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制度建设_法律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制度建设_法律论文

论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民事诉讼论文,制度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近年来,随着民法体系的不断完臻和民事诉讼规范化意识的一定程度提高,科学建设民事抗辩制度业已成为实体法学者和诉讼法学者的共识。但是,我国民事法制的现代化是通过移植和借鉴外国法抑或“洋为中用”佐以本土经验实现的,外国法及其法理究竟以何种途径、形式及方式,以及于何种程度上对我国民事法制施以影响等问题,是我们研究相关制度及其法理时必备之意识。这里称此种意识为法系意识,并将以此指导我国法律制度研究的学术方法称作法系意识论。

       一、法系意识论在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研究中的意义

       学术始于方法,终于方法。法系意识论作为学术方法之一种,旨在通过梳理和解读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及其理论的演进情况,认识和解决其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以促成现行制度及其理论的科学化、体系化。

       (一)法系意识论与比较法学

       从法系意识论上考察,我国法律中的“抗辩”一词是随着清末修律移植的德国法上Einrede的日译概念。抗辩现在只是我国民事实体法以及有关民事诉讼法适用的司法解释中所使用的概念,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则因移植苏联法上возржение之缘故,以“反驳”及“反驳诉讼请求”表述之。如此,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就出现了同一概念两种称谓的现象——反驳与抗辩。从比较法学上考察,德日法上的Einrede、抗弁以及苏联法的возражение,与英美法上Objections、defense等概念有着近似的制度意义。但是若从法系意识论立场出发,却不能将英美法上的这些制度当作认识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前提,更不应当将之研究成果直接当作解释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生成和发展的法理依据。

       (二)法系意识论与法教义学

       法教义学又称传统的法解释学,它是以确定现行法律的立法宗旨、内容及适用范围为基本任务的体系化学问。但是,法教义学不具备取代法系意识论的意义。这是因为法系意识论具有法解释论和法认识论之双层功能,其学术目的及研究范围并不仅限于法教义学意义上的法解释论,它还将视野扩展到现行法的立法论领域。法系意识论还具有作为法教义学的存在和展开之基础的功能。在我国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研究中,就必须首先解决一个承载“教义”(具体法条)的“经典”(现行民事诉讼法)是从何而来的问题,而法系意识论则恰好是为了解决这一前提问题“定身量做”的研究方法。从法系意识上考察,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及其法理的生成深受德日法和苏联法的双重影响,因之,我国民事诉讼法教义学的研究中存在着一个究竟“择谁”的立法例为教义的问题。

       (三)法系意识论的发展性

       法系意识论并不排斥其他研究方法,且不将自己奉为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唯一学术方法,它仅是在其中践行自己独特的、不可替代的意义及作用。因此,就法系意识论在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中的积极意义而言,它要利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成果,汲取人类一切优秀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同时也要运用法教义学的解释法律方法,深入阐明各项具体制度的适用界限及要件;在防止制度设计及运用出现“功能性紊乱”的同时,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不断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二、民事诉讼抗辩体系的苏联法理和德日法理之比较

       (一)关于民事诉讼抗辩本质论之比较

       就民事诉讼抗辩的本质而言,苏联法和德日法都认为它是一种具有必然性的诉讼制度,即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其他诉讼制度所不可替代的功能。

       (二)关于民事诉讼抗辩的分类及其构成之比较

       1.关于程序抗辩。苏联法理认为,程序反驳是指被告主张原告提起的诉讼因不具备成立或继续所必需的前提条件,抑或不具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产生的先决条件及立案条件,而要求法院排除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的必要性。德日法理就程序抗辩中的妨诉抗辩之意义也认为,它是指当事人以诉讼要件有欠缺以及诉讼成立有障碍为事由,而主张诉为不合法或诉讼不成立,其目的在于阻止法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2.关于实体抗辩。苏联通说认为,实体反驳是指被告根据实体法规范,针对原告的诉之理由所依据的法律事实提出的反对性事实主张,以此要求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 德日通说认为,实体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由及权利,针对相对方的权利主张,提出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阻止之主张。从比较法上言之,苏联学者和德日学者在民事诉讼抗辩的本质、分类、构成以及依据和识别标准的认识上具有高度共识。而这种共识也正是我们能够利用德日法理探讨居于苏联法理之上的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问题的现实基础。

       (三)两种法理对我国民事诉讼抗辩体系建设之启示

       笔者推奉转借德日法理作为建设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的基本法理。其一,我国民事实体法体系及其法理偏重于德日法及其法理,而民事诉讼法上的实体抗辩须以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因此,从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应当相互协调的立场出发,借用德日法理建设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可以使两个部门法律的法系意识在民事诉讼领域达到有机统一。其二,苏联民事诉讼反驳法理与德日民事诉讼抗辩法理具有本质上的一致性,因此,在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中借用德日法理,于法系意识上不会发生“排异”现象。其三,我国学者仍保持着对德日法进行深入研究的学术能力。

