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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08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8860(2009)05-0092-06
1958年以赛亚·伯林发表了著名的演讲“两种自由概念”①,该文在战后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复兴和重构中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它不但与波普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哈耶克的《自由宪章》、塔尔蒙的《极权主义民主的起源》一道被誉为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之前20世纪自由主义的四大代表作,而且当之无愧地成为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1](PP56-57)、[2](P5)
伯林在文中阐发的消极自由/积极自由的二分法主导了当代西方政治哲学在相关问题上此后数十年的理论格局。半个世纪以来,试图深化乃至超越两种自由范式的智识努力一直在进行,正是这些“后伯林的”论述极大地推进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发展。②鉴于国内学界对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论述在理解上存在一些混淆和误解,笔者希望能够借助本文做一些澄清。
一、积极自由:从一种到多种
首先让我们来看看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基本分析。在他看来,消极自由与以下这个问题有关:“主体(一个人或人的群体)被允许或必须被允许不受别人干涉地做他有能力做的事、成为他愿意成为的人的那个领域是什么”;积极自由则与以下这个问题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是决定某人做这个、成为这样而不是做那个、成为那样的那种控制或干涉的根源”。[3](P189)
具体来说,消极自由就是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就是“一个人能够不被别人阻碍地行动的领域”:如果别人阻止我做我本来能够做的事,那么我就是不自由的;如果我的不被干涉地行动的领域被别人压缩至某种最小的程度,那么我便可以说受到了强制或奴役。在这个意义上,我“不受干涉的领域越大,我的自由也就越广”。当然,任何自由都不可能是没有限制的,消极自由也是如此。否则的话,所有人都可以不受限制地干涉所有人,基本的社会秩序与合作都无法得到保障。因此,人们自由行动的领域必须受到法律的限制。
在这个问题上,伯林自觉地回到自由主义传统上来。他指出,尽管主张消极自由的思想家们在自由的范围可能有多大和应该有多大以及它们所依据的原则这个问题上存在争议,但他们都认为“应该存在最低限度的、神圣不可侵犯的个人自由的领域……必须划定私人生活的领域与公众权威的领域间的界线”[3](P192)。在到底什么算作是对自由的约束和限制这个问题上,包括伯林在内的当代消极自由论者还存在一些争议。[4]不过,一般来说,在消极自由的问题上,并不存在根本性的分歧。两种自由所引发的更大争议来自于积极自由,而关于积极自由的分析占据了伯林演讲的大多数篇幅。
在伯林看来,积极自由源于个人想成为他自己的主人的愿望:“我希望我的生活与决定取决于我自己,而不是取决于随便哪种外在的强制力。我希望成为我自己的而不是他人的意志活动的工具。我希望成为一个主体,而不是一个客体;希望被理性、有意识的目的的推动,而不是被外在的、影响我的原因推动。”[3](P200)
成为自己主人的“积极”自由与不受别人阻止地做出选择的“消极”自由虽然在逻辑上似乎相距并不太远,只是同一个事物的积极与消极的两个方面而已,但是从哲学上、历史上和实践上说,认为自由即是“自主”(self-mastery)的积极自由观念,很容易造成自我的分裂与交战:一方面是被非理性的欲望、激情和冲动控制的“经验的”、“他律的”,因而是“低级的”自我;另一方面则是理智的、真实的、“自律的”,因而是“高级的”自我。后一种真实的自我还有可能膨胀成某种超个人的实体,比如部落、种族、阶级、教会、国家之类。这样,积极自由的危险就在于:声称掌握了人类真正目标的人可能会不顾个人或社会的实际愿望,借人们的真实自我为名,并代表那个自我去压迫、折磨他们。而且,在这种情况下,强制还会被振振有词地诡辩为“自由”。[3](PP201-204)
从历史上看,这种追求真实自我的、自我导向的欲望采取了两种形式:一种是为了获得独立而采取的自我克制(self-abnegation)的态度;另一种是为了获得完全相同的目的而采取的自我实现(self-realization)或完全认同于某个特定原则或理想的态度。
