大的跨国集团公司更是建立了完整的知识产权战略,强化其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

二、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保护机制现状

当前我国政府和企业虽然提高了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以及大型跨国企业相比,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还相对比较落后。

首先,国家知识产权战略是国家实行知识产权公共政策工具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提升我国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系统工程。但是,我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刚刚启动,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如何有效推进,如何评价知识产权战略的机制等基础问题都还在探索中。在维护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上还没有建立有效的机制。

其次,我国企业尤其是大规模优势企业、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也没有建立和完善,导致我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非常被动。如我国著名企业百年老商标“王致和”就在西方某国家被抢注,这就给王致和食品有限公司的产品进入欧洲市场造成了障碍。同样,我国著名的家电品牌“海信”在德国被抢注,在花费了大笔转让费之后,海信集团才得到了该商标权的使用权。这些事件说明我国企业不够重视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再次,我国国家政府部门和企业对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和外国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还相对比较陌生,再加之国家知识产权海外纠纷援助机制也不完善,我国许多企业在面对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时往往处于被动局面。

因此,我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需要国家政府的支持与援助,需要完善我国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定,更需要企业自身提高海外知识产权保护能力,以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促进我国综合实力的提高。

三、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国力的增强和国际贸易快速发展,我国企业已经成为国际市场中一支重要的力量,我国许多规模企业、新兴战略产业企业和传统优势企业都纷纷走出国门,到海外投资,作为金砖四国中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在国际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我国企业海外投资备受瞩目。而知识产权作为推动经济增长和企业发展的内在动力,随着我国企业与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在经济贸易方面联系日益加深,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重视知识产权问题。因此,我国企业要想在海外市场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重视海外知识产权的保护机制。

(一)我国优势产品和传统优势产业品牌走向国际市场中保护机制

随着我国在国际市场中地位不断提升,我国企业所拥有的优势产品和传统优势产业品牌的知识产权在海外屡屡遭侵权。如何在海外保护我国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不可忽视的问题,将直接影响我国优势产品和知名品牌的国际竞争力。针对我国优势产品和知名品牌被侵权现状,政府与企业都开始思考我国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机制。

1.优势产品的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的企业应建立“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我国生产优势产品的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没有建立起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产品销售到海外市场时没有申请专利或申请注册商标,使得这些传统文化产业和优势产品在走向国际市场中的竞争优势被极大削弱。如我国许多知名品牌和老字号在境外注册商标比率相当低,使得外国企业抢注我国著名商标事件频频发生,据初步统计,我国知名商标在海外被抢注的情况遍及全球,除了以往发生的代理商或个人抢注商标外,还出现了个别的国外大企业抢注我国知名商标的情况(如西门子公司抢注海信商标),更为严重的是,在有些国家或地区,出现了专门抢注中国知名商标的企业或个人。

因此,我国优势产品生产企业和传统优势产业企业应当建立“进攻型”知识产权战略,即我国企业生产的优势产品和知名品牌首次进入一个未开发的市场时,运用企业自身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来打击竞争对手,通过这种方式占领新市场。如中国通领科技公司与美国莱伏顿公司关于漏电保护技术专利诉讼,因通领科技公司在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前,通过专利检索分析并申请专利的大量准备工作,其拥有的永磁式电磁机构原理的漏电保护技术具有领先优势,在面对美国莱伏顿公司诉讼时坦然面对,最终获得胜诉,通领科技公司开拓海外市场并维权成为了我国优势产品走向海外的成功案例。

2.建立和完善国家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对海外知识产权保护机制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努力,更重要的是需要我国政府支持与援助。在当前的国际形势下,我国应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尽快熟悉和掌握《与贸易有关知识产权协定》和其他国际条约规则,加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争端处理机制和机构建设保护我国海外知识产权;完善对外知识产权谈判工作,利用双边和多边谈判等方式保护我国海外知识产权;尽快完善海外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制度,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制定和修改,并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共同致力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规则合理化。

(二)规模企业或集群产业走向国际市场中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1.规模企业和集群产业企业应建立防御性为主的知识产权战略。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贸易,我国对外贸易呈现快速发展的良好势头,但是我国企业在参与国际贸易中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也激增,尤其是规模企业和集群产业,在走向海外市场时面临突然发生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不能有效应对,缺乏快速应对手段,往往陷入被动,错失胜诉的机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企业对国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知识的欠缺,对涉外司法程序的欠缺,对境外中介机构的运行规则等相关知识的缺乏等。另外,相当一部分企业都缺乏知识产权的预警机制,没有能力去预测企业和自己所处行业可能会出现的知识产权纠纷,这就使得很多知识产权纠纷本来可以提前预防或者消灭在萌芽阶段,结果演变成企业的“灾难”。因此我国规模企业和产业集群在海外市场中更应注重建立“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在产品出口到海外市场前,实施专利查新,时时调整研发生产策略,促进技术开发;注意规避国外的有效专利,避免侵权事件的发生;遇到专利纠纷处理尽量采用国知局专利权评估报告进行软对策对待处理,以最小代价获得最佳效果。如果规模企业或集群产业在经过努力使其生产的产品海外市场中占有主导地位之后,就逐渐转变战略方式,进而采用“防御型”知识产权战略。

2.国家和行业协会应完善知识产业援助机制。国家和行业协会应在经济发展趋势和特色经济基础上建立一种完善的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机制,帮助企业解决海外知识产权纠纷中遇到的各种问题,通过各种形式让企业熟悉国外知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国际条约及相关知识,提升我国企业参与海外知识产权诉讼能力,已经成为我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实施“走出去”战略的客观需要。最典型的就是美国贸易委员会“337调查”,根据商务部公布的有关数据显示,我国每个月都面临美国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且呈现出逐渐增多的趋势,如2002年7月美国LEVITON制造有限公司对温州地区生产“接地故障断路器”企业提起了“337调查”;2003年5月美国劲量公司和EVERDAY电池公司对包括浙江中银、豹王和三特公司在内的生产碱性无汞电池企业提起了“337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要充分引起重视,积极发挥对被诉企业的支持和协调作用,建立和完善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机制,如及时掌握信息,共商对策;为中小企业设立应对诉讼的互助基金;构建专门的法律服务平台,等等。

因此,开展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工作,为市场主体提供保护与运用知识产权方面的公共服务,帮助其更好的解决经济活动中遇到的知识产权问题,是政府有关部门转变管理观念、适应发展形势需要、履行公共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的需要。知识产权维权机制应贯穿于整个企业知识产权产生和使用、保护的整个过程,为援助对象在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等方面提供帮助的各种活动。因此,海外知识产权援助既有“事后援助”,也有“事前援助”,援助机制贯穿于创意阶段、研发阶段、产品化和市场化阶段等创新活动全过程,且针对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纠纷形式,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援助重点和内容不一。如针对专利技术,建立和完善专利预警机制,将对某一集群产业的专利进行跟踪,对于可能引起海外纠纷的产品,尽早向其生产企业发出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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