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国际安全体系转型中的联合国改革,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体系论文,联合国改革论文,国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4812(2007)05-0042-49
当前的国际体系以及国际安全体系正在经历新一轮的深刻调整。作为现有国际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严峻挑战。联合国改革对转型中的国际安全体系、乃至整个国际体系的未来势必产生持久的影响。本文将从当前国际体系的变迁和转型的角度,论述其对新一轮联合国改革的驱动和影响,表明联合国改革应当不断适应和应对国际安全多元化和复杂化所带来的挑战,在国际体系转型中把握观念发展和制度创新的方向,不断强化集体安全机制的能力建设。
一、国际体系和平转型与当前国际安全体系的基本特点
一般认为,当前的国际体系仍处于冷战体系瓦解后的过渡阶段(又称转型)。不过,人们对国际体系转型的未来形式和性质有着不同的理解。一种意见认为,所谓转型并非国际体系性质的本质变革,而是国家权势变化所导致的互动形态的变化;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当前国际体系转型已经超越了国家权势变动这一周而复始的维度,正朝向更为深刻的、全新的国际社会秩序发展。① 尽管这个过程包含着局部冲突甚至激烈对抗等各种新旧矛盾,但宏观而言,当下“一超多强”权势结构的动态发展、全球化引发的互动交往进程以及国际关系行为规范和维护机制的发展都更有利于国际体系的和平过渡或转型。②
国际体系的和平转型过程在以下三个方面表现得尤其显著:一是,在全球化和相互依存的推动下,后冷战时期全球性和跨国性问题正日益成为影响国际体系稳定的主要因素,其意义甚至强于传统的大国利益竞争。由此,国际体系中的合作、特别是大国协调合作的空间得到更大拓展,合作共赢的思想、大国合作共治理念的吸引力和生命力正在焕发。二是,从更深层次和更宏观的历史角度看,当前的国际体系也是自现代国际体系(威斯特伐利亚体系)建立以来,逐步从一个“强主权制度”向“弱主权制度”曲折发展的重要阶段。国家主权的绝对性开始变化,主权权力可以自主限制和自主让渡,国家权力开始多向转移。③ 三是,当前国际体系正在推动和加速国际机制的改革与调整,重视国际法的完善以及条约、规则、规范包括潜规则的运用,更强调行为体的有序互动。国际体系的互动规则和机制改革和建设面临双重任务:既要实现多边主义的有效性、防止国际关系中单边主义对多边互动规则的破坏,又要推进国际机制改革的正当性和功能建设,加强“全球治理”的效能以应对全球化时代的冲突和挑战。④
作为国际体系主要组成部分,国际安全体系指国际体系中的行为体以维护国家和国际和平、安全为目的所进行的互动,并形成特定的行为规则和运行机制的一个整体。当前国际安全体系同样面临深刻变化,体现出六个方面的主要特点:第一,行为主体属性呈多样化趋势。在民族国家继续是国际安全体系中主要行为主体的同时,行为主体正在向内外延伸,国家行为体的“弱主权特征”也有不同程度地显现。第二,国际社会对安全威胁多样性和关联性的认识极大深化,安全领域的核心内容正日益多元复杂。安全要素正从国家主权安全的单一向度,沿着国家内部安全以及跨国安全两个向度拓展,从而包含了诸多非传统的安全要素,如国内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稳定和谐、文化繁荣多样、能源保障、环境保护、信息安全等等。第三,规范行为主体互动模式的原则和理念正不断调整变化,行为体互动模式呈现多元趋势,安全结构日趋多样、复合。进入21世纪以来,尽管传统的均势/平衡和联盟模式远没有退出国际安全体系,但在当前国际安全体系中,突出防御性的“软均势/平衡”和“战略防范”成为主流。⑤ 第四,安全体系中的意识形态内容日益凸现,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安全体系中强调“民主和平论”,纷纷倡导建立“民主国家同盟”,力图主导构建国际安全体系的话语权。⑥ 国际社会围绕国家主权和国际安全互动关系以及新旧安全观的辩论和斗争仍然激烈。第五,以联合国为核心的国际集体安全机制同时面临新的历史机遇和严峻挑战。一方面,联合国在国际维和、地区战后重建以及消灾、减困、促进与发展和人权有关的安全领域方面的参与力度和功能得到加强。另一方面,如何进一步增进成员国对新时期国际安全的共识、扩大集体安全应对新威胁、提高集体行动能力、有效排除霸权主义和单边主义的干扰、消解体制化或非体制化的“意愿者同盟”对联合国安全机制的压力,仍是联合国未来面临的主要挑战。第六,地区安全结构中,如何推进多边安全机制的能力建设和代表性,如何协调双边或多边军事同盟与区域内“安全困境”的矛盾仍是理论和实践的严峻课题。
