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_居民收入论文

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非正常论文,居民收入论文,经济学论文,收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些年学术界关于收入分配的研究中包含这样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近期中国居民的收入差别程度大致适当;另一种观点则坚持认为已经发生了严重的两极分化。对比分析不难发现,上述两种观点考察的范围和口径及使用的数据资料是不同的:前者考察的主要是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程度,后者则往往涉及到若干非法非正常收入及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注:这方面的研究较多,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论述是于祖尧教授的论文(1998)。)在一些学者看来虽然正常合法收入的分配没有出现大的问题,但是考虑到一部分人获得了大量非法非正常收入,则整个居民收入分配就既包括了部分收入来源不合法的问题,又可能导致总差别超出了适当的或正常的范围。这提示我们研究居民收入差别只研究作为居民收入主体的正常收入是不够的,必须同时研究资料难于收集且边界比较模糊的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情况及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

一、若干概念、方法及资料的说明

非法非正常收入。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内涵与范围在不同国家或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是变化的。本文所指的非法非正常收入是指在目前法律规定条件下不合法的收入,如偷税漏税、腐败、走私、诈骗等,或貌似合法但有悖于道德规范的非正常的收入,如集团消费转化成个人消费等。从性质上看,非法非正常收入就是社会总收入中被一部分人以非法非正常手段占有的部分。

资料来源。正常收入资料来源于官方公开出版的各类统计资料年鉴等。非法非正常收入都是通过非法、非正常途径获得的,居民不愿意也不敢公开,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因而资料的可得性及准确性是最大的障碍。所幸近年我国在打击各种非法非正常经济活动方面的力度和透明度都大大增强,为研究提供了重要基础。我们使用的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数据主要出自:(1)纪检监察机关出版的《法律年鉴》、《检察年鉴》、《监察年鉴》和《中国海关》等公开出版物;(2)由公安、检察、法院、税收和海关等执法机关提供的典型实际案例材料;(3)报刊杂志发表的越来越多的打击包括走私、腐败和偷漏税等在内的各类非法经济活动的资料;(4)各种研究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文章的估计;(5)课题组进行的典型调查。从资料来源看,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数据规模和质量还是比较可靠的。

本文研究的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范围。非法非正常收入有很多种类,我们对主要类别的非法非正常收入都进行了研究。凡符合以下几个条件的都包括在研究视野之内;一是为社会普遍关注、影响较大的;二是资料具较大可得性的,尽管所得到的资料可能不很系统,但通过一些统计推断能够满足研究尤其是定量分析需要的;三是分布比较广泛的,即获取这部分收入的人口分布比较广,从而保证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是明显可计量的。但由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复杂性及资料搜集的困难,本文重点研究以个体私营经济为主的偷税漏税收入、各级党政官员的腐败贿赂收入、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的收入等,同时对走私贩假等其他种类的非法非正常收入的规模及影响程度也进行了大致估算,形成了总体估量。

