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利益博弈视角的群体性事件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视角论文,利益论文,群体性事件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04(2011)01-0028-05
部分社会弱势群体①成员通过群体性上访、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罢市,甚至打砸抢烧公私财物和冲击党政机关等方式表达和争取利益的行为,通称群体性事件。近年来,此类事件呈现出数量不断上升和对抗性程度不断加强的演变态势,对社会和谐稳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如何准确认识此类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深入剖析其产生的原因和演变机理,有效预防此类事件的发生和及时消除其负面影响,需要转变视角,进一步深入研究。
一、群体性事件的性质和特点
要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就要首先对其有一个准确定性,把握其特点,否则,就会因为定性不准,从而导致处置不当,产生更加严重的后果和更为恶劣的影响。与因为政治、民族、宗教矛盾引发的政治事件不同,群体性事件具有自己的一些显著特点。
1.群体性事件兼具正当与不正当、合法与违法两方面特征,具有错综复杂性
首先,从维权目的看。一般情况下,群体性事件大都是在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正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并且长时间得不到解决的情况下,万般无奈才最后采取的维权行为,目的具有正当性。但是,也不能排除少数别有用心之人从中挑拨、煽动和个别群众要求不合理的情况,此时,目的又具有不正当性。
其次,从维权手段看。虽然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集会、静坐、游行示威、罢工等权利,但是,公民在行使这些权利时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得到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进行,才算完全合法。而群体性事件发生时,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维权行为,一般没有得到批准,因此,存在程序违法问题。至于打砸抢烧公私财物和冲击党政机关,更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再次,从维权目的和维权手段的关系看。四种组合关系中,维权目的和维权手段都正确、维权目的错误而维权手段正确这两种情况几乎不存在;更多的情况是维权目的正确而维权手段错误;个别情况属于维权目的和维权手段都错误。这也就是说,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应该被认定为目的正当、合法而手段不正当、不合法,需要进行批评教育,但不能严厉打击;只有极少数别有用心之人才属于目的和手段都不正当、不合法,需要依法严惩。否则,如果打击面太大,就会进一步激化矛盾。
2.群体性事件处在从利益矛盾向政治矛盾转化的关节点上,具有高度敏感性
群体性事件最初的诉求目的就是单纯为了争取和维护应得的正当利益,并没有超出经济目的以外的其他目的。在以后的演变过程中,群众意识到要争取和维护应得的正当利益必须同时争取和维护应有的权利,但也是希望党和政府出面维护群众的应有权利,而不是离开党和政府,更不是通过反对党和政府,来争取和维护应有的权利。因此,群体性事件属于经济生活中正常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是社会弱势群体向强势群体②施加压力,迫使对方妥协让步的一种手段。
但是,如果基层党委和政府未能妥善协调矛盾双方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或者矛盾本身就是由基层党委和政府的行为不当造成的,那么,矛头又会转向基层党委和政府,利益矛盾就有可能转化为政治矛盾。如2008年7月发生的“云南孟连事件”,本来就是承包橡胶林的胶农和橡胶公司之间的利益矛盾,但最终却演化为胶农和公安干警、胶农和当地政府之间的对立,并发展到暴力对抗的程度,这种情况值得高度警惕。
3.群体性事件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局部性对抗和冲突的表现,具有一定风险性
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虽然有时弱势群体与强势群体之间,弱势群体与基层党委和政府之间的矛盾会表现得非常尖锐,但这些矛盾最终都可以在现有的政策、法律、法规框架内得到妥善解决。社会弱势群体成员对强势群体和地方政府损害其正当利益的不满,也同样是寄希望于现有的社会秩序框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并不反对现有的社会秩序框架,这表明矛盾双方不存在根本利益冲突。因此,群体性事件的基本性质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但是,它又不同于仅仅处于利益差别阶段的人民内部矛盾,而是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经过一段时间积累后趋于冲突和对抗状态的表现。不仅冲突过程伴随着一些过激的甚至违法的行为,而且也都造成了破坏性的社会后果和恶劣的政治影响,任其发展、蔓延,将会带来比较大的社会风险和政治风险。
