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谁推动了我们的福利--对职工福利的几点思考_职工福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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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我们的福利——关于职工福利问题的一点思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福利论文,谁动了论文,职工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每到端午、中秋等传统节日前后,短信、微博、微信上总会流传一些“你们单位过节发什么”之类的段子,内容明显荒诞不经,语言则通俗甚至粗俗,看了往往令人忍俊不禁。那么是不是可以问一问,这样的段子为什么会出现?为什么会引起人们转发传播的兴趣?为什么会让观者不由自主地发笑?显然,这种发笑不是内心愉悦的外化形式,不是禁不住挠痒痒的应激反应,也不仅仅是对滑稽幽默的自然回馈。这种发笑是带着某种情绪的,这种情绪与观者的自身经历特别是此时此刻的境遇密切相关,带着一点会心共鸣,又带着一点欲说还休。段子手敏锐地找到了这种情绪的触发点并以“代为吐槽”的方式表达出来,这是这种段子之所以能够搞笑的关键所在。

      其实多少年来,“过节单位发什么”,对于中国的广大职工来说,根本就不是什么问题。汤圆、粽子、月饼当然要在元宵、端午、中秋发,米面油是常规项目,肉蛋禽也不是没发过。过年过节甚至不过年不过节的,单位给职工发点福利,曾经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职工福利并不是什么新鲜事物,也远不是“过节发点东西”所能涵盖。职工福利忽然之间以这样的方式成为一个热门话题,其中的缘由和涉及的问题,当然有值得说道的地方。

      职工福利从来就是一件大大方方的事

      先来说一点高大上的东西。

      1978年10月,中国工会第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邓小平同志代表党中央在大会上致词,并在致词中明确提出:“要努力保障工人的福利。我们的国家还很落后,工人的福利不可能在短期间有很大的增长,而只能在生产增长特别是劳动生产率增长的基础上逐步增长。但是,这决不能成为企业领导不关心工人福利的借口,尤其不能成为工会组织不关心工人福利的借口。”邓小平同志的话说得非常实在,又非常明确。最为关键的是,小平同志的致词是代表党中央所作的,所提要求实际上也是党中央提出的要求。党中央关心职工福利事业的态度是清晰明确而又一以贯之的。在此后的历次工会全国代表大会上,党中央的祝词均对维护职工权益、做好职工福利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国家通过立法大力倡导职工福利。《宪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1950年《工会法》第七条规定:“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之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他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第十条则规定:“各级政府应拨给中华全国总工会、产业工会与地方工会以必要的房屋与设备,作为工会办公、会议、教育、娱乐及举办集体福利事业等之用;并在利用邮政、电报、电话、铁路、公路、航运等方面,予以同级政府机关所享受之同等待遇。”1992年《工会法》第三十条规定:“工会协助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办好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做好工资、劳动安全卫生和社会保险工作。”《劳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兴建公共福利设施,为劳动者休息、休养和疗养提供条件。用人单位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国家还通过税收制度鼓励企业开展职工福利工作。《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对扣除应税所得额的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条进一步明确,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则明确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是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三是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以上是对有关职工福利的政策和法律作的一个简单罗列,从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党和国家历来关心职工群众的生存发展状况,历来重视职工福利事业,在我们国家,职工福利从来就不是什么遮遮掩掩的事。

      工会组织可以理直气壮地开展职工福利工作

      在讨论职工福利时,往往避不开一个关键词:工会。尽管按照有关法律政策的规定和要求,发展职工福利事业并不主要是工会的责任(主要责任应在政府和企业),但关心和改善职工生活,搞好职工福利,却一直是工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新中国成立初期,按照国民经济恢复时期的实际情况和广大职工的迫切需要,各级工会协同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行政为搞好职工福利、改善职工生活做了大量工作。工会协助地方和企业行政兴办职工集体福利事业,建立起食堂、托儿所、浴室、疗养院、消费合作社等设施,并在企业建立生活困难补助、宿舍冬季取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探亲路费补助等制度。中华全国总工会于1955年之后相继出台《关于整顿互助储金会、改进困难补助工作的指示》、《工会基层(车间)委员会生活住宅工作委员会通则》、《互助储金会通则》、《职工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等文件。各地工会根据全总要求,建立健全职工生活工作组织,推进工会职工福利工作的规范化、群众化。

