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专利保护,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专利保护论文,电子商务论文,方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的提出
电子商务独特的完全适应信息网络技术和信息化社会需求的特征以及其非凡的对传统商业模式革命性的作用力,使其从一开始就在冲击传统商业模式的同时,也势不可挡地引发了对传统法律制度的挑战,因而也就不可避免地引起人们的普遍关注和议论,成为当前关于信息化的法制建设中的一个热点,其中最主要的命题之一,就是关于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能否获得专利保护以及如何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
进入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各国关于这一命题的讨论日趋热烈,大家出于各自不同的目的,在不同的利益驱动下,从不同的角度出发,以不同的方法积极探索其应然性和可行性。赞同者,不在少数;反对者,大有人在。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见智见仁,各取所需。美国专利商标局在其1995年3月29日发布的《计算机相关发明审查基准》中虽然对有关的方法可授予专利性已率先作出了初步的反映,但是,在世界范围内,对电子商务运营方法这一命题的讨论也仅仅是刚刚开始,方兴未艾。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是一种特殊的综合了多种技术和智力创新要素的事物,不能简单地根据其表面现象去作一般的或是笼统的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分析和结论。同时,为了解开专利法律究竟能否适用于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之谜,则应该根据专利法律制度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通过透析专利法律制度与构成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寻找并建立起两者之间相作用的界面。这是获得专利法律保护的前提和基础。
二、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结构解析
伴随着电子商务这个新生事物的诞生,作为其基本支撑点的各种运营方法也应运而生。目前,通常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的运营方法是一个边界模糊、内涵丰富的概念,概括地说,主要包括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等等。
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是指人们对电子商务活动的预期的目标表述,主要表现为专家们对电子商务活动的理性的构思和设想并经过高度概括所抽象出来的模型以及对预期目标实现的追求,往往具有内涵丰富的“理念”的基本形式。欧美工业发达国家,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信息工业发达的国家,为谋求世界信息强国和“信息霸主”的地位,大力促进和发展信息产业,鼓励和支持各主要IT企业开发新技术、建立新模式,迅速对外拓展,占领世界市场。为此,一些著名的IT企业不断地推出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新的理念,并不遗余力地在推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思想理念的同时将其推向全世界。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期至今,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已从“1.0版”发展到了“6.0版”。可以肯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发展,人们的认识日益深刻和明确,更高级版本的即更加完善的电子商务的概念还将不断推出,标志着电子商务这一事物不断完善的大趋势。
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是指由网络在线商务活动的结构、流程和顺序综合作用而构建的操作平台。电子商务活动的主体通过对适于电子商务的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等基本要素的整合作用在此平台上实施电子商务行为,完成电子商务的活动过程。归纳起来,主要有按照传统的商务和交易的工作流程所设计的运行模式和完全按照电子商务的网络虚拟环境的要求所设计的反传统商务流程的运行模式等两种形式。由于前一种传统型的运行模式较之后一种反传统型的运行模式更加贴近现实物理环境中实际存在的商务流程,同时也更加符合长期以来早已形成的商务习惯,故而目前较为流行的,即能够被普遍地接受和认可的几种运行模式几乎都是属于传统型的。尽管有些运行模式较多地具有非传统理念和习惯的成分,但是从其本质内容来看,依然没有摆脱传统模式的性质和框架。
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以及相关的产品是世界上许多IT企业经营的核心和重心。所谓解决方案实际上是以特定的电子商务的理念为旗帜,通过以与基本理念和客户的基本需求相适应的包括硬件和软件以及系统集成在内的完整的系列产品为技术支持,整合客户原有的经营模式和网络环境中电子商务运行模式为一体的系统工程,是思想概念、系列产品、系统集成、技术方案、运行模式等内容的有机集合,是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本体。目前许多世界著名的IT企业,如IBM、HP、INTEL、SUN、CONPAQ、LOTUS等等公司都推出了各种不同的解决方案。