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本煤模式,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国有企业论文,模式论文,资源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407.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9301(2004)05-0026-08
一、关闭破产是退出的主要途径
资源型企业的劳动对象是特定的自然资源,(注:本文提到的自然资源是指相对人类社会的特定历史阶段而言,是不可再生的、耗竭性资源,如煤炭、石油、有色金属等资源。而不包括太阳能、风能、潮汐等非耗竭性资源。从而本文提到的资源型企业或产业也只停留在前一种意义上,因此面临资源枯竭问题。)具有不可再生、可耗竭性特点。自然资源枯竭会使资源型企业失去劳动对象,进入枯竭期。此时,即使在资源国家所有和企业国家所有双重所有制制度下,资源枯竭型企业从所在资源产业退出也是唯一的选择。这是资源型企业依赖于有限的、不可再生资源的必然结果,也是市场机制重新配置资源的要求。一般而言,资源型企业退出是指企业不再以原来的自然资源为劳动对象,继续在原产业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的含义广泛得多,可以是企业实体从市场中彻底退出,也可以是企业从原来产业中退出,还可以是产权制度改革所导致的所有制的退出等,退出途径更为多元化。具体包括产业转型、关闭破产、改制重组、迁移等多种方式和途径。
中国较大规模的资源型矿山企业绝大多数为国有企业,因此资源枯竭型企业也基本是国有企业,资源枯竭已成为中国资源型国有企业必须应对的严重危机之一。关闭破产是中国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主要的退出途径之一。从1994年到2002年,全国实施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项目3080个(包括从事资源开采、加工、贸易的企业),涉及核销银行呆坏账准备金1995.4亿元,安置职工约530万人。由于面临下岗职工众多、资金严重匮乏、法律缺位等诸多障碍,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暴露出很多问题,急需规范。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煤公司)。作为一个国有大型企业,资源已经完全枯竭,关闭破产涉及大量资产、债务和5.5万职工,是当时全国最大的破产案,也是全国大型资源枯竭国有矿山企业关闭破产的第一例,没有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只有在实践中不断摸索前进。本煤公司的关闭破产工作基本上顺利、平稳地完成,也取得了很多经验,形成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中的“本煤模式”,成为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主要退出途径——关闭破产的代名词。在本煤公司关闭破产后不久,阜新矿务局平安矿、东梁矿、新邱露天矿三矿、杨家仗子钼矿、桓仁铜锌矿、抚顺矿务局龙凤矿等其他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基本依照“本煤模式”进行。作为当前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实施关闭破产基本政策依据的中办[2000]11号文件,也主要根据“本煤模式”的实践制定。对“本煤模式”的经验教训进行总结,对以后做好其他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有重要借鉴意义。
二、资源枯竭使企业丧失运营能力
本煤公司前身是本溪矿务局;1983年本溪矿务局与沈阳矿务局合并,改称沈阳矿务局;1995年分离出来,重新组建本煤公司,隶属辽宁煤管局领导。它曾是国有重点煤矿,也是辽宁省60户重点国有企业。建国以来累计为国家生产煤炭13000万吨,上缴利税6.1亿元(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下同)。进入20世纪80年代后,矿区煤炭资源逐渐枯竭,企业无法维持正常生产经营。从1995年开始,平均每年实际亏损均在15000万元左右,企业生产运营能力已经丧失。表1是1998年底本煤公司详细的资产负债情况。
表1 1998年底本煤公司资产负债情况单位:万元
资产类型各种类型资产数额负债类型各种类型负债数额
账面资产总额115845 债务总额 102926
货币资金1398银行和金融机构借款56554
应收账款19869
其中:本金49813
存货7788利息 6741
在建工程6993应付账款 18326
固定资产68132
欠缴税金 6152
虚值资产(1)
11665
欠职工工资、医药费等 8627
无偿划拨资产(2)
13990
其它应付款13267
实际资产总额90211
资料来源:本煤公司统计报表,并经整理。
注:(1)包括账面资产中的递延资产4099万元,待处理财产损失687万元和其他资产6879万元。
(2)无偿划拔资产是指土地价值13990万元。
截止1999年7月6日正式关闭破产前,本煤公司共有职工54481人,详细情况见表2。
表2 1999年7月6日本煤公司职工人数情况
职工类型
职工人数(人)职工类型 职工人数(人)
全民职工36372
集体职工18109
全民在职职工14943
集体在岗职工15955
其中:全民固定工13124
其中:集体混岗工①
8744
全民合同制职工 1819集体退休人员 2154
全民离退休人员 15517
本煤公司全部职工合计 54481
退养、抚恤救济人员 5912
资料来源:本煤公司统计报表,并经整理。
