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寿险市场发展的制度选择_相互保险论文

我国农村寿险市场发展的制度选择_相互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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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

联合国粮农组织认为,恩格尔系数在40%-50%为小康水平。2000年,中国农民生活消费的恩格尔系数下降到49%,实现了小康水平[1]。

根据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中国农村居民生活步入小康,也就是他们的基本生理需求已经得到较高质量的满足,产生了安全需求。

农村社会保障作为满足农村居民安全需求的基本制度供给,目前存在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的问题,导致农村居民的安全需求无法得到很好的满足。

商业性人寿保险作为社会保障的有力补充,在农村应该有很大的发展空间,可是目前农村寿险市场却处于需求不足、供给短缺的市场失灵状态。目前,真正在农村开办寿险业务的只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家,农村保费收入占总保费的比例只有大约10%[2]。

造成中国农村寿险市场理论与现实矛盾的深层原因到底是农村居民的寿险需求不足还是寿险公司的有效供给不足?本文拟通过供给与需求的理论分析,提出开发农村寿险市场的政策建议。

二、农村寿险市场需求分析

(一)农村居民潜在寿险需求分析

87%的农民认为“目前最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是养老等社会保障问题[3],说明我国农村居民有足够的风险意识。而且,人们的风险意识将得到进一步的强化。

1.自然灾害使人们认识了风险的客观性。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的标准,我国是世界上灾害频发、受灾面广、灾害损失严重的国家之一,自然灾害给农村居民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2.家庭养老模式受到挑战。我国农村60岁及以上人口的比例呈逐年上升趋势,我国开始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农村家庭规模从1973年开始逐步缩小[4]。农村人口老龄化和农村家庭规模的小型化使传统的农村家庭养老模式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3.土地养老模式受到挑战。我国按农业人口平均,人均耕地面积只有2亩,而且随着退耕还林、还草以及西部大开发的建设用地,农村人均耕地还在逐年减少,已经远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目前工资性收入占农村家庭收入的比重在逐年提高[5],土地养老已经变得不再现实。

4.家庭经济支柱的人身风险增加。目前农民收入增长主要靠外出打工,2002年务工收入增加对全年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的贡献率为62.55%[5]。同时,外出打工人员人身风险相当大(见表1),这使得人们对风险事故发生的现实性和对家庭经济和生活的影响有了更加切身的体会。

表1 “打工族”打工意外伤害统计资料

损失程度

2002年春 2002年暑 2003年春 2003年暑

(元)

(%) (%) (%) (%)

≤00

0.00 3.0314.29 8.88

100-150 25.5321.2135.7130.84

500-100029.4130.3021.4326.17

1000-300029.4133.3321.4323.83

3000-500011.76 9.09 7.14 8.88

25000

5.88 3.03 0.00 1.40

平均损失 1987.06 2777.88 1309.09 1898.80

意外伤害率(%) 32.2640.0025.0040.75

资料来源:根据保险网上相关资料整理

5.疾病是中国农村居民返贫的主要原因。2003年我国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为2622.2元(包括实物收入),农村居民平均住院费用2236元,如果生大病,一年的现金收入不能支付一次住院的费用[6]。疾病是中国农村居民致贫或返贫的主要原因。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中国农村居民有潜在的通过寿险产品转移风险的需求,但是,只有在农村居民具有相应的支付能力之后,这种潜在需求才会变为有效需求。

(二)农村居民有效寿险需求分析

1.农村居民储蓄的数量分析。我国农村居民在改革开放以后,人均储蓄量显著增长(见表2),人均储蓄存款远远高于实际人均收入增长,也高于名义人均收入增长,导致了储蓄存款余额的迅速扩大。这种高的储蓄倾向不仅严重地影响了农村居民生活的改善,而且农村消费市场疲软成为导致整个中国市场需求不足的主要原因。

表2 农村居民收入与储蓄的变动情况

农民人均纯 农民人均储 农村人均

农民收入名 农民收入人均储蓄存

收入(元)

蓄存款(元) 储蓄率(%) 义增长率(%) 实际增长率(%) 款增长率(%)

1979 — 9.9 — ——

1980 191

14.7 2.5 —— 48.4

1981 223

21.2 2.916.8 14.5 44.2

1982 270 28.21 2.620.8 18.6 33.96

1983 309 39.6 3.62

14.6 12.7 39.5

1984 355 54.5 4.214.9 11.8 37.7

1985 397 69.9 3.86

11.8

2.8 27.5

1986 423 94.4 5.786.5

5.5 35

1987 463 123.2 6.219.1

1.7 30.4

1988 544 138.6 2.57

17.7

0.006

12.5

1989 601 173.5 5.79

10.3

0.063

25.15

1990 686 218.8 6.614.1 11.7 26.1

1991 708 271.6 7.443.2

0.3324.1

1992 784 338.1 8.48

10.6

4.9 24.4

1993 921 419.7 8.85

17.5

3.8 24.1

19941221 562.6 11.732.4

8.8 34.04

19951577 720.4 10 29.2 12.5 28.04

19961926 887.8 8.69

22.08 15 23.2

19972090 —— 8.51 7.7

19982162 —— 3.44 6.04 —

19992210 —— 2.33 5.33 —

资料来源: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169

2.农村居民储蓄的性质分析。张杰(2003)认为,按照正统的西方消费储蓄理论和其它国家发展经验,储蓄和收入之间呈稳定的线形相关函数。但是,中国农村居民收入与储蓄之间不存在稳定的线形关系。造成这一经济现象的原因是未来收入与未来支出的不确定性和农村金融市场的发育不良。

由此可见,农村居民私人储蓄居高不下是在没有合适的风险管理方法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应对未来不确定性的被动的风险自留的方法,需求不足不是造成农村寿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