      长期以来,工会通过兴办工人文化宫俱乐部、体育场馆、职工学校、疗休养院、职工旅行社、职工消费合作社、职工保险互助会等企事业,推动职工福利工作的全面开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各级工会把发展企事业与贯彻工会工作方针紧密结合起来,更加鲜明地体现出工会发展企事业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就是为职工群众谋福利的特色。职工互助合作事业、职工文化体育和教育事业、职工疗休养事业、职工旅游事业等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特别是工会开展的职工疗休养事业,是社会福利性和公益性的事业,是国家社会保障和医疗卫生事业的组成部分,也是工会为广大职工服务的一个窗口。工会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方筹集资金的办法,推动职工疗休养事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在增加职工福利、增进职工身心健康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相当多的基层工会组织挤出有限的工会经费为职工谋福利,组织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活动,关心爱护困难职工,并在节假日、职工生日等节点向职工发放慰问品,表达工会对职工的爱心,让职工群众切身感受到“职工之家”的温暖。

      工会组织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为改善职工福利所做的工作,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评价,也受到职工群众的热烈欢迎。工会组织是职工群众自愿结合的组织,工会经费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工会组织利用工会经费开展正常的职工福利工作,为职工群众谋取正当的福利,可以也应该理直气壮,并且应该得到肯定和认可。当然有一点应当明确,工会并非专门从事福利事业的组织,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的“正差儿”是维权,工会经费理应主要用于为职工提供维权服务,而不是用在职工福利上。

      中央八项规定压根儿没有否定正常的职工福利

      再来看看近来人们讨论职工福利问题时用到的另一个关键词:中央八项规定。

      很显然,中央出台八项规定的目的是改进工作作风,体现的是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根本要求。八项规定反对的是腐败行为和不正之风。对于这一点,相信包括广大职工在内的人民群众应是举双手赞成的。而且,中央八项规定实施以来发生的实实在在的变化,老百姓也都看在眼里。按理说,不应该将八项规定与职工福利联系起来,更不应该将二者对立起来。但现实情况是,很多人将这二者强拉到了一起,不但拉到一起,还人为地设定为一对矛盾。

      应当说,工会为理清这一关系所做的努力是非常值得肯定的。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全国总工会专门印发了《关于贯彻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实施办法》、《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提出了加强工会经费管理、厉行节约等明确要求。为了明确工会经费可以用于正常的职工福利,2014年7月,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明确提出,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等六大类支出,都属于工会经费支出的项目范围。其中,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包括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项目范围的第七项还作了兜底规定,把六大类支出项目以外的其他“必要开支”也列入工会经费支出的范围。同年12月,全总又下发了《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对看电影、开展春秋游的费用支出方式,逢年过节向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中的“少量”标准、“慰问品”的内涵及发放方式等作了进一步规定。此后,各地工会又出台了一些更具实用性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

      应当说,工会的这些规定明确、具体,操作性很强,解决了工会经费能否用于职工福利及如何使用的问题,也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工会开展职工福利工作与严格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的关系问题。但从现实情况看,仍有不少基层工会、企事业单位反映,不敢像八项规定以前那样开展职工福利工作。一些职工群众则因为福利水平下降甚至被全部取消而对八项规定产生误解。

      个人认为,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有几个方面。一是一些基层工会对中央精神及全国总工会的有关文件的理解仍有偏差,误认为正常的职工福利也在反腐败之列。二是一些基层工会虽然清楚八项规定禁止的是利用公款滥发钱物,特别是一些大型国企将大笔资金转入工会账户大肆为职工“谋福利”的行为,明白合法合规的职工福利在八项规定下可以正常开展,但在中央强力反腐的形势下,仍然存在顾虑,担心一不留心被迫责,从而停办了包括生日礼物、节日慰问等在内的全部福利。三是一些企业多年来已按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的标准计提了职工福利费,但大部分并未实际用于职工福利;八项规定之后,打着贯彻八项规定的旗号,完全取消了职工仅有的少量福利,导致职工的误解和不满。四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广大职工对于福利待遇有了越来越多、越来越高的需求,目前的福利现状难以充分满足他们的期待。此外,少数人故意将部分企业降低或取消职工福利的行为归因于八项规定和反腐措施,混淆视听,刻意渲染,企图以激起并集聚职工群众负面情绪的方式,给八项规定的实施及反腐行动的推进设置障碍,以达到掩盖不法行为的目的。这一点非常值得注意。