       三、我国民事诉讼抗辩体系的建设

       (一)我国民事诉讼抗辩体系的构成

       1.关于民事诉讼抗辩的概念。在我国民事诉讼领域,抗辩属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之一种,学理上称之为民事诉讼法抗辩,现行民事诉讼法上称作反驳或反驳诉讼请求。民事诉讼法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对方提起的民事诉讼或权利主张(诉讼请求)提出反对性主张。民事诉讼法抗辩虽名义上称作诉讼攻击防御方法,但本质上属于诉讼防御方法。

       2.关于民事诉讼法抗辩与民事实体法抗辩的关系。民事实体法抗辩通常是指民法规定的抗辩权,以时限为标准分为永久抗辩权和延期抗辩权,它属于民事权利之一种。因民事实体法具有生活规范和裁判规范之双重属性和功能,按照意思自治原则,权利人可以在诉讼外和诉讼内行使抗辩权。与之相对应,民事诉讼法抗辩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攻击防御方法,按其作用领域分为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其中,程序抗辩只是民事诉讼法抗辩中的一种而不是全部;实体抗辩虽以民事实体法的规定为依据,但其法域属性为民事诉讼法,性质上为诉讼行为,并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调整。因此,我们不能将实体抗辩的行使等于民事法律行为,并按照民事实体法规定进行调整。

       3.程序抗辩的分类和法律效果。程序抗辩分为妨诉抗辩和证据抗辩两大类。妨诉抗辩又分为诉讼不成立抗辩和诉讼障碍抗辩。诉讼不成立抗辩和诉讼障碍抗辩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一旦成立,诉讼程序就将终结,且以后不再恢复;而后者一旦障碍条件被解除后,原告可以重新起诉或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证据抗辩是指当事人要求法院驳回相对方的证据申请或不采纳证据调查结果的程序抗辩。

       4.实体抗辩及其分类。实体抗辩是指一方当事人对于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主张,基于法律规定的事由和权利,提出妨碍其发生法律效果,或者使已发生的法律效果归于消灭或被排除的主张。实体抗辩由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组成。权利抗辩是指以民法上的抗辩权和形成权为依据或基础的抗辩。

       事实抗辩是指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的事实,对相对方的权利主张提出妨碍、消灭、阻止之主张。由于可以发生妨碍、消灭、阻止相对方权利主张之法律效果的事实是依据法律规定的要件事实,所以,事实抗辩在实质上是要件事实抗辩的简称,抑或是指基于要件事实的抗辩。

       将实体抗辩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的最基本意义在于,对于前者,被告在诉讼中不仅要主张该权利(例如抗辩权和形成权)的要件事实,还必须在诉讼中有行使该项权利的意思表示。对于事实抗辩,被告只需主张抗辩事由(要件事实)即可,因其不属于行使权利,所以也就不存在权利行使的意思表示之必要。不仅如此,在辩论主义民事诉讼中,按照主张共同原则,一方当事人还可以利用相对方主张的事实提出事实抗辩。由此不难理解,权利抗辩根源于处分主义,其行使和适用也受处分主义支配,而事实抗辩则根源于辩论主义,因此其提出和适用都应受辩论主义支配。

       (二)抗辩与否认的区别

       1.两立性事实之识别标准。这里所谓的两立性事实,是指抗辩事实与请求原因事实在诉讼中都可以成立,但抗辩事实对请求原因事实的法律效果发生,具有障碍、消灭、阻止以及变更的意义。否认所主张的事实与请求原因事实不可两立。否认也是一种诉讼防御方法和主张,但与抗辩不同,否认者无须对否认事实承担证明责任,即使否认者主张了赠予事实或代收事实,并且在诉讼中证明了争议款项在性质上属于赠予或代收而不是借款,法院也不能就此认为否认者应当对赠予事实或代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而只能认为否认者自己主动证明了否认事实为真。

       2.权利成立要件与权利障碍要件的识别标准。在民法领域存在着许多对同一事情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不同法律效果的条文。民事诉讼遵循同一事情只能由一方当事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法理,就意思表示真实或不真实的证明而言,如果让当事人双方都对此承担证明责任,这必将使证明责任制度的设置目的落空。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理的解释,遇民法对同一事情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了不同的法律效果时,必须将其中一面明确划入权利成立要件或权利障碍要件。罗森贝克的规范说及其支持者们依据“原则与例外”等诸多法理,将同一事情于正反两方面有不同法律效果的规定分为权利成立规范和权利障碍规范,并要求其主张者分别对权利成立事实和权利障碍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是一个非常宏大的课题,本文仅就其体系化的基本轮廓进行了描述,而更加精细的具体制度建设尚待我们今后去努力实现。由于民事诉讼抗辩的基础源于民事法律尤其是民事实体法,因而其体系化建设在客观上应是民法学者和民事诉讼法学者的共同任务及课题,而在这一建设过程中,对德日民事法抗辩制度及其法理的移植与借鉴应当不可或缺,此乃法系意识使然。

标签:;  ;  ;  

论我国民事诉讼辩护制度的制度建设_法律论文
下载Doc文档

猜你喜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