这里我们立即看到,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实际上已经由一种变成了两种,而进一步的辨析则向我们展示了积极自由的多种维度:[3](P204-239)
首先是通过“退居内在城堡”、克己苦修而实现自我解脱(self-emancipation)或自我完善(self-perfection),这是各种禁欲主义、寂静主义、斯多葛派以及佛教徒所采取的政治孤立主义。③这种自由观要么把自由等同于欲望的消除,要么将其等同于对欲望的抗拒与克服。它盛行于马其顿统治下的希腊、共和政体终结之后的罗马以及三十年战争之后的德意志诸邦。
第二种积极自由是斯宾诺莎以降,中经卢梭、康德、费希特,一直到黑格尔、马克思、格林的理性主义自由观,用伯林的话说就是“自我实现”、“通过理性获得解放”的积极自由。这种自由不是(理想地)不受干涉的领地这样一种“消极的”概念,不是一个在其中我不受阻碍的空间,而是一种自我引导(self-direction)或自我控制(self-control)的概念,它是积极自由的基本含义。这种自由观不仅运用于人的内在生活,而且必将运用于个人与社会中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在这种自由观的“理想的状态下”,自由不但与法律、权威相一致,而且与强迫相一致。这种自由观在历史上与心理上——但不一定在逻辑上——最终导致了纯粹极权和专制的学说。
第三种积极自由是社会的自由、群体的自由,它可以看作是“社会的自我导向”,“集体的、社会化形式出现的自我肯定”。这种追求“地位”和“承认”的自由最突出的表现是对被压迫阶级或国家的平等、独立要求。伯林认为它实际上是把自由和平等与博爱等价值混淆在了一起。
第四种积极自由同样是“集体自我导向的自由”,但它突出的要求则是人民主权和民主政治。卢梭的自由观就是这种自由观的典型代表:“社会中所有有完全资格的人(而不仅仅是某些人)共享一种有权干涉每个公民生活的任何方面的公共权力”,亦即“自我立法”。不难看出,这种强调政治参与的积极自由正是贡斯当所说的“古代人的自由”(有学者称之为“共和主义自由”),也是整个19世纪的自由主义者所提防的自由观。
对于消极自由和第四种意义上的积极自由之间的对比,伯林认为,可以从个人自由与民主政治的关系来理解:消极自由主要涉及控制的范围,而积极自由主要涉及控制的来源。但是,“个人自由与民主统治并无必然的关联。对‘谁统治我’这个问题的回答,与对‘政府干涉我到何种程度’这个问题的回答,在逻辑上是有区别的。
由此可见,伯林在其演讲中用绝大多数篇幅所阐述的积极自由其实是多种而不是一种④,虽然这些自由观在与纯粹的消极自由观相区别的方面也许是一致的,并且它们之间无疑存在一定的逻辑和历史关联,但它们的分歧却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笼统地谈论积极自由——特别是涉及两种自由的关系时——可能会带来很多混淆和误解。
二、消极/积极自由与现代人/古代人自由
在我们进一步分析两种自由的关系之前,不妨先澄清这样几个相关的问题。
首先,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之间的区分不能简化为“免于……的自由”(freedom from…)和“做……的自由”(freedom to…)。尽管伯林本人在演讲中确实曾不经意地这样概括过,但是就像许多评论者所指出的,这种简化并无实质性意义,几乎所有的自由都可以表达为“免于……去做……”,而且上述简化还可能产生误导。⑤
其次,尽管伯林是消极/积极自由概念划分最著名的倡导者,但他并不是最早对两个概念进行区分的思想家,伯林本人也从未要求过这种首创权。事实上在他之前,很多思想家就已经清晰地做出了这种区分,当然其适用对象和具体内涵各有差异。比如,康德、黑格尔、叔本华早就使用过积极自由、消极自由这样的概念,但他们更关注哲学意义上的自由而不是社会政治意义上的自由;而著名心理学家埃里克·弗罗姆则在社会心理学意义上先于伯林使用过这对概念(《逃避自由》)。在社会政治自由问题上,格林、鲍桑葵、德·拉吉罗以及其他一些学者(包括中国学者张佛泉在其1955年首版的《自由与人权》中)都早于伯林阐述过两种自由的问题。事实上,伯林在牛津大学所发表的演讲在很大程度上就是针对托马斯·格林及其追随者的。⑥
因此,无论是从概念的使用还是从基本理念的阐述来看,伯林都不是第一个使用消极自由/积极自由这种区分的理论家。
再次,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澄清,即尽管贡斯当关于“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的阐述对伯林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伯林多次提及这一点),并且,伯林本人也处理过古今自由之争的问题;但是,伯林的“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与贡斯当的“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并不是简单的一一对应关系。因为这个问题较为复杂,且存在普遍的误解,所以我们需要更多的篇幅来加以说明。
