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税收征管法”中的税收优先权原则_税收征管法论文

新“税收征管法”中的税收优先权原则_税收征管法论文

新《税收征管法》的税款优先原则,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税款论文,税收论文,原则论文,征管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新《税收征管法》为解决我国现实经济生活中严重存在的欠税、逃税问题,明确提出了税款优先的原则,这对于保障国家税收安全和及时入库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所谓税款优先原则,就是税款的征收较其他一般债权优先组织入库,它体现了国家税收权力上的一种优先权。征税权属于国家及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税务机关。国家征税,是为了向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用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其他一般债权,属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代表的是私人或团体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代表国家权力的征税权理应优先于代表私人权益的一般债权。为了保护国家权力不受侵蚀,新《税收征管法》就税收优先问题作了五个方面的规定。

一、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和特定的担保物权。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这一规定包括四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纳税人的财产包括财产、不动产和无担保债权,则应优先被执行用以缴纳税款、滞纳金。

第二,对于法律另有规定的无担保债权,则不能行使税收优先权。也就是说,税收并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如,对破产企业,法律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生活保障费等优先于税收。

第三,对于纳税人的财产虽已设定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的,但只要欠税发生在抵押、质押或者被留置之前的,税收也应优先执行。

第四,税收执行的额度以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价值为标准。

二、税款优先于行政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这就是说,当税收权力与其他行政权力在债权执行上发生冲突时,即当纳税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两种权力要求之时,税收权优先于其他行政权力。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第一,纳税人欠税,同时要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第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机关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三、重组之前先缴清税款。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原欠税纳税人分立后的每个纳税人都具有全部缴纳原纳税人欠税的义务。分立之后,有几个纳税人,税务机关就有几个清缴对象,直到所有欠税清缴入库。对于企业改制但并没有进行合并或者分立,企业还是原来的企业,只是改变了经济性质或更换了经营者的情况,改制后的企业应全部承担缴纳原企业欠税的义务。

四、税务机关可以依法行使代位权、撤销权。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解释,代位权是指合同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撤销权是指合同债权人对于合同债务人所为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依据上述规定,税务机关可以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的到期债权等财产权利依法向第三者追索以抵缴税款。行使代位权、撤销权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行使代位权、撤销权须向人民法院提出请求,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代位权、撤销权的行使,以纳税人的债权为限。税务机关的债权就是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和滞纳金。

第三,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纳税人负担。

第四,申请代位权行使的债权如果是专属于纳税人自身的,不在此规定之内。

第五,行使撤销权的条件是纳税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借以逃避纳税义务并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

五、大额欠税纳税人处分财产须向税务机关报告。新《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这一规定有利于税务机关及时掌握欠税企业处置不动产和大额资产的动向。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是否侵害了国家税收,是否有转移资产、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决定是否行使税收优先权,是否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新《税收征管法》对税款优先问题作了原则规定,为便于操作,其实施细则还应就此作更具体的规定或解释。同时,国家还应对与新《税收征管法》有矛盾或抵触的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并使之保持一致,以免税收优先原则在实际执行中出现障碍,削弱国家税收法律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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