必要的经济学处理及技术调整。几乎所有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现及罚没都是一次性的,并且归咎于犯罪当事人本身。这从法理上看是正确的,(注:从法律学角度看是绝对正确的,但从经济学分析收入分配差别的侧面看,却必须调整,因为这样的法律处理并不能准确反映当事人的实际所得。需要郑重说明,我们这样考察问题绝不是要为各种犯罪行为开脱罪责,只是为了使研究及得出的结论更加客观。)但往往给人们形成一个强烈的感觉:犯罪人似乎在瞬间迅速掠夺了巨额收入,并且只有自己受益。不少学者正是这样讨论问题,并由此得出两极分化结论的。但是从影响居民收入差别的角度看,这是不真实的。实际上多数非法非正常收入都有一个形成、发展及暴露的过程,绝非一年所为,其受益人至少应包括其直接的家庭成员。就是说要准确地测算出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必须将这些非法非正常收入折合为人均年收入。比如假定一笔5年收受的500万元的贿赂收入在一个受益的三口之家中平均(假定是)分配,则人均年收入是33万多元。500万同33万相差15倍之巨,差别之大是非研究者难以想象的,由此得出的结论的误差之大则是易于想见的。此外,一些案件所公布的往往都是案值,而案值并不是犯罪人员的实际非法所得,必须将案值转换成其个人实际收入。例如,走私案件中的案值是将走私货品按市场价格计算的,而走私分子的实际所得往往要低许多,并且还要扣除其所“花费”的全部“成本”,因此在分析走私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时不能简单地将案值看作走私分子的实际收入。比如走私10辆外国汽车,其案值可能是500万元,但实际上犯罪分子在私下处理时可能只卖得200万,减去费用后的实际所得可能只有100万。据反走私刑侦专家估计,获得案值20%的收益已是较高的比率且是比较普遍的情况。可见,如果不进行上述折算处理,往往会导致对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影响的不切实际的高估。(注:实际上,在通过储蓄存款资料测算居民正常收入差别时也存在严重高估的危险,比如把个体私营经济的利润算作个人收入,把全家以一个人名义存的款都算作一个人的收入,把“公款私存”都误作个人收入等。)

测度非法非正常收入影响程度的方法。我们在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了对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影响的研究(陈宗胜,1991),并逐步形成了一种较为实用的测算方法。(注:这里介绍的公式最初见于陈宗胜(1991),以后在提交给美国东北部发展经济学1992年的年会上的论文中作了较多修改,特别是增加了几何图形的说明(Chen,Z.S.1992;1994)。)这里的再研究仍然遵循以前的方法思路,简述如下:假设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代表非法收入)对收入分配差别产生影响,则测算的基本公式为:

G[,i]=G[,Ti]-G[,To]

(1)

R[,i]=(G[,Ti]-G[,To])/G[,Ti]*100%=G[,i]/G[,Ti]*100%

(2)

其中G[,i]为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对总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即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导致总收入基尼系数的增加值;R[,i]为这类增加值在总收入差别(G[,Ti])中的份额;G[,Ti]为包含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在内的总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G[,To]为不包括这类收入在内的总收入差别的基尼系数,即G[,To]是按照正常的合法收入计算的收入分配差别基尼系数。这里G[,Ti]的测算是研究的关键。第i类人口的合法收入已经包含在G[,To]之中,所以,测算G[,Ti]必须利用测算G[,To]的资料。根据基尼系数的测算公式,测算G[,Ti]必须知道第i类人口的人口比重和包括第h类收入在内的收入比重。这样G[,Ti]的具体测算过程为:(1)根据各种资料确定第i类人口的比重P[,i];(2)确定第i类人口的收入加上第h类收入后的人均收入水平,并据此调整第i类人口在计算G[,Ti]的资料中的收入等级;(3)从第i类人口的原收入等级(合法收入等级)所对应的人口比重中减去该类人口的人口比重P[,i],加在调整后的收入等级对应的人口中;(4)按照调整了的人口比重和收入等级重新计算各阶层的收入比重;(5)计算G[,Ti]。以上计算过程表明,引入第i类人口的第h类收入后,各阶层的人口比重只发生局部调整,但各阶层的收入比重需要重新全面计算。以下的测算都是依据此思路进行的。