总之,全球化推进了国际体系的历史性演进,全球参与的国家共治将是未来国际体系发展的目标,日益成为设计国际制度的核心理论范式。与此同时,国际体系力量格局和利益关系也不断变化发展。美国力图保持其霸权地位,摆脱国际多边制度对其行为的制约,但在实践中美国的单边主义同样受到越来越明显的限制。一批新兴地区大国作用上升,要求在联合国内分享更大权利,承担重要角色,对联合国安全制度原有的决策机制形成重大冲击。在新的历史时期,大国合作共同维护国际秩序稳定的意图正在强化,推进国际体系有序演变的主观能动性和客观现实性都在增加,国际体系的变迁和转型构成了联合国改革的原动力。
二、应对和管理国际安全威胁多元化的新现实
联合国改革的成败与否,取决于多大程度上能够反映国际安全体系的深刻变化。新一轮的联合国改革正努力在观念和制度上有所创新,以应对和管理日益多元和复杂的国际安全威胁的挑战。
首先,国际社会正从法理上扩大联合国应对国际安全威胁的范畴,由国家间安全关切向更大范围内整个人类的安全关切拓展。联合国除了继续关注以国家之间的主权纷争和领土冲突为主的传统安全之外,正把防止国际恐怖主义的灾难性破坏、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和战乱地区和平重建等作为新时期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特别关注的领域。⑦
长期以来,联合国在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使命时以制止主权国家之间的侵略行为或其它和平之破坏为核心,关注的是传统的国家间安全。随着冷战的结束,全球化的继续高歌猛进,1994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人类发展报告》、1994年加利秘书长的《和平纲领》被认为是联合国新安全观形成的标志。联合国的新安全观在安全的范畴上提出了“超越传统的主权安全界线”的“全球安全”概念;在安全的主体上扩大到了“人的安全”,在获取安全的手段上强调了经济、社会、文化方面的作用,突出了预防措施和非军事手段的重要性。⑧
与此相适应的是,后冷战时期联合国安全机制在应对国内冲突引发的跨国性安全威胁的活动积极性显著提高。联合国发起针对国内冲突的维和批次和部队数量持续上升,大量文职人员和警察参与战后和平重建,表明在新一代的维和行动中,联合国不但强调积极参与管理、预防国内冲突,而且比以往更重视战后冲突地区的政治管理、经济恢复和社会机制建设。⑨
进入新千年后,联合国在新一轮改革中加大了以新安全观对集体安全机制改革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在这一次改革出台的各种官方和非官方的建议报告中,将安全(和平)、发展(繁荣)和人权(自由)三大问题联系考虑已成为此次改革的共同认识。国际社会成员对安全威胁的多样性、复杂性、关联性有更多共识;对全球扶贫、减灾、帮困的战略意义,以及落实《千年发展目标》紧迫性认识有了进一步提高;对通过发展人权、推进良政来预防冲突和消贫减困的共识有所增强。《名人小组报告》、《联合国千年发展项目报告》和《秘书长报告》从“发展、安全和人权”三个向度综合入手,突出了三者之间互动关联,都对联合国改革方向作了比较客观和前瞻性的分析。而后在2005年9月14-16日世界首脑会议上通过的《成果文件》也在开篇的“价值和原则”一节中,明确宣示“和平与安全、发展和人权是联合国的支柱,也是集体安全和福祉的基石”,认识到“发展、和平与安全、人权彼此关联、相互加强。”⑩ 这些文件的宣示说明,国际社会对于当前国际安全的整体性和相互关联性的意识显著提高。
其次,国际社会各成员对改革过程中如何具体兼顾安全、发展和人权的轻重缓急等问题既形成了许多重要共识,也不乏一些深刻分歧。
在发展问题上,《安南报告》顺应国际社会的主流意见,将“免于匮乏的自由”置于“三大自由”之首,呼吁发展中国家尽快制定并实施符合联合国“千年发展目标”的国家发展战略。(11) 2005年首脑会议达成的《成果文件》也赞成《安南报告》将发展问题置于各大问题之首的判断,重申“发展本身就是一个中心目标,在经济、社会以及环境方面的可持续发展构成联合国活动主要框架的关键要素”。(12) 在总共34页内容里,该文件用了近一半的篇幅比较详尽地阐述了包括“促进发展的全球伙伴关系”等21项议题,系统体现了联合国对于发展对国际安全、人权发展的基础性作用的认识。(13) 但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围绕增加发达国家援助比例、援助时间表、受援国国内政治制度建设条件等方面仍存在严重分歧。