例如:IBM公司在E-Business的理念指导下,强调Intranet、Extranet、E-Commerce的循序渐进和信息管理(Content)、合作(Collaboration)、商务(Commerce)的有效整合,在S/390和OS/390操作系统的运行环境中,提供了包括高性能高安全的服务器、电子钱包、电子收款机、支付网关、认证系统等等在内的软硬件产品和三重数据密码标准,帮助客户建立强大的、动态的、可灵活伸缩的系统,通过数据库、安全保险、有效交易等技术方案,最终实现网络在线交易;而HP公司则是在包括电子业务(E-business)、电子商务(E-commerce)和电子消费者(E-consumer)在内的E-World的理念指导下,重点解决ePayment系统,并与他人合作开发了Storefront系统和Supplychain系统,提供了交易服务器(EXServer)、柜员软件(Cyber Teller)、电子钱包软件(Cyber Wallet)、完全认证软件(Cyber Cerc)等等以及有关的硬件产品,从而建立起基于认购(Shopping)、支付(Payment)、送货(Shipping)三个环节的专门为解决消费者、商家、ISP三方互联网交易的支付问题所设计的解决方案。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完善,各种功能更强、效率更高、结构更合理的先进的解决方案还将不断地被推出和广泛应用。
三、专利法律制度的本质剖析
专利法律所保护的发明创造是已经由国家授予专利权的、可以在生产和建设过程中技术实现的、体现了发明创造人的新的构思设想的发明和设计,其中包括对某一产成品的发明、设计及其改进,也包括对方法的发明及其改进。前者是关于产品的专利,其权利实现所指向的物理后果是所形成的一项专利产品;后者是关于方法的专利,其权利实现所指向的物理后果则是所得到的一项专利方法。对于一项关于方法的专利来说,其表现形式由各国的专利法律所规定。在我国,以及在世界上绝大多数其他国家的专利法律中都将专利方法限定在“过程”意义上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产品配方等范围之内。这是国家基于国家政治、经济、科技、文化等方面利益的综合实现和表现为发明创造人的部分社会成员的权益需求之间整合平衡,充分尊重和融合了国际行为准则的作用和影响,通过立法者的具体造法行为而构建起来,并必须由社会全体成员接受和尊重的。
不论是关于产品的专利,抑或关于方法的专利,它们都必须具有一个共同的前提,即无论何种可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必须建立在其所具备的符合专利法律规定的技术特征的基础之上。所谓技术特征是指根据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所构建,并且可以通过自然科学的工具、手段付诸实现的技术内容,而专利法律所规定的技术特征则要求其必须具备完整性和可专利性,使之足以构成一个新的技术方案。符合法律规定的技术特征既是一项发明创造具备可专利性质的首要条件,也是一项发明创造获得专利法律保护的必要条件;反之,不具备上述技术特征的发明创造,即使是一项发明创造,也不能成为专利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创造。尤其是对于一项关于方法的发明创造,只有当其基于技术理论,并且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直接服务于特定产品的产出,或者使用一定的技术工具广泛适用于种类产品的产出,才有可能寻求专利法律的保护。
四、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专利性质
根据上述关于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组成结构和本质内容的分析以及关于专利法律保护的本质精神的应然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对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专利保护由于多种要素的综合作用而构成了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不可能也不应该仅仅只作简单的笼统的定论,抑或给予专利保护,抑或不给专利保护,科学的态度则是应当针对电子商务运营方法的不同内容及其表现形式作具体的分析和结论。
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首先出现在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的萌芽时期,是人们对它认知的种种表述,尽管在刚开始时恐怕更多地只是表现为少数科学幻想家,甚至包括部分“科学狂人”的臆想和呓语,但是实际上则是具有远见卓识的专家学者们对人类社会信息化建设的客观规律以及必然的社会发展趋势的预测和描绘,无论是早期提出的E-Transaction或是以后提出的E-Business、E-Service,还是目前已广泛接受的E-Commerce等等,概莫能外。现在,电子商务还只是一个新生儿,人们对它的认知还仅仅局限于较为粗浅的层面,各种有关的表述还将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进步和人们对其研究探索的不断深入而经常不断地修正、补充、健全,以臻完善。但是,不管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目前处于何种状态,也不管今后它将会发生怎样的变化,作为概念模型本身来说,其内容及其表现形式的演变并不能改变其作为人们对客观存在的事物内在规律的认知及其表述的本质。既然如此,根据本文对专利法律保护本质的分析,毋庸置疑,电子商务的概念模型显然不能获得专利法律的保护。
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正如前已所述,它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结构、流程和顺序有机结合且共同作用的具体反映,作为基础平台,为运营方法的建立和运作设定了必要的边界条件,并为实现概念模型所建立的目标提供服务。所谓运行模式结构、流程和顺序是构成电子商务活动的三个最基本的内核要素。结构所给出的是活动的基本框架,流程所揭示的是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这三个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构成要素的活动关系和空间运动走向,而顺序则规定了结构和流程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时间运动规则。它们之间的有机结合和作用所得到的结果则是建立起设定的运行模式。