二、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

按照以上测度公式,要测算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程度,首先应当测算的是居民的正常合法收入的基尼系数。这是因为,一方面测算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必须利用正常收入的资料;另一方面只有在同正常收入的比较中才能说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程度。我们测算的我国全国及城乡居民正常收入的基尼系数见表1。分析这些数据可以得出若干很有意义的发现。这里就与本文主题有关的特点略作说明:一是全国及城乡居民的收入差别都呈持续上升之势,这是很多研究者得出的一致结论。二是全国及城镇居民的收入差别在几何图形上呈明显的“阶梯型”变动轨迹,特别是1993年前后的阶梯型最为明显(见表中正体与斜体数据的对比)。这主要是体制改革的阶段性推进打下的烙印。(注:这是对我们以前提出的“阶梯形”理论假设的再次验证。参见陈宗胜:《倒u曲线的“阶梯形”变异》,《经济研究》1994年第5期。)三是农村居民的收入差别程度高于城市居民的。这主要是中国城乡所有制形式不同及经济发展战略不同的结果,同私有制社会的情况及库兹涅茨的“倒U理论”所描述的假设正好相反。四是全国居民的收入差别既高于城市的也高于农村的。这表明全国居民收入差别中包含着很大的城乡差别(及地区差别)——我们测算的结果是全国居民收入差别中平均约有50%多是由城乡差别构成的。

表1 我国全国及城乡内部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

年份全国居民收 城镇居民收 农村居民收

入基尼系数 入基尼系数 入基尼系数

19880.34976

 0.23068

0.30285

19890.36965

 0.22592

0.31261

19900.34688

 0.23543

0.29474

19910.36904

 0.24246

0.30740

19920.37719

 0.25364

0.31062

19930.40173

 0.27244

0.31812

19940.43561

 0.30175

0.32996

19950.41914

 0.28804

0.34070

19960.40582

 0.30341

0.32100

19970.40269

 0.30794

0.32724

资料来源:据《中国统计年鉴》(1989-1998)和各省市同期的《统计年鉴》中的有关数据测算。

如何评价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的现状,即回答其究竟适度与否,是否发生了两极分化?(注: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对两极分化的定义是这样理解的:首先有绝对和相对两极分化之分,绝对两极分化是指穷人收入绝对地减少,富人收入绝对地增加;相对两极分化是指穷富阶层的收入都绝对地增加,但富人更快些,这即是通常所说的相对收入差别扩大。但不论绝对或相对两极分化又都有趋势和状态之分:不同时期的比较,只能说明是否出现了绝对或相对两极分化的趋势,不能说明是否进入某种状态;不论绝对或相对两极分化的状态都需要以反映整体差别程度的指数如基尼系数等来测度,否则只能是一种趋势或倾向,而不是现实。如果以趋势代替状态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可以用两种方法从趋势和状态两个角度进行评价。一种方法我们称之为“收入趋热比较法”。这是一种从收入差别的时序变动趋势上对两极分化与否作出判断的方法。按比较的标准区分,又有绝对收入趋势和相对比率趋势两种子方法。(注:两种评价方法的技术公式可参见赵人伟、李实等主编:《中国居民收入分配再研究》,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年版第147页。)其中,“绝对收入趋势比较法”是指当期同前期比最高与最低收入组的平均收入的变动情况:如果最高收入组的平均收入提高了,同时最低收入组的平均收入下降了,则认为发生了绝对两极分化;“相对比率趋势比较法”是指最高和最低收入组的平均收入分别同中间组平均收入(或总平均收入)的比率当期同前期比的变动情况:如果最高收入组与中间组的比率增大的同时,最低收入组与中间组的比率减小了,则认为发生了相对两极分化。我们以“收入趋势比较”的两种子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表明,在10年的考察期中只有个别年份通过检验,即存在穷人所得绝对减少、富人所得绝对增加的现象,绝大部分年份是穷富阶层共同富裕,只是富人的收入增加得更快些。当然,这种检验只是回答了各年与前一年(更一般地是报告期与基期)相比收入差别变动的趋势或倾向,而不能反映整体差别所呈现的现实状态或程度。另一种方法我们称之为“基尼系数标准值”法,采用了依据国情修正的“基尼系数标准界限”对两极分化与否作出判断(陈宗胜1991)。这是我们根据中国作为公有经济为主的国家同时非公有成份日益增加的现实情况而确定的标准,即在转轨经济中大约基尼系数为0.43可视其为处于两极分化状态(私有制经济国家要在0.5以上)。按此界限测度,则10年中只有一年略微超过,其他年份都低于界限值,即没有通过此标准。所以据此显然不能从整体上得出中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出现两极分化的结论。此外,我们还应考虑到中国居民收入差别中包含很大的城乡差别(及地区差别),这同不存在城乡差别条件下同样的总体差别的情况是不同的。在前一种情况下在城乡内部可能还是比较平均的状态,人们一般也感觉不到差别扩大的严酷对比,但在城乡之间实际上是存在极化现象的;而在后一种情况下两极分化的状况则处于社会的各处,收入差别的扩大强烈地刺激着各部分人。两相比较,如果后一种情况可称为两极分化,则前一种情况就不能这样定义,至少不能视为全面两极分化。中国的情况恰好是前一种情况的典型代表。最后,进一步分析我国城乡贫困率的变动趋势也可以得出我国居民正常收入的分配基本上是合理的。按绝对标准计算的贫困率的不断降低表明贫困人口收入的逐步增加。全国总的贫困率从1978年的40%多迅速下降为目前的5%左右(城市贫困率近年有所上升),这意味着穷人收入的明显改善,是对绝对两极分化猜测的明确否定。总之,以上分析告诉我们,中国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差别虽然持续扩大,但仍然大致适当,没有发生两极分化,无论是绝对的还是相对的都不存在。