通常认为,伯林关于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的论述继承和发展了“古代人自由”与“现代人自由”区分的传统。但与国内大多数论者的观点相反,无论是伯林还是其他研究自由问题的西方学者都承认,所谓“古代人自由”与“现代人自由”的划分至少可以追溯到霍布斯而不是贡斯当那里。特别是20世纪60年代以降以波考克、斯金纳为首的剑桥学派对古典共和主义自由观的思想史挖掘使人们逐渐开始认识到,关于自由的古今之争可以追溯到霍布斯在内战前后与“民主绅士”、“共和派”的争论;而佩迪特在1990年代关于共和主义无支配自由观的哲学建构则试图为这场争论提供精确的分析语言。⑦
除了霍布斯之外,正如贡斯当在其关于“古代人自由与现代人自由”的演讲中所提到的,孟德斯鸠、孔多塞等人也曾持有类似的观点。而一些研究者还发现,与贡斯当同时代的不少思想家都关注过这个问题,特别是曾对贡斯当的思想产生过重要影响的斯塔尔夫人、西斯蒙第等师友都就这个问题提出过看法。因此,贡斯当显然也不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最早对“古代人的自由”和“现代人的自由”做出区分的思想家。
不过,正是在贡斯当1819年的著名演讲《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之比较》中,自由的古今之争问题发展到了一个全新的高度,并给贡斯当带来了极大的声誉。就像伯林所评价的:“没有人比本杰明·贡斯当对两种自由的冲突看得更清楚、表达得更清晰”。[3](P236)
在古代人自由与现代人自由的对照中,贡斯当精辟地分析自由古今变迁的社会政治根源,并基于雅各宾专政——这是极权主义在现代政治舞台上的首次登场——的教训,痛陈了卢梭、马布利等人的时代错误。他指出,当卢梭这位卓越的天才把属于另一个世纪的社会权力与集体主权移植到现代时,他尽管被纯真的对自由的热爱所激励,却为多种类型的暴政提供了致命的借口。[5](P34)我们看到,多年后,伯林对积极自由的批判正是沿着卢梭—康德—黑格尔—马克思这样一条思想路线展开的。
但我们马上应该指出,伯林的两种自由并不完全对应于贡斯当的两种自由:正如前文已经指出的,伯林所说的“积极自由”并不仅仅限于政治自由,它实际上涵盖了多种自由;伯林所说的“消极自由”大致可以等同于贡斯当所说的“现代人的自由”,但“积极自由”却不可以简单地等同于“古代人的自由”。
我们看到,在前面所解析的四种积极自由中,伯林着墨最多的并不是“退回内在城堡的自由”、政治参与的自由(即“古代人的自由”),也不是旨在获得“承认”的集体形式的自由,而是理性自我实现的自由(及其变质形态的、以理性和自由的名义实施奴役和专制的积极自由)。这种自我实现、理性自主的理性主义自由也许可以在柏拉图那里找到原型,但其典型形态却是出现在近代。
结合伯林毕生的智识事业来说,正是在《两种自由概念》中,他开始反思和批判西方文化传统中的唯理主义一元论。而在他看来,积极自由就是这种理性主义一元论传统的产物,其典型代表正是从斯宾诺莎一直到黑格尔、马克思这些近代哲人。如此看来,积极自由毋宁也是“现代人的自由”之一种,甚至是一种更加“现代”的自由观念。⑧
三、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同源共生
学界公认,伯林从理性主义一元论角度对“积极自由”滑向极权主义的批判是他对20世纪自由主义最重要的贡献之一,但他关于“积极自由”的论述也是极具争议的。我们知道,在伯林发表其演讲时,西方自由派知识分子受到冷战这一国际政治背景的深刻影响,在思想文化领域积极批判所谓“极权主义”,这些批判既针对法西斯主义,也针对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他们把苏联斯大林模式的社会主义视为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的自然发展和必然逻辑。因此,伯林关于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尤其是他试图在积极自由与极权主义之间建立联系的理论目标非常典型地反映了冷战自由主义的偏见和错误。这导致他受到许多左翼知识分子的回应和批评。
在伯林看来,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所追求的都是终极的价值,而且无论从历史上还是从道德上看都是人类最深刻的利益之一,因此,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两者都是明确有效的概念。这两个概念在政治和道德上都曾被歪曲到各自的对立面,但是,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相比更频繁地被歪曲和滥用,而且虚伪的积极自由所造成的危害更大。因此,伯林在他演讲的最后明确指出,多元主义及其所蕴涵的消极自由,比那些在大规模的权威结构中寻求阶级、民族或全人类“积极”自我作主之理想的人所持有的目标,更为真实也更为人道。
要想正确评价伯林的这种观点,我们必须抓住两个关键性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自由主义传统与积极自由之间的关系如何?第二个问题则是,他在积极自由与极权主义之间建立的联系在多大程度上是合理的?
