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征连[1]2005年在《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中,公司面对市场应该是能进能退的。现行有关公司法律对公司准入机制研究的比较多,但对于公司退出市场的有关制度却研究相对较少。我国现行与公司解散有关的法律基本以破产法律为主,但是破产解散并不是我国公司解散的唯一原因。公司经营期届满、公司陷入僵局、股东决定关闭公司、公司被责令关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等等原因都可能导致公司解散并退出市场。这个环节涉及公司股东、债权人、公司员工等各方利益,需要有法律进行规制,但就目前的立法状况而言还是明显不够的。在本文第一章中,笔者由清算概念入手,介绍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本概念、导致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原因、非破产清算制度的价值意义;又分析了目前我国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制度,指出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部分概念不清、责任不明等问题都导致了操作当中的混乱。第二章是关于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责任人的探讨,笔者分析了清算责任人的概念及其与清算人、清算活动主体等概念的差异。认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是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责任人是在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高管人员中派有代表的股东。另外要求清算责任人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应局限于目前的债权人,在一定情况下,公司股东、公司员工等相关利害关系人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清算责任人承担清算责任。如果因为清算责任人的过错导致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利益受损的,清算责任人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第叁章中,笔者分析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清算人的有关问题。指出应当统一
卜祥瑞[2]2010年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作为公司法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公司非破产清算肩负着维护公司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避免因利益不均而引起的纠纷,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任。与法制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清算立法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理论和实践问题仍有待厘清。同时,公司清算中许多困扰法院的普遍性问题也使得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显得尤为必要。笔者试图在比较国内外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现状,以求能对解决审判实践中的公司非破产清算问题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实现公司的正当退市和良性发展。
吴双庆[3]2012年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与其相关的各项活动都会对市场经济产生巨大影响。因此正确处理好公司解散后的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对公司合理退出市场和维护市场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而非破产清算作为公司终止前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了结公司既存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本文以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为基础,同时借鉴法制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对我国非破产清算程序的启动、相关主体以及终结进行研究,试图发现存在的问题并寻找解决方法。
蒙连图[4]2002年在《中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司非破产清算是公司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内容。作为公司法人格存续的最后阶段,公司非破产清算肩负着维护公司各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平衡,避免因利益不均而引起的纠纷,保证社会经济秩序稳定的重任。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显然不能与此相适应,具体表现为:清算种类所提供的清算方法不能体现清算的高效的要求,其具体规定也与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不符;清算开始和终结的规定多有疏漏及有违公平正义;清算人制度残缺不全;清算缺乏监督:清算法律责任制度也极不完善,等等。文章认为,确立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价值取向,是完善中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根本所在;同时要明确非破产清算是自行清算的性质,使其与破产清算区分开来。围绕这些本质要求,应加强清算程序的可选择性、效率性,重塑清算人制度,加强对清算过程的监督,严格清算的法律责任。
李璐[5]2014年在《论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股东的权利与责任》文中研究表明在市场经济中,公司的成立和终止犹如人体的新陈代谢,也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必然,我国对于公司成立的规制相对比较健全,但是公司的退出机制却存在很多的问题,尤其是股东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利用自身的地位,滥用公司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损害其他权益主体的利益,为了保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建立稳定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就必须要对股东的权责做出明确的界定,使股东对造成的侵害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文的主题是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股东权利与责任,关注股东权利和责任的设置。在非破产清算的大范围下,以股东权利义务和责任设置为角度,全面分析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股东与债权人,股东与董事,股东和法院之间的权利责任设置的依据、方式以及相应的制度。基于以上的主题,本文主要从两个方面出发进行论述:一是股东在非破产清算中的角色,清算义务人,清算人,以及单纯的股东身份,分析股东在这叁个身份下分别所享有和承担的权利义务责任,全面说明股东的权责。另一方面是,股东内部以及和其他主体对比的角度。依据本文中的利益平衡、有限责任和有限监督原则,权衡股东同其他主体利益,分析在清算程序中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从而不断的完善清算制度,促进清算程序高效顺利的完成。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第二章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本理论。