从表面上看,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它的产生和建立并且逐步被社会广泛认可。毫无疑问,凝聚了行为人所付出的大量的艰苦的思维劳动,因而具备了人类智力劳动成果的明显特征;同时也由于它是一个正处于人类社会形态转型期的全新的事物,行为人的思维劳动的付出获得了前所未有的新的结果,似乎又具有了很明显的“发明创造”的特征,从而在某种程度上激发了广大行为人保护劳动成果、获取垄断商业地位的欲望,并且也引发了关于运营方法专利保护的争论。从其本质上分析,首先,凝聚在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中的行为人的智力劳动以及体现在其中的行为人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有目共睹而不容否认的,它的知识产权的性质似乎也是应当予以认定的。然而,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本身具备了基于人们对电子商务活动内在的基本客观规律的认知因而给出某种具体表述的本质特征,每一种运行模式所揭示的内容是隐含在具体活动中的电子商务的内在客观规律,它所建立的规则则是电子商务的构成要素在其内核要素相互作用所形成的环境范围内的活动控制,所以运行模式实质上是行为人探索电子商务活动的客观规律所得到的认知以及对该认知的相应的表述,如果认定其专利性质、授予其垄断的权利,显然是不合理的,也许将其归属于思想概念的表达类知识产权,并予以相应的保护,可能更为合理。再者,电子商务的运行模式还具备着并非基于专利法律意义上的自然科学的理论基础而建立,并且通过自然科学的工具和手段实现的本质特征,目前所采用的各种运行模式无论是基于传统的商业模式,或是在更大程度上基于网络虚拟环境,在本质上它们都是经济的或是商业的基本理论的具体体现和实际应用,即使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进步和社会信息化程度的空前提高,电子商务或许越来越演变成为信息化社会的代名词或同义词;其运行模式也不可能改变其现在所具备的本质特征,其各种形式的变化只可能是其现有本质特征的某种延续。有人将运行模式的实现过程中有关工具和手段的信息技术性质作为认定其专利属性的理由,其实这是将实现运行模式中所使用的工具和手段的技术性质以及由它们所构建的技术方案与该运行模式本身的概念本体相混淆了。殊不知,实现运行模式的各种工具和手段,例如网上定购、身份认证、电子货币、支付结算、货物配送等等,虽然将在很大程度上确实依赖于信息技术而建立和作用,但是作为使用这些工具和手段的运行模式的概念本体却并没有脱离其原有的经济性质和商业性质,所以我们并不否认这些工具和手段的实现可能具备的技术性质,也不排除其构建的技术方案有获得专利的可能性,而所否认的恰恰是运行模式概念本体的技术性,所排除的也恰恰是基于概念本体的运行模式。
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是极其复杂的系统,内涵非常丰富,正如本文前已所述的,其核心内容是实现电子商务概念模型和运行模式的技术支持,其中包括特定的软硬件产品、必要的系统集成和相应的技术体系等等。特定的软硬件产品是整个解决方案的基础,可以设想,倘若不是例如OS/390和O/390操作系统建立起了具有整合性、资源管理、密码和网络安全等特色功能的电子商务活动平台,或者缺失所需的诸如服务器、电子收款机、支付网关等等一系列软硬件产品充实并活跃在其中,IBM公司所推出的解决方案也就根本无从谈起,其他公司解决方案的实现亦如此。此外,系统集成和技术体系也是解决方案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总而言之,所谓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实质上是达成电子商务目的的内涵软硬件产品、系统集成和技术体系等的技术支持。根据专利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仅当其足以构成完整的技术方案并且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技术特征时,其作为一项专利法律意义上的发明创造的性质也就基本具备了,无需赘言,显然它完全有可能获得专利权。
其实,人们对这一点一般不会有太多的疑惑,而提出的问题往往是,对于这种以商业活动方案为外部表现形式,具备集合技术特征和商务特征为一体且为特定的商务目的所服务的内部特征的特殊的技术方案,是否应当或者可以与单纯具有技术性的外部特征和内部特征的技术方案在获得专利保护的问题上相提并论、同日而语?另外,单纯的计算机软件不可能获得专利权,只有当软件与硬件结合在一起并以硬件为主题,软件只是附属于其中时才可能获得专利权,这已成为常识,但是当软件与硬件相结合且并非以硬件为发明创造的主题,其只是附属于其中时还可能获得专利权吗?等等。这实际上是对专利法律制度基本精神的更深层次的认知,也是专利法律制度在进入信息化社会时所必然会面对的挑战。全球的信息化是人类社会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这是不依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信息化发展以前所未有的力量解放了社会生产力,同时也构建了全新的生产关系,法律制度也概莫能外。专利法律制度是为了最大程度地激发和解放技术生产力而设立的,它的创设、修正、健全和完善无一不是围绕这一宗旨而发生的,信息化社会环境的建立和进步及其影响并不会因此而改变其基本宗旨,也不会改变其根本任务,唯一要改变的只是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中部分与信息化社会不相适应的内容。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只有根据社会的信息化特征作适度调整才有可能实现其宗旨,在电子商务这一特定领域内,专利法律制度的适度调整将首先从为电子商务的解决方案提供法律保护开始。
五、结论
综上所述,电子商务运营方法中属于概念模型的部分内容作为思想概念显然不能获得专利保护,属于运行模式的部分内容因为非技术的性质也被排除在可专利的范围之外,而属于解决方案的部分内容鉴于其具有技术方案的实质特征则可能获得专利权。在信息化的社会环境中现行的专利法律制度应根据信息化特征作适度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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