那么,问题也许是出在非法非正常收入方面。这当然不仅是指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来源方面存在的问题,而更重要的是指它的规模及其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过大。根据上述测度公式,在掌握了正常收入差别基尼系数的测算资料的基础上,要准确地测算非法非正常收入对收入差别的影响,需要得到以下几个方面的数据:(1)获取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人口占全国及城乡居民总人口的比重;(2)按获得人口及受益人口测算的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人均所得水平;(3)获得各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人口在正常收入的分组资料中的等级。依据这些资料和上述测算思路,即可分别及综合地测算出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全国及城乡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

这里,对这些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及反复的试测算是极其繁杂的过程。虽然有了上述提及的公安监察机关发表的各种极重要的基础数据,但仍有若干数据需要估算。有几组数据实际上是在推算多种可能的前提下,再结合典型调查才确定的。比如腐败官员的比例,纪检监察报告上公布的只是发案人数,但如果加上未暴露者究竟是多大比例,这就不能轻易确定。对此我们起初作了五种之多的推测,然后又多次进行典型调查才最后确定下为各界专家认可的数据。对偷漏税人员的非法所得的估算也是如此进行的。在实际的测算过程中首先是从多角度测算了偷税漏税、腐败收入、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走私及其他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等(注:这里定义的“其他类非法非正常收入”是一个杂项,包括走私贩私、地下工厂、制假贩假、明星漏税等所有其他未在前几项中包括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其中对走私贩私我们曾作过广泛的调查,充分利用了天津海关提供的有关统计材料,并请有关专业工作者对没有计入的走私贩私活动就全国范围作了数量估算。)分别对中国城镇和乡村收入差别的影响后,再推测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全国收入差别的影响的。(注:为便于读者测算,我们把偷税漏税、腐败收入、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走私等其他类非法非正常收入等几种主要的非法非正常收入在中国城乡及全国的有关数据公布在表2的说明中。)但限于篇幅,这里只介绍对全国总体差别影响的测算(结果见表2)。

