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国家监督、管理物价的做法,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物价论文,西方国家论文,做法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是怎样调控和管理物价的呢?本文就此作一简要介绍,以期我们有所借鉴。
一、法国
法国的物价能够保持基本稳定或小幅度增长,这和政府的管理政策有直接的关系。法国政府力求在商品供应和需求这两个不断变化的因素之间寻求平衡,使生产者和消费者都能接受。政府通过价格政策维护生产者的利益,同时又通过价格引导他们生产市场上供不应求的产品,以稳定物价。国家干预的手段是建立以“目标价格”为中心、配以不同类型辅助价格的价格体系,目的是避免市场物价上扬。目标价格是指一种产品在按计划规定的若干年以后达到的价格,此价与产量目标联系在一起,通过调高或调低来控制产品产量的增加或减少。除了在价格上作宏观调控外,政府在税收等方面也采取措施来保持价格的平稳。
法国政府对物价管理和控制的情况如下:
1.政府主管部门管理价格的范围:①带有垄断性的公共服务业,如民航、铁路、城市公共交通、自来水、邮政、电讯、电话,以及国家管制的律师收费等;②能源产品,如煤炭、电力、煤气等;③国家专卖品,如烟草、酒等;④社会保险,如医疗保险、老年保险、工伤保险等;⑤书籍,包括教科书和其他书籍;⑥没有竞争条件的行业,如出租汽车、学生食堂等;⑦房租;⑧农产品收购,执行欧洲经济共同体制定的统一价格。
2.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具体做法。政府对价格的管理,由经济财政与私有化部下属的竞争、消费与反诈骗稽查总局负责实施。该局的主要任务是:①对政府管理的商品价格与服务收费进行适当调控,同有关行业或企业谈判协商消费物价的年度上涨幅度;②对价格进行观测,通过计算机网络收集、整理有关商品成本、比价等的资料,分析价格涨落的原因及趋势,供经济部领导决策时作参考;③起草有关价格和竞争的法规,制定商品的质量、卫生等标准,调查和处理有关的违法行为,如登载欺骗性广告、生产冒牌商品、在食品中加入法规所禁示的添加剂、用激素喂养小牛等。
3.放开价格与保护竞争的措施。法国政府放开的价格主要包括大部分消费品价格和私营服务业的价格或收费。放开价格的原则是:哪里真正具备竞争条件,能够形成竞争,哪里的价格就可以放开。进出口商品价格充满着竞争,一般是放开的,但对纺织品等的进口仍规定限额,对农产品等的出口实行补贴。政府对物价持慎重态度,在逐步放开价格的同时,除在宏观上继续控制通货膨胀以外,采取或沿用了下列各方面的制约和监督措施:①及时颁布《价格放开和竞争条例》。此条例由密特朗总统签署后于1986年12月1日公布,1987年1月1日起生效。主要内容是:废止1945年6月30日的条例,将其中涉及的有关产品、财产和服务项目的价格一律放开,实行自由竞争。②组建国家竞争委员会,由政界及民间各有关方面有资格的人士共16人组成,任期6年。竞争委员会有权对竞争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立法建议。③禁止违反竞争的行为,包括禁止所有旨在或事实上阻碍、限制或违反市场竞争的行为,禁止互相商讨、订约、达成默契,或者勾结联盟,特别是禁止企图限制别家企业进入市场自由竞争的行为,如设置障碍,限定价格,人为地造成物价上涨或下跌;限制或控制生产、流通、投资或技术进步;瓜分市场和货源。④规范售货行为。如:商品销售和服务行业人员必须通过标志、标签或其他形式向消费者明确告知其价格;所有商业买卖和服务都必须出具单据;经营者须在售货后或服务后开具发票等。⑤详细规定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额度及有关消费者申诉的事项。⑥任何集中经济、损害竞争、加强统制的行为应报告经济部长,由部长提交竞争委员会审查,并酌情给予评判或处理。
二、德国
德国联邦政府认为,只有不损坏市场机制的措施,才能算是成功的物价政策,而市场经济又不是放任不管的自由主义经济,社会与市场的关系就是“自由加秩序”。一方面,国家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本身的作用,维护和保证自由竞争得以公正地进行;另一方面,又要求国家以宏观经济调节和社会福利政策去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之处,使市场经济得以顺利发展。
德国政府对物价管理和控制的情况如下:
1.国家对物价的直接管理和间接控制。目前国家管理的价格按干预程度和方式可分为三类:①由国家直接定价。定价的对象包括两大部分:a.由国家有关机关或部门提供的商品和劳务的价格,如铁路运费、邮资、排污费、剧院门票和停车场收费等,这些约占私人家庭消费开支的5%;b.由非国家机关提供的社会性产品和劳务,如家庭用电、自来水、煤气的价格,社会福利性房屋的租金,保险公司的法定保险费,医疗费,诉讼费,以及飞机票价等,这些约占私人消费开支的14%。②国家间接干预的价格。这主要是通过征税施加影响。包括烟、酒、茶叶、啤酒、盐、醋、汽油、燃料油等的价格,这些约占私人消费开支的10.6%。③由欧洲共同体统一干预和调节的价格。如鲜肉、肉制品、奶酪、黄油、面包和糖等农副产品的价格,这些约占私人消费开支的10.1%。