(注:①由于特殊的用工制度和历史环境,中国国有矿山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一类特殊身份的职工——混岗集体工。根据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的规定,混岗集体工是指国有矿山企业1992年以前在国家劳动计划外,以集体所有制指标招收或以集体所有制名义录用,并安排在本企业顶岗使用的人员。矿山所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向矿山提供劳务的人员不属于混岗集体工范围。详见《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文件),2000年10月9日。)
三、企业关闭破产的政策规范
中央政府和各级地方政府规范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的政策按侧重点不同可以分成下面几个阶段:
1.准备阶段(1998.7~1999.1):1998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改革国有重点煤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1998]22号),规定从1998年7月起,将原煤炭工业部直属和直接管理的94户国有重点煤矿及附属单位,下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管理。重新调整企业的产权制度(包括所有权、收益权、资产使用权等)为关闭破产做准备。
2.试点阶段(1999.1~2000.6):国家选择了辽宁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进行关闭破产试点,主要政策规定有:
1999年1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发了《关于辽宁省部分有色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国办秘函[1999]19号),对辽宁省关闭破产的7户有色金属企业、2户煤炭企业职工安置、资金来源以及企业银行债务及欠税问题做出了简要答复。(注:这7户有色金属企业是:杨家杖子钼矿、桓仁铜锌矿、红透山铜矿、华铜铜矿、柴河沿锌矿、八家子铅锌矿、青城于铅锌矿;2户煤炭企业是: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阜新矿务局平安、东梁、新邱三矿。)
1999年5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秘书局转发了《研究辽宁部分有色金属和煤炭企业关闭破产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国阅[1999]33号),研究了在职职工安置费标准、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职工安置等项经费的来源和关闭破产操作过程等问题。
1999年11月20日,原国家经贸委下发了《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要求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
1999年12月22日,原国家煤炭工业局下发了《关于贯彻国家经贸委〈关于做好企业兼并破产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的通知》(煤放字[1999]287号),要求煤炭企业安排好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处理好关闭破产和社会稳定的关系。
3.大规模推广阶段(2000.6以后):2000年6月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中办[2000]11号),对职工安置、历史拖欠问题、适用范围和关闭破产的组织领导等问题做出了详细、具体的规定。
2000年10月9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发了《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及下放的煤炭、有色金属企业关闭破产实施办法〉的通知》(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2号),对关闭破产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同日还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源枯竭矿山关闭破产工作的通知〉有关问题的意见》(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2000]33号),对中办[2000]11号中的某些规定做出了补充解释,具体解释了提前退休条件、经济补偿金标准等十四个问题。
4.地方政府具体执行阶段(2000.6以后):省(直辖市)政府、地级市(地区)政府也分别制定了本行政区划内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实施细则。一般采取“一事一议”的做法,对特定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做出具体规定。本煤公司关闭破产时,辽宁省政府分别下发了辽政[2000]45号文件、辽政[2000]258号文件,制定了详细程序;本溪市政府则分别下发了本政[1999]14号、本政办[2000]23号和本政办[2000]37号等文件,具体承担了关闭破产工作。
四、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本煤模式”