三、农村寿险市场供给分析

(一)开拓农村寿险市场的经营成本分析

商业化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商业性寿险公司在开拓寿险市场前,首先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农村和城市相比,自然条件差,文化观念落后,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导致信息费用和管理、监督费用高,进而导致交易成本比较高,因此,开拓农村寿险市场比开拓城市寿险市场的经营成本高。

(二)严格的价格监管

目前世界各国对保险费率的监管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是完全市场竞争,政府不监管费率,让市场供求决定价格;第二种是政府对价格实行严格的监管,所有保险公司都采用政府制定的价格;第三种界于两者之间,规定最高价格或最低价格,或者规定一个允许价格浮动的范围。

我国对寿险产品的价格实施严格的监管,同样的产品在城市和农村是同样的价格,寿险公司并不能因为农村的经营成本高而调整农村寿险市场的产品费率,因此,开发农村寿险市场的利润率比城市低。

(三)保险人供给能力的短缺

根据偿付能力的要求,中国寿险业存在供给能力缺口。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00%,到2010年底,我国人身保险供给能力缺口约为33亿元。如果将偿付能力充足率选定在120%和150%,供给能力缺口预测值为235亿元和540亿元[7]。

在供给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寿险公司为了利润最大化的目的,不会主动去开发利润率低的农村寿险市场,供给不足是造成目前农村寿险市场失灵的根本原因。

由此可见,商业性寿险公司作为一种外生金融不愿承担开发农村寿险市场的重任,农村居民的寿险需求必须依赖一种内生性金融来满足。相互保险组织是活跃在国外寿险市场上的一种主要的内生金融机构。

四、相互保险组织和商业性寿险公司的效率分析

根据制度经济学交易成本理论,当交易成本存在,产权的初始安排与交易成本有关。交易成本较高的制度安排相对于交易成本较低的制度安排无疑效率比较低,在充分的市场竞争中,效率较高的制度将取胜,效率较低的制度将失败,甚至消亡,从而高效率的制度也将取代低效率的制度。国内学者提出的比较有代表性的有关交易费用的公式是:交易费用=信息费用+实施监督费用+界定和保护产权的费用+保险费用,从我国实际出发,对相互保险组织和商业性寿险公司主要进行信息费用和管理、监督费用两方面比较。

(一)信息费用

在相互保险组织制度下,投保人和保险人为同一人,理论上保险人在交易中可以无偿获得投保人的信息,不存在信息不对称,信息费用远远地低于商业性寿险公司。

(二)管理和监督费用

相互保险组织管理层次少,信息传递渠道短,决策比较迅速,员工工资费用较低,管理成本比较低;同时由于相互保险组织的信息比较畅通,监督费用较低。

由此可见,在中国农村金融市场上,相互保险组织相对于商业性寿险公司交易成本低、效率高,是一种适合中国农村市场的制度选择。

目前世界上相互保险组织的形式主要有三种:相互保险社、相互保险公司和保险合作社,根据中国农村寿险市场的实际并结合各种制度的特点,进行相应的制度选择。

五、制度选择

(一)相互保险社的特点分析

相互保险社是同一行业的人员,为了应付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自愿结合起来的集体组织。相互保险社具有以下特征:一是参加相互保险社的成员之间互相提供保险,真正体现了“我为人人,人人为我”。二是相互保险社无股本,其经营资本的真正来源仅为社员缴纳的分担金。三是相互保险社保险费采用事后分摊制,事先并不确定。四是相互保险社的最高管理机构是社员选举出来的管理委员会。

(二)相互保险公司的特点分析

相互保险公司是由所有参加保险的人自己设立的保险法人组织,是保险业特有的公司组织形式。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相互保险公司的投保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保险人,又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二是相互保险公司是一种非盈利性公司,它没有资本金,以各成员缴纳的保险费形成公司的责任准备金,来承担全部保险责任。三是相互保险公司的组织机构类似于股份公司,它的最高权利机关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由他们选举董事会,由董事会任命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保险合作社的特点分析

保险合作社是由一些对某种风险具有同一保障要求的人,自愿集股成立的保险组织。它具有以下特点:一是保险合作社是由社员共同出资入股设立的。二是只有社员才能作为保险合作社的被保险人,但是社员也可以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三是保险合作社采用固定保费制。

在上述三种相互性保险组织中,保险合作社是开发我国农村寿险市场理想的制度选择。

第一,相互保险社是相互保险组织的早期形态,保费收取程序繁琐,投保人缴纳保费的义务不确定;没有股本,而且不接受不与相互保险社建立保险关系的人成为社员,聚集保费有限。这些特征均不利于相互保险社拓展和持续经营农村寿险市场。

第二,相互保险公司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实际已经控制了公司的全部业务,现代的相互保险公司与股份制寿险公司相比,除了资金来源不同以外,两者在经营上的区别已逐渐模糊,股份制保险公司存在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等问题在相互保险公司中也依然存在。

第三,在保险合作社中,社员之间具有典型的相互关系,克服了相互保险公司在发展中出现的信息不对称和委托代理问题;缴费制度采用确定保费制,有股本,并接受不与保险合作社建立保险关系的社员入股,克服了相互保险社保费收取程序复杂和聚集资金有限的弱点。这些特点使保险合作社在开拓中国农村寿险市场中具有其它两种组织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

在商业性寿险公司退出农村寿险市场的情况下,《保险法》应适当放宽对寿险市场准入的限制,允许在农村进行保险合作社的尝试。通过转移农村居民的风险。不仅有利于提高目前的消费水平和生活质量,也有利于启动中国的整个消费市场和保持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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