2.对价格进行法律和社会监督。在德国,政府对价格的干预主要是靠法律监督来执行的。在政府干预的物价领域内,乱涨价乱收费要受到法律制裁。对不受国家干预的物价,主要是由“卡特尔”局负责监督。在这方面,“卡特尔”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自由竞争,形成正常的社会竞争秩序,反对价格垄断。有关竞争的法律有两部分:一部分是有关竞争秩序的,主要有《反对不正当竞争法》、《调节一般业务条件法》、《折扣法》和《关于附加赠送物品条例》等;另一部分是有关保护竞争的,主要有《反对限制竞争法》。除“卡特尔”局之外,还有各种各样的群众性物价监督组织,如消费者中心和由工会、农民协会、宗教代表组成的指导委员会。
3.对稳定物价和放开价格的认识与措施。主要包括:①在法律上充分确认稳定物价的重要性。德国的《经济稳定与增长促进法》明确规定,保持物价稳定是国家四大经济目标之一。②独立于政府的联邦银行也以保证货币稳定为第一位的任务。③对财政赤字有严格的限制。按照规定,财政赤字不能靠银行发钞票弥补,而只能到资本市场上借贷。④实际工资的增长幅度不能超过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⑤保护正常竞争,反对垄断。⑥通过财政补贴间接地干预价格。
三、意大利
意大利政府中最高的物价管理机构称为部际物价管理委员会,属工商部管辖。政府总理兼任委员会的主席,工商部长代总理主持日常工作。该委员会下设工商、财政、公共工程、农业、外贸、运输、劳工、国库预算、卫生、南方等8个部门。除中央政府外,大区(相当于省)和市政府也设物价委员会。部际物价管理委员会下设的中央物价委员会属于咨询机构,成员来自各个方面,其中有统计、外贸、商业、工业、农业、工会、消费者方面的代表。这一机构向部际物价管理委员会提供咨询和建议。
价格受部际物价管理委员会管制的商品和劳务有电力、电话、汽车保险、电视台收费、铁路运输、国内民航、内河航运、公路费、生活用煤气、邮电、糖、基本药品、汽油、报纸、国产和进口烟、两种规格的火柴等18种,占全国消费额的13.3%,相当于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支出的14.2%。
价格受该机构监督的商品有汽车用瓦斯、煤气包瓦斯、一级牛肉、三级牛肉、面食、常用药、取暖用柴油、飞机用汽油、公共汽车用汽油等9种。这部分商品约占全国消费额的5.3%,相当于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支出的5.4%。
价格受省一级物价管理机构管理的商品和劳务主要是自来水、旅馆费、面包、全脂牛奶、露天宿营场地收费。这部分占全国消费额的3.8%,约占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支出的3.7%。
价格受市一级物价管理机构管理的商品和劳务包括市内交通费、长途汽车票、博物馆门票和殡葬费等,它们大约占全国消费额的1.6%,占一个标准职工家庭消费支出的1.7%。
总的来说,政府管理25%左右的商品和劳务价格,监督7%左右的商品和劳务价格,其它价格由市场来决定。
意大利政府对物价的管理和控制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通过国有企业实行价格干预。意大利的国有企业主要集中在公用事业部门,如铁路、公路建设、自来水、市内交通等。在政府的干预下,国有企业为大的客户提供廉价的能源。大企业支付的电费仅相当于电力生产成本的四分之三,年消费天然气300万立方米以上的用户支付的天然气费用比消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用户低19%。铁路的营业收入不到成本的四分之一。一些国有企业的商品和劳务还实行“福利价格”。
2.反对垄断,维护竞争。意大利在80年代才开始强调反垄断。1986年上台的戈利亚和后来的德米塔都强调反对垄断价格,维护竞争性的价格制度。
3.对某些特殊产品价格进行干预。意大利政府对作为主食的面包实行了长达47年的价格干预,因为面包对大部分食品价格的影响比较大,又与人民群众的生活密切相关。政府与面包生产企业协商制定协议价格,价格确定之后,企业不能自行变动;在市场上,大约有40.5%的面包是按协议价格出售的。有一点需要指出,政府对面包价格的干预,仅仅限于面包生产环节,而农民出售的小麦和面粉价格不受干预和影响,仍然实行市场价格。协议价格并不会导致面包生产者无利可图,因为在制定面包协议价格时,已经考虑了工资、设备折旧和维修、保险费和租金、燃料、辅助材料和动力费用、包装和运输费用,此外还加上了贷款利息、税金和企业赢利等。
另一个比较特殊的产品是电。政府在尊重电力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基础上,对电力价格进行管理。法律规定,部长委员会享有电力定价权,有权审查和制定电力价格政策。电力价格调整的过程是:电力公司根据其收支状况,向工商部提出调整方案,经工商部研究后再提交给政府,经经济计划委员会审查通过,再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然后制定调整电力价格的方案,最后公布实施。