表2 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

从前文介绍的材料和表中数据可得出如下几点观察:(1)本文考察了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主要形式的主体部分,没有重大遗漏。(2)主要的几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在全国范围内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是明显的、可测量的,总体上使收入差别上升13%至23%(各个年份不同),因而使全国居民的总收入差别基尼系数,在考察期内都上升到0.4以上(对城镇和乡村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也都同样明显)。(3)从总体构成比例看,居民正常收入的差别平均占总差别的85.1%,相应地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差别已经占到14.9%之多。(4)在可测算的范围内,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程度是不同的,其中主体部分是以个体和私营经济为主的偷漏税收入,约占53%-76%,其次是“其他类非法非正常收入”即包括走私贩私等在内的杂项的影响,约占13%-30%。余下的几项如经济犯罪官员的腐败收入,虽然社会影响大,但所占比重仅为10%左右。集团消费转化为个人消费的影响更不足5%(这一格局从上表中的总体构成也可推算出)。(5)从趋势上看,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总的影响仍是上升的,虽然中间有些年份有波动。各个组成部分的变动略有差异,个别呈下降态势,但偷税漏税及官员腐败等非法收入所导致收入差别的扩大率都是上升的。

如果上述观察是准确的、大致可以接受的,则进一步就是如何评价的问题。即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程度看,是否使全国居民的收入差别大到了可用“两极分化”来描述的程度。应当切记,从性质上看,非法非正常收入只要有一例就应消除。但性质同规模不同,这里主要是考察其发生量的大小对居民收入差别的影响。仍然使用前文依据的标准。这里首先使用“基尼系数标准值法”来检验。就全国而言,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很大,使全国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在各年均达到0.4以上,其中超过0.43的有5年(再其中超过0.5的有2年,占20%)占50%。最低的1990年也达到0.4015,最高的1995年为0.51733(见图1)。当然,前文数据已表明,全国居民正常收入差别中包含占比重很大的城乡之间的差别(及地区差别)。但总体上看,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仍使得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别达到了很高的程度。就是说,非法非正常收入已经使我国居民的总收入差别呈现出极化的状态。这样我们就以确切的数据证明:非法非正常收入是导致我国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因素。

接下来,再运用“收入趋势比较法”测度包括正常收入和非法非正常收入在内的中国居民收入差别在各年度变动中是否发生“极化”趋势,从这一角度再次检验我国居民的收入分配状况并作出判断(检验数据和结果见表3)。

表3 全国居民收入差别两极分化趋势的再检验(1988-1997)

数据表明,从趋势上看,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存在并未使得中国全国居民的收入分配在大多数年度变动中发生绝对的“贫者越贫、富者越富”趋势(全国和农村也只有1991年发生了),而更多出现的则是高收入层由于通过种种手段获取了非法非正常收入而使得其收入以比穷困层更快速度增长的“相对分化”趋势。这同我们的推测是一致的,因为非法非正常收入一般是被富裕阶层获得,并没有直接地、实际地影响到贫困阶层的收入水平,所以将非法非正常收入纳入计算后,只能加剧相对极化的趋势,使更多年份表现出这样的变动倾向。

需要再次说明的是,关于收入差别两极分化变动趋势的检验与收入差别水平的测度是不同的。假定收入差别处于相对平均化的状态(比如基尼系数为0.1),即使收入差别的变动方向发生了向两极的“极化”(即通过了上述趋势极化检验),只能说明在考察期内有“极化”的趋势,不能根本改变假定的社会上居民收入差别较低的平均状态;反之,如果收入差别已经处于过大的状态(比如基尼系数为0.5以上),即使其变动方向没有发生向两极的“极化”(没有通过趋势极化检验),也只能说明在考察期内没有极化的倾向,不能改变已经很大的收入差别状况。(注:如果不能区分收入差别状态和趋势,可能导致错误的收入分配政策。因为假定情况如正文所描述,则在前一种情况下尽管考察期内出现了“极化”倾向,但此时的政策导向不应是缩小差别,尤其不宜出台抑制高收入阶层收入增长的政策(高收入阶层中非法非正常收入当然时刻都应加以限制);相反在后一种情况下,尽管考察期内没有出现“极化”趋势或倾向,其政策取向也应是缩小收入差别,尤其应限制高收入层收入的过快增长。)当然,如果在极化状态中又出现极化趋势,其判断是易于作出的。上文的检验说明的就是这个道理。一方面,按基尼系数标准值法检验,非法非正常收入使近若干年中国居民的收入差别呈现出极化格局;另一方面,按收入趋势比较法检验,虽然非法非正常收入并没有使全部或绝大部分年份出现绝对收入趋势的两极分化,但与正常收入的情况相比,却有更多年份(全国占到40%)出现了相对比率趋势的两极分化。就是说,非法非正常收入还是更大程度地加剧了相对极化的趋势。