通过对公司解散内涵和性质的分析说明,给出了公司解散的定义,同时,阐明了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的区别和联系;通过分析国内外的学说理论,得出了公司清算和非破产清算在法律上的内涵;对非破产清算做出分类,特别指出了我国适用中的非破产清算类型;然后,说明公司股东与非破产清算主体的关联,指明了股东在非破产清算中的角色地位。第叁章非破产清算中设置股东权责的基本原则。为了在非破产清算中实现对各方利益主体的权益保护,在设置股东的权责,完善清算制度时,首先要坚持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础,坚持有限责任原则,同时权衡各方利益,达到公平公正利益平衡,并且对股东行使权利义务做出有效监督,防止阻碍、破坏清算程序的行为发生。第四章非破产清算中对股东权责的设置。本章首先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中对于股东权责的相关规定,并作出概括总结,以股东作为清算义务人、清算人、以及单纯股东的叁种角色为基础,分别对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做出说明,同时,将股东承担的责任分为赔偿责任和清偿责任两大类;之后,将国外的规定列出并且同我国规定进行对比,最后分析归纳出了我国清算制度中对股东权责设置存在的问题。第五章我国非破产清算中股东权责设置的完善。本章首先针对股东和公司的责任承担,主要分析了公司终止股东的事后责任问题;对于股东内部大小股东权责设置的不均衡,提出通过保护中小股东诉权来平衡大小股东权益;;面对同时作为清算主体的董事,区分了股东和董事的权责范围;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明确了股东权责,并且让债权人成为清算主体参与清算程序,赋予了债权人监督清算程序、抗衡股东的权利;同时建立解散登记和清算人登记制度,让司法机关及时介入清算程序,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监督权。
张琪[6]2007年在《完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思考》文中研究指明公司清算是所有公司在终止之前的必经程序,对于公司发展和社会经济秩序具有重大的意义和作用。但是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公司清算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不少困难和问题,没有真正发挥其应有的作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作为迄今为止我国法律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最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仍存在一些漏洞和缺陷。本文拟对照一些国家地区的公司立法经验和做法,研究分析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现状,思考和探索如何完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针对我国清算人制度中存在的清算人法律地位没有确立、权利和义务规定不够系统全面、任职资格和方式规定不够具体明确等问题,研究提出了确立清算人的法律地位、明确清算人权利和义务、完善清算人选任解任制度的对策;针对我国公司清算责任制度中存在清算程序是法人终止的必经程序规定不统一、清算义务的履行缺乏相应法律责任作保障、强制清算程序没有发挥应有效用等问题,研究提出明确清算责任主体、全方位规定责任类型和追究方式、区分认定股东应在清算中的民事责任、完善强制清算程序、强化吊销营业执照责任认识的对策;研究设计我国清算程序中关于清算的开始时间、期限、对外通知、公告及其效力、债权申报方式、终结、特别清算制度等具体问题;通过加强债权人会议制度建设、完善清算期间公司的内部制衡结构、强化法院对公司清算的监督、立法明确工商机关为清算监督机关,完善和推进我国公司清算监督。
王勇[7]2008年在《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清算制度是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公司法人资格存续的最后阶段,清算制度对于保证公司有序、安全、公正、高效地进行清算,保护债权人、股东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降低国家管理成本,有着重要意义。在我国,公司清算有两种情形,一种是破产清算,由破产法规范,另一种是非破产清算,由公司法或民法规范。目前,立法和理论界对于破产清算的规定较多,研究较深入,但对于非破产清算的相关规定则是寥若星辰,使得现实生活中公司的非破产清算无据可依,严重地影响了公司法人制度的积极意义。本文以公司的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为研究对象,从非破产清算的概念、特征等基础问题,到清算程序、主体等方面对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作一定探索,以解决现存之弊端,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一些建议。文章第一部分在分析有关清算的基本问题的基础之上,对非破产清算的原因进行分析,并阐明非破产清算的制度价值。文章第二部分对其他国家及地区的非破产清算制度进行了分析比较。文章第叁部分具体论述了非破产清算制度,主要围绕清算人展开,阐述了清算人的概念、选任、资格、职权等。文章第四部分指出我国立法有关非破产清算制度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的对策。针对我国现行立法规定的缺陷,即权利保护制度不健全、非破产清算人制度不健全、特别清算程序的立法空缺、违反非破产清算规定的救济不足,提出笔者的改进建议,建立特别清算程序制度、建立完善的非破产清算人制度、明确非破产清算期间公司与清算人的法律关系、健全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救济制度。
张利莎[8]2016年在《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在法律性质上来说,是依法拟制的法律上“人”,法律赋予了他如同自然人一样的独立人格,依法独立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时至今日公司俨然已经成为市场经济中最为耀眼的主体之一。像个体的人依照自然规律生老病死一样,作为法律拟制体的公司也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最后终止注销。在公司“寿命”终结的最后阶段,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公司清算发挥了重大作用,它帮助公司了解现有的经营事项,整理公司现存的财产,收回公司依法应得的债权,偿还公司对内对外所欠的债务,最后把公司的剩余财产公平合理地分配给公司的股东,实现股东、债权人和其他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平衡,最终使得公司法人人格消灭,顺利退出市场。在实践中,许多公司的股东往往不愿意履行相对复杂的清算程序,公司在停止营业后不开展公司清算,也不办理注销手续,公司长期处于“冬眠”状态,这样公司的债权债务无人清理,股东、债权人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无人维护,严重影响着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一直以来,对于这类“休眠企业”,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没有给予过多地关注,而是将研究重点集中在破产企业的清算上。但是,伴随着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关于此类“休眠企业”的市场退出以及清算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也逐渐成为理论界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本文由五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主要叙述了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目的、意义,同时,对国内外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简要概括。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非破产清算制度的基础概念和理论,包含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定义、特点、制度价值与破产清算的区别,以及非破产清算的种类、引起清算的原因——解散等内容。