再次,国际社会在安全领域的改革问题上既有相当的共识和迫切改革的愿望,也存在对安全问题的不同理解甚至深刻异议。一方面,国际社会强调了“应对世界面临的多层面和相互关联的挑战和威胁”的必要性。《成果文件》特别提到,“当前的事态发展和局势要求我们紧急就主要的威胁和挑战达成共识”,国际社会务必“致力于把这种共识转化为具体行动,包括下决心,坚决消除产生这些威胁和挑战的根本原因。”(14) 但另一方面,在一些具体和重大的安全观念上,国际社会仍然存在不小分歧,甚至尖锐对立。
关于使用武力问题,特别是成员国是否有权实施所谓“先发制人”的自卫时,国际社会出现了严重的分歧,(15) 甚至导致了国际社会对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本身的怀疑。(16)《安南报告》在接受《名人小组报告》的基础上,将此问题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主张针对迫在眉睫的威胁,国家有权实施自卫,包括发动“先发制人”打击,无需安理会批准;二是国家如果要针对潜在而非紧迫的威胁采取包括“先发制人”在内的军事打击,则决定权在安理会。(17) 此条实际上是对美国所提出的预防性的“先发制人”原则加以限制,间接地否定了美国发动伊拉克战争的合法性,引起了美国的强烈不满。为在该问题上强化安理会的权威,《名人小组报告》和《安南报告》都建议由安理会就其批准或授权使用武力的原则制定一项正式决议,其中包括把“武力使用作为最后手段”等五项标准纳入考虑之中。(18) 最后的《成果文件》除了重申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强调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的承诺外,并没有在制定使用武力的新原则上达成一致。(19)
关于恐怖主义问题的界定和防范也是引起国际社会激烈争论的问题。一方面,国际社会的共识是反对所有形式和表现的恐怖主义,认为恐怖主义“是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最严重威胁之一”,并敦促“联合国大会第六十届会议期间就国际恐怖主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缔结一项关于该问题的全面公约。”另一方面,各成员国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认识存在较大差距。《名人小组报告》和《安南报告》提出了“以胁迫政府、人民、或国际组织为目的而滥杀无辜百姓为恐怖主义”的定义。但一些国家和地区认为定义太狭隘,应当增加“国家恐怖主义”,另外一些国家如美国则认为出于相同目的对非百姓的士兵的袭击也应当被认为是恐怖主义行径。这些深刻的分歧使得最终的《成果文件》无法就恐怖主义的定义达成一致。(20)
防扩散问题已经成为当前维护国际安全的重要领域,也是围绕联合国军备控制、裁军机制改革的重要方面,其中核武器、生物和化学武器等被称为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不扩散问题尤其令国际社会关注。一方面,国际社会担心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管理、监控不善而落入恐怖主义组织手中,呼吁强化国际防扩散机制的效能;另一方面由于安全环境的变化,一些国家如伊朗、朝鲜等从各自的安全利益需要出发,规避或不遵守国际不扩散机制的规定。以美国为代表的不少西方国家以双重标准看待不扩散问题,加剧了成员国维护不扩散机制的难度,导致国际社会对诸如《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机制的信心动摇。
