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的二律背反现象,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过程中论文,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论文,现象论文,二律背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十几年来,我国的国有企业改革走过了一条从企业外部逐渐深入内部的道路。从改变利润分配比例入手走向产权改革,从放权让利转向改革体制、形成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并积累了许多正反面经验,丰富了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走向市场经济的理论。但另一方面,国家统计资料表明,国有企业亏损面扩大,中央财政能力呈下降趋势。这个事实告诉我们,改革不仅仅是改变利润分配比例关系,必须走产权改革之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国有企业特别是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人们又发现,改革难以深入,而且同现代企业制度的规范要求相比,每每走样,出现了一些意想不到的现象,诸如翻牌公司、权力股东、内部人控制等等,以致企业惊呼:“过去是‘婆婆’当家,现在是‘婆婆’‘老板’双肩挑了!”走进了有违初衷的误区。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据笔者观察,是因为存在着一系列相互对立的理论和实践,主要有以下诸项。
一、企业改革的目标是经济还是政治?是追求效率优先还是社会稳定第一?一方面,根据生产力标准,企业改革服从于效率优先原则。由此决定了企业改革的方向、途径、形式,必须是仿效已被证明为迄今效率最高的公司制度,改变产权模糊、权责不清、政企不分、管理不当的现状,走精简机构、裁减冗员、提高效率之路。但另一方面,一旦这么做,当出现失业、下岗人员数量上升时便会影响到社会稳定。上述相互矛盾的理论和实践碰撞的结果是企业无所适从,以致徘徊观望者众,创新开拓者寡。
二、国有企业的主体是全民还是政府?从理论上说,国企财产属于全民所有,企业主体理应归于全社会劳动者。但全国12亿国民处于分散状态,不可能对2.6万家国企同时行使主人权力。 这种权力应当委托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由人大常委会授权国有资产委员会承担起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的责任。但在传统体制下,政府充当了国资所有者角色。由于作为中央政府的国务院不可能面对众多企业行使所有权,只能把企业委托给部、省(市区)、地、县各级政府,于是国企有了许多个主体,诸如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传统体制下的投资主体财政、债权主体银行等。似乎企业要么没有“老板”,要么有许多个“老板”。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传统体制下是多个主体分别向企业下达指令性计划指标,往往是产量、利润、税收、劳动工资等计划无法配套,在目前过渡型市场经济体制中则是企业难以迈出改革步子。资不抵债应予破产的企业,只因会破银行的债务之产而遭到一票否决:长期亏损应予兼并的企业,只因主管局不愿割舍而处于求生无力、求死无门的境地;一些适宜合资的企业只因退休人员、下岗人员和即将精简人员的繁重生活费用而却步。
三、政府权力在企业改制中的作用何在?传统计划经济是权力经济,政府部门凭借权力、电话指示、红头文件、首长指令等手段直接处理与企业的经济关系,这种作法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理应废弃。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传统体制的政府权力应主动让位给通过市场方式产生的公司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而不再是以权代市。但是,目前普遍存在着“昨天的官员——今天的董事长(总经理)”现象,政府权力在摇身一变中长驱直入进到公司内部,既扭曲了公司层递结构的正常运行,也造成了公司的行政化、公司领导的官僚化。
四、产生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途径是按市场方式还是行政方式?若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要求,董事长、总经理均应按市场方式产生。若按行政方式产生,则均由上级政府部门任命,造成董事长、董事会可以不对股东承担受托责任,股东会难以要求其按出资人的盈利目标行事。同样,总经理和执行机构只对上级任命者负责,并没有独立的受托责任,董事会代表股东对其的约束和激励随之弱化。显然,公司主要领导按行政方式产生直接威胁到公司治理结构的正常运作,无异于釜底抽薪。
五、企业中处于中心地位的是厂长经理还是党委会?一方面,据《公司法》第45条、68条、113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法定代表人行使董事会授予的权力,显然处于中心地位;根据《企业法》第44条,厂长经理是企业中心,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但另一方面,根据《公司法》第17条,公司中党组织的活动“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办理”,由于对党章的理解不同,一些人习惯于把“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理解为“核心”地位,把“参与企业重大问题的决策”理解为党委会决定公司重大事务,董事会执行党委会的决定,却又不承担任何风险,权责不对称,势必影响董事会的正常运作。
六、对经营者的约束是靠经济手段还是党性和道德?一方面选择素质良好的经营者,提倡依靠党性、道德约束。另一方面,则以经济手段约束,激励和惩戒相结合。新中国建国以后,党和国家派了大批最能干的干部进到国有企业中担任主要领导工作,在党性和道德约束下虽然创造过很高的效益,但从“一五”计划以后都是长达几十年的低效运营,这一历史的教训值得记取。
七、企业经营者收入的标准要不要界定?是按透明方式还是模糊方式?若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承包经营者年收入应为企业职工年均收入的1—3倍,贡献突出者可适当高一些;租赁经营者收入原则上不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但实际上,经营者收入远高于上边规定, 除了按规定取得年收入外,还有公费轿车、公费电话、接客宴请、借机旅游等合同外好处,以致有的厂长经理年收入竟比职工平均年收入高出上百倍。大多数厂长经理的年收入都已超标,成了模糊概念。