正确应对和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首先要认识到其“人民内部利益矛盾”的基本性质,不能乱扣帽子,无限上纲,一概斥之为“捣乱”、“闹事”、“抹黑”,并随便动用警力抓人、逮人,否则,结果可能就适得其反。其次要认识到其“局部性对抗”的一面,不能掉以轻心。否则,同样会促使矛盾进一步升级。
二、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演变机理
由于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需求多样化、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矛盾的存在不可避免。然而,有矛盾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能够及时发现矛盾、正确认识矛盾和妥善处理矛盾,矛盾就会成为推动社会和谐发展的动力。可怕的是,矛盾不断积累,最后演变为激烈的对抗和冲突,对社会造成一定冲击。正常的利益矛盾不断积累,不断激化,最后演变为群体性事件的过程受多种因素和条件影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1.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根本原因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成员不占有足以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经济资源,对地方政府税收和政绩的贡献不大,政治上实际处于边缘地位,因此,其自我社会定位和生活目标都比较低,只要能够维持基本生活,平平安安、无病无灾、无讼无争,就很满足了,一般不会冒险,更不会主动招惹事端,引火烧身。如此善良的人们却冒着违法犯罪,甚至生命危险去奋起抗争,只能是在正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基本生活出现困难的情况下才会发生的事情。
“重庆出租车罢运事件”后,“重庆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在提及主城区出租车停驶事件时表示,引发这一事件的原因,有天然气加气困难、黑车营运以及其他一些因素,但主要原因是今年有的出租汽车公司对出租车驾驶员所收的‘份儿钱’每天增加了50~70元,由此使驾驶员的收入全年将减少2万元以上,从而加重了出租车驾驶员的生活负担,增添了他们的生活困难”。[1]“云南孟连事件”的发生过程中,历史上对党充满感恩之情,待人善良温和的傣族群众,之所以最后拿起刀斧棍棒,与警察对抗、与政府对抗,原因在于“近几年来,国际一级天然橡胶价格从每吨7000元涨到2.7万元左右,打破了原来的利益平衡,胶农要求涨价的呼声日益强烈。”“而橡胶利益分配方案却没有及时调整平衡”[2]。广州环卫工人罢工,是因为“八年来物价一直涨,但我们工资从来没有涨过,平均每个月拿到手只有1100块钱,租房子就要300块,这怎么养家糊口”[3]。山西省忻州市《关于保德县腰庄乡冀家沟村村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案例通报》中这样说道:“从冀家沟村民的接访情况看……那些集体上访、越级上访群众的诉求大部分是合理的,或有合理成分。群众确已到了忍无可忍的地步。”[4]
2.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力量对比关系严重失衡,从而导致利益博弈失衡,是促使矛盾不断积累的主要原因
群体性事件虽事发突然,但大都经历了一个长时间的矛盾积累过程。当最初社会弱势群体成员的利益受到侵害时,他们不会无动于衷,没有利益表达,没有维权行动。从实际情况看,他们不止一次上访、告状,也不止一次进行积极抗争。比如,山西省忻州市保德县腰庄乡冀家沟村村民群体性上访事件。自2005年至2009年间,除去村民先后到县里、省里多次上访、告状不说,到北京上访、告状就有三次,先后去过全国人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务院信访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人民日报社、中央电视台,并多次集体下跪,“影响恶劣”。也曾有过一次断路护矿,两次罢免村委会主任的维权行动。但抗争的结果是,强势群体更加嚣张、更加蛮横、更加有恃无恐,而弱势群体的利益损害更加严重;矛盾不仅没有得到及时缓和与化解,反而越积越多、越来越大。
在理论研究中,弱势群体的上访和告状行为即利益表达,维权行动即利益博弈。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看,当不同利益群体之间出现矛盾时,经过充分的利益表达、公开的谈判沟通、制度化的罢工游行等一系列博弈之后,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一般会逐步趋于大致均衡,不会演变为激烈的冲突和对抗。但在我们国家为什么情况却正好相反呢?主要原因是,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力量对比关系严重失衡,从而导致利益博弈失衡。