尽管如此,我们仍然认为,在考虑到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后,对我国目前居民的收入分配差别状况的总体评价还须持谨慎态度。前面的这些检验结果只是一些总体的数据测算结果,并不必定能全面反映出城乡居民对收入差别的实际感受和承受程度。因为,正如我们在评价我国居民正常收入分配差别状况时所讨论的那样,那些构成正常收入差别重要组成部分的城乡差别及地区差别因素,在加入了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后依然存在。前文曾经提到,在总收入差别一定的情况下,当地区间的差别(城乡差别也是地区的一种)较大时,区域内的差别就较小;而地区间差别较小时,区域内的差别则较大。一般而言,居民对区域内的差别比对区域间的差别的感受会更深切。因此,考虑到目前我国存在较大城乡(及地区)差别,那么即使在考察了包括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在内的较大基尼系数后,对我国目前居民收入差别的总体评价,仍然需要仔细斟酌:非法非正常收入使得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地扩大了很多,这是肯定的;但很难据此判断已进入全局性的两极分化状态。

三、制度缺陷是转轨时期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滋生的根源

各种非法非正常收入在中国近期的大量滋生,是有客观社会环境和条件的,可籍寻租理论来说明,而租金的产生主要应归因于制度或体制的缺陷及政策不到位。目前,我国体制转轨时期的制度缺陷主要表现在这样一些方面:一是新旧体制并存,即双重体制同时运行,如双重汇率制度;二是体制缺位,即旧体制已被破除但新体制又没有建立起来,如国有企业内过去对领导层的监督机制已经消亡,却没有代之以新的;三是体制错位,即新体制的各个部分不配套等,如资金管理与项目审批制度不衔接造成漏洞等;四是体制虚设,即名存而实无,比如对党政官员的同级监察形同虚设。法律政策措施的缺陷也有类似的表现:一是法律政策缺位,即在一些领域至今仍是无法可依,比如某些娱乐行业;二是法律政策本身的规制力度不够,比如对打假制假的惩罚过轻;三是政策规定有不周延的空隙,比如某些税收返还措施;四是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不力或受到干扰等。正是这些体制和政策的缺陷为寻租活动设置了大量租金。应当说在体制转轨期间制度缺陷的存在是很难避免的,因而在我国近期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大量滋生是有其制度根源的。

对于近些年中国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滋生的内在机制,可以用简单的经济理论模型来描述。根据前文分析,我们知道社会总收入(M)由正常收入(Mn)和非法非正常收入(Ma)两大类构成,可表示为:

M=M[,a]+M[,n] M[,a],M[,n]≥0(3.1)

这里我们对正常收入(M[,n])的变动略而不论。其中,非法非正常收入(M[,a])的总量可进一步表示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率(α)与社会收入总量的乘积:

M[,a]=α·Mα∈[0,1] (3.2)

式中α实际就是非法非正常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公式(3.2)表明。于是,我们可以写出非法非正常收入总量(M[,a])关于时间t的变动公式:

就是说,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增量取决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率的变动和社会总收入的变动。社会总收入(M)是在经济发展过程中使非法非正常收入额(M[,a])自然增加的因素。这是因为社会经济活动规模的增加意味着参与人员、投入的资源量、交易的频率和额度等都要增加。另外技术进步对合法和非法收入往往有同样的促进作用(比如现代装备走私)。因此即使制度(包括缺陷)不变,非法非正常收入额也必然随着社会经济总量的扩张而增加。不过这不是影响过渡期非法非正常经济活动的主要因素,不是讨论重点。我们集中讨论的恰恰是在社会总收入不变时制度变动对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影响(或者更贴近现实地讨论体制改革与经济发展同时变动的过渡期中),非法非正常收入何以大量滋生蔓延,即探讨制约非法非正常收入发生率(α)变动的因素。