为此,美国通过建立自愿者同盟式的“防扩散安全倡议”(Proliferation Security Initiative,缩写为PSI)机制,以用拦截、制裁等更强制的手段自行处理被其认定的扩散行为,其合法性目前仍处于争议之中。《名人小组报告》和《安南报告》都提出在“改进减少需求战略”、“改进减少供应战略”、“改进强制执行能力”和“改进公共保健防卫能力”等四个层面推动防扩散机制建设的原则和思路。(21) 这些提议引起了国际社会的新一轮讨论,但由于目前各国在该问题上分歧仍然严重,特别是对《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对各国的义务和权利的理解存在较大距离。最终,《成果文件》中对防扩散问题只字未提。
最后,联合国机构改革和创新进程以“不匀称”态势朝前推进。国际社会对“提高联大议事效率和决策能力”、“提升经社理事会审查、协调国际发展计划能力”、“加强秘书处透明、公信、效率”具有普遍共识,机构改革阻力相对小。作为首脑会议结果的统筹协调执行及后续行动,2006年3月7日安南秘书长向大会提交《着力改革联合国:构建一个更强有力的世界性组织》的报告,重点阐述了强化联合国秘书处人力建设、理顺预算财政、改进决策和监督审计机制等方面的改革目标和步骤。(22)
安理会改革成为机构改革矛盾的焦点,并可能影响着整个联合国改革的进程。尽管国际社会一致认为安理会必须进行包括“扩容”在内的改革,但对“增常”还是“增准常”尚无共识,并形成“四国同盟”和“团结谋共识”两大主要对立阵营。未来美、中、俄等常任理事国的立场态度,“四国同盟”内部的再分化组合,“非盟”态度变化,将是推动“增常”方案的几个关键因素。同时应该认识到,无论安理会“扩容”方案最终形态和时间表如何发展,“扩容”进程不可逆转,“扩容”后安理会构成的区域分配必将更加合理。包含全球性大国、地区性大国以及中小国家的构成形式更加贴近当前国际体系中的力量对比状况,有助于提高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代表性和权威性,但同时政策的协调难度也将增加。
联合国在机制创制方面继续取得进展,联合国安全机制的能力建设方面更趋平衡。根据2005年联合国大会首脑会议最后达成的《成果文件》,联合国在2005年底已经新创建了“和平建设委员会”,作为推动联合国在地区冲突预防和冲突后和平重建发挥监督和协调的重要机构。(23) 安理会根据联合国1540号决议于2004年8月成立的1540委员会,负责督促和审查各国向联合国提交不扩散方面的工作报告,是加强联合国在国际防扩散工作中监督能力的一个重要制度创新。(24) 截止2007年5月1日,已有137个成员国和地区组织向该委员会递交国别报告。(25) 根据《成果文件》的精神,联合国于2006年4月3日通过决议(A/RES/60/251)成立人权理事会,取代原先的人权委员会。5月9日第一届理事会的47个成员国经选举产生,至今已召开了五次全体会议。(26) 与人权委员会相比,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目前直属联大,其成员也需联大所有成员国半数支持才能当选,其在联合国地位、成员的代表性、以及理事国自身的人权标准都较过去人权委员会有所提高,反映了国际社会对人权事业的重视。更重要的是,理事会正努力避免其前身存在的议题“政治化和选择性”(前联合国秘书长安南语)的弊端,把确保普遍性、客观性和非选择性、消除双重标准和政治化作为推进国际人权事业的重点。理事会争取经过五年努力,发展成为能够与安理会、经社理事会在功能、影响和法律地位方面等同的联合国主要机构,真正发挥促进国际人权对话与合作的国际机制。(27)
三、进一步强化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的能力建设
客观、全面认识主权责任和国际干预问题将是未来联合国集体安全机制改革的重要议题,也事关联合同安全制度的发展方向。一方面,由于全球化对世界政治的影响,一旦一国国内秩序及政府治理出现严重混乱甚至缺失,将不同程度地威胁周边和国际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成为危害国际体系的现实威胁。国际社会尤其对大规模屠杀、种族清洗和反人类罪行的危害形成了共识,并提出各种主张加强多边合作,采取集体行动防止和管理由这些罪行对国际秩序造成的严重后果。(28) 因此,作为多边集体行动的主要组织者及其合法性来源,联合国需要进一步明确主权责任缺失与国际安全相关性的具体标准,明确国际干预的标准和范围后方能履行相应的保护的责任。另一方面,必须承认各国人权保护方式和水平背后的社会、文化差异,不能以绝对的统一尺度加以衡量,更要反对个别或少数国家以人权为借口干预他国的内部事务。新成立的人权理事会应当重点强化观察、报告和及时预警种族灭绝、种族清洗、战争罪行以及反人类罪行发生的能力建设,并将此作为未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工作重点。联合国应对国内或地区武装冲突时必须承担更全面的责任,和平建设委员会的成立使得联合国具备了专门针对冲突后重建的机构,弥补了当前维和机制和预防性外交机制的不足。当然,目前联合国对该机构的职能和权限只提出了一些原则性建议和初步的设想,其具体内容尚有待在实践和研究中细化。另外,如何形成和平建设委员会与其它联合国相关机构协调行动的运作机制,深化与其他区域多边机制的分工协调,也是未来的研究重点。