1998年11月朱镕基总理视察辽宁,对本煤公司做出了关闭破产的决策。1999年,原国家煤炭工业局开始实施“1440”煤炭企业破产关增长计划,选择本煤公司和阜新矿务局进行关闭破产试点工作。1999年7月6日,经国务院和辽宁省政府批准,本煤公司正式实施关闭破产。采用“整体破产,资产变现,关门走人”的原则,同时将企业承担的社会职能部分全部移交地方接收管理。1999年7月6日关闭破产程序正式启动,2000年3月28日工作基本完成,2001年1月23日收尾工作结束。其中:一是对职工采取了向地方政府移交、一次性发放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参与企业重组、办理提前退休等多种安置方式。截止2001年1月23日,原有的14943名全民职工(包括合同制工人1819人),共安置14124人。(注:这些尚未安置人员中包括从事破产清算工作的原本煤公司部分两级机关干部,等待向地方电业部门移交的供电单位职工7~10级工伤人员和正在治疗尚未终结的工伤人员以及干校和重组企业剩余人员等。)按照政策提前退休在内的2766人,全部离退休人员共18283人已经全部移交给本溪市政府统一管理。二是社会职能和公共设施按“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先移交后算账”的原则,核定了移交的单位、资产和人员。截止2001年1月23日,本溪市政府共接收安置社会职能职工1758人,资产总额11663万元。三是企业改制重组和资产变现,在本煤公司所属的23个破产的独立法人企业改制重组为17个不同类型的企业,共投入改造资金3000多万元,安置职工1276人。截止2001年1月23日,企业资产变现共获得现金4030万元,内部职工企业资产重组抵顶安置费2245万元,共计变现6275万元。四是债权回收和追索,截止2001年1月23日,累计收回债权折算资金273万元。五是资金管理,1999年7月6日省政府核定企业破产费用为37864万元,其中由国家和省下拨31575万元,计划资产变现6289万元。截止2000年8月3日破产清算资金总缺口高达2.9亿元。
1.关闭破产过程中的主要经验
(1)“省市结合,以市为主”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省市结合,以市为主”的原则是在本煤公司关闭破产过程中辽宁省政府确定的,并在实践过程中得到认可和推广。实践表明,地级市(地区)政府最适合具体承担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有利于职工安置、离退休人员接收、社会职能接收、安全保卫等,对关闭破产工作起到了决定性作用。
(2)把职工安置作为首要任务
本溪市政府和破产清算组积极与其它部门协调,采取了一次性发放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提前办理离退休手续;办理工伤工残退休退养手续;社会职能职工成建制移交给地方政府;全部离退休退养人员移交给地方政府管理;所属集体企业职工移交给地方政府;利用企业的良性资产,做好改制重组工作,发展多种所有制企业等多种形式,尽量安置职工。
(3)社会职能和职工移交实行“属地化”管理
本溪市政府采取“先易后难、分期分批,先移交后算账”的原则,将资金相对独立、人员较为稳定、产权比较清晰的单位,如学校、医院、公安等单位成建制地移交给地方有关部门;对移交难度较大的供水、供电、供热等单位,认真核准人员、资产、服务职能,成熟一个移交一个,保证了社会职能在移交过程中和移交后都能够正常运转。
(4)加强资产重组和变现增加关闭破产资金
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资金主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支付,同时关闭破产企业的资产重组、变现所得是一个重要来源。本煤公司资产变现和内部职工企业资产重组抵顶安置费共计变现6275万元,占企业核定破产费用的17%。
2.关闭破产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1)一次性安置费的发放标准过低
人均一次性安置费18981元与其他资源型行业相比,差距很大;(注:1999年吉林油田按照每年工龄领取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置费,人均9万元;辽河油田按照每年工龄领取385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放安置费,人均11.4万元。显然,不同资源行业之间的差距是很大的,这也引起了煤炭行业职工的强烈不满。)而且这些职工续交养老保险金的比例平均为社会平均工资的29%,本来应由企业缴纳的部分,也一并由职工个人承担;此外,以后的养老保险、医药费、取暖费等没有资金来源和渠道。这笔有限的安置费扣除应交的养老保险、医药费、取暖费等费用外所剩无几。
(2)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再就业十分困难
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共有8203人,重新就业困难:一是思想观念滞后,一下子被推向劳动力市场很难适应;二是绝大多数职工长期从事煤炭生产工作劳动技能比较单一,并且大多数职工年龄都在40~55岁之间,身体素质也较差;三是本溪市是典型的老工业基地,经济比较困难,就业容量和潜力十分有限。
(3)职工安置过程中“买断工龄”矛盾尖锐