第叁部分是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主要包括2005年《公司法》颁布前后我国的清算立法,尤其针对2005年公司法颁布以来,以《公司法(2005年)》为核心,《公司法》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法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为补充,地方法院清算指导意见为配套的一体化法律体系中的非破产清算制度予以研究分析,指出我国现行公司立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存在立法体系结构失衡,多原则性立法,实用性较差,重要制度内容缺失,利害关系人保护力度不够等问题。第四部分是外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立法实践及对我国的启示,通过对比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非破产清算制度的立法实践和现状,指出国外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在非破产清算立法体系、探索服务型非破产清算立法模式、引入未知债务、存疑债务保险制度等方面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的地方。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的建议,指出目前大量存在的“休眠公司”,应从以下方面健全现行的法律制度,并在文中分别从构建服务型非破产清算法律体系,设立非破产清算的清算人制度,明确和细化清算事务操作程序,完善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法律责任和救济制度几个方面展开论述。
康彩红[9]2011年在《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在当今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进程中,公司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公司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重要主体之一,创造了当今世界绝大部分的财富,然而,其仍摆脱不了市场的残酷的竞争机制的影响而往往被动退出市场,因此,涉及公司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尽管我国现行有关公司规范方面的法律已日趋完善,但仍有很多规定过于原则化或处于一种空白状态,再加上我国公司法产生时的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时代背景,更决定了其本身固有的缺陷。清算法律规范的不足造成了实践上的诸多不便,如非破产清算过程中各主体因利益分配不均而往往导致各种矛盾和冲突,从而严重影响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公司非破产清算正是适应这一理论和实践要求而产生的。公司清算作为公司终止的必经程序和核心环节,是整个公司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一个良性市场秩序的建构具有重要意义。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和论述。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基础理论问题。包括公司非破产清算概念的界定、内涵与外延、基本特征及公司非破产清算的价值分析等。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主体问题。其中包括了公司非破产清算人有关概念的争议及其立法选择、清算义务人的概念及其与清算人之间的区别、清算人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性质问题及清算人的资格和权利问题。第叁部分,主要探讨了公司非破产清算的民事责任问题。其中包括了清算人的民事责任、清算义务人的民事责任及股东的民事责任,并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司法对清算主体民事责任规定的缺失,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四部分,主要探讨了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首先是在公司解散后建立相应的公司解散登记备案制度,以使债权人及时知晓公司已解散的事实并进行权利申报。其次是在公司解散后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加强法院对公司非破产清算的监督。再者,针对清算实践中不宜适用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程序的场合,拟建立初步的特别清算制度,以强化公司清算中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最后,明确强制解散过程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法人资格不明的情况,从而保障债权人能及时通过诉讼机制维护自己的利益。事实上,公司非破产清算中存在很多问题,笔者鉴于能力有限仅选取了其中的几个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并在此基础上表达了自己的一些拙见,以期能对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立法有所帮助。
裴朝辉[10]2009年在《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公司清算分两种,即破产清算和非破产清算。破产清算由破产法规制,非破产清算由《公司法》及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公司法》中关于清算的规定过于概括,不利于实际操作,致使公司的清算活动经常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严重破坏了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和公平竞争的市场氛围,因而建立完善的清算制度是我国现阶段立法和理论界急需解决的问题。清算是公司法人退出市场的必经之路,完善的清算制度是法律公平正义本质的体现,是对法律效率原则的贯彻,是保障债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最后屏障,因而十分重要。本文以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为主要研究对象,通过对清算基本概念、清算分类的研究,从价值、法理学及经济分析法学角度深入剖析清算制度的理论基础,结合我国公司清算的司法实践,从清算人制度、特别清算程序及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等方面略抒己见,以期能够有益于实际工作。
参考文献:
[1].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D]. 李征连. 华东政法学院. 2005
[2]. 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D]. 卜祥瑞. 黑龙江大学. 2010
[3]. 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D]. 吴双庆. 湖南师范大学. 2012
[4]. 中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若干问题研究[D]. 蒙连图. 广西大学. 2002
[5]. 论公司非破产清算中股东的权利与责任[D]. 李璐. 河北经贸大学. 2014
[6]. 完善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制度的思考[D]. 张琪. 广西大学. 2007
[7].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D]. 王勇. 河北大学. 2008
[8].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研究[D]. 张利莎. 河北经贸大学. 2016
[9]. 我国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问题研究[D]. 康彩红. 华中师范大学. 2011
[10]. 公司非破产清算法律制度研究[D]. 裴朝辉. 黑龙江大学.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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