防扩散问题在未来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中日益突出。一方面,非国家行为体越来越多地掌握了原先只有国家拥有的武力手段,而其在使用武力时并无既定的规范或规律可循。另一方面,随着军事技术的不断发展与知识的扩散,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使用变得越来越简单,从而造成了潜在的巨大危险。由此,防止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问题成为预先消除安全威胁的重要因素。主权国家“预防扩散的责任”的现实意义正在凸显,联合国新成立的1540委员会创设了国家报告制度,各国有义务将其防扩散的举措定期向该委员会报告,体现了国际社会协调预防武器扩散行为的初步努力。但国际防扩散的形势不容乐观,包括最大核武器国家消除其核武器的责任、朝鲜和伊朗不遵守《不扩散核武器条约》的问题、美国等西方国家对发展核武器存在事实上的双重或多重标准问题、以及在如何保持和平利用核技术的权利和确保这些技术不用于武器研究的要求之间进行平衡,等等,都对联合国不扩散机制的效能提出新的考验。(29)
关于国际关系中使用武力的问题仍是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改革中的重要争论之一。2005年首脑会议重申了《宪章》第51条的持续有效性和适用性,(30) 然而,在使用武力的时机、范围和授权问题上仍存在争议。对此,如何进一步在法理上厘清“预防打击”和“先发制人”的区别,破除“预防打击”式对外使用武力对国际体系的危害,既是国际社会各成员国需要继续努力沟通和探讨的话题,也是今后学术界仍需着力研究的重要领域。
联合国安全制度的机构改革和创新,包括围绕安理会机构的改革,需以强化联合国集体行动能力、协调联合国安全制度的效率和合法性关系、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为目的。国际社会对安全制度改革的具体方案及其差异客观反映了各成员之间的力量对比和利益差别。安理会与集体安全决策机制的改革一方面反映了国际力量格局的持续演变和安全环境不断发展背景下,国际社会要求进一步参与集体安全决策,提高决策机制的代表性和公平性;另一方面,它也是各成员国之间重新争夺决策过程的发言权和规制权的一场较量。
除了安理会的扩容之外,安理会改革的另一项重要任务在于强化其在国际安全体系法制化建设中的能力建设。从《宪章》的规定以及安理会的具体实践来看,安理会对国际体系的法规制度建设的功能反映在宣示、解释、促进和执法等多个方面。(31) 国际社会要求进一步强化安理会功能的趋势在增强。
首先是宣示功能,即安理会(决议)具有宣布新的国际关系法律法规的作用。在某些场合,安理会通过法律约束性决议形式,直接或间接宣布联合国成员(或成员内部的一方)违背了《宪章》或者国际法的有关条款,或宣布成员国的“非法”行为的法律后果,最近的例子包括2006年10月安理会就朝鲜核试验通过的1718号决议,重申必须履行国际不扩散机制的相关规定。
其次是解释功能,即安理会作为联合国执行和平安全功能的主要机构,具有对《宪章》条文的法律诠释作用,特别是体现在对《宪章》中有关和平安全条款进行的创造性解释。例如60年代在哈马舍尔德就任秘书长时期,曾创造性地把《宪章》第六章规定的斡旋、调解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机制同七章规定的制裁、军事行动等应对威胁和平、破坏和平及侵略行为机制相结合,把联合国维和机制列为《宪章》“第六又二分之一章”。70年代,针对南非白人政权对内实施种族隔离政策,安理会通过418号决议认定南非政府的行为构成“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进入21世纪以来,威胁国际安全的形式和内容进一步多样化,安理会针对国内冲突引发的人道主义灾难、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国际恐怖主义等国际安全新威胁,逐步形成新的共识和一系列相关决议。(32)