一个利益群体的力量即其表达和争取群体利益的能力,包括其所占有资源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力,对国家立法、政府决策和政府行为的影响力,为群体利益辩护的理论水平和话语能力以及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和群体成员之间的自觉认同和团结等。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强势群体已经具有了很大的社会能量。清华大学社会学系教授孙立平认为:“这个强势群体的社会能量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对公共政策制定和执行过程的影响。……第二,对社会公共舆论的影响和话语形成的能力。……第三,形成了弱势群体对强势群体的依附型关系。”“而弱势群体在追逐自己的利益上,显然处于无力状态。”[5](P8)正因如此,强势群体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往往能够引起地方党委和政府的重视,并转化为对其有利的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而弱势群体虽然一次又一次上访、告状,表达内容清清楚楚,诉求目标明明白白,但很少能够引起重视,并进入解决问题的决策程序。
3.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被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俘获”,是导致矛盾不断激化的直接原因
当弱势群体不能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迫使强势群体妥协让步,有效缓解双方矛盾时,解决矛盾的重任最后就落在了地方党委和政府的身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应该也基本可以解决这些矛盾。“国家信访局原局长周占顺曾表示,在当前群众信访特别是集体信访反映的问题中,80%以上有道理或有一定实际困难和问题,应予解决;80%以上是可以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努力加以解决的;80%以上是基层应该解决也可以解决的。”[6]然而,实际情况却是,个别地方党委和政府不仅不去努力缓解矛盾,反而明显偏袒强势群体一方,导致利益关系更加失衡,矛盾不断扩大,不断激化。之所以出现这种“奇怪”现象,原因错综复杂,比较有说服力的解释是,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被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俘获”。
“政府俘获”(State Capture,又译为“体制俘获”)是芝加哥学派代表人物斯蒂格勒于1971年在其发表的《经济管制论》中开创性提出的一种理论和分析工具。所谓政府俘获,是指立法者和管制机构也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因而某些特殊利益集团能够通过“俘获”立法者和管制者而使政府提供有利于他们的管制。著名社会学家郑杭生具体分析了“体制俘获”演化过程的三个主要阶段:第一阶段是“职能倾斜”,即我们的行政机构、公务人员、公共部门在运用权力和履行义务时,迎合、追捧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对这些阶层成员的利益要求特别关注,积极为他们提供特殊服务。第二阶段是“政策倾斜”,即国家和政府所制定的某些政策和规则从实际效果来看,对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更为有利,使这些群体和阶层能够获得更多的社会资源、财富和机会。第三个阶段是“制度倾斜”,在这个阶段上,社会不公平已经成为经济社会中的系统现象,是来自体制方面的一种有意识的安排[7]。正如世界银行报告所说:“在经济体制和社会安排上系统地偏袒更有权势的群体的利益”,“倾向于保护政治上有权有势者和富人的利益,而往往损害到大多数人的利益。”[8]
那么,为什么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会被“俘获”呢?原因在于,“以财政收入为本”的执政理念,“以GDP论成败”的官员评价标准,与体制外暴发户攀比时产生的心理失衡,腐败官员“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等,这一切相互作用,共同强化着地方政府和官员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和欲望。“经济建设型”政府定位为地方政府追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合法性”根据,政府官员手中掌握的庞大公共资源和各种审批权提供了客观条件,转型期的体制摩擦和体制漏洞则提供了机会空间,而“允许打擦边球”和“允许出错”的创新方针被扭曲以及社会弱势群体通过民主选举时人多势众的选票制约政府和官员根本不可能,则使得地方政府和官员被“俘获”又具备了避险手段。在动机、理由、条件、机会、避险手段都具备的情况下,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被“俘获”,似乎带有某种必然性。一旦被“俘获”,强势群体和弱势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关系更加失衡,政府的职能、政策和法律的天平就会倾斜,改革就会被扭曲,利益关系以一种不可遏制的力量朝着违背公平正义的方向惯性运行。