中办[2000]11号文件规定:“按每满1年工龄发1个月本人工资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发给相当于企业所在地上年平均工资3倍的安置费,不再享受失业保险,自谋职业”,职工称之为“买断工龄”。(注:应该指出的是,虽然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政府官员和职工在日常谈话中都将这些规定称为“买断工龄”,但在政府正式文件和正式场合中,却从未公开出现“买断工龄”这种说法,而用的是“有偿解除劳动合同”一词,并强调“买断工龄”是不规范的民间说法,应该取消。)本煤公司关闭破产中试图通过一次性发放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全额使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做到干净彻底、不留后患。现实情况是大部分职工由于生活、疾病等各种原因,在较短时间内就将领取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支付出去,部分职工回过头来继续要求企业或政府解决其就业、生活问题,(注:有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采取了部分退出的方式,这样原企业可能继续存在,或成立了新的国有企业,从而原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还能继续将其作为讨价还价的目标主体。但有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例如本煤公司)采取了整体关闭破产的退出方式,这样原来的国有企业就不再继续存在了。对于经过改制重组而新成立的企业(不再是国有企业了),原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并没有充足的理由要求帮助解决他们以后的就业、生活问题,因此顺理成章地、也是唯一的选择,原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职工便向当地政府提出继续帮助解决困难的要求。在这里,由于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所有制的特点和关闭破产的事实,博弈主体由职工和企业演变为职工和政府,从而即使严重违背了减轻负担的初衷,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政府也只能无可奈何地成为最后的责任承担者。)个别地方甚至因此出现了集体上访、静坐等不安定因素和事件。从总体上看,大部分职工并对“买断工龄”的政策规定也不满意,因为受财力的制约,“买断工龄”政策的执行效果也不理想。(注:对于像本煤公司这样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而言,虽然内心深处并不愿意,但至少在形式上,职工都是自愿“买断工龄”的。因为职工心里都很清楚:在企业彻底关闭破产之后,企业作为法人主体不复存在,企业资产都进入破产清算程序,自己的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也自然而然地随之消失。根据国家的政策“买断工龄”,每个人还可以从企业破产资产中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这并不妨碍职工继续向国家提出其它要求;反之,如果拒绝“买断工龄”,即不服从国家政策规定,则每人都损失掉一笔数额不等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这明显减少了每个人的利益。但对于某些产业转型相对成功、效益较好、未完全退出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而言,无论是内心深处,还是在表面上,职工都坚决反对“买断工龄”,因为依靠现在的企业,职工还有就业岗位,还能保持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以利于以后与国家讨价还价;而一旦“买断工龄”后,则变成了自愿放弃就业岗位和国有企业职工的身份,虽然可以获得一笔可观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一般都要高于相同条件下关闭破产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发放的经济补偿金或安置费),但也丧失了以后可以从企业获得长远收益和利用国有企业职工身份从国家获得其它收益的机会。)
(4)集体企业及其职工的利益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首先,本煤公司破产后,部分一直在全民企业混岗工作的集体籍职工未得到补发的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其次,既未参加行业统筹也未参加地方保险统筹的集体退休职工老有所养问题未能解决。再次,集体困难职工实行最低生活保障的政策规定已经宣传到全体集体职工,但迟迟未予落实。最后,本煤公司关闭破产前欠集体企业各种债务累计高达6431万元,需要解决集体企业损失补偿和集体债权保留问题。
(5)企业资产变现比较困难、变现率较低,资产评估存在低估现象
本煤公司资产变现率仅为5.4%,主要是地处偏僻的矿区土地、厂房等固定投资变现困难;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具有较强的资产专用性;某些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原值虽高但多年耗损、使用后已经基本上处于报废状态;此外,企业资产评估存在低估现象,导致资产流失。
(6)清算资金需求大,来源有限,缺口较大
本煤公司的关闭破产中央和辽宁省共投入了3.16亿资金,由于资金实际总需求高,截止2000年8月3日清算资金总缺口高达2.9亿元。资金缺口得不到解决,还将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7)没有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弱势群体生活困难