第三,促进功能,即安理会具有敦促、鼓励成员国履行相关国际法规,解决相互之间冲突问题的功能。尽管《宪章》只在第六章集中表述了安理会如何促进成员国和平解决国际冲突,但实际上,安理会的功能在处理冲突的实践中不断拓展提升。安理会不但在各种决议中要求冲突各方遵循《宪章》条文或国际法规解决冲突,还要求成员国加入到新的国际协约中(例如安理会在1373号决议中要求所有成员参与反恐国际协议,打击国际恐怖主义活动)。安理会还在90年代分别创制了前南斯拉夫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对在冲突中涉嫌犯下战争罪行的当事人绳之以法。
第四,执行功能,即以《宪章》第七章为手段强制执行有关决议和国际法规。《宪章》第二十五条给予了联合国会员国接受并履行安理会决议的授权。尽管经历了一个曲折的历史过程,但在冷战以后,尤其是90年代后期,安理会还是不断提升了强制执行安理会决议的能力建设。例如安理会根据多个制裁决议成立了相关的制裁委员会,显著增加了安理会落实制裁的能力。安理会还组织成员国和民间组织多次协商如何增强制裁的功能,减少人道主义的负面后果。安理会在90年代中后期针对违反《宪章》和国际法的行为,取消了全面制裁,代之以针对性制裁(如武器禁运、金融制裁、限制有关人员的国际旅行、特定商品禁运)的所谓“聪明制裁”方案,增强了安理会的强制效果。(33)
同时我们也要看到,一些联合国成员国轻视甚至漠视安理会决议的现象继续存在。而随着联合国乃至安理会成员国的扩大,特别是国际安全威胁多元化的发展,成员国对于安全问题的共识和分歧同步发展,如何增强安理会应对新安全威胁的能力建设,同时推进安理会决议的执行成为主要挑战。联合国安全机制在促进国际体系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国际关系法制化方面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注释:
①参见俞正樑、阙天舒:“体系转型和中国的战略空间”,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6年第10期,第29-3l页。
②秦亚青:“国际体系秩序和国际社会”,载《现代国际关系》2005年第10期,第3-5页。
③赵可金、倪世雄:《中国国际关系理论研究》,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0-132页。
④Robert O.Keohane,Power and Governance in a Partially Globalized World,New York:Routledge,2002,pp.247-250.
⑤T.V.Paul,James J.Wirtz,Michel Fortmann eds.,Balance of Power:Theory and Practice in The 21[st] Century,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4,pp.1-22.
⑥例如,美国布什政府2006年出台的《美国国家安全战略》报告提及“民主”、“自由”字样达200多次,是2002年报告的3倍。欧盟以文件的形式把“巩固民主、法治并尊重人权”列为其共同外交和安全政策的五项基本目标之一。日本政府提出了打造“自由与繁荣的彩虹”的日本外交方针,认为在欧亚大陆外圈已经形成了“自由与繁荣之弧”地带。日本要与具有共同价值观和志向的美国、澳大利亚、印度、英法德等欧洲各国、联合国及国际各机构携手推进这项事业。
⑦参见联合国改革高级别名人小组2004年12月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享的责任》,A/59/565;以及安南秘书长2005年3月提交联合国的秘书长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A/59/2005。
⑧李东燕:“联合国的安全观与非传统安全”,载《世界经济与政治》2004年第8期,第49-54页。
⑨David M.Malonee ed.,The UN Security Council:From the Cold War to the 21[st] Century,Boulder,Colorado:Lynne Rienner Publisher,2004,p.619.