综上所述,在由社会弱势群体、强势群体和地方政府及其官员构成的三角关系中,当社会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受到严重损害,通过制度化的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又不能有效缓解双方矛盾时,解决矛盾的重任就落在了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身上,而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又被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俘获”,由此导致正常的利益矛盾不断积累,不断激化,最后演变为群体性事件。这就是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和演变机理。
三、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和建议
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需要做的工作很多,归结到一点即妥善协调不同群体的利益关系。这既是防止利益差别不断扩大,利益矛盾不断积累的关键,也是有效化解群体性事件的根本。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民主法治不断健全,我国已初步建立了通过多渠道、多途径妥善协调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框架。但保障其良性运行的基础条件,比如,不同利益群体发育基本均衡,由民主选举制保障的具有超越性和中立性的有限政府,独立运行的司法系统等,都尚不完全具备。因此,要有效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必须立足现在,着眼长远,为最终实现妥善协调不同群体之间的利益关系创造必要条件。当务之急,要在以下三个方面工作中,取得实质性进展。
1.以提高社会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为着重点,创造实现均衡博弈的必要条件
要解决社会弱势群体和强势群体之间力量对比关系严重失衡,从而导致博弈失衡的问题,制定博弈规则当然重要,但目前更重要的是大力提高弱势群体的力量,使其能够对强势群体和个别地方政府公然违背法律、挑战基本公理的违规行为起到应有的制衡作用。大力提高弱势群体的力量,要做的工作很多,如,普遍提高弱势群体成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彻底改革不公平的农业人口和非农业人口、农民和市民、工人和干部二元分割的户籍和身份制度,提高弱势群体在权力机构中的代表名额和参政议政水平等,但最根本的是提高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弱势群体成员中的个体不管其力量多么强大,相对于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而言都是弱小的,但在人数上占有绝对多数的弱势群体成员联合起来就是一股强大的力量。如此一来,当弱势群体的正当利益受到损害时,不是以分散的个体力量单打独斗,而是以联合起来的群体力量共同行动,就足以能够制衡强势群体和特权阶层,也可以提高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利益博弈的理性程度,降低对社会的冲击力度,减少社会震荡,可以说是一个多赢的理想结果。为此,应该在完善现有的村民自治制度基础上,适应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和职业分化的特点,有计划地引导和规范农民组建以行业、职业、利益群体为基础的社会团体组织;适应农民工高流动性的特点,组建以地缘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团体组织,或农民工工会;修改和完善《工会法》,克服工会独立性、自主性、自治性不够,依附性较强的缺陷,使工会真正成为工人利益的代表,在表达和争取工人利益、与强势群体谈判沟通、政府政策选择和制度设计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树立其权威,提高其影响力。
2.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创造实现政府职能转变的必要条件
要消除个别地方政府和官员热衷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官官相护、官商勾结,制造矛盾、制造不公的错误行为,必须进一步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政治体制改革,应以建立一个确保政府官员必须为人民服务,否则就会丢官免职的干部人事制度为改革突破口,然后整体推进。