本煤公司后勤服务、社会保障等一直独立于所在地区之外,同时存在诸多不完善之处,导致离退休人员、职业病患者、工伤工残人员、工亡职工家属和特困职工家庭等若干弱势群体生活困难。
五、改进关闭破产工作的建议
为完善本煤模式做好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提出如下建议:
1.适当提高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并将一部分作为职工社保资金
根据企业贡献、当地的工资水平和经济发展水平,并考虑不同资源行业之间的差距,适当提高煤炭等行业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的发放标准。同时,改变将安置费和经济补偿金一次性全额发放给职工本人的做法,保留一定比例同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提供相应配套资金,打入职工个人社会保障账户,作为职工社会保障资金,以保证职工以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2.依托地方政府,千方百计帮助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再就业
首先,利用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和剩余的尾矿资源进行改制重组,发展多种所有制企业,尽可能多地安置职工就业;其次,将企业关闭破产和城市经济转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共同解决;第三,各级政府采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多种措施,鼓励其他企业接受关闭破产的下岗失业职工;最后,依托地方政府原有的就业服务体系,建立不同专业和层次的培训中心,对职工进行劳动技能培训,培训费用由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3.制定具体政策妥善处理集体企业问题
首先,将集体企业退休职工纳入养老保险统筹范围之内,解决老有所养问题;在职职工比照合同制职王的安置办法实行经济补偿金政策,混岗职工除比照合同制工人政策安置外享受养老、失业保险待遇。其次,地方政府在接受集体企业职工后应该一视同仁将其纳入统一的就业、社会保障体系,落实最低生活保障措施。最后,全民企业欠集体企业的债务不应随关闭破产而消失,应由中央财政和省市财政按比例给予一定弥补,或从破产财产中划拨相应的资产或现金予以补偿。
4.继续做好企业资产处置和变现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首先,资产清算组要对企业资产负债情况进行认真核实,然后聘请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进行资产审计评估,并上报省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其次,挑选可以继续利用的资产、资源采取公开拍卖的形式,遵循同等条件下内部职工优先的原则,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做好企业改制重组工作。再次,在评估、拍卖过程中依法操作,并将其置于严格的审计监督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最后,加大资金回收力度,实行严格的资金管理制度,保证资金的使用效率。
5.中央和省级财政采取有力措施弥补关闭破产清算资金缺口
主要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负担的职工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社会职能移交费用、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内的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工残人员和职业病患者的伤残补助费、生活费、医疗费及因公死亡职工家属的抚恤金等经常性费用,应该及时足额地拨付到位,补发拖欠的各种费用。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的资金分担比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而变动。
6.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考虑社会保障问题
依托地级市政府建立一个完善的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涵盖所有的离退休人员、工残人员、职业病患者、工亡职工家属以及特困职工等,统筹考虑上述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抚恤金、救济金等问题,保证他们的基本生活。所需资金除了由中央财政按照企业关闭破产时的政策规定下拨的以外,中央财政、省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共同负担。
7.提高地方政府参与关闭破产工作的积极性和能力