我们规定R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a])与正常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R[,n])之比,即:

这一关系式表明R同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收益率成正比,而同正常收入的收益率成反比。当正常收入的收益率不变时,R只取决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收益率(R[,a])的变动;而后者的变动根据前文则完全取决于制度缺陷(W),于是有:

可见,R实际上可以反映出一个经济制度的完善程度。在各方面制度相对完善的经济中,通常制度缺陷较小,获取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单位成本收益率会很低,而获取正常收入的收益率会较高,因此二者之比率R较小;反之则反是。而根据前面的假设,R正是决定α的直接因素,即α是两种收入的成本收益率之比R的函数:

就是说,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率直接取决于非法非正常收入与正常收入的成本收益率的比较,并最终取决于经济中制度缺陷的大小及其变动。据此可将公式(3.3)进一步展开为下式:

该式表明了在中国近年体制转轨与经济发展过程中,影响非法非正常收入变动的主要因素。首先,制度缺陷(w)的增加使得非法非正常活动的成本收益率R[,a]大幅上升,同时相对地使合法正常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率R[,n]降低了,因而二者之间的比率(R)也就上升了。正是这一比率的提高刺激了一些人不惜以身试法、铤而走险,将本应归为社会或他人的社会财富掠为己有,使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率上升,从而非法非正常收入额增加。当然这个过程也是我国经济从低收入型上升到中下收入型的时期,社会经济总规模的扩大也包含着部分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增加。这一经济学解释的几何表达形式如图2所示。

在图2中,横轴OX表示正常收入,纵轴OY表示非法非正常收入,直线OR的斜率等于两种经济活动的成本收益率的比值,即R反映制度缺陷,斜率越高,表明制度缺陷越大。在经济体制改革初期,经济发展水平较低,技术水平及经济效率相对比较落后,社会总收入水平较低,如直线P[,1]P[,1]所示。同时,这时期的经济关系较为简单,计划控制手段比较严密,制度缺陷较小,如直线OR[,1]所示。在这样的条件下社会总收入中两种收入的均衡点为P[,1]P[,1]与OR[,1]的交点A,表明非法非正常收入量为OY[,1],正常收入为OX[,1]。

体制改革开始以后,随着体制改革的推动和深化,经济效率提高,技术进步加快,多种因素推动经济发展水平逐渐提高,从而社会收入总量增加,直线P[,1]P[,1]向右上方移至P[,2]P[,2]。同时,在渐进式体制转轨过程中,信息的不完善以及人类认识事物的局限性等,都使经济活动的各种规范制度的建立健全成为一个不断试错的过程,从而形成了较大的制度缺陷。这使得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成本收益率与正常收入的成本收益率之比上升,即代表制度缺陷的两种收入的收益比率线OR[,1]向左上方旋转为直线OR[,2]。此时,在社会总收入中两种收入的均衡点为P[,2]P[,2]与OR[,2]的交点B,其中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数量增至OY[,2],正常收入为OX[,2]。非法非正常收入增量为Y[,1]Y[,2]。

上述过程可分解为两个部分,首先是将OR[,1]延长使之与P[,2]P[,2]相交于点C。C点对应的非法非正常收入量为OY[,3],正常收入量为OX[,3]。于是,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增量Y[,1]Y[,2]可以分解为Y[,1]Y[,3]和Y[,3]Y[,2]两部分。其中Y[,1]Y[,3]是由于经济发展规模扩张等因素带来的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增量,Y[,3]Y[,2]则为体制转型中的制度缺陷的增加所导致的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增量。从图中还可以看出,在制度缺陷不变的条件下,正常收入量应为OX[,3],但体制变动中制度缺陷的增加,却使得正常收入减少为OX[,2],减少了X[,2]X[,3]。正常收入减少的这部分恰好等于同期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增加部分Y[,2]Y[,3]。由此,可见制度缺陷正是部分正常收入转换为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根本原因。