30年来,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经历了一个艰难的历程,干部的选拔任用方式有了一系列的突破和规范,但仍然进展不大,改来改去基本上还是变相的任命制。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近代以来被实践证明能够行之有效的预防官员腐败的制度迟迟不能推行,如公开竞选制、官员财产登记制、司法独立制等,监督始终局限于体制内自我监督和少数人监督少数人,滋生很多弊端。网络上有一则帖子流传甚广:“我是一个县级市的基层官员。贵州瓮安、云南孟连事件后,大家骂我们不为人民服务,只为领导服务。这是实情。国家法律规定,官员是人民的公仆,手中的权力是人民给予的。但问题在于,现在权力是掌握在领导手中,人民给不了我们权力。我们的一切,从升迁到工资都掌握在上级领导手中,不由得我们不为上级领导服务。得罪了百姓,他们顶多骂我们几句,得罪了上级领导,我们的前程就没有了。”[9]这则帖子道出了一个真实的现象,那就是,如果老百姓在官员的任免上没有发言权,民意对官员的监督和政绩考核丧失力量,那么,“不怕得罪百姓”的官场亚文化就会不断蔓延,官场就会逐步沦为民生的荒漠。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必须在三个方面实现重大突破。即“逐步实现由‘少数人决定’到‘多数人决定’的根本转变,……由‘领导研究决定’到‘公推公选决定’的根本转变,……由‘软性约束监督’到‘硬性约束监督’的根本转变。”[10]
3.以克服司法工作行政化为切入点,创造实现司法独立的必要条件
一般而言,利益矛盾和纠纷有四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一是由矛盾双方平等谈判,协商解决;二是由中立第三方主持,进行调解;三是由具有行政执法权的政府部门,行政裁决;四是诉诸法律,司法判决。其中,司法判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最高,它不仅是解决民间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最后屏障,而且也是解决政府和民间矛盾,保护当事双方合法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然而,实际生活中,在许多地方,凡是涉及群体性事件的案子,司法机关连立案都很难,也就谈不上公正判决。出现这种情况,不能简单归结为司法腐败,主要原因是司法不独立。
在目前腐败问题还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情况下,人们担忧司法独立会不会导致腐败更加严重?这种担心有一定道理。但是,无论如何,也不管这一问题解决起来多么棘手,司法独立是大方向、大趋势。因为,司法独立不一定带来司法公平,但司法不独立则必然导致司法不公。对于司法不公的危害,培根曾有名言:“一次不公正的判断(指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11](P193)
推进司法独立工作,目前应以克服司法工作行政化为切入点,逐步创造条件。司法工作行政化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行政侵犯司法,特别是侵犯法官的独立;二是上下级法院之间行政化现象严重,上级法院影响下级法院司法独立;三是审判工作中审判委员会、合议庭和独任庭之间关系不顺,影响法官独立。其中,对司法独立影响最大的是行政侵害司法。
克服司法工作行政化,需要进行多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关键点有两个:
第一,确保司法权和司法机构独立。改革建议是:(1)把目前按行政区划设置法院改为跨行政区域设置,克服司法权地方化问题;(2)把目前法院经费由地方财政拨款改为国家财政统一拨款,克服司法机关对地方财政的依赖;(3)把目前法官由同级人大任免改为由上级人大任免,克服人事上对地方人大的依赖;(4)理顺上下级法院的关系,切实贯彻审级制度。
第二,确保法官和审判独立。改革建议是:(1)在完善现有的法官考试、选拔、任用、弹劾制度和提高法官独立办案能力基础上,由任期制改为终身制;(2)提高法官待遇和社会地位,降低合法收入与非法收入之间的反差;(3)赋予主审法官一定的独立办案权,强化合议庭的审判职能;(4)加强监督。
收稿日期:2010-10-12
注释:
①社会弱势群体是指那些由于某些障碍及缺乏经济、政治和社会机会而在社会上处在不利地位的人群。弱势群体有生理性弱势群体和社会性弱势群体之分。前者指因为个人自身生理或心理缺陷等因素而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如老弱病残等;后者指由于社会的体制性、政策性等因素,而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群。本文所说社会弱势群体指社会性弱势群体,包括农民(含农民工)、工人、国有企业下岗和离退休职工、市民等,特殊情况下,患者、消费者、散户股民等也属于弱势群体。“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两个概念有重叠部分,但不能完全画等号。
②社会强势群体是指经济收入较高、有一定的社会地位、在生活时尚和消费潮流方面居于主导地位的阶层。本文所说强势群体特指经济生活中的强势群体,包括国有企业高管、民营企业家、外资及合资企业的高中级管理人员、工程承包人、经纪人、券商、证券大户等群体。“强势群体”与政治上的“特权阶层”和“既得利益集团”含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