      还职工福利以应有位置还需做出更多努力

      又到年末岁尾,“两节”临近,职工福利问题很有可能再次成为舆论关注的重点对象。其实舆论本身并不重要,重要的是,这样的舆论关注是否有助于职工福利的合理实现,是否有助于使职工福利回归本位。要让职工福利按照国家法律政策所规范和倡导的方式正常发展,让职工群众真正享受到应得的福利待遇,感受到党和政府的温暖,感受到国家发展进步带来的实际变化,需要包括工会组织在内的社会各界共同做出努力。

      第一,必须正本清源。八项规定根本没有否定正常的职工福利。时下部分企业以反腐之名削减甚至拿掉职工正常福利的做法,违背中央反腐倡廉的本意。针对目前存在的不了解和误读误解相关规定和精神的问题,有关部门及工会组织,应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媒体平台,公开、全面、准确地解读中央八项规定与职工福利的关系、企业职工福利与工会职工福利的关系,督促企业依法将职工福利费用于职工福利事业,使职工福利费实至名归;支持基层工会依法合规、理直气壮地为职工搞福利;引导职工正确理解并坚决支持中央八项规定,准确认识企业福利和工会福利,积极支持企业发展。

      第二,必须严格执法。国家有关税务和会计的法律制度,为职工福利留足了空间,其目的就是鼓励企业拿出一部分利润用于职工福利事业。法律法规规定职工福利支出低于工资总额14%的,可以税前扣除,是国家通过减少税收的方式,鼓励和支持企业开展职工福利。而减少的这部分税收,实际上就是国家为开展职工福利而进行的投入。一些企业扣除职工福利费后改变用途的做法,既是违法行为,也对企业的和谐发展不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切实规范企业行为,让职工福利费真正用在职工身上。社会各界应勇于曝光违法行为,在保障国家税收的基础上,推动职工福利的更好实现。同时,政府应当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在14%的基础上,将更多的利润以职工福利的形式让渡给职工群众。

      第三,必须加强监督。对于以职工福利为名提取的不超过工资总额14%的资金,应当通过企业内部的相关监督渠道加强监督。可以充分利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厂务公开制度等,调动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能动性,监督职工福利费的支出项目、支出方式,确保职工福利费实际用于职工福利事业,让职工群众实际享受有关福利。同时,要推动企事业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民主方式和民主程序,完善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工福利费如何使用、如何监督作出具体规定,从制度上保障职工福利费的合法合理提取和使用。

      第四,必须用好经费。与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相比,工会经费(按照《工会法》规定,主要来源于职工工资总额2%的拨缴经费)中可用于职工福利的资金要少得多。但工会组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好这部分资金,努力为职工多谋福利、多办实事,切实避免铺张浪费、乱花乱用。全国总工会下发的《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是基层工会依法合规使用工会经费的依据。按照通知要求,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要坚持民主管理原则。工会领导机关可在下发文件明确相关原则和基本制度的基础上,鼓励基层工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全面、细化、操作性强的经费使用办法,进一步明确可用工会经费支出的职工福利项目及标准。

      第五,必须完善制度。只有让职工群众得到实际的物质利益,体会到稳定而持久的获得感,他们才会对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产生真正意义上的认同,才会真心实意地支持。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应当拿出一定比例的利润建立职工福利基金,专门用于职工福利事业。工会也应完善有关制度,进一步规范以工会经费开展的职工福利工作。与此同时,应丰富职工福利的实现形式,只要在性质上属于职工福利即可,具体实现形式应当允许灵活多样;体现职工福利的普惠特点,如春秋游、疗休养等福利项目,不光要面向劳模,还应覆盖普通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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