八、企业领导干部占有企业股份的比例多大才合适?小型国有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时,有的企业主要领导干部和中层干部占有40%以上的股份,足以控股。理由是领导干部一班人要对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负责,只有控股才能形成足够的激励。对此,工人群众感到不公平。既然是股份合作制,那就应当平股平权,入股者和劳动者二位一体,形成命运共同体,企业领导一班人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拥有的股权应当同他们的劳动贡献保持同比例。目前,这个问题仍是争论的焦点之一。
九、国有企业能否出让给外商?根据国家有关小型国有企业可以有偿出让的政策,同样是卖掉,那末既可以卖给内商,也可以卖给外商。卖掉能够盘活存量资产,工人可以增加就业机会,国家可以增加税收,市场可以增加有效供给,总比亏损烂掉好得多。但另一种看法则不然,认为同样是出卖,若卖给内商,生产资料仍属社会生产力的一部分;要是卖给外商,让外商拥有51%的股权,意味着企业产权不再属于中国,要是大多数企业走这条路,那末公有制的主导地位将不复存在,社会主义物质基础又将丧失殆尽。因此只能有选择、有控制地卖给外商。
十、企业改革是不是搞“私有化”?一种认为,按市场经济学的理解,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包、租、卖、股、兼、托(管)、股(份合作制)、改(制),多数只是改变了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并没有改变所有制的性质。另一种看法则不然,从传统计划经济体制来看,产权改革就是搞“私有化”,是将国有资产瓜分掉,拆分为个人所有,是十足的资本主义。他们随意用“私有化”来批判市场化改革中的一些通常作法,尤其是笼统地把股份制也一概当作“私有化”加以指责。
限于篇幅,仅举上述十例,其中的每一个问题都有相反的答案,而且还相当尖锐。双方似乎都有充分的理由,就如辩论中的正方和反方一样,但谁也说服不了谁。这种现象,笔者以为是“二律背反”。正如马克思指出的:“这里出现了二律背反,权利同权利相对抗,而这两种权利都同样是商品交换规律所承认的。”
上述十个问题的“二律背反”现象在目前过渡型市场经济中表现得相当普遍,在当前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尤其突出。可以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对市场经济缺乏基本常识造成的,如第1—8题;另一类是传统文化带来的,如第9—10题。在市场经济常识问题上, 笔者以为需要突出解决四个问题:
一、权力不能进入市场。面对传统体制下的政企不分的现状,政府官员直接兼任或转任公司领导职务,而置《公司法》于不顾,就是因为在一些人看来,权力可以进入市场的缘故。按理说,市场是公平交易的场所,但事实上,遇到权力便会失去公开竞争、公正竞争、公平竞争的基本特征。就像城市里马路上跑得最快的要算警车,是因为所有警岗都为其开绿灯的缘故,相对于非警车而言,警车享有交通特权,表明带有权力的车辆占有速度上的绝对优势。同理可证,要是让权力进入市场,官员(政府)带权入市,那末“三公”原则就不复存在,即便口称“三公”也是假的。
既然政府不能进入市场经商,那末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程中的职能和作用当然限于经商之外,其基本职能即宏观调控。具体说来,一是体制改革的设计模式选择、时序安排和组织实施;二是在讲求效益的前提下推动经济高速增长,正确处理发展与增长、数量与质量、速度与效益的关系;三是体制转轨过程中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是提倡政府官员恢复和坚持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动力;四是体制转轨过程中对“人”的安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括建立社会保障制度;五是打破地区保护,培育市场体系;六是建立市场秩序和规范政府行为,逐渐从人治走向法治,以及合理运用调控手段,从偏于行政手段向主要运用经济手段;七是纠正政府自身的失误,凡由政府行为不当而造成的问题,仍须由政府加以纠正,包括精兵简政、纠正分配过分不公等;八是将国有企业从政府怀抱中解脱出来,实行政资分离、政企分开,推向市场,成为法人。
二、现代企业制度并无社会制度属性。面对传统体制下企业成了政府附属物的现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提出了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但有人又提出了企业中谁是“中心”,国有企业能否有偿出让给外商,国企产权改革是不是搞“私有化”,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主要抓管理还是抓明晰产权等等问题。我国改革开放前30年的实践表明:计划经济虽在开始阶段有利于实现外延型扩大再生产,但在提高效率上往往显得无能为力。要改变现状的唯一途径,就是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是企业,同现代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微观基础就是现代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这既是企业改革的目标,也符合我国的现状。其中:“产权清晰”是前提条件。要求对出资者所有权和企业法人财产权有明确的界定。而现状是产权模糊,国有资产流失严重。“权责明确”是落脚点。必须使国企成为“四自”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而现状是权责不明,企业只得到部分法定自主权。“政企分开”是当务之急。而现状则是政企不分,职能混淆,行为颠倒。“管理科学”为改革创造条件,保证改革成果的巩固和发展,所以也是现代企业制度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从上述四项内容看,现代企业制度本身并没有社会制度属性,即使在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那里的企业也一定是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显然,《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所阐述的现代企业制度内容是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的。