这里,我们再于图2中纵轴附近增加一条OR[,3]线,做一种极端假设,即制度缺陷非常大,以致于非法非正常收入的成本收益率远远高于正常收入的,即R很大。此时的非法非正常收入量(OY[,4])远远多于正常收入量(OX[,4])。当然,作为整体经济实际上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但用其来描述经济中某些领域或某些方面的现实还是较贴切的。比如在我国近若干年里,在个体私营经济领域,至少90%的经营者普遍都有偷漏税行为,因为在一定时期这一领域内通过偷税漏税获取的收入远比从事正当经营获取的收入来得容易。

我们还可以通过重新定义座标轴,利用图2分析一下发生程度并不同的各种非法收入的内部关系,特别是腐败性收入同偷税漏税及走私等其他非法收入的分配关系及机理。假定开始横轴代表国家税收,纵轴代表偷漏税,而P[,2]P[,2]代表一定的社会总税收。在R[,1]代表的初始体制下社会总税收的分配由C点决定:国家征得大部分税收OX[,3],偷税者得小部分非法收入OY[,3]。假定后来由于体制缺陷使对偷税的制度约束放松,且税务官员也看到了“使用”权力的潜在利益。此时的体制状况由R[,3]代表。假定偷漏税者同腐败官员合伙瓜分了全部税收(这里,横轴代表腐败官员获取的受贿收入,纵轴仍代表偷漏税收入),则其分配比例由D点决定:偷税者得大头OY[,4](增加了Y[,3]Y[,4]部分),而受贿官员得小头OX[,4](应视为从OY[,4]中的扣除)。前文的测算证明了这些关系:偷漏税收入是非法收入的主体,是导致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主要部分;而腐败性收入的量虽然不大,但影响却很大。越来越多的腐败案件的曝光表明,多数违法活动往往都是相互依存的行贿受贿关系。核心是权力腐败,而主动方却是受益最大的行贿者。“送去一只鸡换来一头牛”,是行贿者遵循的普遍原则;这种严重不等价的交换所以能够进行,是因为行贿方看到了高额的潜在收益率,而受贿方付出的只是国家利益,两者合伙占有的都是国家或他人的利益:腐败分子利用权力把“一头牛”的巨大利益让与行贿者,而行贿者预付出的仅是“一只鸡”,后者的收益更大。

四、简短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本文的分析表明:(1)我国居民的正常收入的分配差别大致是适当的,即大多数人的大多数收入的分配是符合规律的,没有出现两极分化;(2)非法非正常收入的发生是导致居民收入差别非正常扩大的根本原因,即考虑到包括非法非正常收入在内的总收入差别近几年的确过大,值得警惕,但仍然很难用“全面”或“整体”两极分化来概括之;(3)非法非正常收入大量产生的条件是体制转轨时期出现的制度缺陷,这是租金设置的根本原因。据此,本文提出主要建议:

一是在正常收入范围内的现行政策应加大力度贯彻,特别要考虑通过部分公有存量资产来尽快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障制度,防止城乡少数居民收入的绝对减少;二是加快经济体制各个领域的配套协调改革,消除双重或多重制度并存,弥合设租的体制缝隙(不具体分析);三是对各种违法活动的打击力度还要加大(降低其收益率),同时要理顺并提高正常经济活动的收益率(等于提高违法活动的机会成本),籍此缩小两种收入的收益率比值(减小利益引诱);四是对行贿方(包括性行贿等)要给予更严厉打击,因为行贿方往往都是初始主动方并且是受益最大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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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非正常收入对居民收入差距的影响及其经济学解释_居民收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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