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地区)政府在企业关闭破产工作中起着决定性作用,但是地方政府的态度是复杂的、有时甚至是抵触的,(注:中国大多数较大规模的资源型国有企业一直是中央直属企业,很多还有较高的行政级别。管理人员由中央政府相应主管部门委派,职工则由企业直接招收,利润大部分归中央政府,地方收取的地方税金也很少,相对于中央政府而言,地方从资源型国有企业获得的利益并不大。随着资源逐步枯竭和企业经营陷入困境,中央政府开始将大批资源型国有企业下放到地方管理,其中很多是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现在又要求地级市(地区)政府承担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因此地级市(地区)政府很自然地有“有利可图时是中直企业,亏损严重时下放到地方,关闭破产又要地方负责,中央政府在甩包袱”的想法。但在中国目前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地级市(地区)政府在和中央政府、省级政府进行利益博弈的过程中处于劣势地位,因此虽然持保留态度,但地级市(地区)政府也明白最终自己必须承担大多数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的关闭破产工作,所能做的只能是尽量早地参与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防止企业资产严重流失,防止矛盾集中爆发,并尽可能地向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争取更优惠的政策支持。)此外地方政府接受能力有限。中央政府和省级政府应给予地方政府财政、金融和社会保障政策支持,提高地方政府积极性。同时,资源枯竭型城市必须大力发展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退出和地方经济转型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注:事实上,如果地方经济体系形成了替代产业和接续产业,不再严重依赖于资源,经济转型比较成功,则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进行就比较顺利,造成的冲击就不会很大,社会也稳定得多。但到目前为止,除了阜新市被国务院列为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试点城市,正在进行经济转型工作外,其它资源枯竭型城市经济转型问题还没得到足够的重视,这是十分令人遗憾的。)
8.进行资源型国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
资源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向应由单一的全民所有制(国家所有制)向多元化的产权制度主要是股份制转变。此外,在建立新资源型企业时,可以采取多种所有制形式,在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前提下,遵循国际通行的资源勘探、开采的惯例,使资源勘探权、开采权、使用权市场逐步完善、运转起来,对不同产权制度的矿业企业的生产经营实施管理,运用市场机制实现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的经济利益,这也从源头上解决了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问题。
六、结语
由于特定的历史环境和经济体制的原因,中国的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绝大多数没有成功进行产业转型和改制重组,很多企业只有关闭破产。作为最激烈的退出途径,关闭破产必然影响到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职工等相关者的利益。一般说来,企业利益受损失最大,其次是职工,再次是地方政府,由于具有政治和经济上的权威,中央政府利益受到的损失可能最小。“本煤模式”给人们经验和启示是:
第一,中央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财政、金融、社会保障等优惠政策支持是关闭破产顺利进行的基本保证;
第二,企业所在地的地级市(地区)政府,是承担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主要力量,也是决定关闭破产工作成败的关键。提高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能力,是做好关闭破产工作的重点之一;
第三,职工顺利安置是关闭破产的最大障碍和核心问题,也是造成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必须加强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同时建立统一、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保证职工达到最低生活水平;
第四,充足的资金是关闭破产工作的基础,由于企业没有资金积累、资产变现不多以及地市级财政力量有限,因此关闭破产清算资金的主要来源应是中央政府,同时省级政府也应提供一定的配套资金;
第五,加快资源型国有企业的产权制度改革,方向是实现多元化的产权制度,未来资源型企业可以采取其他所有制形式,从源头上解决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问题;
第六,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应该和资源(枯竭)型城市地方经济转型结合起来进行,大力发展接替产业,促使地方经济体系成功实现转型。
但是应该看到,本煤公司是全国第一家大型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的案例,不可避免地会存在诸多的问题和不足,并且不能涵盖其他资源枯竭型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工作的特殊性,还应在实践中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