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应法制先行。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自发形成过程,而是自觉建立过程。西方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从早期市场经济转向现代市场经济花了170年时间, 其间经历了包括特大经济危机在内的一系列危机的震荡,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才从混沌走向比较规范。我国要在30年时间内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基础上的现代市场经济,时间短,难度大,要是缺少法制规范,势必出现相当一段时间内的经济混沌无序状态,付出过于高昂的成本。既然我们建立的是市场经济,而世界上市场经济只有一个,即:以市场为基础的资源配置方式,那末西方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制,只要是反映市场经济共性的,就值得借鉴。这样做,既节省时间,又节约成本,有利于在开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时候,就按照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走上正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利益关系的调整,要是缺少法制规范,势必出现各市场主体之间的碰撞和冲突,以至混乱,给一些“长袖善舞”者提供渔利机会,那些既得利益者还会千方百计给改革设置障碍,力图延长无序局面,保持既得利益。
四、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某些方面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官本位”制带来的障碍。官本位源于“权力崇拜”。有些人对权力的崇拜,至今仍超过对市场的认识。在“官本位”制下,注重权力而轻视市场,注重行政协调而轻视市场协调,注重人治而轻视法治,注重关系面子而轻视运作机制,注重政策优惠而轻视平等竞争,注重地方利益保护而轻视市场统一,注重官员特权而轻视自由平等。十多年来,几乎所有改革举措出台都会发生变形,有违初衷,其根本原因在于由“官本位”衍生的“权力梗阻”,以致产生了带权入市,官商勾结、权钱交易等现象。一些实际权力部门的主要领导自兼下属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官权垄断市场;对企业的种种审批权足以使其获取多倍于工资的“控制租金”等等。“权力梗阻”造成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艰难。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平权经济。权力进入市场所造成的对市场的“权力垄断”则是所有各类垄断经济中最恶劣的一种。在“权力垄断市场”条件下,很容易发生“寻租”活动以及设租行为,使市场经济有蜕变为“权力经济”的危险。
二是汉语词汇丰富也给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带来了某些障碍,不利于实现与国际接轨。诸如,把“失业”叫做“待业”、“下岗”,用以表明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把新中国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称为“老干部”,享受离休待遇,以区别于一般干部的退休待遇。但若在外文里“失业”和“待业”,“离休”和“退休”,并无差别,并不能显示出身份差别。特别是在贯彻《企业法》过程中,遇到了厂长“中心”和党委“核心”的碰撞,有的竟从名词之争发展到权力之争,成为深化改革的一个障碍,已成为建立公司制的难题之一。其实,“中心”和“核心”是同一个意思。《辞海》对“核心”的解释是:“中心,引申为起主导作用的部分”。在英语和俄语中,“中心”和“核心”都是同一个词。显然,要是在国外,也许就不会出现企业中“谁为中心”的争论了。因此,笔者认为,凡是应用国际接轨的改革措施,宜采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通常的用词,如“失业”;只有须保护中国特色的改革措施才能使用非规范的词语,如“离休”。
上述问题属于缺乏市场经济基本常识所致。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作为党代大会决定已经四年多、载入宪法已经四年整的情况下,之所以对市场经济缺乏基本常识,从根本上说,那是因为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没有弄清楚的缘故。邓小平提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又指出:“社会主义最大的优越性就是共同富裕”。既然社会主义的最高目标是共同富裕,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根本手段,那末必须找到一种最能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的方法,这种方法就是市场经济。方法服务于最高目标,因此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之间不存在根本矛盾。邓小平指出,计划经济不等于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也有计划,市场经济不等于资本主义,社会主义也有市场;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不在于计划还是市场;计划与市场都是经济手段,并不具有社会制度属性。
由上可见,只有弄清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才能理解为什么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才能顺利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那些在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过程中存在的二律背反现象也才能得以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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