虽然伯林指出,消极自由是“从伊拉斯谟(有人说是从奥卡姆)开始直至我们今天现代世界的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自由”[3](P196),而这一点也得到许多自由主义者及其批评者的广泛认同;但是,思想史的考察与理论的分析表明,自由主义传统根本无法完全剔除积极自由的成分。
从历史上看,一方面,被伯林视为纯粹消极自由倡导者的思想家只有霍布斯和边沁,而他们很难说是典型的自由主义者。另一方面,无论是从洛克到贡斯当、密尔的古典自由主义者,还是格林以降的现代新自由主义者都没有仅仅将其自由理想局限于消极自由,而是出于不同的理由在不同程度上接受了积极自由的某些要素。⑨
如果说历史的考察表明,自由主义者往往并不局限于消极自由的理想,那么,理论的分析同样可以说明自由主义者何以不会只局限于消极自由的理想。这一点可以借助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关系得到阐明。
首先,就消极自由与政治参与意义上的积极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消极自由的出现本身往往是以自由社会的存在为前提条件的,它把自由社会的存在当作了不言而喻的事实。不过,它忽视了这样一个问题,即消极自由虽然也是一种政治自由,但从根本上说,它是一个与私人领域密切相关的概念,而政治参与的积极自由则是一个公共领域的概念。个人自由的确立与维护离不开公共领域内政治参与的支持,在现代社会,二者应该是不可替代的,相辅相成的,任何一种自由的缺失都将不使其为自由的社会。正因为如此,贡斯当才会在其演讲的最后将现代人自由与古代人自由的历时性问题转化为个人自由与政治自由的共时性问题,并呼吁两者的结合。他指出,虽然个人自由是真正的现代自由,像古代人那样为了政治自由而牺牲所有个人自由是不可能的;但“政治自由是个人自由的保障,因而也是不可或缺的”,“政治自由是上帝赋予我们的最有力、最有效的自我发展的手段。……我们必须学会将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5](P41、45)。
当然,在自由主义者那里,二者的地位和作用可能是不同的。就像伯林所说,消极自由的特殊作用在于,“没有它,其他价值也都会化为乌有,因为没有了去实践它们的机会,没有了各种机会,没有了各种相互歧异的价值,到头来就没有了生活”[6](P138);而“对自由主义者来说,政治(‘积极的’)权利和参与政府的权利的主要价值,是作为保护他们所认定的终极价值,即个人的(‘消极的’)自由的手段”[3](P238)。
其次,就消极自由与理性自我实现意义上的积极自由之间的关系而言,即使是消极自由最热情的辩护者也会承认,某种程度的理性自我控制是一个自由的行为主体的必要前提;任意而为、为所欲为很难说是一种现实的、可取的自由。没有哪一种切实可行的自由观念能够完全回避由真实意志所带来的难题以及与理性选择的条件相关的要求。就像约翰·格雷所说,“我们有理由怀疑一种连贯的自由观念能够回避与理性选择的条件相关的要求”[7](PP57-58)。因此,自由主义者不但无需回避作为积极自由之主要理想的自主和自我发展,甚至可能要以此作为其核心原则。⑩
既然如此,第二个问题也就容易回答了,即积极自由并不一定导致极权主义。那么,伯林在积极自由与极权主义之间所建立的逻辑在哪里出了问题?(11)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伯林的推理过程:自我做主的要求(积极自由的起点)—自我的分裂—更高级的、真实的自我对低级的自我的支配—真实的自我与集体性的自我的混同—以真理、理性或其他名义自居的人实施强制。事实上,有很多理由可以说明,在这个过程中,每一步推理都是有争议的。在这个过程中,是伯林强加给积极自由的一元论预设而不是积极自由本身导致了自由向极权与专制的逆转。