⑩《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第2页。
(11)安南秘书长2005年3月提交联合国的秘书长报告《大自由:实现人人共享的发展、安全和人权》A/59/2005,第7-23页。
(12)《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第2页。
(13)从具体政策共识和条目数量看,《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总共提出了178条长短不一的改革共识和政策建议,发展问题占了三分之一左右。
(14)《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第2页。
(15)Report of Secretary General:In Large Freedom:Towards Development.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 March 21,2005,A/59/2005,p.33.
(16)参见联合国改革高级别名人小组2004年12月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的报告《一个更安全的世界:我们共享的责任》。
(17)Report of Secretary General:In Large Freedom:Towards Development,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March21,2005,A/59/2005,p.33;以及《名人小组报告》中第三部分第185-208条建议。
(18)Report of Secretary General:In Large Freedom:Towards Development,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 March21,2005,A/59/2005,p.33.
(19)参见《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第19-20页中关于“根据《联合国宪章》使用武力”一节的内容。
(20)分别参见 In Large Freedom:Towards Development,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March21,2005,A/59/2005,p.26; Revised Draft Outcome Document of the High Level Plenary Meeting of the GS of September 2005,Submitted by the President of the General Assembly,August 5,2005,A/59/HLPM/CRP.1/Rev.2,p.17;以及《2005年世界首脑会议成果》,A/RES/60/1,第20页。
(21)Report of Secretary General:In Large Freedom:Towards Development,Security and Human Rights for All.March21,2005,A/59/2005,pp.28-29;以及《名人小组报告》中第三部分第107-144条建议。
(22)详细参见安南秘书长报告《着力改革联合国:构建一个更强有力的世界性组织》,A/60/692。
(23)《联大和安理会通过建立和平建设委员会的决议草案》,http://www.un.org/chinese/av/radio/transcript/bf/220y.html,2007年6月22日。
(24)Resolution 1540( 2004) ,S/RES/1540( 2004) ,Adopted by the Security Council at its 4956th meeting on April28,2004.
(25)详见1540委员会官方网站:http://disarmament2.un.org/committee1540/report.Html,2007年6月22日。
(26)五次会议的时间分别是2006年6月19-30日,2006年9月18日-10月6日,2006年11月29日-12月8日,2007年3月12-30日以及2007年6月11-18日。
(27)参见联大2006年4月3日通过的有关人权理事会的251号决议,A/RES/60/251。
(28)参见2005年9月15联大首脑会议达成的《成果文件》,A/60/L.1,第31页。
(29)在2005年的联大首脑会议上,各国最后来能就不扩散和军控等问题达成一致,这既是最终《成果文件》的一个重要缺陷,也反映了国际不扩散情势不容乐观,参见David Shorr," United Nations Reform in Context" ,The Stanley Foundation' s Policy Analysis Brief,February 2006,p.4.
(30)参见2005年9月15联大首脑会议达成的《成果文件》,A/60/L.1,第22-23页。
(31)Steven R.Ratner," The Security Council and International Law" ,in David M.Malone ed.,The UN Security Council:From the Cold War to the 21[st] Century,pp.592-593.
(32)例如,由于90年代早中期安理会在索马里和卢旺达国内冲突中没有有效、及时地介入,导致了严重的人道主义灾难,也引发了国际社会对安理会权威效能的普遍质疑和批评。经过反思,安理会在处理随后的塞拉利昂内战时不断改善和强化联合国维和行动,取得了较好的成效。详见John Hirsch," Sierra Leone" ,in David M.Malone ed.,The UN Security Council:From the Cold War to the 21[st] Century,pp.521-535.
(33)有关安理会提高制裁效果问题的详细讨论及相关政策报告,见 http://www.un.org/chinese/sc/committees/sanc_res.shtml,2007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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