另外,意大利政府还采取对低收入者提供低租金住房的办法,实行福利价格政策。
四、奥地利
奥地利的商品价格大多由市场供求情况决定,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保护竞争,平抑市场物价。
奥地利的物价调节,主要依靠由职工协会、工会、商会和农业协会4个联邦社会利益集团负责人组建的协调委员会(通称对等委员会)来进行。对等委员会下设物价小组,除官价和自由定价以外的商品的生产者价格,在准备提价前,必须先报请物价小组审定。一般先由参加联邦商会的厂商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提价额度,并提交数据完整、论据充分的资料,说明提价理由,然后由商会的有关专业协会向物价小组提出申请,列入议程以后,在申请提价的企业或行业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讨论。物价小组对上述提价的商品进行严格监督。
奥地利的商品价格形式大体分为官方定价、协商定价和企业自主定价三类。官方定价的商品和劳务又分三种情况:一种是由垄断性行业经营的商品或劳务,如电力、煤气、供热、铁路、邮电、城市交通等;另一种是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如烟草、盐、糖等;还有一种是战后时期曾出现供应紧张且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副食品,如粮食、肉类、牛奶、黄油等。官方定价的原则是让生产者获得一定的盈利,同时又要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以排除垄断,防止某些商品订价过高。这部分商品或劳务的价格也不是长期不变,而是随着成本的变动而变化。要求提价的企业或行业协会一般先要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然后由经济部下设的价格委员会审定,最后由政府公布后生效。第二类是协商定价,由对等委员会下设的物价小组中的四大利益集团代表达成协议,再经议会讨论通过后执行。原则上讲,除官方定价以外,凡由参加联邦商会和农民协会的企业所生产或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的价格或收费都归对等委员会物价小组管理。管理对象有钢材、煤、重要建筑材料和部分消费品。第三类是企业定价,主要是机电设备、花色繁多又有时令性的日用消费品,以及非标准化劳务。
五、比利时
比利时对市场物价的控制和监督分为以下两个部分:①对于一般消费品,主要是控制和监督出厂价。因为在比利时,从出厂价到批发价,再到零售价,都是按一定比例递增的。从出厂价到零售价,食品一般增10~15%,日用消费品增10~20%,纺织品增30~35%。控制和监督出厂价,就管住了源头。②对牛奶、面包、面粉等人民生活最必需的商品,政府则控制和监督其零售价。因为它们与人民生活关系最直接,又分散在众多的小店经营,如果只控制源头,则效果不佳。
比利时的商品价格受以下三方面的综合控制和监督:
1.提价制度。凡是在比利时境内年营业额超过2500万比郎(约合75万美元)的企业(包括生产者和进口商)要提价,必须在提价前两个月向经济部价格司申报。经济部将给予批复,可能准许提价,也可能不准提价,也可能准许有限度的提价。经济部批准的价格在6个月内有效。凡是在比利时境内年营业额在500万~2500万比郎的企业(包括生产者和进口商)要提价,须在提价前一个月将拟提价的绝对值向经济部价格司申报。经济部的批复同样有准许、不准许和部分准许三种可能。凡是在比利时境内年营业额小于500万比郎(约合15万美元)的企业(包括生产者和进口商),提价则无需申报;但是与人民生活最密切相关的第三产业部门,包括修理、维修、运输、供水、养老院、旅游业、电视线路的租用等,提价仍必须申报。申报企业可以不遵照执行经济部的批复,但该部有权冻结其价格,甚至冻结整个行业的价格。
2.最高价格制度。国家对某些商品规定最高价格,企业可在此价格限度下竞争。这大都是人民日常生活最必要的商品,如面包。最高价格由生产企业、零售商、批发商、消费者、工会及政府经济部几方面的代表组成的价格委员会根据市场因素和消费者的承受能力来制定。这些商品的价格在最高限价之下是放开的。
3.计划合同价格制度。汽车、奶酪、咖啡、食油等都是比利时的大宗出口产品,但原料或零部件又基本上靠进口,成品的价格受制于来料价格的涨落,因此由经济部和这些产品的生产企业签订合同,规定产品的价格可随来料价格的升降而同步涨落。
此外,药品的价格还有专门的委员会审批。
在比利时不只是涨价有章有法,降价也有章法。这里说的降价,是指降到成本以下,也就是亏本出售。比利时每年1月和7月各有一次为期一个月的季节性大减价。只有在这两个月内,商店可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出售商品。厂商如要在平时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清仓甩卖,必须事先得到经济部的批准,因为法律原则上禁止亏本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