因此,尽管伯林关于两种自由的划分以及他关于极权主义的心理分析和理性主义一元论的哲学剖析对于我们思考自由问题不无启发,但总的看来,无论是他把积极自由与自由主义脱钩的努力,还是把积极自由与极权主义绑定的企图,都是不成功的。我们必须辩证地看待两种自由之间的关系,没有必要一味地抬高消极自由,贬低积极自由。
(本文得到天津师范大学博士基金的资助,特此致谢。)
注释:
①牛津大学齐契利社会与政治理论讲座教授就职演说,目前有两种中译文:一是陈晓林的译文(收入《自由四论》,台湾联经出版公司,1986年;又见《公共论丛》,第1-2辑,三联书店,1996-1997年),二是胡传胜的译文(收入《自由四论》的扩充版《自由论》,译林出版社,2004年)。
②对西方学术界回应《两种自由概念》的综述,参见参考文献[3](PP403-408);西方政治哲学中“后伯林自由观”代表性论文的汇编,见《第三种自由》(应奇、刘训练编,东方出版社,2006年)以及参考文献[4]中的相关论文。
③让人感到奇怪的是,伯林仅在一个注释(《自由论》,第208页注释25)中提到了基督教徒,正文中他对可能是这种自由观最典型代表的基督教却只字未提,这与阿伦特(《什么是自由》)在这个问题上的看法形成了鲜明对比。
④大约在同一时期(1960年),哈耶克和阿伦特也提出他们各自关于自由概念的看法,虽然他们没有使用“积极自由”的说法,但其中若干分析与伯林若合符节;另外,C.B.麦克弗森(Macpherson)、米勒(David Miller)和斯威夫特(Adam Swift)等人也曾提出过与本文类似但仍有一定差异的解析,详见拙文“后伯林自由观:概念辨析”,《学海》,2008年第1期。
⑤比如,斯威夫特(《政治哲学导论》,第59页)、斯金纳(《第三种自由概念》,译载于应奇、刘训练编《第三种自由》,东方出版社,2006年)。
⑥关于伯林演讲的背景可参见斯金纳在“伯林纪念讲座”上发表的演讲《第三种自由概念》。
⑦波考克最早强调了哈林顿对霍布斯的异议,斯金纳提供了更多的内战前后共和派的文本分析,佩迪特则在斯金纳的启发下更多地关注边沁功利主义学派的自由观是如何取代无支配自由观的。
⑧持有马克思主义立场的麦克弗森曾极富洞见地指出:积极自由是一个现代概念,因为“除非消极自由受到高度赞赏,否则对于任何理论家来说,依据(积极)自由的获得来支持理性意志的支配地位或者人类完全本性的展开,都是没有意义的”,因此,我们可以说,“积极自由的概念是在并且只有在个人自由的理想相当稳固地扎根之后才出现的。也就是说,积极自由的概念是资产阶级社会的一个产物”(C.B.Macpherson:Democratic Theory:Essays in Retrieval,p.115,Claredon Press,1973)。
⑨在《两种自由概念》中,伯林本人即承认洛克、孟德斯鸠、康德、柏克、密尔、格林、鲍桑葵以及“18世纪所有关于人的权利的宣言”、“所有建立在理性主义形而上学基础上的自由主义”都包含积极自由的某些信条,参见参考文献[3](P125)以后。
⑩事实上,在当代西方政治哲学中(比如,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争论中),更多的学者开始把个人自主(personal autonomy)视为自由主义的核心,并以此提出辩护或批判。
(11)这里主要指的是前面提到的四种形式的积极自由当中的第三种,即理性主义自我实现的积极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